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外贸企业发展政策产品汇编

发布时间:2023-4-10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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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外贸企业发展政策产品汇编

- 145 - 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点面结合、精准有效、机制健全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设施网络,提升培训能力。(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3.制定《2022 年度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聚焦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全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将国家和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贯彻执行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同时与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班子综合考评直接挂钩,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和服务对象评议等多种方式,推动形成以考评推动营商环境法律、法规落实的长效机制。(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 94.贯彻落实新一轮减税降费等各项惠企政策,加大实体经济企业纾困力度,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建立清欠工作常态化工作机制,强化拖欠问题线索核实处理,切实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省推进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5.开展涉企收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96.持续深入落实工业项目服务秘书机制,研究制定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进一步激发干事创业激情,营造创先争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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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外贸企业发展政策产品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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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页

- 145 -

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加快形

成布局合理、点面结合、精准有效、机制健全的公共职业

技能培训基础设施网络,提升培训能力。(省发展改革委

负责)

93.制定《2022 年度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

聚焦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全省营商环境持续

优化。将国家和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贯彻

执行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同时与政府绩效考

核和领导班子综合考评直接挂钩,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和

服务对象评议等多种方式,推动形成以考评推动营商环境

法律、法规落实的长效机制。(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

责)

94.贯彻落实新一轮减税降费等各项惠企政策,加大实

体经济企业纾困力度,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严格

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建立清欠工作常态

化工作机制,强化拖欠问题线索核实处理,切实为中小企

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省推进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5.开展涉企收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省

市场监管厅负责)

96.持续深入落实工业项目服务秘书机制,研究制定激

励措施实施办法,进一步激发干事创业激情,营造创先争

优氛围,提升“服务秘书”素质和服务能力。(省工业和

- 146 -

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7.开展全省民营经济固定观察点工作,依托全省各级

工商联及行业商会组织,建立以中小型民营企业为主体的

全省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固定观察点。通过定期对企业

生产经营状况、主要预期以及企业经营者对发展环境的感

受与评价等情况开展专项调查。积极反映民营企业发展诉

求,向上传递群众呼声,切实帮助民营企业协调解决发展

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助力全省

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工商联负责)

98.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大企业家培训力度,弘扬企

业家精神,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组织协调各级各类

媒体,以专题集中或分树典型的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深入

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活动,创新培训形式、丰富培训内容,

采取报告会、民企大讲堂、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相结合,

切实提升广大吉商的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省工商联、

省委宣传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99.各相关部门设立政策解读专线电话和网络信箱,

订公开惠企政策申请流程指南,指导企业便捷享受政策红

利。(中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100.建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

协调机制,负责政策跟踪落地、政策效果评估、政策研究

储备、解决重大事项等工作,统筹推进全省工业经济平稳

增长。

第152页

- 145 -

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加快形

成布局合理、点面结合、精准有效、机制健全的公共职业

技能培训基础设施网络,提升培训能力。(省发展改革委

负责)

93.制定《2022 年度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

聚焦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全省营商环境持续

优化。将国家和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贯彻

执行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同时与政府绩效考

核和领导班子综合考评直接挂钩,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和

服务对象评议等多种方式,推动形成以考评推动营商环境

法律、法规落实的长效机制。(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

责)

94.贯彻落实新一轮减税降费等各项惠企政策,加大实

体经济企业纾困力度,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严格

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建立清欠工作常态

化工作机制,强化拖欠问题线索核实处理,切实为中小企

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省推进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5.开展涉企收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省

市场监管厅负责)

96.持续深入落实工业项目服务秘书机制,研究制定激

励措施实施办法,进一步激发干事创业激情,营造创先争

优氛围,提升“服务秘书”素质和服务能力。(省工业和

- 146 -

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7.开展全省民营经济固定观察点工作,依托全省各级

工商联及行业商会组织,建立以中小型民营企业为主体的

全省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固定观察点。通过定期对企业

生产经营状况、主要预期以及企业经营者对发展环境的感

受与评价等情况开展专项调查。积极反映民营企业发展诉

求,向上传递群众呼声,切实帮助民营企业协调解决发展

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助力全省

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工商联负责)

98.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大企业家培训力度,弘扬企

业家精神,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组织协调各级各类

媒体,以专题集中或分树典型的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深入

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活动,创新培训形式、丰富培训内容,

采取报告会、民企大讲堂、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相结合,

切实提升广大吉商的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省工商联、

省委宣传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99.各相关部门设立政策解读专线电话和网络信箱,

订公开惠企政策申请流程指南,指导企业便捷享受政策红

利。(中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100.建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

协调机制,负责政策跟踪落地、政策效果评估、政策研究

储备、解决重大事项等工作,统筹推进全省工业经济平稳

增长。

第153页

- 147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

商务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22〕8 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

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中省

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重要指示精

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

作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和稳增长两场战役,促进全省

商务经济平稳发展,结合服务企业大调研活动征集的意见

建议,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统筹用好外经贸发展资金。各市(州)、县(市)

要加大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全力支持稳外贸稳外

资。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外商投资

促进服务、贸易融资、公共平台建设、“一带一路”投资

合作等给予补贴,对有突出贡献的外经贸企业给予重点支

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

责分工负责)

- 148 -

2.精准用好服务业发展资金。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重点支持内贸流通现代化、服务业转型升级以及新电商市

场主体培育等。(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

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以及小微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上述税收政策依据:财税〔2018〕44 号文件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第 13 号等)

4.促进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自 2020 年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

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

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省财政厅、省税

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上述税收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6 号)

5.执行复工复产财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冠肺炎疫

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流通企业,一次性退还增值税存

量留抵税额和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落实跨境电商优惠政策。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的跨

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规

定条件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省税务局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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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

商务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22〕8 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

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中省

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重要指示精

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

作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和稳增长两场战役,促进全省

商务经济平稳发展,结合服务企业大调研活动征集的意见

建议,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统筹用好外经贸发展资金。各市(州)、县(市)

要加大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全力支持稳外贸稳外

资。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外商投资

促进服务、贸易融资、公共平台建设、“一带一路”投资

合作等给予补贴,对有突出贡献的外经贸企业给予重点支

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

责分工负责)

- 148 -

2.精准用好服务业发展资金。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重点支持内贸流通现代化、服务业转型升级以及新电商市

场主体培育等。(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

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以及小微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上述税收政策依据:财税〔2018〕44 号文件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第 13 号等)

4.促进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自 2020 年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

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

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省财政厅、省税

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上述税收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6 号)

5.执行复工复产财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冠肺炎疫

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流通企业,一次性退还增值税存

量留抵税额和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落实跨境电商优惠政策。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的跨

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规

定条件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省税务局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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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 -

7.提高出口退(免)税效率。支持企业无纸化方式申

报退税。减少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优化出口退(免)

税办税程序,简化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完善出口退

(免)税分类管理,增加出口退(免)税便捷服务。(省

税务局牵头负责)

二、强化金融服务支撑

8.加大商贸领域金融投放。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

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生活服务业信贷支持,适当降低

贷款利率,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给予贷款贴息。鼓励运用再

贷款、再贴现等工具,支持批发、零售及生活服务业企业

发展。引导银行扩大信用贷款,增加小额贷、首贷户,扩

大中长期贷款,使资金更多流向商贸流通企业。(省地方

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

职责分工负责)

9.扩大商贸企业担保增信。鼓励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

的批零住餐业、电商平台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对符合

条件的担保业务,通过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资金予以支

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批零住餐、电商平台企业利用数据流

拓宽融资担保渠道,支持传统及新兴商贸服务业改造升级。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

分工负责)

10.加快商业保险定损理赔。鼓励保险机构扩大因新冠

肺炎疫情导致商贸流通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

- 150 -

提升理赔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给予保费补贴。(省地

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提升金融服务外贸外资能力。放宽外币金融业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研发安全便捷跨境支付产品,支

持符合条件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为外贸企

业提供结算服务。加强普惠性金融政策倾斜,引导银行机

构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信贷投放。加强对跨境电商、

市场采购、离岸贸易等新业态融资支持。支持外商投资项

目建设,做好资金交易、本外币结算、信贷支持等全方位

金融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推进跨境金融区块链应用。引导银行提升“出口应

收账款融资”等业务场景服务主体数量,扩大贸易融资规

模。鼓励金融机构依托汽车、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等产

业链布局金融链,依托企业经营信息加大信用融资规模。

鼓励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等加强合作,

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企业提供便利化金融服务。(省地

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扩大服务贸易融资规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服务贸

易“轻资产”特征,在真实性审核基础上,提供服务贸易

金融产品,加大对旅游、运输、建筑等传统服务贸易和通

信、信息咨询、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测认证、环境、

第156页

- 149 -

7.提高出口退(免)税效率。支持企业无纸化方式申

报退税。减少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优化出口退(免)

税办税程序,简化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完善出口退

(免)税分类管理,增加出口退(免)税便捷服务。(省

税务局牵头负责)

二、强化金融服务支撑

8.加大商贸领域金融投放。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

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生活服务业信贷支持,适当降低

贷款利率,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给予贷款贴息。鼓励运用再

贷款、再贴现等工具,支持批发、零售及生活服务业企业

发展。引导银行扩大信用贷款,增加小额贷、首贷户,扩

大中长期贷款,使资金更多流向商贸流通企业。(省地方

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

职责分工负责)

9.扩大商贸企业担保增信。鼓励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

的批零住餐业、电商平台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对符合

条件的担保业务,通过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资金予以支

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批零住餐、电商平台企业利用数据流

拓宽融资担保渠道,支持传统及新兴商贸服务业改造升级。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

分工负责)

10.加快商业保险定损理赔。鼓励保险机构扩大因新冠

肺炎疫情导致商贸流通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

- 150 -

提升理赔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给予保费补贴。(省地

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提升金融服务外贸外资能力。放宽外币金融业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研发安全便捷跨境支付产品,支

持符合条件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为外贸企

业提供结算服务。加强普惠性金融政策倾斜,引导银行机

构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信贷投放。加强对跨境电商、

市场采购、离岸贸易等新业态融资支持。支持外商投资项

目建设,做好资金交易、本外币结算、信贷支持等全方位

金融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推进跨境金融区块链应用。引导银行提升“出口应

收账款融资”等业务场景服务主体数量,扩大贸易融资规

模。鼓励金融机构依托汽车、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等产

业链布局金融链,依托企业经营信息加大信用融资规模。

鼓励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等加强合作,

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企业提供便利化金融服务。(省地

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扩大服务贸易融资规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服务贸

