瑞安市纾困解难政策汇编 - 副本

发布时间:2022-5-3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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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纾困解难政策汇编 - 副本

— 2 —按照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50%,给予品牌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按照每年每5次前述首发首秀活动,给予承办的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2.支持招引首店。对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瑞安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其中引进国际一线知名品牌的奖励额度上浮50%;对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瑞安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50万元、15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非独立法人性质品牌首店按额度减半予以奖励。支持华商华侨、引荐机构等积极招引品牌首店,对成功引进前述品牌首店的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其中国际一线知名品牌的每个另增加20万元奖励。3.支持培育首店。对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独立法人性质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温州首店、瑞安首店,按照核定装修成本的40%、最高50万元奖励;前述品牌首店企业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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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纾困解难政策汇编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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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151页

— 31 —

序号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责任类型

(106)

受理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内设持证运营的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医务室(护理站)的建设补助

市民政局 组织实施

(107)

选派医护人员对养老机构进行巡诊活动,年巡诊次数在 48 次以上的,按服务的养老机

构规模给予巡诊补助

市民政局 组织实施

32 推动医疗康养产业发展

(108) 民营医疗机构二级乙等、二级甲等、三级乙等和三级甲等评审奖励 市卫生健康局

制定细则

组织实施

(109) 建成省级、温州级医学重点学(专)科的奖励 市卫生健康局

制定细则

组织实施

第152页

— 32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监委,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办事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新闻单位。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9 月 17 日印发

第153页

— 1 —

瑞政办〔2021〕72 号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

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

各单位:

为推动瑞安消费市场集聚化、品质化发展,聚力激发瑞安时

尚消费、品质消费、品牌消费,大力发展首店经济,加快打造温

州南部区域消费中心,建立培育瑞安新消费专项资金,经 2021 年

11 月 27 日市政府第 6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聚焦首发首店经济

1.支持首发首秀。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

字号)在商业街区(商圈)、商业综合体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的,

CRAD01-2021-0011

第154页

— 2 —

按照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50%,给予品牌企业最高50万

元奖励。按照每年每5次前述首发首秀活动,给予承办的运营管理

机构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2.支持招引首店。对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

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瑞

安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

励,其中引进国际一线知名品牌的奖励额度上浮50%;对国内知名

品牌(含中华老字号)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

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瑞安首店,分别给

予品牌企业50万元、15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非独立法人性

质品牌首店按额度减半予以奖励。支持华商华侨、引荐机构等积

极招引品牌首店,对成功引进前述品牌首店的每个给予5万元奖

励,其中国际一线知名品牌的每个另增加20万元奖励。

3.支持培育首店。对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

老字号)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独立法人性质中

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温州

首店、瑞安首店,按照核定装修成本的40%、最高50万元奖励;前

述品牌首店企业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从上限当年开始给予

品牌企业连续3年实际支付场租50%的补助,每年租金补助不超过

100万元,若退出限上商贸企业库的则终止补助资格;前述品牌首

店企业开票销售额年度增长30%以上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

4.支持品牌门店提质提升。国际知名品牌和国内知名品牌(含

中华老字号)在我市开设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传统品牌门店(含

第155页

— 3 —

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改造升级为有区域引领性的品牌旗舰店、

品牌功能店,装修成本达到5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装修成本的

40%、最高30万元奖励。

二、聚集消费新资源

5.支持发展特色商业街区(商圈)。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

著名商业街区(高品质步行街区、商圈),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分

别8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一刻钟便民生活

圈”,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浙

江省“百县千碗”美食商业街(园区)、小镇给予运营管理机构

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浙江省“百县千碗”美食示范店(旗舰店、

体验店)给予门店企业10万元奖励。

6.支持繁荣月光经济。每年新增的(含更新改造)夜间经济

集聚区、示范点、地标,按实际有效投资额(不含土地资金投入)

的30%、最高50万元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奖励。对具备可以进行文旅

活动的景区、街区、公共场馆(含室外区域)开展演艺活动的,

全年演出达到100场且每场演出达到30分钟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

30万元奖励。

7.支持消费集聚升级。对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圈)实

现统一结算且年销售额达到 1 亿元的,给予运营管理企业连续 3

年、每年 10 万元的奖励;每增加 1 亿元销售额另奖励 10 万元,

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三、拓展新消费新业态

8.支持培育潮店网红店。在商业街区(商圈)内设立吸引消

第156页

— 4 —

费客流的潮店、快闪店、时尚买手店、年客单量达到50万单的网

红店,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均给予20万元奖励。前述潮店网

红店开票销售额年度增长30%、50%、80%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3

万元、5万元、8万元。对当年引进前述网红店3家的,给予运营管

理机构5万元奖励;每增加2家的另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9.支持数字新消费。对纳统的零售企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项

目,按实际投入的20%、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对纳统的零售企

业线上年网络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的,新开设线下体验门店按每

个门店给予企业2万元、最高50万元补助。对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工

作人员,直播服务相关的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直播电商服

务企业(包括MCN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直播

服务相关的年营业收入另奖励1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列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名录的分别

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157页

— 5 —

附 则

1.本政策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我市范围内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除政策另有规定外。本政策所指机构

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不包括行政单位。本政策奖补项

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

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20〕106 号)执

行。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核校数据从 2021 年 1 月 1 日开

始计算。年度投入类数据由申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

具审计报告确定。“以上”均包含本数。

2.本政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的分类和评价标准、首发首

店经济分类和评价标准、首发首店认定等实施细则以上级部门发

布的政策为准。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

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第158页

— 6 —

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序号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责任类型

是否受

总量限制

一 支持首发首秀

1 首发首秀活动补助 市商务局

制定实施

细则受理

2 首发首秀运营管理机构补助 市商务局

制定实施

细则受理

二 支持招引首店

3 国际知名品牌首店奖励 市商务局

制定实施

细则受理

4 国内知名品牌首店奖励 市商务局

制定实施

细则受理

5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首店引荐奖励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否

三 支持培育首店

6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首店装修补助 市商务局 受理 否

7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首店场租补助 市商务局 受理 否

8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销售额增长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是

四 支持品牌门店提质提升

9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传统门店改造升级

装修补助

市商务局 受理 是

五 支持发展特色商业街区(商圈)

10 新认定国家级、省级著名商业街区

(高品质步行街、商圈)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否

11 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一刻钟便民生活

圈”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否

第159页

— 7 —

序号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责任类型

是否受

总量限制

12 新认定省“百县千碗”美食街、美食

示范店奖励

市文化和广电

旅游体育局

受理 否

六 支持繁荣月光经济

13 夜间经济聚集区、示范点、地标奖励 市商务局

组织遴选

受理

14 景区、文化街区演出奖励

市文化和广电

旅游体育局

受理 否

七 支持消费集聚升级

15 商业综合体、街区、商圈统一结算地方

综合贡献度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是

八 支持培育潮店网红店

16 潮店网红店设立奖励 市商务局

组织遴选

受理

17 潮店网红店销售额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是

18 潮店网红店引荐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否

九 支持数字新消费

19 传统零售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补助 市商务局 受理 是

20 纳统零售企业新开门店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是

21 直播电商服务企业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是

22 国家、省级、温州级电商直播基地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否

注:总量控制是指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的

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监委,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办事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新闻单位。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30 日印发

第160页

- 1 -

CRAD13-2020-0003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瑞 安 市 财 政 局

瑞人社〔2020〕114 号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

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瑞 安 市 财 政 局

2020 年 11 月 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

第161页

- 2 -

瑞安市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以稳就业惠民生助发展,

整合、优化、增补我市就业创业有关措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

19 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人社发〔2020〕

73 号)的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序号

奖补(扶持)

事项

奖补(扶持)对象 奖补(扶持)条件

奖补(扶持)

方式

奖补额度

一、 鼓励大学生来瑞就业

1

就业补贴

毕业 5 年以内的全

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

生、专科生

首次来瑞企业就业并依法连

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定额类补助,

年度审核兑付

总额为研究生 2.4 万

元、本科生 1.2 万元、专科

生 0.72 万元,分 2 年发放

2

博士研究生、世界

大学排名前 200 位大学

或国内一流大学一流学

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本科生

新全职来瑞工作

定额类补助,

年度审核兑付

总额为博士 10 万元、

硕士 4万元、本科生 3万元,

分 2 年发放

3 毕业 5 年以内高校

毕业生

家政服务或农业企业就业,

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 年以上

定额类补助,

年度审核兑付

每年 1 万元,补贴期限

不超过 3 年

4 社保补贴

毕业 2 年以内的高

校毕业生、生活困难的

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

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在瑞实现灵活就业(就业困

难人员由用人单位、社区、村统

一申领)

