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湾新区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6-1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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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湾新区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汇编

14540.加大技术改造财政支持力度。省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对以“专精特新”为重点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实施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各地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可将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设计检测、第三方工程服务等费用纳入设备投资额计算。鼓励各地通过综合奖补等方式,支持智能化改造工程服务商分区域、分行业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咨询诊断服务。对迁建、扩建进入开发区(园区)等产业发展平台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各地可参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准入和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41.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充分发挥“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和“隐形冠军”企业的优势和作用,聚焦关键基础材料、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基础软件及高端工业软件,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进科技创新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加大对产业基础再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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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湾新区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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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加大技术改造财政支持力度。省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企业开展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对以“专精特新”

为重点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实施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各地加大对

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

励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可将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支出的设备购置

安装、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设计检测、第三方工程服务等费用

纳入设备投资额计算。鼓励各地通过综合奖补等方式,支持智能

化改造工程服务商分区域、分行业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咨询诊断

服务。对迁建、扩建进入开发区(园区)等产业发展平台的重大

技术改造项目,各地可参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准入和优惠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投

放力度,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41.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充分发挥“单项冠军”企业、专

精特新“小巨人”和“隐形冠军”企业的优势和作用,聚焦关键

基础材料、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

础、基础软件及高端工业软件,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进科

技创新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加大对产业

基础再造项目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42.加大首台套提升工程实施力度。落实政府采购支持首台套

产品政策,落实招标投标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将首台套产品认

定奖励扩大到首批次新材料,完善首台套保险分档阶梯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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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项目,地方可

对企业购置或者融资租赁的首台套装备按照其总价或者租赁费加

计 50%计算设备投资额。(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43.加大以非营利方式开放实验室力度。持续加大高校和大型

国有企业开放实验室的力度,为企业利用实验室资源开展质量检

验、研发测试、标准验证等活动创造条件。(责任单位:省市场

监管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44.鼓励企业培养产业技术技能人才政策。支持企业与高校、

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等联合设立现代产业学院、联合培养工程硕

士等,探索开展“订单式”工程师硕士、博士培育项目试点,发

挥企业及社会组织在技能人才培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

力社保厅)

45.加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落实。各地在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前提下,提取土地出让收入的 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

经费,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

房、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开展“腾笼换鸟”专项经

费落实情况考核评价。(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省经信厅、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本意见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涉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执行的部分政策,按照本意见中的执行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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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1 月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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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22〕25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

头、稳中求进,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抓好“5+4”

政策包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减负纾困力度,加快政策落地

速度,提升兑付便利度,持续稳定市场预期,助力中小微企业发

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国家减税政策落实力度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照 50%幅度减征资源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

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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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服务业

市场主体 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

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1.加大小微企业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

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

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加大制造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及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

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

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

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力争 2022 年 4 月底前退税 539 亿元;第二季度完成中小微

企业存量退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五)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延续执行企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5%政策,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2. 延续执行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 100%政策。3.科技型中小企业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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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责

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科技厅)

(六)落实服务业领域增值税减免有关政策。1.允许生产性、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 10%、15%

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2.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

增值税。3.免征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城市轻轨等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2021 年第四季度部

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

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

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延缓期限为 6 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 50%,制造业

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 10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

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起执行。(责

任单位:省税务局)

(八)更好发挥出口退税作用。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

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

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

办理退税。扩大离境退税政策覆盖范围,推行“即买即退”等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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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措施。进一步加快申报进度和退税办理进度。(责任单位:省

税务局、省外汇管理局、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

险宁波分公司)

二、加大用工稳岗支持力度

(九)实施降费率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

铁路运输业企业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 1 年。(责

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地区不

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

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提高至 90%。(责任单位:省人力

社保厅、省财政厅)

(十一)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

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在 2022 年第二季度实施暂

缓缴纳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

税务局)

(十二)落实好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地区使

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

微企业发放人均 500 元的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责任单位:省

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三、加大防疫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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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加大房租减免。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

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

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

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各级国有企事业

单位要确保政策精准落地,直达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鼓励

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

失。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给予适

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

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

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四)加大企业防疫支出补助。鼓励各地对企业防疫、消

杀支出给予一定补助,各地要对列入监管的工业、商场超市、专

业市场、运输物流(含高速公路服务区)、生活服务(含养老机

构)等重点企业给予支持。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经信

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

管局)

(十五)引导互联网平台降低商户服务费。引导互联网平台

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县级行政区域

内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阶段性降低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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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十六)加强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各地要统筹疫情防控和保

通保畅工作,对国家、省疫情防控措施不得层层加码、简单实行

“一刀切”,不得随意限制车辆、船舶的通行、停靠。省级有关

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和省际协调,推动运输物流畅通和企业复工

复产。(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海

事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

四、加大融资服务力度

(十七)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务水平。组织地方法人银行按

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 1%的激励资金支持,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

励各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国际贸易等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流动资金

补充的企业,给予增加贷款支持。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市场主体,

特别是服务业领域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保持合理流动

性。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提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支撑能力,全

