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投〔2020〕177号

发布时间:2022-1-2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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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投〔2020〕177号

— 8 —营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附属设施维护中需要的设备、材料采购,生产经营保障需要的材料、设备,办公设施、设备、材料,基础软件采购、信息系统软件开发项目,服务区、场站承包经营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3.服务类项目经营管理活动中所需的技术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监测、委托代理、船舶维修、货物运输、咨询、评估、审计(价)、顾问、法律、保险、疗休养、商业策划、财务尽调、课题研究、劳务派遣等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第十五条 公司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按金额可分为重大招标项目、一般采购项目两个项目层级,并根据不同的项目层级确定不同的管控要求。1.重大招标项目,是指工程类 400 万元(含)以上、货物类 200 万元(含)以上、服务类 1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入招采中心交易,评标专家由集团抽取,招标文件、招标结果需要报集团备案。2.一般采购项目,工程类 400 万元以下、货物类 200 万元以下、服务类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非招标方式或参照招标方式采购。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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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投〔202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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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营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附属设施维护中需要的设备、材

料采购,生产经营保障需要的材料、设备,办公设施、设备、材

料,基础软件采购、信息系统软件开发项目,服务区、场站承包

经营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3.服务类项目

经营管理活动中所需的技术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勘

察、设计、监理、检测、监测、委托代理、船舶维修、货物运

输、咨询、评估、审计(价)、顾问、法律、保险、疗休养、

商业策划、财务尽调、课题研究、劳务派遣等项目,单项合同

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第十五条 公司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按金额可分为重大

招标项目、一般采购项目两个项目层级,并根据不同的项目层

级确定不同的管控要求。

1.重大招标项目,是指工程类 400 万元(含)以上、货物

类 200 万元(含)以上、服务类 1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入招采中心交易,评标专家由

集团抽取,招标文件、招标结果需要报集团备案。

2.一般采购项目,工程类 400 万元以下、货物类 200 万元以

下、服务类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非招标方式或参照招标

方式采购。由各单位组织实施项目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由各

单位抽取,招标文件、招标结果由招标(采购)人备案。经招标

(采购)单位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后,由招标(采购)单位总经理

审批后实施。运行管理中心实施的招标(采购)项目需公司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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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采购方式分为招标和非招标两类,招标方式主

要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主要包括谈判采购、

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具体定义如下:

1.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方式。通过电商平台完成寻源或采购的互

联网采购与现行公开招标的程序相近,可作为公开招标方式的有

效补充;

2.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一般不

得少于三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方式;

3.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直接采购和竞价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采购的定义详见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七条 采购组织形式可分为集中采购、框架协议采购

与分散采购。具体定义如下:

1.集中采购,是指能够形成一定规模优势且标准化程度高

的同类项目,通过统筹后将某个或多个项目的同类或者多类标

的物,按批次打捆实施的采购组织形式;

2.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招标或非招标采购方式选

择一家或多家供应商,将原本需要频繁、重复组织采购的同类货

物或服务通过框架协议的形式与供应商一次性签订提供货物和

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只确定标的物价格或价格形成机制以及合同

的其他条款,但不确定采购的数量或采购时间的采购组织形式,

框架协议期限原则上为 1 至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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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3.分散采购,是指采购项目不适用于集中采购或框架协议

采购而采用非集中方式采购的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分散采购是采购的

组织形式,必须与采购方式进行有效组合,凡是符合招标情形

的,应当优先采用招标方式。

第十九条 采用框架协议确定多家中标人或供应商的,执

行价格时应参照多家中标人或供应商中最低价或最低价格形

成机制;公司及下属单位应根据实际设置集中采购目录,并推

进集采目录内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多种采购方式可以选择时,

在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基础上应优先选用竞争性强、透明度高

的采购方式。除因采购项目特殊,符合直接采购适用条件的项

目外,采购人应当尽量避免采用直接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重大招标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采购,以下情形除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

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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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

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而不适宜进行公开

招标的;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采购具有行业

垄断性的资源而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

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

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6.对于需要长期采购或外包的项目,如日常养护工程、服装

采购、财产保险、印刷业务、汽车维修、各类中介服务、信息化

运维、酒店或食堂日常经营所用的原材料、食材等,可根据上一

年度合同履行情况,视情况续约 1~2 年,最多可续约 1 次;

7.公开招标的项目,两次招标申请投标的投标人都不足三家

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对中介机构选聘有规定不用招

标或授权行业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的;

9. 集团、集团下属各全资子(分)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公司

(股东全部为国有)之间能提供服务的或者集团、集团下属各全

资子(分)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公司之间能提供货物的,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连交易等规定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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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在价格公允情况下允许直接采购;

