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4 —
发证情
况
审核通过者中考试合格可制发证书人员: 人。 年 月 日
考试机
构
意见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制证情
况
制证 本。 经手人签名(需两名):
注:样表供参考,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项目
— 144 —
发证情
况
审核通过者中考试合格可制发证书人员: 人。 年 月 日
考试机
构
意见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制证情
况
制证 本。 经手人签名(需两名):
注:样表供参考,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项目
— 145 —
安徽省安全生产考试考核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考试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
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工作条例》等
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考试考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考试考核
与发证工作中形成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承担安全生产考试考核与发证工作的应急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考核发证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考试考核档案的管
理。
第四条 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考试过程档案。包括考试申请、考试签到表、录像
资料、考试试卷、评分表、考场记录表等能真实反映考试过程及
考试结果的相关材料。
(二)考核审批档案,包括考核申报、受理、审核、审批、
发证和办结等审批过程形成的法定文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各级考核发证部门是考试审核档案的保管机构,应
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本级考核发证相关档案管理工
作,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保守秘密。
考核发证部门可以委托本级考试机构作为考试档案的保管
单位,并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保管考试档案。
— 146 —
第六条 安全生产考试或其他采取上机操作方式并对试题进
行保密处理的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下载试卷或以其他任何
形式进行储存归档。特殊情况下生成纸质试卷进行考试的,有关
纸质试卷由档案管理部门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统一保管。
考试录像资料由考试机构统一保管,不得委托考试点或者个
人存储。任何部门、单位的个人不得擅自存储保管相关资料。
第七条 负责保管考试档案的考试机构发生变动或停止承担
考试组织工作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与该机构做好档案资料的移
交保管手续,确保全部档案资料保管安全。
第八条 档案保管部门(考核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应当
将考试考核档案纳入本部门、本单位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并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 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在符合档案保管条件和要求的场
所,专门集中存放考试档案,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保管档案的场所应满足防水、防潮、防霉、防虫、防火、防
盗、防高温、防光等档案保管条件。对涉及电子档案保管的场所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应当防磁。
第十条 有关考核发证工作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档案保管
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整理档案,立卷成册,进行归档:
(一)纸质档案应当一人一档,一个班次一卷,并按照时间
顺序进行编号制作目录。
— 147 —
(二)考试录像资料等电子档案按照班次单独建档,并按照
时间顺序进行编号制作目录。电子档案存档应当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 档案保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考试档案清册。
第十二条 考试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其他档案
保存期限应长于相应证书有效期 2 年以上。考核发证部门可根据
《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存档期限。
第十三条 查阅考试档案须进行登记。查阅人员不得标画、
修改或破坏档案,不得携带外出,或抽换档案。采取保密措施的
纸质试卷不得借阅,有关部门需要复核成绩的,应当安排专门的
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并告知结果,考生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得直接查
阅相关试卷。
不得外借档案。特殊情况须复制档案的,应经档案保管部门
或其内部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批准。档案保管人员应当对复制情
况进行详细登记。
第十四条 考试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档案保管部门应
当编制档案销毁清册,报经考核发证部门或其内部业务经办部门
批准后,由本部门本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移交销毁。
档案与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争议解决、监督检查或其他事
项相关,按期销毁将影响工作开展的,应单独提出,另行立卷,
有关事项办理结束后方可销毁。
— 148 —
第十五条 按规定销毁安全生产考试档案时,应当派两名工
作人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安全生产考试档案以前要认真清点、
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
附件:1.安全生产考核建档目录(考试机构)
2.安全生产考核建档目录(考核发证部门)
3.安全生产考核建档目录(考试点)
— 149 —
附件 1
安全生产考核建档目录
(考试机构)
序
号
名 称 备 注
1 培训计划报备表
2 考试申请报备表
3 考试人员明细表(包括理论考试成绩单)
4 实际操作考试评分表
仅 限 特 种 作
业新证
5 监考(巡考)记录表
6 考试录像资料
可 委 托 考 试
点归档备份
7 其他所需材料
— 150 —
附件 2
安全生产考核建档目录
(考核发证部门)
序
号
名 称 备注
1 申请、审批材料
2 培训计划报备表
可直接委托考试机
构归档
3
考试人员明细表(包括理论考试成绩
单)
可直接委托考试机
构归档
4 监考(巡考)记录表
5 其他所需材料
— 151 —
附件 3
安全生产考核建档目录
(考试点)
序
号
名 称 备 注
1 培训计划报备表
2 考试计划报备表
3 考试人员明细表(包括理论考试成绩单)
4 实际操作考试评分表
仅限特种作业
新证
5 监考(巡考)记录表
特种作业新证
需配备实操监
考记录表
6 考试录像资料
7 其他所需材料
— 152 —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文件
皖应急〔2021〕155 号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
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省属和中央在皖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培训
机构:
《安徽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已经 2021 年 12 月 6 日厅党委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 徽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2021 年 12 月 15 日
— 153 —
安徽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升安全生产
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
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
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建材、机械、轻工、
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
单位)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省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
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及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
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应急厅组建全省安全培训考核专家组,并对专家
组进行分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承担安全培训理论知
识和实操考试的师资及培训考核技术支撑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除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
业人员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培训合格证,式样可参照《关
于更新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式
— 154 —
样的通知》(应急厅〔2019〕53 号)中相应式样和规范。
第六条 安全培训的方式包括面授、网络培训等形式。主要
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可采用面
授或网络培训的方式组织实施。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由安全技术理论培训与实际操作培训两
部分组成;理论培训可采用面授或网络培训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相
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我省
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主要
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培训工作的负
责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他负责人落实“一岗双责”,对其分管
范围内安全生产培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
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须应当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持证
上岗作业。
第三章 安全培训机构管理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是指对外承揽安全生产培训业务,从
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
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
— 155 —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教师应当具有熟悉安全
培训教学规律、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专(兼)职师资
应当在本专业领域具有 5 年以上的实践经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培训专(兼)职师资应当在相应作业类别领域具有 5 年以上
的实践经验。其他条件应当满足《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AQ/T8011-2016)等有关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具备安全
培训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理论和
实际操作培训的基本条件,实际操作培训建设和设备配备应当符
合《安徽省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点验收暂行标准》要
求。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建立时,应当将安全培训机构培训
条件报送属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已报告的培训机构发生注销等
变更行为的也需向属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安全培训机构对
