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023.03.30)

发布时间:2023-3-3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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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023.03.30)

146(三十四)管好贷款资金用途。银行机构要扎实做好贷款“三查”,加强资金用途审查和流向管理,防止贷款违规挪用。(三十五)加强风险预警处置。银行机构要密切关注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加强资产质量监测,足额计提拨备,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前瞻性做好风险预警及化解处置预案。十、主动做好宣传引导(三十六)宣传推广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要全面梳理支持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等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手机 APP、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主动加大宣介力度,有效提升产品服务知晓度。(三十七)提高企业金融素养。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向企业特别是困难行业企业宣传讲解金融知识,提高企业诚信经营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帮助企业运用金融工具规避经营风险。(三十八)加强经验复制推广。相关行业协会要及时总结银行保险机构在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方面的工作成效,促进良好经验和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十一、推动形成政策合力(三十九)鼓励出台地区政策。各级监管派出机构要结合疫情形势变化和地区经济受冲击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区域性金融支持政策。(四十)增强政策协同效应。各级监管派出机构要加强与地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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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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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管好贷款资金用途。银行机构要扎实做好贷款“三查”,

加强资金用途审查和流向管理,防止贷款违规挪用。

(三十五)加强风险预警处置。银行机构要密切关注因疫情暂时

遇困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加强资产质量监测,足额计提拨备,

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前瞻性做好风险预警及化解处置预案。

十、主动做好宣传引导

(三十六)宣传推广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要全面梳理支持因

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等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

站、手机 APP、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主动加大宣介力度,有效提升

产品服务知晓度。

(三十七)提高企业金融素养。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向企业特别

是困难行业企业宣传讲解金融知识,提高企业诚信经营和金融风险防

范意识,积极帮助企业运用金融工具规避经营风险。

(三十八)加强经验复制推广。相关行业协会要及时总结银行保

险机构在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方面的工作成效,促进良

好经验和创新成果复制推广。

十一、推动形成政策合力

(三十九)鼓励出台地区政策。各级监管派出机构要结合疫情形

势变化和地区经济受冲击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区域性金融支

持政策。

(四十)增强政策协同效应。各级监管派出机构要加强与地方财

政、发改、工信、交通、农业农村、商务、文旅等部门的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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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争取支持,形成政策合力。促进对困难行业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的

精准对接,建立帮扶吸纳就业较多行业企业的专项纾困融资机制,推

动完善配套风险补偿措施。加强涉企涉农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地方建

设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十二、加强政策督导落实

(四十一)细化落实帮扶举措。银行保险机构要健全细化因疫情

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专项制度或措施,明确延期还本付息等

扶持政策办理流程和渠道,确保相关纾困政策落地见效。

(四十二)强化政策落实督导。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保险

机构支持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开展政策

落实情况的评估检查,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对相关机构落实政策

不到位、执行走偏等问题予以纠正,切实提升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

质效。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2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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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东省级政策文件

1-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45 号)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

订后的《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公布,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 年 9 月 26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

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创造,促进中

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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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

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包

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

会平等、规则平等,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

发展。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犯。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义务,遵循诚信原则,践行社会责任,不

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

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中小

企业发展政策,负责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

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

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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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

工作。

第六条 省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

企业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

斜。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

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负责中小企业

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开展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

布中小企业有关信息,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

建设,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小微企业

信用信息与融资对接平台等,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和共享的社

会化。

第二章 营商环境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许可流

程,实施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清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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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降低市场运行成本,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稳定、

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

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实

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不得对中小企业设定歧视性

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

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中小企业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

听取相关中小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实体办事大厅和“数字政

府”建设,建立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推行标准化的政务服

务,实现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便捷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办理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

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商

事登记的便利化,推进中小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降低市场进入、退出

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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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中小企业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应当予

以接收、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受理

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

面凭证。

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无故拒收中小

企业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审查的,第

三方机构应当明确具体的审查时限并书面告知中小企业。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规定第三方机构技术审查通常所需的时限,对

超过通常时限的第三方机构,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指导和

帮助中小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轻税费负担。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日常监督

检查应当依法进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同

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

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

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检查或者联合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开展中小微

企业日等宣传活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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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

贷激励机制,运用信贷风险补偿、增信、贴息等方式,鼓励和引导金

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产品,减少贷款附加

费用,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环境。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

