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创新扶贫政策汇编8月(1)

发布时间:2022-8-1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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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创新扶贫政策汇编8月(1)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 号)精神,支持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恢复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全面落实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一)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二)2022 年,按中央统一部署将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按规定享受。(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三)根据条例授权和我区实际,2022 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四)2022 年,落实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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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创新扶贫政策汇编8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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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桂发改财信规〔2022〕464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

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 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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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大数据发展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监管局 广西监管局

中国民用航空

广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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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

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

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

271 号)精神,支持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恢复发展,促进经济平

稳运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全面落实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一)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符合条件

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

(二)2022 年,按中央统一部署将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

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按规定享受。(责任单位:自治区

财政厅,广西税务局)

(三)根据条例授权和我区实际,2022 年对缴纳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

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

(四)2022 年,落实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有关政策,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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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

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

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

任单位:广西税务局)

(五)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所有征收对象实施普惠性政策。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全额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责任单位:

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

(六)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

还政策,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鼓励企业

申请设立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补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

习管理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

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各市

人民政府)

(七)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

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

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

的损失。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

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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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广西税务局,自

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

(八)2022 年引导银行用好 2021 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

释放的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强

与“桂惠贷”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桂惠贷”政策惠企纾困作

用,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责任

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

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九)2022 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

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

励资金,用好再贷款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

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

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

贷,保持合理流动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

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2022 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

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有序下降,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

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

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

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

(十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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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

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

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

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

各市人民政府)

二、全面落实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十二)对餐饮业企业员工每两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对检测

费用按照 50%比例给予补贴支持。相关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市县

财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 3:7 的比例承担。(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

厅、财政厅,自治区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

(十三)发挥餐饮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

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

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

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市场

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四)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政策,在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间,各设

区市基金出现缺口的,由自治区调剂解决。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为餐饮业的企业提出申请,当地人社部门核对参保信息后可以缓

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自治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商务厅,广西税务局,各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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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页

政府)

(十五)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

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依托“桂惠通”“桂信融”“信易

贷”等地方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

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

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六)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

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

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

资担保费用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各市人民政府)

(十七)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引导保险机构推出

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相关保险产品,提升理赔效率,

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保险

机构参考。鼓励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广西银保监局,自治

区财政厅)

(十八)加强民政、商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推动餐饮业与养

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中央厨房等餐饮企业延长供应链,为老年

人提供助餐服务。对提供助餐服务较好的餐饮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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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民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全面落实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十九)对零售业企业员工每两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对检测

费用按照 50%比例给予补贴支持。相关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市县

财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 3:7 的比例承担。(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

厅、财政厅,自治区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争取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我区开展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

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

沉、商品和服务下沉)”。(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各

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争取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我

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

等。(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二)对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费政策。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零售业的企业提出申请,当地人

社部门核对参保信息后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

收滞纳金。在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间,

各设区市基金出现缺口的,由自治区调剂解决。(责任单位:自治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商务厅,广西税务局,各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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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页

民政府)

(二十三)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

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

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

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

数据,依托“桂惠通”“桂信融”“信易贷”等地方综合金融服务

平台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

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

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大数据

发展局、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

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

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

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各市人民政府)

四、全面落实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二十五)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

策。引导保险机构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

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广西银

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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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费政策。在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间,各

设区市基金出现缺口的,由自治区调剂解决。经行业主管部门认

定为旅游业的企业提出申请,当地人社部门核对参保信息后可以

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自治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广西税务局,

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七)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

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 A 级

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

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

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八)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

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

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九)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

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

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

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责任单位:自

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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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桂惠

贷”贴息政策帮助旅游业企业降低融资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旅

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

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厅、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各

市人民政府)

(三十一)对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

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

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

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予

以信贷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地方金

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市人民政

府)

五、全面落实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三十二)2022 年,落实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政策。(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

(三十三)2022 年,落实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

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政

策。(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

(三十四)2022 年按规定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

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

辆。(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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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页

各市人民政府)

(三十五)2022 年争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

补助地方资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

系建设等。(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各市人民政

府)

(三十六)鼓励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

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责任单位:各市人

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三十七)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

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

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

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

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

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

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大数据

发展局,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人民

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六、全面落实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三十八)2022 年,落实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政策。(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

(三十九)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

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责任单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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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页

航广西监管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各市人民政府)

(四十)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中小机场运营、

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

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有条件的各级财政资金对相

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责任单位:民航广西监管局,广西机场管

理集团,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四十一)争取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游企业协商

取消航空煤油价格中包含的海上运保费(2 美元/桶)、港口费(50

元/吨)等费用政策落地,指导广西民航有关单位做好政策申请落

实工作。(责任单位:民航广西监管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

(四十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

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

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

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

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

心支行,广西证监局,民航广西监管局)