易“轻资产”特征,在真实性审核基础上,提供服务贸易

金融产品,加大对旅游、运输、建筑等传统服务贸易和通

信、信息咨询、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测认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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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文创、中医药、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新兴服务贸

易支持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

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支持人民币跨境结算,简

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鼓励银行创新人民币外汇衍生产

品,降低远期结售汇保证金比率,降低企业外汇套保交易

成本,帮助企业运用汇率避险工具,引导企业提升汇率风

险中性意识。(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负责)

15.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

面,合理降低短期险费率。利用现有专项资金,按规定实

施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补助政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

业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应对订单取消、出运拒收等风险。

开辟理赔绿色通道,适当放宽理赔条件。支持企业获取海

外市场及贸易商资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长春办事

处、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企业恢复运行

16.减免市场主体租金费用。鼓励百货、商超、专业店、

商业综合体和商品交易市场等减免业户租金和管理费用,

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 年纳税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

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下

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对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

的商户,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给予阶段性服务费补贴。(省

税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

- 152 -

职责分工负责)

17.保证商务领域用地供给。落实商贸物流业用地政

策,民间资本举办的商贸流通、电子商务、国际物流、服

务外包、商务咨询等经营性服务业项目,与国有企业平等

受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

置换等政策,保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需求。(省自然

资源厅牵头负责)

18.强化能源环保政策支撑。风、光、生物质等新增可

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控指标。推进重点行业重污染

绩效分级管理,免除或减少重大招商项目、重大民生保供

企业应急响应停工、停产、停业。(省生态环境厅、省统

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降低企业经营要素成本。对受疫情影响,2022 年 3、

4 月欠费的企业和市场主体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不

停网,经申请审核后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欠

费交纳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5 月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

司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降低商贸企业用工成本。延续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

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 2023 年 4 月 30日,失业保险

费率执行 1%的缴费比例。对餐饮、零售、民航和公路水路

铁路等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

策,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商贸流通、

第158页

- 151 -

会展、文创、中医药、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新兴服务贸

易支持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

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支持人民币跨境结算,简

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鼓励银行创新人民币外汇衍生产

品,降低远期结售汇保证金比率,降低企业外汇套保交易

成本,帮助企业运用汇率避险工具,引导企业提升汇率风

险中性意识。(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负责)

15.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

面,合理降低短期险费率。利用现有专项资金,按规定实

施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补助政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

业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应对订单取消、出运拒收等风险。

开辟理赔绿色通道,适当放宽理赔条件。支持企业获取海

外市场及贸易商资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长春办事

处、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企业恢复运行

16.减免市场主体租金费用。鼓励百货、商超、专业店、

商业综合体和商品交易市场等减免业户租金和管理费用,

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 年纳税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

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下

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对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

的商户,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给予阶段性服务费补贴。(省

税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

- 152 -

职责分工负责)

17.保证商务领域用地供给。落实商贸物流业用地政

策,民间资本举办的商贸流通、电子商务、国际物流、服

务外包、商务咨询等经营性服务业项目,与国有企业平等

受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

置换等政策,保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需求。(省自然

资源厅牵头负责)

18.强化能源环保政策支撑。风、光、生物质等新增可

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控指标。推进重点行业重污染

绩效分级管理,免除或减少重大招商项目、重大民生保供

企业应急响应停工、停产、停业。(省生态环境厅、省统

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降低企业经营要素成本。对受疫情影响,2022 年 3、

4 月欠费的企业和市场主体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不

停网,经申请审核后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欠

费交纳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5 月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

司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降低商贸企业用工成本。延续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

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 2023 年 4 月 30日,失业保险

费率执行 1%的缴费比例。对餐饮、零售、民航和公路水路

铁路等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

策,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商贸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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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 -

对外经贸、国际运输参保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 60%以上。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21.保障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对商

贸流通企业、外贸外资重点企业、国际交通运输企业等,

跟进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全力满足重点企业、重大招商引

资项目用工需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提振消费复苏

22.加大市场运行调控供给。发挥联保联供机制作用,

强化生活必需品调运通畅,帮助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

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跨省、跨地区组织货源,确保供应充

足、价格平稳。落实生活必需品物资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优先便捷通行。(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交通运输

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支持商贸企业复商复市。在保证疫情防控基础上,

简化企业复商复市手续,帮助企业解决人员到岗、商品运

输、防控物资等困难问题。对于尽快复商复市且没有发生

疫情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各市(州)、县(市)可给予

防疫补助。(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

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4.用好消费券促销手段。落实省级消费券奖补政策,

2022 年安排省级消费券奖补资金 2 亿元规模,支持各市

- 154 -

(州)、县(市)发放消费券。省财政与市(州)、县(市)

财政补贴资金比例分别按 1:2 和 1:1.5 执行。疫情结束

后,各市(州)、县(市)应积极开展消费券促销活动。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

工负责)

25.支持企业开展促销活动。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全省性

促销活动,

如“9·8”消费节、千企促销等,鼓励各市(州)、

县(市)对促销效果好的大型商贸企业、电商平台企业,

给予宣传费用补助。疫情结束后在符合城市管理规定前提

下,允许大型商贸企业利用周边场地开展室外促销活动,

简化室外促销活动审批流程,适度放宽审批条件。(省商

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

按职责分工负责)

26.释放新兴消费潜力。推动构建新消费场景,引导电

子商务企业精准匹配网络消费新需求。整合新消费产业链

供应链,发展以销定产、反向定制等模式,打造“吉字号”

网销品牌。开展系列网络促销活动,大力发展新电商产业。

扩大农产品网络消费。鼓励探索无直接接触配送服务。推

动生活服务企业拓展线上销售。(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

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活跃居民生活服务业。支持住宿餐饮、家庭服务、

美容美发、人像摄影、商务会展等行业协会,为企业恢复

经营提供指导服务。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建

第160页

- 153 -

对外经贸、国际运输参保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 60%以上。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21.保障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对商

贸流通企业、外贸外资重点企业、国际交通运输企业等,

跟进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全力满足重点企业、重大招商引

资项目用工需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提振消费复苏

22.加大市场运行调控供给。发挥联保联供机制作用,

强化生活必需品调运通畅,帮助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

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跨省、跨地区组织货源,确保供应充

足、价格平稳。落实生活必需品物资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优先便捷通行。(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交通运输

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支持商贸企业复商复市。在保证疫情防控基础上,

简化企业复商复市手续,帮助企业解决人员到岗、商品运

输、防控物资等困难问题。对于尽快复商复市且没有发生

疫情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各市(州)、县(市)可给予

防疫补助。(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

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4.用好消费券促销手段。落实省级消费券奖补政策,

2022 年安排省级消费券奖补资金 2 亿元规模,支持各市

- 154 -

(州)、县(市)发放消费券。省财政与市(州)、县(市)

财政补贴资金比例分别按 1:2 和 1:1.5 执行。疫情结束

后,各市(州)、县(市)应积极开展消费券促销活动。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

工负责)

25.支持企业开展促销活动。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全省性

促销活动,

如“9·8”消费节、千企促销等,鼓励各市(州)、

县(市)对促销效果好的大型商贸企业、电商平台企业,

给予宣传费用补助。疫情结束后在符合城市管理规定前提

下,允许大型商贸企业利用周边场地开展室外促销活动,

简化室外促销活动审批流程,适度放宽审批条件。(省商

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

按职责分工负责)

26.释放新兴消费潜力。推动构建新消费场景,引导电

子商务企业精准匹配网络消费新需求。整合新消费产业链

供应链,发展以销定产、反向定制等模式,打造“吉字号”

网销品牌。开展系列网络促销活动,大力发展新电商产业。

扩大农产品网络消费。鼓励探索无直接接触配送服务。推

动生活服务企业拓展线上销售。(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

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活跃居民生活服务业。支持住宿餐饮、家庭服务、

美容美发、人像摄影、商务会展等行业协会,为企业恢复

经营提供指导服务。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建

第161页

- 155 -

设一批布局功能完善的城市社区便民生活服务圈。引导商

贸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提供集采集配、先供货后付款等服

务。(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28.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争取中央财政资金,

聚焦“一个上行”和“三个下沉”,重点支持优化县城商

业网点设施布局、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展县

域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促进县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

立完善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

体系。(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及各

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力稳住外贸增长

29.实施外贸主体培育行动。对全省前 100 户外贸重点

联系企业进行常态化调度,深度挖潜。开展外贸千人培训

计划,全年孵化 300 户“破零倍增”中小微外贸企业。(省

商务厅牵头负责)

30.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组织参加进博会、广交会、

服贸会、高交会、消博会等国际性展会,举办吉林国际商

品 RCEP 成员国推介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线上对接会

等,引导企业用好自贸协定关税减免、贸易投资优惠政策。

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对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境外注册认

证、产品国际推广等给予补贴,并着力解决企业订舱、订

柜难题,对外贸企业国际物流费用给予补贴。(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56 -

31.着力深化贸产融合。开展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提升行

动,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技改研发、品牌推广、组团

参展、业务培训等。开展加工贸易招商活动,承接东部地

区产业转移。支持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建设。适时恢复开

展边民互市贸易,推动珲春等地开展边民互市贸易落地加

工。(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32.大力发展跨境电商。支持长春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

服务全省的线上综合服务平台。鼓励企业上线知名跨境电

商平台或设立独立站。支持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

策,设立跨境电商 O2O 体验店等。培育跨境电商产业园区、

双创基地。支持多元化主体共建共享海外仓。将跨境电商

从业人员培训纳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符合条件的

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长春海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3.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推动辽源、珲春申报市场采

购贸易试点。推进吉林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落地运营。进

一步发挥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口、转口贸易功能。积极推进

二手车出口。(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4.进一步扩大进口规模。积极向国家争取设立进口贸

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支持煤炭、矿石和木材等资源性商品

进口,扩大农林水等商品进口,争取玉米、大米、小麦等

进口关税配额。加快基础母牛进口。支持奥迪 PPE 项目等

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鼓励高端消费品进口。

第162页

- 155 -

设一批布局功能完善的城市社区便民生活服务圈。引导商

贸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提供集采集配、先供货后付款等服

务。(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28.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争取中央财政资金,

聚焦“一个上行”和“三个下沉”,重点支持优化县城商

业网点设施布局、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展县

域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促进县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

立完善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

体系。(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及各

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力稳住外贸增长

29.实施外贸主体培育行动。对全省前 100 户外贸重点

联系企业进行常态化调度,深度挖潜。开展外贸千人培训

计划,全年孵化 300 户“破零倍增”中小微外贸企业。(省

商务厅牵头负责)

30.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组织参加进博会、广交会、

服贸会、高交会、消博会等国际性展会,举办吉林国际商

品 RCEP 成员国推介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线上对接会

等,引导企业用好自贸协定关税减免、贸易投资优惠政策。

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对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境外注册认