金、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等政策性融资支持工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组建融资租赁公司、小

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者协商约定将中小企业的部分贷款

转为存款,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变相增加中

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注资设立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或者

投资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将引导和带动社

会资金支持高成长、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重要内容,促进创

新创业创造。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或者创业引导基金。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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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

中小企业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发行股份、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

直接融资。鼓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发债等产

生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引导证

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实

施股权融资和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

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

融资、应收账款融资。

政府采购主体和大型企业应当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

系,帮助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应当推动本地区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依法设立的应收账款融资服

务平台。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政府性融

资担保体系,通过风险补偿、资本注入、优化考核方法或者降低盈利

考核标准等方式,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为小型微

型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担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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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社会资本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可持续发展,鼓励社会资

本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

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共享风险代偿补偿和信用信息服务。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

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保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的比例达到国

家要求。

第二十四条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对流动资金贷款

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符合标

准和条件的,依照程序办理续贷。

支持商业银行建立小额票据贴现中心,专门为中小企业持有的小

额商业汇票进行贴现。

第二十五条 鼓励保险机构推广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

开发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保险产品,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保险和贷

款保证保险覆盖率。

第二十六条 支持省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与

融资对接平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

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平台共享有关信息。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中小企业纳税、缴费等信用信息给予便捷高效

的信贷支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强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支持,提高

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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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第三方征信、评级机构利用大数据资源和技术开展中小企业

信用信息征集、评价或者评级、应用等服务。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平台、热线电话、宣传资料、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为创业

人员免费提供财税、金融、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安全生产、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公共信息和指导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创业,对符

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支持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在符

合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厂房的容积

率,保障中小企业发展。对创业企业入驻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

化基地或者标准厂房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场地房租补贴。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符合当地国土

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根据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合

理安排中小企业发展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

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允许中小企业

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支持工业厂

房按照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给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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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工业厂房

租售市场监管力度,完善工业厂房供需信息发布机制,促进租售信息

公开透明。

第三十二条 鼓励大型企业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

开放标准、建设创新产业化基地等方式,扶持中小企业和创业者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

电信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为创业创新提供大

数据支撑。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中小企业

开展技术、产品、质量、管理模式、商业模式创新,引导中小企业向

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培育具有成长性的科技型、

生态型、资源节约型等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行业关键技术攻关和关键产品研发,鼓励中小

企业建立研发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

小企业管理创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中小

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人力资源等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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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鼓励中小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引导粗放型、高耗能、

高污染的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省级财政应当安排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

金,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和绿色发展

等技术改造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提升信息化水平,运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

对生产管理关键环节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提高生产效

率。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发展工业

设计、工艺美术、工业旅游、工业遗产保护和开发等工业文化产业。

鼓励中小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提高工业设计能力,丰富和创

新设计产品和设计服务。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开放生产车间、设立用户体验中心等形式进行

产品展示和品牌宣传,建设公益性工业旅游示范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先进质量

管理方法,支持中小企业加强质量技术基础保障能力。

鼓励中小企业加快质量品牌建设,打造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品

牌。支持中小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打造区域品牌、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和证明商标。

第三十八条 鼓励中小企业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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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

准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以中小企

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支持重点培育先进制造业、现代

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在产业集群发展区域的行业协会和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可以

建立或者带动中小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或者产业技术联盟,提高产

业集群的整体水平。

第四十条 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知识产权的投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

管理体系,积极创造、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知

识产权制度运用水平;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

中小企业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资金支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

贴、培训、推送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举办校企招聘活动等措施,引

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参与中小企业自主创

新活动,开展成果转化研究攻关。

鼓励中小企业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开展自主

创新课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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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合作,引进港澳

科技创新人才,对接国际创新资源,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

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引导中小

企业与国内外大型企业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

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

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预算、采购过程、采

购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为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

务。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

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百分之六至

百分之十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表明其为

中型、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的声明函,并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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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涉及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

负责。

第四十五条 定期举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国际性展览活动,为中

小企业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供需对

接渠道,提高市场开拓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境内外展

览展销活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物流

等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小企业利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内国际

市场,扩大产品销售渠道。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立供应

链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采购、分销、商检、报关、退税、

融资等综合服务,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咨询、知

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原产地证明等方面,为中

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

流,提高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中

小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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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