七、全面落实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四十三)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

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

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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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

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

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

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 24 小时”。三

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

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

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

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

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

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责任单位:自治区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

各市人民政府)

(四十四)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

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

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

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

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

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

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

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

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

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

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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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按程序报经国务院

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按照我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

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

纠正专项工作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各

市人民政府)

八、保障措施

(四十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

筹协调,做好重大问题研究和形势分析。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各

司其责、加强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

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根据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抓好纾

困扶持措施落地见效。

(四十六)对于可直接实施的纾困扶持措施,请各地各部门

依据职能立即组织实施,确保企业尽早享受政策红利。对于需要

进一步细化的纾困扶持措施,请各有关部门抓紧细化落实举措,

确保尽快落地执行。

(四十七)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媒体、专家、行业协会及各方

力量,加强纾困扶持措施的宣传解读,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各项纾

困扶持措施,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及时回应社会诉求

和关切。

(四十八)请各有关单位聚焦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

题,按月梳理总结本部门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实施效果、存在的

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考虑及相关工作建议,形成月度总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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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页

告,每月 1 日前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

期至 2022 年底。如国家出台同类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

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适时就政策

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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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高质量

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培育壮大消费市场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拼搏三季度全力提进度”实施方案的通

知》(桂政办电〔2021〕130 号),结合《广西现代服务业提升发

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 年)》文件精神,加快推动全区消

费市场主体培育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区每年新增发展限额以上企业(含大个体)达 1200

家以上,其中月度新增入库单位 400 家,年度新增入库单位

800 家,力争 2021—2023 年累计新增限额以上单位超 3800 家。

(二)到 2023 年,年销售额 100 亿元企业数量达 12 家以上,

50 亿元企业数量达到 50 家以上。

二、政策支持

(一)推动发展限上企业。

1.奖励标准。自 2020 年起,对新增首次纳入一套表统计,次

年仍在库、且增速高于所属行业全区平均水平的限额以上法人企

业(含大个体),给予每家(每户)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奖励资金

用于做好统计人员培训和内部财务管理升级,确保全面、及时完

成各项统计数据填报工作。(运行处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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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页

2.实施时间:

2020 年新增首次入库企业,2021 年仍在库且增速高于所属行

业全区平均水平的,2022 年兑现奖励。

2021 年新增首次入库企业,2022 年仍在库且增速高于所属行

业全区平均水平的,2023 年兑现奖励。

2022 年新增首次入库企业,2023 年仍在库且增速高于所属行

业全区平均水平的,2024 年兑现奖励。

(二)推动连锁企业规模发展。

1.奖励标准。自 2021 年起,对总部设在广西且在桂纳税的连

锁经营住宿、餐饮企业经统计部门核准推动加盟店入统入库达到

50 家以上的,给予连锁企业总部奖励 100 万元;达到 100 家以上

的,给予连锁企业总部奖励 200 万元。奖励资金用于连锁总部扩

大经营规模,做好数据监测和内部财务管理升级,督促加盟店全

面、及时完成各项统计数据填报工作。(流通处牵头负责)

2.实施时间:2021 年—2023 年。

(三)培育发展大型商贸企业。

1.奖励标准。

批发业。自 2020 年起,销售额首次超过 50 亿元、100 亿元、

150 亿元、200 亿元、250 亿元、300 亿元、350 亿元、400 亿元,

次年销售额增速高于全区行业增速的限额以上批发业法人企业,

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200 万元、

250 万元、300 万元、350 万元、400 万元奖励。(运行处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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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自 2020 年起,销售额首次超过 10 亿元、20 亿元、40 亿

元、80 亿元、100 亿元、150 亿元、200 亿元,次年销售额增速高

于全区行业增速的限额以上零售业法人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不

超过 50 万元、8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

元、400 万元的奖励。(运行处牵头负责)住宿餐饮业。自 2020

年起,营业额首次达到 1 亿元、2 亿元、5 亿元以上,次年营业额

增速高于全区行业增速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分别

不超过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的奖励。(流通处牵头负责)

集团类企业直接控股 51%以上的限额以上子公司营业额可以合并

统计申报,按批发、零售营业额占比分别归类为批发类或零售类

集团。连锁总部企业可按入统入库加盟店销售额或营业额合并统

计申报。以企业申报并经统计局核准后数据为准。

2.实施时间:2021 年—2023 年。

(四)培育电子商务平台和龙头企业。

1.奖励标准。

电商平台。自 2020 年起,对在广西设立独立法人的电子商务

交易平台型企业新增首次纳入一套表统计,次年交易额同比实现

正增长且达到 20 亿、40 亿、60 亿以上,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60 万元、100 万元。(电商处牵头负责)电商龙头企业。自 2020

