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市残疾人就业文件汇编

发布时间:2022-7-0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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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残疾人就业文件汇编

逐步纳入卫生、教育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加强与港澳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交流。支持鼓励民间助残社会组织互动,注重引进先进的助残理念、经验和高端人才。完善残疾人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完善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和职种,完善残疾人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评价办法,推动理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晋升和继续教育渠道,适度提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待遇。将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特教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规划,符合条件的康复治疗师和康复护理人员纳入当地卫生部门医护人员职务(职称)评聘和职业技能评定规划。(四)加强规划实施与监测评估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实施好《“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县(市、区)要依据本规划制定当地“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各级、各部门要将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民生工程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确保本规划规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在“十四五”中期和期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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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残疾人就业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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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151页

逐步纳入卫生、教育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加强与港

澳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交流。支持鼓励民间助残社会组织互动,

注重引进先进的助残理念、经验和高端人才。

完善残疾人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完善残疾人服务相

关职业和职种,完善残疾人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

力评价办法,推动理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晋升和继续教育

渠道,适度提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待遇。将残疾儿童康复教

育机构特教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

评聘规划,符合条件的康复治疗师和康复护理人员纳入当地卫生

部门医护人员职务(职称)评聘和职业技能评定规划。

(四)加强规划实施与监测评估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

人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实施好《“十四五”残疾人保

障和发展规划》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县(市、

区)要依据本规划制定当地“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

各级、各部门要将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总体规划、民生工程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

同步实施,确保本规划规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政府残疾

人工作委员会在“十四五”中期和期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 - 13647

第152页

附件

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

1

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符

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或个人全覆盖,落实

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范围。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各县(市、区)政府

2完善和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各县(市、区)政府

3完善和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大

对7-1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力度。

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

政府

4

完善和落实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

资助制度,到2025年残疾人基本型辅助

器具适配率超过85%。

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

健康局、各县(市、区)政府

5

完善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制度,完

成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适老化)改造

任务。

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

6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按国家部署将符合条

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

保险支付范围。

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局、市残联、各县

(市、区)政府

7

健全农村残疾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

扶机制,及时将脱贫不稳定的残疾人纳入

帮扶范围。

市乡村振兴局,市民政局、市财

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

政府

8

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贯彻落实残疾人参

加社会保险各项政策,到2025年,残疾

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5%,

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超

过95%。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

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

生健康局、市残联、各县(市、

区)政府

- - 13748

第153页

序号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

9

深化一户多残、老残同户、孤残重残、多

重残疾等“困中之困”残疾人专项帮扶制

度。

市残联,市民政局、各县(市、

区)政府

10

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制度,为符合条

件的托养服务机构提供运营补贴和托养

服务补贴。

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

11

完善残疾人照护体系,为符合条件残疾人

提供集中照护、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

里照护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

政府

12

积极探索建立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与养

老服务等相关工作的衔接机制。整合社会

养老、康复医疗等资源,做好符合条件的

残疾人和失能老人标准、服务的衔接。发

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支持机构接收符

合条件的残疾人。

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

政府

13

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中困难残疾人急难救

助,为因疫情防控在家隔离或监护人暂时

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残疾人提供必要的

临时生活照料。

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

生健康局、市残联、各县(市、

区)政府

14

完善残疾学生实习见习实训补贴政策,对

包括残疾人大学生在内的16至30周岁残

疾青年在实习实训期间给予一定期限的

补贴;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见习的按规定

落实见习补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

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

区)政府

15优化按比例就业奖励和岗位补贴制度,强

化相关激励政策的执行力度。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

局、市残联,各县(市、区)政

16

支持社会企业等非营利性残疾人集中就

业机构创新发展,到2023年,县(市、

区)至少建立一个规模化残疾人集中就业

基地。

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

(市、区)政府

- - 13849

第154页

序号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

17

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

为符合条件的就业服务机构给予开办和

运行补贴。

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

(市、区)政府

18完善低保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保障就业

残疾人享有低保渐退等扶持政策。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

区)政府

19

完善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对符

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经营场地补贴、社会

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设施设备购置

改造补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

局、市残联,各县(市、区)政

20

完善低收入残疾人就业补助政策,对就业

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和就

业补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

局、市残联,各县(市、区)政

21

落实“零就业”残疾人家庭动态清零管理,

进一步用好各类公益性岗位,为符合条件

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兜底性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

局、市残联,各县(市、区)政

22整合现有残疾人扶贫基地、创业孵化基

地,推进残疾人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建设。

市残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各县(市、区)政府

23

积极组织参加广东“众创杯”、江门市“乐

业五邑”创新创业大赛残疾人公益赛、第

七届广东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及其他

种类的技能竞赛活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

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县(市、

区)政府

24加强残疾预防工作机制建设。

市残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

健康局、市医保局,各县(市、

区)政府

25

继续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健全

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到2025年,残疾

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高于85%。

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

健康局、市医保局,各县(市、

区)政府

- - 13950

第155页

序号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

26

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康复服务工

作机制,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和监护补

贴标准。

市卫生健康局,市委政法委、市

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残联,

各县(市、区)政府

27

加快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民生工程,

健全残疾儿童筛查、诊断、治疗与康复救

助衔接机制,加强残疾儿童家庭康复指

导。

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

保局、市妇联,各县(市、区)