证、产品国际推广等给予补贴,并着力解决企业订舱、订

柜难题,对外贸企业国际物流费用给予补贴。(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56 -

31.着力深化贸产融合。开展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提升行

动,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技改研发、品牌推广、组团

参展、业务培训等。开展加工贸易招商活动,承接东部地

区产业转移。支持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建设。适时恢复开

展边民互市贸易,推动珲春等地开展边民互市贸易落地加

工。(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32.大力发展跨境电商。支持长春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

服务全省的线上综合服务平台。鼓励企业上线知名跨境电

商平台或设立独立站。支持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

策,设立跨境电商 O2O 体验店等。培育跨境电商产业园区、

双创基地。支持多元化主体共建共享海外仓。将跨境电商

从业人员培训纳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符合条件的

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长春海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3.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推动辽源、珲春申报市场采

购贸易试点。推进吉林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落地运营。进

一步发挥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口、转口贸易功能。积极推进

二手车出口。(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4.进一步扩大进口规模。积极向国家争取设立进口贸

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支持煤炭、矿石和木材等资源性商品

进口,扩大农林水等商品进口,争取玉米、大米、小麦等

进口关税配额。加快基础母牛进口。支持奥迪 PPE 项目等

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鼓励高端消费品进口。

第163页

- 157 -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5.狠抓服务贸易增长。利用现有资金政策,支持国家

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提升数字化水平,支持省级服务贸易

示范基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进出口业务给予贴息支

持。加大对离岸服务外包企业新增就业培训、增强远程交付

能力等支持力度。(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6.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建立“走出去”指导目录,完

善公共服务平台,有序推进汽车及零部件、轨道交通、医

药健康、建筑建材等重点产业国际产能合作。支持具备条

件的企业建设境外生产、加工、销售基地。推进在俄农业、

木材等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建设。(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

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多措并举招商引资

37.聚焦重点产业招商。紧扣“六新产业”发展和“四

新设施”建设,围绕“陆上风光三峡”“大水网”“秸秆

变肉暨千万头肉牛”等重大引领性工程开展产业生态招商,

引进一批战略投资者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省商务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

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8.推动重大招商项目。专班推进 396 个重点引资项

目,提升项目履约率、资金到位率。紧盯省政府签约的 22

- 158 -

个合作框架协议,谋划一批智能制造、氢能开发、生物质

能源、数字农业等重大项目。推出 500 个重点招商引资项

目,实行月跟进、季调度、年考核,提高引资规模。(省

商务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9.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常态化开展“网上对接会”“视

频推介会”“网络招商会”等网上招商活动,组织第 7 届

全球吉商大会、第 2 届中国新电商大会、中德汽车大会、

知名跨国公司吉林行、台企吉林行、东北亚投资贸易展洽

会、世界寒地经济大会等重大经贸交流活动。适时组织赴

浙沪皖、京津、鲁豫、广深闽等地开展经贸交流活动,开

展对日韩、欧美、东南亚、香港的定向招商活动,推进一

批招商引资项目进展。(省商务厅、省台办、省贸促会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40.实施外资项目奖补。鼓励市(州)、县(市)利用

省开发区奖补资金,按规定对落户在本地开发区且全年到

位资金 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非金融、地产类项

目,以商务部入统为准)给予适当补助。对年内重大招商引

资项目的前期可研、规划等费用,项目承载地可给予一定比

例补贴支持。加快奥迪新能源、敏华智能家居、海翔医院等

项目开工建设,推动美国空气绿氨项目加快落地。(省商务

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开放平台建设

41.提升开发区发展质量。优化整合开发区布局,支持

第164页

- 157 -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5.狠抓服务贸易增长。利用现有资金政策,支持国家

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提升数字化水平,支持省级服务贸易

示范基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进出口业务给予贴息支

持。加大对离岸服务外包企业新增就业培训、增强远程交付

能力等支持力度。(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6.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建立“走出去”指导目录,完

善公共服务平台,有序推进汽车及零部件、轨道交通、医

药健康、建筑建材等重点产业国际产能合作。支持具备条

件的企业建设境外生产、加工、销售基地。推进在俄农业、

木材等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建设。(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

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多措并举招商引资

37.聚焦重点产业招商。紧扣“六新产业”发展和“四

新设施”建设,围绕“陆上风光三峡”“大水网”“秸秆

变肉暨千万头肉牛”等重大引领性工程开展产业生态招商,

引进一批战略投资者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省商务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

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8.推动重大招商项目。专班推进 396 个重点引资项

目,提升项目履约率、资金到位率。紧盯省政府签约的 22

- 158 -

个合作框架协议,谋划一批智能制造、氢能开发、生物质

能源、数字农业等重大项目。推出 500 个重点招商引资项

目,实行月跟进、季调度、年考核,提高引资规模。(省

商务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9.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常态化开展“网上对接会”“视

频推介会”“网络招商会”等网上招商活动,组织第 7 届

全球吉商大会、第 2 届中国新电商大会、中德汽车大会、

知名跨国公司吉林行、台企吉林行、东北亚投资贸易展洽

会、世界寒地经济大会等重大经贸交流活动。适时组织赴

浙沪皖、京津、鲁豫、广深闽等地开展经贸交流活动,开

展对日韩、欧美、东南亚、香港的定向招商活动,推进一

批招商引资项目进展。(省商务厅、省台办、省贸促会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40.实施外资项目奖补。鼓励市(州)、县(市)利用

省开发区奖补资金,按规定对落户在本地开发区且全年到

位资金 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非金融、地产类项

目,以商务部入统为准)给予适当补助。对年内重大招商引

资项目的前期可研、规划等费用,项目承载地可给予一定比

例补贴支持。加快奥迪新能源、敏华智能家居、海翔医院等

项目开工建设,推动美国空气绿氨项目加快落地。(省商务

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开放平台建设

41.提升开发区发展质量。优化整合开发区布局,支持

第165页

- 159 -

符合条件的工业集中区晋升为省级开发区。发挥开发区考

评作用,推进开发区提质晋位。充分发挥“政金企”融资

服务平台作用,建设开发区企业融资需求库,促进金融机

构与企业精准对接。(省商务厅等部门及各市〔州〕政府

按职责分工负责)

42.强化功能区载体功能。发挥长春新区、中韩(长春)

国际合作示范区、珲春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梅河新区等

开放平台和项目载体作用,加快国家级、省级边合区“小

组团”滚动开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

工负责)

43.加快特殊监管区建设。推进自贸试验区经验制度的

复制推广。发挥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开放型经济

聚集作用,支持整车进口口岸建设和汽车平行进口,支持

开展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加大矿产、粮食等大宗商品

保税仓储支持力度,扩大油料油脂多元化来源市场。(长

春海关、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4.畅通对外开放通道。支持中欧班列稳定运行,推进

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稳步扩大运量。支持开通至欧洲、

日韩等国际货运航线,推进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恢复运行,

加快建设卡车航班、铁海联运等运输通道。引导快递企业

开展国际业务,畅通进出境快递物流渠道。(省发展改革

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外办、长春海关、省邮

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60 -

八、优化贸易投资环境

45.完善商贸监管服务机制。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

清单制度,建立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深化简政放权、政

务公开、电子审批等服务。依法依规公示失信主体名单,

并开展失信惩戒。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

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6.贯彻落实外资法规政策。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9〕23 号)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

单)(2021 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从外资服务、

外资保护、外资促进等方面制定措施,维护外商投资企业

权益。(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7.简化对外经贸管理程序。推进进出口许可证事项申

领无纸化和零跑动。实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

领和通关无纸化。推进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无纸化,

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工作。依据企业网络传输的资料,在线

审核服务外包合同。实行对外投资备案(审核)全流程网

上办理。(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8.持续优化口岸通关环境。支持 AEO 企业认证,推动

企业在境内外享受通关便利。深化通关便利化改革,全面

推广两步申报、提前报关、预约通关等便利化通关模式。

第166页

- 159 -

符合条件的工业集中区晋升为省级开发区。发挥开发区考

评作用,推进开发区提质晋位。充分发挥“政金企”融资

服务平台作用,建设开发区企业融资需求库,促进金融机

构与企业精准对接。(省商务厅等部门及各市〔州〕政府

按职责分工负责)

42.强化功能区载体功能。发挥长春新区、中韩(长春)

国际合作示范区、珲春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梅河新区等

开放平台和项目载体作用,加快国家级、省级边合区“小

组团”滚动开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

工负责)

43.加快特殊监管区建设。推进自贸试验区经验制度的

复制推广。发挥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开放型经济

聚集作用,支持整车进口口岸建设和汽车平行进口,支持

开展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加大矿产、粮食等大宗商品

保税仓储支持力度,扩大油料油脂多元化来源市场。(长

春海关、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4.畅通对外开放通道。支持中欧班列稳定运行,推进

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稳步扩大运量。支持开通至欧洲、

日韩等国际货运航线,推进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恢复运行,

加快建设卡车航班、铁海联运等运输通道。引导快递企业

开展国际业务,畅通进出境快递物流渠道。(省发展改革

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外办、长春海关、省邮

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60 -

八、优化贸易投资环境

45.完善商贸监管服务机制。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

清单制度,建立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深化简政放权、政

务公开、电子审批等服务。依法依规公示失信主体名单,

并开展失信惩戒。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

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6.贯彻落实外资法规政策。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9〕23 号)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

单)(2021 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从外资服务、

外资保护、外资促进等方面制定措施,维护外商投资企业

权益。(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7.简化对外经贸管理程序。推进进出口许可证事项申

领无纸化和零跑动。实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

领和通关无纸化。推进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无纸化,

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工作。依据企业网络传输的资料,在线

审核服务外包合同。实行对外投资备案(审核)全流程网

上办理。(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8.持续优化口岸通关环境。支持 AEO 企业认证,推动

企业在境内外享受通关便利。深化通关便利化改革,全面

推广两步申报、提前报关、预约通关等便利化通关模式。

第167页

- 161 -

落实“先放后检”“依企业申请”“先声明后验证”等政

策措施。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支持珲春铁路

口岸 24 小时通关,巩固压缩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成效。(长

春海关、省商务厅、吉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等按职责分

工负责)

49.开展服务企业专项行动。继续开展全省服务企业大

调研活动,制定为基层办实事清单,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对重大招商项目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提供全程代办服

务。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受疫情影响导

致履约困难的外贸企业免费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

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诉讼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健全