10.涉及公司秘密等特殊情况而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

11.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采用招

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12.公司涉及集团内部单位产业协同需要的或集团招标(采

购)改革试点需要的;

13.为执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提高重大装备国产化水平等

国家政策需要的项目;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根据公司

《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选择相适应的非招

标方式进行采购:

1.属于一般采购项目;

2.属于重大招标项目,但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不招标的项

目。

第五章 招标(采购)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下属单位应根据批复后的

年度预算,编制年度招标采购计划,以便统筹安排,将规模较

小、分散的同类项目集中打捆采购;还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编制月度招标(采购)计划。招标(采购)计划应上报公司,

并报集团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根据招标(采购)计划

第156页

— 13 —

开展工作,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启动招标(采购)工

作。需立即实施的突发、紧急项目、市场新承揽项目不纳入招

标(采购)计划管理范畴。

第二十五条 除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招标项目

外,其余重大招标项目应通过集团招标(采购)系统提前公布

招标意向,招标意向公布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招标公告发布前

10 日。

第二十六条 招标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

目概况、预算金额、预计招标时间等。项目概况应当包括标的

名称,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标的数量,以及需满足的

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招标意向仅作为投标人了解

招标单位初步招标安排的参考,招标项目实际招标需求、预算

金额和执行时间以最终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详见

附件 6)。

第二十七条 为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预算管理,招标

(采购)单位原则上应设置招标(采购)控制价,并将招标(采

购)控制价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公布,或以补遗书的形式提

前告知。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开展项

目招标(采购)前期工作。根据前期工作情况拟定招标(采购)

方案,招标(采购)方案主要包括采购方式、是否委托代理、

标段划分、招标(采购)控制价或招标(采购)控制价的计算

方法、资质及业绩要求、工期(供货期、服务期)、质量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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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评标(评审、谈判)办法、采用邀请方式的招标(采购)项目

应提供拟邀请单位名称及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

应从集团招标代理机构库中择优选择,并受集团公司的管理与

考核。

第三十条 招标(采购)项目属于重大招标项目的,按照

集团“三重一大”要求,招标(采购)方案应经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议审议通过

1。

第三十一条 招标(采购)方案已上会通过的项目,出现

以下情况应重新上会:

(一)招标(采购)范围发生实质变化的;

(二)采购方式发生变化的;

(三)邀请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二条 重大招标项目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

应进行招标(采购)方式审批:

(一)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由公司本部负责招

标(采购)的项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并经公

司招标(采购)方式审批流程至总经理审批后,再上报集团审批

(详见附件 1.1)。

(二)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由下属单位负责招

标(采购)的项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并报公

司招标(采购)方式审批流程至总经理审批后,再上报集团审批

1 浙江大酒店重大招标项目方案应经浙江大酒店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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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详见附件 1.2)。

(三)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1至9项情形之一的,

无需上报集团审批。

第三十三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单位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根据审议后

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除无相适宜的招标文件范本外,原则

上应按照集团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单位要压实招标

文件编制责任,指定专人牵头负责,确保文件质量(详见附件 7)。

2.招标文件备案。公司本部实施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应

经财务管理部、法律事务部门、招标办、业务分管领导、总经理

流转审核后报集团备案(详见附件 2.1);下属单位实施的重大

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经下属单位业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法律事

务部门、招标管理部门(招标采购管理人员)、业务分管领导、

总经理流转审核后报公司业务对口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法律事

务部门、招标办、业务分管领导、总经理流转审核后报集团备案

(详见附件 2.2)。

3.发布招标信息。招标信息由招标人将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

公示信息签字、盖章确认后交由招采中心负责发布。招标人对拟

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4.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应少于 5 日,招标文件

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原则

上不得少于 10 日。

5.发布补遗书(如有):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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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

少 3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日的应当顺延。重大招标项目补遗书经公司报集团备案后方可

发出(详见附件 3)。

6.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

业主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原则上要求 5 人(含)以上单数,重

大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由集团从集团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重大招标项

目,经招标人申请报经集团审批同意后,可以直接指定的方式选

择部分或全部专家。招标人对选择专家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

专家名单的保密性负责。

按重大招标项目产生评标专家的原则,经公司或集团招标采

购方式审批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重大招标项目以及一般采

购项目,由公司本部负责招标(采购)的,评标专家由公司招标

办从公司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下属单位负责招标(采购)

的,评标专家由招标(采购)单位从公司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小额采购项目从招标(采购)单位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项目开、评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

