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专题汇编(一)2023.11.24

发布时间:2023-11-2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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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专题汇编(一)2023.11.24

1362、 网络数据: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3、数据处理:指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一系列活动。4、数据安全: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5、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6、个人信息的处理:指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一系列活动。7、 敏感个人信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8、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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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专题汇编(一)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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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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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开

展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工作的公告》(2022 年 6 月 5 日生效);

11、《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将于 2022 年 9 月 1 日生

效)。

(四)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

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年 6 月 1 日生

效);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

息案件指引》的通知》(2018 年 11 月 9 日生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

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年 8 月 1 日生效)。

(五)技术标准

1、《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2020 年 10 月 1 日

生效);

2、《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

证规范》(2022 年 6 月 24 日生效)。

二、相关定义

《数据安全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生效也进

一步明晰了数据安全领域的一系列基础概念:

1、数据: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第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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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网络数据: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

种电子数据。

3、数据处理:指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

公开等一系列活动。

4、数据安全: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

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5、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

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包括自然

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

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6、个人信息的处理:指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

输、提供、公开、删除等一系列活动。

7、 敏感个人信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

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

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

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8、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

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

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

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第153页

137

三、IPO 审核关注问题

通过检索近两年涉及数据合规问题的 IPO 案例,审核机构关注

的主要及典型问题如下:

公司名称 IPO 问询问题

嘉和美康

(688246,

2021 年 12

月上市)

1、发行人业务运营过程中涉及数据的来源?发

行人数据的获取、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等相关规

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2、发行人是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

务开展中涉及的数据合规性。

时代银通

(872516,

北交所上市

审核中)

1、公司是否存在对外采购原料数据的情形。请

发行人结合公司研发模式、产品功能、大数据

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公司产品中应用情况等,

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对外采购原料数据的情形;

2、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及其原料数据采

集供应商相关数据的获取方式及其合规性,发

行人是否享有数据的所有权或获得相关数据主

体的授权许可,相关授权许可是否存在使用范

围、主体或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发行人及其原

第154页

138

公司名称 IPO 问询问题

料数据采集供应商是否存在超出上述限制使用

数据的情形,是否存在数据采集或使用侵犯个

人隐私或其他合法权益的风险;

3、数据安全监管政策变动趋势对发行人的影

响。 请发行人结合前述情况,分析并补充披

露《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数据安全法》等法

律法规的出台对发行人业务开展或研发模式的

具体影响,发行人及其原料数据采集供应商

(如有)是否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发行

人主要客户在使用发行人产品过程中是否存在

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并视

情况进行风险揭示、做重大事项提示。

合合信息

(预披露)

1、发行人各项业务中所获取的各类信息数据的

具体储存方式及期限、使用方式及用途,是否

存在超出数据获取协议或隐私政策的情形;

2、数据交易对手方是否具有获取、使用、销售

数据的资质,该等数据来源是否合法,该类业

务模式是否合规;

第155页

139

公司名称 IPO 问询问题

3、发行人是否从事境外数据业务,是否存在向

境外主体提供或销售数据产品及服务的情形,

并就该类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4、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自然人采购数据的情

形,主要为企业历史工商数据和个体工商户数

据,约 2,300 万条。请发行人说明:(1)上

述个人供应商的相关数据来源是否合法、数据

内容是否关于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审

核问询函的回复准确,该个人供应商是否具有

出售数据的资质,发行人采购行为是否符合公

司关于供应商管理的内控制度和流程;(2)发

行人从上述个人供应商处获取的数据量占发行

人数据量的比例,发行人对该等数据的验证及

使用情况,使用或出售该等数据及该等数据形

成的产品是否合法合规;(3)报告期内发行人

第156页

140

公司名称 IPO 问询问题

是否存在获取、使用、销售不合法数据的情

形。

熵基科技

(预披露)

1、结合产品生产及使用的方式、过程等,说明

在产品研发、使用、维护环节涉及个人信息采

集情况,发行人获取及使用个人信息的合规

性;

2、说明发行人产品是否需要通过网络安全审查

及通过情况,并就个人信息保护、数据保护相

关行业监管政策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进行风险

揭示(如需)。

木仓科技

(预披露)

1、结合相关产品的用户协议、个人信息授权使

用的相关条款、信息搜集的具体内容,说明处

理个人信息是否基于个人同意,该同意是否由

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

2、在相关产品的推广、使用过程中,发行人的

经营活动、个人信息的处理(含收集、存储、

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157页

141

公司名称 IPO 问询问题

发行人履行的义务是否符合《个人信息保护

法》的相关要求及合规性。

微众信用

(预披露)

发行人称在数据收集、处理、应用、提供方

面合法合规,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数据合规问

题而受到处罚、监管的情形,信息主体投诉或诉

讼等纠纷事项。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

1、公司员工(或前员工在职期间)是否存在

因数据合规方面的不当行为引发的诉讼、处罚或

其他纠纷等情形;

2、公司是否存在关于数据合规方面的负面

报道或新闻,请发行人梳理并进一步说明是否有

足够、有效的措施保障公司(及其员工)数据方

面的合法合规性。

旷视科技

(预披露)

1、结合报告期内获取数据方式、来源等,按照

《数据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说明获取、处理

及使用数据的合法性;

第158页

142

公司名称 IPO 问询问题

2、报告期内获取数据量及达到产品性能需求数

据量的对应关系及合理性。

云天励飞

(预披露)