定额类补助,

年度审核兑付

每月 300 元,补贴期限

不超过 3 年

5 求职路费补贴

毕业 2 年以内高校

毕业生

首次到瑞民营企业就业

定额类补助,

事后结算

出发地(生源地或毕业

院校地)浙江省 300 元、华

东地区 500 元、华东地区以

外 800 元的求职路费

6 短期住宿服务

毕业 2 年以内高校

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

学生)

来瑞求职

政府购买

服务,提供最

长 10 天的免费

短期住宿

————

第162页

- 3 -

二、推动企业吸纳就业

7

社保补贴

新业态职业

招用毕业 5 年以内高校毕业

生,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6 个

月以上

定额类补助,

年度审核兑付

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

1 万元,补贴期限为 1 年

8 小微企业

新招用毕业 2 年以内高校毕

业生,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2

个月以上

定额类补助,

年度审核兑付

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基

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企业缴纳部分的最低标准

之和,补贴期限为 1 年

9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 实际聘用的员工

定额类补助,

年度审核兑付

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基

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企业缴纳部分的最低标准

之和的 50%,补贴期限不超

过 3 年

10 就业补贴 中小微企业

企业一次性吸纳招用毕业年

度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

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每人 1000 元

11 稳岗补贴 参保中小微企业

不裁员或少裁员(上年度裁

员率低于规定的城镇登记失业

率)

定额类补助,

年度审核兑付

企业及职工上年度缴

纳失业保险费的 100%

12 养老服务、康

复护理补贴

本科及以上、专科、

中职毕业生(专业属老

年服务与管理)

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

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从事养老

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满一年

定额类补助,

年度审核兑付

本科及以上 5 万元、专

科 4 万元、中职 3 万元(补

贴分 3 年发放,第一年 20%、

第二年 40%、第三年 40%)

三、支持创业创新

13

创业补贴

“重点人群”

初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

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

1 年以上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1 万元

14

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或从事个体经营;租用经营场地

创业(已享受政府场租补贴的创

业园区或企业除外)

定额类补助,

事后结算

带动 3 人就业的,给予

创办者每年 2000 元补贴,

每增加 1 人再给予每年

1000 元补贴,每年补贴不

超过 2 万元;按实际租金

20%,每年不超过 5000 元,

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15 养老、家政、残疾

人服务或农业企业

毕业 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担

任法定代表人并缴纳企业基本养

老保险费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第一年 5 万元、第二年

3 万元、第三年 2 万元

第163页

- 4 -

16

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重点人群”

新创办 3 年以内的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其法定代表人或个体

经营者

个体工商

户可申请不超

过 30 万元的贷

款;企业可申

请不超过 60 万

元的贷款

————

17 招用“贷款重点人

群”的中小微企业

招用“贷款重点人群”

吸纳就业

人数申请每人

20 万 元 的 贷

款,最高额度

为 500 万元

————

18 贷款贴息

“贷款重点人群”

和中小微企业

贷款还本付息后个人和企业

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贴息类补助,

事后结算

贴息标准参照省创业

担保贷款有关规定执行,期

限不超过 3 年

19 优秀项目补贴 获奖项目落地企业

各级创业大赛中获得三等奖

以上且其项目在瑞安落地并正常

经营 1 年以上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瑞安级 2 万元、温州级

5 万元、省级 10 万元、国

家级 20 万元(其中一等奖

50 万元)

四、加强技能培训

20 见习生活补贴 见习基地

离校 2 年以内尚未就业的高

校毕业生和 16-24 岁失业青年自

愿参加就业见习,见习基地按不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

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

定额类补助,

事后结算

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

标准的 60%,其中市级见习

基地补贴比例为 70%,国家

级和省级基地留用率达到

50%的可提高至 80%。补贴

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21 实训生活补贴 实训基地

毕业学年的大学生参加实训

期间,实训基地按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以上支付实训人员生活补贴

定额类补助,

事后结算

本地最低工资60%的补

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22 实习补贴

全日制大专及以上

高校毕业生(含港澳台

大学生)

来瑞参加政府组织的实习基

地实习活动

定额类补助,

事后结算

实习人员每人每月

1200 元实习补贴,并承担

实习期间必要的食宿、交

通、通讯、考察、参观等活

动费用

第164页

- 5 -

23 实训基地补助

大学生实习(实训、

见习)基地

被认定为“双一流”高校在

瑞实习(实训、见习)基地的,

并在一个年度内接收研究生或双

一流高校大学生实习人数在 10

人以上的(实习 1-3 个月)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1 万元年度工作奖励;

实习结束后留用一人给予

2000 元(社保缴费 12 个月

以上);评为温州级实习(实

训、见习)基地 2 万元、省

级 3 万元、国家级 5 万元

24

培训补贴

企业、培训机构

企业新招用职工,1 年以内

开展岗前技能培训达一定课时;

培训机构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岗前

培训,培训达一定课时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每人 200 元

25 培训机构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开展项目制培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每人每课时 25 元、最

高不超过 2000 元,受经贸

摩擦影响的企业和五大战

略性新兴产业等特定企业

开展项目制培训可上浮30%

26 培训期间生活

费补贴

建档立卡低收入农

户家庭劳动力、就业困

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

员,“两后生”中的农

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

学员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

给予生活费补贴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每人每年只享受 1 次,

不足 30天的按1个月计算,

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27 技能提升补贴 企业职工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

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以上,2017

年 1 月 1 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

起 12 个月内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初级(五级)1000 元、

中级(四级)1500 元、高

级(三级)2000 元,属于

温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

录范围的上浮 50%

28 岗位津贴 紧缺高技能人才

新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

技能等级证书或新引进的紧缺高

技能人才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技师每月 500 元、高级

技师每月 1000 元的岗位津

贴,津贴期限 3 年

29 培训班补助 承办单位

列入年度计划的高技能人才

培训班,赴国内知名院校培训

定额类补助,

事后结算

人均不超过 4000 元,

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补

助;在瑞安举办培训班最高

不超过 3 万元

30

职业技能比赛

补助

承办单位 举办各类职业技能比赛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根据职业(工种)的类

别和比赛成本,给予最高不

超过 10 万元

31 参赛费用资助 组队单位和个人

获得国家、省级人社系统组

织的职业技能大赛参赛权给予赛

前集训和参赛费用资助

定额类补助,

事后结算

餐旅费参照机关事业

单位出差标准

第165页

- 6 -

五、优化公共服务

32

就业创业服务

补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等市场主体

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省际对

口劳务协作、省内劳动力余缺调

剂服务、就业创业专项活动

定额类补助,

事后结算

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出

差标准给予路费和住宿费

补贴

33 经办人

开展政府部门组织的用工监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每月 50 元

34 职业介绍机构

政府举办的准公益性职业介

绍活动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介绍成功的每人 10

元,每年每人最多享受 2

次;免费为劳动者提供职业

指导、市民教育以及安全生

产知识培训的,每年每人 5

35 公益性招聘会

补贴

高校、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

举办公益性招聘会

定额类补助,

事后结算

每场最高不超过 1.5

万,广告、场租、宣传资料、

后勤保障等实际费用予以

审核(购买服务依据合同金

额)

36 平台建设 社区

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

和全面落实就业失业登记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每年 2 万元

37 高质量就业补

社区(村)

获得省级高质量就业社区

(村)称号的社区(村)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一次性 1 万元

38 创业孵化补贴 创业园或创业孵化企业 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正

常经营 1 年以上)给予每户

5000 元

39 创业大赛补助 承办单位和获奖人员

人力社保部门参与举办家政

能手大赛的承办单位和获奖人员

贡献类补助,

即时兑付

按合同金额(最高不超

过 20 万元),一等奖 1.5

万元、二等奖 1 万元、三等

奖 0.5 万元

40 新建大学生创

业园补助

大学生创业园

经认定新建 5000 平方米以

投入类补助,

年度审核兑付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500 元、总额不超过 300 万

元(第一年三分之二,第二

年三分之一);后 3 年根据

运营考核情况给予运营单

位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

(考核文件根据年度工作

需要另行制发)

