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汇公众号文章册子_20211028

发布时间:2021-11-0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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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内地的文件如何在国外使用? 日常很容易混淆国内外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经常会将所在国家及内 地的公证及认证机构都问个遍,也未必能探究出个所以然。诚然,两者的公 证认证手续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为了让大家更清晰,本文将会介绍内 地文书如何在国外使用,希望可以为大家日常跨境使用文件时带来一些帮 助。 国外的文书需在当地进行公证及加签手续后,再经中国驻当地的使领 馆或办事处进行认证,才能拿回内地使用。而内地文书进行公证认证的概念 也与之类似——内地文件的领事认证,是相关认证机构对国内涉外公证书 或其他证明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因内地省份众 多,因此在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时,我们也有许多需要注意的要求和细节: 公证手续的要求 1.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之选择 并非全国各地所有的公证处都可以接受任意申请人前来申请不同类型 的公证书。比方说,如文件是用于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出生、结婚及 死亡等等,通常只能到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申办公证。举个例子,申请人持 有的是深圳市医院出具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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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内地的文件如何在国外使用? 日常很容易混淆国内外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经常会将所在国家及内 地的公证及认证机构都问个遍,也未必能探究出个所以然。诚然,两者的公 证认证手续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为了让大家更清晰,本文将会介绍内 地文书如何在国外使用,希望可以为大家日常跨境使用文件时带来一些帮 助。 国外的文书需在当地进行公证及加签手续后,再经中国驻当地的使领 馆或办事处进行认证,才能拿回内地使用。而内地文书进行公证认证的概念 也与之类似——内地文件的领事认证,是相关认证机构对国内涉外公证书 或其他证明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因内地省份众 多,因此在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时,我们也有许多需要注意的要求和细节: 公证手续的要求 1.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之选择 并非全国各地所有的公证处都可以接受任意申请人前来申请不同类型 的公证书。比方说,如文件是用于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出生、结婚及 死亡等等,通常只能到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申办公证。举个例子,申请人持 有的是深圳市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通常只能在深圳市区范围内的公证处 申办出生(证)公证。 2.公证书文本之要求 2.1.出证者需具备涉外公证处及公证员的资格 具体而言,只有涉外资质的公证处及持涉外公证员资格的才能出具用 - 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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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外的公证文书。反之,如出具公证书的人员不具备前述资格,那么认证 机构会以无法查证为由,拒绝办理认证手续。 2.2.公证文本的细节要求 涉外公证书在装订、打印以及格式方面的要求,会比内地使用的公证书 更为严格。以使用纸张为例,内地使用的公证书用洁净的 A4 纸制作即可, 而涉外公证书则需使用印有特定编号的水印纸进行制作。 同时,不同地区或国家的使领馆,对于申请加签的公证书之要求也有差 别。比方说,阿根廷驻华大使馆只认证由内地公证员亲笔签署的公证书,而 加拿大、美国等大多数使领馆要求的则是在公证书上盖有涉外公证机构及 公证员的印章。 认证加签手续的要求 完成公证手续后,文书还需经过认证手续才能到国外使用。在内地,文 书的领事认证工作是通过外交部领事司安排的。而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或 适格的受托人无需直接到外交部办理,而是可通过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 政府外事部门(“外事办”)直接进行或转交至外交部认证。此外,如外国用 证机构需要,文书还需转递至用证机构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进行加签,也就 是内地俗称的“双认证”。因此,我们一并列举认证加签手续本身需注意的事 项,供大家参考: 1.文书是否需要加签 如上所述,文书是否要加签取决于外国用证机构要求。比方说,用于巴 西签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就只需办理公证和外交部的认证,递交至巴西驻 - 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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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的大使馆即可使用,不需额外进行加签。但是,大多数的国家或地区的用 证机构,都只会接受经本国外交部门确认过的文件,换句话说,外国用证机 构通常只接受其国家驻华使领馆加贴的认证标签。因此,在无法判断用证机 构要求的情况下,建议申请人可以一并安排加签,以便日后使用。 2.不同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对应进行认证、加签的部门也可能不同 上文提到,领事认证会由地方的外事办转交给外交部办理,或是由外事 办直接办理。而其中,外事办只能认证本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同样, 地方的(总)领馆加签有时也会依地域划分。例如,德国驻广州的总领馆只 能加签闽、粤、琼、桂地区出具的公证文书。 3.部分文书有期限方面的加签限制 因申请人的婚姻、犯罪记录等存在变化之可能性,因此外国驻华使领馆 对于该类公证文件的限期也有相应要求。如阿根廷只接受三个月内出具的 无刑事处分、无婚姻记录方面的公证书。 划重点 1. 要判断文书需在外国还是内地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可先向文件签署地或 事实发生地的公证认证机构确认办理手续。 2. 申办公证时,应当向公证员明确公证书的涉外用途和使用地,以确保出具 公证书的机构、人员以及公证书文本可符合认证及加签机构的要求。 3. 办理认证及加签手续前,应当先了解清楚认证及加签部门对于公证书有 否地域、时间方面的限制,并及时安排在对应地区的外事部门、外国使领 馆进行认证和加签。 - 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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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香港的委托公证制度 基于内地和香港法律制度的不同,而香港居民经常有在内地进行民事、 经济活动所涉公证事务的需要,司法部于 1981 年建立了委托公证制度,由 司法部考核后委任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负责就发生在香港地区 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出具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 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法”)审核并加章转递后,文书发往 内地使用。建立委托公证制度,是为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也是在贯彻“一 国两制”精神之下确保文书合法性的需要。将近四十年的实践证明,委托公 证制度为内地用证部门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确 保内地用证部门了解香港方面的真实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大 力促进了两地的交流与发展。 