贸易救济工作体系,指导企业运用规则应对贸易摩擦、国

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省司法厅、

长春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

工,加强沟通配合,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措施。要

扩大政策宣传,多种形式解读答疑,确保政策措施直达企

业和项目主体,推进全省商务经济平稳增长。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10 日

- 162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

稳外贸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22〕4 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

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

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

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 号),做好

跨周期调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进一步保存量、挖增量、稳总量,推进外贸促稳提质,提

升全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

实施意见。

一、深度挖掘潜力,扩大进出口规模

(一)深入推动产贸融合。夯实贸易发展产业基础,

促进贸易与产业互动,围绕“六新产业”“四新设施”,

优化升级传统产业,重点围绕汽车及零部件、冶金石化、

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等领域提升国际竞争力,培育具有

国际影响力的产业集群。(各市、县级政府,省商务厅、

第168页

- 161 -

落实“先放后检”“依企业申请”“先声明后验证”等政

策措施。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支持珲春铁路

口岸 24 小时通关,巩固压缩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成效。(长

春海关、省商务厅、吉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等按职责分

工负责)

49.开展服务企业专项行动。继续开展全省服务企业大

调研活动,制定为基层办实事清单,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对重大招商项目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提供全程代办服

务。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受疫情影响导

致履约困难的外贸企业免费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

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诉讼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健全

贸易救济工作体系,指导企业运用规则应对贸易摩擦、国

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省司法厅、

长春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

工,加强沟通配合,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措施。要

扩大政策宣传,多种形式解读答疑,确保政策措施直达企

业和项目主体,推进全省商务经济平稳增长。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10 日

- 162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

稳外贸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22〕4 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

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

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

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 号),做好

跨周期调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进一步保存量、挖增量、稳总量,推进外贸促稳提质,提

升全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

实施意见。

一、深度挖掘潜力,扩大进出口规模

(一)深入推动产贸融合。夯实贸易发展产业基础,

促进贸易与产业互动,围绕“六新产业”“四新设施”,

优化升级传统产业,重点围绕汽车及零部件、冶金石化、

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等领域提升国际竞争力,培育具有

国际影响力的产业集群。(各市、县级政府,省商务厅、

第169页

- 163 -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引导企业开拓“一带一

路”沿线国家市场,用好 RCEP 成员国降税、区域原产地累

积规则等,加大对日韩等 RCEP 成员国开放合作力度。加强

与毗邻国家合作,鼓励企业在俄开展能源资源、农林开发

等领域合作,加强煤炭、木材、水海产品进口。加快边境

贸易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推进互市贸易商品落地加工试

点。(边境市、县级政府,省商务厅、省贸促会、长春海

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开展全省外贸转

型升级基地提升行动,支持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技术

创新、产品研发、品牌推广、环保改造、业务培训等,培

育壮大外向型产业集群,增强外贸带动能力。(各市、县

级政府,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出口品牌培育。推进“吉致吉品”区域品

牌国际化进程,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

产品国际认证等,指导企业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不断

提升核心竞争力,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延伸。适时建立

全省重点出口品牌信息库,支持开展重点品牌商品专题推

广活动,推动吉林制造加快“走出去”,培育参与国际合

作和竞争新优势。(各市、县级政府,省商务厅、省市场

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提升加工贸易。支持各地充分利用“五个

- 164 -

合作”机制,依托综合保税区、国家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

点承接地等平台,积极承接东部地区加工贸易产业转移,

探索合作共建加工贸易产业园。各市(州)、县(市)可

结合财力情况,充分利用现有资金,对经认定的国家加工

贸易产业园,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加工

贸易企业用地、用工等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优先保障,

降低企业综合成本。做好政策指导和服务,推动暂免征收

内销税款缓税利息政策落地,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各

市、县级政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长春海关按职责分

工负责)

(六)进一步扩大进口规模。充分发挥整车及零部件

进口优势,争取设立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

开展煤炭、天然气、铁矿、木材、大豆等资源性商品进口

贸易。适时举办国际消费季促进活动,鼓励高端消费品进

口,更好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鼓励先进技术、重要设备

和关键零部件进口,扩大咨询、研发设计等知识技术密集型

服务进口。(各市、县级政府,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外贸产业招商行动。优化发展环境,进一

步优化通关、外汇、环保管理方式,打造服务一流、公平

竞争的营商环境。支持各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全

力引进一批知名外向型生产、加工、贸易企业,重点引进

一批央企和战略投资者落地。(各市、县级政府,省商务

厅、长春海关、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生态环境厅按

第170页

- 163 -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引导企业开拓“一带一

路”沿线国家市场,用好 RCEP 成员国降税、区域原产地累

积规则等,加大对日韩等 RCEP 成员国开放合作力度。加强

与毗邻国家合作,鼓励企业在俄开展能源资源、农林开发

等领域合作,加强煤炭、木材、水海产品进口。加快边境

贸易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推进互市贸易商品落地加工试

点。(边境市、县级政府,省商务厅、省贸促会、长春海

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开展全省外贸转

型升级基地提升行动,支持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技术

创新、产品研发、品牌推广、环保改造、业务培训等,培

育壮大外向型产业集群,增强外贸带动能力。(各市、县

级政府,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出口品牌培育。推进“吉致吉品”区域品

牌国际化进程,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

产品国际认证等,指导企业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不断

提升核心竞争力,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延伸。适时建立

全省重点出口品牌信息库,支持开展重点品牌商品专题推

广活动,推动吉林制造加快“走出去”,培育参与国际合

作和竞争新优势。(各市、县级政府,省商务厅、省市场

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提升加工贸易。支持各地充分利用“五个

- 164 -

合作”机制,依托综合保税区、国家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

点承接地等平台,积极承接东部地区加工贸易产业转移,

探索合作共建加工贸易产业园。各市(州)、县(市)可

结合财力情况,充分利用现有资金,对经认定的国家加工

贸易产业园,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加工

贸易企业用地、用工等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优先保障,

降低企业综合成本。做好政策指导和服务,推动暂免征收

内销税款缓税利息政策落地,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各

市、县级政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长春海关按职责分

工负责)

(六)进一步扩大进口规模。充分发挥整车及零部件

进口优势,争取设立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

开展煤炭、天然气、铁矿、木材、大豆等资源性商品进口

贸易。适时举办国际消费季促进活动,鼓励高端消费品进

口,更好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鼓励先进技术、重要设备

和关键零部件进口,扩大咨询、研发设计等知识技术密集型

服务进口。(各市、县级政府,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外贸产业招商行动。优化发展环境,进一

步优化通关、外汇、环保管理方式,打造服务一流、公平

竞争的营商环境。支持各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全

力引进一批知名外向型生产、加工、贸易企业,重点引进

一批央企和战略投资者落地。(各市、县级政府,省商务

厅、长春海关、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生态环境厅按

第171页

- 165 -

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业态模式,集聚外贸新动能

(八)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企业上线知名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设立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鼓励企业扩大在线交易,积极运用“9710”“9810”海关

监管模式。支持企业拓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依规开展“线

下展示+线上交易”业务,设立跨境电商 O2O 体验店等。各

市(州)、县(市)可结合财力情况,充分利用现有资金,

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年销售额达 500 万元以上的,按

销售规模给予不超过 150 万元的补助。鼓励各市(州)、

县(市)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跨境电商双创基地,

适时认定一批省级园区(基地),各市(州)、县(市)

可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各市、县级政府,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长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海外仓建设。支持有能力的传统外贸企

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物流企业等多元化主体,在我省

主要贸易市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 成员国、境

外运输枢纽共建共享海外仓。各市(州)、县(市)可结

合财力情况,充分利用现有资金,对被商务部遴选为优秀

海外仓实践案例的,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各市、县级政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长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发展外贸综合服务。推动吉林省外贸综合

- 166 -

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帮助中小企业快速、便捷开展外贸业

务。推动企业线上交易和快速通关,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

全流程服务。(各市〔州〕政府,省商务厅、省税务局、

长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探索发展外贸新模式。推进辽源市、珲春市

向国家申报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加快形成进出口商品集群

效应和内外贸一体化商品市场。加强政策匹配,支持综合

保税区发展保税检测、保税维修、进口再制造、保税仓进

出境等业务。探索开展“链上自贸”交易方式。鼓励企业

经长春空港口岸进口药品。强化平行车进口和二手车出口

体系建设。(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药监局、

长春海关及长春市、辽源市、珲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积极发展数字贸易。加快货物贸易数字化发

展,支持生产型外贸企业开展全价值链数字化转型,鼓励

贸易型企业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支持贸易数字化服务商

为外贸企业提供优质数字化转型服务。搭建云展会等线上

平台,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数字化营销体

系。支持通关智能化,推进落实进出口许可证件无纸化。

推动外贸大数据应用,加强资源对接和信息共享。大力发

展远程医疗等离岸服务,积极支持跨境旅游、运输、建筑

等行业开展数字化改造。(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长春海关按

职责分工负责)

第172页

- 165 -

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业态模式,集聚外贸新动能

(八)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企业上线知名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设立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鼓励企业扩大在线交易,积极运用“9710”“9810”海关

监管模式。支持企业拓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依规开展“线

下展示+线上交易”业务,设立跨境电商 O2O 体验店等。各

市(州)、县(市)可结合财力情况,充分利用现有资金,

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年销售额达 500 万元以上的,按

销售规模给予不超过 150 万元的补助。鼓励各市(州)、

县(市)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跨境电商双创基地,

适时认定一批省级园区(基地),各市(州)、县(市)

可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各市、县级政府,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长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海外仓建设。支持有能力的传统外贸企

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物流企业等多元化主体,在我省

主要贸易市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 成员国、境

外运输枢纽共建共享海外仓。各市(州)、县(市)可结

合财力情况,充分利用现有资金,对被商务部遴选为优秀

海外仓实践案例的,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各市、县级政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长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发展外贸综合服务。推动吉林省外贸综合

- 166 -

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帮助中小企业快速、便捷开展外贸业

务。推动企业线上交易和快速通关,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

全流程服务。(各市〔州〕政府,省商务厅、省税务局、

长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探索发展外贸新模式。推进辽源市、珲春市

向国家申报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加快形成进出口商品集群

效应和内外贸一体化商品市场。加强政策匹配,支持综合

保税区发展保税检测、保税维修、进口再制造、保税仓进

出境等业务。探索开展“链上自贸”交易方式。鼓励企业

经长春空港口岸进口药品。强化平行车进口和二手车出口

体系建设。(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药监局、

长春海关及长春市、辽源市、珲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积极发展数字贸易。加快货物贸易数字化发