41 创业讲坛补助 承办单位 开展创业讲坛活动

定额类补助,

事后结算

参加一人 200 元,每场

不超过 5000 元

第166页

- 7 -

42 孵化示范奖补

创业孵化示范基

地、创业孵化示范企业

经瑞安市人力社保局确认新

建成

投入类补助,

即时兑付

基地 10 万元、企业 5

万元

43 人才工作站补

高等院校、企业

企业与温州高等院校互设人

才工作站,建站顺利运行一年后

投入类补助,

即时兑付

一次性补助 5 万元,一

家单位设立多个工作站的,

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六、帮扶困难群体就业

44 求职创业补贴 “困难人群”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每人 3000 元

45 公益性岗位补

用人单位、(社区、

村)

提供公益性岗位安排高校毕

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

定额类补助,

事后结算

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

人每月 600 元的岗位补贴

和 300 元的社保补贴;未缴

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每月

700 元的岗位补贴

46 生活困难补助

生活困难的城乡登

记失业人员

未稳定就业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每年 1500 元

47 援助基地补助 再就业援助基地 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

定额类补助,

事后结算

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1

名 3000 元的标准,每年最

高不超过 15 万元

48 就业补助

毕业 2 年内的困难

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

失业 6 个月以上的低保

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

中的失业人员

————

定额类补助,

事后结算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

请 6 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与

培训生活费不能同时享受

49 社保补贴 企业

实际聘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

难人员

定额类补助,

事后结算

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基

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企业缴纳部分的最低标准

之和,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50 待遇延长 大龄失业人员

自 2019 年 12 月起,领取失

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失业人员

失业前最

后参保地经办

机构继续发放

失业保险金至

法定退休年龄 ————

第167页

- 8 -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范围与对象界定。本政策所列条款适用范围均

为瑞安市。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社保缴纳地在瑞安市的企业。符合

条件的社会组织和农村合作社等与企业同等享受创业就业政策。符

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政策。本政策所涉及的就

业创业实体需正常经营,个人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同一对象按

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2.关于资金到位与受理。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

有关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其他支出,包括创业项目开发、宣传活

动等经费。各类补贴需在申报期限内提交,逾期不予受理。社保补

贴按“属地管理,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补助。

3.本意见中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专科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含在读

留学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

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全日制以教育部门证书为准。中

小微企业划型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标准确认。灵活就

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

系和个体工商户以外,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

式。初次创业人员不包括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兼职创业人

员。“困难人群”:指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

款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包括民政部门认定

第168页

- 9 -

的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扶贫部门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户)和

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贷款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

和毕业 10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

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

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

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

就业退役士兵。

4.本意见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特别明确执行期限的除外),申报指南自本政策出台后 30

日内制定。本政策具体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承担。《瑞安市支持新

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0〕139 号)不

再执行。有连续年限且符合条件,其未兑现完毕的期限可顺延,顺

延期间不符合条件或放弃申请的则终止享受。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

项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意见执行;涉及上级规定

调整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第169页

- 10 -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 年 11 月 16 日印发

第170页

— 1 —

瑞政发〔2020〕48 号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

新政策十条(试行)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

各单位:

《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新政策十条(试行)》已经第 16

次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第 4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6 月 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CRAD00-2020-0006

第171页

— 2 —

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新政策十条(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民宿产业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提升我市旅

游产业发展水平,根据《浙江省旅游局关于在旅游系统大力推进

民宿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旅发〔2018〕53 号)、《中共瑞安市

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建设长三角一流休闲度假旅

游目的地实施方案(2019-2023 年)〉的通知》(瑞委发〔2019〕50

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培育发展民宿特色村(群)

1.对具备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等资源优势且可流转一

定体量闲置民房和集体土地的村,经申报择优列入民宿特色村

(群)培育,同步享受“三权分置”试点村相关政策。(责任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供销联社)

2.对 2021 年底前列入培育且有社会资本投入的民宿特色村

(群),由市财政安排不少于 5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专项规划编

制、整村环境提升和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

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3.落地 3 家及以上民宿的特色村(群),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

地指标,用以建设公共配套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落地 3 家及以上民宿,且达到民宿特色村(群)各项标准

的村,连续 3 年每年给予村集体 10 万元的补助,用于游客中心、

停车场、旅游厕所、内外部交通指示系统等公共旅游配套设施的

第172页

— 3 —

提升维护和环境保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

体育局)

二、鼓励农房(土地)规模化流转

1.鼓励村集体组织对本村具有合法产权的闲置农房(宅基地)

进行统一流转。房屋流转规模达 30 间以上,流转年限在 15 年(含)

以上、20 年(含)以上并经瑞安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流转鉴证的,

分别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每间 10000 元、15000 元的奖励(每间占

地 22~47.25 平方米〈含〉,超过 47.25 平方米的按两间计算,超

过 94.5 平方米的按三间计算,以此类推)。签订流转合同的兑现

村集体组织 30%奖励,流转至市场经营主体,开工建设后兑现产权

所有人剩余 70%奖励。流转协议到期后,房屋产权所有人可按照瑞

安市农村建房有关规定进行重新拆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集中连片流转农田、山林、溪滩等土地面积达 30 亩以上,

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且流转期限在 5 年(含)以上,并适宜发

展农旅体验、配套休闲等项目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出具证明,分别一次性给予签订协议的农户(承包方)、经

营主体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亩 100 元、100 元和 150 元的奖励,

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三、培育发展精品民宿

每年开展精品民宿培育工作。在列入培育的民宿特色村(群)

第173页

— 4 —

内,一次性投资额超过 400 万元(不含土地投资、租赁费用)的

民宿,由投资方提出建设方案,经专家综合评定列入精品民宿培

育的,自被列入培育之日起 10 个月内建成并对外开放,经验收合

格的,给予每家 50 万元奖励;对已被浙江省评定为“金宿级”及

以上的民宿企业来瑞投资的,再给予 2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四、引导民宿品质化、特色化发展

1.对照《瑞安市级民宿等级基本要求与评定细则》,开展民宿

品质化特色化评定。被评定为瑞安市级示范型、舒适型、经济型

的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客房 1.5 万元、1 万元、0.5 万元的

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被评定为浙江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的民宿(国家五

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分别一次性给予 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五、支持民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开办民宿确因经营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建

设阳台、逃生梯、景观构筑物和厨房、布草间等临时建筑,建筑

面积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 10%以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激励民宿实行线上营销

入驻 2 个以上我市认可的“去哪儿”“携程”“同程”等知名

第三方平台的民宿,一次性给予 1 万元奖励;首次年网络销售额

第174页

— 5 —

合计超过 30 万元的民宿,再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七、引导特色村(群)多业态发展

在民宿特色村(群)内发展民宿和餐饮、休闲、体验等配套

产业,且与特色村(群)产业规划相符、特色鲜明,总投资在 50

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资、租赁费用)的项目,对外营业后经申

报认定后,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

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八、加强金融支持

民宿特色村(群)内创办文旅融合项目的企业或个人,经申

报认定,可享受贷款额度为 100 万元(含)以内的利息补贴,补

贴标准按当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贷款基础利率(LPR)

执行,凭银行借据和利息收据,给予 2 年 50%贴息。(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九、加大民宿融合发展

1.鼓励在民宿特色村(群)开设瑞安特色农产店(柜),面积

30 平方米(含)以上,且经营满半年的,经认定给予每家 4 万元

奖励;面积不足 30 平方米,超过 15 平方米(含),且经营满半年

的,经认定给予每家 2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

农村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供销联社)

2.支持在民宿特色村(群)发展非遗、民俗体验类项目,鼓

励民间收藏进民宿特色村(群),经营满 1 年后,经申请认定,连

续 3 年给予每户每年 0.5 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

第175页

— 6 —

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3.实施特色阅读进民宿特色村(群)工程。投资方在民宿内

建设特色阅读点,符合条件的由主管部门授牌并统一配送图书。

鼓励民宿举办各类文化活动,优先享受公共文化活动奖励政策。

(责任单位: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十、支持民宿承接职工疗休养

我市职工疗休养点优先考虑安排我市民宿,除对口扶贫地区

以外,原则上在我市民宿内过夜天数不少于总疗休养天数的 40%。

对安排瑞安市外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员来我市疗休养并

安排入住民宿的,按照实际疗休养天数,给予旅行社每人每日一

定金额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另行制

定)。(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十一、附则

本政策自 2020 年 7 月 5 日起施行,试行三年,相关实施细则

另行制定。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

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

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监委,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办事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新闻单位。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6 月 4 日印发

