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工作制度 文件汇编 2022版

发布时间:2022-5-0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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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工作制度 文件汇编 2022版

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馈函件,听取干部本人意见建议,做好《函询反馈情况回访记录》(附件 4),并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二)存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四)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五)在谈话函询中不如实说明情况、不配合组织调查、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予以查处。(六)对被反映人主动交代问题,主动上交违纪所得,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第十八条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接受组织监督。第十九条 省行纪委办公室应将谈话函询相关材料整理按要求归档,录入相应信息管理系统,并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第二十条 省行纪委每年以不低于 5%比例对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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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工作制度 文件汇编 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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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馈函件,听取干部本人意见建议,做好《函询反馈情况回访记录》(附件 4),并视情

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

(二)存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问题轻微,不需要追

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

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

(四)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五)在谈话函询中不如实说明情况、不配合组织调查、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

予以查处。

(六)对被反映人主动交代问题,主动上交违纪所得,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可

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十八条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

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

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接受组织监督。

第十九条 省行纪委办公室应将谈话函询相关材料整理按要求归档,录入相应信息

管理系统,并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条 省行纪委每年以不低于 5%比例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

抽查核实,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实施谈话函询的人员要对谈话函询内容严格保

密,不得暴露举报人信息,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省行纪委办公室人员是被反映人近亲属、利害

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谈话函询工作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行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谈话函询规定,与

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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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

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纪检监察机

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察法》等国家法律,以及《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

(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检举控告,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驻工行纪检监察组和工商银行各级纪检机构(以下简称各

级纪检监察机构)。其中本规程所称“信访举报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监

督检查部门”和“审查调查部门”,分别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中履行信访举报、案件

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职能的部门(人员)和跨部门组建的审查调查组;“一

级单位纪检机构”,是指工商银行总行直属机关纪委,各一级(直属)分行、直属机

构、设立党委的利润中心、境内综合化子公司等单位的纪检机构。

第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群众关切,发挥监督专

责机关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党风廉政

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构提出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

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行使公权力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

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

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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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第六条 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

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客观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

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

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

(一)向本纪检监察机构邮寄信件反映的;

(二)到本纪检监察机构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三)拨打本纪检监察机构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

(四)向本纪检监察机构公布的电子邮箱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

的;

(五)通过本纪检监察机构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对其他单位、机构、部门转送的属于本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

按规定予以接收。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检举控告。未设立纪委的基层

机构,由该基层机构党委或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检举控告。

第九条 驻工行纪检监察组依规依纪依法受理下列检举控告:

(一)驻工行纪检监察组组管干部、工商银行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违犯党的

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

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

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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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三)其他按照规定应当由驻工行纪检监察组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条 工商银行各级纪检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受理下列检举控告:

(一)本机构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

(二)本机构管理的行使公权力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按照规定应当由本机构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反映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单位、机构或部门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犯党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单位、机构

或部门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电子邮箱等方式反映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检举控

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机构或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对申诉、批评建议类信访事项,按照管理权限,比照检举控告处理。

第十三条 驻工行纪检监察组和工商银行各一级单位纪检机构应当明确承担信访

举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信件地址、电话、

电子举报受理邮箱等信息,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归口接收检举控告。有条件的基层纪

检机构可明确承担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人员。

巡视巡察工作中收到的检举控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收到检举控告信件应及时拆封,保持信封原样,将信封、信件及附件

进行装订。附有转办单或另套信封的,须一并装订。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及传真

举报的,须打印(复印)后办理。

第十五条 接待来访人员,接待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

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接待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记录,认真

听取来访人的反映,有书面材料的应附在谈话记录后。

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

问题。

第十六条 接听检举控告电话时,要认真记录来电主要内容,及时整理记录。

第十七条 来访、来电中,属于下级纪检机构受理的,告知来访(来电)人按照干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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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理权限向相应有处理权的纪检机构询问受理处理情况。来访人附材料的,收取来访人材料转

送下级纪检机构。属于业务范围外问题不予受理,可引导来访(来电)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申诉和意见建议,应当登录信访管理系统,

按照要求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同一检举控告涉及多名党员、干部的,按照级别最高的党员、干部确定

处置单位;级别相同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构处置(隐去

检举控告中与该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对象无关的检举控告内容),或者与有管辖权的纪

检监察机构沟通后确定处置单位。

第二十条 对检举控告中夹带的证件、现金、银行卡、汇款单、有价证券等物品,登

记后附检举控告原件按管理权限转相关纪检监察机构,并告知相关机构交还检举控告人。

第二十一条 对业务范围外信访事项仅在系统中录入登记,备注去向,不进入处置

流程。对属于其他单位、部门受理的初次业务范围外信访事项,形成业务范围外信访

事项呈阅单,报本纪检监察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原件移送有关单位、部门,复印件

登记相关信息后留存备查,定期归档。对业务范围外的重复信访事项,登记相关信息

和重复次数,原件留存后定期销毁。

第二十二条 对仅提及被检举控告人姓名、职务或者党组织名称,没有反映其违

纪违法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与其没有关联,或者没有实质内容的信访举报,作为无

实质内容举报件处理,经本纪检监察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不再移送相关承办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检举控告,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信访

举报部门将原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其他纪检监察机构。

第三章 检举控告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部门经筛选,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

告,在系统中详细录入举报信息,并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

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违纪行为,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重大责任事故及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行为,以及其他

违法犯罪行为等分类摘要,形成问题线索。经本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将原件移

送监督检查部门或相关部门处置、办理,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重复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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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并定期向监督检查部门通报情况。

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逐件登记、建立台账。

第二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

别,对确属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或者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检举控告,经与

信访举报及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沟通研究、说明理由并报本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

批后,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对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

综合分析、适当了解,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

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经问题线索专题会议研判后认为被检举控告人适用第三、

四种形态的检举控告,经本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移送审查调查部门处置,

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置方式、属

实情况、人员处理情况和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录入系统,信访举报部门按月与各

承办部门核对办理情况。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信访举报、监督检查、

审查调查部门按月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

检举控告,应当径送本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阅知,并自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反映本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检举

控告,应当径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部门。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

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检举控告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下级纪检机构受理的检举

控告,应当在系统中录入被反映人基本信息后,及时将原件转送下一级纪检机构(提

级办理的除外)。

对上级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部门的转送件,下级纪检机构信访举报部门应当进

行登记,自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或者转办工作。上级纪检监察机构交办

件原则上不得再次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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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第四章 检查督办

第二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机构受理的检举控

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本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函交办:

(一)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问题典型、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对检举控告问题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交办的情形。

第三十条 接到交办的检举控告后,一般应当在 3 个月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

情况;经本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 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

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批准。

第三十一条 对交办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交办纪检监察机构相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督办:

(一)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的;

(二)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的;

(三)需要补充核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者补报有关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检举控告承办部门对拟上报的核查处理情况,应当集体审核研究,

经本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

第三十三条 对属于下级纪检机构受理的检举控告,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定期

开展受理办理情况监督检查,推动下级纪检机构落实责任。

第五章 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

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虽未署名或未使用真实姓名、名称,但留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

联系后愿意提供真实姓名、名称,认同检举控告事项的,视同实名检举控告。冒用他人姓名、

其他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行检举控告且拒不提供真实信息的,或本人否认检举控告的,或

本人明确提出不作为实名检举控告的,不作为实名检举控告。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

名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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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第三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部门应当按照审慎稳妥、依规依纪依法、

保障群众监督权利的原则对实名检举控告进行核实并告知受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 信访举报部门收到检举控告后,对留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对反映

问题进行初筛后,拟按程序移送本纪检监察机构承办部门的,应当核实是否为实名检举控告。

核实前应亮明身份,告知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醒其实名检举控告应当提供真实的身

份信息并如实反映问题。核实过程中,不得主动透露举报信息,应当就检举控告人姓名、身

份证件名称与号码、联系方式、是否举报和反映内容等依次进行询问,检举控告人陈述内容

符合检举控告件所载信息的,即认定为实名检举控告。

核实过程中,如发现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名称与号码、联系方式、是否

举报和反映内容等任何一项信息与检举控告件内容不相符的,经再次确认后,应当终

止核实工作,该检举控告件不作为实名检举控告。

第三十七条 对来信和网络举报,原则上采取电话方式进行核实,必要时经本级

纪检监察机构相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采取面谈等方式。对来访和来电举报,接谈和接听