展,支持生产型外贸企业开展全价值链数字化转型,鼓励

贸易型企业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支持贸易数字化服务商

为外贸企业提供优质数字化转型服务。搭建云展会等线上

平台,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数字化营销体

系。支持通关智能化,推进落实进出口许可证件无纸化。

推动外贸大数据应用,加强资源对接和信息共享。大力发

展远程医疗等离岸服务,积极支持跨境旅游、运输、建筑

等行业开展数字化改造。(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长春海关按

职责分工负责)

第173页

- 167 -

三、优化财税政策保障,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用好国家及省级专项资

金,支持外贸公共平台建设,支持面向国际市场的设计研

发和技术引进,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品牌创建和产品推广,

以及出口信用保险和贸易融资。引导市(州)、县(市)

支持贡献大、增量多的外向型企业,不断优化我省外向型

产业布局。进一步研究外贸企业资金池,加快外贸企业资

金周转效率。(各市、县级政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

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金融服务外贸能力。深化政银企对接合

作,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外贸信贷投放。鼓励推动外贸应收

账款、存货、仓单、订单、保单、出口退税等融资模式,

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作用,为外贸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鼓励研发安全

便捷跨境支付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

构依法合规为外贸新业态企业提供结算服务。(省地方金

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商

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普惠性外贸金融。加强普惠性金融政策

倾斜,加大向中小微外贸企业授信支持。放宽外币金融业

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丰富保理、国内工商企业

代付、国内信用证等贸易金融产品功能。加大对跨境电子

商务、市场采购、离岸贸易等新业态新模式普惠性金融支

- 168 -

持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银保监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发展外贸供应链金融。引导金融机构在汽车

及零部件、装备制造、生物制药、农产品加工、电子信息

等产业链布局金融链,依托数据流、资金流、物流等,加

大信用融资等业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

征信机构、外贸服务平台等加强合作,为具有真实交易背

景的企业提供便利化金融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

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升企业汇率避险能力。鼓励金融机构提供

更多外汇避险产品,重点推介远期结售汇业务,降低企业

外汇套保交易成本。积极拓展掉期、期权等产品应用。支持

外贸企业开展人民币跨境结算,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

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加强宣传培训,支持引导

外贸企业提升汇率风险中性意识和能力。(省地方金融监管

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符

合“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

免征增值税;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

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原有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引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

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贸新

业态新模式企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第174页

- 167 -

三、优化财税政策保障,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用好国家及省级专项资

金,支持外贸公共平台建设,支持面向国际市场的设计研

发和技术引进,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品牌创建和产品推广,

以及出口信用保险和贸易融资。引导市(州)、县(市)

支持贡献大、增量多的外向型企业,不断优化我省外向型

产业布局。进一步研究外贸企业资金池,加快外贸企业资

金周转效率。(各市、县级政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

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金融服务外贸能力。深化政银企对接合

作,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外贸信贷投放。鼓励推动外贸应收

账款、存货、仓单、订单、保单、出口退税等融资模式,

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作用,为外贸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鼓励研发安全

便捷跨境支付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

构依法合规为外贸新业态企业提供结算服务。(省地方金

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商

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普惠性外贸金融。加强普惠性金融政策

倾斜,加大向中小微外贸企业授信支持。放宽外币金融业

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丰富保理、国内工商企业

代付、国内信用证等贸易金融产品功能。加大对跨境电子

商务、市场采购、离岸贸易等新业态新模式普惠性金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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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银保监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发展外贸供应链金融。引导金融机构在汽车

及零部件、装备制造、生物制药、农产品加工、电子信息

等产业链布局金融链,依托数据流、资金流、物流等,加

大信用融资等业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

征信机构、外贸服务平台等加强合作,为具有真实交易背

景的企业提供便利化金融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

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升企业汇率避险能力。鼓励金融机构提供

更多外汇避险产品,重点推介远期结售汇业务,降低企业

外汇套保交易成本。积极拓展掉期、期权等产品应用。支持

外贸企业开展人民币跨境结算,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

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加强宣传培训,支持引导

外贸企业提升汇率风险中性意识和能力。(省地方金融监管

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符

合“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

免征增值税;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

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原有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引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

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贸新

业态新模式企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第175页

- 169 -

策。(省税务局负责)

(十九)提高出口退税效率。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

供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2022 年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

时间压缩至 6 个工作日以内。实施退税企业差别化管理,

支持申报一类出口退税企业资质,完善非接触式申报、审

核、调查评估等服务措施。压缩出口税收函调处理时间,

降低重复函调频次。精简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和办理流程,

力争精简 40%的申报表单和 30%的填报数据项。支持外贸新

业态企业适用无纸化方式申报退税。(省税务局、省财政

厅、长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对主要出口

市场及新兴市场的承保力度,加强对“一带一路”和 RCEP

重点国别承保支持,继续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政

策支持。根据市场化原则适度降低保险费率,进一步优化

承保和理赔条件,提高承保和理赔效率,扩大出口前附加

险保障规模,保障生产型出口企业订单被取消等风险。积

极拓展产业链承保,研究和推出进口预付款保险产品。支

持企业获取海外市场及贸易商资信情况。(省商务厅、中

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长春办事处负责)

四、完善国际物流体系,促进贸易便利化

(二十一)加强国际物流保障。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

企业签订长期订单,引导各地区、各商协会、中小外贸企

业等联合与航运企业直客对接,提高联合议价能力。协调

- 170 -

中海运、中外运等企业扩大对我省集装箱和仓位供应。规

范进出口环节运输、物流、口岸、国际货代等经营行为。

(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快贸易通道建设。提高中欧班列运力,

稳步扩大运量。支持开通至欧洲、日韩等国际货运航线,

推进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稳定运行。综合利用货运包机、中

欧班列、卡车航班和铁海联运等方式拓展跨境物流通道。

引导快递企业开展国际业务,畅通进出境快递物流渠道。

(省发展改革委、省外办、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省邮政

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全面推广应用两步申

报、提前报关、预约通关等便利化通关模式,探索口岸检

验检疫检查新模式,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扩大 AEO

国际互认,推动企业在境内外享受通关便利。完善国际贸

易“单一窗口”功能,推进全流程作业无纸化。在全省公

路口岸应用“车辆一站式智能通关系统”,提高口岸通关

速度和服务水平。(长春海关、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出入境边检总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服务保障,推进组织实施

(二十四)强化法律服务。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培训,

指导企业积极应对贸易摩擦纠纷。健全贸易救济工作体系,

加强风险监测分析预警,引导企业防范风险。落实知识产

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进出口侵权违法行为打击

第176页

- 169 -

策。(省税务局负责)

(十九)提高出口退税效率。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

供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2022 年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

时间压缩至 6 个工作日以内。实施退税企业差别化管理,

支持申报一类出口退税企业资质,完善非接触式申报、审

核、调查评估等服务措施。压缩出口税收函调处理时间,

降低重复函调频次。精简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和办理流程,

力争精简 40%的申报表单和 30%的填报数据项。支持外贸新

业态企业适用无纸化方式申报退税。(省税务局、省财政

厅、长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对主要出口

市场及新兴市场的承保力度,加强对“一带一路”和 RCEP

重点国别承保支持,继续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政

策支持。根据市场化原则适度降低保险费率,进一步优化

承保和理赔条件,提高承保和理赔效率,扩大出口前附加

险保障规模,保障生产型出口企业订单被取消等风险。积

极拓展产业链承保,研究和推出进口预付款保险产品。支

持企业获取海外市场及贸易商资信情况。(省商务厅、中

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长春办事处负责)

四、完善国际物流体系,促进贸易便利化

(二十一)加强国际物流保障。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

企业签订长期订单,引导各地区、各商协会、中小外贸企

业等联合与航运企业直客对接,提高联合议价能力。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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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运、中外运等企业扩大对我省集装箱和仓位供应。规

范进出口环节运输、物流、口岸、国际货代等经营行为。

(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快贸易通道建设。提高中欧班列运力,

稳步扩大运量。支持开通至欧洲、日韩等国际货运航线,

推进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稳定运行。综合利用货运包机、中

欧班列、卡车航班和铁海联运等方式拓展跨境物流通道。

引导快递企业开展国际业务,畅通进出境快递物流渠道。

(省发展改革委、省外办、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省邮政

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全面推广应用两步申

报、提前报关、预约通关等便利化通关模式,探索口岸检

验检疫检查新模式,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扩大 AEO

国际互认,推动企业在境内外享受通关便利。完善国际贸

易“单一窗口”功能,推进全流程作业无纸化。在全省公

路口岸应用“车辆一站式智能通关系统”,提高口岸通关

速度和服务水平。(长春海关、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出入境边检总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服务保障,推进组织实施

(二十四)强化法律服务。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培训,

指导企业积极应对贸易摩擦纠纷。健全贸易救济工作体系,

加强风险监测分析预警,引导企业防范风险。落实知识产

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进出口侵权违法行为打击

第177页

- 171 -

和处罚力度,为企业创新和维权提供服务。(省商务厅、

省贸促会、省司法厅、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厅、长春海关

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落实稳岗政策。持续稳定外贸领域就业,

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落实各项减负稳岗扩就业

政策措施,建立外贸领域用工定点定期监测机制,强化用

工动态监测,保障外贸领域企业用工需求。(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国际交流。扩大与驻外使领馆、国际

组织和工商业界交流合作,发挥行业组织、贸促机构在贸

易促进、信息交流、标准体系建设、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

用,助力外贸高质量发展。(各市、县级政府,省商务厅、

省外办、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抓好保障落实。建立外贸重大信息报告

机制,强化对外沟通联络,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助企惠企

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跨周期调节稳外贸

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密切跟踪

形势变化,提出具体落实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各市、县级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5 月 7 日

- 172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关于

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汇发〔2022〕52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各市(州)中心支局,国家开发银

行吉林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吉林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

行吉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吉林省分行,各股份制

商业银行长春分行,盛京银行长春分行,吉林银行,长春

农村商业银行、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吉林九台农村商

业银行、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

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汇丰银行、韩亚银行长春分行: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进

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吉林省开放型经

济高质量发展,引导银行和企业守法自律,发挥正向激励

作用和示范效应,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制定了《国

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州)中心支局收到文件后,及时转发辖内支

局及经营外汇业务的地方法人银行。

第178页

- 171 -

和处罚力度,为企业创新和维权提供服务。(省商务厅、

省贸促会、省司法厅、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厅、长春海关

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落实稳岗政策。持续稳定外贸领域就业,

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落实各项减负稳岗扩就业

政策措施,建立外贸领域用工定点定期监测机制,强化用

工动态监测,保障外贸领域企业用工需求。(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国际交流。扩大与驻外使领馆、国际