第176页

— 1 —

瑞政发〔2021〕57 号

瑞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

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

各单位: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已经2021年

11月27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CRAD00-2021-0009

第177页

— 2 —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

序号 补贴事项 补贴对象 补贴条件 补贴额度

种植业扶持政策

1

规模种粮大户

补贴

种粮大户

全年水稻、大小麦复种面积达到 50 亩(含)

以上。

按照其种植面积早稻每亩补 310 元,其他稻麦每亩补 210 元。

全年水稻、大小麦复种面积达到 50 亩(含)

以上且加入联合社。

按照种植面积另给予每亩 20 元补助。

2

旱粮种植直接

补贴

旱粮种植者

连片 50 亩(含)以上种植旱粮作物(包括玉

米、番薯、马铃薯、大豆、蚕豆、豌豆、杂豆、

高粱、荞麦和旱稻等)。

按照种植面积,在省补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每亩 120 元的直

接补贴。

在果园、桑园和幼疏林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

连片 50 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 50%以上。

按“三园”间作套种面积省财政给予每亩 120 元的直接补助,

若上级政策有调整变动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3

油菜规模种植

和油菜基地种

植补助

油菜规模种植大户 油菜规模种植 50 亩(含)以上。

按实际种植面积省财政给予每亩 120 元的直接补贴,若上级政

策有调整变动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油菜基地建设主体

平原地区连片种植 500 亩(含)以上,山区半

山区连片种植 150 亩(含)以上。

按基地内油菜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 80 元的补助。

4 种粮大户信用

贷款贴息

符合贴息条件的规模

化种粮主体,具体包

括种植大户和从事粮

食生产的家庭农场、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

业企业等主体

符合贴息条件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发放的贷款

(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

省财政按 3%的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 70%(两者取低

值)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

粮面积计算最高限额每亩 1000 元。

第178页

— 3 —

序号 补贴事项 补贴对象 补贴条件 补贴额度

5

粮食绿色高产

创建奖励

农户

早稻亩产达到600公斤、连作晚稻亩产达到670

公斤、单季稻亩产达到 720 公斤的攻关田,按

水稻产量水平排序,全市各取前 3 名。

分别奖励 1.5 万元、1 万元、0.5 万元。

对经认定刷新全省水稻最高亩产纪录。 奖励 10 万元。

获全省当年单产第一。 奖励 5 万元。

获温州市当年单产第一。 奖励 3 万元。

评选优秀种粮大户 10 名。 各奖励 0.5 万元。

6

优质稻米评选

奖励

种植主体

获当年“浙江好稻米”金奖、优质奖。 分别奖励 5 万元、1 万元。

获当年温州“瓯越好味稻”金奖。 奖励 1 万元。

7 耕地地力保护

补贴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

地农民

耕地面积以经过土地确权后农村集体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登记面积(或个别村没有经过土地

确权的,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面

积)为基础,并严格掌握补贴政策界限。

依据上级下达补贴资金总额和乡镇(街道)上报核定的补贴面

积统筹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

8 订单良种奖励

农户、家庭农场、专

业合作社社员等种子

生产者

与持有效水稻、小麦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

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良种。

按实际交售良种数量奖励。其中:每交售 50 公斤常规水稻种子

奖励 30 元,每亩最高不超过 240 元。

9

新建种植产业

规模化生产基

地补助

基地内种植主体或

基地建设主体

1.新建茶叶基地连片种植面积 50 亩(含)以

上。

1.每亩一次性给予补助 1000 元。

2.新建、更新杨梅基地连片种植 30 亩(含)

以上。

2.每亩一次性给予补助 500 元。

3.新建杨梅钢管避雨大棚面积连片 30 亩

(含)以上。

3.每亩一次性给予补助 4000 元。

4.新建茶园、杨梅园喷滴灌设施面积连片 30

亩(含)以上。

4.每亩一次性给予补助 600 元。

第179页

— 4 —

序号 补贴事项 补贴对象 补贴条件 补贴额度

10

农业“三新技

术”(指农业

新技术、新品

种、新机具)

试验示范补助

种养殖主体(包括农

业企业、农民专业合

作社、家庭农场或农

户)

经审核列入试验示范项目。

1.种植业“三新技术”试验。设置重复的试验每个小区(一个

处理一次重复)补助 500 元,不设重复的试验,每个处理(如

一个试验品种)补助 1000 元;

2.种植业“三新技术”示范。根据示范面积,每亩补助 200 元,

示范面积不超过 100 亩;

3.水产养殖“三新技术”试验。按照试验面积,每亩补助 800

元,试验面积不超过 60 亩;

4.水产养殖“三新技术”示范。根据示范面积,每亩补助 300

元,示范面积不超过 100 亩。

11 “瓯越鲜风”

标准化生产基

地创建补助

农业经营主体

经申报、审核列入“瓯越鲜风”标准化生产基

地创建计划的农场、牧场、渔场,从基础条件、

环境要求、设施配置、生产管理、产品管理等

方面进行全面改造升级。

按核定投资额 60%给予补助,每个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12 土地流转奖励

农户(承包方),从

事农产品生产的农业

大户、家庭农场、农民

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中介组织

在乡村振兴示范带、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及非粮

化、非农化整治区域内进行整村土地流转或集

中连片流转土地面积 50 亩以上,签订规范土

地流转合同且流转期限 5 年以上的。

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亩 100 元,农户每亩 100 元,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每亩 150 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

13

农作物病虫害

统防统治与绿

色防控补助

对连片种植水稻 300

亩(含)以上的农民

专业合作社、家庭农

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

1.种植香根草每 1 丛补助 3 元。

2.种植显花作物每 100m 补助 80 元。

3.设置诱捕器每 1 个补助 7 元。

第180页

— 5 —

序号 补贴事项 补贴对象 补贴条件 补贴额度

14

地方农机推广

补贴

农业经营主体

1.购置育秧播种流水线、油菜移栽机、油菜直

播机。

在给予中央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另外给予中央补贴资金的

等额补贴。

2.购置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批处理能力 30

吨以上的生物质热风炉(不包括直接加热的热

风机)。

在给予上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市级每台另给予 1.5 万元市级

补贴。

3.购置补贴范围内的茶叶生产、加工机械。 在给予上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市级补足至购置额的 60%。

4.购置我市首台(套)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给予购置额 70%的奖励,单(套)台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5.购置补贴目录内的全自动无人驾驶农机装

备(农用植保无人机及其他装备)和高性能自

走式喷杆喷雾机。

在给予上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另外给予省定补贴总额 50%

的补贴。

15 机械强农补贴 经营主体

蔬菜育苗、移栽机械、球茎类收获机械、蔬菜

播种机,秸秆打捆机、收割秸秆打捆一体机及

丘陵山区小型插秧机、收割机,山地单轨运输

车等适用机械;温郁金、甘蔗生产所需农机。

核定购机额 60%。

高标准农机综合服务中心、农机化与数字化融

合的数字农场(牧场、渔场)、农机创新研究

试验基地、高水平农机农艺示范基地。(包括

农机装备和配套设施)。

高标准农机综合服务中心补助为核定投资额的 70%,最高限额

400 万元;高水平农机农艺示范基地补助为核定投资额的 60%,

最高限额 250 万元;农机化与数字化融合的数字农场(牧场、

渔场)和农机创新研究试验基地补助为核定投资额的 60%,最高

限额 100 万元。

购置 9 寸秧盘。 补贴 1.5 元/只。

第181页

— 6 — 序号 补贴事项 补贴对象 补贴条件 补贴额度 16 高耗能农业机 械报废补贴 农机用户 报废高耗能农业机械。 1.拖拉机 20 马力以下 1000 元,20-50 马力(含)3500 元,50-80 马力(含)7000 元,80-100 马力(含)10000 元,100 马力以 上 12000 元; 2.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喂入量 0.5-1kg/s(含) 3000 元,喂入量 1-3 kg/s(含) 5500 元,喂入量 3-4 kg/s(含) 7300 元,喂入量 4 kg/s 以上 11000 元; 3.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35 马力以下 4800 元, 3 行 35 马力(含)以上 7200 元,4 行(含)以上 35 马力(含)以上 17500 元; 4.水稻插秧机 4 行手扶步进式 1100 元,6 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 1700 元,6 行及以上独轮乘坐式 1000 元,4 行四轮乘坐式 5000 元,6-7 行四轮乘坐式 7500 元,8 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 9000 元; 5.走走式喷杆喷雾(粉)机 18 马力以下 1600 元,18-50 马力(单 缸)4900 元,18-50 马力(多缸)7800 元,50 马力及以上 7500 元;6.风送喷雾机履带自走式容积≥ 300 L、30 m>喷幅≥20m800 元,履带自走式容积≥ 300 L、喷幅≥30m1800 元,牵引式容积 ≥ 350 L、喷幅半径≥6m600 元,牵引式容积≥ 1000 L、喷幅 半径≥10m1400 元; 7.饲料(草)粉碎机转子直径为 400-550mm200 元,转子直径为 550mm 及以上 400 元; 8.铡草机 3-6t/h400 元,6-9t/h600 元,9-20t/h1000 元,20t/h 及以上 2500 元; 9.机动脱粒机(含动力)100 元。 10.手扶拖拉机、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和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 (发动机功率小于 14.7kw)1500 元/台; 11.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存量管 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大于等于 14.7k)3500 元/台; 12.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质量小于 3000kg 的为 2000 元/台,大 于等于 3000kg 的为 4000 元/台。