合作,收购、并购境外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

第五十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

机制,监测进出口异动情况,跟踪进出口涉案产业,指导和服务中小

企业有效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产业安全。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社会化、专

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

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创新、人才培训、投融资等

公益性服务,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各

类服务机构的发展,可以结合财力情况,采取资助、购买服务、奖励

等方式,支持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

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

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

览展销、法律咨询、质量标准、检验检测等服务。

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发展需要购买社会化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服务券等方式对购买社会化服

务的中小企业给予补助。

第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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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涉企政策发布

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发布、解读、宣传等便捷无偿信息服务,

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

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整合各类培训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

业经营管理人员免费培训,推动中小企业素质能力提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与中小企业开展

合作办学,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以及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劳动力。

第五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反映企业诉求,加

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积极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

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

小企业入会、阻碍退会。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七条 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

等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与中小企业依法签订的合

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

第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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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省级统一的企业投诉和维权服务平

台,制定全省统一的企业投诉和维权工作规范,受理对侵害中小企业

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

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全省统一的工作规范建立本地区企业投

诉和维权服务平台,受理对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投诉、

举报。

第五十九条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整合各种法律服务

资源,建立中小企业法律服务队伍,为中小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公

益性的法律服务。

建立中小企业法律服务费用救助制度,将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的

律师费、公证费、司法鉴定费等法律服务费用纳入救助范围。

第六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

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

快速维权和专利预警等服务。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

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拖欠方按约履行偿付义

务,对经依法确认违约的欠款单位,纳入失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第1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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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或者罚款,不得向

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不得强行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

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

目录清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动态化调整,常态

化公示,规范对中小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设定区域性、行

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

服务机构数量,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

服务或者购买其指定的产品。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

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本

条例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

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

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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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造成

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或者监管措施,违反公平竞争的;

(三)违法拒收中小企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

(四)对中小企业举报、投诉的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予处理的;

(五)利用职权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中小企业财产的;

(六)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

金的;

(七)违法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

(八)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强行要求中小企

业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

(九)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或者

购买其指定产品的;

(十)其他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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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

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粤财金〔2020〕39 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

内各地级以上市中心支行、直属支行,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

金〔2020〕21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落

实意见如下:

一、严格规范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

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 号,以

下简称《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

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5

号)规定,进一步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覆盖范围、适当提高额度、

允许合理展期、降低利率水平、合理分担利息、简化审批程序、免

除反担保要求、提升担保基金效能、强化统筹协调与激励约束,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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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国家全面强化稳就业、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推动经济

社会有序稳定发展的各项举措有效落实。

二、做好政策衔接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不

超过 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

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本通知印发

之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仍按原规

定执行。各地可按照粤人社规〔2019〕15 号文规定,适当放宽创业

担保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延长贷款期限,由此额外产

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金融机构新发放的利率不超过 LPR+50BP

的创业担保贷款,可按规定向中央财政申请贴息支持。本通知印发

之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仍按照粤人社

规〔2019〕15 号文规定给予贴息支持。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新发

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 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

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三、加强监督管理

请各地有关部门按照《通知》《办法》及粤人社规〔2019〕15

号文要求,加强本地区创业担保贷款监督管理。健全担保基金放大

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

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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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以上的,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可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

的 10 倍。符合《通知》《办法》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可向中央财

政申请奖励补助。各地向中央财政申请贴息支持和奖励补助的有关

材料及要求另行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20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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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

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府〔2021〕13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 年 3 月 1 日

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

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稳就业”工

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

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省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

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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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平稳有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

例、缴费基数统一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各地

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

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 9 个月时,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实施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原各市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

策实施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2021 年 5 月 1 日起按照省级统筹工伤

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规定执行;2021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全省统一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50%的政策。将阶

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按照“一市一标准”原则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各市 2017 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的一定比例作为征收标准上限,实行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

实施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即征收所属期为 2021 年度)。(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省残联负责,

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就业供给

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强化产业、财政、投资、消费、金融等政策

与就业政策的协同联动。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

规划带动就业目标。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优先用于基础

设施领域补短板项目。加快在建铁路项目特别是高速铁路、粤港澳大

湾区城际铁路建设投资进度,推进出省高速公路、货运铁路、铁路货

运物流基地建设。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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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

模,根据市场化原则适度降低保险费率。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信用保险模块应用,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企业建