政府

28完善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做实做细残疾

人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残

联,各县(市、区)政府

29

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项

目,加强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建设,提

升送教上门服务质量。到2025年,残疾

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超过100%。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妇联、市残联,各县(市、区)

政府

30

实施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融合发展项

目,公办省级示范幼儿园和市一级幼儿园

率先招收残疾儿童,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

条件接收残疾儿童入园学习。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妇联、市残联,各县(市、区)

政府

31

实施残疾人职业教育提升项目,支持普通

职业院校招收残疾学生并与特殊教育学

校联合开展职业教育,加强实训基地建

设。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各县(市、区)政府

32

实施融合教育推广项目,鼓励普通学校招

收残疾儿童少年,同等条件下在招生片区

就近就便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招收5

人以上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

育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

训练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

33

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殊教育指导中心

巡回教师全员培训目标,建立随班就读资

源教师、随班就读班主任和随班就读学校

普通教师及送教上门教师必修特殊教育

课程制度。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县

(市、区)政府

- - 14051

第156页

序号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

34完善残疾学生帮扶政策,健全残疾人教育

工作者激励制度。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各县(市、区)政府

35

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一批特殊艺术

人才,组团参加第十一届全省残疾人艺术

汇演。

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县

(市、区)政府

36

全面实施残疾人体育康复健身计划,继续

推进“全民助残健身工程”,提升残疾人

体育健身指导员服务能力。

市残联,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局,各县(市、区)政府

37

实施残疾人体育励志争光计划,培养和向

省和国家输送体育人才,组团参加全省第

九届残运会。

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

旅游体育局,各县(市、区)政

38健全和执行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规体系,修

订《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市残联,市司法局

39

推进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场所、

商业区、居住小区、残疾人服务设施、残

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无障碍改造,保障残疾

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五邑大学、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市发展改革

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

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

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

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

资委、市市场监督局、市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

管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

妇联、市残联、江门银保监分局、

市邮政管理局、中国电信江门分

公司、中国移动江门分公司、中

国联通江门分公司、广东江门中

医药职业学院,各县(市、区)

政府

40

加强公共交通无障碍、残障人士辅助性设

施建设,推动视力、肢体及听力言语残疾

人无障碍乘坐公交。

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残

联,各县(市、区)政府

- - 14152

第157页

序号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

41

加强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信息无障碍建

设,加快政务服务平台的无障碍改造,推

进新闻媒体、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等网站

和医疗、金融、交通等自助公共服务设备

的无障碍改造。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委网

信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

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

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

局、市金融局、市残联,各县(市、

区)政府

42完善残疾人社区服务设施,继续推进社区

康园中心等残疾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

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政府

43完善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政策,逐步完善政

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

区)政府

44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加强助残社会

组织、助残社会服务品牌建设。

市民政局,团市委、市残联,各

县(市、区)政府

45

结合“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

程”,将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镇(街道)

社会工作服务站和村(社区)社会工作服

务点统一管理使用。

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县(市、

区)政府

备注:第8、11、12项责任单位中列第一、二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余项责任单位中列

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

- - 14253

第158页

关键词注释

1.“困中之困”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孤残重残、

以老养残、多重残疾、独居无人照料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

2.“宜居美居”工程:帮助困难残疾人家庭提供改水换线、粉刷

墙面、修葺门窗、更换家具等,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3.“三融入两推进”计划和“基地+项目”措施:残疾人体育全

面融入体育强市战略,全面融入全民健身活动,全面融入各级体

育赛事。推进残疾人乒乓球体育基地和项目发展,推进与港澳残

疾人体育文化交流。

4.“3+2”教育模式:中专院校与大专院校联合办学,在中专完

成3年学习后,再到大专学校完成2年课程,拿到大专毕业证。

前三年实行中专收费标准、分段式教学,后两年实行大专收费标

准。

5.三位一体智慧助残服务模式:完善残疾人全生命周期服务的体

系,自残疾人办证或迁入始,提供一张基本服务清单,使其应享

尽享。县(市、区)在全生命周期基础性服务基础上,结合各自

发展基础和残疾人需求,找准定位,发展具地域亮点的特色服务,

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能力。

- - 14354

第159页

- - 14455

第160页

- - 14556

第161页

- - 14657

第162页

- - 14758

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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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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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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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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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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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页

JMBG2022002

江 门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文件

江 门 市 财 政 局

江 门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江 门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江 门 市 税 务 局

