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惠企1月份汇编(2024.1)

发布时间:2024-1-2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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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惠企1月份汇编(2024.1)

1504.公示发文。市科技局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和异议排除的,予以发文认定。(二)日常管理1.市科技局运用孵化器数字管理平台进行市级孵化器日常管理。市级孵化器运营主体应按要求填报真实、完整的信息,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应协同做好信息审核。2.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等五个等次。评价结果为三星及以上等次的市级孵化器,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3.市级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3 个月内向注册地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应组织审核,开展实地核查,将审核意见上报市科技局。4.市级孵化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1)连续 2 年评价结果为二星、一星等次的;(2)在申请认定、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3)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四、扶持政策(一)运营资助。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五星、四星等次的市级孵化器,按照五星 30 万元、四星 20 万元给予运营资助。(二)绩效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三星及以上等次的市级孵化器,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 1 年内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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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惠企1月份汇编(2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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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对接服务力度。依托“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在线”应用,提高帮扶针对性和有效性。

12.充分发挥零工市场作用,为劳动者提供更多就地就近就业以及灵活就业机会。

五、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13.持续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进一步畅通劳动保障维权渠道,推广“浙江安薪码”,全面落实“一地投诉、全省联动”机制,开展欠薪问题政府领导集中接访日活动和部门集中接访周活动,线上线下同步化解各类欠薪纠纷,确保查实的欠薪问题在春节前动态清零。14.常态化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重点查处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劳动用工中可能存在的民族、性别等歧视违法行为,促进招人用人公平公正。

15.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强源头稳控和多元化解,落实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把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苗头解决在萌芽、化解在基层。

各地要切实提高站位,把春节期间企业稳工稳产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实抓好,明确工作责任,加强部门协同,正面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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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2024 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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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关于第六批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拟认定名单和前五批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评估结果的公示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认定和评估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3〕53号)精神,在各市推荐基础上,经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评估,现将拟认定的第六批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名单和前五批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2024 年1 月18日至1月24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等形式,向省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中心就业管理处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所反映的情况要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本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联系方式:0571-85108829、85108832(传真)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50 号邮 编:310063

附件:

1.第六批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拟认定名单2.前五批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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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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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2022年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浙经信软件〔2023〕289 号各有关单位:

经审定,现将《2022 年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统计公报》印发给你们。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通信管理局2023 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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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 2023 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项目清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有关要求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 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装备〔2023〕198 号),经企业申报、地方推荐,省经信厅牵头审核并向社会公示,确定 2023 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项目10项,省级补助资金将在 2024 年度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统一下达。请各市、县(市、区)在收到省级财政资金下达的文件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2023 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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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策篇1.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高〔2023〕118 号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打造创新创业的新天堂,经研究制定了《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 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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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打造创新创业的新天堂,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

(一)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市级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三)市级孵化器认定管理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的政策制定、认定考核和业务指导;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的审核推荐、日常管理等工作。二、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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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孵化器包括市级标准化孵化器和市级专业化孵化器两种类型。

(一)申请认定市级标准化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孵化器运营主体应依法登记注册,发展方向清晰,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运营满1 年。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用于企业孵化的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有效租期应不少于 3 年。

3.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配备创业导师不少于 2 名。

4.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 15 家,且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 10%。

5.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投资在孵企业不少于 1 家。

6.孵化器运营主体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二)申请认定市级专业化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市级标准化孵化器申请认定条件。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 60%。

3.能够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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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富阳、临安、桐庐、淳安、建德等区、县(市)的市级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等要求可降低20%。(四)本办法中在孵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孵企业: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或开展高价值科技成果转化,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场地内,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3.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 个月,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 个月。(五)在孵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2.累计获天使投资额或风险投资额超过500 万元;3.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 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三、申报与管理

(一)认定程序

1.在线申报。孵化器运营主体通过孵化器数字管理平台在线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2.审核推荐。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向市科技局提交核查报告和推荐名单。

3.复审核验。市科技局对推荐名单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提出拟认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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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示发文。市科技局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和异议排除的,予以发文认定。