对于投标单位多且评标量大的项目可将投标文件封存后另行组

织专家进行评标。评标前招标人代表需对项目有关情况(包括项

目介绍、技术要求、评标办法和标准等)进行说明,评标委员会

主任(组长)由全体成员推举产生,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

员会主任,评标专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

第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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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完成评标(评标报告模板详见附件 9)。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

构协助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应当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

的人员协助评标(协助评标的要求详见附件 8)。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强

制性规定并将影响评标结果的,应停止评标工作并向招标人或招

标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

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 招标项目首次响应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

标人应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据此下调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

与业绩等条件或上调招标限价(承包经营类下调)后重新招标,

并积极主动寻源以提高竞争性,调整后的招标文件应经公司报

集团重新备案,并附调整内容对照表。若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

少于三个但不止一家的,可以继续开标,招标人认为有竞争性

的也可以继续评标,或者再次调整招标条件后又重新招标,或

者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确定成交单位(采用邀请方式的谈判或询

比采购的应邀请公开招标时报名参与投标的单位)。

第三十五条 涉及集团重大发展战略的依规必须招标项

目,经集团批准后,可以实行评定分离,将评标委员会评标和

招标人定标分为两个环节,具体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

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定量评审或定性+定量评审,

并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不排序),由定标委

员会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及其他项目关键考虑因素,采用

第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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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决法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定标方法,在定标候选人中择优

确定中标人(附件 5)。

第三十六条 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人应当遵循公

司《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集

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应注意采购工

作纪律,其中谈判采购过程中涉及多轮报价的,在不改变采购

需求的情况下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前一轮报价(报价依轮次递

高项目除外)。除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而不宜公开或

涉及应急抢险等紧急采购项目外,采用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的

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应优先采用公告邀请方式。

第六章 招标(采购)结果管理

第三十七条 招标单位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公示评标结果(需复评等特殊情况除外),公示期不

得少于 3 日。

第三十八条 招标单位在公示期间应对评标结果进行复

核,招标人发现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有误或者由于评标委

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一般采购项目的复

评由招标人自行组织,重大招标项目的复评申请应当向集团招

标办提出,招标单位应当向集团公司招标办提出书面复评申请。

复评改变原评标结果的,招标单位应当公示复评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

第三十九条 重大招标项目招标(采购)结果公示结束无

第162页

— 19 —

异议后,招标单位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招标结果核准流程

备案(附件 4),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上报至集团招标办备案;

其他一般采购项目应在采购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在 3 个工

作日内由招标(采购)单位核准采购结果,并在 10 个工作日

内报公司招标办备案。经公示无异议,且通过结果备案后,招

标(采购)单位才能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

内签订合同。

第四十一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

日起 5 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响应)担保,自招标(采购)

合同签订之日起 5 日内退还中标人(供应商)的投标(响应)

担保。

第四十二条 招标(采购)人应妥善保存每项招标(采购)

活动的全过程资料,包括招标(采购)审批资料、招标代理合

同、招标(采购)文件、澄清和说明资料、招标(采购)控制

价编制资料、公告或邀请书、投标(响应)文件、评标(谈判

或评审)报告(包括清标记录、专家打分原始资料)、异议和

投诉处理资料、公示或公告资料、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

的合同协议书等。档案的保存期限为自招标结束之日起至少

15 年,招标档案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七章 招标(采购)监督管理

第163页

— 20 —

第四十三条 各招标(采购)当事人,包括招标(采购)

单位、投标(响应)单位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

审)专家等应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规定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下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

定和要求对公司内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程序性监督。

第四十五条 为促进招标(采购)规范管理,公司招标办

与招标监督部门开展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定期检查原则上每

年至少一次,随机抽查不定期开展,确保公司检查每年全覆盖;

下属单位应每年至少一次开展招标(采购)全面自查。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采购)项

目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向招标(采

购)单位提出异议,招标(采购)单位在收到异议后 3 日内作

出答复,答复前应暂停招标(采购)活动。

第四十七条 异议人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的,

可向集团、公司或招标(采购)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纪检监察部门收到有效投诉的,应当在 30 日内对投诉人反映

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向投诉人提供正式的书面答复意见。在

调查取证期间,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停止招标(采购)活动。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在重大招标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

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权限在集团;一般采购项目查处权限

在公司,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处

理标准如下:

1.经查实招标(采购)阶段出现投标(响应)单位相互串通

第164页

— 21 —

投标行为或视为串标行为的,作否决处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2.经查实投标(响应)单位相互串标或者与招标(采购)单

位串标的,投标(响应)单位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评标委员

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经查实投标(响应)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伪造、变

造资格、资质证书、业绩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中标无

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经查实投标(响应)单位有相互串标行为或视为串标行为

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取消该

单位及授权代表人1年至2年参加公司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

格。

上述违法违规处理事项如法律法规和集团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下属单位招标(采购)管理工作进行