江残联〔2022〕9 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实行社会保险费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

- - 15465

第170页

税务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

人就业实行社会保险费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等部门反映。

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2 年 2 月 22 日

(联系人:曹胜利,联系电话:395200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2022 年 2 月 22 日印发

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

国家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

022年2月22日

- - 15566

第171页

江门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实行社会保险费资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 488 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等 7 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

意见》(残联发〔2013〕11 号)精神,促进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江门市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江府

〔2016〕11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超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

位,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资助社会保险补贴:

(一)独立核算且上年度已在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

参加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二)职工应属法定劳动年龄内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 级)的本市户

籍残疾人,对非本市户籍残疾职工不计入超比例补贴计算范围;

(三)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出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

人就业人数 1 人以上(含 1 人);

(四)用人单位与在岗的残疾职工依法订立 1 年以上书面劳

动合同,并在本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

- - 15667

第172页

当A≧1人且为本市户籍残疾人时,可按照本款第3、4、5点

工伤、生育保险)。

对已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用人单位,不纳入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资助对象范围。

用人单位同一年度用于申领江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的残疾职工指标,不得重复用于申领超比例安排残

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资助项目

以上年度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实际参保缴费情况为依据,按用

人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五项之和计算,

补贴用人单位应缴部分。

(二)资助标准

各县(市、区)资助标准统一按上年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公

布的全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执行。

(三)计算方法

1.应当按比例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2.超比例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以整数计,不足一人部分不计

入资助范围,以下简称为A)=单位实际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按年

度实际参保人数计)-应当按比例安排残疾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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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页

给予计算,否则不予补贴。

3.资助超比例职工社会保险月数(月)=用人单位年度累计

为超比例残疾职工缴纳社保月数之和;

4.资助超比例职工社会保险费标准(元/月)=养老保险+工

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

5.资助超比例社会保险总金额(元)=资助超比例职工社会

保险费标准(元/月)×资助超比例职工社会保险月数(月)。

三、申请资料

用人单位应填报《江门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资

助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花名册》,同时需

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须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请表;

(二)残疾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材料复印件;

(三)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受资助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资料(社保或税务部门

出具的参保历史清单);

(五)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证照)复印件。

以上资料可内部核实的,申请时可予免交,具体以网站公布

为准。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

- - 15869

第174页

资助期限以年度为计算单位,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方式,

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后的次年 6 月前发放。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应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登录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

平台(https://rsfw.jiangmen.cn/Jmqyfwpt/index.do)申请领取上一年度

资助,逾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审核

1.初审。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后,由所在县(市、区)残疾人

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通过的,退回用人单

位并说明原因。初审期限为 7个工作日,初审通过后报同级残疾

人联合会复审。

2.复审。复审通过的,形成资助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

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名单。复审不通过的,原途径退回服务机构并

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复审期限为 7个工作日。

3.公示。复审通过的,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及时在

官网上公示辖区年度资助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信息,

公示时间不少于 2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

定核实处理。

(三)资金发放

公示结束后,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按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资助名单发

放补贴,并告知用人单位。

五、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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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页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

保险补贴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由各县(市、区)财政

统筹解决。

六、监督管理

(一)市县两级残联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

人就业资助办法的政策指导;市县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真

审核各项材料,及时履行审批程序,按进度列支社会保险补贴;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预算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要依法将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纳入劳动监

察范围,加强监督。

(二)市县两级残联、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

税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享受本办法资助的用人单位残

疾职工就业岗位、工资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经查实采用隐瞒、多报等欺骗行为来获取资助社会保险费

的用人单位,即取消相关资助资格,并由资金发放部门收回相应

补贴金额。

七、其他

本办法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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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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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页

穗残联规字〔2019〕4号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

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

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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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页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助本市残疾人就业与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上岗就业的国家机

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扶助的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

业愿望、持广州市各区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二代)或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八级)的残疾人。

第二章就业与创业扶持

第三条用人单位在招考或者录用工作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落实“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

策。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残疾员工占在职员工的25%

以上且不少于10人且未享受其它社保补贴),对该单位为残疾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本单位缴费部分予以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镇

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下限。

(二)用人单位每新安排一名全日制应届残疾大学生(大专及以上学

历)上岗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上岗就业半年以上的可以按每人

1万元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岗位补贴。该岗位补贴由单位统筹使用,用于改

善本单位残疾人就业环境(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等)。

第五条对符合条件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就业环境无

障碍改造、无障碍就业设备设施建设等一次性资金资助。

(一)对安排10至30名残疾人,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残疾

人占残疾员工比例50%以上的用人单位,给予不高于10万元资金资助。

(二)对安排31至50名残疾人,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残疾

人占残疾员工比例50%以上的用人单位,给予不高于20万元资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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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页