立国际营销服务网络,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

加快广州等 13 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落实定向降准政策,

用好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对涉农、小

微、民营企业等资金支持。对江门、惠州、肇庆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增单户担保金额 1000 万元及以下、平均年化

担保费率不超过 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按年度业务

发生额的 0.5%给予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

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

州分行负责)

三、鼓励创业和多渠道灵活就业

深化“一照多址”改革,允许企业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登记

多个经营场所,免办分支机构登记。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经营的,可

将网络经营地址登记为经营场所;承租市场摊位的,可用市场主办方

营业执照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创业带动 5 人

以上就业的借款人,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 50 万元。借款人需

贷款金额超过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的,可采取创业担保贷款和普通

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形式进行贷款,对其中的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和贴息。将借款人条件中本人及其配偶名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

消费)限额由 5 万元提高至 10 万元。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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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和贴息标准,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

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含各地从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资金)。各级

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

及毕业 5 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 5 年内),

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 6 类人员提

供 1 年以上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的,可按每户每年 3000 元标准

申请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2 年。对获省授牌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

地,参照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鼓励各地结合当地特色

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支持开发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对地市评审通

过的项目可按每个不超过 20 万元标准给予补贴,参加实训学员可按

每人不超过 2800 元标准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共

担。实施灵活就业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按照国家部署开展新

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

“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提供免费对接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按调剂

用工人数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

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

保持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规模稳定。进一步扩大

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数量,并向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适当倾

斜。组织基层教师、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等专项招聘。实施“社工

双百工程”,开发一批社会工作服务岗位,2022 年年底前实现全省

乡镇(街道)、村(居)100%全覆盖,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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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西部计划”、“山区计划”

等基层服务项目,按规定落实定向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等政

策。每两年开展一次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聘。加大基层就业

补贴落实力度,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对在

我省就业的出国(境)留学人员,参照高校毕业生落实有关扶持政策。

支持开展“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计划实施期间,有条件的地区可

对参加人员按不超过每人每月 1000 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超比例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补,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中列支。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机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

厉查处打击欠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薪酬权益。加强监察

执法,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

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残联负责)

五、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托底帮扶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人

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

务平台建设,每月开展 1 次针对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的跟踪调查服务。完善失业人员分级分类帮扶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岗

位储备库,精准开展岗位推荐和就业服务。加强经贸摩擦、重大项目、

专项治理、机器换人等对就业影响的跟踪应对,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

业的,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及应对措施。将鼓励用人单位吸纳脱贫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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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的吸纳就业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

1 年 12 月 31 日。开发一批农村保洁、治安、护路、管水、扶残助残、

养老护理、林区管护、公共卫生、公共基础设施维护、乡村快递收发

等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兜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等易返贫致贫人口,

按规定落实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

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总工会负责)

六、发挥“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等工程促就业

功能

将“粤菜师傅”培训项目(工种)纳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范

围,支持各地开发一批粤菜美食制作、包装、推介等就业岗位,组织

开展“粤菜师傅”招聘活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参加学校

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的,学校可按每人 200 元标准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中等职

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符合条件的

可参照高校毕业生申请每人 5000 元标准的基层就业补贴。推进家政

服务业通用基础标准、服务标准、管理标准等标准研制,支持基层家

政服务站和家政产业园(家政服务超市)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员工

制家政企业申请最高额度 5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引进一批外籍家

政培训师。加快推进“乡村工匠”工程,推动乡村工匠创业孵化基地

整合建设。大力推进“农村电商”工程,在村(居)建设一批农村电

商基层示范站,按规定给予每个示范站不超过 10 万元标准的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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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

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七、大力提升劳动力技能水平

聚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各地

将国家动态发布的新职业纳入本地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评价范围,

对急需紧缺、尚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新职业,由行业企业自主开发

评价规范,按程序备案后实施。实施高职扩招专项行动,支持在岗员

工提升学历和技能。加强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扩大招生规模。深

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

和企业新型学徒制,院校(不含公益一类院校)可将技能培训所得收

入的一定比例纳入学校公用经费。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

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

校、技工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支持企业申报高技能人才培

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按规定给予补助。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

改革,支持深圳、珠海市做好新时期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试点

工作。围绕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

展需求,开展企业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

头人、农业经理人、青年农场主、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

合作社领办人、农业企业骨干等培训,引导青年农民工、中高等院校

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加入高素质农民队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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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供给