年起,对全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次年线上、线下业务同比

增长 10%(含)以上、且实物商品网络零售达到 2 亿元、5 亿元、

10 亿元以上,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60 万元、100 万元,鼓

160

第170页

励企业扩大实物商品网络零售。(电商处牵头负责)

2.实施时间:2021 年—2023 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商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一

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拟定具体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开展培育壮

大市场主体工作,并结合自治区奖励政策,因地制宜,制定市场

主体培育方案、扶持政策,做好资金保障,推动消费市场主体做

大做强。

(二)加强跟踪监测。各市商务局要将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政

策作为工作抓手,与发展广西商贸服务业运行监测体系——广西

市场运行监测系统中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的监测样本企业结

合起来,及时更换新增大型样本企业,提高本市监测样本的规模

和质量。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项政策的奖励对象必须满足奖励标

准,不包括重复入库和退库企业。所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

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请各市商务局联合统计局认真做好

核对工作,进一步严格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

率,避免出现套取财政补贴资金情况。

(四)严格责任追究。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

161

第171页

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数字弄虚作假

骗补的企业将取消享受政策资格,依法追缴已发放的补助,并按

有关规定依法纳入征信系统。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1 年 9 月 26 日

162

第172页

桂林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桂林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

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服务业办〔2021〕1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桂林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

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 年 10 月 21 日

163

第173页

桂林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落实《桂林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

发展若干措施》,加快构建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新体系,进一步增

强服务业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实施细则。

一、优化发展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限制

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进一步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发展相关文

件精神,大幅放宽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

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面向非公有制经济开放,向社会资本释放

更大发展空间。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破除制约市场竞争

的各类障碍和隐性壁垒,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

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支

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进一步激发活力和创造力。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三大园区管委会等]

(二)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其他责任单位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共同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办事流程。

在全市范围内(含县、市、区)实施注册资本登记、企业住所登

164

第174页

记、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先照后证”,“一址多照、一照多址”

等多项改革。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加速推进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公司)。允许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权、股权、债权、林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不受

限制。全市各登记窗口都通过报纸、网站、手机 APP、宣传栏、

显示屏、宣传手册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并在登记改革中实行风

险防控机制,全面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确保“放管服”改革的顺

利实施。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

民政府、三大园区管委会等]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出台的关于支持服务业企业的一揽子税

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及时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

优惠政策。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科技型、创新

型服务业企业,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的企业所

得税优惠税率。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各

项抵扣政策,打通企业抵扣链条,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增不动

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且可一次性全额抵扣。税收优惠政策均实

行由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直接申报即可享受。对规(限)上服务业企业现行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标

准收取,并按规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165

第175页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等]

(四)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每年在市财政预算安排 1000 万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同时

积极争取上级各类专项补助资金,用于促进我市服务业的发展。

整合我市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创新投入方式,重点

以产业基金、股权投入和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服务业加

快发展。扶持重点业态、重点项目、重大载体和重点企业发展,

支持集聚区建设发展、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支持服务业自

主创新。具体详细规定依据《关于印发〈桂林市发展服务业引导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商〔2013〕25 号)、《广西壮

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3 号)执行。

各县(市、区)、各园区应根据财力情况,安排服务业发展专

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

游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大园区管委会

等]

(五)优先保障用地

对重大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

重大服务业项目用地做到应保尽保。新办现代服务业企业利用工

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符合国土

空间规划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

166

第176页

渡期政策(过渡期为 5 年)。过渡期满后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

手续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

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鼓励符合条件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按规划

依法变更用途,转向发展物流、旅游、养老、文化、教育、体育

等产业。项目供地后,由县(市)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实

施用途监管。

对全球和全国知名连锁酒店等高品质特色酒店(非经济型)

项目用地,可按照评估价格不高于相同条件下商业零售、批发等

服务业用地评估价的 70%确定出让起始价及底价。高品质特色酒

店(非经济型)由县(市)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牵头认定。项目供

地后,由县(市)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实施用途监管。

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

目的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工业园区内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兼容设施

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15%,兼容用途的土地、

房产不得分割。项目供地后,由园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用途

监管。

支持在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铁产业园内,对新一代

信息技术服务业、数字文化创意服务业以及其他具有创新创意、

专业化程度高、知识密集特征的现代创新型服务业探索试点“一

产一策”项目供地政策,每个园区原则上划定不超过 200 亩的试

点区域,项目用地土地出让(或租赁)价格以工业用地价格为基

准,按工业用地评估价的 1.5 倍修正后评估确定。试点面积已供

167

第177页

完且确需增加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涉及大型物流项目、研

发型总部项目、专业运营商项目等重大现代创新型服务业项目需

要增加试点用地面积的,不受 200 亩试点供地规模限制,实行“一

事一议”。现代创新型服务业项目实行认定准入,由园区管委会组

织辖区内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对

项目进行审核认定,出具认定意见,同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自

然资源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项目供地后,由园区

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用途监管。

对违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追究违约责任并责令限期

整改,整改期间涉及相关费用和经营损失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

并将企业失信行为纳入桂林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企业

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民政局、教

育局、体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各

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大园区管委会等]