(三)对安排超过50名残疾人,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残疾

人占残疾员工比例50%以上的用人单位,给予不高于30万元资金资助。

同一用人单位自第一次申请时起三年内不得重复申请此项资金资助。

第六条加大残疾人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

(一)创业资金。对1至2名残疾人自主经营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且已购买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

2万元的资金资助;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且带动3名以上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且已购买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性次5万元资金资助。

同一残疾人创办一个以上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一个以上的),只按一

个企业标准给予资助。

已享受启动资金资助的,三年内不得重复获得该项资助。

(二)社会保险补贴。对已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残疾

人业主或者个体工商户残疾人雇员,按上一年度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

位缴费额的下限给予补贴,该补贴直接发放至用人单位。

前款所列人员如已享受其它社会保险补贴,则不能再申请。

第七条加大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力度。

经市、区残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认定,给予从事规模种养

(殖)业的农村残疾人专项扶持资金。

对种养(殖)面积10至50亩以下,或者年养禽500至2000羽以下,

或者养畜30至50头以下,或者农产品加工产值10至30万元以内的,一

次性资助2万元。

对种养(殖)面积51至100亩,或者年养禽2001至3000羽,或者

养畜51至100头,或者年农产品加工产值31至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万元。

对种养(殖)面积超过100亩,或者年养禽超过3000羽,或者养畜

超过100头,或者年农产品加工产值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情况外,上述专项扶持资金三年内不得重复获取。

第三章就业培训帮助

第八条由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通过

实训基地帮助困难残疾人实现就业。

就业实训基地的基本标准为:每年安排不少于10个就业实训岗位且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10人以上;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

会保险;残疾人员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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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页

依托实训基地每年开展实名制培训残疾人50人以上且培训时间不低

于两个月、培训后就业率不低于35%的,可申请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

资金补贴(此项资金仅用于场地无障碍环境改造、经营项目拓展、生产资

料及设备投入等,该项补贴不得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和福利)。

第九条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的工作力度。

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岗位培训、创业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和职业适应性训练等培训的,按规定享受政府培

训补贴。

第十条同一残疾人一个年度内最多享受免费培训两次、培训补贴一

次。

补贴按年度内首次培训的实际出勤天数予以计发。标准如下:

(一)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培训期间每人每天补贴30元。享受补

贴的时间不超过60天(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和职业适应性训练除外)。

(二)委托用人单位开展岗位培训、需安排师傅带徒弟进行岗位实训

的,按带徒天数,给予带徒师傅每天50元的补贴。享受补贴的时间不超

过60天。

(三)在技能培训、岗位培训、职业训练中,需要提供上门服务的,

在越秀、天河、荔湾、海珠、白云区域的,给予服务提供者每天50元的

补贴;在广州市上述5个区域外的,给予服务提供者每天80元的补贴。

享受补贴的时间不超过60天。

(四)在创业培训或者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后,需专业机构安排技术人

员定期上门进行技术指导的,对派出专业技术人员的机构,给每月每户

1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费补贴(专业机构须提供每月每户不少于两次的上

门服务)。享受补贴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

(五)就业困难残疾人培训后需要就业跟踪辅导服务的,可申请一次

跟踪辅导服务,由专业社工每月不少于3次一对一就业相关辅导,对派出

社工的机构,按每个残疾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费补贴。享受补贴

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

(六)残疾人参加创业培训后需要创业孵化的,可申请一次安排专业

机构进行孵化服务,对进行创业孵化服务的机构,按孵化一个企业每月

5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费补贴。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参与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对参与残疾

人职业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按照“先申请后改造”原则,经验收合格后,

- - 16576

第181页

可以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助资金,用于无障碍培

训设施的改造或者购买残疾人培训设备。

第四章宣传与奖励

第十二条加大残疾人就业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组织、企业以及个人扶持残疾人就业事迹,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三条选拔优秀残疾人参加国际、全国、省、市残疾人职业技能竞

赛。对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获得广州市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由市颁

发一次性奖金,金额分别为1万元、8000元、6000元;

(二)对参加国际、全国、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奖的选手,

其市奖励标准由市残联牵头另行制定。

第五章经费申请与拨付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申请残疾人员工社会保险费补贴或者一次性岗位

补贴,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一)领取、填报《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基本情况表》、《残疾员工

社会保险费补贴、岗位津贴申请表》;

(二)企业与残疾人员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以及

残疾人员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上年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五)由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并盖章的企业为残疾人员

工购买社会保险的单据、清单;

(六)企业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员

工发放工资的凭证;

(七)申请一次性岗位补贴的,还需提供残疾人员工《学历证书》的

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申请就业环境无障碍改造、无障碍就业设备设施

建设等一次性资助资金,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一)领取、填报《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基本情况表》、《无障碍改

造、无障碍就业设备设施建设基本情况表》、《无障碍改造、无障碍就业

设备设施建设资金资助审批表》;

(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上年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残疾人员工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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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页

第十六条残疾人申请创业补助资金,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领取、填报《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人创业资金申请表》;