面提升“浙里金融”综合应用融资服务功能。推进“连续贷+灵活

贷”机制,大力推广无还本续贷、年审制、随借随还、中期流贷

等贷款方式和品种创新,力争 2022 年末“连续贷+灵活贷”占企

业流动资金贷款比例超 50%,普惠型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余额占

无还本续贷余额比例超 70%。(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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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保监局)

(十八)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对省担保集团实施

增资,用于补充省再担保公司资本金,提升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

服务能力;建立省担保集团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费

用补贴机制。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用补贴机制,

支持地方担保公司提升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能力。(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担保集团,各市、县〔市、区〕

政府)

(十九)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做

好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量扩面工作,全面提升小微企业汇率避险

能力。加大对银行尤其是地方法人银行独立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

资格准入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外汇管理局、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省担保集团,各

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加大应急周转资金支持。鼓励各地联合金融机构设

立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对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

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临时应急周转支持。(责任单

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加大稳企支持力度

(二十一)加快涉企专项资金兑付速度。各地要按照能快则

快、能早则早原则,分类推动各项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享、及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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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力。各地对数据核校类、资格定补类项目,要利用大数据简化

手续,原则上刚性兑付;对考核评比类项目,要加快评选,限期

兑现;对审查遴选类项目,要精简程序,加快兑现。各地对省级

以上投资补助类项目,已下达项目计划并实施的,预拨付资金原

则上不低于 60%;项目投资额完成过半时,兑付资金原则上不低

于 8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完全部资金。市、县(市、区)投

资补助类项目,要结合实际,按照从快原则,采取预拨等方式及

时拨付。各地要依托政策兑付平台和大数据共享,推动资金申报、

兑现便利化。省级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直达”应用实时晾晒各

地资金兑付进展,对兑现进度慢的地区予以通报。对涉企专项资

金加快兑付情况加强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

政府负责具体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

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

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督促落实)

(二十二)阶段性降低客车通行费。省属及市、县(市、区)

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安装并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

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三类、四类客车通行费实施八五折

优惠(不再叠加 ETC 九五折基本优惠)。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4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

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交通集团)

(二十三)继续对小微企业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电压等级

不满1千伏的中小企业2022年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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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时,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的中小微企业不参与

成本补偿分摊,辅助服务费用在电能量费用中作等额扣除。(责

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二十四)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持续扩面降费。进一步扩大出

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提升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承保范围,力争

实现出口额 500 万美元以下企业全覆盖。降低短期险费率和资信

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保险费率下降 10%,其中纳入国家专精

特新“小巨人”清单的小微企业平均降费幅度原则上不低于 15%

(含);标准资信报告平均费用下降 15%;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

台费率下降 10%以上,对山区 26 县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进一步

扩责降费。各地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达到 50%以上,有

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至 8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具体

由各地制定实施细则。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出

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各市、县〔市、

区〕政府)

(二十五)加大开拓市场支持力度。按应展尽展、全力促展

原则,研究制定新一批重点展会目录。各地应制定本级目录,配

套支持更多本地企业线上、线下参展。支持外贸企业采用线上洽

谈、线下代参展等新模式参加境外展会,开拓国际市场。(责任

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贸促会,各市、县〔市、区〕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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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浙江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

政办发〔2019〕62 号)第一条规定,延续执行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经信厅)

(二十七)加大服务企业力度。对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

业以及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

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各地要研究针对性措施,切实加大帮扶

力度。(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涉及本文件发布

前执行的部分政策,按照本意见中的执行期限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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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

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

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

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2 年 5 月 26 日

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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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

策措施实施方案

(共八个方面 38 项政策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

全”的要求和国家 33 条稳经济措施,在落实好我省“5+4”稳进提质

政策体系的基础上,按照全面顶格、能出尽出、精准高效的原则,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财政支持措施(7 项)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加快退税进度,确

保现有可退增量及存量留抵税额退税 2022 年 5 月底前大头落地、

6 月底前基本完成。落实新扩围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

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

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7 个行业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加

大退税资金调度力度,实现应退尽退。

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加快涉企资金兑付进度,推进资金精

准下达、落地见效。严格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的要求,将节约

的资金用于“三保”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

收回机制,对年度执行中确实不需使用的资金,按规定调整用于

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等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3.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优化专

项债券投向领域,特别是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基础设施和新能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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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予以优先考虑。

4.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覆盖面。聚焦受疫情影响

重点行业,对小微企业给予担保额度、期限、费率等政策倾斜。

深化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合作模式,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手续,

优化审批流程。强化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作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保费扶持比例不低于 60%,鼓励各地政府结合实际提高扶持比例

至 8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价

格扣除评审优惠幅度,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按最高优惠幅

度给予扣除。鼓励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

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

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下调为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1%。政府采

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执行预留份额、价格评

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

购包,鼓励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

与政府采购门槛。

6.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扩大政策范围,对受疫情影响

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

体工商户,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

特困行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

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至 2022 年底,其中 5 个特困行业工伤、

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

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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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大型

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 50%。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政策受益范围,

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

各地结合实际,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每人不超过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

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底。落实企业基础研究投入税

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按规定享受公

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

行动。

二、金融支持措施(6 项)