委托公证制度的发展 最初 1981 年建立委托公证制度时,司法部授权了 8 名精通香港法律同 时熟悉内地法律的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并将 8 名香港律师备案 的签名和印章样式发到内地各个部门,由委任的 8 名香港律师出具有关公 证文书;但随着两地的联系日益紧密,公证事务的需求日益增多,司法部于 1991 年 11 月进行了改革,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统一审核、 加章、转递。自 1981 年至今,通过委托公证人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各类公 证文书超过 160 万件,主要适用于诉讼、经济活动、婚姻继承三个方面,其 中婚姻继承类 30 万余件,房地产类 17 万余件,公司类 68 万余件。 - 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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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中法转递章样式 中国委托公证人 1981 年至今,司法部前后委任了十二批合共 533 名中国委托公证人, 香港现时超过 280 家律师事务所有中国委托公证人提供内地使用涉港公证 文书的服务。他们均为具有香港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且是执业十年以上 的香港律师,参加内地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的培训后,经考试、考核合格, 由司法部委任为中国委托公证人。 委托公证文书的类别 中国委托公证人可以出具有关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 书和事实的以下类别的委托公证文书: 1. 亲属关系、结婚、继承、收养、内地亲属来港、经济担保等各类声明书; 2. 单方签署的委托、赠予、受赠等法律文书; - 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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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资料、公司董事会决议等法律事实证明; 4. 文件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证明; 5. 双方或多方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 6. 涉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商贸关系的安排》的相关核证事务。 当事人可以在定期公布的最新名单内选择中国委托公证人,然后亲临 律师事务所根据自身需要办理声明书、证明书、单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等公证文书,中国委托公证人审查当事人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后, 草拟并制作公证文书,随后将公证文书正本、副本及复印本送至中法进行加 章转递,需要的话副本可由中法直接转递至内地用证部门,正本由律师事务 所取回后,当事人即可领取公证文书正本回内地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公证 文书的内容须符合内地用证部门的要求,因此签署前建议先与内地用证部 门进行确认,否则最终制作出来的公证文书可能会出现无法使用的情况。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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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委托书公证文书之封面 - 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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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香港的公证文件是否需要亲自来港办理? 疫情期间,由于内地和香港未能正常通关,部分滞留内地的当事人无法 亲自回港办理委托公证文书,港人在内地购置物业、登记结婚等事务受到明 显的影响。究竟香港哪些公证文件须当事人亲自来港办理,哪些公证文件又 不要求当事人亲自到港处理,本文将为各位揭晓。 下文将对较为常见类别的文书是否需要亲自来港办理进行逐一分析: 1. 亲属关系、结婚、继承、收养、内地亲属来港、经济担保等各类声明书; 2. 单方签署的委托、赠予、受赠等法律文书; 3. 双方或多方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 4. 公司资料、公司董事会决议等法律事实证明; 5. 文件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证明。 声明书 由于声明书均需声明人凭籍《宣誓及声明条例》宣誓并签字确认,因此 所有在内地使用的声明书必须在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作出,简单来说就是 必须在香港进行宣誓。由于疫情的关系,不少身处香港境外的当事人无法来 港,但又因在内地购置物业、登记结婚等安排需要办理婚姻及家庭状况声明 书、申请结婚声明书等公证文书,因此希望通过视讯等形式进行远程宣誓或 声明办理。事实上,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法”)明文规定, 中国委托公证人不得通过遥距视像方式见证当事人签署,当事人必须亲自 到委托公证人面前(即在港)签署文件。原因在于公证文书是证明发生在香 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假若宣誓、声明等法律行为在香 - 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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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境外作出,则已超出委托公证人的证明范围。因此,声明书必须由当事人 亲自到中国委托公证人处办理。 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包括个人委托书、公司委托书、赠予书、受赠书及 法律意见书等,而中国委托公证人需要核实并确认签署文件上的签字确属 当事人所签,加之签署的法律行为需发生在香港,因此所有单方签署的法律 文书之公证文书,亦如同声明书一样须当事人亲自到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 签字办理。 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中国委托公证人见证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分 别于(1)不同时间、地点,或(2)不同时间、相同地点,或(3)相同日 子、不同地点在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但签署的地点务必在香港境内。 因此,双方或多方签署法律文书亦要求当事人亲身前往中国委托公证人处 办理。 法律事实证明 法律事实证明用于证明在香港形成的公司资料、董事会决议、商标注册 资料、出生、结婚等相关法律事实,由于法律事实已在港形成,原则上不需 要相关当事人前往中国委托公证人处亲自办理,当事人可通过委托他人、邮 寄等方式将材料递交给中国委托公证人,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对证明的对象 和内容进行查证或鉴定。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该类公证文件无需当事人签字, 但仍有部分公证文件要求当事人亲自来港办理,其中较为常见的情形如下: - 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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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董事会决议:要求至少一位公司董事到中国委托公证人处办理。 2. 结婚: a) 证明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在香港结婚的事实,由香港居民一方申请办理 公证的,并不要求当事人亲身前往中国委托公证人处办理; b) 证明两位内地居民在香港结婚之事实,实务中会要求提交当事人的往来 港澳通行证及由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入境日期印章或标签复印本,即 过关小白条,亦即需要其中一位当事人亲身前往中国委托公证人处办理。 3. 出生:证明港澳籍学生与内地父母的亲子关系,用于港澳籍学生在深圳 办理入学之用的出生证明书,要求提交当事人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入境凭 证,即过关小白条,因此内地父母其中一方须亲自前往中国委托公证人 处办理。 原件与复印件相符证明 原件与复印件相符证明用于证明某份在香港形成的文件的原件及其复 印件的情况,中国委托公证人仅对文件本身进行审查,并不要求相关当事人 亲自前往中国委托公证人处办理,原则上将公证所需的材料原件递交至中 国委托公证人处即可。 划重点 1. 任何声明书,以及单方、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均需亲自来 港办理,不接受远程见证,也无法在内地办理。 2. 