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板块无差别受理配套政策

发布时间:2024-1-0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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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板块无差别受理配套政策

— 148 —(五)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危害隐患;(六)其他依法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生产建设活动存在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情况纳入资源环境保护审计范围,并将审计结果作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完成水土保持目标任务致使水土保持状况恶化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追究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的;(二)不依法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等区域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垦造耕地的;(四)对不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垦造耕地予以验收合格的;(五)不依法批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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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危害隐患;

(六)其他依法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生产建设活动存在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情况纳入资源环境保护审计范围,并将审计结果作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完成水土保持目标任务致使水土保持状况恶化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追究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的;

(二)不依法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等区域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垦造耕地的;

(四)对不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垦造耕地予以验收合格的;(五)不依法批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六)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通过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七)发现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八)其他不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工作职责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一)在供水水库库岸至首道山脊线内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二)烧山开荒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上全垦造林的;(三)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水土保持监测技术标准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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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批准水土保持监测费用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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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6 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1月24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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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管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办理水平。排污许可证审查与决定、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七条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四)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

(五)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一)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二)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三)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第九条 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不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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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出具告知单,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五)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审批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 审批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第十二条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生成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号。第十三条 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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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三)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四)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五)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等;(七)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八)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内容和频次等要求;(九)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

(十)存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形时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第三章 排污管理

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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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第二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第二十四条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制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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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同时将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应当要求排污单位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监测。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以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对排污单位在规定周期内的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核查。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通过现场监测、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获得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证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排污单位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排污单位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综合判断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能否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对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并可以增加检查频次。制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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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均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的权利。接到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审批或者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批;(二)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三)违反审批权限审批排污许可证;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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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第三十九条 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受审批部门委托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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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审批部门解除委托关系,将相关信息记入其信用记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同时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整改期限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其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等要求。

第四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其排污许可、监督管理等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飞机、船舶、机动车、列车等移动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排污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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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3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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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附件:

优化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及施工许可办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根据《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浙政办发〔2021〕78号)、《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杭政函〔2022〕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提升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项目审批效率,打造最优营商环境。(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突出施工图审查对工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抗震安全、防雷安全等重大安全的把关作用,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是工程建设生命线的理念,始终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放在首位。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原则,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全过程监管,落实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等技术服务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终身责任。优化审查方式。实行分类审查制度,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有效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实行免于施工图审查、施工图事后审查制的建设项目,可不再进行施工许可前的施工图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等没有明确规定作为施工图审查内容的行政管理要求,一律不得作为审查内容。实现智慧监管。按照政府数字化转型要求,充分发挥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的施工图数字化管理功能,借助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建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考评和差异化监管制度,加强对施工图质量的全过程监管,切实防止深化改革过程中弱化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深化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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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程建设行业特点,在坚持施工图联审的基础上,建立分类审查制度,对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差异化的审查和管理方式:

1.三类项目免于施工图审查

以下三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无需审查:

1)企业投资新建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附件1);2)公园绿化建设项目(其中涉及房屋建筑工程的按照本意见相应条款对应的项目实施);

3)宽度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一般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特殊道路及涉及桥梁、隧道等除外)。

2.部分项目实行施工图前置审查

以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仍按现行的施工图联合审查办法,在施工许可前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1)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

2)抗震设防类别为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3)国家规定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4)国家规定需要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5)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

6)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包括保障性住房)类工程;7)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既有建筑二次装修工程、既有建筑加固加层改造工程:涉及结构改变的,包括墙体存在新增、增加楼面荷载、增减楼梯、增减楼板、对原主体结构梁板、柱及承重墙进行改变(如局部增设夹层结构、局部楼板开大洞拆除梁或板等);涉及建筑使用功能改变的;涉及建筑防火分区、消防设施改变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人员密集场所;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施工许可前审查的各类建设工程。3.部分项目实行施工图后置审查

除前述免于施工图审查和实行施工图前置审查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取消其施工许可前的施工图联合审查,实行施工图后置审查。(二)完善施工图审查闭环流程

1.实行免于施工图审查的工程建设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事中事后抽查机制,每月对所属行政区域内免于施工图审查的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个数不少于1个。

第188页

—185—2.实行施工图后置审查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工业项目应在10天内)出具图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工业项目应在20天内),并在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前,获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监督机构提供完整的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图纸变更情况说明。