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劳动者可按规定选择在户籍地、常住

地、就业地、参保地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

服务。加强业务流程再造和数据共享交换,实现重点群体税收优惠“免

申即享”。健全就业服务专员制度,为有需求的重点用工企业、先进

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招工用工、政策咨

询、职业技能培训及评价、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和指导;通过购买服

务方式提供上述服务的,按规定对提供服务的社会力量给予就业创业

服务补助。有序引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线下线上公益性人力资源供需对接活动,

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加强省际劳务协作,对组织开展省际

招聘对接、就业创业培训、返乡返岗专车专列等协作活动的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

输出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城镇调查失业率按

月统计发布制度。扩大就业监测范围,建立新就业形态人员就业信息

采集制度,对按要求提供数据信息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税

务局、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负责)

九、强化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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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新增就业等就业工作主要指标的分析运用,结合经济结构调

整、产业集群建设等工作进一步挖掘就业潜力,统筹做好本地区就业

工作;要抓紧出台配套贯彻意见,细化实化扶持政策,确保各项政策

落到实处;要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等促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调整优化

支出结构,强化资金绩效管理,优先保障涉企涉民支出;要多维度加

强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就业监测,完善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

预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结合本政策措施,牵头修订完善相关

配套政策,大力开展政策宣传,优化政策实施流程,确保新增政策及

时落地,到期或废止政策按时退出。要加强就业创业典型表彰激励,

对被评为创业型城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公共就业创业服

务示范城市的,在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对被评为全国创业孵化

示范基地、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

位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资金奖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第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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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

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

通知

粤府办〔2022〕6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

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

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涉及中小企业的请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涉

及个体工商户的请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2 月 26 日

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

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 号)及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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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我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提出

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1.继续实施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

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推动增值税留抵退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小企业落地实施,促进中小企

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

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工信民营〔2020〕38 号)中关于减

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关于工会经费返还补助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按照国家部署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惠企政策。实施制造业

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2022 年对省内注册、持续经营的制造业小

型微利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给予

补贴。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补贴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由企业用

于社保缴费、员工待遇发放等支出。

2.降低场地使用成本。鼓励各地在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集中建

设标准厂房,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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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以适当的优惠价格出租给中小企业,鼓励各市对产权出让方或出租

方予以适当补贴。鼓励国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实施面向

初创小微企业及优秀团队适度减免租金等优惠措施。可结合当地产业

发展需要及区域生态环境条件,在产业园区内布设电镀、喷漆等共性

工厂,完善生产工序,增进产业协同。在推进“工改工”工作中,切

实保护合法合规经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权益。将工业厂房“二房东”垄

断行为纳入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范围。

3.缓解相关经营成本压力。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中小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减免网店押金、宣传推广等费用,降低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线上运营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市对本地帮扶效果较好的电子商务平台

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完善电子发票服务体系,向纳税人免费提

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

强化市场供需研判,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严格

落实国家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政策,推动实施货运汽车高速公路差异

化收费政策。支持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探索现代物流整体运营解决

方案。推动外贸企业建立协调机制,与物流企业进行需求对接,解决

外贸企业“缺箱少柜”问题。推行口岸作业单证无纸化,压缩单证流

转时间,提升货物进出港效率。

二、着力开拓市场需求

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

项目评估,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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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

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的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对未明确预留份额的

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原则上按上限实施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或增

加价格得分。强化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重点查处未落实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等违规问题。

5.支持中小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推进“粤贸全球”“粤贸全国”

和农产品“12221”市场体系建设等工作举措,简化内销认证和办税

程序。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广交会、进博会、中博会、APEC 技展会、

旅博会、农交会、农博会、加博会等重要展会活动,鼓励大型电商平

台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线上销售服务和流量支持。支持各市

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文旅、餐饮、

住宿、零售等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带动形成

消费热点。省按 2022 年 1—9 月各地实际兑付数额(实际核销数)的

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开展跨境撮合活动,鼓励中小企业在“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和地区、RCEP 成员国开展海外仓建设,保障外贸产业链、

供应链畅通运转。

6.充分发挥大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引导大型企业面向省内中小

企业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扩大采购规模。开放产业集群图谱,

开展“大手拉小手”活动,支持大型企业尤其是“链主”企业通过产

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和技术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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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带动中小企业优化