(二)残疾人所创设企业的营业证照;

(三)创业残疾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残疾人员工的身份证明文

件;

(四)上年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五)由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并盖章的企业为安置每位

残疾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单据、清单。

第十七条农村残疾人申请专项扶持资金,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一)领取、填报《农村残疾人种养(殖)业基本情况表》、《农村

残疾人种养(殖)业资金补助申请表》;

(二)农村残疾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等金融机构出具的申请人种养(殖)

收入的流水凭证。

第十八条就业实训基地申请资金补贴,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一)领取、填报《就业实训基地残疾人基本情况表》、《就业实训

基地资金补贴申请表》;

(二)就业实训基地的资质证明文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就业实训基地接受培训的残

疾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并盖章的就业实训基地为残

疾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单据、清单;

(五)企业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员

工发放工资的凭证;

(六)加盖接收单位印章的残疾人职工就业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所

培训残疾人已经就业的凭证。

第十九条残疾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领取、填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从事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申请职业培训、服务费补

贴,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领取、填报《职业培训、服务情况说明表》、《职业培训、服

务费补贴申请表》;

(二)培训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及培训师资的职业技能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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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页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培训机构培训的残疾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社会培训机构申请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资助资金,应当

提交如下资料:

(一)领取、填报《残疾人学员基本情况表》、《无障碍设施设备基

本情况表》、《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资金申请表》;

(二)社会培训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三)在社会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的残疾人学员身份证明文件;

(四)社会培训机构与第三方签订的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工程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广州市残联当年度的申报通知要求,向用人单位注册

地所属区残联、残疾人户籍地所属区残联提交申请资料,区残联审核后将

结果在区残联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质疑或者投诉,区残

联应当及时按规定处理,向质疑人或者投诉人作出反馈,并将处理意见报

送市残联备案。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区残联按程序编入财政预算,次年度

区残联根据预算批复情况下拨资助或者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扶持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

算。

对残疾人用人单位的补助(资助)资金、对残疾人个人的补助(资助)

资金,分别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属区、残疾人户籍所属区和广州市的现

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区财政承担。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就业扶助经费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

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对获得残疾人就业扶助经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广州市、区

残疾人联合会对其经费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申请补贴或者资助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交申

请材料。

对骗取扶助经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相应发放补贴的市、区残联追回

有关财政资金,并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办法规

定的各项扶助政策的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超过”、“不满”,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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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页

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平等获得劳动报酬的

权利。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关于评比表彰工作有关规定,对

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就业促进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

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在岗工

作,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且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

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所招用的残疾人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

贴。区(含新区,下同)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按以下标准给予

补贴和奖励: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

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给予补贴;

(二)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残

疾人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给予补贴;

(三)招用奖励。用人单位每招用1名残疾人,每月按本市月最低工

资标准的15%给予奖励;

(四)岗位补贴。对在岗的残疾人,每人每月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有关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的标准上浮20%给

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

第六条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包括集中安置残疾

人就业机构),经全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后,每超比例

安排一名户籍残疾人且该残疾人实际上岗就业时间满一年(含一年)的,市

残联给予1.2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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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页

—100—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经就业年度审

核后,每超比例安排一名户籍残疾人就业,且该残疾人实际上岗就业时间

满一年(含一年)的,市残联给予3000元奖励。

第七条下列单位可根据残疾人就业、培训环境和设施设备情况向区

残联提出无障碍改造申报。经市残联评估、审核、现场验收后,给予无障

碍改造补贴:

(一)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

(二)安排残疾人(连续在岗两年以上)就业总数10人(含10人)以上

的用人单位;

(三)安排残疾人(连续在岗两年以上)就业总数5人(含5人)以上

且属于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四)安排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机构;

(五)以培训残疾人为主(连续两年以上75%的培训对象均为残疾人)

的培训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为:按照残疾人数量计算,每名残疾人5000元,每家单位补

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三年内不能重复享受。实际改造费用低于补贴标

准的,按实际改造费用补贴。

第八条各级残联应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情况和就业需

求,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扶持残疾人街道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符

合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

供辅助性就业服务。对参加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出勤津

贴、岗位津贴、职业训练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每人每天30元给予出

勤津贴;按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1000元给予岗位津贴;按每人每月200

元给予职业训练津贴;按照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给予参加辅助性就

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各级残联应针对残疾人的特殊就业困难,通过残疾人就业服

务机构或动员社会力量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支持性

就业服务。支持性就业服务对象范围为:

(一)智力残疾人;

(二)精神残疾人;

(三)有手语翻译需求的听力残疾人;