8.实施还本付息政策应延尽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

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

车司机、受疫情影响困难人群等主动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

本付息,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

2022 年底。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

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用好无还本

续贷、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随借随还等“连续贷+灵活贷”贷款模式,

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做到应续尽续。加快已授信企业贷款放

款进度,对照复工达产白名单企业清单,逐户明确信贷支持方案,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应贷尽贷,及时给予流动资金补充。用

好联合会商帮扶机制。

第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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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

的资金支持比例由 1%提高至 2%的措施,指导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

微信贷支持力度。指导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和产业链供应链核心

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以供应链融资和政银企

合作支持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

10.继续推动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进一步加大金融机构

让利力度,做到各类手续费应免尽免、应减尽减。支持区域性股

权市场对小微可转债等产品免收备案费、托管费。政府性融资担

保机构保持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 1%。积极争取科技创新再贷款,

加快科技型企业奖补政策兑现进度。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支小支

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

11.加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金融支持。针对水利、交通

等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重点民生项目建设需求,指导

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

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吸引保险公司更大

力度投资。

12.深化金融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做实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服

务,探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适用对象

拓展至个体工商户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

化试点提质增效,让更多优质中小企业享受贸易结算便利。加大

对外贸产业支持力度。加强对重点外资企业金融支持。

13.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因城施策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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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加强房地产项目融资服务,保持房地产信贷平稳增长。积

极对接有并购需求的房地产企业,主动提供并购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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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扩投资措施(4 项)

14.加快推进一批水利项目建设。重点推进杭州西险大塘达

标加固工程、扩大杭嘉湖南排后续西部通道工程等项目。着力推

进一批已纳入规划、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前期工作。加快编制浙

江水网建设规划和先导区建设方案,谋划浙江沿海水资源配置通

道等项目。

15.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推动通苏嘉甬铁路、甬舟铁

路等项目年内开工建设,力争小洋山北作业区等规划早日获批,

加快衢丽铁路衢州至松阳段、温州机场三期等项目前期取得实质

性进展。推进实施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2.0 版,实施新改建

农村公路 1800 公里、养护工程 6000 公里。

16.加快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加快省市政公用“十四

五”规划实施类项目建设,重点推进一批快速路、综合交通枢纽等

关键项目建设,持续开展城市道路病态整治。加快推进供排水等

管网建设改造和城镇生活垃圾治理,2022 年新建城镇燃气管网

1200 公里、完成老旧小区改造不少于 600 个。加大力度推进多类

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

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

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加快明确入廊收费政策,多

措并举解决投融资受阻问题。纵深推进城市体检工作,完善评估

机制,加快实施城市有机更新。

第171页

165

17.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加快推进民间投资的重大产业项

目,促进民间投资稳定增长。有序推进“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项

目实施,吸引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推广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铁路模式,探索轨道交通项目、保障性

租赁住房、新型基础设施等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试点。

四、促消费措施(4 项)

18.发挥消费券杠杆撬动作用。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消费特

点,统筹有序发放汽车、家电、电动自行车、家具家装、餐饮住

宿、文旅体育等各类消费券。

19.稳定增加大宗消费政策支持。推动杭州市年内新增汽车

增量指标,进一步优化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加快优化限牌限购

政策。落实好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

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鼓励省内重点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

收目标责任制行动。落实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置换补贴政策。

20.强化新型消费政策支持。下达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奖补资金 3 亿元,持续研究优化新能源汽车奖补政策。在机

动车交强险受理环节,对节能新能源车辆第一时间给予车船税减

免优惠。

21.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

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

第172页

166

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

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支

持平台企业参与数字化改革应用场景开发建设。

五、稳外贸稳外资措施(5 项)

22.多渠道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大力支持企业参加

境外国际性展会,创新展会服务模式,鼓励企业以“代参展”模式

参展,提高参展补助比例,并根据市场需要追加新一批境外重点

展会项目和支持资金。鼓励企业组织境外推销小组赴境外开展经

贸促进活动、建设海外营销网络。保障商务交流活动等人员出入

境需求,加快探索开通定期包机航班。

23.积极培育外贸新增长点。优化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

退税服务和管理举措,出台便利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换货政策,

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市场

采购、海外仓等新业态规范发展,实施市场采购贸易创新提升专

项行动。鼓励企业开展和扩大进出口业务。

24.促进进口贸易创新发展。统筹原油、煤炭等大宗商品市场

需求和充实储备需要。培育新一批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

点进口平台。

25.充分释放 RCEP 等自贸协定政策红利。大力推广原产地证

书线上申请、智能审核、自助打印等政策,帮助企业做好最优税

收筹划。

第173页

167

26.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加快重大外

资项目落地。建立完善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

交流机制,聚焦推介重点产业领域,拓展招引项目渠道。在严防

境外疫情输入前提下,提升外资企业人员往来和营商活动便利度。

六、保粮食能源安全措施(4 项)