法律事实的证明书原则上不要求当事人亲自来港办理,但董事会决议、出 - 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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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结婚等部分事实证明存有例外。 3. 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证明书无需当事人亲自来港办理。 - 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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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香港的公证文件要不要转递? 曾经办理过香港公证文件的港人可能都会被委托公证人问过,公证文 件是否需要转递。又或是被内地的用证部门告知,公证文件需要转递回内地。 那“转递”究竟是什么?是不是所有公证文件都需要转递?什么类型的公证 文件又是必须要转递的呢? 简单来说,转递就是将公证文书的副本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 司(“中法”)直接邮寄给用证部门,而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设置公证文书的 转递程序,其中一项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防伪、防窜改公证文书。 根据中法的规则,并非所有类型的公证文书都需要经中法转递公证文 书的副本,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明确规定需要转递的公证文书;第二类 是根据当事人及/或用证部门的要求需要转递的公证文书。 明确规定需要转递的公证文书 1. 发往民政局使用的婚姻类文书。 2. 发往各省、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处使用的赴港定居和探亲类文 书。 3. 发往各地公证处使用继承、赠予、放弃继承类文书。 4. 发往民政局或公证处使用的收养类文书。 上述的四类公证文书需经中法转递公证文书的副本至用证部门,且当 事人应向委托公证人提供具体的收件部门等信息。 - 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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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及/或用证部门要求转递的公证文书 1. 诉讼类文书,一般不要求转递,但如用证法院要求当事人转递副本,当事 人可提供具体的法院收件部门和收件人信息,以安排转递。 2. 个人声明文书,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转递,但需要当事人提供具体的用证 部门和收件人信息。 3. 委托类文书,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转递,但需要当事人提供具体的用证部 门和收件人信息。 4. 其他类别文书,若当事人需要转递,可安排,同时需要当事人提供确切的 收件部门和收件人信息。 划重点 1. 婚姻类文书、探亲类文书、继承(包括放弃继承)和赠与类文书以及收养 类文书,都应经中法转递公证文书的副本至内地的用证部门。 2. 其他类别的文书,中法可根据当事人及/用证部门的要求安排转递。 3. 需要中法安排转递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具体的收件部门和收件人的信息。 - 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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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香港的公证文件要转递到哪里? 在香港办理的公证文件有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一般是直接交到申请 人手上的公证文件(封面页或是首页会盖有“正本”的印章);副本(封面页 或是首页会盖有“副本”的印章)一般是用于转递到内地的用证部门的。当然 了,如果内地的用证部门并不要求转递副本,副本也会交到申请人的手上。 那公证文件的副本究竟要不要转递呢?如果要转递的话,应该转递到 哪里呢?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的通告规则,自 2007 年 2 月 10 日 起,公证文件要否安排转递需参考下述的规则进行: 四类必须转递副本的公证文件 (1) 发往民政局使用的婚姻类文书; (2) 发往各省、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处使用的赴港定居和探亲类 文书; (3) 发往各地公证处使用的继承、赠与、放弃继承类文书; (4) 发往民政局或公证处使用的收养类文书。 两类可根据用证部门/申请人需要转递副本的公证文件 (1) 诉讼类文书; (2) 个人声明、委托类文书。 - 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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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转递到哪里 由于公证文件的副本会直接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至用 证部门,因此建议申请人在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处办理公证文件前/时,先 根据公证文件的用途确定具体的用证部门,并征询内地用证部门如下两个 问题,以及将相关的信息提供给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确保公证文件的转递 安排无误: 1. 公证文件要不要转递? 2. 需要转递的话,具体要转递到哪个部门及该部门的收件人具体信息。 一般情况下,不同的公证文件会根据其用途转递到不同的用证部门,申 请人可参考下面的整理: 公证文件类型 转递的用证部门 婚姻类文书 (1)民政局 (2)法院 (3)不动产登记中心等 赴港定居和探亲类文书 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处 继承、赠与、放弃继承类文书 (1)公证处 诉讼类文书 (2)遗产所在机构 (3)法院 (4)不动产登记中心等 法院 个人声明、委托类文书 (1)公证处 (2)不动产登记中心 (3)金融机构 (4)法院等 注:上表格的整理仅为大多数情况下转递的用证部门,具体还需以公证文件的具 体用途而确定转递的部门。 - 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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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1. 婚姻类文书、探亲类文书、继承(包括放弃继承)和赠与类文书以及收养 类文书,都应经中法转递公证文件的副本至内地的用证部门。 2. 其他类别的文书,中法可根据用证部门/申请人的要求安排转递。 3. 申请人应根据公证文件的用途确定所需转递到的部门,并提供具体的收 件部门和收件人的信息给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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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港澳地区形成的文件如何在内地使用 并非在哪个国家哪个地区形成的文件都是办理同一套公证手续,就可 以在其他的国家/地区使用的。以在内地使用为例,假若是国外形成的文件, 办理的是外交部加签及领事认证的手续;台湾地区形成的文件,办理的是台 湾地方法院或民间公证人公认证,海基会寄送及公证协会登记核验的手续; 香港地区形成的文件,办理的是香港委托公证及加章转递的手续;而澳门地 区形成的文件,办理的则是澳门委托公证及加章转递的手续。 不难发现,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办理的都是委托公证手续,完成相关的 手续后,文件就可以在内地使用了。 香港文件在内地使用 截至 2019 年,香港一共有 457 名在册的委托公证人。他们都是执业满 十年并经过司法部考试、考核及格后的香港律师。 在香港地区形成的事实、行为或是文书,需要在内地使用,都需要经过 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及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公证手续(“委 托公证手续”),较为常见的公证文件包括证明书、声明书和委托书三个类别, 大家可以根据需要在内地办理的事务来选择具体办理的公证文件。早前我 们亦已经跟大家介绍了如下的一些香港公证文件: 1. 《继承遗产声明书》,用于办理内地遗产继承的; 2. 《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用于办理内地遗产继承的; 3. 《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也是用于办理内地遗产继承的; 4. 《同一人身份声明书》,用于确认某人的身份发生转换的; - 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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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委托书》,用于委托第三方办理内地事务的; 6. 