安全培训条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纳入培训机构信用体系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在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前,应当向辖
区应急管理部门报送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并按照相关培训大纲、
学时等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收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开公告收费项目、标准,
— 156 —
遵守市场规则,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各级应急部门建立培训机构培训条件、培训质
量、信用评估体系,加强过程管理,运用好评估结果。强化事中、
事后监管,建立并完善衔接事前与事中,事中与事后监管的运行
保障机制。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组织安全培训机构资格审批或其
他形式的变相审批。
第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公示公告本地区的安全
培训机构名称、地址和培训范围,以及联系方式和举报方式,便
于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自主选择,同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
督。
第四章 网络培训管理
第十九条 网络培训平台建设和发展坚持规范引导、市场运
作、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原则,加快形成兼容、开放、共享、
规范的安全生产网络培训机制。
第二十条 线上培训仅作为理论培训的组织开展方式之一,
不得替代实操培训。线上培训学时要求同线下培训一致,在线培
训课时按照同等时长计入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培训课时。
第二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引导、支持各类力量参与安
全教育培训网络专题课程建设,推动网络安全培训发展,形成线
上线下培训合力。
第二十二条 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培训平台的建立、网络
在线课程和网络培训考试考核机制等工作标准按国家及省有关
— 157 —
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培训机构、生产
经营单位开展安全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的要
求,统筹制定并实施年度执法计划。应将生产经营单位的“三项
岗位”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等内容纳入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专项检查等执法检查计划的重要内容,防止多头重复执法。
第二十四条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理论和实操基本条件
的情况;
(二)培训管理制度,师资力量配备及相关劳动合同、社保
缴纳等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标准公示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制度、安全培训计划的情况;
(二)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
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 158 —
(四)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岗前培训、继续教育、
岗位变化再教育)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和考核的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
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培训合格后上岗的情况;
(七)现场抽考从业人员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技
能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培训其他相关要求
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应急管
理部门举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
进行核查、处理,对相关举报人员按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行为,将依法给予查处,并追究法律
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强化生产经
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
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其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教育活动。
— 159 —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生
产经营单位,除高危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统称一般行业生产
经营单位。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
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安监人〔2014〕21
号)同时废止。
— 160 —
安徽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和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安全培训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培训管理
制度,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更新完善;结合本单位发展
整体规划制定并实施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培训
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责任机构和人员;根
据岗位职责,明确岗位安全能力与要求,突出安全培训的针对性
和实效性;列支安全培训经费;坚持对安全培训情况如实记录。
第四条 高危行业(均指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下同)生产经营单位的岗位操作人
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外,还应当安排有经验的师傅
— 161 —
带领实习教育至少 2 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
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
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
能力。
第六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
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
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双方应签
订服务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安全培训的责任对象、目标、内容、
形式、学时和质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
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
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
— 162 —
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
结果等情况,档案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安全培训考核结
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主要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
名。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安全培训机构需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和主要负责人的培训考核结果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由属地应急
管理部门将结果汇总上报。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结果应建立
台账。
第九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
案。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
(二)培训时间、地点;
(三)培训课时及授课师资人员;
(四)选用教材、讲义及其他培训资料;
(五)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
(六)其他有关情况。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
培训档案中还应当包括与培训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
第十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
— 163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纳入与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培训管理职责,
统一协调管理并协同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对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专
项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培训师资力量的
管理,安全培训教师应当具有熟悉安全培训教学规律、掌握安全
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专(兼)职师资应当在本专业领域具有 5
年以上的实践经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专(兼)职师资
应当在相应作业类别领域具有 5 年以上的实践经验。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遴选安全操作能工巧匠担任安全培训教
师。
第十二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
等现代信息技术,组织开展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国家相关规定
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存安全培训档案,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的安全培训档案保
存期限应不少于 10 年。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164 —
第十五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或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和标准实施。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培训,按照《安徽省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
生产培训和考核大纲(试行)》《安徽省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大纲(试行)》等规定组织实
施。
第十六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
不得少于 16 学时。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
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第十七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当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资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符合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相关规
定。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 165 —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
和实际操作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
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
培训,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或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的安全培训大纲和标准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新上岗安全培训时间,按照国家统