(二)日常管理

1.市科技局运用孵化器数字管理平台进行市级孵化器日常管理。市级孵化器运营主体应按要求填报真实、完整的信息,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应协同做好信息审核。

2.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等五个等次。评价结果为三星及以上等次的市级孵化器,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3.市级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3 个月内向注册地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应组织审核,开展实地核查,将审核意见上报市科技局。

4.市级孵化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1)连续 2 年评价结果为二星、一星等次的;(2)在申请认定、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3)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四、扶持政策

(一)运营资助。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五星、四星等次的市级孵化器,按照五星 30 万元、四星 20 万元给予运营资助。(二)绩效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三星及以上等次的市级孵化器,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 1 年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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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服务企业备案的,给予所在市级孵化器每家不超过15 万元的绩效奖励。

(三)升级奖励。对市级孵化器新升级为省级孵化器的,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从省级孵化器升级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再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运营资助、绩效奖励、升级奖励经费按照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体制分摊。

五、促进与发展

(一)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成果转化园(加速器)—科技园区”的全链条孵化体系,鼓励市级孵化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全要素、全周期的创新创业服务。

(二)鼓励孵化“飞地”建设,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开展垂直孵化,扩大孵化载体建设覆盖面,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落实省级及以上孵化器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等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在孵企业给予房租减免、对孵化毕业企业适当延长房租减免期限。(四)支持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加强各地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六、附则

本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2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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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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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认定2023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杭科高〔2023〕120 号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杭科高〔2023〕118号)的有关规定,经过公开征集、各区县(市)科技局审核推荐、专家实地走访和评审、公示以及行政决策等程序,决定认定“威星科创园”等 51 家孵化器为 2023 年度市级标准化科技企业孵化器,“杭州蚂蚁链产业创新中心”等 2 家孵化器为2023 年度市级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

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指导和支持。孵化器运营机构要及时在“天堂e 创”上完善信息,做好企业入孵、融资和双创活动等备案登记,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打造“双创”升级版,推动高质量发展。

附件:

1.2023 年度市级标准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docx

2.2023 年度市级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docx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 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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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杭州市经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3 年版)的通知杭经信材料〔2023〕120 号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经信科技局):为加快推进新材料产业化和规模化应用,市经信局制定了《杭州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3 年版)》,现予印发,自 2023 年 12 月 29 日起施行。

附件:《杭州市重点新材料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3年版)》.pdf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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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55

4.杭州市经信局关于公布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遴选服务商名单的通知杭经信产数〔2024〕2 号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经信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 号)文件精神,和《2023年浙江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杭州市)》的部署安排,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面向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及健康、通信设备制造三个细分行业,组织遴选一批数字化改造服务商。经服务商自主申报、区(县、市)经信部门推荐、专家遴选评审、官网公示等程序,遴选试点总包服务商 8 家、遴选试点服务商52 家(含8 家总包服务商)、试点培育服务商 90 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现将名单予以公布。附件: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遴选服务商名单.docx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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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56

5.关于《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服务中心(杭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章程》的通告为规范事业单位运行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市委编办相关文件精神,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服务中心(杭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修定了本单位章程。经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查、杭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现将章程予以通告。附件: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服务中心(杭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章程.pdf

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服务中心(杭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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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57

6.关于 2023 年度杭州市首台(套)装备拟认定名单的公示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高端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要求,经企业申报、区级经信部门审核、市级专家评审,拟认定 59 个产品为2023 年度杭州市首台(套)装备,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2024 年 1 月 23 日—2024 年1 月29 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经信局高端装备处或驻局纪检监察组反映。联系电话:85257118、85257119(高端装备处),85257148(驻局纪检监察组)。

附件:拟认定 2023 年度杭州市首台(套)装备名单.doc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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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58

7.2023 年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拟授奖组织公示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22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2023 年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经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审查表决,确定了15 家拟授奖组织,现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拟授奖组织名单(按行政地域排序)1.杭州口腔医院集团有限公司2.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3.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4.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5.杭州龙冠实业有限公司

二、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拟授奖组织名单(按行政地域排序)

1.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5.杭州市保俶塔实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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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59

三、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优胜奖拟授奖组织名单(按行政地域排序)