27.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政策。优化种粮补贴政策,健全种

粮农民补贴政策框架。常态化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油规模

种植补贴、订单粮食收购奖励、规模种粮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性

保险等政策。制定出台粮食补贴动态调整实施办法,建立种粮成

本变化与粮油补贴联动调整机制。及时发放 2022 年中央下达我省

第二批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9789 万元。提高稻谷最低收购价,

在国家最低收购价基础上每百斤增加 4 元,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执

行预案。提高水稻保险保额,实行全省域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保

障程度从每亩最高 1000 元提高到 1400 元。

28.推动实施一批重大能源项目。争取核电、外电入浙特高压

工程、LNG 接收站等项目早日获批开工,加快推进一批工作基础

好、条件成熟的抽水蓄能项目纳入国家中长期规划。重点推进一

批支撑性清洁火电、海上风电和抽水蓄能项目前期工作,统筹安

排项目用地用海用林用水。

29.提高煤炭储备能力和水平。加强煤炭储备基础设施建设,

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全省煤炭储备能力。

第174页

168

30.提升原油等能源资源储备能力。围绕浙江自贸区油气全

产业链建设,加快推进石油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升资源储

备能力。

七、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措施(5 项)

31.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鼓励各市县政府对

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对受疫情影响

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水、用

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 6 个月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

收欠费滞纳金。减免受疫情影响导致的企业用电偏差考核费用,

助力企业纾困减负。加强用电保障,做到电力供需总体平衡、电

网运行安全稳定、企业居民生产生活供电可靠,杜绝拉闸限电情

况。加强售电公司监管,积极增发增购低价电源电量,公开公示

市场价格水平,努力保持全省企业用电价格稳定,确保居民、农

业用电价格不变。2022 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

10%。

32.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和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鼓励各地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对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减免租金的房产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

难的,鼓励各地酌情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

差别化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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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建立完善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

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等重点企业白名单动

态管理机制,鼓励各地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发生疫情时进行闭环生

产,力保企业正常运转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34.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全面取消对来自低风险地

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对来自或进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

区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用好重点物资运输

车辆通行证制度,省内非涉疫地区之间通行的,无需办理通行证。

确保公路、航道和港口畅通,确保服务区、收费站、船闸等设施

应开尽开,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不断迭代完善货车司机防疫服

务站服务功能,优化服务流程。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

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视同当地居民纳入检测

范围,享受同等政策。

35.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大宗

商品储运基地建设。高效推进“四港”联动,加快集装箱海铁、江

海、海河等多式联运发展,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提升港口作业效

率。落实国家减并港口收费等相关规定,降低海运相关环节收费,

稳定港口集疏运车辆运价。提升贸易通关效率。用足用好物流助

企纾困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向交通物流领域提供优惠贷款。将国

际航空航线奖补政策从杭州单一口岸拓展到宁波、温州、义乌航

空口岸。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

设一批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扩大农产品收购冷藏库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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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生鲜农产品收储能力。

八、保基本民生措施(3 项)

36.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

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支持政策实施期

间,缴存职工可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

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

入征信记录。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

取额度,适当提高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37.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

策。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方案,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

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

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

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

38.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认真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

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到困难群众手中,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

降低。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做好米面油、蔬

菜、肉蛋奶等重要民生商品的保供稳价工作。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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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

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22〕4 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

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

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 2022 年第 10 号公告),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实施小微

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

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

二、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2 年第 10 号公告的

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2 年 3 月 1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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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持续激发市

场主体活力政策举措二十条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策举措

二十条》已经省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落实。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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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政策举措二十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 2022

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积极应对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

期转弱三重压力,聚焦聚力稳进提质、除险保安、塑造变革,持

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促进全省经济高

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举措。

一、优化市场主体全周期管理服务

1.极简审批许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2.0 版,着力推

进照后减证并证;实行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探索将

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扩大到仅从事简单加工制作、

自制饮品等制作工艺简单的餐饮单位,探索“互联网+核查”方式

提高审批效能;实施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分批推动 27 个企

业办事高频行业证照集成办理,实现更多市场主体“准入即准营”。

2.便利开办登记。实施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推进“自

主申报+信用承诺+智能确认”登记模式,增设标准地址自动核验

功能和迁移“一件事”功能,实现企业注册登记“零干预”。升

级企业开办“一日办结”改革,完善银行预约账户在线推送和社

保、公积金代扣代缴服务功能,推动公章刻制财政买单政策全覆

盖。鼓励市场主体电子亮照,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商务、

金融、网络交易等领域广泛使用。

第180页

174

3.畅通出清渠道。试行歇业备案制度,允许因自然灾害、事

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

场主体,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迭代升级注销“一网服务”

功能,完善证照并销、破消联办、税务预检等机制,降低企业退

出成本。深化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改革试点,加快无效低效

市场主体退出,为新设主体腾出发展空间。

4.推行“多报合一”。整合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需

企业报送的信息,优化数据采集共享功能,进一步拓展市场主体

年报“多报合一”领域,最大程度减少企业多头、重复填报。支

持杭州、宁波深化“多报合一”改革试点,率先将税务部门要求

企业报送的信息统一通过公示系统填报,并逐步向其他政府部门

拓展。

5.创新融资供给。与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共同打造小微主体信

用融资服务平台,推广运用信用评价体系,探索无感授信、信用

秒贷等模式,推动更多资金以更低门槛、更快速度、更低成本的

方式注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推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线上办