一的安全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执行。复审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8 个学时。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
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
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
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高危行业企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须符合前款(一)、(二)、(四)、
(五)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
程度。
— 166 —
第二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
员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
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除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以外,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根据本单位岗位安全生产需要,对其进行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
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可以选择本省具备条件的安全
培训机构和考试点进行安全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
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
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和日常检查工作。
第五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五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接触
危险源的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
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操作技能后,方能安
排上岗作业。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
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
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第二十六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
落实师带徒制度,确保员工安全作业。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入职的其他从业人员,
— 167 —
在上岗前应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
全培训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二)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 168 —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应当增加事故应
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
工作岗位或者离岗六个月以上并回到岗位的人员,应当重新接受
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
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在停产检修、设备设施大中修前以及结束停
产、停业、停工、停止建设恢复生产经营前,可以对有关的其他
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
定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行为的,将按《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
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
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
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
— 169 —
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
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本单位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劳务派遣工、实习生、外
来施工人员等。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
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
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
员。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15 日印发
共印 2 份
— 170 —
安徽省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
生产培训和考核大纲(试行)
1 目的范围
1.1 目的
规范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要求,
明确培训和再培训的内容及学时安排和考核办法及要点。
1.2 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除非煤矿山、危险化
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
2 编制依据
本大纲根据下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13 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3 号第一次修正,国家安全生
产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第二次修正)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
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3 号第一次修正,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80 号第二次修正)
— 171 —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 92 号)
3 术语和定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
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含实
际控制人)等(此术语和定义适用本大纲)。
4 培训大纲
4.1 培训要求
4.1.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
能力。
4.1.2 培训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组织进行。
4.1.3 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
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责任、法律知识、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与管理能力的综合培训;加强具体针对性教学、案例教学,鼓励
进行实操教学。
4.2 培训内容
4.2.1 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a)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应急管理部和
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及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
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 172 —
b)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当前安全生产形势;
c) 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d) 安全生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e)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及法律责任;
f)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4.2.2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a)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b)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检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相关方管理;
——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危险源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c) 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六项机
制”建设:
— 173 —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隐患排查和治理的程序和要点;
d) 安全生产标准化:
——基本知识、创建及持续改进的程序和要点;
e)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的程序和要点;
f)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与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要点;
g) 本行业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与企业安全文化建
设。
h)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事故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4.2.3 安全生产技术
a) 通用安全技术。主要包括机械安全技术、电气安全技术、
— 174 —
防火防爆安全技术、常见危险作业安全技术、危险化学品安全;
b) 本行业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在实施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时,
应结合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特点及重点监管专项领域进行。
4.3 再培训内容
a) 涉及本行业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
准和规范性文件;
b) 有关本行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的安全
技术要求;
c) 本行业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d) 本行业典型事故及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4.4 学时安排
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 12 学
时,具体学时安排如下: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学时安排表
项目 培训内容 学时
培训
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部署要求、法律法
规和标准规范
4
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
理能力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和管理
能力
4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
4
— 175 —
安全生产标准化 2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4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2
本行业国内外先进安全生
产管理经验、安全文化与事
故案例分析
4
安全生产
技术
通用安全技术 2
本行业安全生产专业技术 2
复习 4
合计 32
再培训
涉及本行业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
规章、规程、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有关本行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及新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行业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