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公司对下属单位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中。考

核方式以日常考核为主、年终考核为辅,考核主要内容为职责

履行情况及是否存在以下不规范行为:

1.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寻找

各种借口和招数肢解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应当公开招

标而采用其他方式且未履行有关审批程序的;

2.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或者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

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重新组织招标的;

第165页

— 22 —

3.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进行报批或报备的;

4.招标(采购)组织工作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

5.招标(采购)资料不按规定整理归档的;

6.异议、投诉处理不及时或不规范的。

第五十条 招标(采购)人员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存

在以下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受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和招标办的

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直接或间接向投标(响应)单位或招标人(采购人)泄

露报名的投标(响应)单位、评标委员会等信息;

2.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为特定投标(响应)

单位中标提供方便的;

3.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响应)单位作为

中标候选人,或者以其他方式诱导、干涉评标(评审)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 公司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

违纪行为的,参照《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评标专家和

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原《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浙高股〔2013〕103 号)自本办法试行之日

起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招标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

起试行。

第166页

— 23 —

附件:

1.采购方式审批表

2.1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一

2.2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二

3. 招标文件补遗书备案表

4.1 招标(采购)结果备案表一

4.2 招标(采购)结果备案表二

5. 评定分离审批表

6.招标意向公示参考文本

7. 关于招标文件编制的要求

8.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协助评标的要求

9. 评标报告参考文本

第167页

— 24 —

附件 1.1

采购方式审批表

(适用于公司本部)

项目名称:

招标(采购)单位:

预算金额: 申请采购方式:

项目概况描述:(包括项目名称、技术指标、工期(供货期)、数量等内容)

申请理由:

本项目属于 (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因(原因),现申请采用(采购方式)方式实施采

购,请予批准。

附件: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招标(采购)单位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管理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相关部门意见:

招标办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意见:

第168页

— 25 —

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总经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1.2

采购方式审批表

(适用于下属单位)

项目名称:

招标(采购)单位:

预算金额: 申请采购方式:

项目概况描述:(包括项目名称、技术指标、工期(供货期)、数量等内容)

申请理由:

本项目属于 (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因(原因),现申请采用(采购方式)方式实

施采购,请予批准。

附件: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招标(采购)单位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下属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对口部门意见:

财务管理部意见:

第169页

— 26 —

相关部门意见:

招标办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总经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2.1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审批表

(适用于公司)

项目名称

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名称、技术指标、工期/供货期)、数量等内容)

标段(包件)划分情况

招标单位 招标方式

委托代理单位

(如有)

预算金额

(万元)

第170页

— 27 —

经办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管理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相关部门意见:

招标办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总经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2.2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二

(适用于下属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名称、技术指标、工期/供货期、数量等内容)

标段(包件)划分情况

第171页

— 28 —

招标部门 招标方式

委托代理单位

(如有)

预算金额

(万元)

招标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对口部门意见:

财务管理部意见:

相关部门意见:

招标办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总经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3

招标文件补遗书备案表

项目名称

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技术指标、工期/供货期、数量等内容)

第172页

— 29 —

补遗内容

招标单位 招标方式

预算金额 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技术支持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招标办公室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第173页

— 30 —

附件 4.1

招标(采购)结果核准

(适用于公司)

项目名称

招标(采购)项目概况 (投标(响应)供应商名称、包件数等信息)

招标(采购)单位 采购方式

是否在招采中心实施

预 算 金 额

(万 元)

开标时间

中标金额

(万元)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

中标单位名称

经办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管理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相关部门意见:

招标办意见:

第174页

— 31 —

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第175页

— 32 —

附件 4.2

招标(采购)结果备案表二

(适用于下属单位)

项目名称

招标(采购)项目概况 (投标(响应)供应商名称、包件数等信息)

招标(采购)单位 采购方式

是否在招采中心实施

预 算 金 额

(万 元)

开标时间

中标金额

(万元)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

中标单位名称

招标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对口部门意见:

财务管理部意见:

第176页

— 33 —

相关部门意见:

招标办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第177页

— 34 —

附件 5

评定分离申请表

项目名称:

预算金额:

项目概况描述: (包括项目技术指标、工期(供货期)、数量等内容)

申请理由:

招标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第178页

— 35 —

附件 6

招标意向公示参考文本

(单位名称) 年 月

为便于投标人及时了解招标信息,现将(单位名称)年 月

招标意向公开如下:

招标项目

名称

招标需求概况

预算金额

(万元)

预计招标时间

(填写到月)