1、清晰说明发行人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到相关

个人数据、信息安全的获取、利用及保护的情

况;

2、视觉人工智能技术的初始训练、迭代更新、

模型训练上所需的大量数据的具体来源;

3、发行人在场景应用过程中是否接触、收集、

利用人脸数据信息,数据采集和使用过程中是

否获得被收集者许可,是否存在侵犯个人隐

私、肖像权等权益的情形;

4、发行人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到数据获取、管

理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

5、发行人是否已建立完善的防泄密和保障网络

安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该等制度的执行是否有

效,发行人是否需要取得开展涉密类业务的资

质或许可。

第159页

143

公司名称 IPO 问询问题

数据智联

(预披露)

说明发行人可获取、使用的数据具体类型、数

量规模,与电商平台、品牌方之间关于用户个

人数据使用的合作机制、权责划分机制。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除了针对一些常规性问题(如:数据的

来源及类型;数据处理的各个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发行人是否就

数据合规形成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数据安全相关的诉讼、

处罚等)进行问询外,IPO 审核机构还会特别关注:

1、发行人收集数据数量的合理性,与业务需要的匹配度;

2、发行人是否涉及数据跨境或境外数据业务;

3、是否属于需要通过网络安全审查的情形;

4、发行人是否针对相关数据提供增值服务,是否取得提供增值

服务的资质;

5、发行人以外可能涉及数据处理的主体,如供应商、客户等,

是否存在数据合规问题以及发行人与相关主体之间对数据处理的合

作机制;

6、业务模式建立在数据收集、处理等活动基础上的公司是否会

受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影响;

第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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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金融、医疗、人工智能等可能涉及敏感数据的重点行业的数

据安全问题;

8、申报文件是否已经对数据安全事项作为风险进行披露。

四、合规建议

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 IPO 审核问询情况,拟上市公司在日常运营

过程中,如涉及数据处理活动,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取得资质或办理前置审查

根据业务实质判断自身在数据安全领域的身份以及所收集、使用

的数据性质,企业需要及时取得相关资质或进行前置审查。例如,根

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规

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根据《数据

安全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从事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需

要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遵循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收集和使用个人

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

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关注数据处理各个环节的合规性,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

管理规范

数据安全问题涵盖了数据处理的各个环节,包括数据的收集、存

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一系列环节,企业应当对每个

第161页

145

环节都制定针对性的管理规范,加强数据处理各个环节的合规性,包

括但不限于:

1、在“最小必要”原则下进行数据和个人信息的收集,确保收

集的数据类型应与实现产品或服务的业务功能有直接关联;

2、如存在从数据供应商获取数据或个人信息的情形,应当建立

对供应商数据来源的审查机制,核查供应商是否存在数据合规问题;

3、严格按照数据和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使用进行数据处理,保

证使用范围不超出授权范围;

4、如存在与第三方共用数据或个人信息情形,应当通过书面协

议等方式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并核查共享方的数据安全能力;

5、建立完善的数据存储机制,确保数据存储的安全性,存储敏

感信息时,应采用加密等安全措施;

6、在境内收集的数据和个人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境内储存。

(四)采用技术手段,保证数据安全

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建立对数据的网络隔离措施、数据权限管

理措施、数据脱敏措施、加密措施等,保证数据安全。

(五)加强内部人员的管理与培训

目前,涉及数据处理的企业因内部人员盗取数据进行贩卖进而形

成合规问题甚至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例不在少数,拟上市公司更应当加

强对内部员工在数据安全方面的管控。例如,签署严格、缜密的保密

第162页

146

协议,其中将数据安全问题作为重点事项列明;定期进行数据安全培

训;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设立最小的数据访问权限等。

(六)重点行业应当更加关注自身的数据安全建设

金融和医疗等领域涉及到个人征信信息、生命健康信息等及其敏

感、重要的数据,是监管机构最为关注、监管力度最强的重点行业,

对相关数据的处理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因此,从事金融或医疗等业

务的企业,应当更加关注数据合规问题,否则极有可能面临监管部门

的处罚,甚至涉及刑事责任。

综上,数据合规已经成为了 IPO 审核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应当引

起相关企业的重视和警惕,尽可能防范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数据合

规问题涉及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各

个环节、多个维度,后续我们将针对相关重点环节进行合规性梳理和

分析,以供交流学习。

第163页

147

第十一篇 审核放宽,同业竞争不再是监管红线!

来源|大象 IPO

同业竞争通常是指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且与发行人构成竞争

的情形。同业竞争可能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

争,致使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造成发行人与竞

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或对发行人未来发

展带来潜在不利影响。

因此,监管部门对于拟上市企业的同业竞争问题尤为关注,

本文将从新规出发结合案例分析监管机构关于同业竞争的审

核重点及审核变化。

一、关于同业竞争的规定

2 月 17 号证监会管理委员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

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与之前的同业竞争相关政策相比并未有新增规定,而是

采用与科创板和创业板同一的标准,由“不存在同业竞争”调

整为“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同业

竞争不再是审核红线。

第164页

148

在之后的《(首发)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中关

于第十二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理解与适用做

了明确的规定,详细回答了“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同业竞争是

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一)判断原则。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

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核查认定该相同或者相

似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时,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