《申请结婚声明书》,用于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 7. 《香港出生证明》,用于办理“港宝”在内地入学就读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形成的文件需要在内地使用,所需办理的手续都是 一致的,也就是委托公证的手续;但是,具体需要办理哪个类别的公证文件, 就要视乎内地用证部门的要求,因此,在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处办理公证文 件之前,记得向内地有关部门了解清楚具体所需提供的公证文件。 澳门文件在内地使用 司法部自 2005 年以来委托并现行履行职务的澳门中国委托公证人合共 16 人。 同样的,在澳门地区形成的事实、行为或是文书,均需要经澳门中国委 托公证人出具公证文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核验并加盖核验章, 才能在内地使用。简单而言,所需要办理的公证手续跟香港地区的公证手续 是一样的,只是换成了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和澳门的中国法律服务公司 办理有关的手续。 提醒一下大家,有些当事人误以为香港/澳门中国委托公证人会协助办 理在内地的手续,事实上他们提供的服务中,应仅包括出具公证文书,而不 包括在内地的有关手续。因此,建议大家在咨询阶段,要跟香港/澳门中国 委托公证人沟通确认,避免产生误会。 - 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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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流程图(划重点) 注:*公证文书是否需要转递以公证文书的类型以及内地用证部门的要求为准。 附:实用信息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地址:香港金钟道 95 号统一中心 32 楼 B 室,网址:https://www.chinalegal.com.hk **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 405 号中国法律大厦 27 楼 **海基会,亦即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地址:台北市中山区北安路 536 号,网址:www.sef.org.tw **中国公证协会,地址:北京市芳城园一区 17 日月天地 B 座 1605 室,网 址:www.chinanotary.org **广东省公证协会,地址:广州市政民路 51 号 14 楼 1421 室(司法局),网 址:www.gdsgzxh.com **台湾外交部领事事务局,(台北局本部)地址:台北市济南路 1 段 2 之 2 号 3-5 楼(中央联合办公大楼北栋),网址:www.boca.gov.tw **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香港),地址:香港金钟道 89 号力宝中心第一座 40 楼,网址:www.tecos.org.hk - 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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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香港的文件如何在台湾地区使用? 与台湾文件在香港使用不一样,到台湾地区使用的香港文件并非都要 办理公证的手续,也并非都要到台湾外交部领事事务局进行复验,但文件必 须经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香港)验证,本文将介绍香港文件如何到台湾地 区使用。 香港文件台湾使用的手续 在香港地区形成的事实、行为或是文书,需要在台湾地区使用,所需办 理的手续会因不同的文件和用证部门而异,包括: 1. 必要时文件需先经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 2. 由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香港)对文件进行验证; 3. 根据用证部门的要求到台湾外交部领事事务局完成复验。 须经公证的文件 根据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香港)的指引,香港政府发出的个人文件, 如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登记事项证明书、出生证明、结婚证书、驾驶执 照及死亡证明等,或是香港政府发出的公司注册登记文件和破产清算证明 等,又或是香港医院管理局辖下医疗院发出的医疗报告、诊断证明,以及香 港学校发出的在读证明、毕业证书、成绩单等个人学历证件,均无需先经过 公证即可直接办理文件的验证手续,但如下文件须先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 证: 1. 商务合约; 2. 公司授权书; - 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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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作证明、执业证书及专业资格证书等; 4. 居留或定居健康检查项目表; 5. 外文文件的中文翻译; 6. 其他须公证的文件。 验证的注意事项 1. 如需验证的文件为香港身份证和香港特区护照,必须由申请人亲自办理; 其他文件如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则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书。 2. 较其他公认证手续不一样的是,个人授权书、抛弃继承权声明书等单方出 具的法律文件并不需要在香港国际公证人的见证下签署,但要求申请人 携带填妥但未签名的文件亲自到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香港)办理验证时 签署。 3. 申办公司文件的验证手续时,如公司负责人(董事)无法亲自前往,则需 经香港国际公证人见证公司负责人(董事)签署属实的授权书,由代理人 代为申请验证;如公司负责人非公司董事,则需提供经香港国际公证人公 证的公司负责人之决议的会议记录。 4. 办理在读证明、毕业证书或成绩单的验证,需提交个人学历证件的正本或 经学校盖章、负责人签名的核证副本密封于信封内,并在封口处盖上学校 印章,不得擅自拆开信封。 若不确定需办理验证的文件是否需要先行公证,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 (香港)官网的文件证明项目(http://www.tecos.org.hk/authenitem)亦未载 明,建议致电办事处(+852 2887 5011)查询。至于完成验证程序后,文件 - 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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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台湾是否需要到台湾外交部领事事务局进行复验,则需要向使用部门 咨询用证要求。 - 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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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香港的文件如何在国外使用? 中国香港地区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外的公证文件到香港使用需要经 过海牙认证(又称“加签”)或领事认证,具体是办理海牙认证还是领事认证, 取决于这个“国外”是否也为海牙公约的成员。同样地,香港的文件到国外使 用,也需要经过公证和认证两大步骤,本文将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步:公证 一般情况下,香港的文件到国外使用,首先需要到香港国际公证人 (Notary Public)处对文件进行公证。香港国际公证人,也就是在香港拥有 国际公证资格的公证人,负责对用于国外的事实或文件之真实性和合法性 进行确认。香港国际公证人由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Chief Judge of High Court)正式任命,目前登记在册的国际公证人有 376 位,名单可见香港律 师会官网(http://www.hklawsoc.org.hk/pub_c/memberlawlist/mem_notary.asp)。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在国外使用的文件一般先在国际公证人处公证,但 部分特定文件例外,具体是指由香港公职人士签发的某些属公共性质的文 件(“官方文件”),此类文件无需到国际公证人处进行公证即可进行认证, 较为常见的有结婚证书、无结婚记录证明书、出生登记证明书、死亡登记证 明书、登记事项证明书、商业登记证及公司注册证书等。 