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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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对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有疑问的,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要求提供解释说明或者补
充材料。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
标准》,综合下列因素,对评级指标逐项评价、计分,得出初评分数:
(一)监管档案和日常监管情况。
(二)上一年度评级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
(三)报送自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及时性。
(四)自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程度。
(五)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完成初评后向法人金融机构反馈指
标评价、计分情况和初评分数。法人金融机构对指标评价、计分情况或初评分数
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反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由单位反洗钱主管部门负
责人签字确认的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法人金融机构陈述和申辩意见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
机构应当采纳,并对相应指标评价、计分情况和初评分数进行调整,确定评级结
果。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完成复评后将评级结果以适当方
式告知法人金融机构。针对评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对 A 类、B 类机构发出《反洗钱监管意见书》,应当
对 C 类及以下机构发出《反洗钱监管意见书》,并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必
要的整改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反洗钱监管需要,按年度向有关部门通
报评级结果。
第二十三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评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落实整改,
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整改情况。A 类、B 类机构可以通过提
交书面整改报告形式报告整改落实情况,C 类及以下机构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
或主管反洗钱工作高级管理人员每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整改
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