备注

填写具体

招标项目

的名称

招标项目需实现的主要

功能或者目标,标的数

量,以及标的需满足的

质量、服务、安全、时

限等要求

精确到万元 填写到月

其他需

要说明

的情况

……

……本次公开的招标意向仅作为投标人了解招标单位初步招标

安排的参考,招标项目实际招标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最

终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第179页

— 36 —

附件 7

关于招标文件编制的要求2 一、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应避免出现以下情况

1.在资格条件中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或者所在地,如报

名时要求必须为国有企业或必须是本地供应商;

2.对投标人的业绩提出过高要求,其中以投标人业绩合同额

作为资格条件的,原则上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80%;

3.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评分标准未量化、打分因素梯度设置不合理、评分标准中

单项指标分值设置过高或过低、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以及未与

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等情形;

5.设定的评分因素和相应分值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

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6.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

项作为评分标准;

7.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项目,未细化、量化样品的评审方

法及评审标准;

8.允许通过询标、修正等方式对招标文件响应的实质性条款

进行修改;

9.评标办法各评分因素(报价分、资信分除外)未设置基本

分,一般采购项目基本分得分原则上不应低于其权重分值的 60%,

2 如集团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180页

— 37 —

特殊项目基本分得分不应低于其权重分值的 40%;

10.报价低于投标控制价一定比例的投标人不进入基准价计

算。

二、招标文件应明确以下事项

1.投标人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或未

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的,视为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2.投标人有相互串标行为或视为串标行为或以他人名义投

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取消该单位及投标授权

代表人1年至2年参加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范围内招标

项目的投标资格;

3.项目设置保证金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递交的形

式和金额;

4.除报价分、资信分外的其他评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

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值确定;评标委

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有不同意见的,应通过投票以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统一意见;

5.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后,因有效投标单位不

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经评标委员会表决后可以否决

全部投标。

第181页

— 38 —

附件 8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协助评标的要求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协助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应当选

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遵循回避、公正、客观、

保密原则,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工作量确定,但不得超过 4 人。

二、协助评标应当在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的同时或者之

前进行评标的协助工作。

三、协助评标工作应当客观、准确,如实反映投标文件对招

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情况;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对投

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

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

定投标人。

四、协助评标工作应当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为

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1.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2.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3.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

总;

4.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在指定的电脑上通过相关网站对投

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

行核实;

5.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在指定的电脑上通过相关网站对各

第182页

— 39 —

类注册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证件进行查询核实;

6.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表进行复核,

统计汇总;对评标过程资料进行整理。

第183页

— 40 —

附件 9

评标报告参考文本

一、项目概况

(招标单位)因业务需要,拟对 进行招标。招

标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评标办法为(综合评标法/

经评审最低价评标法,详见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为(如有

则需填写)。项目于 年 月 日 (公告发布媒介),招

标文件出售时间为 月 日至 月 日,出售期内共有

家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如招标文件有多个合同包的,需

分别说明各合同包出售情况)。招标文件出售后于 月 日,

发布第 号招标文件补遗书(如有多个补遗书的,需分别说明,

无补遗的不用说明)。

二、开标过程

月 日 时 分,在(评标场所)组织开标工作,截

至上述开标时间,共有 家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分别为:

(如招标文件有多个合同包的,需分别说明各合同包递交投标文

件和投标保证金情况,如有拒绝接收投标文件的情形应说明情

况)。

招标工作人员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组织开标工作,

(对投标人代表进行身份核验(如有)),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

表查验了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将唱标内容记录在案,(同时按

招标文件规定,由(投标人代表)抽取了下浮系数等(如有),

开标结束后相关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如采用双信封开标,应分别

第184页

— 41 —

写清楚两次开标的过程)。开标过程由(纪检监督部门)派人监

督(如开标现场有投标文件逾期递交、未密封、投标人代表提出

异议等特殊情况的需进行说明)。

三、评标过程

月 日 时 分,在(评标场所)组织评标工作,根

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由 人组成,招标人委派 同

志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其余 名评委由(评标专家库)抽取,

所有评委均到场出席评标会议,经现场推荐,推选评标委员会主

任为 。

1.投标文件初步评审(包含形式和响应性评审,如:投标文

件签字盖章情况,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情况,投标报价是否超过限

价等;资格评审,如资质、人员、业绩等,具体评审内容按招标

文件要求)

评标委员会首先完成了对所有投标文件初步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进入详细评审阶段(如有审核不通过等情况需说

明);

2.投标文件详细评审(包含商务、技术评审等,具体评审内

容按招标文件要求)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各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部分