(四)经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3次推荐就业未能就业的残疾人。

各级残联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组建就业辅导员队伍,建立残疾人支持

性就业辅导员委派机制,培育和扶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支持性就业服

- - 17081

第186页

务,促进残疾人在就业辅导员和工作同伴的帮助下,逐步过渡到常态就业

环境中就业。

市残联遴选组建支持性就业督导员队伍,协助开展支持性就业服务评

估并为社会机构支持性就业服务提供技术和服务指导。

第十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安排残疾人在本市就

业,且所安排残疾人在岗连续就业一年及以上,每安排一名残疾人给予

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残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

性工作制等形式实现灵活就业的,由区残联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给予残

疾人灵活就业补贴,并按照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给予残疾人灵活就

业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灵活就业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第十二条各区残联可通过购买盲人按摩服务,为本辖区内有保健、

康复和训练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服务,并根据需要配套相关设施设备和工作

经费。

第三章创业扶持

第十三条残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自创业实体取得商事

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在自

主创业三年内可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提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

对1至2名残疾人创办并自主经营个体工商户、企业、社会组织的,

给予自主创业残疾人3万元的创业补贴;对3名及以上残疾人联合开办且

参与经营企业、社会组织的,以2人为基数,每超1人增加1万元的创业

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每名残疾人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创业补贴,自主创业超过三年,或已

享受本市同类补贴的,不得再申请或接受本项补贴。

第十四条残疾人创办的企业、社会组织经各级残联批准,可免费入

驻其主办的创业孵化平台。免费入驻期限不超过三年。

鼓励单位和个人探索创新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市残联可遴选就业创

业优秀助残项目,经市残联组织专家评审后,单个项目可给予不超过20

万元的配套资助经费,每年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

第十五条自主创业残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创业

实体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2000元,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给予场地租

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

年。

- - 17182

第187页

—102—

通过互联网形式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可根据本人实际支出的网络平台

管理费申请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六条市残联定期举办残疾人自强及助残项目评选大赛,对获奖

项目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资助(同一项目只可享有一次本项资助)。

第十七条区残联对盲人开办并取得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的机

构每年给予软件等费用补贴1万元。

第四章职业培训

第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企

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残疾人学生在毕业学年内实习或毕业一年内见习,并

与实习见习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实习见习协议的,

按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给予实习见习补贴;接受残疾人实习见习的用人

单位,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给予实习见习补贴。单位和个人享受实习

见习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含)。

第十九条残疾人参加本市或就业地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

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且累计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培训费用资助。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培训费用资助不可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资格)证书

的,区残联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职业技能培训奖励在单一年

度内按最高培训等级(资格)实行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市残联奖励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根据残疾

人参加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赛事级别和获奖情况,给予每个获奖项目不超

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参加各级残联主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给予每

人每天30元综合补贴。

各级残联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大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的力度。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残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

机构、职业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和残疾人不得重复享受政府同类补贴、资助、

奖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截留、挪用、骗取或者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残疾

人就业保障资金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

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7283

第188页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就业状况和

残疾人就业工作任务,加大资金保障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

本办法所需经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从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各执行单位应将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专账核算。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有关实施细则以及服务流程,由深圳市残疾人联

合会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8级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深圳市户籍

人员。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 17384

第189页

珠残联[2017]16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

实施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财金事务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财政局、残联,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

见》(粤府〔2015〕121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快推

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函〔2016〕331号)等相关文

件精神,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维护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进一步提高残

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力度,市残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

合制定了《珠海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17年4月21日

- - 17485

第190页

珠海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

见》(粤府〔2015〕121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快推

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函〔2016〕331号)等相关文

件精神,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关于印发珠海

市就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5〕216号)和《关于印发珠

海市创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5〕350号)等相关文件要

求,同时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使

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残保金”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作用,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持有第二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

残疾人,以及招用本市户籍残疾人、残疾军人就业符合条件的我市用人单

位(行政事业编制单位除外)。

二、补贴条件和标准

(一)职业培训补贴。本市户籍残疾人参加非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取

得合格证书的按培训费的60%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元;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培训费的全额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

5000元。每人每年可申领一次。同一职业工种项目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

受补贴。

对本市户籍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每人每月

5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每年不超过4个月。

(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招

用本市户籍残疾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根据招用残疾人的残疾等级和类别,分别给予用人单位和残疾人

本人岗位补贴:招用一至二级视力、一级肢体、各级别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一至三级残疾军人的,用人单位按其招用人数每人每月补贴500元,残疾

人本人每月补贴500元;招用三至四级视力、二至四级肢体、各级别听力

和言语残疾人,四至八级残疾军人的,用人单位按其招用人数每人每月补

贴300元,残疾人本人每月补贴300元。岗位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履行劳动

合同期限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计算,按次年发放原则,1年申领1次。

行政事业编制单位不可申请单位岗位补贴,残疾人本人属行政事业编制的

- - 17586

第191页

在编人员,不可申领岗位补贴,其他非在编形式残疾人可申领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和行政事业编制单位)年度平均安排本市

户籍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单位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1.5%比例的,用