电话人员应当场进行核实。

第三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

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第三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对属于本机构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

检举控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实名检举控告人在核实

和告知过程中要求补充材料的,原则上应当请其在 7 日内以来信或网络方式补充,在

收到补充材料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和告知。对多人署名的来信和网络举报,可选

择其中一人进行沟通,向其推选的 1-2 名代表进行核实告知。集体访和来电按相关规定

办理。承办人向推选的代表进行核实告知,视同向全体实名检举控告人核实告知。重

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第四十条 采取电话方式进行核实和告知的,应当进行录音。经批准采取面谈等

方式进行核实和告知的,应当有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录音和录像应当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音像资料留存备查。完成告知工作后,应当在

系统中备注告知时间、方式、内容和实名检举控告人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按规定退回信访举报部门的实名检举控告,信访举报部门按照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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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协商和承办部门反馈的理由向实名检举控告人进行补充告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十二条 承办检举控告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

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

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

应当核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检举控告人询问办理情况的不予告知,经查询此前其确有实名检举

控告的,按业务外信访件办理,填写业务范围外信访事项呈阅单,经本纪检监察机构

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将呈阅单移送相关监督检查或审查调查部门;通过来访和来电询问

的,还需填写接谈记录或电话记录,按程序报批后移送相关部门。实名检举控告人重

复问询的,按规定登记,不再移送材料,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四十四条 不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按规定办理,不需进行核实。

第四十五条 开展核实告知工作,应当严肃认真、尽职尽责,做到文明有礼、用语规

范。因态度恶劣或不正确履职等引发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

国家、工商银行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按相关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第四十七条 匿名检举控告,属于受理范围的,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按程序受理。

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和相关信息。对检举控告

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确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经各一

级单位纪检机构或驻工行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八条 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

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第六章 统计分析与综合运用

第四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对接收的

信访举报进行全口径统计,确保不重不漏、客观准确。

第五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部门对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

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应当按月梳理汇总,并向本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对

本机构收到的信访举报件总数、受理数、转送件数、不予受理件数可以定期在问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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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专题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五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单位、部门检举控告情况,对

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

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

检举控告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对问题集中、反映强烈的单位、部门,可

以将相关分析情况向有关党组织通报。

第五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巡视巡察工作机构要求,及时提供涉及

被巡视巡察单位、部门的检举控告情况。

第五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对检举控告情况进行

收集、研判,综合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和被监督对象的思

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十四条 对检举控告较多的单位、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经了解核实后,发现

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的,应当向其提出纪律检查建

议或者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七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五条 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二)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三)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

举控告;

(四)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五)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

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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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采取大规模散播手段扰乱信访秩

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

外的要求;

(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

工作生活;

(二)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

对抗审查调查;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四)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被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说明、辩解;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理、处分时,可以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申请反馈核查处理结论;

(四)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审;

(五)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

举控告;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章 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

第五十九条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

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各一级单位纪检机构或驻工行纪检监察组批准。

第六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

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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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 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采取大规模散播手段对被检举控告人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第六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

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六十四条 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构、所在单

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

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第六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

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第九章 工作要求和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应当强化

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对于不予受理事项或者不合理诉求做好解

释说明,不得自以为是、盛气凌人,不得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

第六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

(一)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

容必须严格保密;

(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

(三)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

征得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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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第六十八条 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

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纪检监察机构作出:

(一)本人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 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检举控告而受到威胁或

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必要时,

可以商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被检举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损害财产、名誉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规依纪依

法严肃处理。

第七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本

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具体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

(一)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

或者当面说明;

(二)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通报情况;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七十一条 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

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

第七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规依纪严肃处

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检举控告材料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处理检举控告材料的;

(三)泄露检举控告人信息或者检举控告内容等,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

举控告的组织、人员的;

(四)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检举控告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利用检举控告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提供便利的,应当从

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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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对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审

计机关、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等单位和工商银行相关业务部门移交的信访举报以外的

问题线索的处理,其他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驻工行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程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工商银行纪检监察信访举

报工作规程》(工银党纪〔2011〕2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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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纪检监察机构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

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纪检监察

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规范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保护党员、干部干事

创业积极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工行纪检监察组和工商银行各级纪检机构(以下简称纪检

监察机构)。

第三条 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规范检举控告秩序,营

造群众监督良好环境,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促进群众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

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完善担当作为激励机制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 对受到失实检举控告影响的党员、干部,要采取适当方式澄清问题,维护

其合法权利,消除负面影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第五条 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准确,于规于纪

于法有据,只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

(二)坚持审慎稳妥、严格程序。在条件具备时启动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合理确定方式方法和范围,遵守保密规定。

(三)坚持分级负责、谁核实谁澄清。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澄清

工作,由处置检举控告的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四)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既要严格监督执纪执法,又要为受到

失实检举控告影响的党员、干部澄清问题、维护合法权利,同时也要引导党员、干部

自觉接受、正确对待群众监督。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构要把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纳入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统一安

排部署。承办部门要积极稳妥做好各环节工作,体现责任担当,杜绝形式主义、官僚

主义。上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纪检机构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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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规范有效开展工作。

第七条 经纪检监察机构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同时又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

当予以澄清:

(一)被检举控告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

到影响的;

(二)被检举控告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

良影响的;

(三)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确有必要澄清的情形。

第八条 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但尚有被检举控告人其他问题线索拟进行核查

的,应当待其他问题线索查结后再研究决定澄清事宜。

第九条 澄清内容主要是调查核实结果,不涉及核查工作细节。注意保障相关当事

人合法权益,不得公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

开的内容。

第十条 失实检举控告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澄清:

(一)书面澄清。由承办机构向澄清对象送达澄清函,载明澄清事项、澄清机构

和时间等,抄送其所在机构、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并根据需要抄送相关组织(人

事)部门。澄清对象为机构、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可视情况由承办机构派员赴

有关机构、部门当面澄清。

(二)当面澄清。对澄清对象造成心理影响的,承办机构派员或者发函委托澄清

对象所在机构、部门的党组织负责人当面澄清事实,帮助其消除思想顾虑,激励其担

当作为、履职尽责。

(三)会议澄清。在澄清对象所在机构、部门等一定范围造成影响的,承办机构

可派员或者发函委托澄清对象所在机构、部门党组织负责人,在相应范围内开会澄清。

(四)通报澄清。涉及澄清对象选拔任用、换届选举、评先评优等事项的,承办

机构及时向其所在机构、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消除影响。在一定区

域或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办机构在相应范围内通报情况,或者发函委托有关机构

(部门)在相应范围内通报情况,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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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五)其他方式。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其他澄清方式更为适宜的,可以使用其他

方式。

以上澄清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使用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的,应

当同时使用书面澄清。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构承办部门核实认定检举控告失实的,应当按照前述有关标

准和要求进行评估。经评估应当澄清的,应提出书面建议和方案,经本纪检监察机构

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被检举控告人向纪检监察机构提出澄清书面申请,承办部门认定检举控

告失实且经评估认为有必要澄清的,报本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启动

澄清工作。

第十三条 驻工行纪检监察组按照权限开展澄清工作,由驻工行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

人审批,相关工作情况及时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报告,并通报工商银行党委主要负责人。

各级纪检机构对涉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拟公开澄清的,

必要时呈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拟采取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在较大范围内公开澄清的,在实施前

应当征求澄清对象本人意见,结合澄清事项具体情况、工作实际需要等因素,选择适

宜的澄清方式,注意方式方法,做好工作预案。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构承办部门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将澄清情况反馈本机构信访

举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备查。

第十六条 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澄清工作始终,注意听取澄清对象的思想认识及表

态,体现组织澄清是非、保护干部的鲜明态度,引导其正确对待群众监督、放下思想包袱。

承办部门可根据需要,通过适当方式开展回访,了解澄清对象的工作表现、思想认识等情况,

巩固澄清工作效果,并提醒澄清对象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讲清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情