第182页

— 7 —

序号 补贴事项 补贴对象 补贴条件 补贴额度

17

农产品保鲜与

加工补助

农业经营主体

新建新购用于优质稻米、花椰菜、杨梅、温郁

金、甘蔗、茶叶、禽蛋、屠宰的仓储、筛选、

保鲜、冷链运输、加工、包装的设施和设备。

按审定投资额的 6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18

政策性农业保

险补助

农业种植、养殖户 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地方特色农业保险。

1.农业保险补贴比例:水稻 98%;油菜 90%;生猪(B 款)85%;

能繁母猪 90%;奶牛 95%;鸡 65%;大棚西瓜 70%;大棚蔬菜 70%;

设施农业大棚 70%;葡萄 70%。

2.地方特色险种补贴比例:杨梅采摘期气象指数 70%;茶叶低温

气象指数 70%;甘蔗种植保险 70%;花椰菜价格指数保险 70%。

农机用户 自愿购买农机综合保险。 保费 80%的补助。

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 参加渔业政策性保险。

1.雇主责任险、渔船全损责任险:按保险保费补助 20%。

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渔船综合责任险:按保险保费补助 20%。

水产养殖适度规模以

上主体

参加渔业政策性保险。 养殖险:市本级财政按保险保费补助 20%。

畜牧业扶持政策

19

生猪养殖企业

贷款贴息

列入省增产保供的新

(扩)建万头以上规

模猪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用于新

增或扩大产能所需的生产流动与新建、改扩建

资金贷款。

给予 1%的贴息。

20

畜禽养殖场资

源化利用补助

规模畜禽养殖场、社

会化服务组织及相关

企业

为畜禽排泄物提供车辆配送服务和异地利用。

按实际运送畜禽排泄物数量,结合运输距离给予运费补助。运

输距离大于 5 公里的,按 30 元/吨的标准给予运费补助;运输

距离少于 5 公里的,按 20 元/吨的标准给予运费补助。

21 新建、扩建规

模畜牧场

畜禽规模养殖场

建设标准化防疫设施(包括非洲猪瘟检测实验

室、病死动物收集点)、粪污处理设施。

按核定防疫设施建设和粪污处理设施投入额给予 60%的补助,最

高不超过 100 万元,其中,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病死动物收

集点建设项目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第183页

— 8 —

序号 补贴事项 补贴对象 补贴条件 补贴额度

22 改建规模畜

牧场

畜禽规模养殖场

按美丽生态牧场标准或数字化牧场标准完成

改造提升;通过竣工验收,获得省级美丽生态

牧场、省级数字化牧场称号;具有设施农用地

备案手续和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按核定美丽生态牧场标准改造提升或数字化牧场标准改造提升

投入额给予 60%的补助,其中美丽生态牧场标准改造提升按核定

生猪最高存栏规模(其他畜禽按照生猪当量折算)进行补助,

生猪存栏 500 头以下单个最高奖励不超过 15 万元,500 头以上

单个最高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数字化牧场标准改造提升最高不

超过 50 万元。

23 非洲猪瘟防控

工作补助

规模猪场 在养保留场,开展检疫工作。 按当年检疫出栏数量给予每头 10 元非洲猪瘟等防控工作补助。

24 强制免疫“先

打后补”

畜禽规模养殖场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有完善的粪污处

理设施,符合资质;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工作。

以养殖场全年出栏产地检疫数(奶牛为期初和期末存栏数的平

均值)为补贴基数,养殖场年度补贴金额=每头家畜年度补贴金

额×家畜补贴基数。根据免疫抗体水平抽检情况,每头出栏生

猪年度补贴最高 12 元,每头存栏奶牛年度补贴最高 9 元,每头

出栏肉牛年度补贴最高 5 元,每头出栏肉羊年度补贴最高 2.9 元。

25 动物疫病防控

强制扑杀补助

被强制扑杀动物所

有者

开展强制扑杀工作,生猪为在养保留规模猪

场。

按禽 15 元/羽、猪 800 元/头(其中,因非洲猪瘟防控需要的 1200

元/头)、奶牛 6000 元/头、肉牛 3000 元/头、羊 500 元/只、

马 12000 元/匹的标准给予扑杀损失补助,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

评估价格给予补助,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扑杀、无害化处理

单位

开展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工作。

给予工作经费补助:猪 80 元/头、羊 80 元/头、牛 500 元/头、

禽 1 元/羽、兔 2 元/只、犬 50 元/只,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

参照执行。

26 屠宰环节病害

畜禽损失补助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畜禽定点屠宰环节中死亡畜禽及病害猪肉。

屠宰环节病死猪及产品按 80 元/头标准予以无害化处理补助、

按 800 元/头的标准予以损失补助;其它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

理的,按 3500 元/吨标准予以无害化处理补助,自行处理的不

予补助。

渔业扶持政策

27

传统海洋捕捞

渔民养老保障

补助

传统海洋捕捞渔民 年满 60 周岁。 满 60 周岁当月起每人每月 300 元补贴。

第184页

— 9 —

序号 补贴事项 补贴对象 补贴条件 补贴额度

28

海洋捕捞渔业

转型升级示范

工程项目补助

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

经审核立项的单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有翼单

囊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单船有囊围网渔船作

业方式调整为拖网、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以外

作业类型的非木质渔船。

按核定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不超过 15 万元。

经审核立项的流刺网网眼调整。

流刺网网眼 5 厘米以上(含),按其核定投资的 60%进行补助,

不超过 8 万元。

29

新增水产养殖

适度规模养殖

补助

水产养殖适度规模以

上养殖主体

2021 年 1 月 1 日后完成新增的适度规模养殖基

地。

按每亩 800 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30 新建深水抗风浪

养殖网箱补助

瑞安市持有《水域滩涂

养殖证》或《不动产权

证书》的养殖主体

经审核立项的购建深水网箱箱体,配套锚固系

统、网衣、投饵机、洗网机、起网机、废物收

集装置、看护平台等相关生产设施设备的项

目。

按核定投资额的 30%给予一次性补助;网箱周长 40(含)至 60

米、60(含)至 90 米、90(含)米以上周长每只网箱分别最高

补助 8 万元、16 万元、24 万元。

31 数字化水产养

殖场建设补助

水产养殖适度规模以上

养殖(含繁育)主体

经审核立项的水产养殖机械化、数字化、智能

化水产养殖设施设备建设项目。

按核定投资额的 6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32 绿色健康养殖

示范建设

从事水产养殖的主体

经审核立项的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循环水养殖

系统以及固碳养殖系统等建设项目。

按核定投资额的 6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水产养殖适度规模以

上养殖主体

经审核立项并通过五大行动示范基地验收。

1.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行动:海水蟹配合饲料按核定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每亩不超过 85 元。海水鱼配合饲料按核定投资

额的 30%给予补助,每只标准网箱(3m*3m*3m)补助金额为 25

元,其它海水鱼养殖模式按其养殖水体体积与标准海水小网箱

进行换算。

2.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广行动、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推广行动、

