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政策文件汇编(简本)

发布时间:2022-5-2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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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政策文件汇编(简本)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49巡查和现场保护。不得损坏或者拆除预保护对象,确因公共利益或者建设工程特别需要,必须拆除或者迁移的,由区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并报市主管部门。 第三章 历史风貌区保护第十六条 区政府应当在历史风貌区保护名录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专家论证,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不少于三十日后,报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的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建环委)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历史风貌区尚未编制保护规划的,辖区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或者专题规划,与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同步报建环委审批。区政府应当在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批准后的三十日内告知市主管部门,由市主管部门纳入空间规划统筹管理。第十七条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分别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五)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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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政策文件汇编(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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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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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和现场保护。

不得损坏或者拆除预保护对象,确因公共利益或者建设工程特别需要,

必须拆除或者迁移的,由区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并报市主管部

门。 第三章 历史风貌区保护

第十六条 区政府应当在历史风貌区保护名录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历

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专家论证,并公开征求社会意

见不少于三十日后,报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的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以下

简称建环委)批准。

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历史风貌区尚未编制保护规划的,辖区政府应当

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或者专题规划,与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同步报建

环委审批。

区政府应当在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批准后的三十日内告知市主管部门,

由市主管部门纳入空间规划统筹管理。

第十七条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

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分别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

(五)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

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文环境;

(二)体现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

(五)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

驳岸、古树名木、古驿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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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统文化和本土

特色文化;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内容。

第十九条 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

保护规划,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不得损坏地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进行其他危害建筑物安全的

行为,原则上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地下空间开发;

(三)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

有建筑进行改建时,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

(四)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不得破坏其

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五)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项目,对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

设施,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开展有计划的迁移或者整治改造。

第二十条 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

保护规划及以下要求: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材料等方

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风貌;

(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污染历史风貌区环

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历史风貌区及其环境的设施,区政府应当限期治理;

(四)地下开发不得影响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安全。

第二十一条 辖区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优先安排并组织建设、完善历史

风貌区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并保持当

地传统风貌。

历史风貌区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

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区政府应当组织消防主管

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四章 历史建筑保护

第二十二条 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布后,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紫

线规划,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城市紫线规划经市政府批准

后应纳入空间规划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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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

(一)历史建筑为国有的,其实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历史建筑为非国有的,其产权人和实际使用人为共同保护责任人;

(三)历史建筑产权人不明确,但有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或者

代管人的,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

(四)历史建筑产权人不明确,且无使用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区

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保护、使用和修缮历史建筑。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现状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年度

保护修缮计划,指导、督促保护责任人开展保护整修。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

年度保护修缮计划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修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督促保护责任

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维护和修缮。

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修缮,保护责任人

应当在修缮前编制修缮方案,报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在修缮方案通过

审核后,保护责任人方可实施修缮。

历史建筑修缮费用原则上由保护责任人承担,区政府可给予适当资金补

助。

第二十五条 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面临损毁危险的、依法鉴定为危房的,

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采取加固、修缮等保护措施,并及时向

区政府报告。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区政府应当协助保护责

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及重大市政基

础设施建设,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或者面临严重损毁危险等情况,必

须迁移异地保护的按照城市紫线调整程序执行,必须拆除的由市主管部门报

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进行活化利用,并向公众开放。

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和城市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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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相关要求。

鼓励利用历史风貌区发展本地传统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推进历史文化资

源与旅游、教育、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

鼓励历史建筑延续原有功能,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体验、研究

以及休闲旅游等。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活化利用主体,参与历史

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工作。

区政府负责组织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主体资格的认定、活化

利用方案的审批以及后续实施管理工作。活化利用方案在报送区政府审批前

应当征询市主管部门、市文物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意

见,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九条 活化利用主体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制定活化利用方案,还需承

担以下责任:

(一)负责活化利用项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确保运营过程中活化利用项目整体风貌和历史建筑不受破坏,并

有效发挥其历史文化价值;

(三)确保活化利用项目可展示、可利用、可体验。

第三十条 市、区政府应当制定相关奖励政策,鼓励采用多种方式促进历

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

鼓励有利于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行为,相关建设活动应当

符合保护规划相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的计划、规划、实施等阶段,涉及历

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及保护线索的,应当严格落实保护与活化利用的相关要

求。

对于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或者保护线索,符合城市

更新、土地整备相关政策的,可按规定给予转移容积、奖励容积等奖励,具

体措施由城市更新或者土地整备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是指由保护规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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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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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风貌保护区内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

本办法所称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是指由保护规划确定,为确保历史

风貌区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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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在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中进一

步加强历史文化资源和古树名木保护的通知

深规划资源〔2021〕 748 号

各区(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近期市委市

政府相关工作部署,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

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在城市更新

和土地整备中对历史文化资源和古树名木的保护,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严格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历史文化资源和古树名木保护的

法律、法规、文件及我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政策中相关规定及要求,进一

步加强拟申报城市更新、土地整备项目的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论证及保

护工作。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拆除文物、历史建筑或历史风貌区等历史文化

资源,严禁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

二、请各区在年底前完成辖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中涉及历史文化保护

资源和古树名木保护的自查自纠工作,对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项目全面

开展合法合规审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坚决整改到位。

特此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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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在土地整备过程中落实历史文

化资源和古树名木保护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规划资源〔2022〕47 号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近期市委市

政府相关工作部署,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

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土地整备对

历史文化资源和古树名木的保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应在土地整备(含房屋征收、土地置换等,下同)实施方案编

制阶段对项目范围内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线索、历史建筑线

索、不可移动文物等历史文化资源(以下简称历史文化资源)及古树名木(含

古树后备资源,下同)开展调查、评估、测绘工作,调查测绘结果、评估论

证结论及相关报告应作为专章纳入实施方案。项目涉及历史文化资源和古树

名木的,应严格按《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

建筑保护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落实保护要求,并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土

地整备保护措施及相关责任人。实施方案中缺少历史文化资源及古树名木专

章的,不得进行审批。

二、土地整备规划编制阶段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整备规划

编制和审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开展历史保护专项研究;规划范围涉及

名木古树的,需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的研究。规划成果缺少上述内容的,不得

进行报批。

三、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实施阶段再次核实历史资料,现场

踏勘历史文化资源和古树名木等相关资源的保护现状,出具现场报告。土地

整备项目后续环节应结合项目实施方案、土地整备规划成果及现场报告,在

后续用地清拆、移交管理、规划许可、用地出让等环节,严格落实好历史文

化资源和古树名木等相关保护工作要求。

四、本通知印发前,实施方案已审批通过的应尽快就实施范围内是否涉

及历史文化资源及古树名木等情形开展核查,并在项目实施阶段按本通知及

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历史文化资源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特此通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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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在规划编制和管理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通知

深规划资源〔2022〕61 号

市更新整备局、各处室、各管理局、各区更新整备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

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落实省厅、市委市政府有关历史文

化保护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和管

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过程加强历史文化保护

各辖区在编制国土空间分区规划时,应对辖区内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全面

梳理,编制历史文化保护专篇,提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策略和要求。在编

制法定图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土地整备规划时应落实上层次国土空间规

划的相关要求,依规划层级细化保护方案。

二、加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核查工作

在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旧住宅区改造、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新建工程

规划或用地审查之前,各管理局或各区更新整备局应严格核查规划或选址范

围内是否涉及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及保护线索。若涉及相关保护对象,应

严格按照《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及相关的评估

标准和技术指引,做好评估论证、保护规划编制或审查等工作。

特此通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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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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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地和树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城管通〔2022〕40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

念,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稳妥推进我市园林绿化建设,

在保持现有审批流程不变的情况下,进一步强化绿地和树木管理工作。经市

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管理

(一)基本要求

1.申请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应充分优化施工方案,尽可能少占用绿地、

少迁移城市树木,原则上不砍伐树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和砍

伐迁移城市树木事项原则上一次性申请,分批申请时应具备合理依据。

2.专家论证。永久占用城市绿地 50 ㎡以上,迁移或砍伐老树、大树、行

道树2株以上或其它城市树木10株以上的,建设单位须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性、

唯一性,并提供书面报告。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组织专家实地勘察评估,论

证必要性、唯一性和可行性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时,永久占

用城市绿地、迁移或砍伐行道树 10 株以下或其它城市树木 30 株以下的,园

林绿化专家人数不少于 3 人(其它专业专家人数不限,下同);永久占用城

市绿地 200 ㎡,迁移或砍伐老树、大树、行道树 10 株以上或其它城市树木

30 株以上的,园林绿化专家人数不少于 5 人。项目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人员

一律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专家论证除形成汇总意见并签字确认外,

每位专家还应独立发表意见并签字确认。

3.征求意见。涉及永久占用城市绿地、迁移或砍伐城市树木的项目,建

设单位须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申请在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网站和现场显著

位置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明确意见反馈渠道。

4.其他情形。因病虫害、自然灾害等原因死亡的零星城市树木,根据管

辖职责,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下称“市、区城管部门”)组织3名

以上专家论证、公示7天征求公众意见后实施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补

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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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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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政府审定事项及流程