况和个人思想认识,以消除误解、增进团结,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澄清工作的跟踪分析和宣传引导,规范检举控告秩序。

第十八条 对单位或者集体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驻工行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9 月 10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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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2021 年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及案件

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2021 年,做好信访举报及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

会精神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部署,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严格落实《纪检监察机

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及《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相关要求,立

足监督执纪执法主责主业,围绕全面从严治党中心任务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紧盯金融

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做实做细基础性工作,持续提高线索管理工作水平,做好关键

环节监督,健全统计监督机制,深化平台应用,加强对下领导和指导,加强干部队伍

建设,形成系统整体合力,不断提高规范化、精准化和信息化水平,推动信访举报和

案管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准确把握政治属性,把监督作为首要职责抓实抓好

1.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政治理论学

习,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案管工作是政治工作中的政治工作,案管部门是政治机关中的

政治机关职责定位,提升从政治上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政治判

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政治引领作用,不断强化监督基本职

责,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增强监督治理效能。

2.充分发挥好信访举报“主渠道”作用,架好群众“连心桥”。增强政治敏感性,

注重从政治上看每一件检举控告,善于从中研判政治生态,发现风险隐患,坚持“聚

焦、精准、规范、有效”的标准,推动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贯通衔接,充分发挥信访

举报工作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严格按照《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检举控告工

作规程》做好检举控告受理办理工作,对人民群众的来访、来电举报认真聆听,详细

录入被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仔细核对各项要素信息,做好实名举报核实工作,加

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群众监督环境。

3.突出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监督职责,多措并举强化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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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相关制度要求,细化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管理,明确涉案款物的暂扣

暂管及处置上缴程序,制定措施文书使用、涉案款物管理制度规范。派驻纪检监察组

将结合“走读式”谈话安全工作相关指导意见,制定安全员管理办法,推动各级纪检

监察机构落实安全监管、安全联络员工作要求,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

“同志式”的审查方式开展审查调查工作。正确处理好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的关系,

坚持稳中求进,做好关键环节监督,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

并纠正各类不规范、不精准、不及时问题,严肃开展追责问责。督促和指导各纪检机

构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承担案件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人员,稳步推进内部监督检

查与日常管理相对分离。

二、依规依纪依法,持续提高线索管理工作水平

4.严格问题线索归口管理,确保规范移交、不漏不失。加强案管部门对问题线索的

统一归口管理,对各类问题线索要按照规定进行集中管理、及时准确处置,实现从源

头上防范私存线索、压案不查等问题。强化与巡视巡察协同配合,进一步完善与内审、

内控等业务监督条线信息共享机制,规范移交问题线索相关制度与数据标准,严格落

实相关要求,做好问题线索处置上游“总阀门”工作。

5.贯彻执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做好监督执纪执法源头性工

作。对于收到在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分办意见,其他问

题线索,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分办意见;对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

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原件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于下级纪检机构或其他纪检监察

机关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移交;对于涉及下级党委管理的党组

织和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需由本级办理的,按程序报批后移送承办部门处理;对

收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经研判认为不属于本级

或者所属下级纪检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6.精准研判,有序分办,不断提升线索管理质量。高度重视问题线索研判质量,构

建完善问题线索研判工作机制,运用信访举报初筛、集体研判、专题分析会讨论等方

式,认真筛选本级管辖的干部问题线索,对问题线索实行分类管理,对普通问题线索

随时掌握进展情况,对重要或紧急问题线索尽快分办,对复杂问题线索组织召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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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线索专题会集体研究,对敏感线索高度保密,提高问题线索分办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以过程的精准性保障结果的高质量。

7.探索建立问题线索处置检查督办工作机制,加强问题线索管理。围绕全面从严治

党中心任务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紧盯金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准确理解把握案管工

作“监督的再监督”职能定位,构建督办问责监督机制,对存量问题线索进行起底梳

理,督促承办部门及时处置清理,对上级交办、领导批办、三多举报等重点事项建立

台账,在对问题线索做到底数清、流转畅、情况明的基础上,强化跟踪督办,加强办

理时限监督,按季度跟踪处置进度,不断提高线索管理工作质量。

三、健全统计分析机制,服务领导科学决策

8.加强政策学习,提升业务本领,做好统计数据重要基础性工作。进一步熟悉纪检

监察全流程工作环节,做到既熟练掌握监督执纪执法专业知识,又熟悉统计数据分类、

报表编制、分析工具使用方法,明确纪检监察统计分析指标体系的指标口径和内在逻

辑,研究制定纪检监察数据统计分析管理办法,务求做到标准统一、操作规范、数据

安全、严格保密,严禁对数据随意进行加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9.强化日常统计分析工作,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系统性和前瞻性。加强统计结果运用,

将“死数据”转换为“活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身边“四风”、违反八项规

定精神问题、隐形变异腐败问题的关注,拓宽分析维度,找准角度、突出重点、把握

趋势特点,做深做实做细常规统计分析工作,推动下级纪检机构将统计分析工作机制

化常态化,形成定期发布统计分析报告的工作机制,为描绘好政治生态“全景图”和

科学决策发挥参考作用。

10.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开展专题分析工作。聚焦破解分析工作瓶颈,找准问

题不足,深入开展调研,定期组织交流,坚持边学习、边调研、边工作、边总结,以

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为着力点,发现和解决难点堵点问题,加强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

和巡视巡察等工作的联系,透过现象看本质,开展专题分析研究,提出提高数据质量、

深化数据运用的对策建议,灵活运用新方法、新形式、新视角,加强对重点领域、重

要岗位等违纪违法问题的专题分析,切实提升统计分析业务本领,充分发挥统计数据

服务领导决策及数据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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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四、深化系统平台应用,稳步推进系统整合工作

11.推进检举举报平台(派驻版)深化应用。派驻纪检监察组将严格按照检举举报

平台(派驻版)使用工作要求,继续在检举举报平台(派驻版)签收和录入派驻组收

到的信访举报及问题线索,并进行后续业务流转。加强组内操作培训,督促各承办室

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制度要求规范处置问题线

索,并及时录入检举举报平台(派驻版),确保线上、线下同步。

12.推动系统平台建设,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精准性和科学性。推动检举举报平

台(垂管版)与纪检监察管理平台的整合工作,在各一级纪检机构部署融合后的垂管

版系统,做好与派驻版的系统衔接,实现派驻组与各纪检机构系统数据及时交互、准

确传输。做好应用推广及培训,各纪检机构需积极配合,强化辖内培训及推广工作,

督促指导下级纪检机构规范使用,及时反馈系统应用经验和发现的问题,实现信访举

报受理办理以及问题线索处置等环节全流程闭环管理,提高日常工作质效。

五、加强领导和指导,推动形成整体合力

13.创新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从切实提高业务指导科学性和针对性出发,

提高全系统培训工作实效,针对工作实际问题,有的放矢,推动以考促学、以学促用,

不断扩展培训深度和广度,鼓励横向与纵向交流,着力提高对各级纪检机构的培训力

度和指导精准度,提升专业能力。

14.持续完善配合协作机制,营造良好外部监督环境。加大指导各级纪检机构与地

方纪委监委联合开展审查调查工作的力度,积极配合地方纪委监委开展“双管”干部

案件移交工作,立足于金融反腐大局,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探索丰富合作模式,积极

融入全国案管工作“一盘棋”,营造良好外部监督环境,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

法制化水平。

15.指导下级纪检机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聚焦多年、多层、多头信访举报,以及

基层员工身边的微腐败和作风问题,指导分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下级纪检机

构举报电话接听、重要检举控告办理、监督执纪重点工作的检查抽查和督促督办,重

点整治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对敷衍办理、办理不力、拒不办理

的情况进行系统整治,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接访人员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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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强化审查调查人员合规意识、证据意识、保密意识、成案意识,不断提高线索核查处