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独立打

分,除资信得分外,各评审因素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打分平

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打

分时保留一位小数,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第185页

— 42 —

3.投标文件报价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根据招

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报价得分。(如有投标报价大写金额与小

写金额不一致的,计算错误或报价修正等特殊情况修正的需说明,

如是双信封的应先进行报价文件的初步评审,再进行详细评审)

4.询标与否决投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通过对 单位名称 的投标

文件进行询标核实,否决 单位名称 的投标文件,其投标作废

标处理。(或接受 单位名称 对投标文件的解释,询标记录回

执作为其对投标文件的补充)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对打分情况进行汇总, 家有效投标人综合得

分情况如下:

序号 投标人名称 综合得分

1

2

3 …… …… ……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

推荐 为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 元,综合得分 分。

评标委员会签字:

监督人员签字:

年 月

第186页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经营管理行为,防范及控

制合同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企,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章程》及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及下属单位与具有平

等主体地位的其他法人、组织及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包括劳动合同。

“下属单位”指各子公司、托管公司及直属单位。“子公

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或作为其实际控制人的

独立法人;

“托管公司”指通过托管协议委托公司统一营运管理

的公司;

“直属单位”指公司下设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

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起草、审核、

签署、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归档保管等全过程的管

理活动。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合同签约主体为

合同管理的责任主体,合同承办部门和人员为责任部门和直接

第187页

责任人;公司业务归口部门为本业务线合同签署和履约的监督

责任人;各审核部门按照职责承担审核责任。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统筹协调公司合同管理监督工作,管理

中心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辖内公司的合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 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是指合同承办部门、合同会审

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及法律事务部门和办公室,各部门按照本

办法所规定的职责对合同事务进行管理。

第六条 合同所涉具体业务由承办部门负责,相关业务、

财务及法律事务等部门协助,公司领导审批。

第七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监督指导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合同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技术性和经济

性的论证和分析;

(二)负责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情

况的调查和审查,并提供和审查相关资料;

(三)负责合同前期立项采购、合同谈判以及合同文本的

起草、修改;

(四)负责按规定程序完成合同的审批流程;

(五)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拟定合同争议解决

方案等工作;

第188页

(六)负责合同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向办公室

送交合同原件和相关资料。

第九条 合同会审部门由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合同涉及的业

务性质、内容以及部门职责确定。合同会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

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条款的可行性、技术性、经济性进

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下属单位承办的需经公司审批的合同,公司业务归口管理

部门为必经会审部门。公司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合同的技术性、可行性、安全性、合理性以

及经济性进行审查;

(二)监督指导业务范围内子公司、托管公司以及下属单

位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以及解除等情况。

关联交易合同,公司董秘室为必经会审部门,公司董秘室

负责判定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测算关联交易金额是否需要履行

公告程序等职责。

第十条 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合同付款条款中的付款条件是否与双方责权利

一致,是否满足财务核算和管理的要求;

(二)审核款项的收付以及担保的设定有无财务风险;

(三)审核付款方式是否符合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制度,

能否有利于提高资金利用率;

(四)审核合同所涉资金是否符合年度财务预算;

第189页

(五)审核合同所涉交易是否有税务风险,赋税成本是否

最优;

(六)审核其他可能给公司带来财务风险的事项。

第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修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对常用合同文本格式的管理;

(三)参与重要合同的讨论和谈判工作;

(四)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及潜在法律风险审查,必要时请

外聘律师、总法律顾问审查;

(五)参与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履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

法律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对合同纠纷处置方案提出法

律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对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对合同管理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负责对公司各类合同的用印,并将合同原件及相关材料存档保

管。

第十三条 公司直属单位应明确合同管理部门,设专职

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

第三章 合同起草、审核及签订

第190页

第十四条 订立合同,除即时结清的简单小额经济往来外,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他可以固定保存的有形地表现所载

内容的数据形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音频和电子数据交换

等),可以作为合同的补充。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事项的前期立项、招标

采购以及履行公司决策程序等具体工作,明确合同签署依据及

资金来源,确定经办人员。

第十六条 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起草,合同条款应全面严

密,一般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支

付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

式等主要条款。

合同文本有国家、行业标准和格式文本的,可参照适用。

合同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应事先充分协商。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

状况进行调查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签约资格、是否具备

履约能力,并根据实际需要审查相关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重点审查拟定合同标的是否在

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注册资金、经营期限等问题;

(二)能够从事相应业务的资质证书、专营许可证等;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对方签约人授权委托书;

(四)必要时应要求对方提供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资信

证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具有从事同类业务的相关业绩证明;

第191页

(六)在签署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

行政机关做出的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

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七)其他可能影响合同签订资质和履约能力的事项。

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法律、财务和业务尽职

调查。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与合同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确定合同主要条款。涉及重要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可以根据