括但不 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

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

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论证

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

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者

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毛利的比例达百分之三十以

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与发行人从

事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企业,发行人还应当结合目前自身业务

和关联方业务的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未来对于相关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措施。

第165页

149

(二)核查范围。中介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者控股的企业进行核查。如果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其配偶及夫妻双方的父

母、子女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当认定为构

成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

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当充分披露前述相关企

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对发行

人独立性的影响,报告期内交易或者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

要客户及供应商重叠等情况,以及发行人未来有无收购安排。

二、IPO 案例

案例 1: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2-27 注册生效)

反馈:

请发行人:(1)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上市审核问答》5 说明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依据。

(2)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共同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股权结构、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

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

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合,相关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2)审慎核查并完整披露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以

及施加重大影响的全部关联企业。发行人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

第166页

150

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 是否构成潜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并发表明确意见;

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

见。

回复节选概括:

1、发行人与上述企业不属于相同行业,上述企业业务与发行

人业务之间不存在替代性、竞争性、也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

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依据充分、合理。

2、发行人与上述企业各自独立发展和经营,除上述已披露的

情形外,股权演变过程不存在其他关系;发行人在资产、人员、

业务和技术等方面均独立于上述企业;上述企业与发行人均独立

开展业务,不存在与发行人采购、销售渠道重合的情形;发行人

与上述部分企业存在少量供应商及客户重合的情况,均基于自身

生产经营需求而产生,具有商业合理性;以上情况不会影响发行

人的独立性。

3、发行人与上述企业不存在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与

上述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潜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情况;珠

海市俊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和珠海市椿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

子公司与发行人主要产品全自动绕线设备和全自动电子元器件装

配线存在上下游关系,但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独立性产生不利

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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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机加件以及与关联方发生的偶发性购

销业务不构成上下游关系,对发行人独立性不构成不利影响。案

例 2: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11-4 注册生效)

反馈: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建国及其近亲

属目前及曾经控制、投资、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情况,涉及注销

及转让的说明具体情况,相关程序是否完整有效, 定价依据及公

允性,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参照《审核问答》的相关内容,说明

上述企业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回复节选概括: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建国目前或曾经控制的投资、施加

重大影响的企业有南京置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京通

达海软件有限公司、南京法域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诉服达

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诉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箭网络

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速速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道和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企业披露完整、真实准确。截至目前,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建国及其近亲属控制、投资、施加重大影响的

企业为南京置益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2)上述企业涉

及注销及转让的,相关程序完整有效,定价公允。上述企业不存

在股份代持,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案

第168页

152

例 3: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1-10 注册生

效)

反馈: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陈宁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

情况;(2) 充分说明并分析是否存在从事、投资与发行人相同或相

似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竞争性与替代性,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

竞争。回复节选概括: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

宁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不存在竞争性与替代性,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案例 4: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2-21 注册生

效)

反馈:

请发行人:(1)说明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的主体范围是

否完整,是否已完整考虑宏济堂级各子公司、高元坤担任董监高等职

务的医药类企业等情况。(2)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员控制的企业和其他关联

方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 财务和技术、商标商号等方

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重叠情况,说

明各主体与发行人的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

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5)结合目前经营情况、未来发展

第169页

153

战略等,充分披露未来对宏济堂等企业的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

免上市后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措施。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1)认定不存

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2)是否简单依据

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 分产品、细

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进一步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以下简称《审核

问答》)问题 5 的要求,说明发行人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并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

域、 产品或服务的定位、相关收入或毛利指标的计算等说明是否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

回复节选概括:

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的主体范围完整,已完整考虑宏

济堂及各子公司、高元坤担任董监高等职务的医药类企业;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员控制的企

业和其他关联方企业主要从事阳光产业、健康产业、精细化工及特种

玻璃业务,发行人与相关方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财务和

技术、商标商号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发行人子公司力诺制药与关联

方共用“力诺”字号,关联方业务与发行人存在显著区别,力诺制药

收入占比不高,且终端医疗机构销售更为注重产品疗效、价格,“力

第170页

154

诺”字号对发行人经营影响有限,不影响经营独立性;各自拥有独立

的采购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存在部分重叠具有商业合理性。

宏济堂部分中成药与发行人心血管类化学药品制剂虽然应用领域存

在相似性,但药品组成成分、主要原材料、制作工艺技术及作用机

理均存在显著差异,替代性较低,不存在利益冲突,且相关收入及

毛利比较低,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关联方其余业务均

与发行人不存在替代性、竞争性,不存在利益冲突,未有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

3、宏济堂将继续定位于力诺集团下属的中成药、保健食品平台,

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已充分披露未

来对宏济堂等企业的资产、业务的安排,发行人控股股东力诺投资、

间接控股股东力诺集团、实际控制人高元坤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以避免上市后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

4、报告期内,济南力诺医药有限公司及章丘神农医药连锁有限

公司主要从事零星医药流通业务及房屋出租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

务存在明显差异,不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形,与发行人不存在同

业竞争,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

案例 5: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688475)

反馈:

请发行人从主要产品、业务模式、核心技术、客户、应用场景、

商业模式、竞争环境等方面,详细分析发行人与海康威视之间经营

第171页

155

业务的差异。请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相

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

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

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等,论证海

康威视与发行人 是否构成竞争;如构成同业竞争,结合《科创板股

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之 4 的规定, 分析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同业竞争。

