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馈函件,听取干部本人意见建议,做好《函询反馈情况回访记录》(附件 4),并视情
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
(二)存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问题轻微,不需要追
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
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
(四)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五)在谈话函询中不如实说明情况、不配合组织调查、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
予以查处。
(六)对被反映人主动交代问题,主动上交违纪所得,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可
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十八条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
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
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接受组织监督。
第十九条 省行纪委办公室应将谈话函询相关材料整理按要求归档,录入相应信息
管理系统,并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条 省行纪委每年以不低于 5%比例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
抽查核实,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实施谈话函询的人员要对谈话函询内容严格保
密,不得暴露举报人信息,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省行纪委办公室人员是被反映人近亲属、利害
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谈话函询工作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行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谈话函询规定,与
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