理和“承诺制”国家试点,探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知识产

权等新型领域质押融资工作,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创新。

6.减轻经营负担。建立完善涉企违规收费线索发现处置机制,

围绕水电气公用事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电子政务平台、商业

银行等重点领域深入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整治,严控大宗原料价格

非市场因素异常上涨,严厉打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各类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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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对餐饮住宿业的检验检测经营服务项目实行减半收费。

7.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

制度作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降本减负、融资增效、稳岗留工等

扶持政策。建立个体工商户培育库,加强扶持政策常态化归集、

精准化推送,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监测和跟踪分析机制,探索构

建面向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宣传、信息咨询、用工、融资等综合服

务体系,加大“个转企”力度。

二、深化质量技术全要素精准赋能

8.提升产业质量水平。深化质量提升行动,滚动实施百个特

色产业质量提升项目。实施“千企创牌”计划,建立质量品牌企

业培育库,培育一批质量奖企业和“品字标”企业。推广企业首

席质量官制度,推动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

方法,推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深入开展产业

对标达标行动,探索在企业建立标准总师制度,支持企业研制国

际、国家标准。

9.强化质量基础支撑。优化国家质检中心、产业计量中心、

标准创新基地等公共平台布局,打造线上线下贯通的质量基础设

施“一站式”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服务能级,就地就近满足市

场主体质量创新需求。优化“互联网+检验检测”模式,推动“浙

里检”平台提质扩面,实现检验检测“一网通办”,最大程度降

低企业送检成本。

10.优化专家入企帮扶。探索推行“质量管家”“质量特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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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制度,开设线上线下“质量门诊”。推进“优化计量、提质

增效”、“百名博士进厂入企”常态化帮扶机制,帮助企业解决

市场准入、新产品研发测试、标准创新、质量提升、认证认可、

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技术难题。优化实验室开放机制,以非营利方

式向企业提供检测装备、技术标准、科研成果。

11.提升市场循环质量。实施“千亿引领百亿示范”商品市

场培育工程,持续深化商品市场“五化”改造,创新省外市场采

购浙货对接机制,营造市场主体创业创新良好经营环境。搭建“山

区—市场—终端”扁平化销售平台,推动建立“商品市场+合作社

+农户”的共同富裕市场销售模式。实施“放心消费”提质拓面行

动,深化“满意消费长三角”建设,持续激发市场消费潜力。

三、促进知识产权全方位创新创造

12.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

实施规上工业企业发明专利清零计划,打造一批“链主”型领军

企业。推进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工程,完善知识产权托管、

侵权预警、维权援助公共服务机制。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健

全价值评估、风险分担和资产处置机制。探索应纳税所得额 100

万以下企业专利费用减免自动备案改革。

13.提升产业专利密度。实施专利优先审查快速预审倍增计

划,拓宽“三大科创高地”知识产权授权通道,专利快速预审周

期压减至 5 个工作日以内。绘制一批标志性产业链“专利图谱”,

培育一批知识产权高价值培育平台和高价值专利组合。发布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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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县专利优先审查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目录,建立山区 26 县知

识产权培优机制。

14.探索知识产权集中采购制度。推动设立知识产权转移转

化专项资金,用于购买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关键亟需专利向

市场主体免费开放使用。建设专利开放服务平台,激励高校院所

实施专利开放许可,探索“沉睡专利”专利筛选评价、精准分析

匹配、适用专利数据推送等工作。支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

设公共专利池并向中小微企业推广。

15.完善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分级分类的数据知识产权

保护基础性制度和标准规范,率先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确权、用权、

维权全链条保护机制,建立健全数据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转让、

许可等交易形态的线上交易机制。持续迭代升级省数据知识产权

公共存证平台,推动创意、算法、商业方法、人工智能产出物等

新型知识产权确权。创新数据融合开放共享机制,构建开放创新

体系下的数据知识产权共享、流转规则,推动产业联盟数据知识

产权向中小微企业开源开放。

16.构建最严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

作,建立专利行政裁决“简案快办”制度,持续开展电商平台和

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将知识产权严重违法行为纳入

市场监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加快国家级知识产权快保护平

台布局,力争三年内达到 15 家。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

构建海外纠纷应对指导快速响应和风险预警机制。严厉打击商标

第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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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和专利非正常申请行为。

四、强化市场秩序全过程公正监管

17.推进竞争政策先行先试。健全公平竞争规则体系,科学

设置“红绿灯”,推行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先

行开展公平竞争集中审查、独立审查试点。全面开展产业政策公

平竞争审查,试点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制,探索实施公平

竞争后评估制度。创新制定重点领域专项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开

展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一视

同仁”享受政策支持。

18.深化平台经济监管创新。完善平台企业合规管理机制、

健康体检机制,实施平台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制度,加强平台企业

和平台内经营者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压实平台责任和义务。加强

网络交易违法风险监测预警,完善风险线索闭环处置机制。推动

业态模式持续创新,推进网络直播新业态治理,制定直播电商行

业规范标准,全面开展“绿色直播间”创建。强化平台经济统计

分析制度,推进网络监管服务示范区创建。

19.完善新型信用监管机制。推进信用监管“一件事”集成

改革,探索建立市场主体个体信用评价与区域、行业总体信用指

数相结合的综合性信用评价机制。深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建立

信用承诺管理机制,出台市场监管领域适用信用承诺事项清单,

对低风险主体依法降低监管比例和频次。依法实施企业经营异常

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

第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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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

