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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决定,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
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
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
究相应法律责任外, 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
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
措施。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
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
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
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本决定自 2020 年 2 月 7 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上海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
障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一
百零九号)
为了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推动城市治理数字化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