1.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定事项

(1)迁移、砍伐老树或大树。

(2)永久占用城市绿地 500 ㎡以上。

(3)在深圳北环大道泥岗路以南、红岭路以西、滨河滨海大道以北、侨

城东路以东的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绿地的永久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

市树木事项。

(4)莲花山公园(含彩田公园)、市民中心广场、荔枝公园、笔架山公

园、中心公园、儿童乐园、园博园、香蜜公园、深圳湾公园等重点公园的永

久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事项。

2.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事项

(1)涉及全市永久占用城市绿地。

(2)涉及全市行道树、河道两侧树木、公园树木和道路绿地内其他城市

树木迁移、砍伐事项。

3.报市政府审定流程

(1)区城管部门接收书面申请材料,开展现场勘察、资料审验、专家评

估等程序。区城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区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报市城管

部门。

(2)市城管部门复核各区申报材料并提出复核意见,报局主要负责同志

审签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3)市政府召开专题审定会,研究审议永久占用城市绿地、迁移砍伐城

市树木等事宜。

(三)区政府审定事项及流程

除须报市政府审定的事项外,其他迁移、砍伐树木事项由区政府审定。

具体审批流程由各区参照市级审批流程自行制定。 二、林木采伐和古树名木管理

(一)基本要求

1.申请要求。林木采伐申请需载明林木采伐事由、项目级别、林木种类、

采伐面积、采伐处理方式、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情况。其中森林质量精准提升

林木采伐主要针对桉树、马占相思等低效树种;实施薇甘菊防治涉及用地不

允许迁移、采伐树木。严禁非法移植、采挖、采伐红树林,确因科研、医药、

更新、改造、抚育以及国家或者省重点项目等需要采伐红树林,一律严格审

批。林木采伐中有存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列入野生植物保护名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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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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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稀或濒危树种情况,须通过其原生地或栖息地保护的,原则上必须避让,

应保尽保。严禁砍伐古树名木,除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公益性

市政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迁移古树

名木。

2.专家论证。确需占用红树林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供唯一性论证、生

态环境影响评价或红树林湿地专项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及后续保护与修复方

案;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供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不可避让

技术意见、古树名木迁移和保育方案。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实地勘

察,论证必要性、唯一性和可行性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专家论证会中生态、

林业、植保等绿化专家人数不少于 5 人且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项

目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人员一律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专家论证除

形成汇总意见并签字确认外,每位专家还应独立发表意见并签字确认。

3.征求意见。确需占用红树林或迁移古树名木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公开

征求公众意见,并申请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和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时间不少于 10 天),明确意见反馈渠道。

4.其他情形。采伐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树木、古树名木

以及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称“市、

区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二)市政府审定事项及流程

1.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定事项。涉及古树名木的迁移和因国家或省重

点项目建设需要移植、采伐红树林的事项。

2.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事项。涉及森林质量精准提升采伐林木事宜。

3.报市政府审定流程。

(1)区林业部门接收书面申请材料,开展现场勘察、资料审验等程序。

区林业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区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报市林业部门。

(2)市林业部门复核各区申报材料并提出复核意见,报局主要负责同志

审签后,转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汇总报请市政府审定。

(3)市政府召开专题审定会,研究审议采伐林木、古树名木迁移、红树

林移植采伐事宜。

(三)区政府审定事项及流程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涉及采伐林木,或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

情况涉及林木采伐事项,由区政府审定。具体审批流程由各区参照市级审批

流程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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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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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剪城市树木管理

(一)基本要求城市树木整形修剪方案,分别由市、区城管部门审定。

市管道路绿地和公园树木整形修剪方案,由市城管部门审定;区管道路绿地、

公园和所辖范围附属绿地树木整形修剪方案,由区城管部门审定。因应急抢

险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可以对城市树木进行修剪。处置人员

应在修剪前取证、同步向市、区城管部门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排除后二十四

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区城管部门,后续通知绿化养护责任人补齐相

关资料。

(二)编制方案绿化养护责任人组织编制修剪方案,内容包括修剪对象、

数量、实施时间、工期安排、人力与机械安排、技术措施、完成效果、安全

保障等内容。日常轻度修剪的,可编制半年或全年修剪方案。进行三级分枝

(含)以下或不保留树冠的重剪,应组织园林绿化专家不少于3人进行论证。

(三)征求意见绿化养护责任人将树木修剪方案提前在现场公示,公示

时间不少于 10 天。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修剪范围、修剪方案、意见反馈

渠道等。

(四)附属绿地树木修剪附属绿地树木,由物业管理单位编制修剪方案,

经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名确认)或产权

单位书面同意,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为报审并组织实施。

(五)现场监督城市树木修剪须由绿化专业公司实施,绿化主管部门应

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监督,确保与修剪方案一致。城市树木的整形修剪,

应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防止过度修剪,严禁简单粗暴的“砍头”式修剪,

杜绝“断头树、桩桩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精细管理,建立城市树木数据库。市、区城管部门要建立城

市绿化和树木资源管理系统,整合并完善城市绿化和树木数字资源,将公园、

道路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和树木纳入“一张图”管理。针对古树名木

及后续资源、行道树、大树、景观树、名优树种、安全隐患树木等建立电子

档案,利用智慧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将树木基础信息、体检信息、养护操

作、管养方案纳入台帐进行管理,以健康、安全为目标,开展个性化、精细

化养护措施,强化城市绿化树木安全检测和随机监控,消除树木安全隐患,

保障树木健康生长。

(二)加强养护管理,建立树木体检和巡查制度。市、区林业部门和城

管部门要突出重点,加大对古树名木、存在安全隐患或病虫害城市树木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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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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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以及人流密集场所、交通流量大区域城市树木及林木的巡查力度,提高

巡查频次,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建立分类监管台帐。要督促指导绿化养护责

任人分时段、分批次组织开展城市树木和林木体检,体检内容包括基础数据

测量、健康检查及专业检测,有针对性地制定养护方案。绿化养护责任人要

针对不同城市树木和林木开展巡查,建立巡检台帐跟踪管理,立查立改。

(三)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严格保护城市绿地和树木。市、区城管部门

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常态化开展城市树木和林木现场执法,及时受理有关举报投诉。绿化养护责

任人发现违法违规占用城市绿地或林地、迁移或砍伐城市树木、采伐林木等

行为的,应立即制止、要求责任单位整改,必要时移送行政执法、公安机关

依法查处;凡发现占用城市绿地或林地以及迁移或砍伐城市树木违反有关技

术规范、与实施方案不一致、影响树木成活或造成安全隐患的,应要求建设

单位暂停施工并整改,确保项目施工严格按技术规范、审定方案执行。

附件:名词解释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 年 3 月 2 日

附件

名词解释

一、本通知中的“树木”包括:古树名木、林木和城市树木。古树名木

中古树是指树龄在 100 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

景观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林木指林地上的林木。红树林是指生长在

热带、亚热带地区的潮间带,受周期性潮水浸淹,以红树植物为主体的常绿

灌木或乔木组成的木本植物群落。城市树木指城市建成区中除林木以外的树

木。

二、本通知中的“老树”是指树龄 50 年以上不足 80 年的树木;“大树”

是指胸径 50cm 以上的树木;“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 80 年以上不足 100

年的树木。

三、本通知中的“道路绿地”是指住建部发布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中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第164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162

四、本通知中的“行道树”是指种植在人行道和分车道之间的行列树。

五、胸径是指距地面 1.3 米高处的树干直径。

六、附属绿地是指住建部发布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中的居住用地附

属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附属

绿地、工业用地附属绿地、物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

属绿地、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七、本通知中的“以上”、“不少于”,均为包含本数。“以下”不包

含本数。

八、本通知中的“天”,按自然日计算。

第165页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63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

以及传统风貌建筑普查和线索认定工作的通知

深规划资源〔2022〕175 号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合作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

保护传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各地应建立由各类保护对象有机

组成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

书记对城市建设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意见》的文件指示,进一步加

强我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督导各区建立辖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和

传统风貌建筑线索库及数据档案,经研究,定于通知印发之日起至 2022 年

底,在全市开展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普查、线索认定及预

保护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以及传统风貌建筑普查

在前期全市初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普查资料和已批规划,我局形

成了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调查对象库,待各区确认负责部门后,相关矢量

文件将一对一发送至各区指定部门。在上述调查对象库的基础上,请各区政

府全面启动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摸底和普查工

作。普查的范畴不限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的调查对象范围,各区应按

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在现场核查和资料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深圳市历史风

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对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以

及《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对传统风

貌建筑的认定标准,对调查对象库提出增补等调整建议,对其中涉及不可移

动文物须调出调查对象库的应取得文物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各区应挖掘辖

区内不同历史时期的历史文化遗存,尤其是将近现代、新中国成立以后、改

革开放以来有代表性的建设成果,以及具有红色基因的典型建筑遗存等纳入

调查对象库。

在调查对象库的基础上,开展现场核实,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调

查对象的建筑特色、保存状态、使用情况、周边环境,或历史风貌区调查对

象范围内历史文物、街巷格局、人文资源、自然环境、基础设施、保存状态、

使用情况等进行现场勘查,搜集并梳理调查对象的相关历史信息和文献资料,

做好图片影像资料留存,对地名进行复核和修正,并填写《历史建筑(调查

第166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164

对象)档案表》(传统风貌建筑调查对象参照历史建筑留档)或《历史风貌

区(调查对象)档案表》。

(完成时间:2022 年 10 月底,牵头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深汕合作区)