回复节选概括:

1、发行人及其前身自成立以来就聚焦于消费者用户的需求,且

为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用户的需求,基于独立构建及运营的物联云平

台,以及独立研发的区别于控股股 东的硬件智能化技术,打造了区

别于控股股东的技术方案,并拓展了形态多样的智能 家居产品及服

务,进而在主要产品、业务模式、核心技术、主要客户、应用场景、

商 业模式及竞争环境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形成了显著的区别,与海康

威视形成了不同的业 务领域。

2、针对少部分海康威视面向中小企业事业群主要通过经销商销

售的具备直接连接萤石物联云平台特点的行业专用视频设备,其存在

与发行人应用于相同或相似用途的 可能性。2018 年至 2021 年 1-

6 月,实现的营业收入及毛利占比保持在 10%,且 2021 年 1-6 月

已经下降至 5%左右。同时,海康威视也针对该类产品出具了专项承

诺,承诺将持续控制相关产品的市场销量,保证其营业收入及毛利

第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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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金额占发行人营业收入及毛利的比例控制在 10%以下。因此,上

述业务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案例 6: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376)

反馈:

请发行人说明:(1)认定美埃台湾对于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不

构成重大影响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审核问答》第 4 问的要求,美

埃香港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2)蒋立就美埃台湾同业竞争

事项出具的承诺是否可以有效避免美埃台湾对发行人独立性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请其他相关主体补充承诺;(3) 天加集团及其下属公

司的主营业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利益冲突,天加集团及其下属公司

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1)认定不存在

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

实际经营业务,并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

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服务、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

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 业务和技术等

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 影

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相关主体从事的具体业务等核

第173页

157

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发表明确

核查意见。

回复节选概括:

1、美埃台湾对于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无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审

核问答》第 4 问的要求,美埃香港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相关主体就避免同业竞争已补充或修订了相关承诺;

3、天加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4、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已审慎核查并完整披露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

5、在判断同业竞争时,并未简单依据经营范围或者仅以经营区

域、 细分产品/服务、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6、已核查并说明上 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

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 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不

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7、上述企业中,除了美 埃台湾之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亲属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 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三、IPO 案例解析

从监管部门审核的案例分析,关于同业竞争的审核主要具体

关注如下要点:

1、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第174页

158

2、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是否可能争夺拟上市企

业的商业机会;

3、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与拟上市企业从事相同

或相似业务的公司,拟上市企业还应当结合目前自身业务和关联

方业务的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未来

对于相关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同业竞争的措

施。

4、不存在同业竞争的依据。

综合上述几个案例及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注册制审核深入贯彻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理念,给予发行人从多种维度论证不构

成同业竞争的思路,例如可以考虑产品或服务的具体特点、底层

技术应用、产品或服务的定位等。

值得注意的是,从技术方面论证时,最好有相应的技术门槛,

而不是很容易模仿或突破,例如上文提到的萤石网络,虽然与其控

股股东海康威视的主营产品都是摄像头,但萤石网络销售的摄像头

几乎全部要接入其开发的物联云平台,该平台已申请了超 70 项该领

域的发明专利,构建了国内少有的亿级设备量级云平台,在行业内

具有稀缺性,因此在论证其与控股股东的业务不可替代相对可

以解释。

第175页

159

四、总结

综上,全面注册制之下 A 股 IPO 对“同业竞争”的监管审

核有所放宽。按照原本主板核准制的审核标准,一旦同业竞争被认

定,则会对上市公司构成实质障碍,是审核和监管红线,需要得到

规范与解决。而今,注册制的到来让同业竞争不再是审核红

线,对于同业竞争的监管要求有一定的松动。

今后关于同业竞争的审核会更加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

原则,发行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

(1)产品/服务定位:产品细分(产品性能、技术参数、规格型

号)、产品优势、工艺流程、业务模式差异、市场占比、客户群体差

异;

(2)应用领域、应用场景:供应链上下游关系;

(3)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毛利率差异情况、行业特殊性(相

关客户、供应商在市场占有优势地位,知名企业、规模大、效益

好,且有完备的采购、销售程序和制度,则发行人能更好地论证双

方不存在非公平竞争和利益输送、让渡商业机会的可能性)。

第176页

160

第十二篇 IPO 业务合规之劳务外包审核关注要点

分析

作者|刘建海 张子琳

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郇海亮团队

部分拟 IPO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将部分劳务活动委托

给其他公司实施的情形。在 IPO 审核过程中,该等情形将会被重点

予以关注,本文拟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对相关关注要点进行分

析,以供参考。

一、劳务外包的概念及特征

1. 劳务外包的概念

劳务外包指企业将部分劳务活动委托给第三方实施,并按照约

定向第三方支付劳务报酬的行为。

2.劳务外包的特征

(1)企业与提供劳务的第三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劳

务外包合同的具体内容由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确定;

(2)企业与提供劳务的第三方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与具体

提供劳务的人员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3)劳务外包合同的标的为某项劳务作业活动,不是产品,亦

不是“人员”;

(4)除劳务外包合同约定的劳务报酬外,企业无须向提供劳务

的第三方支付其他费用;

第177页

161

(5)劳务外包合同主要适用《民法典》,双方当事人承担的责

任主要是民事责任。

二、审核关注要点

(一)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

订)第 47 题、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30 题的规定,关于劳务外包的审核关注要

