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红星律师团队研习资料(第一部分)

发布时间:2022-1-2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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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胡红星律师团队研习资料147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第六百三十六条 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出示证据,并进行质证;必要时,可以通知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意见作出说明; (三)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无异议的,法庭调查可以简化。 第六百三十七条 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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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第六百三十六条 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被申请人

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

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

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出示证据,并进行质证;必要时,可以通知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意见作

出说明;

(三)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

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

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无异议的,法庭

调查可以简化。

第六百三十七条 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

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

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

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

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第六百三十八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

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

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

行审理。

开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案件,应当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对被告人的法医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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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病鉴定意见,说明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后依次由公诉人和被告人

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

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进行辩论。

第六百三十九条 对前条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

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

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

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三)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第六百四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

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

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六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以内,

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

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第六百四十二条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

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

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第六百四十三条 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

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以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一)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

原决定;

(二)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

(三)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

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六百四十四条 对本解释第六百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判决、决定,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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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时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

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一并处理。

第六百四十五条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

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

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百四十六条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

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

人的诊断评估报告。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未附诊断评估报告的,人民法院应当

要求其提供。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未

提供诊断评估报告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

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鉴定。

第六百四十七条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

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一

个月以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

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二)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

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

出庭。

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

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

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

第六百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

当,在收到决定书后二十日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

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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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四十九条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的

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章 附则

第六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

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视频方式。

第六百五十一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上诉、申诉、申请等的,应当以书

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工

作人员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并向口述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

第六百五十二条 诉讼期间制作、形成的工作记录、告知笔录等材料,应当

由制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宣告或者送达裁判文书、通知书等诉讼

文书的,应当由接受宣告或者送达的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

诉讼参与人未签名、盖章的,应当捺指印;刑事被告人除签名、盖章外,还

应当捺指印。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

中注明情况,有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

录材料的效力。

第六百五十三条 本解释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第六百五十四条 本解释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适用于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和监狱。

第六百五十五条 本解释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2

年 12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

〔2012〕21 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3.2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的解释》答记者问

2 月 4 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 号,以下简称

《新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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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级专职委员、刑一庭庭长沈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出席新闻

发布会并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题一:《新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

审理。请介绍一下此项工作的准备实施情况。

沈亮: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适用最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刑事

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

庭审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也属于死刑案件。为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新刑诉法解释》规定,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死缓二审案件开庭,

需要做方方面面的准备、协调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发出

通知,就相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要充分认识死缓二审案件开庭的重大意义。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

理,是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两审终审

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完善死刑案件审判

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有利于防范

冤错案件,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判决的公正和慎重。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

军事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死缓

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

织,周密部署,克服困难,创造条件,确保相关工作要求不折不扣、有条不紊

落实到位。

二是要严格依法做好死缓二审案件开庭工作。开庭审理死缓二审案件,应

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

审查,在此基础上,重点审查对第一审判决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

要参照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第二审开庭的经验做法,完善死缓二审案件开庭的审

理程序和方式,确保庭审质量。要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庭审质量的基

础上,积极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探索采取远程

视频方式提讯、开庭,提高办案效率。

三是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要

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解决死缓二审案件开庭

所涉人、财、物保障及相关问题。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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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保证公诉人和律师出庭,确保死缓二审案件开庭

工作顺利进行。

问题二: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新刑诉法

解释》在起草过程中主要有哪些考虑,坚持了哪些原则?请介绍一下。

周加海:《新刑诉法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刑事诉讼立法的新发展,在全面总结近年

来我国刑事审判实践经验、需求的基础上,对刑事审判程序的有关问题作了系

统规定。符合法律精神、符合实践需求、符合时代发展方向,是我们制定司法

解释的立足点和努力追求的目标。为此,我们着重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法治思维,遵循立法精神。司法解释是对法律具体应用的解释,

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解释。在制定解释过程中,我们始终把

依法解释作为最基本的要求,强调每一个解释条文、每一项解释内容都必须符

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精神。涉及到诉讼权利的,必须充分保障;涉及到权利

限制的,必须于法有据;涉及到审判职责的,必须严格落实。例如,在解释起

草过程中,曾有意见提出,实践中经常发现通过连续怀孕逃避刑罚执行的情

形,此类行为影响恶劣,监外执行的期间不应计入执行刑期。其他国家和地区

有类似做法。经研究,上述观点虽然具有实质合理性,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规定,只有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骗取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在监外执行期间脱逃

的,有关期间才不计入执行刑期,故司法解释无权作出规定,只能在将来修改

立法时提出建议。又如,尽管死缓案件二审一律开庭有很多现实困难,需要做

大量准备、协调工作,但考虑到法律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二

审应当开庭,我们下定决心、克服困难,落实法律要求,写进解释条文。

二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诉权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

一项重要原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要求的具

体体现。《新刑诉法解释》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具体制度设计,充分保

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各项权利,

充分保障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全方位强化人权司法

保障。例如,当前以组织、公司形式实施共同犯罪,上下游犯罪之间“协同作

案”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导致有的案件的被告人多达几十人,相应还有几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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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上百名辩护人。对此类案件进行适当的分案审理,以保障庭审顺利进行,

同时减轻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负担,是必要的、符合司法规律的。

但经调研也发现,在分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不当限制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质证权的问题。为此,《新刑诉法解释》确立以同案同审为原则、分案审理

为例外的规则,规定分案审理必须以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为前提;分案

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必要时可以传唤分案审理的共

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又如,对于讯问录音录像等是

否属于案卷材料、能否允许辩护律师查阅,理论上、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认

识。为充分保障辩护权,《新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

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三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效维护司法公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