置效率和质量,防止问题线索积压。

16.从严从实加强自我监督约束,锻造铁一般的干部队伍。不断加强自身建设,锤

炼忠诚老实、谦虚谨慎、艰苦奋斗、“三严三实”的优良品格,在提升能力素质上下

功夫,紧扣“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要求,加强理论学习,学以致用开

展工作实践,用心用情用力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

和监督,加大严管严治和自我净化力度,以铁一般的纪律作风锻造政治素质高、忠诚

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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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关于明确中国工商银行党员违反党纪行规

需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应掌握原则的通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直属机构纪委、监察室,各利润中心纪委,工银安盛纪

委,派驻工银瑞信、工银租赁纪检组:

为进一步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行”的一系列新要求,明确党政纪处分同时适

用的原则,提高全行执纪质量,总行纪委根据中央纪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需同

时给予党员党纪、政纪处分的事项,明确如下掌握原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在给予相应党

纪处分的同时,应依据《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二、对因违规行为造成案件、案件风险事件、重大资金损失和商誉影响的直接责

任人以及管理失控、失职、失责的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按照《员工违规

行为处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也要按照《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视情况予以问责,给予党纪处分或通报、

诫勉、组织调整、组织处理。

三、对需同时给予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处分的事项,总体把握以下原则:

各机构纪委、监察室在执行以上原则中如有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纪委、监察

室反馈。

中共中国工商银行纪委

中国工商银行监察室

2017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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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辽宁分行党委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

工作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辽宁分行党委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工商银行党委讨论和决定党员

处分事项工作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委应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各级纪委应认真履行监督

责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总要求,按照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对党员领导干部违

纪违法案件的处理取得良好政治、纪法、社会效果,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检验。

第三条 各级党委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应按照规定程序经党委集

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以党委名义作出并

自党委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级行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

案审查和审理,经党纪处分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并依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提交党委讨论决定。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直接立

案审查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对其提出的党纪处分建议,各级纪委按照规定履

行相应程序后,提交党委讨论决定。

第六条 对省行纪委立案审查和审理的涉嫌违纪问题,涉及下级机构党委任命(聘

任)管理的党员干部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省行将党纪处分

建议直接通报下级机构党委、纪委,由下级机构党委讨论决定。

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各级党委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

凡由本级纪检机构立案审查的,由党委讨论决定,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

第八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 1 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全体党

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向其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涉嫌职务犯

罪的案件,应当在受处分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前,向其宣布处分决定。

党委组织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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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等相关事项变更手续。

第九条 党员干部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党章及有

关规定向纪委办公室提出申诉,由纪委办公室进行复议或复查,并报本级行党委审定

后,作出复议或复查决定。

第十条 本细则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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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辽宁分行纪委党纪处分审理流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辽宁分行纪委党纪处分审理工作,保障审理工作有序进行,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

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违纪

违法案件审理流程及文书规范(试行)》(驻工行纪监办发〔2019〕13 号)及派驻纪

检监察组有关审理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

一、总体要求

党纪处分审理工作主要包括违纪事项审理和申诉复议复查。违纪事项审理是指二级分行

及以上机构纪委对审查单位的审查结果,需给予纪律处分和复议复查事项进行审核处理的工

作。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度建设、调查研究等职能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审理工作必须坚持查审分离、专人审核、集体审议的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惩教结合、

严肃慎重、区别对待、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民主集中的原则,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要求进行审理。审理工作要坚持回避原则,

审理人员是审理事项当事人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情形的,

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对审理人员可以申请回避,但必须说明理由。审理人员的回避须经部

门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停止对违纪事项的审理。

二、审理事项

(一)本级行党委管理的机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

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

(二)工商银行履行公职的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

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件;

(三)各级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

(四)派驻纪检监察组、外部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地方纪委监委等移送的建议

给予本级行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事项;

(五)对本级行党委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申请复议、复查的事项;

(六)其他需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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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三、工作流程

(一)审核

审查工作结束后,违纪事项移送审理的主要材料有:

1.审查或检查的依据、审查报告、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规定的条

文和证据材料;

2.责任人简历和其签字确认的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责任人对违纪事实材料的书面意

见和反思检讨材料,及审查单位对其意见的说明;

3.移送部门建议给予责任人处理的建议及依据等;

4.行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对移送材料不全、要素缺失、手续不完备的,应退回移送单位补齐后再进行移交。

移送和交接应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确认。

案件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形式审核。在审核中应重点把握以下

要点:

1.对移送的审查材料,应当重点审核主要违纪或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

是否清晰、完整;被审查人是否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

不签署意见的,审查人员是否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2.对移送的审查报告,应当审核被审查人职务、履历等基本情况是否完整;主要违

纪或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是否表述清晰、完整;问题线索来源、审查依据、

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审查报告所认定的错误事实、证据、情节、性质、应负责任

和处理建议及处理依据是否列明。

3.对移送的证据材料,应当审核证据链是否相互印证、完整稳定;审查谈话记录等。

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以及定性不准的,向移送单位提出补充调查和改变定性

的意见及依据,由移送单位进行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二)受理

1.对于符合上述受理条件的,审理人员应当起草《受理意见书》,报纪委办公室分

管领导批准后,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报纪委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

可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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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2.审理工作应当在纪委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受理之日起 1 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

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三)审理谈话

成立由两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进行审理工作。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报经纪委办公

室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案件审理组应当与被审查人进行谈话,核对违纪违法事实,听

取被审查人意见,了解有关情况,进行纪法教育,并做好谈话笔录。相关审查组应予

支持配合。审理谈话后,应根据有关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1.审理人员受理案件后,审理人员应与责任人进行审理谈话,进一步核对违纪违法

事实、听取意见,进行纪法教育。

2.必须由至少2名以上审理人员与有关责任人单独进行审理谈话,首次谈话时,应向责

任人出示被谈话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由责任人和谈话人分别签名后,各留执一份。

3.在谈话时应做好审理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当场交由被谈话人核对,允许本人按照

谈话的内容进行修改,核对无误后,由被谈话人逐页签字确认。

4.被谈话人拒绝签字,或逃跑、藏匿等特殊情况下,无法完成审理谈话的,谈话人

员可以将此情况记录在案,双人签字确认转入后续程序。

5.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在全面了解违纪事项查办情况的基础上,形成审理意见。

审理意见包括:受理时间、审理过程、是否经过补充调查、认定违纪事实、证据、性

质、处分依据、处理意见、相关责任人的态度和相关说明等。

(四)提请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

审理意见经纪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阅后,报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同

意后,提交审理委员会审议。审理人员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起草《会议纪要》,

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授权的委员审定,并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批。

(五)制作审理报告

1.审理人员根据审理委员会审议的最终意见形成审理报告,报审理委员会主任审

定。审理报告应当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审查简况、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态度

和认识、监督检查或审查调查意见、审理意见等。审理报告附件应当包括被审查调查

人的简历、忏悔反思或检讨材料、违纪(违法)事实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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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2.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责任人所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所在党委批准。基

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有直接联系的,可由上级机构党委或纪委直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

(六)提请党委会审定

1.对审议的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本级行党委讨论决定,并以党委文件印发。

对需同时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一并提交党委讨论决定后,移交同级内控合规

部作出处分决定。

2.对审议的事项,涉及下级机构党委任命(聘任)管理的党员干部需给予党纪处分

的,由委员会直接审定。将党纪处分建议直接通报下级机构党委、纪委,由下级机构

党委讨论决定。

(七)处分决定的下发、函告和送达

1.处分决定的下发,应对每一名责任人分别作出。处分决定应抄送党委组织部,党

委组织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并在一个月

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2.处分决定作出后,需函告相关机构的,应根据受处分干部的身份,分别函告所在

地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机关或者群团组织。

3.处分决定的送达,由2名相关工作人员送达被处分人,并由被处分人签收。被处

分人拒绝签收的,应由送达人注明;被处分人联系不上或下落不明等无法送达的,应

采取公证或公告等方式送达。

4.各二级分行对给予党纪处分的,以及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责任人(非党员)