1.杭州罗莱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浙江省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3.杭州大和热磁电子有限公司4.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5.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公示时间

2024 年 1 月 20 日至 2024 年 1 月26 日,公示期7 天。五、反映问题的方式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违法违规等问题。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具体详细。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并有可联系的方式;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署报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电话。

六、联系方式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 109 号杭州市市场监管局6 楼611房间;邮编:310016;

联系电话:8958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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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60

邮箱:qiangshiban@163.com。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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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61

8.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人社发〔2023〕141 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国资监管机构、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县(市)税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23〕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促进我市企业年金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推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应将建立企业年金纳入本单位薪酬福利保障体系,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各级人社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作指导,按照省《指导意见》,全面梳理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情况,鼓励盈利和政策性亏损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全面覆盖企业年金。经营性亏损企业实现盈利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恢复缴费并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约定补缴。政策性亏损相关情形由国资监管部门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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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62

二、推动其他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立企业年金。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等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单位竞争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结合单位自身经营等情况,逐步建立企业年金,允许采取低缴费比例起步、逐步扩大职工覆盖比例等措施建立企业年金;暂时不具备条件为全部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在确定覆盖范围时,可以为对单位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先行建立企业年金。三、推动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民主协商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劳务派遣人员企业年金原则上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发起建立,对有条件、有意愿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立企业年金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要积极为其制定适合用工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分别进行备案。

四、推动建立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有条件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人才政策对各类人才参加集合年金给予一定的支持,各区、县(市)制定的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办法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

五、积极开展区县片区年金试点。各区、县(市)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指导辖区内各类产业园区为职工建立片区企业年金,也可指导园区开展片区企业年金试点。各类园区管委会可发挥区域优势,在人力社保部门指导下,探索以园区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加入的方式,建立涵盖园区内企业和员工的企业年金。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规范执行企业年金政策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履行报备手续;建立企业年金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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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63

各企业年金理事会、法人受托机构每半年度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报送受托的本市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情况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年金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指导意见》精神,加强部门协作,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行业和人群,进一步加大企业年金政策宣传引导力度,营造企业年金发展的良好氛围。各区、县(市)要将推动建立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片区年金纳入当前养老保险重点工作内容,加快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积极推动我市企业年金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杭州市总工会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2023 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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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64

原文件: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 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9 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人社发〔2023〕141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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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65

宁波市政策篇1.关于组织开展2024 年度宁波市A类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宁波市实验室体系建设,积极争创全国、全省重点实验室,根据《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浙科发基〔2023〕40号)《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甬科合〔2022〕72号)文件规定要求,决定开展 2024 年度宁波市重点实验室A 类(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

应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

二、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的 A 类重点实验室应符合《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中市重点实验室 A 类认定条件。重点支持 2024 年争创全国重点实验室和全省重点实验室的单位申报 A 类市重点实验。三、申报流程

第179页

宁波市政策篇166

(一)在线申报。依托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宁波科技大脑”官网(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依托单位点击右上角“法人登录”按钮,使用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系统,进入“办事大厅”选择“市级重点实验室”进行填报。按照系统要求上传重点实验室申报书和相关支撑材料(平台登录、账户密码设置、系统填报等具体技术问题,请联系技术支持)。

(二)审核推荐。由归口科技管理部门对本地区依托单位填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推荐意见汇总表(附件2)并盖章确认后推荐至市科技局。请归口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审核、确保质量、择优推荐。为保证申报质量,各归口单位可择优推荐 1 个 A 类重点实验室。为支持宁波大学国家建设“双一流”高校、支持宁波东方理工大学(暂名)建设新型研究型大学、支持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建设世界一流新材料科研机构标杆典范,3 家归口单位可择优推荐2 个A 类重点实验室。四、申报时限

1 月 18 日 14 点开放网上申报系统,各依托单位在线申报的截止时间为 2 月 2 日 17 点,归口科技管理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月26 日 17 点。请在截止日期前完成在线申报和审核推荐,逾期不再受理。五、其他要求

