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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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和现场保护。
不得损坏或者拆除预保护对象,确因公共利益或者建设工程特别需要,
必须拆除或者迁移的,由区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并报市主管部
门。 第三章 历史风貌区保护
第十六条 区政府应当在历史风貌区保护名录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历
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专家论证,并公开征求社会意
见不少于三十日后,报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的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以下
简称建环委)批准。
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历史风貌区尚未编制保护规划的,辖区政府应当
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或者专题规划,与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同步报建
环委审批。
区政府应当在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批准后的三十日内告知市主管部门,
由市主管部门纳入空间规划统筹管理。
第十七条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
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分别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
(五)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
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文环境;
(二)体现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
(五)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
驳岸、古树名木、古驿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