组织和工商业界交流合作,发挥行业组织、贸促机构在贸

易促进、信息交流、标准体系建设、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

用,助力外贸高质量发展。(各市、县级政府,省商务厅、

省外办、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抓好保障落实。建立外贸重大信息报告

机制,强化对外沟通联络,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助企惠企

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跨周期调节稳外贸

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密切跟踪

形势变化,提出具体落实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各市、县级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5 月 7 日

- 172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关于

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汇发〔2022〕52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各市(州)中心支局,国家开发银

行吉林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吉林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

行吉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吉林省分行,各股份制

商业银行长春分行,盛京银行长春分行,吉林银行,长春

农村商业银行、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吉林九台农村商

业银行、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

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汇丰银行、韩亚银行长春分行: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进

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吉林省开放型经

济高质量发展,引导银行和企业守法自律,发挥正向激励

作用和示范效应,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制定了《国

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州)中心支局收到文件后,及时转发辖内支

局及经营外汇业务的地方法人银行。

第179页

- 173 -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

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反馈。

联系电话:0431-88572449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

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2022 年 8 月 10 日

- 174 -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吉林省开放型经

济高质量发展,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引导银行

和企业守法自律,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境内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

省分局(以下简称吉林分局)备案后,作为货物贸易/服务

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可对

本行推荐的优质企业开展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

利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业务)。

试点银行应审慎展业,落实“了解客户”“了解业务”

“尽职审查”原则,审查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的真实性、

合规性和合理性。适用试点业务的优质企业(以下简称试

点企业)应确保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

法的交易基础,不得利用构造贸易、虚假贸易等转移资金

或骗取融资。

第180页

- 173 -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

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反馈。

联系电话:0431-88572449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

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2022 年 8 月 10 日

- 174 -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吉林省开放型经

济高质量发展,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引导银行

和企业守法自律,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境内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

省分局(以下简称吉林分局)备案后,作为货物贸易/服务

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可对

本行推荐的优质企业开展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

利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业务)。

试点银行应审慎展业,落实“了解客户”“了解业务”

“尽职审查”原则,审查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的真实性、

合规性和合理性。适用试点业务的优质企业(以下简称试

点企业)应确保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

法的交易基础,不得利用构造贸易、虚假贸易等转移资金

或骗取融资。

第181页

- 175 -

第三条 吉林分局对试点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可根据国

际收支形势、政策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等对本指导意见进

行调整。

第二章 业务备案

第四条 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吉林省内注册经营的银行一级分行或地方性

银行总行。

(二)具备真实的试点业务需求,所推荐的试点企业

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

(三)合规经营、审慎展业,具备完善的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准入、业务授权、高风险业务清单、货

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的风险预警、职责分工、应急管

理、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等方面。申请银行及下属经办行

应配备熟悉外汇业务政策的从业人员。

(四)针对试点业务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

于对试点企业的主体身份、生产经营、诚信记录等进行尽

职调查,对试点企业贸易收支真实性、合理性及商业模式

逻辑性等持续跟踪、定期评估,对试点业务建立专门监测

指标和预警系统,建立发现异常及应急处置措施。

(五)银行贸易收支结构合理。

(六)近三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原则

- 176 -

上均在 B+(含)以上。

(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合规记录良好。

(八)承诺自愿遵守《银行承诺函》(见附件)。

第五条 企业向试点银行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应同时具

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原则上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

收支业务两年以上,具备真实的试点业务需求。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集团型企业申请试点,应由一家

在吉林省内注册的成员企业(以下简称主办企业)向试点

银行统一申请。主办企业原则上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经常

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申请试点的集团内其他成员

企业应纳入集团内部的财务集中管理但可不在试点银行持

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

(二)异地企业(含异地成员企业)参与试点的,其

注册地需在已实行试点的地区。异地企业正式成为试点企

业后,应向其所在地外汇分局进行书面备案。

(三)企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结构合理,资金收

付合理稳定。

(四)生产经营状况稳定、诚信度高、守法合规情况

好,以往无构造贸易、虚假贸易等异常记录,近三年未被

所在地外汇局处罚。申请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

企业近三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应持续为 A 类。

(五)具备保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合规性的措

第182页

- 175 -

第三条 吉林分局对试点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可根据国

际收支形势、政策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等对本指导意见进

行调整。

第二章 业务备案

第四条 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吉林省内注册经营的银行一级分行或地方性

银行总行。

(二)具备真实的试点业务需求,所推荐的试点企业

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

(三)合规经营、审慎展业,具备完善的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准入、业务授权、高风险业务清单、货

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的风险预警、职责分工、应急管

理、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等方面。申请银行及下属经办行

应配备熟悉外汇业务政策的从业人员。

(四)针对试点业务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

于对试点企业的主体身份、生产经营、诚信记录等进行尽

职调查,对试点企业贸易收支真实性、合理性及商业模式

逻辑性等持续跟踪、定期评估,对试点业务建立专门监测

指标和预警系统,建立发现异常及应急处置措施。

(五)银行贸易收支结构合理。

(六)近三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原则

- 176 -

上均在 B+(含)以上。

(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合规记录良好。

(八)承诺自愿遵守《银行承诺函》(见附件)。

第五条 企业向试点银行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应同时具

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原则上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

收支业务两年以上,具备真实的试点业务需求。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集团型企业申请试点,应由一家

在吉林省内注册的成员企业(以下简称主办企业)向试点

银行统一申请。主办企业原则上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经常

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申请试点的集团内其他成员

企业应纳入集团内部的财务集中管理但可不在试点银行持

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

(二)异地企业(含异地成员企业)参与试点的,其

注册地需在已实行试点的地区。异地企业正式成为试点企

业后,应向其所在地外汇分局进行书面备案。

(三)企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结构合理,资金收

付合理稳定。

(四)生产经营状况稳定、诚信度高、守法合规情况

好,以往无构造贸易、虚假贸易等异常记录,近三年未被

所在地外汇局处罚。申请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

企业近三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应持续为 A 类。

(五)具备保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合规性的措

第183页

- 177 -

施,配备专人对试点业务进行监督评估。

能自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及交易的真实性、逻辑

性和合理性,做到交易留痕,并利用电子化手段准确记录

和管理。

(六)企业应审慎经营、财务中性,企业贸易信贷、

贸易融资应具有合理性,按规定报告贸易信贷等信息。

(七)出于风险防范目的,试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银行可向吉林分局备案,并提交以

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包括银行自评情况(业务需求、近

三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情况、收支结构以

及被核查、约谈、风险提示、处罚、人员等情况)、首批拟

开展试点业务的银行网点、首批推荐拟试点的企业(包含

结合企业准入条件开展的评估情况)等。

(二)银行专项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操作流程、

内部风险控制、开展试点业务的银行网点和试点企业的准

入及退出条件以及根据企业业务需求、业务特点和管理水

平制定具体的试点措施等。

(三)《银行承诺函》

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

条件的银行,以吉林分局名义出具书面备案文件,银行方

可开展试点业务。

第七条 试点银行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审核并确定试点

- 178 -

企业,留存试点企业申请材料 5 年备查。

第八条 试点银行应对试点业务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运行良好的,试点银行可适时新增试点企业,同时将新增

试点企业名单及银行网点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吉林分局事

后备案。

第九条 吉林分局对试点银行按年度开展定期评估。评

估合格的银行可继续开展试点业务。经评估不合格的银行,

吉林分局应及时告知相关银行评估不合格的原因,试点银

行应在 3 个月内进行整改,根据本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应

当取消试点资格的情况除外,整改期内试点银行不可新增

试点企业。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本指导意见准入标准的,

吉林分局应书面通知试点银行,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条 吉林分局对试点业务日常监测中,发现试点银

行未按本指导意见进行尽职审查、合规经营、审慎展业,

或内控管理执行不到位的,试点银行应在 3 个月内进行整

改,整改期内试点银行不可新增试点企业。到期后未完全

整改的,吉林分局应书面通知试点银行取消其试点资格。

试点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吉林分局自发现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试点银行取消其试点资格:

(一)银行未尽职审核,主动开展或协助企业开展监

管套利、空转套利、虚假交易、构造贸易等异常交易,或

为企业开展上述异常交易转移资金或骗取融资提供便利。

(二)银行的经营行为对吉林省跨境资金流动、金融

第184页

- 177 -

施,配备专人对试点业务进行监督评估。

能自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及交易的真实性、逻辑

性和合理性,做到交易留痕,并利用电子化手段准确记录

和管理。

(六)企业应审慎经营、财务中性,企业贸易信贷、

贸易融资应具有合理性,按规定报告贸易信贷等信息。

(七)出于风险防范目的,试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银行可向吉林分局备案,并提交以

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包括银行自评情况(业务需求、近

三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情况、收支结构以

及被核查、约谈、风险提示、处罚、人员等情况)、首批拟

开展试点业务的银行网点、首批推荐拟试点的企业(包含

结合企业准入条件开展的评估情况)等。

(二)银行专项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操作流程、

内部风险控制、开展试点业务的银行网点和试点企业的准

入及退出条件以及根据企业业务需求、业务特点和管理水

平制定具体的试点措施等。

(三)《银行承诺函》

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

条件的银行,以吉林分局名义出具书面备案文件,银行方

可开展试点业务。

第七条 试点银行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审核并确定试点

- 178 -

企业,留存试点企业申请材料 5 年备查。

第八条 试点银行应对试点业务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运行良好的,试点银行可适时新增试点企业,同时将新增

试点企业名单及银行网点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吉林分局事

后备案。

第九条 吉林分局对试点银行按年度开展定期评估。

估合格的银行可继续开展试点业务。经评估不合格的银行,

吉林分局应及时告知相关银行评估不合格的原因,试点银

行应在 3 个月内进行整改,根据本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应

当取消试点资格的情况除外,整改期内试点银行不可新增

试点企业。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本指导意见准入标准的,

吉林分局应书面通知试点银行,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条 吉林分局对试点业务日常监测中,发现试点银

行未按本指导意见进行尽职审查、合规经营、审慎展业,

或内控管理执行不到位的,试点银行应在 3 个月内进行整

改,整改期内试点银行不可新增试点企业。到期后未完全

整改的,吉林分局应书面通知试点银行取消其试点资格。

试点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吉林分局自发现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试点银行取消其试点资格:

(一)银行未尽职审核,主动开展或协助企业开展监

管套利、空转套利、虚假交易、构造贸易等异常交易,或

为企业开展上述异常交易转移资金或骗取融资提供便利。

(二)银行的经营行为对吉林省跨境资金流动、金融

第185页

- 179 -

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三)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为 B-及以下。

(四)银行不配合吉林分局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便利化措施

第十一条 试点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合理

性和逻辑性的基础上,可为本行试点企业实施以下便利化

措施:

(一)优化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

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

外汇收支业务,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

企业提供相关单证。对于单笔等值 5 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

易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

案表》。

(二)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

单笔等值 5 万美元以上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

在 180 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的

退汇业务,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免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登记手续。

(三)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

手续。银行能确认试点企业货物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

可免于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

- 180 -

(四)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

的代垫或分摊、或超 12 个月的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银

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五)经吉林分局备案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

第十二条 试点银行可在备案方案范围内对本行推荐

的试点企业实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

也可按现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试点银行仅能对本行推荐的试点企业开展

试点业务。试点企业在非推荐银行、试点银行对非本行推

荐的试点企业办理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

适用本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的便利化措施。

第十四条 试点银行在办理试点业务涉外收付款申报

时,交易附言中应注明“贸易便利试点”字样。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试点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履行尽职审查义

务,具体包括:

(一)试点银行应对试点企业的业务经营状况及可持

续经营能力进行跟踪监测,每年至少实地走访一次试点企

业,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二)试点银行应对试点企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

支业务进行监测,可根据企业业务模式、内控管理等实际

第186页

- 179 -

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三)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为 B-及以下。

(四)银行不配合吉林分局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便利化措施

第十一条 试点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合理

性和逻辑性的基础上,可为本行试点企业实施以下便利化

措施:

(一)优化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

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

外汇收支业务,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

企业提供相关单证。对于单笔等值 5 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

易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

案表》。

(二)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

单笔等值 5 万美元以上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

在 180 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的

退汇业务,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免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登记手续。

(三)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

手续。银行能确认试点企业货物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

可免于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

- 180 -

(四)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

的代垫或分摊、或超 12 个月的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银

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五)经吉林分局备案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

第十二条 试点银行可在备案方案范围内对本行推荐

的试点企业实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

也可按现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试点银行仅能对本行推荐的试点企业开展

试点业务。试点企业在非推荐银行、试点银行对非本行推

荐的试点企业办理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

适用本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的便利化措施。

第十四条 试点银行在办理试点业务涉外收付款申报

时,交易附言中应注明“贸易便利试点”字样。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试点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履行尽职审查义

务,具体包括:

(一)试点银行应对试点企业的业务经营状况及可持

续经营能力进行跟踪监测,每年至少实地走访一次试点企

业,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二)试点银行应对试点企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

支业务进行监测,可根据企业业务模式、内控管理等实际

第187页

- 181 -

情况自主开展事后核查,确认业务真实合规,各项措施落

实到位。

(三)试点银行日常业务办理中,如发现试点企业货

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业务存在异常情况,应立即中止实施

便利化措施,待确认相关业务真实合规后,方可恢复各项

便利化措施。

(四)试点银行应定期审查本行试点业务开展情况,

对试点制度落实、预警系统监测效果、业务开展合规性及

审慎展业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对存在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应确保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

支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并留存交易单证 5 年备查。

第十七条 吉林分局对试点银行和企业进行业务指导

或风险提示,试点银行及企业应配合吉林分局非现场监测

和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试点银行自发

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取消企业试点资格:

(一)试点银行对企业定期评估不合格的。

(二)企业被所在地外汇局降为 B/C 类或处罚的。

(三)发现企业存在构造贸易、虚假贸易等异常情况

的。

(四)业务核查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单证的。

(五)企业不配合所在地外汇局、试点银行监督管理

的。

- 182 -

第十九条 银行试点资格被取消,其所推荐的所有试点

企业在该行试点资格自动取消,但不影响企业在其他试点

银行的试点资格。

因异常或违规行为被取消试点资格的企业,由吉林分

局通知推荐试点企业的银行,取消企业试点资格。

因异常或违规行为被取消试点资格的银行和企业,原

则上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指导意见的试点业务。

第二十条 吉林分局取消银行试点资格的,应及时通知

相关银行。试点银行取消企业试点资格的,应及时通知试

点企业,并于 5 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名单及取消原因报吉林

分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部队等,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试点银行如变更试点业务范围,需向吉林

分局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服务贸易”,包括经常

项目的服务、初次收入(资本项目有关的收益收支除外)

和二次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吉林分

局负责解释。

第188页

- 181 -

情况自主开展事后核查,确认业务真实合规,各项措施落

实到位。

(三)试点银行日常业务办理中,如发现试点企业货

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业务存在异常情况,应立即中止实施

便利化措施,待确认相关业务真实合规后,方可恢复各项

便利化措施。

(四)试点银行应定期审查本行试点业务开展情况,

对试点制度落实、预警系统监测效果、业务开展合规性及

审慎展业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对存在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应确保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

支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并留存交易单证 5 年备查。

第十七条 吉林分局对试点银行和企业进行业务指导

或风险提示,试点银行及企业应配合吉林分局非现场监测

和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试点银行自发

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取消企业试点资格:

(一)试点银行对企业定期评估不合格的。

(二)企业被所在地外汇局降为 B/C 类或处罚的。

(三)发现企业存在构造贸易、虚假贸易等异常情况

的。

(四)业务核查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单证的。

(五)企业不配合所在地外汇局、试点银行监督管理

的。

- 182 -

第十九条 银行试点资格被取消,其所推荐的所有试点

企业在该行试点资格自动取消,但不影响企业在其他试点

银行的试点资格。

因异常或违规行为被取消试点资格的企业,由吉林分

局通知推荐试点企业的银行,取消企业试点资格。

因异常或违规行为被取消试点资格的银行和企业,原

则上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指导意见的试点业务。

第二十条 吉林分局取消银行试点资格的,应及时通知

相关银行。试点银行取消企业试点资格的,应及时通知试

点企业,并于 5 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名单及取消原因报吉林

分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部队等,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试点银行如变更试点业务范围,需向吉林

分局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服务贸易”,包括经常

项目的服务、初次收入(资本项目有关的收益收支除外)