需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财务和法律事务部门或外聘律师参与

合同的协商谈判。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未经审批的合同一律不得签订。严格控制先履行后签订合同,

严禁未签订合同先支付款项。

第二十条 合同拟订后,由合同承办部门启动合同审批流

程,在合同系统中填写合同背景信息,上传合同文本及附件、

合同决策依据以及采购过程文件等相关资料。

合同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照审批程序逐步流

转至财务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

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公司业务分管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公司

总经理或公司董事长最终审批。

各审核环节可对合同进行修改并保存修改痕迹,如同意则

签署意见后流转至下一环节,如有重大不同意见或否决的则签

第192页

署意见后退回合同承办部门,由合同承办部门修改后重新履行

审批程序。

合同承办部门或审核部门可根据需要流转给相关会审部门

审核;法律事务部门可根据需要流转给公司外聘律师或总法律

顾问审核。

审核流程详见附件 1。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下属单位签订的合同,按照本办法第二

十条规定履行其内部审批程序。合同承办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后,逐步流转至财务、法务和下属单位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由

下属单位总经理审批。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需经公司审批的合同,在履行完

其内部审批程序后,流转至公司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按

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履行后续审批程序。

在下属单位内部流转过程中,合同承办处室可根据需要流

转给相关处室会审;法务审核环节原则上应送交本单位外聘律

师出具审核意见。

下属单位签署重要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相关基础资料、

决策依据以及采购过程文件等合同资料向公司业务归口管理部

门报备。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对各审核环节提出的意见应予

充分考虑,结合实际进行修改完善。确不能修改的应与提出意

见的部门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如经沟通仍存在分歧且风

险较大的合同,应提交公司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193页

第二十三条 合同审批结束后,在合同送交签字和盖章前,

合同承办部门应核对合同文本,确保最终送交用印的合同文本

与经审批通过的文本一致。

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送交最终审批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签

字。合同承办部门将签字后或审批通过后的合同文本送交用印

部门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上加盖公章应清晰可辨,在

多页合同上应加盖骑缝章。合同中如有文字修改的,应在修改

处盖章。空白合同文本不应盖章。

第二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订立合同应当办理许可、

登记以及备案等手续的,合同承办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五条 如遇不可抗力、紧急抢险、重大安全生产和

突发事件,需应急处置而需对外签订设备设施和生产生活物资

采购、租赁合同或抢险施工合同的,公司及下属单位可在请示

最终审批人后先行实施,并及时补办合同审批程序和补报事件

说明性材料,按特事特办原则办理。

第二十六条 签署单价合同时应对总价进行合理预估,根

据预估总价履行对应权限的合同审批流程。如实际结算价格超

过预估价审批权限的,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审核的每个环节应在两

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核流程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合同审批与签署

第194页

第二十八条 对外订立合同,应以公司法人名义。公司董

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各自单位

的名义对外订立与其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相适应的合同。未经公

司授权,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不得以公司法人名义对外

订立合同。

第二十九条 合同审批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原则,公司授权各

有权审批人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代表公司审批各类合同。

委托公司经营管理的公司的合同,在受托管理范围内,公

司授权各有权审批人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代表托管公司审批

各类合同。

第三十条 合同审批权限。

(一)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审

批和签署各类合同。下列合同应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1、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

议批准的合同;

2、公司重大投融资、借款、担保等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合同

及相关备忘录等。

(二)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及托管公司审批下列合同:

1、公路建设改造、拓宽工程建设及其相关工程合同;

2、公司年度预算范围外急需列支的合同;

3、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范围外的合同。

第195页

(三)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业务分管领导代表公司、

托管公司审批分管范围内列入年度预算的下列合同:

1、标的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下的公路养护工程,房屋

等建筑物施工的新建、改建、维修、装饰工程等合同;

2、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下的机电设备工程、交安

工程的新建、改建、维修等合同;

3、标的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下的设备设施、备品备件、

工程车辆等生产类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4、标的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下的专项营运经费合同;

5、标的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下的经营性承包类(含清障

施救业务外包)合同;

6、标的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下的资产转让、租赁,废旧

设备设施处置等资产处置类合同;

7、标的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下的房屋征地拆迁赔(补)

偿、穿跨越公路及沿线建筑物的赔(补)偿合同;

8、标的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下的有成熟买方市场、价格

透明的产品,如公务汽车、计算机、办公用品、员工工作服等

行政办公类采购、维修等合同;

9、标的额在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下的公路及建筑物的勘察、

设计、监理、检测,管理咨询、评估、审计(价)、顾问、委托

代理、软件开发、保险、疗休养、考察、劳务派遣等咨询服务

类合同;

