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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建行)三方签订协议,约定由仁和公司承担轧钢厂 3500 万元贷
款,轧钢厂的所有资产、权益全部归仁和公司所有。关于该协议的效
力问题,2001 年 9 月 21 日,漯河市中院在审理查尔斯 C·爱德华(合
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诉巴哈马图瑞尖塔公司、仁和公司、漯河经贸委
及第三人漯河建行确认财产权纠纷的再审案件中,作出[2001]漯民监
初字第 38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图瑞公司成立以后,轧钢厂的所有资
产已属于图瑞公司,轧钢厂对这部分资产已经失去处分权。仁和公司、
漯河建行和轧钢厂三方协议中轧钢厂一方不具备签约资格,该三方协
议无效。1999 年 2 月 5 日,漯河市政府做出《关于市仁和线材公司
与市轧钢厂合并的会议纪要》(漯政纪[1999]5 号),将轧钢厂整体
并入仁和公司。2000 年 11 月 16 日,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
轧钢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上级主管机关是漯河市经贸委。2001
年 6 月 5 日,漯河市对外经济贸易局根据仁和公司的申请,以漯外经
贸[2001]27 号文决定对图瑞公司进行特别清算,同年 12 月 5 日,又
在合资双方及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上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决定该文件
作废,并提到,由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漯民监初字第 38 号判
决,仁和公司不具备申请人资格,何时提出申请由查尔斯 C·爱德华的
委托人温庆生决定。2001 年 12 月 4 日,漯河市经贸委与仁和公司签
订委托合同约定:仁和公司负责轧钢厂的资产管理和人员安置,代表
轧钢厂全权处理一切事宜。2001 年 12 月 16 日,漯河市政府作出《关
于解决仁和线材公司项目建设用地问题的会议纪要》(漯政纪[1998]96
号),将漯河市轧钢厂原有的房、地产权划给仁和线材公司所有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