点主要为:

1.该等劳务公司的经营合法合规性等情况,比如是否为独立经

营的实体,是否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业务实施及人员管理是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与其发生业务交易的背景及是否存在

重大风险;

2.劳务公司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如存在主要为发行

人服务的情形的,应关注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关联关系的认定及披

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中介机构对于该类情形应当从实质重于

形式角度按关联方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特别考虑其按规范运行

的经营成果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以及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

条件的影响;

3.劳务公司的构成及变动情况,劳务外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劳

务数量及费用变动是否与发行人经营业绩相匹配,劳务费用定价是

否公允,是否存在跨期核算情形。

第178页

162

中介机构应当就上述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参考案例

公司名称 反馈问题

巨一科技

(688162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在智能装备整体解决方案项目实

施过程中,将部分替代性较强的设计、安装调试等工作

外包给供应商实施。报告期内,劳务外包金额为

3,064.26 万元、5,983.3 万元、7,611.21 万元、

3,158.14 万元。请发行人说明:

(1)报告期各期为发行人提供劳务外包服务的供应商的

情况,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

务,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业

务、资金往来,劳务外包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2)发行人劳务外包是否合法合规,各期劳务外包的人

数及占比,上述劳务关系实质上是否属于劳务派遣,是

否存在以劳务外包规避劳务派遣的情形;

(3)将设计和安装调试外包的原因,劳务外包的具体工

作内容,劳务外包是否涉及关键生产工序及核心技术,

是否存在泄密风险,必要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4)劳务外包产品是否划入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如是,

说明核心技术应用方式;

第179页

163

(5)发行人与劳务公司、自然人或非法人实体是否均签

署劳务外包合同,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对工作量的核

定标准和过程,报告期内劳务外包金额大幅上升的原因

及合理性,与发行人的业务规模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跨

期核算的情形,是否存在向非直接劳务外包对象的第三

方进行付款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说明对劳务外包

供应商的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相关供应商的走访比

例等,并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普莱得

(预披

露)

申报材料显示,公司于 2020 年开始采购劳务外包服务,

2020 年末及 202 年末,公司采购劳务外包的人数分别为

152 人和 40 人。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公司采购劳务

外包的金额分别为 311.96 万元和 697.12 万元,占营业

成本的比重为 1.18%和 1.47%。

请发行人说明:

(1)劳务外包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有无业务、资金往来,劳务外包的定价依据及公允

性;

(2)上述劳务关系实质上是否属于劳务派遣,是否存在

以劳务外包规避劳务派遣的情形;

第180页

164

(3)发行人与劳务公司是否均签署劳务外包合同,相关

合同的主要内容,对工作量的核定标准和过程,劳务外

包金额与发行人的业务规模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跨期核

算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格力博

(预披

露)

申报材料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内员工人数和公积金实缴人数

的差异数为 717 人、874 人和 397 人,主要原因为该等

员工为农村户籍人员或非本地户籍人员;

(2)发行人因存在短期用工需求,2018-2019 年,发行

人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占比为 46.83%、25.94%,2020 年开

始以劳务外包方式替代。发行人劳务派遣业务主要向前

员工唐兆军与其兄弟唐兆根实际控制的公司索唯斯、常

州兆军采购,金额分别为 9,425.47 万元和 8,797.21 万

元;

(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境内劳务外包用工人数占比

为 2.87%、3.22%和 44.87%,主要工序包括整机装配生

产线、电机装配生产线等。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存在大量员工未缴纳公积金的具

体原因和合理性,发行人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予以规

第181页

165

范,是否存在被主管机关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

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存在大量劳务派遣用工、劳务外

包用工的原因和合理性,与正式用工成本是否存在较大

差异,是否存在利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降低用工成本

的情形,是否存在用工纠纷或潜在纠纷;

(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合作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仅

为索唯斯、常州兆军,主要合作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具

有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发行人选择

与前员工控制的公司合作的原因和必要性,定价依据和

价格公允性,除已披露的前员工关系外,是否与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等存在关联关系、委

托持股、其他资金业务往来、代垫成本费用等利益安

排;

(4)结合 2018-2019 年末劳务派遣用工占比超过 10%的

事实,补充披露是否存在被劳动行政部门等主管机关处

罚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合作的劳务外包单位基本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资本、资质、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182页

166

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客户

及供应商等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其他资金业务往

来、代垫成本费用等利益安排;

(6)补充披露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用工的区别,认定为

劳务外包而非劳务派遣的依据是否充分,采用劳务外包

模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利用劳务

外包规避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的情形,大量

劳务外包对发行人产品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等是否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金鹰重工

(301048

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使用劳

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 10%的情况。2020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与湖北省兴鸿翔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兴鸿翔”)签订了《岗位外包合同》,发

行人与兴鸿翔之间的合作方式由劳务派遣方式变更为岗

位外包方式。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劳务外包涉及的具体业务内容、金额及占当期劳务

外包比重、外包原因、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

会计核算方法,劳务外包成本与发行人人工成本的差

异,是否存在人为压低人工成本的情形;

第183页

167

(2)劳务外包公司的基本情况,其是否具备相关业务资

质,开展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劳务外包公司是否存在安

全事故或质量问题,如何区分责任和处理,发行人是否

建立与劳务外包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劳务外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与发

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

排;