验;
本行业典型事故及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8
复习 4
合计 12
5 安全生产考核大纲
5.1 考核办法
— 176 —
5.1.1 考核内容分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等三部分。考试时间为 90 分钟,考试采用百
分制,满分 100 分,80 分及以上为合格。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知识占 40%、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占 50%、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占 10%。
5.1.2 考试为闭卷考试,推荐实行计算机考试,无法实行计算机
考试的,可采用笔试考试。
5.1.3 考核要点的层次分为了解、熟悉和掌握,三个层次由低到
高,高层次的要求包含低层次的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了解:能正确理解本大纲所列知识的含义、内容,并能
够应用;
——熟悉:对本大纲所列知识有较深的认识,能够分析、解
释并应用相关知识解决问题;
——掌握:对本大纲所列知识有全面、深刻的认识,能够综
合分析、解决较为复杂的相关问题。
5.1.4 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要重新接
受培训。
5.2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5.2.1 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a) 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应急管理
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及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 177 —
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b) 熟悉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
c) 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d) 了解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
e) 掌握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f) 掌握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及法律责任;
g) 熟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h) 熟悉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5.2.2 安全生产管理
a) 了解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b)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熟悉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要求;
——熟悉安全生产责任制;
——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熟悉安全生产投入要求;
——了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求;
——熟悉安全生产检查要求;
——了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
——了解生产经营项目外包及劳务派遣、相关方管理的
要求;
——了解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要求;
— 178 —
——熟悉重大危险源管理要求;
——了解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管理要求。
c)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掌握本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体系运行的具体要求;
d) 了解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与要点。
e)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了解应急管理体系内容;
——熟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要求;
——了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基本要求;
——熟悉应急救援演练的程序和要点。
f)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掌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及要求;
——熟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要求。
g) 了解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与企业安全文化。
h)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了解典型事故案例;
——了解事故应急救援案例。
5.2.3 安全生产技术
a) 通用安全技术:
——了解机械、电气事故与防范措施;
— 179 —
——了解火灾、爆炸的形式,影响因素与防护措施;
——了解常见危险作业危险因素、防护措施及管理要
求;
——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
b) 本行业安全生产专业技术:
——了解本行业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
——熟悉本行业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的主要危
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护措施,异常工况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5.3 再培训考核要求与要点
5.3.1 再培训考核要求
主要负责人再培训后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内容按本大纲5.3.2
的要点进行。
5.3.2 再培训考核要点
a) 熟悉有关本行业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规章、规程、
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b) 了解有关本行业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
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
c) 了解本行业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d) 熟悉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及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 180 —
安徽省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大纲(试行)
1 范围
1.1 目的
规范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
训要求,明确培训和再培训的内容及学时安排和考核办法及要
点。
1.2 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除非煤矿山、危险化
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
2 编制依据
本大纲根据下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13 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3 号第一次修正,国家安全生
产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第二次修正)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
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3 号第一次修正,国家安全监管
— 181 —
总局令第 80 号第二次修正)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 92 号)
3 术语和定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
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
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等(此术语和定义适用本大纲)。
4 培训大纲
4.1 培训要求
4.1.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培训,
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
产管理能力。
4.1.2 培训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组织安全
生产培训教育。
4.1.3 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
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责任、法律知识、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与管理能力的综合培训;加强具体针对性教学、案例教学,鼓励
进行实操教学。
4.2 培训内容
4.2.1 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 182 —
c)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应急管理部和
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及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
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d)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当前安全生产形势;
c) 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d) 安全生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e)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及法律责任;
f)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4.2.2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a)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b)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检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相关方管理;
——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危险源管理;
— 183 —
——设备设施和作业安全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c) 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风险管控“六项机
制”建设: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判定要点;
——常见物的隐患,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程序和要
点;
——常见不安全行为及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要点;
d) 安全生产标准化:
——基本知识、创建及持续改进的程序和要点;
e)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的程序和要点;
f)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 184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与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要点;
g) 本行业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与企业安全文化建
设;
h)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事故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4.2.3 安全生产技术
a) 通用安全技术。主要包括机械安全技术、电气安全技术、
防火防爆安全技术、常见危险作业安全技术、危险化学品安全;
b) 本行业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在实施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时,
应结合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特点和重点监管专项领域进行。
4.3 再培训内容