(六)加大融资支持

1.对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等方式融资,单户企业

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 5000 万元(含)以上的,或集合企业发债规

模年度累计在 2 亿元以上的,按融资额的 0.5%给予奖励,最高不

超过 100 万元。

申报公司债奖励资金所需材料:桂林市企业上市扶持(奖励)

资金申请表(附件 1)及书面请示(附件 2)、债券募集说明书(复

168

第178页

印件)、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的核准文件(复印件)或证券交

易所对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复印件)、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或入

账凭证(复印件)、其他材料。

申报企业债奖励资金所需材料:桂林市企业上市扶持(奖励)

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1)及书面请示(附件 2)、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核准的批复(复印件)、债券募集说明书

(复印件)、企业簿记建档发行结果等相关公告或证明文件、募集

资金的验资报告或入账凭证(复印件)、其他材料。

申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奖励资金所需材料:桂林市企

业上市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1)及书面申请(附

件 2)、募集说明书(复印件)、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的《接

受注册通知书》(复印件)、发行情况公告、基本信息及入账凭证

复印件、其他材料。

2.对服务业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通

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的,市财政按照融

资额的 0.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申报所需材料:桂林市企业上市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附

件 1)及书面请示(附件 2)、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复印件)、

发行情况报告书及上市公告书(复印件)、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

印件)、其他材料。

具体详细规定依据《桂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桂林市财政局关

于桂林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的若干意见》(市金办〔2018〕1

169

第179页

号)、《桂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桂林市鼓励

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金办〔2019〕

1 号)执行。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等]

(七)完善价格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用电、用水政策的宣传力度,

使服务业市场主体知晓政策;加强部门协同,认真处理 12315 等

投诉举报平台反映的违规问题线索,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

查处用电、用水违规加价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对违法情节

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转供电主体,列入信用监管黑名单,依法

依规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城管委、桂林供电局]

(八)强化人才支撑

1.将在我市创办服务业企业或开展成果产业化活动的人才、

用人单位及中介机构纳入《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适用范

围,对成功促成人才引进的上述单位和个人,按我市高层次人才

奖励政策的相关规定给予伯乐奖。

(1)政策依据

《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市办发〔2019〕19 号)

(2)申请条件

对促成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企业、民营人才中介机构或

170

第180页

个人(我市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予以奖励。

(3)奖励标准

每引进 1 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人才类别 全职引进 柔性引进 备注

第一类人才 50 万元/人 25 万元/人 对同一引进对

象,“伯乐奖”

只奖励 1 次,且

企业、民营人才

中介机构、个人

(我市已认定的

高层次人才)只

奖励一方。

第二类人才 25 万元/人 12.5 万元/人

第三类人才 10 万元/人 5 万元/人

第四类人才 5 万元/人 2.5 万元/人

第五类人才 2 万元/人

/

第六类人才 1 万元/人

备注:具体奖励标准及享受条件按《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

办法》(市办发〔2019〕19 号)相关规定执行。

(4)申请材料

《桂林市高层次人才“伯乐奖”申报表》(桂林人才网上下

载)、申请对象的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含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或信用代码证等)、如申报对象为民营中介机构的,需提供引进

人才所在用人单位的同意申报说明材料、当年发布的奖励申报通

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申报对象为我市高层次人才的,需提供高层次人才证书、

人才绿卡、身份批文(三者择其一);

171

第181页

(5)办理程序

申报人备齐材料提交至桂林市高层次“一站式”服务大厅服

务专窗→服务专窗核验相关材料→服务专窗初审→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复审→市委人才办复核→申请专项资金→发放奖励。

(6)受理时间及地点

申请奖励由桂林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大厅集中受理,

具体时间以当年发布的奖励申报通知要求为准。联系人:黄玲,

联系电话:0773-2822906。

2.对服务于我市新设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的年薪税前 30 万元

(含)人才给予政策支持,属于新引进的符合《桂林市高层次人

才分类目录》所述一至六类人才称谓的人才,可按规定予以直接

认定;对不具备上述目录所述对应人才称谓的,侧重纳入我市急

需紧缺人才范畴进行人才评价认定。属于存量人才,且符合《桂

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所述“丹桂育才奖”奖励条件的,按

规定予以认定。

2.1 政策依据

《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市办发〔2019〕19 号)

2.2 申请条件

(1)与我市相关单位签订 3 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

议),在相应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能引领和带动我市

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2)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属于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