(3)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两种模式的主要合同条款、结

算方式、采购价格等方面的对比分析;

(4)发行人劳务外包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是

否存在利用劳务外包规避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和监管规

定的情形,发行人劳务外包岗位的薪酬支付、五险一金

缴纳等情况,进一步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劳务外包业务的

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派遣违规是

否已得到真实、彻底整改。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说

明核查过程。

除上述审核监管机构明确重点审核关注的问题外,在实际审核

过程中,还会关注下列问题:

1.是否存在利用劳务外包规避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

的情形;

第184页

168

2. 劳务外包是否涉及关键生产工序及核心技术;

3. 是否建立与劳务外包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合规建议

结合前述 IPO 审核关注要点及实操经验,企业在劳务外包过程

中,应注意劳务外包行为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具体建议事

项如下:

(一)不得利用劳务外包规避劳务派遣的监管规定

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劳务派

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涉及劳务派遣的主要监管要求有:

1. 劳务派遣单位应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

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3.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

用被派遣劳动者;

4. 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

5.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

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

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

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185页

169

6.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

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因都涉及第三方指派的劳动者向企业提供

劳动活动,二者容易混淆,一旦无法区分,则涉嫌利用劳务外包规

避劳务派遣的监管规定,劳务外包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将受到质疑。

因此,企业应当注意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下列区别,并根据实际

情况选择采用合法合规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劳务外包 劳务派遣

主要合同内容

劳务内容、劳务报酬及结算

方式等

派 遣 岗 位 和 人 员 数

量、派遣期限、劳动报

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

额与支付方式等

合同标的 某项劳务作业活动 劳务人员

资质要求

无特定资质要求,具体根据

劳务作业内容判断

劳务派遣单位需取得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证》

劳务人员管理

劳务公司自行管理,委托方

不参与管理

用工单位对劳务人员

进行日常管理,告知

第186页

170

工作要求,进行培训

劳务人员薪酬

及支付

劳务公司自行决定及支付

与用工单位员工同工

同酬,用工单位需支

付加班费、绩效奖金

等福利待遇

适用法律 《民法典》

《劳动合同法》、《劳

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及《劳务派遣暂行规

定》

(二)劳务外包要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对于判断劳务外包是否必要、合理,需结合每个企业的具体情

况来判断,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劳务外包的内容,通常情况,劳务外包的内容主要为辅助

性、技术含量较低的作业活动,并不涉及关键生产工序或核心技

术。如涉及关键生产工序或核心技术,则发行人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将会受到质疑;

2. 劳务外包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员工

人数、业务范围等方面,尤其是劳务公司存在是否成立时间较短即

为发行人提供服务、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等情形;

第187页

171

3.劳务公司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为发行人前

员工设立的公司等;如存在关联关系,需要进一步解释选择关联方

提供劳务的必要性等事项;

4.劳务报酬的定价依据及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市场惯例,是否公

允及存在劳务公司代发行人承担人力成本的情形。

(三)建立完善的劳务外包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为确保劳务外包合同的规范履行,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控

制制度,包括劳务外包供应商的遴选机制、劳务外包合同的内部审

批、劳务外包合同的履行监督、内部考核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并采

取措施切实有效地执行。

综上,对存在劳务外包情形的拟 IPO 公司,建议事先结合监管

机构的审核关注要点进行自查,如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及时进行整

改,避免因劳务外包事项受到质疑而影响上市进程。

第188页

172

第十三篇 从监管案例看容易被上市公司忽略的信

息披露事项

来源|他山咨询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

而临时公告的披露除了涉及重大交易、关联交易等常规事项外,还包

含了对一些特殊事项的披露。本文结合监管案例,帮助董办朋友了解

在日常信披中容易被忽略的一些特殊事项以及相关规则。

一、董监高变更未及时披露

《证券法》及各板块股票上市规则均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经理

等人员变动或辞职时及时披露,具体如下:

机构 规则内容

证监会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深主板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创业板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

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沪主板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科创板

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

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北交所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案例:

2022 年 7 月 22 日,*STFR(600781)董事会就总经理等变更作出

决议。公司未及时就总经理变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2 年 9

月 20 日才披露相关事项。

第189页

173

2022 年 11 月 29 日,河南证监局针对上述事项下发《关于对 FRYY

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朱某功、朱某亮、朱某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23 年 1 月 9 日,上交所对上司公司、时任代董事长兼

代董事会秘书、时任总经理予以监管警示。

二、股东股份冻结未及时披露

对于股东股份冻结这一事项,目前证监会各板块中只有科创板明

确规定大股东股份被冻结,无论比例多少,都要及时披露;证监会及

其他板块要求股份冻结比例达到 5%时,需要及时披露。

案例:

FDWD(688385)股东 SHZB 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 SHZB)持有公司股份 52,167,270 股,持股比例为 6.40%。

SHZB 及其一致行动人 SHNJ 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 SHNJ)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6,845,110 股,合计持股

比例为 8.20%。2022 年 2 月 17 日、3 月 7 日、10 月 24 日(2 次),

SHZB 持有的 800 万股、795 万股、230 万股、120 万股公司股份先

后被司法冻结。上述 4 次司法冻结合计冻结 1,945 万股公司股份,

占 SHZB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37.28%,占 SHZB 及其一致行动人

SHNJ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 29.10%,占公司总股份的 2.39%。对于