第180页

宁波市政策篇167

(一)依托单位应严格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确保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对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且依托单位 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二)各依托单位仔细阅读《管理办法》,按照申报条件和指标解释的要求,确保填报信息规范准确。申报受理:宁波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周夏君;联系方式:0574-87910893;技术支持:0574-87811024

政策咨询:市科技局创新平台与合作处王晓;联系方式:0574-89187169

附件 1.《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pdf附件 2. 审核推荐意见汇总表.doc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1月16日【申报时间2 月2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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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68

2.关于组织 2024 年度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关键技术突破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科技创新“强基登峰”,按照《宁波市“科创甬江 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甬科高〔2023〕73 号)相关要求,现启动 2024 年度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关键技术突破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计划

本批发布集成电路、数字孪生、软件信息(人工智能)、新材料、关键零部件、高端装备、空天海洋、现代农业、生命健康、碳达峰碳中和、文化科技与现代服务业等 11 个专项共计214 个项目指南。二、基本要求

1.项目内容应符合专项方向、涵盖申报指南所列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根据研发投入实际需求,进行预算编制和预算说明,实事求是提出项目经费资助申请;项目执行期一般为3 年(种业项目不超过5年)。

2.项目内容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以及经济和技术指标;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相关承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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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69

3.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无重大违规行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失信记录。4.对于同一指南方向,原则上同一申报单位只能申报1项,指南明确的除外。

5.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在项目预算编制时,不得从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间接费用。

6.参与本批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参与编制的专项指南中的所有项目,也不得列入项目团队成员名单。7.鼓励申报单位开展基础研究和先行投入项目研发经费,项目申报前已实际发生的项目研发投入,可以追溯确认为自筹资金并计入项目总预算,追溯期最长为申报通知发布前的12 个月,即可追溯至2023年 1 月 1 日。

8.其他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各专项申报指南。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

1.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具备研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2.具备实施项目的研发场地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需的人才条件和研发基础,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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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70

(1)企业是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2)企业 2023 年度已纳入研发活动统计报表,且2023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不低于 500 万元,或2023 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不低于300 万元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管理费用比例不低于30%的。注:请仅满足申报条件(2)的企业申报前仔细评估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公式如下),项目立项后,如核准的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不足申报条件要求将取消立项资格、追回项目拨款。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研究开发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当年形成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费用。

4.不存在承担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到期且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情况。

5.自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二)项目前 3 位负责人

1.项目第 1 位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且为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2.项目前 3 位负责人应与项目承担单位(含合作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属于高校院所的项目负责人,如存在双聘情形,可由高校院所出具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期限(包括续签)需要覆盖项目执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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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71

3.项目前 3 位负责人已承担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超过 2 项。

4.项目前 3 位负责人中途退出原在研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在原项目未提交验收申请并审核通过前,不得作为本批申报项目的前3位负责人。

四、工作流程

1.指南查看。本批次指南可于1 月22 日9:00 后登录“宁波科技大脑”(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点击“进入工作台”后查看 2024 年度“科创甬江 2035”关键技术突破计划项目指南。2.申报填报。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1月24日 12:00 至 2 月 19 日 17:00。申请人登录“宁波科技大脑”,按要求进行在线填报(新用户需注册),上传相关附件。3.归口审核。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于 2 月 23 日 17:00 前通过“宁波科技大脑”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归口管理单位公章的推荐函扫描后,发送电子邮件或由浙政钉提交我局。纸质材料由申报单位自行留存备查,无需提交。4.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本申报通知要求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5.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实地核查情况和全市产业经济发展目标,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

6.社会公示。经向社会公示 7 天无异议后予以发文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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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72

7.签订合同。申报单位根据立项文件明确的财政补助金额,在规定期限内与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单位签订三方合同任务书。五、政策支持

(一)支持方式

对于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要求企业投入相应的自筹经费(详见各专项指南);对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含企业法人性质的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牵头承担的前沿引领技术攻关项目,鼓励自筹经费投入,但不作具体比例要求;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分批拨付。(二)支持强度