给予行政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同时,报省行纪委办备案(需报送审理报告和处

分决定)。

(八)处分决定的宣布和执行

1.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 1 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全体党员及其本

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向其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

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应当在受处分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前,向其宣布处分决定。

向被处分人宣布处分决定时,应由被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书附页上签写意见。

2.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构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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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 6 个月内,向作出或批

准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报告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

(九)申诉的受理

对需要复议复查的申诉,按照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外,还要坚持客观公

正、申诉不加重处分、分级办理、有错必纠等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申诉期间不停

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1.党员干部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向

纪委办公室提出申诉,并经纪委负责人批准,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

者纪委办公室进行复议或复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应成立复议复查组,调阅原案案

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申诉应由 2 名及以上人员负责,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

参与复议复查。

2.申诉受理单位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诉符合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

告知申诉人理由,做好工作;

(2)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移交有权处理的单位,并告知申诉人;

(3)申诉未提交应有材料的,应告知申诉人限期补齐。

3.复议复查工作应在 3 个月(应当从受理复议复查之日起计算)内办结。逾期未能

办结的,应及时向本级纪委负责人报告并说明理由;上级交办的申诉事项,逾期未能

办结的,应向上级有关部门说明原因;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审结的事项,经本机构纪

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审理期限可适当延长。

4.经复议复查后,申诉办理单位应根据办理情况,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

并报本级行党委审定后,作出复议复查决定。

(1)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

批准的党委或纪委批准结案。

(2)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或

纪委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作出的,则不必办

理上述批准手续。

5.不服党纪处分申诉的事项,在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前,申诉人撤回申诉的,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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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事项办理程序终结。申诉人撤回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申诉人撤回申诉后,以

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可不再受理。

复议复查决定作出后,申诉人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重复申诉的,一般可不再受理。

6.申诉的问题经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或纪委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决定同申

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

7.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应当送达申诉人,还要抄送原处理决定机构和相关单位,并

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四、其他事项

(一)提前介入审理

符合规定条件需要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相关审查单位应当在报纪委办公室负责

人审批后,于正式移送审理 10 日前与纪委办公室沟通,经审理人员形式审核确定是否

符合提前介入审理条件。不符合条件的,由审理人员商请审查单位进一步完善。符合

条件的,审查单位填写《商请提前介入审理表》,随提请提前介入审理请示一并按程

序经分管审查和审理工作的领导同意,报纪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审理人员提前

介入审理后,应当及时提出提前介入审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向审查单位反馈。审查

单位应当对审理人员所提意见建议及补证情况进行书面说明。

(二)组织论证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违纪案件,报纪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以组织专

家就相关问题进行论证。

(三)补充调查

对于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应交由审查单位补充调查并形成补充审查报告,经审

理审核并按程序报批。

五、档案管理

审理档案应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不得丢失和毁损。审理过程中,所

形成的纸质会议纪要、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所有材料及审查单位移交的调查材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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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由审理人员在送达处分决定后 30 日内整理立卷;审理档案应存

放于纪检部门档案库房或移交档案部门作永久卷统一管理。同时,案件审理相关档案

资料,应按要求及时录入纪检监察管理平台。

六、有关文书规范

依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违纪违法案件审理流程及文

书规范(试行)》(驻工行纪监办发〔2019〕13 号)及派驻纪检监察组有关审理工作

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重点对违纪案件审理工作流程中常用的主要文书式样进行统一

规范(文书式样详见附件)。

本流程适用省行、各二级分行纪委。

本流程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辽宁省分行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工作规

程》的通知(工银辽党纪[2010]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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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辽宁分行纪委党纪处分审理委员会

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辽宁分行纪委党纪处分审理工作机制,规范集体审议和决

策程序,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审理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

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党纪政务处分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驻工行纪监办发〔2019〕12 号)及派驻纪检监察组有关审理工作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行、各二级分行纪委应设立党纪处分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

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案件需给予党纪处分的事项,依据党规党纪

以及相关审理制度,履行集体审议职责,提出党纪处分建议。

第三条 审理委员会按照查审分离、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和回避的原则履行集体

审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四条 审理委员会审议事项为省市行立案审查调查的工商银行党员干部涉嫌违

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案件;对不服本级行党委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申请复

议复查的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五条 各级机构审理委员会在本级行党委、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省行审理

委员会主任由省行纪委书记担任,纪委副书记(纪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办公室其他

副主任任委员,惩戒审理团队等为成员,审理人员为汇报人员,审查调查人员为列席

人员。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委员主持,各委员、成员

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惩戒审理团队负责协调、组织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并办

理相关事项。

第六条 各级机构审理委员会委员、成员应由 5-7 人组成,可由本级纪委书记、纪

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同级纪委委员、下一级机构纪委书记(纪检员)担任(具

体人员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

第七条 参加审理委员会审议的委员、成员不得少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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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理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需给予党纪处分的审理事项和不服党纪处分进行申诉

的事项,形成集体审议意见。

第八条 省行审理委员会对各二级分行纪委办公室的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审议事项

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审议以下事项:

(一)本级行党委管理的机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

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

(二)工商银行履行公职的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

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件;

(三)各级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

(四)派驻纪检监察组、外部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地方纪委监委等移送的建议

给予本级行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事项;

(五)对本级行党委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申请复议、复查的事项;

(六)其他需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议程序

第十条 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审理工作结束后,提出审理意见,报分管委员

及审理委员会主任审阅。

第十一条 审理人员在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后,将批示意见以及审理意见一并

提交审理委员会委员及参会成员,由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提交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由审理人员汇报审理意见,与会人员应

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的组

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或者对发生职务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三条 参加审议的委员和成员对形成的意见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民主集中制

的原则。若对某个人员的处分意见同意的未超过具有表决权的应参会人员的半数,应

重新再议,提出新的处分意见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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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第十四条 审理人员根据会议审议的最终意见撰写会议纪要,形成审理报告(作

为会议纪要附件),由所有参会委员签字确认或会签,并报委员会主任审定。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五条 对审议的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本级行党委讨论决定,并以

党委文件印发,并自党委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对需同时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一并提交党委讨论决定后,移交同级内控合规

部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六条 对审议的事项,涉及下级机构党委任命(聘任)管理的党员干部需给

予党纪处分的,由委员会直接审定。将党纪处分建议直接通报下级机构党委、纪委,

由下级机构党委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各二级分行对给予党纪处分的,以及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责任人

(非党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同时,报省行纪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党员干部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党章及

有关规定向纪委办公室提出申诉,由纪委办公室进行复议或复查,经审理委员会审议

并报本级行党委审定后,作出复议或复查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省行、各二级分行,由省行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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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关于建立案件审理工作联系点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市分行纪委:

为适应派驻改革后案件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及时掌握全省纪检

机构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不断提升案件审理工作质量

和水平,根据派驻纪检监察组制定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

案件审理工作联系点管理办法(试行)》(驻工行纪监办发[2020]29 号),建立案件

审理工作联系点管理制度,重在强化案件审理工作基础,提升精准执纪问责能力。

一、 联系点的确定

(一)联系点包括示范性联系点和帮扶性联系点两类,从二级分行具有实际审理

权限的纪检机构中研究确定,数量根据审理工作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减。示范性联系点

实行长期建设,帮扶性联系点按年度调整。

(二)示范性联系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审理工作,积极支持联系点建设,审理团队人员工作积极性较高;

2.审理人员配备符合要求,并能满足案件审理任务需要,审理团队具备较强的业务

素质、调研能力和创新意识;

3.案件审理质量较高,近两年无处分决定因工作过失被变更或撤销的情况;

4.在案件审理、业务研究、探索创新等方面有先进经验、工作实绩或创新成果;

5.具有代表性,有利于省行了解掌握各二级分行纪检部门案件审理工作情况。

(二)帮扶性联系点的选择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调研检查发现案件审理工作问题较多,或审理人员经验欠缺;

2.以前年度或预估本年度案件审理、人员处分数量较多;

3.近两年发生因工作过失被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的情况;