172

第182页

区、七星区、雁山区、高新区(含托管区域)、经济技术开发区(含

托管区域)、高铁经济产业园(含托管区域)范围内的相关单位。

(3)有明确人才称谓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桂林市高层次人

才分类目录》所述第一至第六类人才的分类标准,选择相应类别

进行申报;急需紧缺人才,即是指无法对应《桂林市高层次人才

分类目录》,但确为用人单位所需,在关键岗位、重要职位为我

市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该类人才申报不受学历、职

称、人才称谓限制,由引进主体根据其价值和贡献,相应选择《桂

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第一至第六类人才类别申报,并统一

参加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评价。

(4)其他要求按当年人才认定申报通知要求执行。

2.3 奖励标准

全职引进奖励标准

人才类别 人才津贴 购房补贴 租赁补贴 个税奖励

第一类人才 200 万元/人 200 万元/人 5000 元/人·月

①对全职引进至企业的人才,

其缴纳的年个人所得税地方

留存部分,由受益财政予以全

额奖励;②对全职引进至中区

直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的

第一至第六类人才,其缴纳的

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

由受益财政按留存部分的

50%予以奖励;③奖励年限不

超过 3 年。

第二类人才 60 万元/人 80 万元/人 4000 元/人·月

第三类人才 30 万元/人 60 万元/人 3000 元/人·月

第四类人才 20 万元/人 40 万元/人 2000 元/人·月

第五类人才 8 万元/人 30 万元/人 1000 元/人·月

第六类人才 4 万元/人 15 万元/人 500 元/人·月

173

第183页

柔性引进奖励标准

人才类别 人才津贴 购房补贴 租赁补贴 个税奖励

第一类人才

每年按用人

单位实际支

付年薪的

30%给予补

贴。补贴时

间最长不超

过 3 年。

/ / /

第二类人才

第三类人才

第四类人才

备注:具体标准和要求按《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规定执

行。

2.4 申请材料

桂林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可从桂林人才网上下载);

申报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等)材料;学历(学位)证书;

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等;国(境)外学历学位

须经教育部认证;符合《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所述一至

六类人才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如:荣誉证书、获奖证书、任职

证明、专利证书、项目成果、身份批文等);申报急需紧缺人才,

需提供能展现人才价值,可与《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所

述一至六类人才水平相当的佐证材料,用于参加人才评价;其他

具体要求以当年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通知为准。

2.5 办理程序

申报人备齐材料提交至桂林市高层次“一站式”服务大厅服

174

第184页

务专窗→服务专窗核验相关材料→服务专窗初审→急需紧缺人才

参加评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审→市委人才办复核→市委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公示→颁证。

2.6 受理时间及地点

奖励申请由桂林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大厅集中受理,

具体时间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3.对服务于我市新设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的引进人才、存量

人才及各类团体,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按《桂林市

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享受相应奖励和服务。

我市人才认定及奖励申报等相关工作以年度为单位集中开

展,由桂林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具体要

求以每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赵曦,联系电话:0773-2822906。地址:桂林市

象山区南环路竹木巷 8 号。)

二、促进重点领域加快发展

(九)发展壮大旅游服务业

1.旅游企业评选规则

(1)组织单位: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参评对象

175

第185页

主要提供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旅游景区管理及相关服务业

等的旅游服务业企业,不含住宿业(住宿业另行制定奖励细则)。

(3)评选周期

在《桂林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明确的期限内,

每年组织 1 次评选。所有评选企业数据采集标准统一为当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4)评选内容

①年度诚信旅游达标企业

②年度全市十佳旅游企业

③年度全市综合排名“前三”旅游服务业企业

(5)评选材料

企业申请参评的申请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

公章);能明确证明企业营业收入、纳税额情况的材料;能明确证

明企业接待游客人数情况的材料;企业诚信经营的相关证明材料;

承诺书(附件 4);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6)评选标准

①年度诚信旅游达标企业

根据企业诚信经营情况证明材料,评选出年度诚信旅游达标

企业。

②年度全市十佳旅游企业

176

第186页

根据企业营业收入、纳税额、接待人数等经营指标综合评价,

评选出年度全市十佳旅游企业。年度诚信旅游不达标企业、发生

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则该项实行一票否决。

③年度全市综合排名“前三”旅游服务业企业

全市十佳旅游企业前三名确定为年度全市综合排名“前三”

旅游服务业企业。

(7)其他事项

实际评选过程中,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可根据实际工作

情况,适当调整完善细则内容。

2.贴息项目申报材料

申请贴息补助的请示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

公章)、新开发的桂林特色旅游商品项目(产品)证明材料、用于

上述项目(产品)的贷款利息证明材料、承诺书(附件 4)、其他

需提供的资料。

3.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取

得注册专利的,经市科技局认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符合规

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

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

摊销。(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实施)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等]

177

第187页

(联系人:廖艳丽、李振 联系电话:2829109、2825692)