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水产种业质量提升行动:按核定投资

额的 6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185页

— 10 —

序号 补贴事项 补贴对象 补贴条件 补贴额度

33

渔船本质安全

提升

瑞安市渔业船舶

1.示范船改造。

1.按核定投资的 80%进行补助,且不超过补助上限(其中海洋捕

捞渔船补助上限以验收评分进行分档,90 分(含)以上补助上

限为 20 万元;80 分(含)至 90 分补助上限为 15 万元;60 分

(含)至 80 分补助上限为 10 万元;60 分以下不得进行补助(赋

分表详见附件 1)。海上加工船验收上限以评分进行分档,90

分(含)以上补助上限为 100 万元;80 分(含)至 90 分补助上

限为 75 万元;60 分(含)至 80 分补助上限为 50 万元;60 分

以下不得进行补助)。

2.渔船整治。 2.按核定投资的 60%,单船补助不超过 12 万元。

3.更新建造。

3.渔船更新建造补贴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各档渔船平均造价的

30%,其中 24 米以上渔船不得超过各档渔船平均造价的 20%,且

不得超过补助标准上限(补助标准上限另行制定)。

4.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

4.补助标准 7500 元/千瓦,对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废料

无害化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5.内陆渔业船舶减船转产。

5.补助标准 6000 元/千瓦,对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废料

无害化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34

水产品初加工

和冷藏保鲜设

施设备

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

渔业企业及合作社

经审核立项的购置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

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

等设备的项目。

按核定投资额的 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35

水产健康养殖

示范场奖励

获得水产健康养殖示

范场认证的单位

获得省级健康养殖示范场或者国家级健康养

殖示范场认证。

省级健康养殖示范场奖励 3 万元,国家级健康养殖示范场奖励 5

万元。

第186页

— 11 —

序号 补贴事项 补贴对象 补贴条件 补贴额度

品牌品质创建与销售

36

农产品品质

认证奖励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1.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 每个产品分别奖励 2 万元、4 万元。

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复评合格的。 每个产品分别奖励 1 万元、2 万元。

3.首次获得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具体承办

单位。

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37 农业品牌奖励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1.初次获得国家级知名农业品牌、浙江省知名

农业品牌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

2.新入选“品字标浙江农产”的经营主体。 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3.首次成功登录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

产品主要生产经营单位。

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38

农展农博会

奖补

列入我市优势特色产

业扶持清单范围内,

并参加农业主管部门

组织的各类展会的农

业企业

1.参加温州市级展会、温州市外浙江省内展

会、浙江省外展会。

每次展会每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0.2 万元、0.5 万元、0.8

万元。

2.获得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温州市级、省级、

国家级展会最高等级奖项。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0.5 万元、0.8 万元、1 万元。

3.参加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的农业龙头企业。 参展摊位费 30%补助,最高补助 3 万元。

39 “云江丰味”

门店开设补助

农业经营主体

核准开设“云江丰味”品牌旗舰店、加盟店、

旅游集散店和专柜。

开设的“云江丰味”品牌旗舰店,由市供销联社核定门店租金、

装修和设备采购等金额的 70%分两年进行补助,每家补助最高不

超过 50 万元。开设的“云江丰味”品牌形象店和旅游集散店,

门店面积在 30 平方米以上,且营业满一年的,经市供销联社审

定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5 万元。设立“云江丰味”专柜的,一次

性补助 1 万元。

40 “云江丰味”

品牌授权奖励

农业经营主体

首次获得“云江丰味”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

的经营主体。

对首次获得“云江丰味”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的农业经营主

体给予 2 万元奖励。

第187页

— 12 —

序号 补贴事项 补贴对象 补贴条件 补贴额度

41

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奖励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新获评瑞安市级、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

家级农业龙头企业荣誉称号。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30 万元;监测

合格的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 1

万元、3 万元、5 万元奖励(主体监测合格的奖励以该主体所属

的最高示范等级的监测合格为发放依据)。

2.农民专业合作社新认定为瑞安市级、温州市

级、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

合社)且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成员 20 人以上(联

合社的合作社成员在 10 个以上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30 万元,监测

合格的温州市示范社、省级示范社、国家级示范社,分别给予 1

万元、2 万元、3 万元奖励(主体监测合格的奖励以该主体所属

的最高示范等级的监测合格为发放依据)。

3.家庭农场新认定为瑞安市级、温州市级、浙

江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荣誉称号。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监测合

格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0.5 万元、1 万

元、2 万元(主体监测合格的奖励以该主体所属的最高示范等级

的监测合格为发放依据)。

4.被评定为浙江省、温州市“三位一体”示范

农合联的镇街农合联和开展考核的镇街农合

联。

初次被评定为浙江省、温州市“三位一体”示范农合联的分别

奖励 8 万元、5 万元。每年开展镇街农合联考核,考核分三档,

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两项就高原则进行奖励。

5.农村合作组织当年评定为浙江省、温州市示

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

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

6.上报申请评定的产业农合联和重点主导产

业农合联。

产业农合联被市农合联评定为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 2 万元、1

万元。为培育重点主导产业,对重点主导产业农合联进行考核

评分,对综合得分在 80 分以上的产业农合联,每家给予 7 万元

的奖励;对综合得分在 90 分以上的产业农合联,每家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每年不超过 3 家。

7.取得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农民专业合作

社称号。

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该奖励不得和示范合作社

监测奖励重复享受。对其申报乡村主导产业扶持项目的,分别

按审定投资额的 70%、75%、80%予以补助。

8.大学生回乡、下乡从事现代农业,符合《浙

江省农业农村厅等 3 部门关于做好大学毕业生

从事现代农业相关政策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浙农计发〔2018〕11 号)规定的。

每年补助 1 万元,最多连续补助三年。

第188页

— 13 —

序号 补贴事项 补贴对象 补贴条件 补贴额度

农田建设管理

42 高标准农田

建设奖补

乡镇(街道)、村级

集体经济组织

水源有保障;项目建设区域 2011 年以来未实

施过高标农田建设;不在禁止开发区域范围:

地面坡度大于 25 度区域;土壤污染严重区域;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通过市级完工

验收。

1.按工程核定投资额的 90%给予补助,主干道未通达(指路宽小

于 6 米、大于 3 米。下同)的丘陵山区每亩补助不超过 4500 元,

其他地区每亩不超过 2000 元。

2.按时完成且通过市级完工验收的另给予 10%的奖励。

3.根据考核结果另设奖励。按考核得分 60-70、71-80、81-90、

91 分以上,对项目实施主体分别奖励 100 元/亩、200 元/亩、

300 元/亩、400 元/亩,考核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制定。

4.高标准农田建成后,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安排养护资金。

养护资金奖励标准为 2000 元/亩,从第二年开始,分年度分别

拨付 600 元/亩、600 元/亩、800 元/亩。评估和养护管理办法

由市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专业大户、家庭农

场、农民合作组织、

涉农企业与单位、农

创客或新农人)

水源有保障;项目建设区域 2011 年以来未实

施过高标农田建设;不在禁止开发区域范围:

地面坡度大于 25 度区域;土壤污染严重区域;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通过市级完工

验收。

按工程核定投资额的 90%给予补助,主干道未通达(指路宽小于

6 米、大于 3 米。下同)的丘陵山区每亩补助不超过 4500 元,

其他地区每亩不超过 2000 元。

43

高标准农田提

质改造和粮食

生产功能区提

标改造补助

乡镇(街道)、村级

集体经济组织

项目建设区域 2011 年以来已实施过高标农田

建设;通过市级完工验收。

1.按工程核定投资额的 90%给予补助,主干道未通达(指路宽小

于 6 米、大于 3 米。)的丘陵山区每亩补助不超过 4500 元,其

他地区每亩不超过 2000 元。

2.按时完成且通过市级完工验收的另给予 10%的奖励。

第189页

— 14 —

序号 补贴事项 补贴对象 补贴条件 补贴额度

44

灾毁农田修

复、生态沟渠、

农田高效节水

灌溉和其它水

利项目

乡镇(街道)、村级

集体经济组织

列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通过市级完工验收。

1.工程核定投资额的 90%给予补助。

2.按时完成灾毁农田修复、生态沟渠且通过市级完工验收的另

给予 10%的奖励。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专业大户、家庭农

场、农民合作组织、

涉农企业与单位、农

创客或新农人)

按工程核定投资额的 60%给予补助。

45

补划标准农田

质量提升

乡镇(街道)