上述冻结事项,SHZB 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11 月 11

日才向公司发出《司法冻结相关情况说明》,并于 11 月 12 日披

露。

第190页

174

2023 年 2 月 24 日,上交所对股东 SHZB 予以通报批评。

三、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时未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

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先对担保额度进行预计。

后续担保实际发生时需要及时披露。对于上述事项的规定,各板块的

规定略有不同。

深主板和沪主板均在各自的《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中对上市公

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上市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

保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

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

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上市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

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对

第191页

175

未来 12 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

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

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同时,从深主板、沪主板的公告格式指引可看出,除对控股子公

司以及联营、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外,为其他主体提供担保在预计后实

际发生时也需要及时披露。

创业板对上市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作出了与主板相同的

规定。从其公告格式指引也可看出,上市公司向其他主体提供担保实

际发生时需要及时披露。

科创板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信息披露业

务办理(2023 年 2 月)》的《附件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

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中规定预计担保实际发生时要及时披露。

北交所对担保预计及后续实际发生时是否需要披露尚没有明确

规定。

案例:

XLKX(002584)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上半年分别向子公司

提供担保 2 亿元、0.55 亿元、1.75 亿元,XLKX 子公司之间在 2020

年、2021 年相互担保 0.1 亿元、0.05 亿元,上述担保金额在 XLKX 每

年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申请的授权额度内,但 XLKX 未在担保实际发

第192页

176

生时及时披露,仅在定期报告中对相关担保情况进行披露,以定期报

告替代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2023 年 3 月 13 日,深交所向上市公司出具监管函。

四、撤销董事会决议诉讼未及时披露

在判断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时,要

从涉案金额和案件性质两个方面来判断。涉及金额是一个量化指标,

各板块股票上市规则中均有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能够准确作出判断。

但是对于特殊性质案件的披露要求,往往容易被上市公司所忽略,如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各

板块均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

除此之外,深主板和沪主板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证券纠纷代表

人诉讼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诉讼、仲裁。创业板、科创板及北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可

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

案例:

2022 年 7 月 22 日,*STFR(600781)董事会就总经理等变更作出

决议。2022 年 8 月 4 日,公司控股股东 FRYY 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提

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董事会决议等事项。2022 年 8 月 23 日,鹿邑

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上述董事会决议。公司未及时就诉讼情况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2 年 9 月 20 日才披露诉讼判决的公告。

第193页

177

2022 年 11 月 29 日,河南证监局针对上述事项下发《关于对 FRYY 集

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朱某功、朱某亮、朱某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23 年 1 月 9 日,上交所对上司公司、时任代董事长兼代

董事会秘书、时任总经理予以监管警示。

五、重大风险情形未及时披露

各板块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法》第八十条均对上市公司涉及重

大风险情形时的披露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重大风险情形主要包括发

生重大亏损、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等事项。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时,除需遵守各板块股票上市规则外,还需结合《证券法》第

八十条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下面我们结合相关案例来了解具体

的重大风险情形及相关规定。

案例 1:

TSHQ(600146)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全资子公司 HQXG 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HQXG)。HQXG 总部地处香港,对旗下业务进行

全面统筹管理,核心财务及管理人员全部在香港。自 2022 年 3 月以

来,HQXG 几乎处于瘫痪状态。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直至 2022

年 4 月 23 日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后才同时披露称,公司业务收入

95%以上来源于 HQXG;2022 年 3 月以来,香港疫情迅速爆发,HQXG 的

管理及财务团队几乎全员波及,几乎处于突然瘫痪状态,目前疫情已

有所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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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4 月 22 日,宁夏证监局对 TSHQ 下发《宁夏证监局关于

对 SYHQ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2

年 11 月 8 日,上交所对 TSHQ 予以通报批评。

【他山提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

7.7.6 规定上市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需要及时披露。案例

中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HQXG 为上市公司主要收入来源,其处于瘫痪

状态应当及时披露。

案例 2:

TSXS(600291)子公司 TA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TACX)

认购了 XSD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发行的“XSD 信托蓝海信托

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2020 年 6 月,TACX 认购的信托计划

中有 5 笔信托产品到期后未收回,合计投资本金 60.40 亿元。公司

迟至 2020 年 7 月 18 日才披露子公司认购的信托计划逾期的提示

性公告并称,TACX 在逾期后与各方进行了协商,截至公告日该投资资

金逾期未收回,存在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2022 年 11 月 11 日,上交所对上市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时任

董事长暨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时任董事会秘书予以监管警示。

【他山提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

7.7.6 规定上市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需要及时披露。案例中上

市公司子公司认购信托产品到期未收回,合计投资本金 60.4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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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5.94%,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利润

的 315.40%,属于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六、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未及时披露

深主板、沪主板、创业板规定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要披露。科创和北交所按照各自板块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标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案例:

2023 年 2 月 11 日, JYJT(002789)披露的《深圳市 JYZS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显示,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 JYTZ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JYTZ)作为有限合伙

人以自有资金分别参与认购广东 JYPX 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448.20 万元及宁波 JDZH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09.434 万元的投资基金份额。报备文件显示,JYTZ 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与相关方签署了《宁波 JDZH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于 2022 年 12 月与相关方签署了《广东 JYPX 一号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但 JYJT 迟至 2023 年 2 月

11 日才披露该投资事宜,信息披露不及时。

2023 年 2 月 15 日,深交所向上市公司出具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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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披露不