20.建立柔性监管容错制度。对信用风险低和信用风险一般

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的“观察期”,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在

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给予企业充足的发展空间;对信用风险高

的企业,有针对性地采取严格监管措施。依法实施“首违不罚”

制度,对首次且未造成明显后果的违法行为,市场主体及时承诺

改正后免予处罚。

各市、县(市、区)局和省局有关处(室、局)、直属单位

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服务,结合实际抓好

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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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

1.台州市推动经济稳进提质 40 条

近日,市政府印发《台州市推动经济稳进提质 40 条》,主要内容

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

安全”的要求和国家、省有关稳经济政策措施,在落实好我省“5+4”

稳进提质政策体系和我市《精准惠企促发展扩大投资稳增长 30

条》等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全面顶格、能出尽出、精准高效的原

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强化财政支持措施(8 条)

(一)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政策。加快退税进度,确

保现有可退增量及存量留抵税额退税 2022 年 6 月底前基本完成。

落实新扩围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

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 7 个行业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加大退税资金调度力度,

实现应退尽退。落实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所得税扣除、

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等相关政策,进一步降

低税费成本。

(二)延续执行研发费用奖励政策。对企业 2022 年允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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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扣除研发费用达到 200 万元以上、占营业收入 3%以上且年增长

20%以上,并及时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规上企业)和企业研发

项目管理系统的,按照上述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 15%予以奖励,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三)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加快涉企资金兑付进度,推进资

金精准下达、落地见效。严格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的要求,将

节约的资金用于“三保”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结转结余资金定

期清理收回机制,对年度执行中确实不需使用的资金,按规定调

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等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四)加快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和资金使用。发挥地方政府专

项债券带动扩大有效投资、稳定宏观经济的作用,2022 年发行的

专项债券资金 7 月底基本使用到位。优化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将

符合条件的新型基础设施和新能源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五)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覆盖面。聚焦受疫情

影响重点行业,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给予担保额度、期限、费

率等政策倾斜。继续保持低担保费率(按照不超过 0.75%),为

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在此基础上对重

点领域和行业实行担保费再优惠政策。深化银担合作模式,进一

步简化业务办理手续,优化审批流程。

(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进一步提高政府采

购中小企业预留比例,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按最高优惠幅

度给予扣除。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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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

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下调为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1%。适用招标投

标法的工程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执行预留份额、价格

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

采购包,鼓励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

参与采购门槛。

(七)实施社会保险费降费率和缓缴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1 年,执行期限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对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及符合国家规定

的其他特困行业和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

限延长至 2022 年底,其中 5 个特困行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

限不超过 1 年。

(八)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参保企业 2021 年度未裁员或裁

员率不高于 2021 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的,

或 2021 年末参保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

总数 20%的,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其中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

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 90%

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拓宽失业保险

留工补助政策受益范围,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

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2022 年 1 月 1 日起招用 2022 年度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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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

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底。落实企业基础

研究投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按

规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

业账款专项行动。

二、强化金融支持措施(8 条)

(九)实施还本付息政策应延尽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

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货车司机、受疫情影响困难人群等主动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

还本付息,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

2022 年底。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

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用好无还本

续贷、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随借随还等“连续贷+灵活贷”贷款机

制,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做到应续尽续。用好“保就业保市

场主体”助力贷款机制,聚焦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切实加大信

贷投放力度。加快已授信企业贷款放款进度,对照复工达产白名

单企业清单,逐户明确信贷支持方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

应贷尽贷,及时给予流动资金补充。用好联合会商帮扶机制。

(十)加大对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

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 1%提高至 2%的措施,指导金融机构加大

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指导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和产业链供应

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以供应链融资和

第190页

184

政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深化推广“农户家庭资

产负债表融资”等创新模式,力争 2022 年末该模式融资规模超

200 亿元。

(十一)加大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支持力度。对战略合作银行

推送的生产经营正常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银行

债务资金周转服务。

(十二)继续推动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进一步加大金融

机构让利力度,做到各类手续费应免尽免、应减尽减。发挥央行

货币政策工具的牵引作用,积极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

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各类央行低息资金。拓宽政策性转贷款覆

盖面,力争 2022 年度引入辖外政策性贷款资金超 350 亿元。积极

争取科技创新再贷款,加快科技型企业奖补政策兑现进度。

(十三)加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金融支持。针对水利、

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重点民生项目建设需求,

指导政策性金融机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加大

信贷投放力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吸引保险公司更大力度

投资。

(十四)加大制造业金融支持。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切实加大

对制造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力争全年新增制造业贷款超 300

亿元,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高于

制造业贷款增速。其中重点强化技改贷款、并购贷款和供应链金

融信贷投放。

第191页

185

(十五)深化金融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做实外贸企业汇率避

险服务,将汇率避险增信服务纳入政府融资担保补助政策范围,

按照担保保函签约额度按比例进行保费补贴,探索将政府性融资

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适用对象拓展至个体工商户和外

贸综合服务企业。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提质增效,让更

多优质中小企业享受贸易结算便利。加大对外贸产业支持力度。

加强对重点外资企业金融支持。

(十六)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因城施策实施差别化住房

信贷政策。加强房地产项目融资服务,保持房地产信贷平稳增长。

积极对接有并购需求的房地产企业,主动提供并购金融服务。

三、强化扩投资措施(4 条)