4.其他省行认为需要重点联系的。

二、联系点的管理

(一)省行建立直接指导工作机制,加强对联系点的调研指导、联系沟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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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联系点之间开展审理工作交流、经验分享;派员驻点指导联系点重大复杂案件审理工

作;每半年对联系点工作进行过程跟踪督导,及时了解联系点工作进展,指导解决工

作难点;每年至少赴联系点专题调研 1 次;每年末对联系点工作情况开展一次综合评

估;省行对联系点工作情况和人员表现纳入审理工作考核考量因素。

(二)示范性联系点要积极与省行纪委办公室共同研讨分析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

的共性或前沿问题,主动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每年向省

行报送典型案例剖析、经验总结材料或专题研究报告等不少于 1 篇;参与帮扶性联系

点具体案件审理、专项调研检查等工作。

(三)帮扶性联系点要及时收集汇总并报告本机构审理工作情况和存在的疑难复

杂问题;选派审理人员到省行跟班学习锻炼,参与具体案件审理,有效提升审理人员

专业能力;每年 12 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重要工作信息随时报送;多措并举彻底整改

存在问题,有效提升审理工作质量。

三、2020 年省行确定的帮扶性联系点

结合目前鞍山分行案件审理工作问题较多,且审理人员经验欠缺,省行研究决定

将鞍山分行设为 2020 年帮扶性联系点,请鞍山分行按照省行案件审理联系点管理要求,

认真履行案件审理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多措并举彻底整改存在问题,有效提升

案件审理工作质量。

中共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纪委

2020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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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关于对部分机构案件审理工作调研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纪委,各直属机构纪委,总行牡丹卡中心、贵金属业务部、

票据营业部、私人银行部纪委,各境内综合化子公司的纪委,总行直属机关纪委: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派驻改革以来各级纪检机构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全面提升

案件查办质量,派驻纪检监察组于 7 月下旬至 10 月下旬组成 5 个调研检查组,对河北

分行等 12 家一级机构及辖属 18 家二级分行的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调研检查工作总体情况

各调研检查组依据调研检查工作方案,合理制定计划,有序推进调研检查工作开

展,共现场抽查 30 家机构 93 起案件 100 余卷案卷档案,发现相关问题近 450 个,并

及时向所在机构进行了反馈,提出了整改要求。同时各调研检查组还认真总结了各机

构的好做法、好经验。

(一)履行政治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各机构党委、纪委能从落实政治责任、维

护纪律严肃性的高度出发,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党委自觉履行全面从严治

党主体责任,按照党章要求落实违纪案件研究讨论决定有关程序;纪委按照“二十四

字”基本要求,认真落实查审分离、集体审议等制度,不断规范审理工作,发挥审理

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作用,当好党委、纪委领导的参谋助手,以高质量案件查办推动

纪检工作高质量发展。四川分行结合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提前安排调研检查,党委

书记对此作出具体批示,提出工作要求;各被查机构纪委书记均召开纪委会对此项工

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纪委办公室组织下级纪检机构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明确任务目

标,细化安排部署,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二)完善制度机制,规范审理工作。2019 年以来,大多数机构能够结合自身实

际制定完善案件审理有关制度规定,如山东分行、浙江分行、牡丹卡中心优化了党纪

处分审理委员人员构成,提高了审理委员会专业程度,避免了审理委员会与纪委会参

会人员重复的情况,进一步理顺了集体审议规则;河北分行印发了规范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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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完善了派驻改革后审理工作开展的基本框架;安徽分行集中上收了二级分行审理权限,

有效缓解了二级分行因专业人员短缺导致的查审不分的矛盾,改进了机构间量纪不平

衡的问题;山东分行印发了党委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程序的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了

党委的主体责任。

(三)认真自查检视,推动整改落实。被检查机构组织专业力量,逐项对照调研

检查内容、安排、重点、要求,扎实开展调研检查工作,积极实现调研检查目标,对

2018 年以来的党纪处分案卷开展自查,党纪处分案卷自查覆盖率达到 100%,部分机构

还对 2018 年以来查办的行政处分进行了自查。对检查发现的不规范问题,能整改的立

即进行整改,进一步强化了审理人员依法合规意识,规范了审理操作流程,增强了审

理工作严肃性和权威性。派驻纪检监察组调研检查结束后,浙江分行根据调研检查反

馈意见,印发了《关于开展党纪处分审理调研检查工作再对照再整改的通知》,及时

落实现场调研检查精神和要求。

(四)加强培训督导,提升业务能力。各机构纪委通过日常工作指导、业务培训、

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各纪检机构督导指导、提升审理人员业务能力。山东

分行全面对照派驻纪检监察组 2019 年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中通报的问题,开展

重点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四川分行结合自查工作采取集中培训、

以审代训、日常指导等方式,加强专业条线相关法律知识、纪法衔接知识及相关制度

要求和执纪审理实务等培训,提升专业条线人员新形势下执纪水平和实操能力;上海

分行结合日常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同步对最新审理要求进行了讲解和提示,并下发书

面培训提纲、审理各阶段流程要求和文书样板,规范全行违纪案件审理工作;重庆分

行在自查中还注意加强与地方纪委监委沟通联系,积极参加地方纪监委组织的培训,

提升审理人员业务素质。

二、调研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从调研检查情况来看,各机构证据意识、定性把握和纪律条款适用、处分决定执

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对较少,但在手续规范方面问题还比较多。对照检查标准,各

调研检查组主要发现和指出了各机构以下七方面问题:

(一)事实清楚方面。从被调研检查机构来看,普遍存在被审查人主体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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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材料不完整、不准确的问题,如无入党志愿书、身份证复印件、任免职文件、职责分

工、之前受处分情况等;部分案件对违纪事实发生的过程、情节、手段描述不清,有

的甚至没有线索来源的表述,如福建分行某信用卡套现违纪案件中,对违纪事实从初

核至审理环节都没有核实清楚,在初核、事实见面材料、审理报告都用了“疑似”进

行表述;重庆分行某员工违纪案中未见立案审查依据,线索来源也表述不清楚。有的

责任认定不准确,如上海分行某支行将不符合条件人员提拔任用为二级支行行长违纪

案中,认定主要责任人为支行入职转正不久的一般员工。

(二)证据确凿方面。部分案件存在违纪事实证据不充分、证据链条不完整的问

题,如福建分行某员工违规查询客户信息案,从处分依据来看,认定其存在对抗组织

审查的情形,但违纪事实描述及相关证据(证言)中均没有对抗组织审查的事实;此

外,各被查机构涉及的信用卡套现违纪处理案普遍存在未调取刷卡底单、未与商户进

行核实等问题。

(三)定性准确方面。少数案卷存在违纪行为认定不准确的问题,如重庆分行将违反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没有单独表述;福建分行某员工未经批准出国

境,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但案卷的相关表述中未做出明确认定,该行另一干部违反工作纪

律的案件中,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受到行政处分追究党

纪责任的规定)给予了党纪处分,而未定性为违反工作纪律问题;此外,从调研检查情况来

看,不少机构对处分依据的引用存在不规范、不准确问题,如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相关规定仅仅引用到条,没有做到“到款到项”。

(四)处理恰当方面。少数案件存在处分档次不匹配、不恰当问题,如四川成都

分行某支行于某醉酒驾车,成都分行在司法未作出明确结论的情况下,按照纪检机关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具有违法行为的条款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与《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符;此外,从调研检查情况来看,各机构在案

件查办过程中,还普遍存在未提出涉案财物处置意见的问题,对少数有涉案财物处置

意见的,处置程序也不符合相关规定。

(五)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方面。各机构在案件查办手续和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较

为普遍。一是缺少立案程序,如福建分行 2020 年以来的党纪案件都未履行立案相关程

序;二是普遍缺少调证、查询、谈话等相关文书,调证、查询、谈话相关程序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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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如审查谈话未出示谈话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三是一些案卷缺少移送审理和审理