(十)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1.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文

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 30 万元、15 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所在县(市、区)、园区自行确定给予奖励的数额。

申报所需材料:申请奖励请示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并加盖公章);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相关

认定证明(如认定文书、表彰文书、官网截屏等);承诺书(附件

4);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2.对新推出并常态化演出的演艺项目,全年演出 200 场以上、

单次演出时长超过 40 分钟的,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申报所需材料:申请补助请示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并加盖公章);全年演出 200 场以上、单次演出时长超过 40 分

钟的项目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场演艺项目的公告、售票记

录、营业额等;承诺书(附件 4);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3.新成立文化演艺企业(景区),年营业收入达到 2000 万元

(含)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申报材料要求:申请补助请示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并加盖公章)、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承诺

书(附件 4)、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以上 1-3 项奖励可以叠加享受。

4.每年在动漫游戏、电子竞技、网络视频、智能语音、网络

178

第188页

直播、数字内容制作、数字内容应用服务等新业态中遴选不超过

5 个产业化并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奖励,前 3

名企业按其当年形成的市级财政贡献的 100%予以奖励,第 4、5

名按照其当年形成的市级财政贡献的 80%予以奖励,鼓励县(市、

区)参照执行。

遴选标准:以当年的纳税总额高低遴选出前五名给予奖励。

5.对当年投资 500 万元以上(不含人工费用)并成功入库统

计,通过改造利用旧厂房、老旧建筑、特色工业遗址、历史建筑

街区,从事网络游戏、动漫、卡通、数字型媒体、书画艺术创造、

艺术品展览等文化产业业态且正常经营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

次性补助。

申报材料要求:申请补助请示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并加盖公章)、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关于年度投资的审计报

告、入库统计的相关证明材料、承诺书(附件 4)、其他需提供的

资料。

6.对经批准在我市举办根雕、观赏石艺术博览会或展览会,

参展单位在 200 家以上(其中外地参展企业在 30 家以上),专业

观展企业(含个人)在 200 家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申报所需材料:申请补助请示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并加盖公章);在我市举办根雕、观赏石艺术博览会或展览会,

参展单位在 200 家以上(其中外地参展企业在 30 家以上),专业

观展企业(含个人)在 200 家以上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展

179

第189页

会的公告、参展企业回执函、展会相关照片等;承诺书(附件 4);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7.支持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打造桂林根雕、观赏石品牌推广

平台,通过举办博览会、外出参展、义卖、拍卖、精品集出版等

进行形象推广,通过与旅行社合作、在酒店投放宣传资料等进行

旅游推广,通过根雕、观赏石线上线下结合的交易平台进行商贸

推广,对经认定的根雕、观赏石品牌推广平台、年度成交额达 2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要求:申请补助请示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并加盖公章)、根雕、观赏石品牌推广平台的市级认定材料、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成交额达 2000 万元(含)以上的专项审计报

告、承诺书(附件 4)、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8.支持开展根雕作品精品评选活动,对经批准的全市层面的

权威评选活动,排名前 5 的作品分别给予 5 万元、4 万元、3 万元、

2 万元、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申报材料要求:申请奖励请示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并加盖公章)、经批准的全市层面的权威评选活动相关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活动方案、批准文件、作品照片等)、承诺书(附件 4)、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博览事

务局、财政局、税务局等]

(联系人:倪勇 联系方式:18277323200)

180

第190页

(十一)推动金融业集聚发展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且成功入库统计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

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

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

自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 1%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最

高不超过 100 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 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

2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 50 万元。

申报所需材料:书面申请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动

产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办公用房购买发票或租金发票、自建房

承建合同及转账证明、其他材料。

2.鼓励市外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基金、创投(风投)、私募股

权投资等金融投资管理机构,自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年实际纳税

额 1 亿元及以上的按其市级财政贡献的 90%奖励,5000 万元(含)

—1 亿元的按 80%奖励,1000 万元(含)—5000 万元的按 70%奖

励,500 万元(含)—1000 万元的按 60%奖励,100 万元(含)

—500 万元的按 50%奖励。年实际纳税额在 5000 万元及以上的,

对每家公司不超过 5 名高管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在我

市实际缴纳的“工资和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市财政留成部分

的 50%。

申报所需材料:书面申请文件、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中基协登记、备案证明、基金实缴资金和基金管理

人实收资本到位证明、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托管协议、企业纳税证

181

第191页

明、申请奖励高管人员的个人纳税证明、申请奖励高管人员的薪

资证明、其他材料。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等]

(十二)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

1.申报对象及支持内容。

(1)对新认定的国家 3A、4A 和 5A 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支持物流企业开