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占用一等标准农田后,用于

补划的必须提升质量的二等标准农田项目。

按上级评审核定的实施内容和投资额度给予 100%补助。

耕地保护与污染防治

46 配方肥推广应

用补助

种植粮油作物为主的

农业经营主体

对使用符合我市粮油作物生产主推配方肥(肥

料养分配比须标明,主推配方单个养分比例上

下浮动 2 以内且总养分上下浮动不超过 5)的

种植农户。

每吨补助 300 元。

47 商品有机肥推

广应用

种植业规模经营主体

使用商品有机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

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规

模经营主体指全年复种粮食作物 50 亩以上、

设施蔬菜 5 亩以上、露地蔬菜 10 亩以上、水

果茶叶 30 亩以上的种植大户)。

每吨补助 300 元(含省补每吨 150 元)。

48 “肥药两制”

改革农资店创

建奖励

农村零售农资门店

对通过省厅组织的综合评估的“肥药两制”改

革农资店。

给予 1.5 万元的奖励。

49 农药废弃包装

物回收补助

农药废弃包装物

回收点

废弃农药包装瓶 300ml(含)以下按每只 0.2

元回收,301ml 以上按每只 0.4 元回收;废弃

农药包装袋不分大小(包括针剂)统一按每只

0.15 元回收。

回收点的劳务费、保管费按回收金额的 20%计提。

50 废旧农膜回收

处置补助

废旧农膜回收点 回收无利用价值的废旧农膜。

1.回收费和回收劳务费:废旧农膜统一回收指导价 3 元/公斤,

回收网点回收劳务费和保管费按回收总金额 35%计提。

2.运输费通过购买服务形式确定。

第190页

— 15 —

序号 补贴事项 补贴对象 补贴条件 补贴额度

51 秸秆综合利用

补助

建设单位 年综合利用能力或年收储能力在 1000 吨以上。

按核定投资额的 6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分 3 年补

助,配置完成后补助 50%;接下来的三年运行期内,年利用量或

收储量达 1000 吨以上再补助剩下的 10%)。

52 秸秆离田肥料

化利用补助

离田肥料化单位

在本市开展离田肥料化利用的单位,水稻秸秆

年利用量达在 1000 吨以上的。

每吨补助 300 元,每家单位最高补助不超过 300 万元。

53

土地开发垦造

耕地垦后养护

补助

承包(或转包)种植

业主

每年种植两季适应该项目区域的粮食、蔬菜等

农作物或绿肥,要求产量水平达到当地常年平

均亩产量的 70%以上。

1.种植作物的产量水平达到要求的,每亩垦后养护补助资金

4000 元,竣工后分年度经验收合格后分别补助 30%、30%、40%。

2.种植作物的产量未达到要求的,按实测产量占应达到产量(当

地常年平均产量的 70%)的比例拨付补助资金。

3.种植面积少于项目竣工验收面积的,按实际种植面积占项目

竣工验收面积的比例拨付补助资金(备注:第<2>、<3>所得比

例均不得低于 60%)。

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奖补

54 乡村振兴项目

乡镇(街道)、村级

集体经济组织

列入乡村振兴示范带和田园综合体项目年度

计划。

1.对通过市级验收的,按项目审定投资额的 80%予以补助(过程

按进度补助)。

2.通过温州市级及以上考核评价的再予以奖励 10%。

3.原则上单条示范带或单个综合体补助与奖励资金合计不超过

3000 万;若超过 3000 万元,需提交市政府研究确定。

列入省级历史文化村落保护项目计划。

1.对通过市级验收的,按项目审定投资额的 80%予以补助(过程

按进度补助)。

2.重点村被省级评定为优秀、良好的再分别予以奖励 10%、5%。

列入未来乡村试点建设年度计划。

1.对通过市级验收的,按项目核定投资额的 80%予以补助(过程

按进度补助)。

2.通过温州市级及以上考核评价的再予以奖励 10%。

3.通过村域型未来乡村验收的,每村补助和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通过镇域型、片域型未来乡村验收的,平均每村补

助和奖励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

第191页

— 16 —

序号 补贴事项 补贴对象 补贴条件 补贴额度

55

农村人居环境

“微改造精

提升”

乡镇(街道) 列入年度农村人居环境“微改造精提升”计划。

按项目核定投资额的 80%予以补助,综合考核优秀、良好的村再

分别奖励 20%、10%。开展“微改造”一个村的补助额最高不超

过 150 万元;在 2021 年 12 月 30 日前已完成美丽乡村示范村建

设的村,开展“精提升”一个村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同步开展“微改造、精提升”一个村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

56

农村生活垃圾

分类建设和

运维

乡镇(街道)

建设奖补:列入年度计划的垃圾分类资源化处

理站点建设。

按核定投资额的 90%予以补助。

运维奖补:垃圾分类示范村考评为优秀、良好、

合格的村。

分别按每人每年 100 元、80 元、60 元给予奖励。

林业扶持政策

57 营造林和森林

抚育补助

乡镇(街道)、有关

部门

列入省百万亩国土绿化、千万亩森林质量精准

提升项目等林业主管部门计划的营造林和森

林质量提升工程。

给予全额补助。

58 林业特色产业

基地补助

林业经营主体

新建木本油料、马蹄笋基地连片种植面积 30

亩以上的种植主体(包括 2020 年新建列入百

万国土绿化获得省财政补助的的油茶项目)。

每亩一次性补助 500 元;新造幼林三年内每年有抚育的每亩给

予补助 200 元。

59 “一村万树”

示范村、森林

氧吧、森林乡

村、森林村庄、

森林人家创建

奖励

乡镇(街道)、村级

集体经济组织、林场

成功创建并通过上级验收合格。

成功创建省“一村万树”示范村的村集体,给予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

成功创建省级森林氧吧的主体,给予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

首次获评省级以上(含省级)森林乡村、森林村庄、森林人家

特色村的每村奖励 10 万元(此三项不重复奖励)。

60

省级现代林业

示范镇创建

奖励

乡镇(街道) 成功创建并通过上级验收合格。

对申报创建省森林城镇、省林业特色产业小镇、省森林康养小

镇的乡镇(街道),全额补助其编制规划方案费用;创建成功

的,另给予 30 万元奖励。

第192页

— 17 —

序号 补贴事项 补贴对象 补贴条件 补贴额度

61 政策性林业保

险补助

林业经营主体、国有

林场、村级集体经济

组织

参加林业政策性保险。 林业保险补助比例:木本油料、竹材竹笋 75%、公益林 100%。

62 森林康养基地

创建奖励

森林康养基地的经营

主体

成功创建并通过上级验收合格。

对成功创建温州市级、省级、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的经营主体,

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奖励。分别获评的

按最高奖项奖励,不再逐项奖励。

63 参加林业展会

补助

参加林业主管部门组

织的各类展会林业产

业企业

1.参加温州市级展会、温州市外浙江省内展

会、浙江省外展会。

每次展会每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0.2 万元、0.5 万元、0.8

万元。

2.获得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温州市级、省级、

国家级展会最高奖项。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0.5 万元、0.8 万元、1 万元。

64 新型经营主体

补助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新获评瑞安市级、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

级林业龙头企业荣誉称号。

新获评瑞安市级、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级林业龙头企业

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

30 万元;监测合格的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级林业龙头企

业分别给予 1 万元、2 万元、3 万元奖励。

新认定为瑞安市级、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

家级示范性家庭林场荣誉称号。

新认定为瑞安市级、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家庭

林场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2 万元、5 万元、

10 万元;监测合格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家庭林

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0.5 万元、1 万元、2 万元。

取得省级生态文化基地的单位。 对新取得省级生态文化基地的单位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65 林地连片流转

奖励

林业经营主体

当年新增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木本

油料产业连片流转林地面积 30 亩以上,流转

期限 15 年以上,并办理《林地经营权证》。

对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每亩 100 元的奖励。

第193页

— 18 —

序号 补贴事项 补贴对象 补贴条件 补贴额度

水利水电扶持政策

66 水利设施建设

补助

乡镇(街道)、村级

集体经济组织

水利项目建设奖补。

1.一般水利项目:补助标准为工程审定投资额的 90%。对公益性

水库、山塘、水闸建设与除险加固改造,海塘加固,农村饮水

工程建设,水土流失治理,应急抢险项目(包括水毁工程修复)

等一般水利项目,如按时完成且通过完工验收的,另奖励工程

审定投资额的 10%,延迟 1 个月(含)内扣减 2%奖励,延迟 1

个月以上 2 个月(含)以内的,扣减 4%奖励,以此类推,直至

奖励扣完为止,其计算工期可扣除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的

天数。其他一般水利项目不设奖励,并实行逾期扣减,在计划

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延迟 1 个月(含)内扣减

2%补助比例,延迟 1 个月以上 2 个月(含)以内的,扣减 4%补

助比例,以此类推,最长延迟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2.微型水利项目:补助标准为不超过工程审定投资额的 90%。