二、开展线索评估认定

在现场核实和资源普查的基础上,开展调查对象的评估筛选和认定工作,

形成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线索库。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评估筛选

按照《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评估标准》和《深圳市历史风貌区

和历史建筑评估标准使用手册》,组织评分小组按评估标准对历史风貌区和

历史建筑调查对象打分。评分小组成员应包括规划、建筑、文化、历史等领

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应至少包含一名外业信息采集人员。建议采用多人打

分制(3 人及以上),每位成员独立打分,然后取平均值计为最终分数。根

据评估结果,初步筛选形成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预选线索库。

(二)推荐认定

组织专家组审核评估结果,对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预选线索进行论证,

形成历史风貌区或者历史建筑保护线索(草案)。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应少

于 5 名,应包含规划、建筑、文物保护等专业领域。保护线索(草案)应征

求市文物主管部门、社会公众及利益相关人意见,并对征求意见进行处理,

形成推荐的保护线索库。

传统风貌建筑的评估认定按照《工作指引》执行,具体可参照历史建筑

的流程开展工作。

保护线索库经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区政府名义报送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各区应同步将普查认定的工作过程及审查认定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档案表、评分表、专家意见、会议纪要、影像资料等,整理归类并报市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完成时间:2022 年 12 月底,牵头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深汕合作区)

三、建立线索预保护机制

按照《保护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区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历史风

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线索进行预保护,并将具体保护要求书面告

知保护责任人;街道办负责对预保护的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

筑线索进行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

第167页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65

各区在审查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规划以及新建项目用地时,须严格核实

用地范围内涉及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等保护对象(包含线

索)的情况,对于涉及上述保护对象的申报项目,要求申报单位严格按照《保

护办法》、《工作指引》开展评估论证和保护规划编制等工作。

四、加强组织保障

各区应夯实辖区主体责任,安排专班,落实工作经费,并充分调动文物、

规划、住建、更新整备、城管、街道办和社区的力量,协同发力,共同做好

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普查认定和预保护工作。

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应做到评估科学客观,程序公开完善,过程严谨留档,

工作文件可查询可追溯,以备随时迎接部、省、市各级主管部门的督察。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含深汕合作区)应指定专班专人负责上述工作,

并将联系人名单于 2022 年 4 月 16 日前反馈我局。 每季度末月 25 日前,请

各区联系人将本辖区工作进展情况反馈我局,电子版文件发送至

jzsjc@pnr.sz.gov.cn。

特此通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 年 4 月 8 日

第168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166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占用城市绿地和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审定工作的通知

深城管通〔2022〕66 号

市前海管理局,各区(大鹏新区、深汕合作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园

管理中心、绿化管理处:

根据《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

步加强绿地和树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近期占用城市绿地和迁

移、砍伐城市树木审定工作开展情况及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总体要求申报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充分优化施工方案,尽可

能少占用绿地、少迁移城市树木,原则上不砍伐树木。各区各单位应在专家

论证、实地勘察评估等环节严格把关,坚决杜绝申请内容不符合行政许可要

求、未经现场把关优化、专家论证走过场等情况发生。

二、关于申请资料与实地勘察评估各区各单位应严格、全面、仔细核实

资料和现场,严格按照要求审核、报送资料。杜绝出现资料前后不一致,资

料与现场不一致等情况,避免占用面积、树木规格、树木数量、树种树龄等

信息数据错误。

三、关于永久占用绿地补偿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十六条规

定,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不低于改变面积补偿新的永久保护

绿地。 建设项目涉及永久占用城市绿地的,各区各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通过

在建设项目范围内建设立体绿化、屋顶绿化、增加附属绿地面积等形式进行

补偿,并在报送的审定资料中体现。

四、恢复要求临时占用绿地的项目,应提供绿地恢复设计方案(含效果

图)。 永久占用绿地的项目,应提供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外立面设计方案(含

效果图)。设计方案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并符合相关设计规范。

请各区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切实做好占用城市绿地和迁移、砍

伐城市树木,确保树木保护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如发现玩忽职守、屡次提醒

拒不改正的,将进行全市通报,并抄送市、区领导。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 年 4 月 11 日

第169页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67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城市绿化树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深城管通〔2022〕70 号

前海管理局,各区(新区、特别合作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园管理中

心、绿化管理处、仙湖植物园:

根据市委主要领导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树

木砍伐、迁移监管的工作要求,结合近期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对我市迁移、

砍伐城市树木工作开展情况的关注,请各区各单位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梳理

排查城市绿化树木砍伐、迁移相关情况,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树木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尊重城市发展和城市绿化规律。 要深入学习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会

其核心要义和精神内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人民城

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城市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人民

群众休闲游憩、体育健身、感情寄托等因素,以建设美好人居环境为目标,

用心用情用力推进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开展涉及城市树木迁移砍伐项目的大排查。一是查未批先砍、未批

先迁的情况,二是查没有依法依规审批或超审批范围进行砍伐、迁移的情况,

三是查迁移树木后续管理情况,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对未经审批的城市树木

砍伐、迁移的发现一宗、查处一宗,依法顶格处罚。对审批过程存在违规行

为或超审批范围进行砍伐、迁移的要立即纠错,依法处罚。进一步加强树木

迁移全过程管理,完成树木迁移后,做好产权移交手续、台账管理、树木管

养,做到“一树一档”,成活率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处罚。

三、进一步从严优化城市树木迁移砍伐审批制度。严格落实《深圳市城

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地和树木

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圳市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树木操作指引》

的要求,从严监管、提级审定;强化审批服务意识,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

批效率;对“容缺受 理”这类情况,要进行全面核查、评估,以更严格、更

规范的程序和更完善的制度加强城市树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四、进一步加强对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监管。按照“谁立项、谁申请、谁

管理、谁负责”原则,强化主体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做好事前论证评估、公

示和公众意见收集,全过程负责树木迁移、砍伐、种植、管养的闭环管理。

第170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168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以景观为由砍伐、迁移树木;因重大市政项目建

设、安全隐患等确需应急砍伐、迁移树木的,一律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方

可实施;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严格

依法查处。

五、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好涉及迁移砍伐树木的信访问题。全面排查梳理

涉及迁移砍伐树木的信访事项,守住信访底线,对群众反映的每一项信访事

项,认真核实,积极对接沟通,做好回复反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 年 4 月 15 日

第171页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69

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发布《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

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通知

深规土规〔2018〕708 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以下简称

《编制技术规定》)已经我委 2018 年第 12 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

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试行)(深规土〔2011〕828 号)废止。发布之日前尚未经市规划国土委

业务会、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议通过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按照《编

制技术规定》的各项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市规划国土委

2018 年 9 月 25 日

第172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170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的依据

为规范编制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

规划,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

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和深圳 市相关政策标

准、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以拆除重建

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

涉及已批更新单元规划调整与修改的,参照

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就调整与修改的内容,进行

规划研究。

1.3 编制任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已生效

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组

团)规划、城市更新五年专项规划等法定上层次

规划、法定图则、已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

简称“已批计划”)以及城市更新的法规、政策

为依据, 结合城市修补、生态修复、海绵城市、绿

色低碳等城市发展理念,对城市更新单元的目标

定位、更新模式、土地利用、开发建设指标、公

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含地下综合

管廊)、城市设计、利益平衡等方面作出细化规

定,明确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和引导性内容,

明确城市更新单元实施的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

益,落实城市更新目标和责任。

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一般应包含:

条文说明:

1.3: 更新改造适用的相关

政策,包括《深圳市城市

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深圳市城市更

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等相

关城市更新政策,《深圳

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以下简称《深标》)等

技术规范及城市规划主管

部门颁布的其他相关规

定。

法定图则已批地区(含法

定图则已签发和法定图则

经法定图则委员会审批通

过待签发的地区)可作为

规划编制依据。

法定图则正在编制或者

已批法定图则正在开展修

编,成果尚未经法定图则

委员会审批的,可依据经

市规划国土委审查同意并

公示的 法定图则草案或

者法定图则修编草案作为

规划编制参考依据。

法定图则草案、修编草案

未公示或者法定图则未覆

盖地区,可根据市政府批

准的分区规划作为规划编

制参考依据。

已批计划包括已经市政

府批准或经市规划国土委

备案的城市更新单元计

划。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第173页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71

(1)单元主导功能。

(2)除产权移交政府的公共配套设施面积

以外的单元总建筑面积。

(3)住宅及商务公寓建筑面积。

(4)道路系统、控制宽度。

(5)公共绿地用地规模、布局。

(6)公共配套设施规模及重要公共配套设

施类型、布局。

(7)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

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紫线、

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古树名木等保护范围。

(8)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要求等

其他内容。

1.4 编制原则

(1)公共利益优先原则。鼓励增加公共用

地,优先保障城 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

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促进完善城市公共空

间体系。

(2)面向实施,共享共赢原则。明晰产权,

保障权益,充分尊重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

效实现公众、权利人、参与城市更新的其他主体

等各方利益的平衡。

(3)传承与活化历史文化片区,以人为本、

有机更新原则。 推进活化文化遗产与历史风貌

片区融入城市发展,保护城市肌 理和特色风貌,

改善人文环境,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实现城市有

机更新。

(4)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原则。节约集约

利用土地,提升土地承载能力。鼓励节能减排,

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低碳绿色更新,建设生态文

明。

1.5 成果构成

条文说明:

1.3(1):单元主导功能为

已批计划确定的更新方向。

当更新方向涉及两项及以

上的用地功能时,原则上以

分项功能建筑面积比例确

定功能排序。当单元内涉及

工业区块线内产业用途时,

应符合工业区块线的相关

规定。

(6):重要公共配套设施

一般包括学校、医院、养老

院、综合体育中心、公交首

末站、变电站等。

重要公共配套设施布局是

指该设施所在更新单元的

地块。

(8):城市设计重点地区

包括《深标》8.2条中一类城

市景观区、城市公园周边、

主要山体、水体景观周边及

《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

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市

政府令第311号)第三十六

条确定的重点地区、重要节

点。

除产权移交政府的公共配

套设施面积以外的单元总

建筑面积、住宅及商务公寓

建筑面积为上限控制,公共

配套设施规模、公共绿地用

地规模为下限控制。

第174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172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属于法定图则层次的成果,

成果内容包括:技术文件和管理文件。

技术文件包含规划研究报告、专项/专题研究、

技术图纸,是关于规划设计情况的技术性研究论证

的文字、图纸、表格等,是制定管理文件的基础和

技术支撑。

管理文件包含文本、附图、规划批准文件。规

划批准文件是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和城市更新主管

部门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管理的审批依据。

各成果阶段文件形式要求见附录 2:各成果阶

段文件形式要求。

1.6 编制深度与编制单位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深度参照详细蓝图执

行,其中交通影响评价、市政工程设施专题研究编

制深度参照法定图则执行。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乙级

及以上规划设计资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执行深圳市城市更新政策、规划、标准,对其

编制的更新单元规划负技术责任,并对其质量和准

确性负责。

更新单元内涉及文物的,应邀请具备文物保护

工程勘察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参与规划编

制。

日照分析应当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建筑设计

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该单位应对其编制的日

照分析图的质量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技术文件

2.1 规划研究报告的内容

规划研究报告是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的基础性

文件,对城市更新单元现状问题、规划要求进行分

条文说明:

1.5:更新单元规划的技术文

件应参照详细蓝图的研究

深度,须包含更新单元涉及

内容的完整研究,不作为规

划管理的直接依据;管理文

件未规定的内容,应当以技

术文件作为后续行政许可

和建筑方案设计的重要技

术参考依据。

规划审查过程中管理文件

通过文本和附图体现。

规划审批通过后管理文件

通过规划批准文件体现,内

容由文本和附图转化而成。

第175页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73

析及论证,对需开展专题/专项研究的规划内容阐

述其研究结论,具体应包含如下内容:

(1)前言。

说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的背景及主要过

程,包括更新项目的改造类型等;以及更新单元

规划的委托、编制、公示、审查和审批过程等。

(2)现状概况与分析。

说明更新单元的地理位置,分析其在区域中

的功能、交通、环境景观等方面的地位和作用。

说明更新单元的周边环境、自然、社会和现

状建设特征,分析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发展的

潜力;分析规划范围内及周边区域的生态本底和

问题。

更新单元位于地形复杂、高差较大或临山片

区时,需利用地理分析工具研究其所在地区的高

程、坡度、坡向等现状地形条件。

进行社区居民规划愿景调查,说明公众意见、

规划设想及建议的收集情况,并对公众意见和建

议进行总结和分析。

(3)规划依据与原则。

说明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所依据的已生效

法定上层次规划、法定图则、已批计划及需参考

条文说明:

2.1(2):为提高更新单元

规划公众参与度,规划编

制单位应在项目前期现状

调研时开展相关工作,并

在成果中进行表达。

2.1(3):已生效法定上层

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

划(其中包含橙线、黄线、

紫线、蓝线、绿线)、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

划、城市设计、海洋保护

与利用规划、基本生态控

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

未定级不可移动历史文物

保护要求及其他专项规划

等。

第176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174

的相关规划,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等。

上述规划应当以图纸结合简要文字的方式,表述

规划名称、发布机关、生效期限、对本单元的要

求及其衔接要点等。

结合更新单元特点,说明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所遵循的主要原则。

(4)土地信息核查。

载明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结果,并注明数

据来源和获取方式。

当更新单元涉及土地清退、用地腾挪、零星

用地划入、外部移交用地时,应当载明对应的土

地信息核查结果。

编制《土地权属核查一览表》(格式详见附

录 4:土地权属核查一览表)。

(5)更新范围。

依据已生效法定规划、已批计划和土地信息

核查结果等, 以空间范围控制为手段,明确单

元更新权益划分,划定“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

施用地及其他移交给政府的独立用地范围” 和

“开发建设用地范围”。

若更新单元涉及土地清退、用地腾挪、零星

用地划入、外部移交用地,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用

地需要与更新单元进行规划统筹的,须先行说明

用地整理的原因与具体操作方式,还须划定“更

新单元范围”。

涉及土地清退时,应划定“清退用地范围”。

涉及用地腾挪时,应划定“腾挪用地范围”。涉

及零星用地划入时,应划定“划入的零星用地范

2.1(4):土地核查,须依

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

更新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

用地处置的相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2.1(5):依据《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及第五十九条,用

地腾挪是指针对更新单元范

围内、拆除范围外的未建设

用地,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的

方式进行等面积腾挪。其中,

未建设用地属于国有未出让

(包括未完善征转手续用

地)的,应在更新单元规划

中对其规划条件进行统筹研

究;在拆除范围内用地已落

实法定图则及相关专项规划

配套责任,并满足自身配套

需求的前提下,可用于进一

步扩大教育、医疗等独立占

地的公共配套设施规模。属

于已批未建的,应征得原权

利人同意,并保持原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包

括用地功能、开发强度、土

地使用年期等)不变。未建

设用地涉及闲置处置未完成

的,不得进行腾挪。

涉及腾挪的相关用地信息以

《关于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

息核查意见的复函》为准。

进行腾挪的未建设用地面积

应不超出拆除范围用地面积

的30%。

第177页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75

围”。涉及外部移交用地时,应划定“外部移交

用地范围”。

符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相关规定的,更

新单元规划阶段可优化已批计划“拆除范围”。

编制《更新单元用地数据一览表》(格式详

见附录 5:更新单元用地数据一览表)。

(6)更新目标与更新方式。

根据已生效法定上层次规划、法定图则、已

批计划要求,从更新单元所在片区的角度出发,

结合更新单元发展条件,确定单元整体的功能定

位、发展方向与发展目标;涉及产业升级的项目

应结合相关产业部门要求落实。

说明城市更新单元采用的拆除重建、功能改

变或综合整治等更新方式,明确不同更新方式对

应的空间范围。

(7)功能控制。

说明地块划分、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功能

配比、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含地下综

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系统、地下

空间开发等控制要求。

开发强度须依据更新单元的区域位置、功能

结构、城市设计、市政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交通承载能力、生态保护、海绵城市建设、利益

平衡等因素作出综合研究。城中村、旧屋村、旧

居住区更新单元规划涉及回迁的,鼓励建设小户

型单元式住宅。涉及装配式建筑建造方式的,应

满足我市相关政策、规范,落实相关部门要求。

更新单元规划容积包含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和地下

规定建筑面积。更新单元规划应综合考虑地上、

地下空间规划布局,基于规划统筹、规划合理性

提出经营性地下空间开发要求。有地下空间开发

特殊要求的地区,还需要单独说明经营性地下空

间的功能与建设规模,若有必要,可明确其范围。

条文说明:

2.1(6):涉及综合整治等更

新方式的,应同时落实相关

部门关于片区综合整治、保

护、修缮、运营的要求。

2.1(7):城市功能控制的原

则、标准等,应依照《深标》

相关规定执行。

基于规划统筹、实现规划目

标需要,在确保更新单元主

导功能不变的前提下,为优

化空间布局,增加空间设计

弹性与规划合理性,可调整

更新单元内法定图则单个

地块的用地性质。

更新单元更新方向为工业

的,符合《深标》适建用途

比例要求的工业配套用房,

基于规划统筹需要,可集中

布局于单个地块。该地块的

土地使用年期、楼宇转让等

按工业用地相关规定执行。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按照《深

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

行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

新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执行。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是指除