准确

上市公司应当如实披露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其中,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

总表》)中的“XXXX 年期初占用资金余额”、“XXXX 年度偿还累计

发生金额”以及“XXXX 年度末占用资金余额”等项目不仅需包含本

金金额,还需要包含占用资金的利息金额。汇总表表头如下图所示:

案例:

JPTY(000545)披露的 2022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年度关联方资

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不规范,2021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只披露了期末应收关联方保理款本金余额,

未包括未收回利息金额。JPTY 对此进行了更正,于 2023 年 3 月 2 日

披露了《关于 2021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汇总表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2021 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额”合计

披露差错金额为 2,022.42 万元,“2021 年末占用资金余额”合计披

露差错金额为 1,288.54 万元。

2023 年 2 月 9 日,吉林证监局针对上述事项对上市公司下发《关

于对 JPTY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 年 3

月 10 日,深交所向上市公司出具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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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提示】在本案例中,上市公司披露的“2021 年度占用资

金的利息(如有)”并不存在错报,但由于“2021 年度偿还累计发生

额”和“2021 年末占用资金余额”存在错报,依然被证监局下发责

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并被交易所出具监管函。由此可看出,上市公

司在履行信披义务时,应力求一丝不苟,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方能

有效规避监管风险。

八、收购上市公司未披露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 3 月)》第九条规定,“收购

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担

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

市公司”。《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 3 月)》第十七规定,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的 20%但未超过 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

出具核查意见”。在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后,收购人应当通过上市

公司予以披露。

案例:

*STHJ(300273)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签订暨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显示,*STHJ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郝某、蔡某与北京 XZF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ZF)签

第1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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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了《控制权转让协议》,XZF 受让郝某、蔡某持有的占*STHJ 总股

本 16%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且郝某、蔡某与 XZF

签订《表决权委托书》,约定自委托书出具之日至标的股票交割日,

郝某、蔡某将其持有的占*STHJ 总股本 21.25%股份的全部表决权、

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之外

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 XZF,*STHJ 控制权发生

变更。XZF 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通过*STHJ 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但至今未披露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

2022 年 7 月 4 日,深交所向 XZF 出具监管函。

【他山提示】在本案例中,XZF 通过受让股份及接受表决权委

托,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0%但未超过 30%,

同时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并且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并通过上市公司披露核查

意见。

九、质权人变更未及时披露

案例:

FDWD(688385)招股书披露,2016 年 7 月,SHZB、SHNJ 分别与

ZRGJ 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ZRXT)签署《股票质押合同》并办理

质押登记,将其持有的 66,845,110 股公司股份质押给 ZRXT。2022 年

9 月 23 日,ZRXT 与杭州 GYZXRT 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 HZGY)签署《资产转让协议》,ZRXT 将其持有的、由 SHZB

第199页

183

和 SHNJ 质押给 ZRXT 的公司股份的质权转移给 HZGY。对于上述质权

人变更的股份质押相关事项,相关股东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

至 11 月 11 日才通知公司,并于 11 月 12 日披露。

2023 年 2 月 24 日,上交所对股东 SHZB 予以通报批评。

【他山提示】目前没有规则明确要求质权人变更时股东需要及

时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但质权人作为质押相关的重要信息,如若发

生变动或其他重大进展,股东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

十、未及时披露业绩补偿期限及逾期情况

案例:

2018 年 11 月 23 日,BLKJ(603959)与山西 LBXH 新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LBXH)、LBXH 股东山西 LBJT 焦化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LBJT)及 CQXH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CQXH)签署

《湖南 BLGC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 LBXH 新材料有限公司之债

权转股权协议》(以下简称《债转股协议》),公司以对 LBXH47,000

万元的债权取得其 15.00%股权。协议同时约定,LBXH2019、2020 年

度应实现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49 亿元、3.3 亿元,若累计实现

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LBJT、CQXH 将按照《专项审计报告》确定

的净利润实现金额,按其在 LBXH 原持股比例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披露 LBXH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

偿公告,LBXH2019、2020 年度分别实现净利润 4,662.04 万元、

7,346.78 万元,累计实现净利润 12,008.82 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

第200页

184

分别为 18.72%、22.26%,业绩承诺合计完成率为 20.74%,未完成的

净利润合计为 45,891.18 万元。根据相关协议约定,承诺方应向公司

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共计 25,757.40 万元,其中 LBJT 应以现金方式

支付 15,454.44 万元,CQXH 应以现金方式支付 10,302.96 万元。公

告同时披露,公司已向 LBJT 及 CQXH 分别发送了要求其支付相关业绩

承诺补偿款的通知。

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7 月,交易所多次通过监管工作函、约

谈等方式,督促公司尽快推进业绩补偿事项、要求公司督促业绩承诺

方严格遵守前期协议约定,督促公司尽快明确业绩补偿事项的解决方

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 LBJT、CQXH 仍未及时按照《债转股

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2022 年 8 月 22 日,公司披露业绩承诺补偿的进展公告称,各方

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偿款分期支付安排,并

于 2022 年 9 月 6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交易对方签

署的《债转股协议》约定,业绩承诺方应在收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业绩承诺补偿款全额支付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未

按期支付的还需支付逾期违约金。

2023 年 1 月 3 日,上交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

书予以通报批评。

【他山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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