人单位岗位补贴每人每月加补400元(按超出人数取整数,不足一人不计

算),按次年发放原则,1年申领1次。

(三)创业资助。本市户籍残疾人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

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按规定

办理税务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根据注册并经营

6个月之前的实际投资情况(主要包括场地租金、设施设备投入、场地装

修、原材料投入,雇佣人力成本投入等)给予一定的创业补贴。投资5

万元以下的(不含5万元),一次性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投资5万-10

万元的(不含10万元),一次性最高补贴不超过2万元;投资10万元及

以上的,一次性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残疾人在本人所拥有的联产承包及承包(租赁)的土地(水面)从事

农村种养业,根据实际种养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种养启动

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类别单位规模

扶持标

(元)

备注

畜类养殖

每头(大型,如牛、马、驴、

骡、骆驼等)

5-10 600 1.种 植 业

土地、水面

养 殖 补 贴

规 模 按 申

请 人 所 拥

有 的 联 产

承 包 以 及

承 包 ( 租

赁)经营的

土地、水面

面积计算。

2.畜类、禽

类 的 补 贴

规 模 按 现

场 实 际 存

≥11 400

每头(中型,如猪、羊等)

10-20 200

≥21 180

每100只(小型,如兔、竹

鼠等)≥100 500

禽类养殖每100羽≥100 500

水面养殖

(不含海

域养殖)

每亩≥5亩2000

农业种植每亩≥10亩1000

- - 17687

第192页

栏数计算。

3.多 种 经

营 的 可 以

累加计算,

但 单 项 或

累加后,最

高 补 贴 不

超过2万。

4.不足1亩

或100羽

(100只)

不计算。

以上两项补贴每名残疾人5年内只能享受1次,5年后重新创业的项

目可再次申领,同一项目不可重复享受,两项补贴不能同时享受。按照珠

府办〔2006〕46号文件已申领原“残疾人创业补贴”的,须5年后才能

再次申领重新创业项目补贴。

(四)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残疾人自主创业(在本市领取工

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持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参加社会保险

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交后补”方式,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

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

仍由个人承担)。

以上补贴中,本市户籍残疾人如同时符合申领岗位补贴(此项属于就

业类)和创业资助、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此两项属于创业类)条件的,只

能选择就业类或创业类补贴,不能同时申领。

(五)无障碍设备设施补贴。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标或已依法

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行政事业编制单位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

一定人数且连续在岗1年以上(含1年),确需为残疾人购置相关无障碍

设备、设施的,经用人单位申请,所在区残联现场实地评估和验收后,给

予一次性设备设施购置及改造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人

数须达5人以上(含5人),参照实际费用给予补贴,但残疾人人均不超

过4000元/人,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在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中,

- - 17788

第193页

本市户籍在岗残疾人所占比例应在50%以上(含50%);如未达50%,按

实际本市户籍在岗残疾人数的2倍计算补贴限额,人数取整数,不足一人

不计算。已申领无障碍设备设施补贴的用人单位在安排残疾人数增加时,

可以按上述补贴标准扣减已领取金额后再申请补贴。

三、申领办法

(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申请人在合格证书或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可持下列材料向户

口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自核发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不得申请:

1.《珠海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

2.残疾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复印件;

3.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培训费用有效发票单据;

5.申请人在银行开办的个人账户原件、复印件。

申请职业培训生活补贴的需另持:

1.登记失业证明材料;

2.培训时间有效证明。

(二)申请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持下列材料向负责其残疾人就业年审的机构提出上一年度

补贴申请。年审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后,交用人单位所在区残联审批(用人

单位每年必须在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时同步申请岗位补贴,个

人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个体工商户直接到区残联办理:

1.《珠海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2);

2.招用本市户籍残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

印件;

3.与本市户籍在岗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4.申请补贴年度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

心打印);

5.与用人单位名称一致的银行账号原件、复印件;

6.所招用的本市户籍残疾人本人在银行开办的个人账户复印件(本人

需在复印件上签名)。

(三)申请创业资助

申请创业补贴的,需持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

1.《珠海市残疾人创业资助申请表》(附件3);

2.残疾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复印件;

- - 17889

第194页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法定注册登记凭证复印件(本人需为法定代表

人;如本人是主要负责人,需提供商事登记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税

务登记证复印件;

4.有效纳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

5.有效投资发票凭证或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经营投资情况证明;

6.申请人在银行开办的个人账户原件、复印件。

申请种养启动补贴的,除提供上述1、2、6项材料外,需另持:

土地使用证明或场地租赁合同,经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经营情况和种养殖数量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人每年7月持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镇(街道)残联申请上年度7

月至本年度6月的补贴:

1.《珠海市残疾人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4);

2.残疾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法定注册登记凭证复印件(本人需为法定代表

人;如本人是主要负责人,需提供商事登记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税

务登记证复印件;

4.有效纳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

5.申请补贴年度月份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

印);