第二步:认证 由香港公职人士签发的官方文件或经国际公证人公证的一般文件,接 下来应当办理海牙认证(加签)还是领事认证,则需要根据文书使用地进一 步确定,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 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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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牙认证(加签) 香港的文件要到海牙公约成员国/地区使用,将该文件送至香港高等法 院登记处加签服务组申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完成海牙认证(加签) 即可。 2. 领事认证 2.1 该国设有驻港领事馆: 如文件使用地不是海牙公约成员,官方文件或公证文件需要先送至香 港高等法院办理加签,随后再送往该国驻香港领事馆办理领事认证。 2.2 该国无驻港领事馆: 官方文件或公证文件经过香港高等法院加签后,需要送至外交部驻港 特派员公署申办领事认证,再送往该国驻北京使馆办理认证,随后就可在无 驻港领事馆的非海牙公约成员国/地区使用。 划重点 1. 文件需先在国际公证人处办理公证,香港公职人士签发的官方文件除外。 2. 使用地为海牙公约成员,官方文件或公证文件直接在高等法院加签即可。 3. 使用地为非海牙公约成员,加签后还需办理领事认证;该国无驻港领事馆 的,记得找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 - 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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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台湾形成的文件如何在内地/香港使用 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形成的文件要在其他的国家/地区使用,都有相应的 公证认证手续需要办理。我们经常听到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台湾民间公证 人、国际公证人,或是海基会(全称是“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香港)、外交部以及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这些都是 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可能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本文会逐一跟大家解构当中 的奥秘。 台湾形成的文件,要内地使用所需办理的手续和要在香港使用办理的 手续,可是千差万别! 台湾文件在内地使用 在台湾地区形成的事实、行为或是文书,需要在内地使用,都需要经过 一系列的公证认证手续,包括: 1. 文件须先经台湾地方法院或民间公证人公认证; 2. 由海基会(全称为“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将公认证文件的副本 寄至中国公证员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证员协会(下称为“公证 协会”); 3. 公证协会对公认证文件进行登记并出具《台湾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验证 明》。 完成上述手续后,台湾文件就可以在内地的相关部门使用。需要注意的 是,一般情况下,台湾的民间公证人或是协助办理文件公认证手续的律师, 只会处理台湾当地的手续,在内地的手续,可能需要当事人自行在文件使用 - 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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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办理,或是委托内地的律师协助办理。因此,在委托律师协助办理文件的 公认证手续时,记得了解清楚具体协助办理哪些手续。 台湾文件在香港使用 在台湾地区形成的事实、行为或是文书,需要在香港使用,需要经过的 公认证手续会有所不同,包括: 1. 文件须先经台湾地方法院或民间公证人公认证; 2. 再经台湾外交部领事事务局复验出具《文件证明书》; 3. 随后在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香港)进行申办并出具文书验证文本。 完成上述手续后,台湾文件就可以在香港地区使用。同样需要注意的, 台湾的民间公证人或是协助办理文件的当地律师,一般只会处理至台湾当 地的手续,亦即不会协助办理在香港地区的手续,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 考虑委托香港律师协助办理有关的手续,或是亲自到香港办理有关的手续。 手续流程图(划重点) -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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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实用信息 **海基会,亦即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地址:台北市中山区北安路 536 号,网址:www.sef.org.tw **中国公证协会,地址:北京市芳城园一区 17 日月天地 B 座 1605 室,网 址:www.chinanotary.org **广东省公证协会,地址:广州市政民路 51 号 14 楼 1421 室(司法局),网 址:www.gdsgzxh.com **台湾外交部领事事务局,(台北局本部)地址:台北市济南路 1 段 2 之 2 号 3-5 楼(中央联合办公大楼北栋),网址:www.boca.gov.tw **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香港),地址:香港金钟道 89 号力宝中心第一座 40 楼,网址:www.tecos.org.hk - 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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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台湾地区的文件如何在国外使用? 本文将会介绍台湾地区的文件如何在国外使用。 申办流程概要 台湾地区的文件要到国外使用前,需经过的具体流程为“公/认证 – 单 次验证 – 再次验证”: 1. 台湾地区的文件如需拿到国外使用,需先到台湾地区的公证人处办理公 证或认证; 2. 完成后再行递交至台湾地区的“外交领事事务局”或前述“事务局”在台湾 地区的中部、南部以及云嘉南办事处申办单次验证; 3. 如使用的国家需要,申请人或适格的受托人还需到使用国家当地的台北 经济文化办事处进行再次验证。 公证、认证以及验证之概念 大家也许会有些疑惑,内地文件的“认证”手续通常是在外交部、外事办 及/或外国驻华使领馆中办理的,而台湾地区办理“认证”手续的部门却是公 证人所在之机构。那么,台湾地区的文件是需要到什么机构、找哪类人士来 办理认证手续,才能被国外相关机构所承认呢? 就此,我们需要先厘清,内地和台湾地区的认证并非同类手续,两者的 办理主体并不相同: 1.台湾地区的验证,类似于内地的认证手续 在内地,外交部领事司对内地的公证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上最后的签 章进行确认的活动,称之为认证。在台湾地区,类似的程序和工作也有台湾 - 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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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的“外交部”及外国的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进行,但该项工作称之为“验 证”,而非认证。 2.台湾地区的认证书,是公证文件的一种类型 在台湾地区,认证和公证的工作均由公证人安排。认证手续,是公证人 需出具认证书,证明文书的制作和形成之真实性;而公证手续中,通常公证 人负责证明的是法律事实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之真实性。 以结婚为例,新人举行结婚仪式时,需要请公证人到场进行公证,确认 二人意思表示真实,形成结婚书面公证。而后续,如夫妻双方需要,还可请 公证人对该份书面公证上面的各方签名和盖章予以核实,出具认证书。 因此,申请人需先与国外的使用部门了解其接纳的是公证书还是认证 书,需要办理几次验证,然后向公证人申办公/认证书,办结后再视情况, 看文件是否需递交至台湾地区当地的机构、使用国的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 进行单次或双次的验证。 公证人的选择 除以上的概念区别外,公证人的选择也是申办前我们需厘清的重要事 项。与内地不同,台湾的公证人分为法院公证人及民间公证人。两者的差距 仅为编制内外的身份差距,从台湾地区的公证法及公证法细则来看,民间公 证人和法院公证人出具的文书在效力上没有差别,经过适当的验证手续后, 都可以在国外使用。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民间公证人有全职及兼职之分,而兼职民间公 - 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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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的业务范围较窄,通常只能承办文书认证的工作,不能进行文书公证。 