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

三、加强企业权益保障

7.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优化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渠

道,在“粤商通”和广东政务服务网上线投诉与处理平台,企业可实

时跟踪办理进度。建立办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开

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及时兑现中小企业胜诉权

益。遴选 3—5 家优秀律师事务所,组建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法律服务

团队,根据服务情况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费用补贴。

8.强化款项支付监督和约束惩戒。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治

理,对各市清欠和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对机

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与关联机构联手赚

取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或汇票贴现利息等典型案例在主要媒体进

行披露,情节严重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加大失信惩戒、

限制消费等措施的适用力度。

9.优化行政服务和执法行为。在生态环境、应急、消防、城管、

市场监管等执法领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轻

微违法违规及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不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实行主动帮扶指导,运用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责令改正

等柔性执法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

动的影响。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进一步开展重点领域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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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整治,依法严格查处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着力维护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各

级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作用,畅通中小企业投诉和维权渠道。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0.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市场化续贷、展期。对

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中小企业,通过

续贷、展期等市场化方式纾困解难。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

导信贷资金投向民营、普惠小微等重点领域。通过省中小企业融资平

台等配套服务,加大金融科技赋能,提高中小企业融资便利性。将商

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相关指标作为财政资金存放管理的

参考依据,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11.加大供应链融资支持和上市挂牌服务力度。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的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按实

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 1%的额度给予奖励。深化规范“银

税互动”合作,安全高效助力小微企业融资。全面推广政府采购合同

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广东省供应链金融“监管沙盒”试点开

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为供应链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深化与上交所、

深交所、北交所合作,加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指导。支持证券中介机

构加大服务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力度,对服务省内中小企业成功上市、

挂牌增量排名前列的证券中介机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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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安排中小企业

应急转贷资金,对受疫情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符合银行信贷条

件、还贷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支持,降低企

业转贷成本。

13.进一步加大信贷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各市设

立完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加大风

险补偿资金投入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省对风险补偿实施

情况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扩大

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规模,严格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

效考核。

14.充分发挥信用保险保障功能。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

用保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给予企业保费补

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引导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

助力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逾期压力。

五、强化企业人才支撑

15.加强用工供需对接。鼓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实施毕业生本地

就业激励政策,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直接输送学生到本地中小企业就

业或实习,对表现较好的学校在招生指标和“冲补强”提升计划建设

绩效评价时给予倾斜,鼓励各市对提供和吸纳毕业生数量较多的学

校、企业予以奖励,并在人才落户、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健康等方

面提供更多支持。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针对“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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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需求设置课程,通过网络、现场、入校等线上线下各类招聘形式,

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对接。开展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

依法查处哄抬或操纵人力资源市场价格、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人力资

源市场违法行为。

16.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建立多层次人员培训体系,推进“新

粤商”培训工程,每年免费培训中小企业和服务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

技术骨干 5000 人次以上。推进“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

政”三大工程。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开展制造业企业技能人才培训,申

请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并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17.助力“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对接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

有关产业人才专项中融入“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人才需求导向和条

件指标。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探索择

优赋予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揭榜挂帅”或自主举荐名额。实施企业

科技特派员地市行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

六、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18.大力推动“小升规”工作和中小企业监测分析。2022—2024

年,继续实施并优化调整“小升规”奖补政策;各市要加强对“小升

规”企业的帮扶,解决企业实际困难。综合商事登记、用电、税收、

就业、进出口、融资等数据,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运行分析体系,重点

第192页

187

对“小升规”和“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进行监测分析。优化“粤企

政策通”平台建设,开展涉企政策精准推送。

19.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

持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省对国家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在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对国家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予以倾斜支持;鼓励各市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投融资对接机制,拓宽

融资渠道,加快上市步伐,力争 5 年推动 300 家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融

资。加大对中小企业研发支持力度,鼓励各地设立面向科技型、创新

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计划,打造产业链协同创新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优先参与省级以上制造

业创新平台建设。

20.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体系化生态化数字化转型。“十四五”期

间,支持具有行业变革能力和公共属性的平台型企业牵头组织实施产

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计划,推动传统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全方位、全链条