配建地下车库、设备用房、

民防设施、公共通道面积以

外的地下建筑面积。

地下空间特殊要求地区是

指已批法定上层次规划、法

定图则对地下空间开发有

特别要求的地区。

第178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176

编制《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格式详见附

录 6: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和《开发建设用地技

术经济指标一览表》(格式详见附录 7:开发建

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如果单元内包含

独立占地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

住房用地,还须编制《独立占地的公共利益用地

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格式详见附录 8:独立

占地的公共利益用地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

(8)城市设计。

落实上层次规划城市设计对更新单元的控

制要求,有针对性地提出城市设计策略,说明规

划方案对城市更新单元的地区城市空间组织、建

筑形态控制、慢行系统与景观环境体系、地下空

间与公共空间的主要构思和控制要点,明确城市

设计要素和控制要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

措施,提出节能环保、生态保护的措施,针对生

态现状和问题提出相应生态保护和修复要求;如

更新单元或周边建筑涉及日照要求的,应当根据

《深标》、《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开展日照分

析研究。

在进行竖向设计时,应尽量结合地形地貌,

以最大程度减排为原则,制定土石方平衡方案,

合理组织用地的土方工程及防护量,对原有建筑

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建设产生的土方提出处

理措施,提出综合利用方案,避免填方无土源、

挖方无出路。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的管理与控制,

应编制《建筑废弃物计算一览表》(格式详见附

录 9:建筑废弃物计算一览表)

更新单元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未定级不可移动文

物、紫线、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古树名木等,

需明确保护范围,并对城市空间、建筑风貌、保

护措施等提出建议。

2.1(8):城市设计的原则、

标准等,依照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179页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77

(9)利益平衡。

说明更新单元现状土地的权属性质、用地规

模、空间分布特征及建筑物的产权证件类型、合

法用途、建筑规模、空间分布特征等,分析现状

权益分布对更新单元的空间布局、交通组织、地

块划分、合宗开发、权利与责任分配等产生的影

响。

说明更新改造适用的相关政策,包括项目改

造类型、移交用地的规模和比例、人才住房和保

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与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

等方面。

综合现状权益与相关政策影响,制定更新单

元与城市间的利益平衡方案,包括:单元总规划

建筑规模及功能配比;须承担的独立占地的城市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

目、创新型产业用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人才公寓用地的拆除责任和移交要求;配套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其他城市公共利

益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人才房和保障性住房、

人才公寓的相关要求(包括类型、规模、位置、

产权管理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的其他绑

定责任。

涉及分期实施的,应结合分期要求制定各分

期利益平衡方案。分期实施方案制定应在遵循公

共利益优先及各期利益平衡原则下,保障各分期

的独立可实施性,明确分期建设期间的临时性措

施,各分期土地移交面积累计后平均土地移交率

不低于单元土地移交率,且各分期出让用地累计

应满足《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要求。

分期实施方案应将公共利益内容作为优先实

施部分,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及其他移

交给政府的独立用地、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人才公寓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策性用房原则上

条文说明:

2.1(9):更新单元规划分

期原则上不超过4期。

第180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178

应置于首期,具体依据规划方案确定。

分期实施方案应作为各分期利益平衡的重要

手段,包括各分期分配的规划建筑规模,各自须承

担的拆除责任、土地移交、配套建设及其他绑定责

任等,明确各分期的责权利划分。编制各期《开发

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如果单元内包含

独立占地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

房、人才公寓用地,还须编制各期《独立占地的公

共利益用地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

(10)附件。

附件包括相关部门和单位针对本规划出具的

批复意见、会议纪要及经济可行性分析等。其中证

明材料、批复意见等可为复印件,原件备查。附件

根据其性质可分为相关政府批件和说明性附件,具

体包括:

①相关政府批件或相关会议纪要等,主要包

括:

――土地信息核查意见的复函;

――产业主管部门的复函;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业务会议

或区政府相关会议纪要;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

员会会议纪要。 ②说明性附件,包括:

――经济可行性分析。

――规划编制要点一览表(格式详见附录 3:

规划编制要一览表)

――其他材料。

2.2 专项/专题研究的内容

所有城市更新单元,均应进行公共服务设施专

条文说明:

2.1(10):其他材料包括土

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报、建筑物测

绘报告等涉及特定要求的

相关材料。

第181页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79

项研究、城市设计专项研究、建筑物理环境专项

研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研究、生态修复专项研

究。当更新单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还应当编

制相应的专题或专项研究:

(1)涉及产业升级的,须进行产业发展专题

研究。

(2)涉及优化法定图则用地功能布局或法定

图则未覆盖的,须进行规划功能专项研究。

(3)涉及突破法定图则确定的建筑总量或法

定图则未覆盖的,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和市政工

程设施专题研究。

(4)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线、已经市政府核定公布的

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紫线、古树名木的,须进行历史文化保护专项研

究。

涉及未经市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建筑、历史

风貌区线索,须进行历史文化保护专题研究。

(5)涉及对法定图则其他限定性条件作重大

调整的,根据调整的内容开展相应的专项研究。

(6)位于特定地区的更新单元,应当按照相

关规定开展相应的专项研究。

2.2.1 产业发展专题研究

综合上层次产业发展研究、区域政策研究,

评估更新单元的产业发展机遇,结合城市更新单

元的发展条件进行综合评价,分析产业发展的需

求和供给潜力。提出更新单元总体发展定位,并

提出产业细分门类选择、功能配置与产业发展目

标,进行产业发展依据分析,包括产业门类选择

及主要依据分析、产业功能配置分析、产业开发

第182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180

强度分析。落实产业发展目标,提出产业发展的对

策措施建议。

2.2.2 规划功能专项研究

立足于更新单元所在片区的整体性,评估周边

地区的功能发展趋势,结合城市更新单元的发展条

件,从政策导向、提升公共服务、市场需求等角度,

提出城市更新单元的功能发展方向、发展指引,以

及更新单元的用地性质和功能配比。

2.2.3 交通影响评价专题研究

应当评价现状交通供给条件,根据单元发展规

模预测交通需求,说明上层次规划和专项规划相关

要求和落实情况,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并从道路交

通、公共交通、慢行交通等方面提出相应的交通改

善措施,明确交通设施的种类、数量、分布和规模。

应结合交通需求预测,提出公交设施及服务优化措

施。

2.2.4 市政工程设施专题研究

应当评估现状水、电、气、环卫、消防等市政

设施的设计供给能力和实际运行负荷情况,根据单

元发展规模预测设施需求,说明上层次规划和专项

规划相关要求和落实情况,进行区域市政设施支撑

能力分析及对市政系统的影响评估,并提出相应的

改善措施,明确市政基础设施种类、数量、分布、

规模,包括场站和管网。在规划路网上,标明各规

划市政管线的平面位置,确认规划道路宽度满足市

政管线敷设要求。

更新单元涉及地下综合管廊的,应遵循“因地

制宜、科学入廊、管线廊化”的原则,结合市、区

两级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研究片区地下综合管廊系

统布局,与区域地下空间开发、道路交通和市政设

施建设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进行管线入廊分析。

条文说明:

2.2.3:交通影响评价专题研

究须依照《建设项目交通影

响评价技术标准

(CJJ/T141-2010)》《深圳

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

定执行。

2.2.4:市政工程设施专题研

究可参照《建设项目交通影

响评价技术标准

(CJJ/T141-2010)》《深圳

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工作指引(试行)》的研究

方法、成果内容、深度等执

行。

第183页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81

2.2.5 公共服务设施专项研究

评价更新单元及周边地区现状公共服务设施

供给条件和缺口规模;根据更新单元及周边地区已

规划但未实施的项目核算人口增量,预测各类型设

施需求;说明上层次规划和专项规划、已批计划的

相关要求和落实情况;进行设施影响评估并提出相

应的改善措施;强化文化设施(特别是社区级文化

设施)的配套建设要求;依据《深标》优化、落实

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

共利益项目的种类、数量、分布和规模。

(1)进行教育设施用地规划时,若更新单元

涉及法定图则规划教育设施用地,则更新单元规划

教育设施用地服务能力应不低于图则要求;若更新

单元不涉及法定图则规划教育设施用地,

(2)原则上应在单元内规划教育设施以满足

自身需求,确因条件受限无法满足的,经辖区教育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结合片区教育设施统筹

安排;含住宅的城市更新项目中,应按《深标》相

关要求配置幼(托)儿园,原则上不允许与周边更

新单元或其它项目统筹配置。

鼓励更新单元项目在符合国家及我市相关规

范标准的前提下,在不含住宅的更新项目内配置教

育设施。

(2)位于密度一、二区的规划商业用地中应

设置不少于商业、办公与旅馆业建筑面积 5%的商

业文化设施。鼓励在法定规划基础上额外落实文化

设施用地。

(3)含住宅的城市更新项目中原则上应配置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并应组

合设置。鼓励更新单元项目在符合国家及我市相关

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在不含住宅的更新项目内配置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4)项目涉及非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184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182

须满足《深标》、《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相

关规定,宜相对集中布局在建筑物首层。如用

地条件确实有限,部分配套设施只能设置于建

筑物二层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并满足无障碍

设计要求。所有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计应保证空

间实用,设计合理。

2.2.6 历史文化保护与利用专项研究

梳理更新单元内的历史文化要素,落实上

层次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提出历

史文化保护和利用目标,划定保护范围,明确

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使用功能与建设活动控制

要求,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并提出相应的风貌

保护控制要求、保护措施及合理的活化利用方

式。

(1)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保

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线、未定级不可移动文

物的,应落实文物行政部门相关要求。

(2)涉及紫线的,应按法定图则“城市紫

线控制”相关内容及《深圳市城市紫线规划》

相关规定落实。

(3)涉及古树名木的,应落实《深圳经济

条文说明:

2.2.6:上层次规划包括《深

圳市城市紫线规划》、历史

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等相关规划。

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包括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

行)》、《历史文化名城名

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审批办法》及相关部门颁布

的其他规范标准。

第185页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83

特区绿化条例》与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古树

名木特别保护相关要求。

(4)涉及已经市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建筑、

历史风貌区的,应衔接并落实相应历史建筑、历史

风貌区保护规划相关要求。

(5)涉及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线索的,专

题研究内容及深度应以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

护规划编制指引的要求为准。

2.2.7 城市设计专项研究

按详细蓝图深度落实、深化上层次规划中有关

城市设计内容对更新单元的控制要求,衔接《深标》

关于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的要求,落实海绵城市和

绿色建筑的相关建设要求,结合历史文化保护要

求,以次干道围合的街区作为更新单元城市设计研

究的最小范围,分析单元的环境特征、景观特色要

素及空间关系,重点针对城市空间组织、公共空间

控制、慢行系统组织、建筑形态控制等内容进行深

入研究,明确城市设计要素和控制要求。

(1)城市空间组织研究须说明对空间组织的

主要构思和控制要点,明确更新单元内部及与周边

地区的空间布局和结构关系;说明对街道空间的设

计构思和控制要点,合理确定街道定位,阐明街道

空间模式,鼓励扩宽沿盛行风方向的街道;说明对

主要公共开放空间的设计构思和控制要点,阐明重

要公共空间(步行街、广场、绿地和水域)的设计

概念,鼓励地面铺装、 街道家具与其他环境设施

设计艺术化。

(2)建筑形态控制研究须说明对建筑形态的

主要控制对策,一般应包括街区建筑平面组合模

式、建筑平面设计、建筑高度或层数控制、建筑退

线、建筑覆盖率等;涉及建筑群体组合设计的,应

体现亚热带气候的地域性特征,建筑布局尽可能顺

应主导风向,高低灵活布局,可采取适当增加建筑

第186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184

开口、骑楼、架空公共空间等方式增加建筑的风渗

透率,减少迎风面积密度, 改善更新单元通风环

境,注重遮阳空间设计;沿街建筑底层为商业、办

公、公共服务等公共功能时,鼓励开放建筑退线空

间, 与道路人行道进行一体化设计,同时共同形

成辅助风道。

(3)景观环境设计研究须说明更新单元的主

要城市意象特征,主要城市景观特色;明确景观构

成关系,确定环境设计的设计原则;落实城市修补、

生态修复、绿色低碳、海绵城市的发展理念,结合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研究结论,进行海绵城市景

观化设计,确定透水率及其他控制指标。

(4)公共空间设置宜与慢行系统组织结合,

说明公共空间的布局、形式和规模,说明慢行系统

与公共空间的联系方式以及慢行环境规划控制要

求;提出公共空间设计对人的活动的引导方式,明

确首层公共空间功能设置,提出二层公共空间的功

能及连接设置的活力引导要求;慢行系统组织涉及

必须加盖的人行通道时,还须提出具体的设置要

求;提高路网密度的同时,应保证慢行网络的系统

性与连通性;慢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 行无障碍

设计。

鼓励住宅街区化设计,用地功能可混合使用,

商业、小型办公、文化、公共服务与居住功能混合,

通过塑造重要的场所空间、公共空间,促进空间上

的开放性和融合性。

(5)若地块规模过大时,应通过增设城市道

路进行路网加密;当地块条件受限时,可设置为公

共车行通道。

(6)在符合城市设计、市政管线(含地下综

合管廊)敷设及海绵城市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允许

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地块之间通过地下通道、架空连

廊等方式进行连通。更新单元范围内、拆除范围外

条文说明:

2.2.7: (5)地块规模参考《深

标》8.3.1.1街块尺度一览确

定。当设置公共车行通道

时,应明确其范围、宽度,

并将公共车行通道划入开

发建设用地,建成后无偿移

交政府。在满足消防、日照、

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

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

规范下,临公共车行通道一

侧的建筑退线距离可在下

阶段行政许可中结合建筑

设计方案具体确定。

公共车行通道宽度应不低

于7米、但不高于市政支路

的宽度。

(6):设置跨街建筑物须

同时满足消防、行车、城市

设计等相关要求。

通道、连廊、跨街建筑 物

等应避免布置在城市主要

风道上;更新单元未明确的

相关控制要求,可根据《深

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相关规

定,在用地规划行政许可阶

段直接予以研究明确。

第187页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85

非公共通道、架空连廊的水平投影面积与项目内其

它以零星用地政策出让的面积之和不超过拆除范

围用地面积的 10%且不超过 3000 平方米。

拆除范围内开发建设用地的不同地块之间,如

需进行地下空间整体开发,应遵循因地制宜、审慎

开发的原则,对其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

论证,并充分衔接落实上层次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中关于地下空间的要求。

更新单元范围内地块之间连通方式属于公共

架空连廊的,建成后产权移交政府,应 24 小时无

条件对公众开放。

更新单元范围内地块之间连通方式属于跨街

建筑物、非公共架空连廊的,须明确其投影范围,

并与相邻的开发建设用地地块一并划入同一地块,

对应用地面积不计入土地移交,涉及的城市道路产

权归政府所有。

(7)涉及城市海岸带的,应符合《深圳市海

岸带综合保护和利用规划》中关于滨水建设管控和

海岸建设后退管控等相关要求。

(8)涉及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须采用城市

仿真手段进行模拟再现。

(9)更新单元范围小于 3 公顷的,须研究单

元流线组织、室内外空间转换、环境设计,结合建

筑设计概念方案提出控制要求。

(10)下阶段建筑方案设计应当编制城市设计

衔接专篇, 并充分落实更新单元规划中明确的城

市设计要求。更新单元位于《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

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 311 号)第

三十六条确定的重点地区、重要节点的,建筑方案

设计应采用设计优选制度;鼓励位于非重点地区、

非重要节点的更新单元采用设计优选制度选择设

计方案。

2.2.8 建筑物理环境专项研究。

条文说明:

2.2.7 ( 10 ):根据《关于提升

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打造城

市建设精品的若干措施》

(深建规〔2017〕14号),设

计优选应结合建设项目特

点,采取设计招标、设计竞

赛和直接委托行业顶尖专

家三种方式开展。设计招标

为设计优选的普遍采用方

式;设计竞赛适用于设计创

意、概念征集的项目;直接

委托适用于特定项目,可依

法邀请中国工程院院士、全

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

成建筑奖和普利兹克建筑

奖得主,以及在特定领域具

有行业影响力的建筑设计

专家,领衔开展建筑方案设

计,并向社会公示。

第188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186

应以更新单元所处街坊(周边次干道及以上层

级道路围合而成的片区)为单位,分析其所在区域

环境特征,研究单元的空间组织、建筑布局、场地

设计、绿化设置等对区域小气候的影响,参照《深

圳市自然通风评估方法》进行风环境模拟评估,依

据气象观测数据进行热环境模拟评估;提出改善区

域风环境、热环境、光环境、声环境的方案,落实

绿色城市基础设施、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的具体

措施。

2.2.9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研究。

评估现状水文地质条件,如地下水位、水质、

地质土壤及其渗透性能、内涝灾害等情况,根据更

新单元发展规模,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说明上

层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和落实情况,进行

区域海绵城市的影响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

施。

(1)落实上层次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区

域排水防涝、 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控制、雨水调

蓄等设施的建设和河湖水系的生态修复要求。

(2)明确地块的海绵城市控制目标和引导性

指标。

(3)结合总平图,合理布局主要海绵设施。

2.2.10 生态修复专项研究。

评估更新单元及周边生态要素,包括土地、水体(地

表水、 地下水)、绿地、山体等,分析现状生态环

境质量和存在问题。结合上位规划和相关规划要

求,依据生态本底评估结果,确定各类生态要素的

核心问题。根据政策文件、相关规划、技术标准等,

基于目标导向确定符合用地功能的土地质量修复

目标和具体指标,基于问题导向确定其他各类生态

要素的修复目标和具体指标,提出生态修复方案。

编制生态修复方案应落实绿地、水系、海绵城

市等相关规划要求,衔接其他相关专项或专题研

2.2.8:绿色城市基础设施规

划、绿色建筑规划依照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

定执行。

第189页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87

究,确定规划设计阶段各生态要素修复的重点内容

和具体方案,并提出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生态修复

工程实施及保障措施的建议。

生态修复方案应衔接以下内容:(1)海绵城

市专项研究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面源污染控制等

相关内容;(2)城市设计专项研究中城市意象特

征、景观设计、空间组织布局等相关内容;(3)

规划功能专项研究中用地性质改变对土壤修复的

要求等。

2.3 技术图纸的内容

技术图纸是指反映规划意图的相关图示。主要

包括:

(1)区域位置图(组图)。

依据所在区域的现状特征和上层次规划要求,

在主、次干 道围合范围内,针对分区(组团)规

划和法定图则两个层面,结合卫星影像图,分别标

明城市更新单元的地理位置、与周边地区的功能关

系、交通联系、空间关系等内容。

(2)现状分析图(组图)。

在最新有效的地形图上,在主、次干道围合范

围内,标绘城市更新单元现状各类用地实际使用功

能所对应的用地性质和代码、道路网络及断面、现

状建筑质量、功能、层数、建成年限、单元内及周

边公共和市政配套设施等,依据现状测绘报告在备

注栏中说明现状建筑总量,并附《建筑废弃物计算

一览表》

若涉及地形分析时,应绘制地形分析图,包括

高程分析、坡度分析、坡向分析等。

(3)土地信息核查成果图(组图)。

依据土地信息核查结果,标绘更新单元内所有

地块的宗地号(或用地红线号、用地方案号等)、

土地权属、土地权属单位或实际占用单位、土地用

途等。应当用不同颜色标示土地权属核查结果,包

条文说明:

2.3(3):国有已出让(划

拨)用地不包括符合历史遗

留违法建筑处理有关规定

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或已

取得处理的用地。

第190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188

括国有已出让用地、国有未出让用地、城中村

用地、旧屋村用地、符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

理相关规定且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或已取得

处理意见书的用地、未完善征转手续的用地

(根据用地行为发生在 2009 年 12 月 31 日之

前或之后进行区别标示)、其他用地等。

若更新单元涉及腾挪用地、清退用地、划

入零星用地和外部移交用地的,还须在最新有

效的地形图上,标绘“腾挪用地”、“清退用

地”、“划入的零星用地”和“外部移交用地”

的范围线及用地填色。涉及腾挪用地的应编制

腾挪前后对比图。

(4)上层次规划与法定图则规划情况图

(组图)。

表达主、次干道围合范围内上层次规划、

法定图则对更新单元地块及周边用地性质、改

造模式、开发强度、建设量、建设用地分区、

公共服务设施及城市基础设施要求等方面的

具体要求。

(5)拆除与建设用地范围图(组图)。

在最新有效的地形图上,标绘更新单元范

围线(如有)、拆 除范围线、开发建设用地

范围线、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及其他

移交给政府的独立用地范围线、腾挪用地范围

线(如有)、清退用地范围线(如有)、划入

的零星用地范围线(如有)、 外部移交用地

范围线(如有)的控制点坐标;并在备注栏中

标明更新单元范围、拆除范围、开发建设用地

范围、腾挪用地范围、清退用地范围、划入的

零星用地范围、外部移交用地范围的面积(单

位平方米,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若城市更新单元内包含两类以上(含两

类)更新方式,需要标绘单元内拆除重建、功

条文说明:

2.3(4):上层次规划包括城

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

2.3(5):“独立占地的公共

服务设施用地及其他移交

给政 府的独立用地”标绘

的范围,仅包括具有独立功

能且独立分宗的用地,不须

标绘道路用地、用地不规整

或用地面积小于1000平方

米的公共绿 地及难以单独

出具规划要点的边角地、夹

心地、插花地等用地范围。

第191页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89

能改变或综合整治等更新方式对应的空间范

围,标绘综合整治建构筑物、功能改变建构筑

物、文物保护建构筑物等,并在备注中注明上

述各类建构筑物的类型、数量。

(6)地块划分与指标控制图。

在最新有效的地形图上,标绘更新单元范

围线(如有)、拆除范围线、独立占地的公共

服务设施用地及其他移交给政府的独立用地范

围线、开发建设用地范围线、腾挪用地范围线

(如有)、清退用地范围线(如有)、划入的

零星用地范围线(如有)、外部移交用地范围

线(如有);标绘更新单元内全部地块(包括

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和现状保留、

的地块边界、地块编号、用地性质代码、设施

图例以及用地填色,并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

表》。更新单元内的腾挪用地涉及已批未建用

地的, 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相关用地

面积、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土地使用年期等

相关信息。

(7)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

标绘历史文化要素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

地带,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要素的分类保护措

施,并将以上线性控制范围相应在地块划分与

指标控制图中标绘。

(8)城市设计分析图(组图)。

包括但不限于总平面布局、首层平面布局、

剖面分析、竖向分析、建筑群体关系分析,必

要时还应绘制三维效果图。

总平面布局应表达建筑的体块和布局关

条文说明:

2.3(7):更新单元规划涉

及历史文化保护研究时,需

绘制此图。

第192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190

系、层数、主要功能、出入口,关键公共空间设

计,规划建筑和现状建筑应加以区分,分析更新

单元与周边地区关系,并附《开发建设用地技术

经济指标一览表》和《独立占地的公共利益用地

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

首层平面布局应标明场地标高、主要道路出

入口及交叉口标高,表达建筑出入口、功能分区。

建筑群体关系分析应包括天际线、高度、建

筑围合关系分析。

(9)慢行系统示意图。

标绘单元内部慢行系统各类要素的控制指

引,表达与周边慢行系统、开敞空间及重要公共

设施出入口的衔接关系与距离的指引要求;表达

空间形式(包括地下通道、骑楼、挑檐、架空连

廊等);表达建设指引,包括地面铺装、街道家

具、无障碍设计、绿化配置等。

(10)建设用地空间控制图(组图)。

在最新有效的地形图上,标绘更新单元范围

线(如有)、拆除范围线、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及其他移交给政府的独立用地范围线、

开发建设用地范围线、腾挪用地范围线(如有)、

清退用地范围线(如有)、外部移交用地范围线

(如有); 标绘开发建设用地的一级、二级建筑

退线、建筑高度分区、地下室退线或地下空间整

体开发范围;标绘公共开放空间范围与规模、车

行与人行出入口示意位置以及其他需要表达的控

制要素,并在备注栏中说明公共空间、架空连廊、

条文说明:

2.3(9):进行慢行系统分

析时应适当扩大图纸表达

范围,说明更新单元与周边

区域在空间组织、建筑形

体、公共开放空间、慢行系

统等方面的联系。

第193页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91

通道、跨街建筑物的管制规定。

若涉及跨街建筑物、非公共架空连廊的,需

标绘其投影范围,并与相邻的开发建设用地地块

一并划入同一地块。

若涉及奖励建筑面积的,须标绘其范围,并

说明其规模。

若涉及地下空间整体开发的,须标绘地下空

间整体开发的投影范围。

(11)道路竖向与交通规划图。

在最新有效的地形图上,标绘城市各级道路

的平面及对应的断面,落实地名规划相关要求;

标明各级道路交叉口及控制点坐标和标高;标明

各级道路的坡向及坡度;标明主要交叉口形式以

及道路出入口方位;标明各类交通设施的类型(以

设施图例表达),若涉及独立占地的交通设施,

还须标绘其用地范围 或位置。

(12)市政工程规划图(组图)。

市政工程规划图(组图)包括给水工程规划

图、污水工程规划图、雨水工程规划图、再生水

工程规划图(如有)、电力工程规划图、通信工

程规划图、燃气工程规划图、地下综合管廊规划

图(如有)。

(13)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图(组图)场地汇

水分区图、海绵设施布局图。

(14)分期实施规划图(组图)。

需要分期实施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须分别

绘制每一期实施规划图。分为《分期实施汇总图》

与《各期实施规划图》。

――分期实施汇总图:在最新有效的地形图

上,标绘各期对应的更新单元范围线(如有)、

拆除范围线、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及其

他移交给政府的独立用地范围线、开发建设用地

范围线、腾挪用地范围线(如有)、清退用地范

第194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192

围线(如有)、划入的零星用地范围线(如有)、

外部移交用地范围线(如有),并区分颜色;同时

标绘所有地块的编号和用地性质代码,并在备注栏

中注明每期的拆除与配建责任。

――各期实施规划图:在最新有效的地形图

上,标绘本期对应的拆除范围线、独立占地的公共

服务设施用地及其他移交给政府的独立用地范围

线、开发建设用地范围线、外部移交用地范围线并

填充颜色,标注本期对应的拆除范围线及其控制点

坐标;并在备注栏中标明本期的拆除与配建责任。

并附本期《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开发建设用

地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以及《独立占地的公共利

益用地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

(15)日照分析图。

更新单元范围内及周边地块涉及有日照要求

的,分别绘制更新前、后,包括更新单元周边地块

在内的日照分析图纸。

(16)规划一张图。

表达更新单元规划与已批法定图则(法定图则

未覆盖地区以分区规划为准)的关系,说明更新单

元规划对已批法定规划的地块划分、功能布局等方

面的优化。

2.4 技术文件的形式

(1)成果形式

技术文件成果形式包括书面成果和相应电子

数据成果。

(2)书面成果

专项研究可附于规划研究报告之后,与规划研

究报告合订成册,采用 A3 幅面简装;技术图纸应

按整比例采用 A3 幅面,附于《规划研究报告》之

后合订为一册;专题研究应当独立册。

条文说明:

2.3(15):日照分析图应

按 1.6相应要求编制,并加

盖相应编制单位的专用章。

应注明“本图用***软件、

对深圳市大寒日8:00-16:

00进行日照分析,单元内新

建住宅满足不低于大寒日

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

准,并满足周边用地居住建

筑大寒日有效日照时数3小

时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数1

小时标准(周边用地建筑物

原有日照标准不满足上述

要求的,应注明单元内新建

住宅未降低周边用地建筑

物原有日照标准)”。

2.4(2):由于各地区城乡

规划资质管理差异,无技术

专用章或出图专用章的编

制机构,应加盖具有同等效

力的专用章。

建筑高度方面:更新单元在

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

无线电讯设施及其通道(含

微波通讯)等有净空要求的

设施周围;临近滨海、河流、

山峦、城市公园等自然景观

资源等情况下,须对建筑高

度分区提出分区控制要求。

地下空间方面:根据上层次

规划地下空间特殊要求地

区须标绘地下空间范围。

3.2:“特殊要求”包括:

建筑退线方面:当建筑 退

线不为《深标》最小退让距

离时,须标绘建筑退线。

第195页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93

过程文件中技术图纸应加盖相应编制单位的

技术专用章或出图专用章,归档文件应加盖相应编

制单位的出图专用章。

(3)电子数据成果

电子数据成果的研究报告及专项/专题研究正

文采用 word 格式或 pdf 格式;技术图纸采用

dwg 和 jpg 格式,并应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有关规划成果电子报批和管理的格式要求。 第三章 管理文件

3.1 文本的内容

文本是关于更新单元规划研究结论的摘要,作

为规划审查的过程成果,具体内容详见附录 12 文

本范本。

3.2 附图的内容

附图是关于更新单元规划研究结论的主要规

划图纸。

所有附图须标绘周边支路及以上级别市政道

路名称、城市 更新单元规划项目名称、比例尺、

指北针、签署栏(包含审定、审核、总负责、设计、

校对、专业负责、项目名称、委托单位、业务号、

图纸名称、日期、图别、图号)以及必要的备注说

明。此外,正式报批图纸须加盖相应编制单位的出

图专用章。

附图包含如下内容:

附图 1:拆除与建设用地范围图(组图)。

内容以本规定 2.3【技术图纸】中此图为基础,

不包括更新方式与现状建筑分类。

附图 2:地块划分与指标控制图。

内容同本规定 2.3【技术图纸】中此图。

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的将本规定 2.3【技术图纸】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合并表达。

附图 3:建设用地空间控制图(组图)。

第196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194

内容同本规定 2.3【技术图纸】中此图,其中开发

建设用地的一级、二级建筑退线、建筑高度分区、地下

空间范围仅当有特殊要求时表达;规定拆除范围内规划

道路的车行道数、人行道最小宽度;在规划内容表达清

晰的前提下,将本规定 2.3【技术图纸】“慢行系统示

意图”合并表达。

附图 4:分期实施规划图(组图)。

内容同本规定 2.3【技术图纸】中此图。

3.3 规划批准文件的内容

规划批准文件由经法定审批机构最终审批通过的

单元规划文本与附图转化而成,其正文部分具体内容范

本见附录 14:规划批准文件正文范本。

3.4 管理文件的形式

(1)成果形式。

管理文件成果形式包括书面成果和相应电子数据

成果。

(2)书面成果。

规划审查过程中文本和附图合订为一册,规划审批

通过后规划批准文件含正文和附图。

(3)电子数据成果

电子数据成果的文本和规划批准文件正文采用

word 格式; 附图采用 dwg 和 jpg 格式,并应符合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划成果电子报批和管理的格

式要求。 第四章 附 则

本技术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技术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

本技术规定的解释权归深圳市规划国土委。

第197页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95

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编制技术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指引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

规划”)的编制,特制定《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编制技术

指引》(以下简称“《技术指引》”)。

2 编制依据

《技术指引》主要依据《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

(2020 年)进行编制,并同时参考如下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的相关内容与要

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2019 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年 11 月 4 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4)《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 年)(2011 年修正);

5)《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4 年)(2019 年局部修订);

6)《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7)《深圳市城市紫线规划(修编)》(在编)。

3 适用范围

《技术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历史风

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编制,历史风貌区线索及历史建筑线索的保护规

划编制参照《技术指引》执行。

4 编制程序

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编制程序按照《深圳市历史风

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2020 年)的相关规定执行。

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要求单独编制完整的保护规划成果。

历史风貌区线索和历史建筑线索可结合实际情况将保护规划内容作为相

应规划的专题研究,或单独编制完整的保护规划成果。 第二章 保护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1 主要任务

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

第198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196

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2 编制原则

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充分体现以下原则:

1)尊重历史原真性的原则

保护规划编制应尊重其历史原真性,应当保护原有真实的历史文化遗产

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在于

物质层面的保护,更应注重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民俗、饮食、工艺、文化

及生活方式等的保护与传承,从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2)注重规划协调性的原则

保护规划编制应与城市规划布局、城市综合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城市

环境保护、城市安全和综合防灾等各项规划相协调;同时,应充分考虑公众

利益,尊重私有财产,与各方利益相协调。

3)强化深圳特色的原则

保护规划编制应满足现行保护规划体系要求。结合深圳不同特色历史风

貌区及历史建筑的差异与特点,依据历史文化遗存不同的历史、科学、艺术

价值与留存情况、采用分类保护的方法,制订提出相应的保护规定和整治措

施,保持历史风貌的多样性,使保护规划更具可操作性;同时应结合深圳的

实际情况和特点,充分考虑与更新规划的衔接,重视并强调历史风貌区和历

史建筑的社会价值等,强化深圳的城市发展与文化特色。

4)保护与活化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现状情况,对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及其

它历史文化遗存实施差异化的保护与活化措施,重视保护与活化项目的策划

和实施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与历史风貌片区融入城市发展进程,保护城市肌

理和特色风貌,改善环境品质,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实现城市有机更新,从

而最大化保护和发挥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价值。

5)注重以人为本的原则

保护规划编制应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与建筑良性互动的原则,应结合

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实际情况与不同特征,在充分保护历史风貌的同时,

使其更好的融入到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当中。

3 层次定位

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规划深度应至少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

的深度,保护规划中有关保护界线划定及规划范围内地块高度控制等内容应

纳入相应片区的法定图则。

第199页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97

4 保护内容

保护规划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

1)保护和延续历史风貌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

景观和环境。

2)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3)历史建筑及线索。

4)传统风貌建筑:指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社会和文化价值,反

映时代特色或地域特色的建、构筑物。

5)历史环境要素: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之外,构成历

史风貌的围墙、台阶、铺地、驳岸、树木等景物及物质要素。

6)历史建筑的核心价值要素:包括其主要立面、平面布局、主体结构、

附属历史环境要素、特色部位、装饰、构造、材料等。

7)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各族人民世代

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

和场所。具体包括:①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②传统美术、

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③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④传统

礼仪、节庆等民俗;⑤传统体育和游艺;⑥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章 深圳市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编制技术指引

1 成果构成与要求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说明书及附件。规划

成果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文件。

1.1 文本

保护规划文本主要是对保护规划核心内容的概括,主要包括规划总则、

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用地与空间规划、交通与市政设施规划、相关技

术指标、实施保障措施等内容。

保护规划文本应当完整、准确地表述保护规划的各项内容,语言简洁、规范。

1.2 图纸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图纸要求清晰准确、分层分类、图例统一,图纸表

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图纸应以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为底图进行绘制,

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

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等。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图纸具体要求如下:

第200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198

1)现状分析图纸

① 反映历史风貌区详细位置的区位图纸;

② 表达历史文化遗产分布与价值评估的分析图纸:调查、梳理历史风貌

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分布与保存情况,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

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含线索)、其它传统与特色风貌建筑等,并

参照《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评估标准》进行评估;

③ 文物古迹及历史环境要素分布图;

④ 反映现状用地情况的现状图纸;

⑤ 反映建筑年代、质量、风貌、高度等的现状图;

⑥ 道路交通与基础设施等现状分析图纸。

2)规划图纸

① 保护界线划定总图:标绘核心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准确定

位,并参照已有紫线规划及《技术指引》第三章“3.3.2 保护界线划定”

明确核心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有关建设、高度与风貌管控

等具体的管控要求,本部分为强制性内容并纳入相应片区的法定图则;

② 建筑分类保护规划图:标绘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历

史建筑(含线索)、其它传统与特色风貌建筑,并依据评估结果制定

分类保护措施。

③ 历史环境要素分类保护规划图;

④ 土地利用、高度控制等规划图;

⑤ 道路交通与基础设施改善等规划图;

⑥ 规划分期实施图;

以及依据实际情况确有必要的其它相关图纸。

历史风貌区线索编制专题研究时,应至少包含上述中:表达历史文化遗

产分布与价值评估的分析图纸、保护界线划定总图、建筑分类保护规划图、

历史环境要素分类保护规划图,其它图纸可结合所属规划相关图纸一同绘制。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各项图纸比例一般采用 1/2000,也可用 1/500 或

1/1000,保护规划图纸比例尺、大小尺寸宜保持一致。

1.3 说明书及附件

保护规划说明书是对保护规划文本的技术支撑和详细解释,主要包括历

史研究、现状调查与评估、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与利用、用地与空间规划、

交通与市政设施规划、相关技术指标、实施保障措施等内容。

保护规划附件主要包括调查研究和公示意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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