因此,在台湾地区申办公/认证之前,我们更建议申请人或适格的受托人可 向相关公证人致电确认其能否承办相关业务后,再行前往申办,以免白跑一 趟。 划重点 1. 申请前,我们需向国外的使用的机构先了解清楚其接收的是公证书还是 认证书,以及需要办理几次验证。 2. 如需在台湾地区申办认/公证书,需先向公证人,尤其是兼职的民间公证 人,确认清楚其是否具有承办拟申请文书的专业资格。 - 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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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国外的公证文件如何在内地使用? 国外的公证文件需经何种程序才能在内地使用,关键在于最后的认证 的手续是该选择海牙认证还是领事认证,这取决于文件所在国和最终使用 国/地区是否均为《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认证的公约》(“海牙公约”)的签 字国。由于中国内地并没有签署海牙公约,亦即中国内地并非海牙公约的签 署国/地区,因此国外的公证文件需要在内地使用,必须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何为国外公证文件的领事认证 为保证领事认证的效率和公信力,中国外交部在 2015 年 11 月颁发了 《领事认证办法》(“办法”),作为办理领事认证的统一规范。根据该办法的 规定,国外公证文件的领事认证,必须是由驻外领馆、使馆以及外交部委托 的其他驻外机构对国外有关文书上的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 认的活动。 国外公证文书的领事认证程序 要真正理解以上概念,我们需要先掌握领事认证的具体程序。在实务当 中,各个地区或国家对于领事认证程序有不同程度上的细节差异,但总体而 言,国外公证文书的领事认证程序基本分为三个必经步骤: 1. 向所在国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2. 向所在国外交部或有权办理领事认证的当地机构申办所在国领事认证, 即我们时常提到的外交部加签; 3. 向中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或总领事馆申办领事认证。 - 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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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单从以上的概念及程序看,国外形成的文件在完成领事认证手续后就 可以在内地使用,过程不算复杂。但正如上文提到,因世界各地对于文件公 证、认证的要求不同,从而增加相关手续办理的难度和复杂性,为方便大家 理解,下面我们会列举国外公证文件在办理认证手续时,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1.所在国与中国不存在外交关系,能否办理认证手续 国外办理的公证文书并不必然可进行领事认证,依据内地民事诉讼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申请人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所在国的 公证文书将会无法直接进行领事认证,而是需要通过与所在国及中国都有 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后,再转至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 进行认证。当然,如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共同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那申请人可 前往我国驻当地的机构(如办事处、监管处等),了解该(等)机构有否认 证权限,如有,也可经过机构进行领事认证。 2.文书类型不同,申办公证及/或认证的机构也会有不同 因各国的司法体系、认证方法不同,因此在公证文书申请领事认证,尤 其是在所在国当地进行加签手续时,申请人应依文书的类型,确定申办加签 的当地机构,下面我们会以美国和日本为例子,向大家进一步说明加签、认 证实务中需注意的细节: 2.1. 在美国,办理加签前要先确认出具文书的机构是属于总领馆的辖 区还是使馆的辖区。具体而言,前者出具的文件经过州政府加签后,可直接 递交至中国驻美总领馆办理认证。而后者在取得州政府加签后还需到美国 - 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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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加签,完成后再到所在使馆办理最后一步的认证手续。 2.2. 在日本,申请加签前需先确认文书的性质,如文书是在公证役场 (即日本的公证机构)办理的“私文书”(如委托书、声明书等),办结后申 请人需将公证文书送到领事局办理加签。但如果文书并非由公证机构出具, 而是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书”(如无犯罪证明、婚姻证明及死亡证明等), 申请人则需先经外务省办理加签。 综上,在实务操作中,国外公证文书办理领事认证的标准繁杂,时有变 化。因此,在办理手续时,我们建议申请人可结合自身需求,先了解相关部 门当下最新的申办要求,或聘请专业人士先提供指导意见,再行安排,以节 省不必要的时间和花费。 - 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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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国外的公证文件如何在香港使用? 内地文件要在港使用应先在内地公证处办理公证,然后送至外交部办 理领事确认。而国外的文件,需要在港使用的手续其实也大同小异,一般来 说同样需要办理公证和认证手续,其中认证的方式分为海牙认证和领事认 证,本文将对两类认证方式进行详细的介绍。 公证和认证 国外的文件需在香港使用,首先应到当地的国际公证人(Notary Public) 或有公证资格的机构处办理有效的公证文书,随后再根据文件所在国和使 用地的情况办理认证,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至于认证的手续是该 为海牙认证还是领事认证,取决于文件所在国和最终使用国/地区是否均为 《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认证的公约》(“海牙公约”)的签字国。 上述提到的海牙公约,是国际组织于 1961 年 10 月 5 日在海牙签订的 条约,为简化认证的程序、提高认证的效率,海牙认证取消了领事认证的步 骤;海牙认证适用于签约国/地区之间,由于中国香港地区(本文介绍的最 终使用地区)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因此公证文件办理海牙认证还是领事认证, 由文件所在国来进一步确定。常见的海牙公约成员包括美国、英国、法国、 德国、荷兰、瑞士、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 海牙认证 若文件所在国参加了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海牙公约,当事人 将公证文书送至该国家的外交部或法院等负责部门,申领《加签证明书》 (Apostille)以核实签发机构的签署及/或印章,再送往香港用证部门使用 - 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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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简单举个例子,如文件在英国形成,现需要在香港使用,由于英国和 中国香港均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因此文件经英国国际公证人公证后,送至英 国外交部(Foreign, Commonwealth and Development Office)申领《加签证明 书》(具体可见下图),便可回港使用。 (加签证明书) 领事认证 若文件所在国家或地区未参加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海牙公约, 当事人则需要分两个步骤办理认证: (1) 首先,和海牙认证一样,将公证文书送至所在国的外交部或法院等负责 部门申领《加签证明书》; (2) 随后,再将文书送往中国驻该国家的大使馆或领事馆进行二次的认证, - 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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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确认所在国家有关部门所作的核证。 外文翻译 还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不同国家可能会以不同的语言发出文书,而香港 的官方文字为中文和英文,因此任何不是以中文或英文出具的文件,除办理 公认证手续外,文件均需翻译为中文或英文后方能在香港使用。 简单而言,国外的文件需在香港使用,如文件所在国是海牙公约的成员, 该国的公证文件办理海牙认证即可;如文件所在国没有加入海牙公约,公证 文件除办理加签外,还需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进行认证。