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近年来,这一改革在刑事

立法和司法实践领域已取得一系列成果,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在制定解释过

程中,我们高度重视吸收相关成果和经验,在证据审查判断、非法证据排除、

繁简分流机制、庭前准备程序、庭审实质化、涉案财物处置等诸多方面,有针

对性地作出具体规定,确保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并推动改革继续深

化。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荟萃审判经验与理论成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治

建设深入,近年来,刑事审判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需要研究解决;理论界推出

了一些新成果,需要及时吸收。为保障解释能够满足实践需求、体现时代发

展,在制定解释过程中,我们高度重视、充分听取全国法院特别是一线办案法

官的建议,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邀请知名专家进行论证,以最大限度地凝

聚各方面的共识和智慧,确保解释能够妥当解决实际问题,取得良好效果。例

如,规范并案和分案审理程序、增设部分发回重审规定、完善上诉不加刑规定

等,就是根据近年来刑事审判工作中反映出的新问题,经过充分征求意见、研

究论证后作出的制度创设。可以说,《新刑诉法解释》确确实实是全国法院、各

方面集体智慧的结晶。借此机会,我要向所有参与过解释研究论证工作的各方

面专家、同仁致以真诚的感谢!

问题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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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新刑诉法解释》的重要内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已有两

年时间,请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做好这项工作?

沈亮:2018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为了更好实现

司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重要制度安排。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贯彻执行刑事诉

讼法、《新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的指导意见》,吃透立法精神、领会制度内涵、把握正确方向,确保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准确、统一、有效实施。我认为,工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切实依法履行好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我

国刑事诉讼法律框架内,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进

一步在实体上落实宽严相济、在程序上落实繁简分流、提升刑事司法效能的重

要举措。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改变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分工负

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诉讼中控辩审三方的格局没有变化。各级人

民法院要切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配合、完善制约,

坚持依法办案。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尽责审查,

对于依法应当采纳的予以采纳,对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检察机关不予调整或

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判决。今天发布的《新刑诉法解

释》第三百五十四条,对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的判断标准和方法作了指引性

规定。

二是要始终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从 2016

年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到 2018 年底在全国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就反复强调,贯

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定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证据裁判原则,

防止定罪把关不严、量刑轻重失衡、程序繁简失当。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就是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

情况,依法确定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确保量刑与罪责大小相匹配,宽严适

度、罚当其罪。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区分不同性质的犯罪,该

宽则宽,当严则严。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律规定是“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并非“应当”依法从宽处理。据此,结合司法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

重点,应当是案情明了、影响不大、处刑不重的案件,如常见多发的危险驾驶

案件、普通的盗窃案件、因民间矛盾引发的较轻犯罪案件,等等。对于严重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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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如绑架、抢劫、爆炸

犯罪,以及社会影响恶劣、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如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挑战

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的严重犯罪,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该重判的仍要坚决依

法重判,要通过严谨的审理程序、充分的裁判说理、恰当的刑罚适用,彰显公

平正义、回应社会关切、维护法律威严。坚持证据裁判,就是要坚守“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就降低证

明标准,将本应疑罪从无的案件简单从轻处理,要发挥庭审应有功能,特别是

要重点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和定罪量刑关键事实进行审查核实,确保案

件审判质效。

三是要协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有效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

施,涵盖实体、程序、工作机制多个方面,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多个环节,

涉及公检法司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法院

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增强共识,

凝聚合力,最大限度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促进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功能作用。

问题四:《新刑诉法解释》将于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请问人民法

院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新刑诉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李少平:《新刑诉法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情况,结合近年来司法实

践反映的需求和问题,对《2012 年解释》作了较大幅度的充实完善。法律的生

命力在于实施,司法解释也是如此。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

法治思想,切实抓好《新刑诉法解释》的贯彻实施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全面

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确保刑事诉讼法准确、统一、有效实施,确保刑事诉讼惩

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功能充分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

到公平正义。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新刑诉法解释》对修订后刑事诉讼法作了全面系统的

解释,是审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新刑诉法解

释》的学习培训工作,确保全体刑事法官全面掌握解释内容,准确领会解释精

神,正确执行解释规定。要充分认识学习培训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培训作为提

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队伍能力、提升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水平的重要举措。要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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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对学习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培训方案,尽快将所有刑事审判工作人员

培训一遍。要保障学习培训的效果,强化对新增或者有重要修改的条文、规定

的学习,强化正确理念的树立,强化融会贯通、学以致用的能力。

二是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坚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人民法院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以《新刑诉

法解释》的颁布施行为契机,做好新时代刑事审判工作,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

社会稳定,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安全感,加强人权司法

保障和产权司法保护,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借此机会,我想强调的是,虽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

受理的各类案件中所占比例有所下降,但刑事审判的影响重大、意义重大,社

会关注度更高、法律政策性更强,可谓是人民法院各类审判活动的“关键少

数”。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清醒充分地认识刑事审判的功能、意义和影响,一定

要重视强化刑事审判队伍建设、能力建设,一定要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彰显公

平正义、赢得社会公信。

三是更新刑事审判理念。树立正确理念,才能准确把握法律和解释的精

神,才能正确执行法律和解释的规定。要进一步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变化,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依

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要进一步强化证据裁判意识,切实把各项证据制度理解

好、执行好,提升刑事案件的质量,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

验,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冤错案件;要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按照繁简分流的工

作要求,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确保审判活动公正高效;要进一

步落实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捍卫社会公

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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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刑事诉讼法解释新旧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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