展智能化建设,对实施物流信息系统,项目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

上的物流企业,待项目竣工验收投入运营服务后,在争取上级资

金的同时,按其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

超过 50 万元。(3)鼓励商贸企业、工业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给我

市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年外包物流业务收入达 1000 万元(含)以

上且外包部分实现销售额占其总销售额 50%以上的予以奖励,同

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4)对从事运输、代理、仓储、

装卸、配送、包装、冷链、快递区域分拨配送、多式联运转运等

服务的物流企业,若符合《产业结构指导调整目录》的,可在西

部大开发政策规定范围内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物流

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对符合条件的物

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申报材料。物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3)、企业营业执

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附件 4)。

182

第192页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

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桂林海关

等]

(联系人:陈国平,联系电话:2830720)

(十三)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

1.服务积极开展科学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业

(1)支持对象及申报条件

年度技术研发费用达 1000 万元(含)以上且在桂林市成功入

统的驻地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业。

(2)补助标准

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申报须提供材料

《桂林市技术研发经费补助经费申请表》(附件 5)、申请机

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扫描件(三

证合一的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研

发费用证明材料(由桂林市统计局与市科技局协调提供)。

2.服务积极开展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

(1)支持对象及申报条件

对我市 2020 年引导企业积极吸纳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技术

成果,对企业申报的在本地实施转化的项目,经评审认定产生经

济效益明显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183

第193页

(2)补助标准

按项目投入(包括购买技术成果、委托技术开发或实施科技

成果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等形式)的 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

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3)申报须提供材料

《桂林市科技成果交易活动补助经费申请表》(附件 6)、申

请机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扫描件

(三证合一的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项目投入证明(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并提

供技术合同及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采用货币方式交易的,

需提供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和卖方的正规发票。发票的品名须与

项目合同一致,且备注与项目合同相关信息,否则可认定为发票

与项目合同不符。采用技术入股或者收入分成方式交易的,提供

买、卖双方约定的股权分配文件包含股权价值证明或者收入分成

文件,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股权变更相关证明材料);企业

纳税证明和财务报表;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任意年度

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经济效益的专项审计报告。

3.其他有关事宜及联系方式

请县区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盖章扫描发送至市科技局社会发

展科技科邮箱,并将纸质版材料送至临桂青莲路发展投资大厦北

楼 2008 室。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统计局、财政局等]

184

第194页

(联系人:郑寒剑,李斐 联系电话:0773-2824552 邮箱:

kjjsfk2016@163.com)

(十四)鼓励发展商务服务业

1.支持国内外知名的咨询公司、资产评估、科技中介(代理)、

人力资源(不含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在我市注册

成立法人分支机构(独立纳税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纳税

申报为准)达 1000 万元(含)以上且成功入统的,按其对桂林市

级财政贡献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

申报程序及所需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填写《桂林市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财政贡献奖励申报审核表》和企业本年度纳税申报

(电子版)资料并加盖市税务部门公章,并携市市场监管部门核

发有效的营业执照、市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有效的行政许可证和市

统计部门审核入统名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经市

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牵头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鼓励引进会展公司,对知名展览机构在我市新组建的合资

公司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重点资助 UFI 认证的

机构和项目),年度内举办展会累计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或年度主

营业务收入(以纳税申报为准)达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

会展活动进行补助,补助办法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桂林市会展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

〔2012〕212 号)执行。

185

第195页

申报程序及所需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填写《桂林市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纳税奖励申报审核表》和企业本年度纳税申报(电

子版)资料并加盖市税务部门公章,并携市市场监管部门核发有

效的营业执照、市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有效的行政许可证和市统计

部门审核入统名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经市财政

部门审核后,由牵头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鼓励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户我市开展业务。对

在我市注册并正常运营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成功入统后年度纳

税总额达 1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申报程序及所需材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一步细化实

施。

4.我市的用人单位通过在我市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正

式引进市外高技能人才或税前年薪在 50 万(含)以上的各类高端

领军人才,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且工作满一年的,且认定为我

市高层次人才的,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用人单位支出中介费

50%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人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 万元,每家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本条规定在执行

期内与我市其他优惠政策重叠时,按照“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

复”的原则执行。

申报程序及所需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填写《桂林市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申报审核表》和用人单位支出

的中介费的发票单据,并携高层次人才劳动合同和社保登记和市

186

第196页

人才办审核的《桂林市引进市外高技能人才资格》以及税前年薪

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牵

头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5.支持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主品牌建设,对新获得全国、

全区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人力资源机构,分别给予 20 万

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程序及所需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填写《桂林市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示范奖励申报审核表》和人社部或区人社厅颁

发的获得全国、全区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人力资源机构

文件和证书,并携市市场监管部门核发有效的营业执照、市行政

审批部门核发有效的行政许可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

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牵头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6.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产业园区合作,搭建人才共享平

