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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
3.2.3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3.2.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上市公司
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
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3.2.5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符合本节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
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
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
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3.2.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
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相关提案中除了应当充分披露上述资料外,还应当说明相关候选人是
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指引、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
任职要求。候选人存在第(四)项、第(五)项相关情形的,股东大会召集人应披露推举该候选人的原
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3.2.7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
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条件、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
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
说明。
3.2.8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除下列情形外,董事和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者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
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者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
指引第3.2.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董事、监事提出辞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2.9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