3.免于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后置审查的项目,在抽查、审查过程中发现未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要求(包括上传设计文件内容不全)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逾期未获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同步将信息报送至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作出处罚,并将结果记入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4.实行施工图前置审查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须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审查结论。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出具本次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的结论,并说明不合格原因。

5.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结论。

(三)优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理

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进行环节整合、流程简化,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合并办理(以下简称施工许可),原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不变。施工图前置审查项目允许建设单位分阶段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许可办理,部分事项实行“承诺审批”。具体要求如下:1.申请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2.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附件2);

第189页

— 186 —

2)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证明文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以是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中的一种);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许可证(依法不需要取得规划许可的项目无需提供);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前置审查项目)或《凭证清单》(免于施工图审查及后置审查项目);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协议书及专用条款部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

6)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7)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承诺书。(附件3)

3.申请流程

免于施工图审查或实行施工图后置审查的项目:

1)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在“浙江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杭州)”相应模块中申报项目信息并上传施工图承诺书(附件6.1)。同时由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将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勘察、设计单位自审承诺书(附件6.2、附件6.3)上传系统备案,全部材料上传完成后,系统生成《凭证清单》。2)免于施工图审查项目,免于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核实与征收手续。3)施工图后置审查项目,以上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核实与征收手续的依据。(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核实与征收的材料由《施工图审查报告(含:人防审查合格书)及加盖审图章的全套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调整为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前置审查的项目:

建设单位在确定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根据施工进展需要,按照基坑围护、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下同)、主体工程底板以上、专项工程(装饰装修、幕墙、机电)四个阶段,分别或组合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1)基坑围护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无需递交《凭证清单》,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2)主体工程底板以下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在申领主体工程底板以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5)和《底板以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经发证机关审批同意后,在已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增加底

第190页

—187—板以下工程部分内容,其他内容与要求保持不变。建设单位申请底板以下施工图审查时,提交的底板以下施工图设计文件需具备图审需要的技术参数和指标。底板以下部分单独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项目,勘察文件须同步审查并出具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

3)主体工程底板以上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在申领主体工程底板以上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5)和《底板以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经发证机关审批同意后,在已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增加底板以上工程部分内容,其他内容与要求保持不变。图审单位在审查底板以上部分施工图设计文件时,需对前期参数及指标予以校核。

4)专项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在申领专项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5)和《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经发证机关审批同意后,在已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增加专项工程部分内容,其他内容与要求保持不变。

5)建设单位在申请基坑围护、主体工程底板以下部分施工许可时,无需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核实与征收手续;在申请主体工程底板以上施工许可时,需完成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核实与征收手续。

6)分阶段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承诺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省标准、规范、规定。4.其他

1)依据建设单位申请,免于施工图审查项目可参照施工图后置审查或前置审查项目、施工图后置审查项目可参照前置审查项目,申请施工图文件审查及办理施工许可。2)施工图前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基坑开挖前,需取得完整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可不含专项工程)审查合格书。

3)免于施工图审查项目,以上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验收的依据;施工图后置审查项目,以上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取得图审合格书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人防质量监督的依据。

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后,做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施工许可批准后生成电子证书,建设单位可通过系统自行查询和打印。三、保障措施

(一)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

全面应用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设计变更和竣工图的数字化。除涉密工程外,施工图审查不接收纸质图纸。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当及

第191页

— 188 —

时上传相应的变更图纸,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图纸系统中予以确认;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审查内容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变更部分重新进行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图纸系统中对设计图纸进行最终确认,经确认的图纸作为数字化竣工图。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根据施工图事前、事后审查情况,建立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考评和信用评价制度。充分利用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建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档案,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建项目以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批复时间为界,二次装修项目赋码时间为界)。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审改办〔2018〕10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杭建审改办〔2018〕30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杭州市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杭建审改办〔2020〕3号)、《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杭建审改办〔20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建企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清单;附件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附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承诺书;

附件4:建设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及施工单位三类人员情况书;附件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附件6.1:施工图审查承诺书(建设单位);

附件6.2:施工图自审承诺书(勘察单位);

附件6.3:施工图自审承诺书(设计单位)。

第192页

—189—附件1:

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建筑用途 厂房、仓库

用途限定

不属于消防特殊建设工程项目;