(十七)加快推进一批重大水利项目。2022 年上半年开工建

设七条河拓浚工程(椒江段)、椒江区海塘安澜工程(江南城西

海塘)、临海市海塘安澜工程(南洋海塘)、椒(灵)江治理工

程(临海段)等 4 个重大项目;2022 年下半年力争再开工黄岩区

海塘安澜工程(椒江黄岩段)、温岭市海塘安澜工程(东部新区

海塘)等一批重大项目。加快临海市尤汛分洪工程等一批重大项

目报批,创造条件尽早开工建设。

(十八)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大力推进市域铁路 S1

线、温玉铁路、甬台温高速温岭联络线、台州机场改扩建等在建

交通项目建设。推动台州 1 号公路、市域铁路 S2 线一期、金台铁

路头门港支线二期、甬台温高速公路改扩建、头门港进港航道等

第192页

186

项目年内开工。加快推进椒江大桥改扩建、椒江至武义公路黄岩

北城至头陀段等项目前期。推进实施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

2.0 版,实施新改建农村公路 80 公里,养护工程 638 公里。

(十九)加快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加快台州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实施类项目建设,重点推进

市府大道快速化改造、和合大道、路泽太高架二期、葭沚转盘提

升改造等一批快速路、骨干路重大项目建设,持续开展城市道路

病害整治,2022 年市区打通断头路 13 条,实施 5 个入城口改造、

5 条示范路整治、5 条景观路提升。加快推进供排水、燃气管网等

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老旧小区改造,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服务功

能,2022 年新建供排水管网 150 公里,完成 2 座污水处理设施建

设,新建燃气管网 140 公里,实施老旧小区改造不少于 55 个,完

成 110 个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大力度推进多

类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合理布局管廊系统,加快明确入廊收费

政策。

(二十)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加强全方位服务协调,加快

推进台州湾新材料产业园、比亚迪新能源动力电池生产基地等民

间投资重大产业项目,促进民间投资稳定增长。有序推进“十四

五”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吸引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

项目建设,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铁路模式,争取杭

台高铁等重大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试点。

第193页

187

四、强化促消费措施(3 条)

(二十一)发放惠民消费补贴。组织开展系列促消费活动,

鼓励各地适时增加消费补贴发放额度。加强全市统筹,加快政府

消费券发放,重点用于汽车、商超、餐饮、家电等领域消费补贴。

激活文化、旅游、体育消费市场,发放文旅体育消费券。加快开

展职工疗休养,市县两级工会安排 300 万元,免费为 1500 名一线

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

(二十二)强化消费政策支持。落实好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

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下达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

补资金 1479 万元。在机动车交强险受理环节,对节能新能源车辆

第一时间给予车船税减免优惠。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加

快推动家电更新消费。鼓励各地出台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

汰置换补贴政策。

(二十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推进与平台企业“互

利监管”模式,引导和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稳就业、稳发展作用,

为平台内共生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好的基础运营服务,带动中小微

企业纾困。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

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进一步深化政府部门

与平台企业深度数据合作、数据交互利用,促进政企共治共赢。

支持平台企业参与数字化改革应用场景开发建设。

五、强化稳外贸稳外资措施(5 条)

(二十四)多渠道支持国际市场开拓。大力支持外贸企业参

第194页

188

加国际性展会,创新展会服务模式,根据市场需求追加新一批境

外重点展会目录。出台展览业政策,支持本地国际性展会培育发

展。鼓励企业采用线上洽谈、线下“代参展”等新模式参加年度重

点支持的境内外展会,给予货物贸易最高不超过 60%、服务贸易

最高 100%的展位费补助。生产性企业为改善技术和装备,进口列

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符合

条件的,给予奖励。对当年荣获出口品牌称号等企业加大奖励补

助。大力支持境外投资、跨境并购和回归反哺,积极培育本土跨

国公司。多措并举,充分保障商务交流活动等人员出入境需求。

(二十五)多领域培育外贸新增长点。实施市场采购贸易创

新提升专项行动,加快探索市场采购贸易通关一体化模式,推动

市场采购、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规范有序发展。谋划融合

“市场采购+跨境电商+外综服”于一体的台州贸易数智化综合服务

平台,鼓励“台州货、台州集、台州出”。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

商经营主体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统筹用好电子商务促进发展

专项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助力跨境电商企业抱团发展。促进进

口贸易创新发展,培育新一批重点进口平台。大力推动招商引贸,

不断壮大我市外贸主体。

(二十六)多层次加强国际贸易风险应对。建立国际贸易法

律服务机制,发挥好国际贸易与海事海商律师专委会作用,加强

国际贸易法务人才培训,健全企业国际贸易合规、风险预警和摩

擦应对工作体系。

第195页

189

(二十七)多方位释放RCEP等政策红利。积极推进台州RCEP

高水平开放合作示范区建设。推动在 RCEP 国家设立代表处,加强

与 RCEP 国家投资经贸领域的交流合作。加大 RCEP 各类专题培训,

大力推广原产地证书线上申请、智能审核、自助打印等政策,帮

助企业做好最优税收筹划。

(二十八)加快吸引外商投资。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建设。

建立完善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聚

焦推介重点产业领域,拓展招引项目渠道。在严防境外疫情输入

前提下,提升外资企业人员往来和营商活动便利度。

六、强化保粮食能源安全措施(3 条)