数字化转型,加快集群中小企业体系化、生态化“上云上平台”。支

持平台型企业牵头联合院校机构等,与集群中小企业组团签订“订单

式”人才培训协议,培养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所需的复合型人才。鼓

励平台型企业运营产业园区,丰富技术、数据、供应链等中小企业服

务供给。省对平台型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带动中小企业普惠性“上云

上平台”,促进中小企业体系化转型发展。

第193页

188

21.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十四五”期间,继续举办“创客

广东”大赛,提升参赛项目质量,推动获奖项目落地广东,对取得股

权融资的落地项目,按不超过股权融资额度的 10%进行奖补。大力支

持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和广东“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等

赛事。每年新认定 20 个以上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培育

发展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促进产业集聚集约发展。

七、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精准扶持力度

22.试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

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由原经营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由新的经营者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两项申请可同时进行。为了切实减

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负担,满足个体工商户自由灵活流转的社会需

求,鼓励有条件的市开展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直接变更登记试点。

23.加大对“个转企”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

励和补贴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转

型升级为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依法使用;需换发

许可证件、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且转企后股东和原个体工商户经营

者相同的,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依法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

续,按规定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

24.提供更多信用贷款支持。针对个体工商户“无抵押”“轻资

产”的特点,运用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机构加强对个体

第194页

189

工商户的信贷支持,扩大对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发放。鼓励银行机构

开发并持续完善“续贷”“随借随还”“快贷快还”等贷款产品,提

升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效率。

25.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对个体工商户一视同

仁,清理废除歧视、妨碍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各级政府和部门出台的纾困帮扶政策,除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均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坚定信心,按照省委、省

政府统一部署,充分发挥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

组和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责任担当,

勇于开拓创新,细化纾困举措,加快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加强对

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困难和问题的研究,做好形势预判和政策

储备,适时推动出台。保障内外资中小企业同等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

支持政策。加强政策宣贯和指导督促力度,确保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知晓政策、熟悉政策,用好、用活、用足政策。政策落实情况每半

年报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和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

(省市场监管局)。

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以外,执行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第195页

190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服务

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办函〔2022〕40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

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3 月 24 日

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14 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

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 号),帮助我省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第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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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服

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

税额。(省税务局负责)

2.2022 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按照 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

3.2022 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

予减免。(省税务局负责)

4.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

备器具,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

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

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省税务局负责)

5.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间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 1%实施,继续实施浮

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

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 20%。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

岗返还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

目标(5.5%),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 20%,且符

第197页

192

合相关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

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

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90%返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牵头,省税务局配合)

6.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东

莞市、中山市按所在的镇和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的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

免 3 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

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

减免租金月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减免租金影

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进一步

升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出租出借管理模块,省

直及各地市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通过系统办理减免租金有关

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省委宣传部(省文资办),省

财政厅,省税务局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

促进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持续监

测金融机构 2021 年两次降准释放资金投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

降准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广州分

行、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198页

193

8.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普惠型小微企业加大贷款投放

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接续,对受疫情

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服务业领域中小微企业,

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广东银保监

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9.继续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运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定价,引导实际银行贷款利率下行。优化银行账户管理和服务,完善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服务管理。杜绝变相收费、隐形收费、收

费应降未降等情况,督促商业银行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

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

分工负责)

10.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服务业企业的融资

增信支持力度,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

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下的服务业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

不超过 1%,对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收取的担保

费率原则上不超过 1.5%。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完善

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开展涉企收费检查,严肃

查处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切实减轻服务业

第199页

194

领域企业的不合理负担。(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审

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对餐饮、零售、旅游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和工伤

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予以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

金。在批准缓缴期间,职工相关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的,单位应先补齐缓缴的单位部分和代扣的个人部分失业保险费。(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

政府配合)

13.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支持各市开展

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餐饮、零售等服

务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带动形成消费热点。

(省商务厅、财政厅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4.2022 年原则上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比

例的补贴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餐饮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

贴支持。(省卫生健康委、商务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等,各地级

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

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

第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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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给予阶段性

服务费优惠。(省商务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

16.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运用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

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

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

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

东证监局,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

分工负责)

17.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餐饮企业风险保障需求的专属保险产

品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探索

推广普惠型餐饮业综合保险,提升理赔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给予

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保费补贴。(省商务厅,广东银保监局,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诚信良好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各地按

“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强制餐

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省商务厅、民政厅、财政厅,各地级以

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9.2022 年原则上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比

例的补贴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零售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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