和二次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吉林分

局负责解释。

第189页

- 183 -

吉林市商务局

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1.支持外贸企业提升进出口水平。对外贸企业开展国

际品牌创建、产品推广、贸易融资、境外专利申请、商标

注册、资质认证等给予支持。对于产品认证单项支持金额

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体系认证单项支持金额不超过 2 万

元。

2.支持企业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以企业实际发生

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给予

贴息支持,对每个符合条件的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 500 万

元。

3.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线下展位费(含代

参展)单次使用前两个标准展位给予全额支持,第三个标

准展位及以上减半支持。线上展位费单次支持不超过 1.5

万元,全年支持不超过 6 万元。

4.支持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小微企业通过

单一窗口投保的,予以全额支持。对其他投保短期出口信

用保险的企业参保保费予以 80%支持,其中对首年投保的

企业参保保费予以 90%支持,每户企业年享受保费支持金

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 184 -

5.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依据相关政策,在跨境电

商产业园区、基地建设,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业

务,自建或租用海外仓,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合作交流及培

训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第190页

- 183 -

吉林市商务局

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1.支持外贸企业提升进出口水平。对外贸企业开展国

际品牌创建、产品推广、贸易融资、境外专利申请、商标

注册、资质认证等给予支持。对于产品认证单项支持金额

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体系认证单项支持金额不超过 2 万

元。

2.支持企业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以企业实际发生

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给予

贴息支持,对每个符合条件的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 500 万

元。

3.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线下展位费(含代

参展)单次使用前两个标准展位给予全额支持,第三个标

准展位及以上减半支持。线上展位费单次支持不超过 1.5

万元,全年支持不超过 6 万元。

4.支持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小微企业通过

单一窗口投保的,予以全额支持。对其他投保短期出口信

用保险的企业参保保费予以 80%支持,其中对首年投保的

企业参保保费予以 90%支持,每户企业年享受保费支持金

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 184 -

5.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依据相关政策,在跨境电

商产业园区、基地建设,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业

务,自建或租用海外仓,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合作交流及培

训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第191页

- 185 -

第二部分

银行机构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金融产品

- 186 -

第192页

吉林市银行机构支持外贸企业发展金融产品汇总表

号 银行名称 产品名称 适用对象 贷款额度 期限 利率 融资方式 产品联系人

和联系方式

1 工商银行 进口信用证 进出口企业 / 2 年内 / 保证、信用 宋江宁

18629995123

2 工商银行 出口信用证 进出口企业 / 1 年内 / 保证、信用 宋江宁

18629995123

3 工商银行 国际汇款 外贸企业 / / / / 宋江宁

18629995123

4 工商银行 预付款融资 进出口企业 我行授信额度内 2 年内 / 保证、信用 宋江宁

18629995123

5 工商银行 进口押汇 进出口企业 我行授信额度内 6 个月内 / 保证、信用 宋江宁

18629995123

6 工商银行 出口押汇 进出口企业 / / / 保证、信用 宋江宁

18629995123

7 工商银行 福费廷 进出口企业 / / / 保证、信用 宋江宁

18629995123

8 工商银行 付款保函 外贸企业 我行授信额度内 / / 保证、信用 宋江宁

18629995123

9 工商银行 履约保函 外贸企业 我行授信额度内 / / 保证、信用 宋江宁

18629995123

10 工商银行 预付款保函 外贸企业 我行授信额度内 / / 保证、信用 宋江宁

18629995123

11 工商银行 投标保函 外贸企业 我行授信额度内 / / 保证、信用 宋江宁

18629995123

-186-

第193页

号 银行名称 产品名称 适用对象 贷款额度 期限 利率 融资方式 产品联系人

和联系方式

12 工商银行 即期结售汇

有真实贸易背景、有即

期人民币对外汇兑换

需求的公司。

/ / / / 宋江宁

18629995123

13 工商银行 远期结售汇

适用于有实需背景且

希望通过基础产品进

行套期保值、管理汇率

风险的公司。

/ 按约定 / 信用、保证 宋江宁

18629995123

14 工商银行 人民币外汇

掉期

适用于未来有收付汇、

跨币种投资等需求的

公司,可同时锁定资金

流入与流出的兑换汇

率。

/ 按约定 / 信用、保证 宋江宁

18629995123

15 工商银行 人民币外汇

货币掉期

适用于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希望规避汇率利

率变动风险,尤其是承

担外币利息负债的公

司。

/ 按约定 / 信用、保证 宋江宁

18629995123

16 工商银行 人民币外汇

期权

适用于将来有结汇、购

汇需求且个性化汇率

风险管理需求,如希望

交易成本确定,或希望

享受有利市场变动带

来收益的公司。

/ 按约定 / 信用、保证 宋江宁

18629995123

17 工商银行 跨境贷 进出口企业 300 万元,随用随支,

循环使用。 1 年 基准利率,按日计息。 信用 宋江宁

18629995123

18 工商银行 经营快贷 小微外贸企业 300 万元-1000 万元 1 年 基准利率,同业最低。 信用 宋江宁

18629995123

-187-

第194页

号 银行名称 产品名称 适用对象 贷款额度 期限 利率 融资方式 产品联系人

和联系方式

19 工商银行 对外担保 外贸企业 按客户需求 按客户需求 / 保证、信用 宋江宁

18629995123

20 农业银行 进口信用证

办理货物贸易和服务

贸易的进口信用证业

务的境内客户

/ / / / 关晓棣

63635072

21 农业银行 出口信用证

办理货物贸易及服务

贸易项下出口信用证

业务的境内客户

/ / / / 关晓棣

63635072

22 农业银行 进口代收

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

易项下进口代收业务

的客户

/ / / / 关晓棣

63635072

23 农业银行 出口托收

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

易项下出口托收业务

的客户

/ / / / 关晓棣

63635072

24 农业银行 国际汇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

商户及个人

/ / / / 关晓棣

63635072

25 农业银行 进口押汇 适用于境内进口货物

及服务的进口企业

不得超过对外

应付金额

进口押汇融资期限与

不同结算方式下的付

款期限相加应在六个

月(含)以内。对信用

等级为 BBB 级(含)以

上的客户,进口押汇融

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

个月(含),但应与货

物销售周期相匹。符合

一定条件的客户,融资

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般法人

贷款利率

抵押、保证、

信用

王实

63635071

-188-

第195页

号 银行名称 产品名称 适用对象 贷款额度 期限 利率 融资方式 产品联系人

和联系方式

26 农业银行 预付货款项

下进口押汇

适用于境内进口货物

及服务的进口企业

不得超过对外

应付金额

进口押汇融资期限与

不同结算方式下的付

款期限相加应在六个

月(含)以内。对信用

等级为 BBB 级(含)以

上的客户,进口押汇融

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

个月(含),但应与货

物销售周期相匹。符合

一定条件的客户,融资

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般法人

贷款利率

抵押、保证、

信用

王实

63635071

27 农业银行 打包贷款 适用于境内进口货物

及服务的进口企业

打包贷款金额不得超

过信用证金额的 80%。

符合我行规定的低信

用风险业务或信用方

式用信条件或经有权

审批行审批同意采用

信用方式用信的条件

之一,但融资金额不得

超过信用证金额。

打包贷款融资期限最

长不超过 180 天

一般法人

贷款利率

抵押、保证、

信用

王实

63635071

-189-

第196页

号 银行名称 产品名称 适用对象 贷款额度 期限 利率 融资方式 产品联系人

和联系方式

28 农业银行 订单融资 适用于境内进口货物

及服务的进口企业

货物贸易项下订单融

资金额不得超过出口

贸易合同/订单货到付

款部分的 80%。办理对

外承包工程项下订单

融资金额为工程项目

相关启动资金需求与

预付款差额,最多不超

过承包合同总额的 50

%且不超过该项目工

程总值的 30%,客户

在该项目项下的用信

总额度不得超过项目

工程总值的 50%。符

合我行规定的低信用

风险业务或信用方式

用信条件或经有权审

批行审批同意采用信

用方式用信的条件之

一,但融资金额不得超

过信用证金额。

货物贸易项下订单融

资期限根据订单中约

定的履约交货期限合

理确定,融资到期日不

得晚于约定的履约交

货日后 30 天,且融资

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

天。对外承包工程项下

订单融资期限应根据

对外承包工程合同付

款条款合理确定,如按

照承包合同约定,工程

款项先汇入客户境外

账户或其境外公司账

户的,融资期限按照客

户境外账户收益汇回

安排合理确定,最长不

超过 1 年。

一般法人

贷款利率

抵押、保证、

信用

王实

63635071

29 农业银行 卖方自营

福费廷业务

适用于境内卖出货物

及服务的企业

本行将承兑应付款金

额扣除利息及卖方承

担融资手续费后,支付

给卖方。

福费廷融资期限应与

贸易合同项下履约期

限、应收/应付账款结

算期限和货物销售回

款周期或生产加工周

期、服务提供周期相匹

配。

不低于票据营业部(前

一天)公布的承兑行为

一类行的银行承兑汇

票买断报价(不考虑票

营买断授权表中的可

浮动范围),具体执行

利率应根据客户风险

情况和同业报价水平

适度加点确定。

抵押、保证、

信用

王实

63635071

-190-

第197页

号 银行名称 产品名称 适用对象 贷款额度 期限 利率 融资方式 产品联系人

和联系方式

30 农业银行 出口押汇 适用于境内出口货物

及服务的出口企业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

融资金额按发票/汇票

金额一定比例计算,融

资金额与预计利息和

相关费用之和不超过

发票/汇票金额。托收

项下出口押汇融资金

额不超过托收索汇金

额的 80%。

即期信用证项下出口

押汇融资期限不超过

60 天;远期信用证项

下出口押汇融资期限

一般不超过信用证付

款期限加 10 天,且信

用证付款期限不超过

180 天。D/P 交单(即

期付款交单)项下出口

押汇融资期限不超过

60 天;远期付款交单

出口押汇融资期限不

超过 90 天;D/A 承兑

交单出口押汇融资期

限不超过 180 天。规定

的低信用风险业务或

符合信用方式用信条

件或经有权审批行审

批同意采用信用方式

用信的,且符合本规程

第八条规定的,融资期

限最长可不超过一年。

授权利率 信用 王实

63635071

31 农业银行 提货保函 适用于境内进口货物

及服务的进口企业 非融资性 由保函效期或

失效条款确定 / 抵押、保证、

信用

王实

63635071

32 农业银行 付款保函 适用于境内进口货物

及服务的进口企业 非融资性 由保函效期或

失效条款确定 / 抵押、保证、

信用

王实

63635071

33 农业银行 海关付税

保函 进出口企业 根据企业实际需求 根据企业实际需求 根据企业

实际需求 保证 李芸薇

63635075

-191-

第198页

号 银行名称 产品名称 适用对象 贷款额度 期限 利率 融资方式 产品联系人

和联系方式

34 农业银行 涉外保函 进出口企业 根据企业实际需求 根据企业实际需求 根据企业

实际需求 保证 李芸薇

63635075

35 农业银行 国际商业转

贷款

适用于贸易项下资金

需求日常经营、项目类

设备进口境内企业

根据客户条件、需求等

综合因素确定

短期转贷款:1 年期

(含)以内的国际贸易

融资或短期流动资金

贷款。中长期转贷款

(开发中):用于设备

进口的 1 年期以上 5

年期(含)以内固定资

产贷款。

本外币利率

定价授权

抵押、保证、

信用

王实

63635071

36 农业银行

出口信用保

险项下融资

(企业保

单)

适用于境内进口货物

及服务的进口企业

出口信保融资金额不

超过该笔应收账款票

面金额的 80%,且不

得超过该笔应收账款

的保单赔付金额。满足

以下条件之一的客户,

可视情况提高融资比

例,但融资金额最高不

超过应收账款票面金

额:(一)客户信用等

级在 A 级(含)以上。

(二)符合信用方式用

信条件或经有权审批

行审批同意采用信用

方式用信的。

出口信保项下融资业

务的期限可依据保险

公司保单承保的应收

账款期限确定,融资期

限不超过应收账款到

期日后 30 天,但最长

不超过 1 年。

同期贷款利率 保证 王实

63635071

37 农业银行 保函 公司类法人客户 500 万元 10 个月 / 占企业授信 王绍明

63635708

-192-

第199页

号 银行名称 产品名称 适用对象 贷款额度 期限 利率 融资方式 产品联系人

和联系方式

38 农业银行 融通 e 信 公司类法人客户 根据企业提供发票及

合同确定贷款额度 1 年 待定 占企业授信 王绍明

63635708

39 中国银行 进口信用证 进口企业 / 6 个月以内

开证费用根据企业评

级确定,一般为开证金

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

之五。

抵押、质押、

保证

田拓

64606417

40 中国银行 出口信用证 出口企业 / / / / 薛丽娜

64606415

41 中国银行 国际汇款 进口企业 / / / / 沈悦

64670254

42 中国银行 出口收汇 出口企业 / / / / 沈悦

64670254

43 中国银行 进口押汇 进口企业 / 6 个月以内 基准利率基础上

适当上浮

抵押、质押、

保证

田拓

64606417

44 中国银行 保函 生产类及工程类企业 / 依据合同约定

保函费用根据企业评

级、保函类型确定,一

般为保函金额的千分

之一至千分之三(每季

度)。

抵押、质押、

保证

田拓

64606417

45 中国银行 外贸贷 从事进出口外贸的

国标小型、微型企业 最高 1000 万元 12 个月 最高不超过 4.35% 信用+保证 葛怀胜

13314360800

46 建设银行 汇出汇款 进口企业 / / / / 王明宽

18684322015

47 建设银行 汇入汇款 出口企业 / / / / 王明宽

18684322015

48 建设银行 托收 进出口企业 / / / / 王明宽

18684322015

-193-

第200页

号 银行名称 产品名称 适用对象 贷款额度 期限 利率 融资方式 产品联系人

和联系方式

49 建设银行 信用证 进出口企业 依据客户授信 无固定期限 按我行服务价格收费 依据客户

授信

王明宽

18684322015

50 建设银行 海外代付 进口客户 / 90 天 协议定价 / 王明宽

18684322015

51 建设银行 出口订单

融资 出口客户 / 90 天 协议定价 / 王明宽

18684322015

52 建设银行 出口商业

发票融资 出口客户 / 180 天 协议定价 / 王明宽

18684322015

53 建设银行

短期出口信

用保险综合

险保单融资

出口客户 / 120 天 协议定价 / 王明宽

18684322015

54 建设银行 福费廷 国内贸易卖方客户 / 365 天 协议定价 / 王明宽

18684322015

55 建设银行 非融资性

保函

跨境贸易中有担保

需求的企业 / / / / 王明宽

18684322015

56 建设银行 融资性保函 境内外企业 / / / / 王明宽

18684322015

57 建设银行 跨境快贷

产品 出口小企业 200 万元 90 天 3.95% 信用 王明宽

18684322015

58 建设银行 保函 企事业单位 依据客户授信 无固定期限 按我行服务价格收费 依据客户

授信

王明宽

18684322015

59 建设银行 信保贷 小微企业 最多 200 万元 最长 900 天 3.90% 信用 王明宽

18684322015

60 建设银行 出口贷 小微企业 最多 200 万元 最长 900 天 3.95% 信用 王明宽

18684322015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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