e) 涉及本行业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
准和规范性文件;
f) 有关本行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的安全
技术要求;
g) 本行业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h) 本行业典型事故及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4.4 学时安排
— 185 —
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 12 学
时,具体学时安排如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培训学时安排表
项目 培训内容 学时
培训
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部署要求、法律法
规和标准规范
4
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
理能力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和管理
能力
4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
4
安全生产标准化 1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4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1
本行业国内外先进安全生
产管理经验、安全文化与事
故案例分析
2
安全生产
技术
通用安全技术 4
本行业安全生产专业技术 4
复习 4
— 186 —
合计 32
再培训
涉及本行业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
规章、规程、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有关本行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及新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行业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
验;
本行业典型事故及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8
复习 4
合计 12
5 安全生产考核大纲
5.1 考核办法
5.1.1 考核内容分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等三部分。考试时间为 90 分钟,考试采用百
分制,满分 100 分,80 分及以上为合格。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知识占 20%、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占 50%、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占 30%。
5.1.2 考试为闭卷考试,推荐实行计算机考试,无法实行计算机
考试的,可采用笔试考试。
5.1.3 考核要点的层次分为了解、熟悉和掌握,三个层次由低到
— 187 —
高,高层次的要求包含低层次的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了解:能正确理解本大纲所列知识的含义、内容,并能
够应用;
——熟悉:对本大纲所列知识有较深的认识,能够分析、解
释并应用相关知识解决问题;
——掌握:对本大纲所列知识有全面、深刻的认识,能够综
合分析、解决较为复杂的相关问题。
5.1.4 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要重新接
受培训。
5.2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5.2.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a) 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应急管理
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及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b) 熟悉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
c) 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d) 了解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
e) 掌握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f) 掌握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法律责
任;
g) 熟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 188 —
h) 熟悉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5.2.2 安全生产管理
a) 掌握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b)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熟悉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要求;
——掌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了解安全生产投入要求;
——掌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求;
——掌握安全生产检查要求;
——熟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
——掌握生产经营项目外包及劳务派遣、相关方管理的
要求;
——了解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要求;
——掌握重大危险源管理要求;
——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管理要求;
c)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掌握本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体系运行的具体要求;
d) 熟悉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与要点;
e)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熟悉应急管理体系内容;
— 189 —
——掌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要求;
——掌握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基本要求;
——掌握应急救援演练的程序和要点;
f)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掌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及要求;
——熟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要求;
g) 了解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与企业安全文化;
h)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了解典型事故案例;
——了解事故应急救援案例。
5.2.3 安全生产技术
a) 通用安全技术:
——了解机械、电气事故与防范措施;
——了解火灾、爆炸的形式,影响因素与防护措施;
——了解常见危险作业危险因素、防护措施及管理要
求;
——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
b) 本行业安全生产专业技术:
——了解本行业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
——熟悉本行业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的主要危
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护措施,异常工况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 190 —
5.3 再培训考核要求与要点
5.3.1 再培训考核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再培训后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内容按本大
纲 5.3.2 的要点进行。
5.3.2 再培训考核要点
e) 熟悉有关本行业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规章、规程、
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f) 熟悉有关本行业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
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
g) 了解本行业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h) 熟悉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及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 191 —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文件
皖应急〔2021〕157 号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一般行业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
考核大纲》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为规范做好我省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升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
全生产知识和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
《安徽省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
考核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 徽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2021 年 12 月 17 日
— 192 —
安徽省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大纲
1 目的及范围
1.1 目的
本大纲规定了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
要求,培训和再培训的内容及学时安排,以及安全培训考核的方
法、内容。
1.2 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建材、机械、轻工、纺织、
烟草、商贸等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
2 编制依据
本大纲根据下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8 号修订)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
委〔2012〕10 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 3 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0 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 193 —
第 44 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0 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88 号 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修改)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 92 号)
3 定义
本大纲所指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本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劳务派遣工、实
习生、外来施工人员等。
4 培训大纲
4.1 培训要求
4.1.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和台
账,并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健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
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和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有单位
负责考核的主要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设有培训系统的可采
用电子签名的方式)。
4.1.2 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厂(矿)、车间(工
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安全再培训等安全生产
教育与培训计划,并负责培训资源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