6.申请人在银行开办的个人账户原件、复印件。

(五)申请无障碍设备设施补贴

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区残联提出申请,经批复同意的,在完成购置、

安装改造并通过验收,上交无障碍设备设施及改造费用发票复印件后给予

补贴。

1.《珠海市用人单位无障碍设备设施补贴申请表》(附件5),附专

项报告、拟购置设备设施预算明细;

2.招用的残疾人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3.与在岗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4.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

5.无障碍设备设施及改造费用发票原件、复印件;

6.持与用人单位名称一致的银行账号原件、复印件。

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上述1,2,3,4项材料;领取补贴时,

需提供1,5,6项材料。

- - 17990

第195页

—110—

四、审批发放和资金来源

(一)审批发放

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无障碍设备设施补贴由用人单位所在区

残联审批并发放。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资助、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由

镇(街道)残联审核,区残联审批并发放。审核、审批时间原则上分别不

超过5个工作日,现场实地评估和验收时间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4个工作

日。

(二)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的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项目所需资金,由各区“残

保金”承担,不足部分区财政一般预算予以兜底解决。市财政根据各区人

均财力和补助对象数,对香洲区、斗门区给予50%的补助,在市级“残

保金”中安排。

市级补贴资金每年拨付一次。香洲区、斗门区残联每年6月前根据次

年计划发放补贴金额,填写经区财政局审核的《年度残疾人就业创

业补贴市级资金申请表》(附件6)报市残联。市残联核准后报市财政局

纳入次年预算,并由市财政局在次年预算下达后将当年所需资金划拨给区

财政局。

香洲区、斗门区残联和区财政局年度执行结束后,每年12月底前向

市残联、市财政局报送《年度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市级资金结算表》

(附件7)和该年度审批的各项补贴发放对象花名册(附件8-12)。市残

联会同市财政局对香洲区、斗门区市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结算,结余

或不足的在次年应拨资金中核减或增补。区财政应确保市级补助资金专款

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次年使用,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垫支,确保各项就

业创业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五、监督管理

各级残联应指定专人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审批发放的档案管理

工作。档案应按民生档案管理标准立卷,完整收录原始审批表、申领附件、

补贴对象花名册、资金发放凭据、补贴发放年度汇总表、资金年度预决算

等资料,做好永久性保存。

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的发放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

的监督,市、区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并向市、

区政府和社会报告、公布有关情况。

各区、镇(街道)残联要加大对就业创业补贴申领的抽查力度,发现

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要及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追

- - 18091

第196页

究相关责任。从事补贴审核、审批、发放工作的人员违反审批条件和程序

给予审批,为申请人出具不实证明及材料,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

扣压、拖欠、骗取补贴资金的,由所在单位、部门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残疾人享受的各项就业创业补贴不列入残疾人家庭申请最低生

活保障时家庭收入计算范围。

(二)残疾人按本《办法》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补贴,本《办法》未规

定的补贴项目,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有

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各区(经济功能区)

可依据本《办法》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四)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4

月30日。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资格证书核发之日、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

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种养租赁合同生效起始日、社会保险

缴费时间发生在本《办法》执行日前的,按原《珠海市扶助贫困残疾人实

施办法》(珠府办〔2006〕46号)相关就业创业补贴的规定执行。岗位

补贴的劳动合同期限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计发,2017年1月1

日前的,按上述原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珠海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珠海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3.珠海市残疾人创业资助申请表

4.珠海市残疾人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5.珠海市用人单位无障碍设备设施补贴申请表

6.年度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市级资金申请表

7.年度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市级资金结算表

8.年度区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花名册

- - 18192

第197页

9.年度区用人单位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岗位补贴花名

10.年度区残疾人创业资助补贴花名册

11.年度区残疾人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12.年度区用人单位无障碍设备设施补贴花名册

- - 18293

第198页

附件1:

珠海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性别出生

年月照

残疾

等级

残疾

类别

视力残疾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身份

证号

残疾

人证

户籍

住址

家庭

地址

证书

类别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计算机

信息高新技术证书□专项职业

能力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名称

是否登记失

□是□

开户

银行

银行

支行

- - 18394

第199页

本人在(机构),从年月日至年月

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取得职业培训合格

证书),申请领取职业培训补贴元,申请领取培训生活

补贴元。

以上合计金额:元,

金额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

整,请予批准。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均属真实。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街

)残

联审

核意

审核人:

镇(街道)残联

盖章

年月日

区残

联审

意见

审批人:

区残联盖章

年月日

说明:1.申请人填写本表,要求字迹清楚工整,填写内容真实。2.凡选择

项目,在选定项目前“”内打“”,开户银行写明XX银行XX支行;

在“”内填写相关信息。3.本表由区残联存档备查。

- - 18495

第200页

附件 2:

珠海市用人单位安排残

申请单位

全称

营业执照

(机构代码编号

单位地址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开户

银行银行 支行开户名

开户账号

-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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