项目支持额度见申报指南。原则上对同一指南方向的项目立项不超过 1 项,如专家评审意见相近且评价优良,在项目技术路线明显区别的情形下,可视情支持多项。

(三)其他事项

1.本通知中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指科创甬江2035计划、科技创新 2025 重大专项、创新联合体、创新挑战赛等项目,不包括基础研究及公益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和科技人才建设专项三类项目。2. 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如立项补助经费低于申请经费的,原则上不降低项目总预算,经费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3.企业为牵头申报单位的,2023 年度研发费用不足5000万元的,牵头承担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不超过2 项;研发费用5000万元(含)至 1 亿元(不含)的企业,牵头承担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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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73

研项目可承担 3 项(研发费用每增加5000 万的,可增加1项,以此类推);对于 2023 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 亿元的企业,不受在研项目限制。4.医疗卫生机构牵头申报单位的,原则上为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牵头申报,2023 年度研发费用不足1000 万的,同一指南方向限申报1项;研发费用 1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不含)的,同一指南方向申报不超过 2 项;研发投入超过5000 万的,同一指南方向申报不超过 3 项。同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自筹配套经费。5.2023 年研发费用和研发内部支出费用,暂以电子税务局下载的企业利润表(加盖单位公章)、医院科研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或第三方佐证材料为依据。项目立项后,相关单位需提供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内部研发支出费用进行披露。对于数据造假行为,将取消项目立项、追回项目拨款、对相关责任主体作不良信用记录等。

六、联系方式

(一)网络技术咨询

联系电话:87811024

(二)专项指南咨询

工业领域申报咨询:

高新处 陈宇飞、潘美君;联系电话:89292528、89187097平台处 王晓;联系电话:89187169

农社领域申报咨询:

农社处 朱可扬、李春荣;联系电话:89292254、8929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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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74

(三)推荐函受理

联系人:资诚处 陈志伟;联系电话:89292202

E-mail:zwchen_zju@qq.com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1月19日【申报时间2 月19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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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75

3.关于公布宁波市2023 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甬高企认领〔2024〕1 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 2023 年 12 月 27 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宁波市认定机构 2023 年认定报备的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公告》,现将我市 2023 年度第一批认定的3281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请各地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所属地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辅导、监督和管理,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为创建高水平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宁波市 2023 年度第一批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docx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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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76

4.关于印发《宁波市高端装备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 版)》的通知甬制造业办〔2024〕1 号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为深入实施装备首台(套)提升工程,强化装备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我办编制了《宁波市高端装备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 版)》,现印发你们。望各地各部门广泛宣传推广首台(套)产品,加大首台(套)产品在政府采购、国有投资等项目中的示范应用,创造条件建立首台(套)产品示范应用场景,拓展装备首台(套)产品应用市场,促进全市高端装备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宁波市高端装备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版).doc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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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开展 2024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预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科技局,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及早掌握目标企业现状,为后续分批次认定和精准服务创造条件,有效提升申报质量,经研究,拟组织开展 2024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预申报对象

(一)资格到期需重新认定的2021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二)已排摸的拟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新申报企业;(三)拥有知识产权的规上工业、资质建筑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及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有意愿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但需科技部门辅导的科技型企业;(五)有意愿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他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等。

二、预申报流程

(一)注册登录

预申报企业登录“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认定网,gaoqi.kjj.ningbo.gov.cn),点击“法人登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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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78

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法人账号登录,无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的企业需先注册。

登录后,点击“企业管理”-“企业基本信息”,正确填写(更新)企业基本信息,保存后提交,方可开始预申报。(二)预申报

通过“高企认定”-“高企认定申报(预申报)”-“开始预申报”,新建预申报表单,按照提示要求填写相关数据,并自行模拟专家打分。填报过程中可实时保存,企业在提交之前可修改表单内容。数据填写完整并确认无误后保存,返回预申报主界面,点击“提交”,完成预申报。

