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胡红星律师团队研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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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第六百三十六条 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被申请人
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
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
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出示证据,并进行质证;必要时,可以通知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意见作
出说明;
(三)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
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
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无异议的,法庭
调查可以简化。
第六百三十七条 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
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
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
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
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第六百三十八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
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
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
行审理。
开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案件,应当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对被告人的法医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