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

不影响周边主体相邻权等合法权益;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代码06-46范围内。

建设规模 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建设内容不涉

及所列超过一

定规模的危大

工程

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模板工程及

支撑体系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起重吊装及起

重机械安装拆

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

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其它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193页

— 190 —

附件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编号:

第194页

—191—工程简要说明建设单位名称* 所有制性质*建设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总面积/总长度* 工程总承包单位*合同金额* 万元 合同工期(天)*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地下室建筑面积 五级人防面积

平时用途 六级人防面积

战时功能 兼顾人防面积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工程师)联系方式各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档案负责人 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申请单位:

已知晓建设工程档案应在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办理前,按规定落实收集整理及移交工作。已知晓在人防易地核实审批后30日内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法定代表人(签章)单位(盖章)年月日

第195页

— 192 —

附件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承诺书申请人已经知晓并全面理解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现就项目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做出以下承诺:

1.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如需要征收房屋的,确保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2.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提交工程监督部门以下材料:

1)《建设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及施工单位三类人员情况书》《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申报表及安全管理措施》;

2)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包含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计划方案);

3)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备案表(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4)杭州市建设工程临时用房检查验收表和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挡检查验收表;5)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计划;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7)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过期。

4.已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5.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且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6.已与管线产权单位签订安全监护协议,在项目施工中制定并落实管线保护方案。7.按照人社部发〔2021〕65号的要求,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如不履行承诺,本企业愿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盖章)年月日

第196页

—193—附件4:

建设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及施工单位三类人员情况书授权下列人员担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建设单位名称

被授权人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勘察单位名称

被授权人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设计单位名称

被授权人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施工单位名称

被授权人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监理单位名称

被授权人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企业负责人 证书编号

项目负责人 证书编号

专职安全员 证书编号

专职安全员 证书编号

专职安全员 证书编号

以上表格由建设单位填报,并对填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法人签字年月日

第197页

— 194 —

附件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建设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建设单位地址 邮 编

工程名称 联系人

建设地址 电 话

项目编号 施工许可证编号申请事项

□1.建设单位变更 □2.施工单位变更 □3.建设单位名称变更□4.施工单位名称变更 □5.工程名称变更 □6.监理单位名称变更□7.监理单位变更 □8.勘察设计单位变更 □9.建设规模变更□10.开竣工日期变更 □11.项目经理变更 □12.项目总监变更□13.增加施工内容 □14.中止施工 □15.恢复施工

□16.遗失补证 □17.打印错误 □18.其他

申请理由: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月日审查意见:

经办人: 审查人:(发证机关盖章)年月日注:1.在申请事项处打√。

2.按《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提供相关资料。

第198页

—195—附件6.1:

编号:施工图审查承诺书(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单位设计的工程项目,我单位为建设单位。我单位知晓并认可《优化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及施工许可办理的实施意见》(杭建审改办〔2022〕3号)规定,并申请对上述项目:

□免于施工图审查

□实行施工图后置审查

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我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如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施工中的质量安全问题,承诺无条件配合主管部门实施整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我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自行通过民事渠道解决。

我单位保证不对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要求。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盖章)年月日

第199页

— 196 —

附件6.2:

编号:勘察文件自审承诺书(勘察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单位设计的工程项目,我单位为勘察单位。我单位知悉《优化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及施工许可办理的实施意见》(杭建审改办〔2022〕3号)的全部内容,已进行勘察文件自审,现作出如下承诺:

1.提交的勘察文件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及含“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等规定条文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规范,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一致;3.本项目与我单位的资质业务范围相符,单位和注册人员及相关人员已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4.愿意承担违反上述承诺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受到责令改正、不良行为记录公示、行政处罚和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盖章)年月日

第200页

—197—附件6.3:

编号:施工图自审承诺书(设计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我单位为施工图设计单位。我单位知悉《优化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及施工许可办理的实施意见》(杭建审改办〔2022〕3号)的全部内容,已进行施工图自审,现作出如下承诺:

1.本项目符合

□免于施工图审查条件

□实行施工图后置审查条件

2.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房建、市政、消防、人防、防雷等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及含“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等规定条文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规范,电子图件和纸质资料一致;4.设计图纸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的深度要求;

5.今后确需变更设计,承诺相关设计图纸亦符合上述要求;6.本项目与我单位的资质业务范围相符,单位和注册人员及相关人员已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7.愿意承担违反上述承诺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受到责令改正、不良行为记录公示、行政处罚和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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