预申报期限为 2023 年 12 月 19 日至2024 年1 月31 日。2024年正式申报拟分两批次展开,允许第一批未通过企业优化完善后参加第二批申报。未在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参加预申报的企业不得参加2024年第一批正式申报。预申报期限后,为方便其他企业自评自测,系统将继续开放。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本次预申报采用网络填报并仅需填写关键性指标。部分数据无法精确掌握的,企业可以先行预估。本次填写内容和打分情况仅作为后续精准服务企业、提升企业认定通过率的依据,将不会作为正式申报判定依据。企业填报过程中若存在不符合项(如存在一票否决项、总分不超过 70 分等),也请提交表格,后续市县两级科技管理部门将根据填报信息开展辅导。三、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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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从25%降低为15%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12 月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财税〔2023〕43 号)。(三)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10 年(财税〔2018〕76号)。(四)高新技术企业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奖励:1. 市级奖励:《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行动方案(2022-2025 年)》(甬党办〔2022〕38 号)(1)成本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成本补助(事前补助);

(2)认定补助:符合条件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补,符合条件企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补;

(3)“上规”和“上高”补助: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额外一次性奖励10 万元。高新技术企业首次上规模的,额外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上述奖励可叠加享受,最高奖励35 万元。2. 区(县、市)级奖励:可咨询当地科技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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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市级重大专项,并给予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补助,并在研发投入后补助、亩均效益评价、政府采购招投标、高层次人才招引、上市融资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支持。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预申报是决定全年认定工作的关键。为力保一季度高企工作开门红,请各地科技管理部门高度重视预申报工作,组织企业按时录入、应报尽报,确保预申报企业数量超过全年目标数(力争达到 120%)。预审报进度将实时监测并每周全市通报。(二)全面排摸动员。市科技局已对全市规上企业、规下企业及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下发。请各地在确保已排摸企业全部参加预申报的基础上,下沉一线,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资源,针对下发名单,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逐一排摸,上门服务,与研发投入“诊断+提升”行动有机结合,千方百计动员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三)加强精准辅导。各地要根据本次预申报情况,加大分析研判,对条件成熟的,做好第一批认定准备;对条件不充分的,加强查漏补缺、补齐短板。各地要认真总结预申报工作,根据掌握情况制定中长期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持续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咨询: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夏杰87910712

市科技局高新处 陈宇飞 89292528

网络填报技术支持:市信息院赖中恩87970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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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81

附件:各区(县、市)、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联系方式.docx宁波市科学技术局2023 年12月18日【申报时间1 月3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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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82

6.关于 2023 年宁波市产教融合“五个一批”项目中期评估结果的公示根据《宁波市加快推进产教融合“五个一批”建设工作方案》(甬发改社会〔2021〕579 号)文件要求,经组织审核、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市评审工作组确认2023 年宁波市产教融合“五个一批”项目中期评估考核结果,现予公示。附件:2023 年宁波市产教融合“五个一批”项目中期评估结果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月9日

第196页

宁波市政策篇183

温州市政策篇1.关于第二十五届中国专利奖拟推荐项目的公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二十五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国知发运函字〔2023〕225 号)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二十五届中国专利奖参评项目的通知》(浙市监函〔2024〕1号)文件要求,现对拟推荐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 3 天,从 1 月 17 日起至1 月19 日。对公示项目如有异议,请于 1 月23 日17:00 前将书面意见递交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异议的要加盖公章,并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异议的要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 496 号;邮编:325000;联系人: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联系电话:0577-88909887附件:第二十五届中国专利奖拟推荐项目汇总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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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84

第198页

宁波市政策篇185

2.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 年)〉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9号)要求,科学编制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厘清我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职责边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上级目录并结合地方立法情况,市局制定了《温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 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温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 年)》中各事项更新至 2023 年 5 月 1 日,后续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释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2日[附件下载]

第199页

宁波市政策篇186

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温州市领军型工业企业、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企业梯队培育力度,经各地推荐、部门筛选、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市政府同意瑞浦兰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100 家企业为温州市领军型工业企业,浙江诺金电器有限公司等195 家企业为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各地、各部门要优化资源配置,落实扶持政策,实施精准服务,积极推进培育工作,充分发挥两类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制造业重塑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不断增强我市工业经济综合实力,助力建设全球有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重树“民营经济看温州”新标杆。

附件:

1.2023 年温州市领军型工业企业名单.docx

2.2023 年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名单.docx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 年12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

第200页

宁波市政策篇187

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总部企业星级评定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总部企业星级评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 年12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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