此外,不论以何种 方式进行认证,均需确保文件最终是以中文或英文呈现,原为中英文以外的 文本,则须安排中/英文翻译。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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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国外的公证文件如何在台湾地区使用? 本文会介绍国外文件在台湾地区使用时需要注意的概念和细节。作为 我国独特的省级行政区,台湾地区在法律与经济制度上与内地既有相似又 有区别,因此,国外的文件要在台湾地区使用,也有对应的公证认证手续要 求。 台湾地区的文件证明 依台湾地区的相关指引,国外的文件需办理文件证明才能在台湾地区 使用。其中,文件的证明又分为文书验证及出具证明: 1.文书验证 依文书之当事人或关系人的申请,验证机构会比对签章式样或其他方 法以查验,证明文书制作人、签署人或公证人的签章真实的程序。又或是, 依前述申请,验证机构要查验文书形式上是否存在。其中,查验文书形式是 否存在,具体指的是验证机构会查验外国政府或相关机构出具给申请人的 证件之原件,比方说当地的结婚证、出生证等,确认该类文书实际存在后才 能安排验证手续; 2.出具证明 依文书之当事人或关系人的申请,对比文书影印本与原本或正本相符 后,就法律规定或是外国相关机构要求,在审查佐证文件所载内容与申请事 项相符后,出具相关事项证明的程序。依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可申 请出具证明的情形不多,往往只有在申请人所在辖区的有关外国机关要求 由验证机构出具证明的情况下,验证机构才会需要出具证明。 - 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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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若非特殊情况,国外文书需在台湾使用,验证机构通常会要 求申请人通过文书验证的方式,以确定文书的可用性。基于前述使用要求, 本文我们会着重介绍最为常用的文书验证程序,以便大家更为直观地理解 和参考。 验证的机构和基本程序 (1)验证机构 为促进台湾地区同胞在国外的经济及文化发展,台湾地区在国外设立 了验证机构,以协助台湾地区同胞签发护照、签证以及办理文件证明,而此 类机构通常指的是当地的台北代表处或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等。 (2)验证之基本程序 如上所述,验证机构主要查验的内容大致分为两种,包括证件本身及文 件上的签章,而因查验内容不同,查验的程序也会有些差异。我们具体来看 一下: 1.证件类文件 如验证的是证件类文件,申请人或关系人只需持有外国机关出具的证 件及自己的身份证明,即可到验证机构申请验证; 2.签章类文件 如申请人办理的是委托书、声明书等文件,则申请人必须亲自前往验证 机构,在机构内的公证人面前安排签署、盖章。其中需注意的是,如申请人 仅持载有外文姓名的身份证件,验证工作的步骤会相应增加。以美国为例, 如申请人只能提供英文身份证明文件,则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先经当地 - 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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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签章,再到美国州政府查验后,才能到台湾地区的验证机构申请验证。 外文翻译 虽说在很多情况下,申请人只需携带文件的中译本并签署确认译本真 实性,译本就可被验证机构所采纳。但如申请验证的文件包含较多的专业词 汇(如离婚判决书、专业证书及法规抄本等),验证机构会对译本的要求有 所调整,届时申请人或关系人可结合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先公证、加签中译本,再验证文件正本 如不便回台湾地区,可持自备中译本,到当地公证人或其他相关机构处 进行中译本的公证、加签,完成后再送到当地的验证机构进行验证; 先验证文件正本,再验证中译本 如人在台湾地区,或后续有回台湾地区的计划,则可在验证机构先行验 证文件的外文正本,将文件的中译本带回台湾地区的法院公证人或民间公 证人处进行验证。 划重点 1. 如国外文件需到台湾使用,需先到当地的台北代表处或台北经济文化代 表处等验证机构,确定拟使用文件能否被验证及具体的验证要求。 2. 申请人需先区分验证类型,再确定是亲身前往申办或委托他人代办,如需 办理委托、声明等一类,申请人本人必须到验证机构申办。 3. 除验证文件本身以外,如申请人或关系人还需验证文件的中译本,可结合 自身。 - 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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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地居民香港遗产承办 1. 配置香港资产不简单! 近年来越来越多内地居民在香港拥有一定的资产,基本配置就是保单、 证券账户或者银行账户,再者就是公司和物业等的投资。那么,在港配置资 产之前,大家有否想过这些在港资产可能带来的风险和衍生的问题? 我们来看两个例子 【个案一】内地居民陈大文在香港的某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存入一定金 额的港币方便其在香港购物时使用。开设银行账户时的手续并不复杂,但是, 估计陈大文并没有考虑过,万一其突然离世,这个遗留在香港的银行账户以 及里面的存款应该如何处理,其继承人应该如何办理手续方能将银行账户 注销并支取银行账户里的存款。 【个案二】内地居民李小民在香港设立一公司,用于收取外国客户向其 支付的货款,公司的主要资产为公司银行账户内的款项。在香港开设一家公 司的手续非常简单和便利,但是,假若作为唯一股东及董事的李小民离世, 公司银行账户里的款项要如何支取,香港公司是否必须要清算,其继承人应 该如何办理相关的手续。 不论是个案一或是个案二,都涉及到内地居民去世后遗留在香港的资 产的处置问题。相信大家都知道,在香港开设银行账户,或是开设公司,又 或是购买物业,都是非常简单及便利的。但是,大家有否想过就这些香港资 产提前做好规划,以及所配置的香港资产日后可能衍生的各种问题? - 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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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陈大文或是李小民在香港配置资产的同时,提前做好规划,在香港 立遗嘱对其资产进行了安排,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在其离世后,遗嘱执行人 就可以通过遗产承办程序,轻易取得遗产。反之,在没有提前规划的情形下, 陈大文或是李小民的法定继承人,将需要通过一系列相对繁琐的遗产承办 程序,以取得遗产。 因此,在香港配置资产虽便利,但绝不简单!除了考虑配置时的便利与 否外,更应该考虑其所衍生的各种问题,并提前做好相应的规划。 - 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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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单人人有,遗嘱也该人人有 购买保单的时候,你的保险经纪会提醒你在保单中指定受益人。但是, 在你开设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又或是开设公司,甚至是购买物业的时候, 并不会有那么一个“经纪”提醒你,要指定日后的“受益人”。 现在,我们就是这么的一个“经纪”,来提醒大家,配置在港资产时,必 须得提前考虑规划问题。事前的规划可以省去后续的很多繁琐,例如无需所 有继承人一同申请遗产承办,无需所有继承人一同准备所需的文件,更无需 担忧其中一个继承人不配合导致手续瘫痪的尴尬局面。 或者说,事前的规划好比旅游的行程规划,既然出发旅游前会购买好机 票、预定好酒店、做好行程安排, 那么,配置资产的时候,也应该要想好, 如何做好一系列的准备,包括配偶如何便利的取得遗产,子女的生活教育费 用如何合理安排,父母与配偶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等等。 我们曾经处理过一个个案,丈夫(“死者”)意外身故,生前并无留下遗 嘱,妻子完全依赖死者生活,自己并没有任何收入,儿子才 2 岁。妻子拟尽 快办理丈夫的内地及香港遗产继承手续,但是死者的母亲认为儿子的死亡 是儿媳的错导致的,怎么说都不愿意配合办理内地及香港遗产的继承手续。 双方协商多时都无法达成共识,最终死者的妻子只好将死者的母亲告上法 庭,通过法院程序解决。 这就是非常典型的没有做好事前规划的个案,虽然最终可以通过法院 程序解决问题,但是这并不是一个大家所希望看到的局面,对于双方来说, - 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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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程序都是浪费时间、浪费金钱、破坏关系的选择。也相信在此之后,死 者妻子跟死者母亲之间的婆媳关系会不复以往。试想一下,如果死者生前通 过遗嘱对内地和香港的资产进行了合理的安排,指定妻子为遗嘱执行人,在 资产中给母亲安排一定的金额,结局也不至于此。 我们经常说,一个相对理想的资产规划,应该是同时具备遗嘱和保险的 规划方案,遗嘱安排可以省去很多繁琐的文件和手续,保险安排可以第一时 间让家人有“应急基金”!