台,完善体制机制,探索开展多种方式的人才共享。对经认定的

人才共享平台,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程序及所需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填写《桂林市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人才共享平台奖励申报审核表》和园区管委会与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签定人才共享协议以及经市人才服务中心对认定

人才共享平台的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市财政部

门审核后,由牵头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博览事务局、财政局、

税务局、统计局,三大园区管委会等]

187

第197页

(联系人:唐宁远,联系电话:15977081688)

(十五)大力支持大健康服务业发展

1.积极组织重点支持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申报自治区和国家

相关扶持资金、专项债和信贷资金。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

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 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

直接申报即可享受,具体由市税务局组织实施。实行非公立医疗

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具体申请程序

由市卫生健康委、供电局等组织实施。实行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

服务的机构与公立养老机构同等享受用水、用电、用气、有线电

视收费优惠政策,具体申请程序具体由市民政局、供电局等单位

组织实施。支持用电量达到要求的大健康龙头企业参与电力市场

化交易,具体由市供电局组织实施。

2.鼓励科技企业布局大健康产业,对企业开发养老互联网平

台、大健康数据平台、互联网医疗平台的,平台通过评估后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相关科技企业自主向辖区发展改革部门申

请,初审通过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进一步认定评估,确认符合

条件后按程序发放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申请奖励请示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

加盖公章);企业布局大健康产业开发养老互联网平台、大健康数

据平台、互联网医疗平台佐证材料;承诺书(附件 4);其他需提

供的资料。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民政局、税务局、

188

第198页

财政局、桂林供电局等]

(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宋韶锋 联系电话:2848463 )

(十六)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

1.支持发展新兴软件及服务(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互

联网+应用服务、网络监测及安全服务、数字文化创意、5G 产业

应用、北斗导航及应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对获批自治区

级数字广西建设标杆引领的软件和信息服务类企业或项目,给予

30 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申请奖励请示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

加盖公章)、获批自治区级数字广西建设标杆引领的软件和信息服

务类企业或项目的相关批文、承诺书(附件 4)、其他需提供的资

料。

2.结合数字桂林建设,引导调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

方积极性,鼓励政府部门开放数据,推动大数据在智慧旅游、城

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医疗、养老、教育等与市民生活密切

相关领域的应用,经认定被我市各级政府部门采用的新一代信息

技术服务产品或服务,供应商在我市注册的,给予单个合同总额

20%的采购补贴,单个合同补贴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申报要求及材料:申请单位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高

等学校、科研院所或社会组织,提供相关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产品(服务)应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

务业领域范围,生产过程符合节能减排技术标准且具有技术先进

189

第199页

性和创新性,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具有潜在的经

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够显著降低生产成本,比同类产

品(服务)有明显的价格优势;申请单位需要提供产品(服务)技术

先进性和创新性的相关材料、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具有法定资质

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相关证书等(扫描件);与

我市各级政府部门签订的采购合同。

3.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财政扶持资金,对获得自

治区级以上资金支持的产业化项目,按照上级支持资金给予 1:1

地方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 200 万元。

申报材料:申请奖励请示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

加盖公章)、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资金支持的产业化项目的相关文件

及支持资金到位证明、承诺书(附件 4)、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4.年实际纳税总额在 5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对每家企业不

超过 5 名高管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在我市实际缴纳的

“工资和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市财政留成部分的 50%。

申报材料:申请奖励请示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

公章)、年实际纳税总额在 500 万元及以上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拟

奖励高管简历、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发展改

革委、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城管委、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教育

局、税务局、财政局]

(联系人:倪勇 联系方式:18277323200)

190

第200页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十七)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

业做大做强

1.申报对象及支持内容。

(1)年销售额总量超过 1 亿元、同比增速超过 10%的限额以

上批发、零售企业(大个体),依照“该企业(大个体)年销售额

在 1 亿元基础上,每增加 1000 万元计 0.1 分;同比增速在 10%基

础上,每增加 1 个百分点计 0.2 分”的方法计分,分值加总按从

大到小排序,对分别居前 5 位的批发、零售企业(大个体)给予

10-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年营业额总量超过 5000 万元、同比增速超过 10%的限

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大个体),依照“该企业(大个体)年营

业额在 5000 万元基础上,每增加 100 万元计 0.1 分;同比增速在

10%基础上,每增加 1 个百分点加 0.2 分”的方法计分,分值加总

按从大到小排序,对分别居前 5 位的住宿、餐饮企业(大个体)

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年营业收入超 2 亿元,同比增速超过 10%以上的规上其

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依照“该企业年营业收入在 2 亿元基础上,

每增加 1000 万元计 0.1 分;同比增速在 10%基础上,每增加 1 个

百分点计 0.2 分”的方法计分,分值加总按从大到小排序,对分

别居前 10 位的企业给予 10-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材料。限上商贸企业和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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