受理的相关程序和材料,如有的案卷移送审理未经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有的缺少移

送审理登记表,有的缺少审理受理登记表,有的缺少开展审理谈话的请示;四是征求

意见及支部讨论程序不规范,个别党纪处分未征求相关党组织意见或者征求意见程序

不规范,如上海分行某案件以支部委员会讨论代替全体党员大会、业务研发中心某案

件直接通过邮件回复支部意见,未见支部大会讨论的相关材料;五是部分机构存在审

理委员会审议之后直接提交党委会审议,未履行纪委会审议的程序;六是个别处分决

定未经纪委会和党委讨论决定,如福建分行某违纪案件,审理报告未经纪委会审议也

未报党委会讨论决定,而仅通过纪委书记签批的方式印发处分决定。

(六)执行到位方面。从调研检查情况来看,派驻纪检监察组 2019 年处分决定执

行情况专项检查整改之后,各机构在处分决定执行方面整体情况较好,但是对标中央

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工作要求仍然存在一些差距。如,有的党纪处分决定未按期宣

布,有的以处分决定的送达代替处分决定宣布,有的受处分人未在处分决定书或处分

决定意见书上签署意见,有的处分决定仅在支委会宣布,没有严格执行“向其所在党

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的要求,有的处分决定标注了密级造成处分

决定的公开性受限等。

(七)管理规范方面。从调研检查来看,个别案件存在查审不分的情况,对证据

不足、定性不准的问题,审理人员未退回,也未提出补证意见,有的还由审理人员自

行开展审查获取相关证据;有的案件在内控部门移送纪委后由审理部门受理并直接提

出党纪处分意见;有的审理谈话内容过于简单(未核实主体身份、未听取被谈话人对

自身违纪违法的认识,未向被谈话人进行思想政治和纪法教育等)、谈话方式不是审

核把关而是审查、谈话人数不满 2 人、被审查人未按手印、未手写“以上...共 X 页与

我表述相符”等;有的审理意见、审理报告的格式、内容、表述、报批等不规范,如

被审查人履历不完整,缺少涉案财物处置意见,缺少被审查人态度描述等;有的处分

决定文书、格式不准确,将党纪处分的生效日期写成印发之日,申诉权益告知不规范,

如福建莆田分行某党纪处分决定通过行文印发,无落款,处分决定未发送被处分人;

有的案卷归档不够全面,档案不规范、查审未分卷、未编页码、归档顺序不正确、未

进行装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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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三、原因分析

派驻改革以来,各级纪检机构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并通过案件

审理的高标准推进案件查办质量的提升,但从本次检查来看,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主

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一)少数机构对案件审理工作政治属性认识不到位。未能从政治的高度认识审

理工作的重要性,对加强和规范审理工作就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行的要

求,促进各级纪检机构聚焦主责主业,维护纪律刚性、树立制度权威、维护员工权益、

保障案件质量的重要手段的认识还不够充分,对审理工作开展、审理干部业务能力提

升等方面支持力度不够。

(二)部分纪检机构还未适应派驻改革后的新形势新要求。部分纪检机构案件档

案中出现的证据不完整、程序不规范、事实定性不准确等问题,反映了这些机构案件

审理工作还在延续过去的做法,对新的要求和规定学习不到位,对相关工作流程、环

节要求理解不深、掌握不透,没有跟上派驻改革后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三)一些纪检机构和纪检人员“三转”不够到位、精准问责能力不强。一些纪

检机构和纪检人员存在路径依赖,在违反行规行政处分职能移交出去后,主动作为能

力不足,对党内监督该监督什么、怎么开展监督思考还不够。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运用上,缺乏主动学习和经验总结,实践中对“四种形态”整体把握和综合运用不到

位,对“宽严相济”拿捏不准,影响了对定性量纪的准确把握。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级纪检机构要进一步深化“三转”,不断提升政治站位,提高政策把握能力,

对照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主动作为,找差距,抓整改,建立自查自纠长效机制,加

强队伍建设,提升执纪能力,以高质量案件审理推动全行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深刻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政治属性。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案件审理

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和重要环节,必须牢牢把握政治属性,坚决

扛起“两个维护”根本政治责任,自觉落实到案件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环节,自觉将

个案审理放在全面从严治党大局中考量和把握,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

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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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二)全力支持案件审理部门全面履职尽责。要进一步加强对审理工作的领导和

指导,高度重视审理工作对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意义。各级审理部门要严格按

照“二十四字”基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和监督制约职能。要严把

程序合规关,切实履行审理工作基本程序,不断强化审理工作的监督制约作用,对审

查调查报告中的处理建议,提出独立的审理意见,坚决杜绝“先定后审”“未审即定”

“查审不分”等问题发生;要严把案件质量关,坚决防止“重速度轻质量”的情况,

一般案件应当于 1 个月内审结,重大、复杂案件经报分管领导可适当延长(退回重新

审查调查和补充审查调查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间);要规范和统一审理文书,以事实为

依据,全面客观表述被审查人问题;要不断深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准确

把握纪法、事实两个定量,充分考虑审查对象对组织的忠诚、接受组织审查的态度这

个最主要的变量,真正将党的政策和策略体现到案件处理当中,实现较好的案件查办

效果;要规范开展处分决定宣布工作,既要发挥案件查办的警示震慑作用,又要帮助

受处分人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发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探索建立案件审理质量评查机制。派驻纪检监察组将根据调研检查情况,并

结合工商银行案件质量实际,构建统一、科学、规范、实用的案件审理质量评查体系,并实

现对各机构案件质量评查的全覆盖,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汇总分析,形成问题清单,及时通报

反馈;建立检查督导常态化机制,加大非现场抽查力度,通过系统实时抽查,年度现场检查,

进一步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充分运用案件审理质量检查考评工作成果,将其纳入年度纪检考

核范畴。适时进行“回头看”,对重点问题进行调研抽查。

(四)加强审理业务管理和人员培训。一是组织现场培训和案例分析,拟于 12 月

初举办一期审理业务培训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和分析,着力提高审理人

员工作水平。二是加强以干代训,选取部分审理干部通过以干带训和跟班学习方式,

参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案件审理,进一步提升审理人员工作能力。三是强化横向交流,

在调研检查及典型案件审理中,抽调不同分行的审理干部加入工作组,在工作中强化

交流、共同进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2020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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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关于规范向省行纪委办公室报批报备等案件

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分行纪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案件审理程序,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根据《关于规范向驻工

行纪检监察组报批报备等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驻工行纪监办发〔2021〕1 号)要求,

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报批类案件

报批案件是指各二级机构纪委对本级立案审查的案件,将相关材料报请省行纪委

办公室批复后,再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

(一)报批案件范围

1.二级机构党委直接管理的行长助理、高级经理层级干部、内设部室主要负责人、

一级支行主要负责人,违反党纪,经本级纪委立案拟给予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

2.由省行纪委核查后移交各二级机构纪委立案审查的案件。

(二)报批材料

报省行纪委办公室审批的请示(见附件 1)、审查报告、审理报告、违纪事实材料、

忏悔反思材料及证据材料。

(三)报批处理程序

对于报批类案件,各二级机构在审理委员会审议后、纪委会审议前,应提前与省

行纪委办公室进行沟通,并在纪委会审议通过后,党委会讨论前,以纪委名义通过邮

件、U 盘等电子方式报省行纪委办公室。省行纪委办公室提交辽宁分行纪委党纪处分

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后,将处理意见批复至所在机构纪委(见附件 2),之后由该行纪

委提交所在机构党委讨论作出处分决定。

二、报备类案件

报备案件是指各二级机构纪委对本级立案审查的案件,在作出处分决定后,将相

关材料报省行纪委办公室备案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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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一)报备案件范围

二级机构管理的副科级(含三级经理)以上党员干部(不含报批类),违反党纪,

经本级纪委立案,本级党委讨论决定给予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

(二)报备材料

备案报告(附件 3)、备案案件情况登记表(附件 4)、审查报告、审理报告、违

纪事实材料、忏悔反思材料、处分决定。

(三)报备程序

对于报备类案件,各二级机构在处分决定作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通过纪检监

察管理平台案件审理模块报送省行纪委办公室(附件 3、附件 4 作为审理报告的附件提交系

统),经省行分管室领导审阅后,5 个工作日内如无回复即可发文执行。对于每季末处理的

有关违反党纪的案件,要于每季末 20 日前,将相关资料向省行纪委办公室报备。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把好案件质量关