当资产到一定价值的时候,还可以考虑同时设定信 托安排,做一个全面的规划方案! - 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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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没有授予书,家人在香港的遗产竟然继承不了!? 在香港,如果要继承死者的遗产,就需要先向香港高等法院承办处提交 遗产承办申请,并取得授予书,再在遗产所在机构办理继承手续。而死者有 遗嘱与否所提交的遗产承办申请及取得的授予书(授予书包括遗嘱认证、遗 产管理书或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会有所不同。 如果死者生前留有遗嘱,遗嘱中也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那提交遗产承 办申请后取得的就是遗嘱认证。如果死者生前留有遗嘱,但是遗嘱中没有指 定遗嘱执行人或没有遗嘱执行人能够或者愿意履行职责的,那提交遗产承 办申请后取得的就是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如果死者生前没有遗嘱,那 提交遗产承办申请后取得的就是遗产管理书。 而在提交的文件方面,在有遗嘱的情况下,申请人一般只需提交遗嘱原 件及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即可。假若是没有遗嘱的,则需要先 根据香港法律确认谁有权申请作为遗产管理人及谁有权继承遗产,并需要 结合个案准备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以最终确认遗产管理人及受益人 范围等。 大家可能会觉得,看上去似乎并没有很大的区别,其实不是的!简单举 个例子,陈大文去世,生前并无留下遗嘱,其配偶健在但行动不便,陈大文 有一名女儿,女儿拟提交遗产承办申请办理陈大文的遗产继承。根据香港的 法例,由于陈大文的配偶仍健在,因此女儿还不能直接作为申请人提交遗产 承办的申请,而必须陈大文的配偶先签妥相关的文件后,女儿才能开始办理。 但是,假若陈大文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女儿作为遗嘱执行人,在陈大文去世 - 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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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女儿就可以直接向遗产承办处提交遗产承办申请,无须其行动不便的母 亲配合相关的手续。 而且,上述案例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陈大文的配偶需要准备结婚证书 证明其为配偶的身份,女儿需要准备出生证明书证明其为女儿的身份,甚至 需要根据个案的情况准备更多的文件。当然,不是说没有遗嘱就无法取得授 予书,只是不论申请程序的时效性,对死者家属的便利性等,有遗嘱会比没 有遗嘱来得高效。 以后,万一不幸地需要在香港的遗产所在机构提取遗产的时候,不论有 无遗嘱,都必须要先取得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发出的授予书,这是提取 遗产的必须文件。 - 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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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香港遗产继承因当事人身份不同而导致处理方法有所区别,争产大戏因 此而产生... 在遗产所在机构提取遗产前,需要先出示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发 出的授予书。那么,究竟谁有权可以向遗产承办处申请授予书呢? 如果是死者已经立有遗嘱的情况,一般来说,由遗嘱执行人提出遗产承 办申请即可。但是,如果是死者立有遗嘱但是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没有任 何遗嘱执行人能否或愿意履行职责的,则需要按照香港法例中所列的遗嘱 中指定的遗产受遗赠人以优先次序来提出遗产承办申请。又或是,死者并没 有立遗嘱,将需要按照香港法例中所列的受益人以优先次序来提出遗产承 办申请。 简单来说,在死者无遗嘱的情况下,可提出申请的受益人的优先次序为: 1. 死者尚存的配偶; 2. 死者的子女; 3. 死者的父亲或母亲; 4. 死者的兄弟姐妹; 5. ……这里将会有数不清的亲戚有机会。 一般而言,应该由较高优先次序的受益人申请授予书,亦即死者尚存的 配偶的申请次序优先于死者的子女,死者的子女的申请次序又会优先于死 者的父亲或母亲。当然,如果较高优先次序的受益人已经离世或是放弃申请 权利的,则下一优先次序的受益人可以申请授予书,但须向遗产承办处提交 较高优先次序的受益人已经离世或是已经放弃申请权利的证据。 - 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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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当前面优先次序的受益人都已经离世或是放弃申请权利的,说不 定就像香港 TVB 经常演的剧情一样,由一位可能从来没见过面的远房亲戚 去继承香港的一笔巨额遗产,这绝对是有可能的。 上面提到的无遗嘱的受益人的规则只适用于死者离世时以香港为居籍, 或是死者遗留在香港的遗产仅为不动产的情况。如果死者生前的居籍为内 地的话,一般情况下,上述的无遗嘱受益人规则将不适用,而需要适用死者 生前的居籍地法律,即内地法律。 以死者为内地居民,生前居于内地,无留下遗嘱为例,其在港的遗产(只 留有不动产的除外)的分配规则,应根据内地法律进行确认,亦即: 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没 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 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均对香港的遗 产享有继承权,且应当是均等分配的。 经常有当事人会咨询到这么一个问题,配偶离世,在香港留有一笔遗产, 我是不是可以直接在港办理继承手续,无需惊动其他人(例如配偶的母亲)? 如果配偶生前的居籍是香港的话,那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如果配偶生前的 居籍是内地的话,那答案就不一定了!死者的配偶、子女及父母都可能享有 均等的继承权。 - 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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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个案的情况不同,都会导致适用的法律、规则有所不同,最终 所需办理的继承手续也会不同。再次强调,如果不想因为前面提到的这些 因素导致日后手续的麻烦,立遗嘱等等的事前规划都是不可缺少的。 - 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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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遗产尽归女婿儿媳?父母对子女在香港的房产竟没有继承权! 如果死者遗留在香港的遗产是不动产的话,一般情况下应当是适用香 港的继承规则确认谁有权向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申请遗产管理书,以 及谁有权继承该不动产。也就是说,如果死者在香港留有的遗产是一房子的 话,尽管他是内地居民,也应该适用香港的继承规则。 既然适用香港的继承规则,那不就是死者尚存的配偶享有优先申请成 为遗产管理人的权利?答案是肯定的。以死者在香港遗留的遗产(房子)适 用香港继承规则为前提,死者的配偶有优先次序申请作为死者的遗产管理 人,且无需要死者的子女,或是死者的父母,或是死者的兄弟姐妹等同意或 是配合。 当然,死者的配偶在取得遗产管理书,亦即其成为遗产管理人后,需要 按照香港的继承规则对遗产进行分配: 1. 如果死者尚存的亲属只有配偶,没有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的,那配偶就 可以继承全部遗产,亦即整个房子。 2. 如果死者尚存的亲属有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的,那配偶可以先 分得价值 50 万的遗产,再继承剩余遗产的一半,另外一半则由所有子女 平均分配,父母及兄弟姐妹没有继承权。 - 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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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死者尚存的亲属有配偶、父母及兄弟姐妹,没有子女的,那配偶可以 先分得价值 100 万的遗产,再继承剩余遗产的一半,另外一半由父母平均 分配,兄弟姐妹没有继承权。 4. 如果死者尚存的亲属有配偶和兄弟姐妹,没有子女和父母的,那配偶也是 先分得价值 100 万的遗产,再继承剩余遗产的一半,另外一半由所有兄弟 姐妹平均分配。 - 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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