(二十九)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政策。优化种粮补贴政策,

健全种粮农民补贴政策框架。常态化实施粮油规模种植补贴、订

单粮食收购奖励、规模种粮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

优化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提高种粮农民土地承包竞争力。

贯彻落实省粮油补贴动态调整实施办法,开展粮食降本增效试点

工作。及时发放省下达 2022 年中央第二批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

金。执行省定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提高水稻保险保额,实施全市域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保障程度从

每亩最高 1000 元提高到 1400 元。降低种粮贷款成本,推出“共

富粮农贷”贷款产品。

(三十)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扎实推进整县光伏试点,确保全年新增并网 40 万千瓦以上。加快

第196页

190

推进华能玉环电厂三期、三门抽水蓄能电站、临海抽水蓄能电站

和仙居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前期工作。

(三十一)提高电、油、煤供应保障能力。加强用电保障,

做到电力供需总体平衡、电网运行安全稳定、企业居民生产生活

供电可靠,杜绝拉闸限电情况。进一步提升全市成品油、煤炭储

备能力。

七、强化降成本措施(3 条)

(三十二)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对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工

商业用户暂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2022—

2023 年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 80%收取;2022 年

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 10%。对市区内符合条件的

企业,按每家企业第二季度电费(电度电费)和气费(管道燃气)

的 5%给予补助,补助总额电费不超过 20 万元、气费不超过 10 万

元,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对受疫情影响暂

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水、用电、

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可申办延期缴费,缓缴期限为 6 个月,缓

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三十三)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企业通过浙里检

预约实验室开放,各检验检测单位以非营利方式提供开放实验室

服务,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特种设备等检验检测费用,个体工商

第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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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送检的计量器具减半收取校准费用;国有企业的质量检验检测

机构对个体工商户送检的产品检验检测,按 80%收取费用。天台

县、仙居县、三门县和椒江区大陈岛,黄岩区、临海市西部山区

委托的所有产权交易项目,交易费用在 50 万元(不含)以上的,

按收费标准的 80%收取,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5 月 1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针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餐

饮业、零售业、旅游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民航业)的产权

交易项目,交易费用在 30 万元(不含)以上的,按收费标准的

80%收取,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同时减免溢价部分交易费用,该

扶持政策可在其他扶持或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叠加执行,执行期限

自 2022 年 5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免收企业间的转移

登记费、小微企业的不动产登记费。

(三十四)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和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对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

的房产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鼓

励各地酌情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

免政策。2022 年承租国有土地房产的(住宅等非经营性用途除外)

承租方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的,其承租的房产(土地)

所在行政区域在 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减免 6 个月

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

八、强化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措施(3 条)

(三十五)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建立完善产业链供应链

第198页

192

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等重点企业白

名单动态管理机制,运用产业链“一键通”等数字化手段,加强

企业诉求分类处理。重点做好能源和大宗商品、重点生产物资、

防疫物资、生活物资、医用及药品物资、农产品及农业生产物资

等运输保障;鼓励各地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发生疫情时进行闭环生

产,力保企业正常运转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三十六)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全面取消对来自低

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对来自或进出中高风险地区

所在设区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用好重点

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确保公路、航道和港口畅通,确保服

务区、收费站、船闸等设施应开尽开,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不

断完善货运司机防疫服务站服务功能,优化服务流程,防疫服务

站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保障。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

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视同当地居民纳入检测范

围,享受同等政策。开辟物流新渠道,对通过“义新欧”台州号

班列组货的出口企业给予部分运费补助。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

装箱运输专用车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对使

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

辆,实行市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

政策。

(三十七)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高

效推进“四港”联动,加快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实施联运转运衔

第199页

193

接设施补短板。落实国家减并港口收费等相关规定,降低海运相

关环节收费,稳定港口集疏运车辆运价。加快出台促进集装箱水

路运输的奖补办法,降低集装箱物流成本。深入推进进口货物“船

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落实进口煤炭“先放后

检”“两段准入”通关模式,根据企业意愿开展“离港确认”等

模式试点。用足用好物流助企纾困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向交通物

流领域提供优惠贷款。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村级集体经济组

织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提高农产品产后商品化水平和

错峰销售能力。

九、强化保基本民生措施(3 条)

(三十八)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

期后应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可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

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

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加强疫情期间的服务保

障,开辟绿色通道,畅通公积金业务网上办理渠道,保障疫情期

间住房公积金服务平稳运行。

(三十九)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

支持政策。贯彻落实省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方案,推动落实常

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

第200页

194

贷款扶持范围。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

(四十)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认真执行社会救助和

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将价格临时补贴

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做到应补尽补,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

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

制,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监测和保

供稳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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