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首先体现在案件质量上。派驻改革以来,省行纪

委办公室高度重视案件审理工作,通过不断健全完善制度建设,发挥监督制约审核把

关的作用。案件审理报批报备是省行纪委办公室下沉监督,帮助二级机构纪委推动工

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为保障和提高报批报备类案件质量,各二级机构纪委在报

批报备前,要及时与省行纪委办公室做好沟通,确保报批报备案件的顺利办理。

(二)充分认识重要性,落实案件质量责任制

案件质量责任制是保障和提高案件审理质量的长效机制,各二级机构纪委要将案

件质量责任明确到人、压实到位。报批报备案件本质还是本级查办的案件,各二级机

构纪委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承担主体责任。省行纪委办公室对报批报备案件

审核把关,并不意味着本级责任有所减轻,对报批报备案件审核中发现因失职失责造

成案件质量不过关的,省行纪委办公室将纳入季度考核、及时通报;对造成严重后果

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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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三)加强业务学习,全面提升案件审理能力

各二级机构纪委要不断强化政治监督和政治把关能力,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坚决扛

起“两个维护”根本政治责任,将个案审理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行的大局中进

行把关和考量。要进一步树立各级审理工作人员的纪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并行的理念,

灵活运用执纪规则和法律规范,准确使用纪言纪语和法言法语。要积极主动地组织业

务培训,加强对党章党纪、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的学习,从事实证据、程序手续、

定性处理、处理依据、处分执行、文书规范等方面,全面提升案件审核把关能力和工

作质效,努力把审理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检验。

中共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纪委

2021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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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关于规范违规违纪员工核减绩效收入处理的通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机构,各境外机构,各控股机构,各内审分局:

为规范核减绩效收入处理工作流程、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监管要求及我行《员

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 年版)》(工银规章[2017]9 号)等相关规定,现将规范违

规违纪员工核减绩效收入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发挥核减绩效收入的作用

核减绩效收入是我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对员工因发生违规违

纪行为以及因违规违纪行为给本行造成资产、商誉损失而在核发绩效收入时的体现,

也是对违规违纪员工收回其所得不当绩效所采取的主要措施,与罚款存在本质上的区

别。做好对违规违纪员工核减绩效收入的处理,能够有效发挥其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惩

戒和警示作用,但各行在执行中普遍存在认识不够统一、规定不够明确、操作流程不

够规范、执纪尺度较为宽松、落实不够到位、个别员工的意见得不到答复等问题。各

分行、各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违规违纪员工核减绩效收入处理的重要性,引导员工正

确认识核减绩效收入的目的,规范处理提出、实施、申诉受理、备案及监督检查等工

作流程,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核减绩效收入的处理程序

(一)核减绩效收入处理的提出

遵循“谁检查、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对于日常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需

要给予核减绩效处理的,由检查部门负责查清违规事实,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建

议;对于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中需要给予核减绩效收入处理的,由责任评议部门负责查

清违规事实,责任认定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检查部门或责任认定部门若提出行政处分

处理建议,可不再同时提出核减绩效收入处理建议。相关部门在提出处理建议时要先

与人力资源部门充分沟通,在了解员工上年度实际绩效或当年目标绩效工资的基础上,

提出核减比例及金额,填写《核减绩效收入处理移交登记表》(见附件一)第一联,

发送人力资源部门及员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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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二)核减绩效收入处理标准的确定

1.员工因违规违纪行为给本行造成资产和商誉损失的,要首先对其违规违纪行为所

获得的经济利益(如产品计价奖励等)进行收缴或责令其退赔。

2.需给予员工核减绩效收入处理的,由相关部门视违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据《员

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提出核减比例,不得以简单的绝对额提出处理建议,核减标准

一般不超过本人上年度实际绩效或当年目标绩效收入的 30%。员工多次违规违纪或造

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核减上年度实际绩效收入或当年全部目标绩效收入。

3.需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要同时给予核减绩效收入处理。核减标准原则上为:给

予警告处分的,核减绩效收入不低于上年度实际绩效或当年目标绩效收入的 5%;给予

记过处分的,不低于 10%;给予记大过处分的,不低于 15%;给予降级处分的,不低

于 20%;给予撤职处分的,不低于 25%。

(三)核减绩效收入处理的实施

1.人力资源部门作为核减绩效收入的执行部门,收到相关部门《核减绩效收入处理

移交登记表》后,根据被处理人员的工资发放安排确定具体核减方式,并填写《核减

绩效收入处理移交登记表》第二联,于 1 个月内反馈检查或监察部门,同时通过邮件

或以《核减绩效收入通知单》(见附件二)形式通知被处理人。

2.在对违规违纪员工(含被给予多次处理的员工)核减绩效收入时,如果核减总额

较高或当期绩效收入不足核减的,可逐月核减,但核减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核减

后月实际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因违规违纪给本行造成资产损失,

在收回其因违规违纪所获经济利益时,不受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的限制。

3.在对不良贷款核销或采取其他处置方式的相关责任人进行核减绩效收入处理时,

要结合损失金额及违规违纪情节进行区别处理。对同一责任人因多户不良贷款多次核

减绩效收入的,尽可能一次到位,避免简单重复处理。

4.核减绩效收入须按比例进行核减,核减金额数可在允许的比例范围内采用四舍五

入法保留整数。

(四)核减绩效收入处理的备案

核减绩效收入建议提出部门和执行部门要分别将核减绩效收入处理的提出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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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页

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情况填入《核减绩效收入处理移交登记表》,各自备案留存;采取《核减绩效收入通

知单》形式通知的,要留存复印件备查。

(五)员工提出异议的办理

员工对核减绩效收入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人力资源部门相关邮件后10个工作日内,

向提出核减绩效收入的检查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收到复议申请的部门要在15个工

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人力资源部门和申请人。

三、加强核减绩效收入处理的协调监督

核减绩效收入处理是通过对违规违纪员工核减一定比例绩效,或通过核减后期绩

效收回其违规违纪所得,从而体现其工作效能与绩效考核的正向关系,对员工起到引

导、教育、警示和惩戒作用,促其及时整改、吸取教训、规范操作,各机构要规范和

强化核减绩效收入处理的协调和监督。处理建议提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要各自建立

核减绩效收入处理台账,加强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确保核减绩效收入工作及时、

有序、规范,避免出现弄虚作假、该核减未核减等情况。监督检查部门要将核减绩效

收入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一旦发现未严格落实责任等情况,要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分行、各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201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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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工商银纪检监察组

关于规范宣布处分决定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向受处分人本人宣布处分决定工作,增强宣布处分决定的严肃性和

仪式感,严格处分决定执行,不断推动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努力实现案件

查办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

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以及中

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规范驻工行纪检监察组宣布处分

决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政治高度认识并做好处分决定宣布准备

1.提高认识。宣布处分决定工作是执行党纪国法的重要程序,是一项严肃的政治

工作。宣布人员必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持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切实履行监督专

责,以严肃的宣布工作和强烈的仪式感,增强处分决定权威性和威慑力。

2.提前沟通。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宣布,案件审理室应及时与案

件承办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等相关机构提前进行沟通,了解受处分人的思想和

身体状况,商定宣布时间、地点、人员交接、场所布置、新闻发布、安全保障等相关

事宜,研究起草、呈报宣布工作方案,并附谈话提纲。根据工作需要,宣布工作可邀

请案件承办部门等派员参加。

3.现场布置。宣布场所由案件审理室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案件

承办部门负责安排,场所布置应庄重、整洁,有条件的应当悬挂党旗,宣布政务处分

时应同时悬挂国旗。

二、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态度做好处分决定现场宣布

4.宣布要求。处分决定宣布时,案件审理室应安排不少于 2 人参加,现场宣布人

员应着正装、佩戴党徽,表情庄重严肃,声音洪亮清晰,语气坚定有力,表达规范准

确,举止文明得体;受处分人应着装整齐、严肃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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