第196页

10、其它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的法律关系简单清

晰的合同。

(四)管理中心总经理代表辖内法人主体和分支机构审批

年度预算范围内不属于关联交易的下列合同:

1、标的额在人民币 800 万元以下的公路养护工程类合同;

2、标的额在人民币 400 万元以下的机电设备、交安设施、

房屋等建筑物施工的新建、改建、维修、装饰等工程类合同;

3、标的额在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下的设备设施、备品备件、

工程车辆等生产类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

4、标的额在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下的专项营运经费合同;

5、标的额在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下的经营性承包类(含清障

施救业务外包)合同;

6、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的资产转让、租赁,废旧

设备设施处置等资产处置类合同;

7、标的额在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下的房屋征地拆迁赔(补)

偿、穿跨越公路及沿线建筑物的赔(补)偿合同;

8、标的额在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下的有成熟买方市场、价格

透明的产品,如公务汽车、计算机、办公用品、员工工作服等

行政办公类采购、维修等合同;

9、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的公路及建筑物的勘察、

设计、监理、检测,管理咨询、评估、审计(价)、顾问、委托

代理、软件开发、保险、疗休养、考察、劳务派遣等咨询服务

类合同;

第197页

10、其它标的额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下的法律关系简单清晰

的合同。

管理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运行管理中心主任的合同

审批权限参照此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合同签署权限。

合同应由有权审批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签署。

合同授权签署的,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被授权人、授权范围

及期限。禁止使用盖有企业印章的空白授权书,被授权人如调

离、辞职,应及时变更权限并告知对方单位。

公司本部的合同,经公司总经理及以上有权审批人审批通

过后,可以由业务分管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签署。

下属单位的合同,审批权限为公司副总及以上的,有权审

批人审批通过后,可以由合同签约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管理中

心总经理签署;审批权限为管理中心总经理的,管理中心总经

理审批通过后,可以由管理中心分管副总经理签署。

第五章 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落实合同履行责任人,本着

诚实守信原则履行合同,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负责对

合同履行状态的更新反馈。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下属单位签署

的本业务线范围内合同的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198页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定期对公司本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下属单位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本单位合同的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不得无故放

弃合同权利。如发现履约问题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相关部

门应积极配合;如发生重大问题,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出具应

对方案,必要时可与公司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应对方案后报告合

同有权审批人。

第三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书面通知对方,除对

方代表当场签收外,应以特快专递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送达

对方,如以特快专递送达的,应在快递单据上列明通知内容,

回执单据随通知原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六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的条件、形式和程序。

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原因和内容等提前与

相关会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确认。

第三十七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

应履行原审批程序。补充协议生效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六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发生合同纠纷,承办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

防止损失扩大,固定相关证据,并争取首先通过平等协商或调

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199页

第三十九条 合同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约定履行合

同义务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继续全面

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等要

求,双方往来函件应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 合同双方无法就纠纷达成一致意见或对方无意

协商解决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拟定处理方案,必要时可会

同相关会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共同商定方案,并及时收集相

关证据材料,做好诉讼或仲裁准备。

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包括招投标文件、合同附件、谈判会议

纪要、补充合同等);

(二)合同履行中的有关函件、数据电文、视听材料等;

(三)对方瑕疵履约或不履约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质量

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四)计量资料、财务支付凭证等;

(五)其它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合同任何一方决定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合同

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签订、履行、纠纷和协商情况整理成书

面材料,连同相关证据材料等会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与外聘律师

协商诉讼方案。

下属单位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与本单位外

聘律师商议应诉措施,拟定诉讼方案,连同纠纷基本情况信息

报公司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意见。涉及重大

第200页

合同纠纷的,应与公司业务归口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共同协商

形成诉讼方案,报公司领导决定。

第四十二条 下属单位合同发生法律纠纷案件的,应当按

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合同纠纷备案工作。

第七章 合同资料管理与归档

第四十三条 合同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签署并生效后,

合同承办部门应收集整理合同原件、合同审批表、招投标标书

原件、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请示、可行性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合

同履行记录等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建档保管,不得随意处置、

销毁和遗失。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应于每年度末将本年签署合

同的原件(一份)以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并移交公司档案室

存档。法律事务部门监督各部门做好合同系统电子归档,并建

立合同台账以备查阅。

下属单位经办合同应于每年度末将本单位签署合同的原件

(一份)以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并移交本单位档案室存档。

合同管理部门监督各处室做好合同系统电子归档,并建立合同

台账以备查阅。

第四十五条 合同原件的保管期限,要根据合同性质和履

行情况确定,但最短不应少于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的诉讼时效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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