67 农业水价综合

改革补贴

放水员、村级集体经

济组织

根据考核结果和种植种类,分档补贴。

根据考核结果和种植种类,分档补贴。优秀的补贴 10 元/亩(种

植粮食)、5 元/亩(种植经济作物),良好的补贴 8 元/亩(种

植粮食)、4 元/亩(种植经济作物),合格的补贴 6 元/亩(种

植粮食)、3 元/亩(种植经济作物),不合格的不补贴。节水

奖励是用于全市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内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区域内的促进农业灌溉节约用水的水管员(放水员)奖励。奖

励标准:分档奖励。优秀村奖励 3 元/亩、良好村奖励 2 元/亩、

其他村不奖励。

68 水利运行管理

补助

管理单位、巡查员

原则上采取定额测算、全额补助,包括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

化管理、巡查管理人员补贴及已建成的水利工程运行相关的管

理工作等。

第194页

— 19 —

序号 补贴事项 补贴对象 补贴条件 补贴额度

69 农村水电站更

新改造补助

农村水电站

符合国家有关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我市农村水

电站更新改造计划,且具有扩容增效性能的农

村水电站报废重建(不包括建筑物部分)、设

备更新、技术改造等项目。

补助标准(包括上级补助资金)为不超过工程审定价的 20%,对

列入省级、国家级更新改造计划的,另奖励工程审定价的 20%、

40%。如上级补助资金超过上述补助标准的,按上级标准执行。

其他扶持政策

70

为农服务中心

建设补助

乡镇(街道) 建设为农服务中心的乡镇(街道)。

按照为农服务中心建设审定投资额的 90%进行补贴,其中中心

镇街建设为农服务中心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500 万元;

其他乡镇(街道)建设为农服务中心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

过 300 万元。

71 为农服务中心

三档评定奖励

乡镇(街道) 上报申请评定的为农服务中心。

根据评定结果对为农服务中心所在乡镇(街道)分别奖励 10 万

元、5 万元、3 万元。

72

交易市场建设

补助

农业建设主体

建设、提升产地农产品集散中心,市场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建设主体。

按交易市场建设审定投资额的 60%给予补助,最高额不超过

100 万元。

73 “农业先锋

贷”补助

“农业先锋贷”合作

单位

对“农业先锋贷” 合作保险公司、担保公司

和银行进行保费、担保费补贴和贷款利息补

贴。

对“农业先锋贷”保险保费、担保费以及超出基准利率的贷款

利息实行全额补助。

74 “庄稼医院”

建设和活动

补助

农业建设主体

新建“庄稼医院”或者开展免费专家坐诊、巡

区活动。

新建“庄稼医院”项目的,按审定投资额的 50%给予补助,最高

不超过 5 万元。“庄稼医院”开展免费专家坐诊、巡区活动,

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75

农信担保风

险补偿金

瑞安市农信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

对农信担保风险进行补偿。

按照不高于当年年末在保责任余额的 1%对农信担保风险金进行

补偿,且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年末在保责任余额以

协作银行盖章确认为准。如计提的担保风险金总额超出当年年

末在保责任余额 10%,当年财政不再进行补偿。

第195页

— 20 —

序号 补贴事项 补贴对象 补贴条件 补贴额度

76

担保费减半收

取补助

瑞安市农信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

担保公司收费标准为每月保额 1‰,农信担保

公司现实行 0.5‰减半收费政策,市财政予以

补助。

市农信融资担保公司为全市农业贷款提供担保,按照每月保额

0.5‰的标准从低收取担保费,市财政对农信融资担保费减半收

取部分进行补助。

77

农村保险互助

社参保社员保

费补贴

社员

社员购买农村保险互助社经监管部门备案或

批准的险种。

给予参保社员 70%的保费补贴。

78

农村保险互助社

及其合作金融机

构风险补偿

农村保险互助社/合

作金融机构

农村保险互助社发生损失或与该社合作的金

融机构发生损失的。

各给予 20%的风险补偿。

79 社员小贷险保

费补贴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

社员通过“智农在线”APP 购买小额贷款保证

保险的。

给予社员 15%保费补贴;如果是星级合作社的,则按一星级、二

星级、三星级分别给予社员 30%、40%、50%保费补贴。

80

农村资金互助

社(会)贷款

贴息

社(会)员 社(会)员在农村资金互助社(会)贷款的。

按实际贷款利率(投放互助金利率)给予社(会)员 15%的贴息

补贴,年度最高享受补贴 3000 元。

81

农村资金互助

社(会)风险

补偿

农村资金互助社(会) 农村资金互助社(会)发生损失。 给予实际损失部分 20%的风险补偿,单个组织最高补偿 50 万元。

第196页

— 21 —

附 则

1.本政策所列的奖补对象是指我市范围内的从事农林牧渔生

产、建设管理水利工程的企业、单位和农户,包括农(林)业龙

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涉农社会团体、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以及经市政府确定的其它主体。

2.本政策提出的奖补资金如正文中无明确表述,均指瑞安市

级财政资金,不涉及财政体制分担。每个项目具体申报和兑现时

间以职能部门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3.凡涉及农业项目建设周期的,实行扣减补助比例政策。即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的,延迟 1 个月(含)内扣减 2%

补助比例,延迟 1 个月以上 2 个月(含)以内的,扣减 4%补助比

例,以此类推,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4.本政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

政策意见》(瑞政发〔2019〕139 号附件 5)同时废止。本政策具

体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供

销联社、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等部门承担。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

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

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

毕)的,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

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第197页

— 22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监委,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办事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新闻单位。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30 日印发

第198页

— 1 —

瑞政发〔2021〕4 号

瑞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

各单位:

为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全省对外开放大会精神,

进一步提高瑞安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

推动瑞安迈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

23 号)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4 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如

CRAD00-2021-0001

第199页

— 2 —

下政策意见。

一、打造高质量外资集聚地

1.支持招引新动能重点项目。“三大产业领域”(战略性新

兴产业、传统产业高端化和高成长型生产性服务业)实到外资超

过 1000 万美元、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增产业项目(不含产业园区

类),从正式投产年度起 5 年内对其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前 3 年

参照项目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额确定,后 2 年减半。外商投

资企业新设年度起两年内累计实到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世界500

强企业实到外资 1000 万美元以上),且投资我市“三大产业领域”

项目,投产年度起 5 年内,对年个人薪酬形成的地方贡献度 8 万

元以上的员工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分三档参照年个人薪酬形成的

地方综合贡献度 8 万元(含)的部分、8 万元至 25 万元(含)、

超 25 万元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 50%、70%和 100%确定。

2.扩大重点领域外资招引。新引进的世界 500 强企业或总投

资 2 亿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当年实到外资 1000 万美元以上

的,给予企业 200 万元奖励。新引进的独角兽企业外商投资项目,

当年实到外资 500 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企业 100 万元奖励。在我

市新设外商投资性公司(不含基金公司),按照每万美元实到外

资奖 1000 元,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

3.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

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符合规定

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第200页

— 3 —

二、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并购

4.高水平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瑞安市企业投资建设、新获

批国家级和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分别给予其投资主体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对瑞安市企业和瑞安市外企业联合投资建设的境

外经贸合作区,按照上述标准及我市企业的股份占比给予奖励,

在“一带一路”国家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奖励标准上浮 10%。

5.支持企业实施境外并购。瑞安市企业发生境外并购金额在 1

亿元以上,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总部在瑞或

并购项目回归瑞安的,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法律咨询、会计

评估等费用给予 50%、不超过 80 万元的事后奖励。对并购行为发

生的银行中长期本外币贷款给予连续两年 50%、总额不超过 150 万

元的贴息奖励。

6.支持本土跨国公司发展。对列入省级本土跨国公司的企业

给予 100 万元奖励。经温州市商务部门认定列入跨国公司重点培

育对象、营业收入 10 亿元(含)-100 亿元的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

营业收入 100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列入跨国公

司培育库的企业因股权变更实现合并报表所产生的中介费用给予

80%补助,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7.支持企业境外投资。对新获批的境外投资主体,当年度获

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每一个证书奖励 3 万元。对企业在境外

投资开展生产加工贸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境外并购、营销

网络、资源开发、境外系列服务站,按中方当年实际投资额 100

万美元、2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的,分别给予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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