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三月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3-3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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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三月政策汇编

154书、科研用房和科研资产的证明材料、信用承诺书等)(四)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小微企业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三、申报要求1.申报时间。预计 2022 年 3 月 1 日开网。2.申报方法。本次申报工作统一通过湖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kjy.huzhou.gov.cn:8080/web)进行网络申报,点击“用户登录”,进行注册(选择法人注册,也可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账户登陆)。登录系统完善基本信息后,进入研发中心模块进行申报,并上传有关材料。企业申报成功后,将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申请书盖章后报送给相应区县科技局。四、联系人1、吴兴区科技局产业科联系人:蔡成栋 2289298南浔区科技局产业科联系人:姚勇明 3021517德清县科技局高新科联系人:张佳音 8886062长兴县科技局高新科联系人:黄建龙 6023321安吉县科技局高新科联系人:周 琴 5220897南太湖新区科技局 联系人:易善莹 23895612、 湖州市科技局高新处联系人:吴泽巽 26671023、 网络技术咨询:崔黄荣 159068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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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三月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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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经信局对调整或撤销的湖州市企业技术中

心予以审核确认并与年度评价结果一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发文之日起施行。2019 年发

布的《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湖市经信发〔2019〕

36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

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

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主营业务涉及行业领域,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

作用。与国内外、省内外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

优势。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 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

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

境、产学研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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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性创

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

等。

5.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

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 年之内)及其

经济效益。

三、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附件 2:

《湖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

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

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

的地位和作用。与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

势。

三、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

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

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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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

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合

作、企业合作及国际合作)、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

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

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掌握程度和新产品开发的自主创新

情况、技术(服务)开展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

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五、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因附件较多 请点击链接查看

http://hzjx.huzhou.gov.cn/art/2022/3/25/art_1229208

193_58923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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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暂停市级科技计

划项目管理系统服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新的市级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保障数据迁移

完整、准确,拟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 17:00 起,暂时关闭

现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预计关闭时长 4 周左右,具

体以湖州市科学技术局政务网站最新通知为准。

请各归口部门和区县科技局于 3 月 25 日 17:00 前及时

审核提交账号内的全部验收申请、验收公示和验收证书申

请。市科技局将于系统关闭期间,对项目状态进行审核确认

并迁移在研项目数据至新系统。预计系统重新开放后,仅保

留查询功能,并允许验收申请已审核通过的项目完成验收公

示和验收证书流程。其他在研项目的管理将通过新系统进

行。系统关闭服务时间不计入项目逾期时间。

特此通知。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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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 2022 年

第一批湖州市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通

各区县科技局,南太湖新区科技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科

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湖州市科

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组织申报 2022

年第一批湖州市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级

研发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研发中心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

企业,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其他科

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科技企业;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

识产权;

(三)拥有 1 项以上发明专利或 2 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

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

自主知识产权;

(四)建有与财务账一致的研发费用辅助账,上一年度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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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规上企业,不低于 3%;

2.规上企业,不低于 3%或 1000 万元;

(五)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

于 10 人(软件、设计类企业 15 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

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

50%;

(六)具有中心建设所需资金保障和科研开发、成果转

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

200 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 200 万元以上(软件、设计

类等企业科研用房 50 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 50 万元以

上);

(七)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机制,相关规章制

度明确;

(八)无严重失信名单信息或相关不良信息。

二、申报材料

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区)科技行政管理

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湖州市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申请书

(二)依托单位相关证照(指营业执照、企业资质(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等))

(三)依托单位及中心基础状况的佐证材料(财务报表、

专利清单及证书、中心管理制度、人员清单及职称/学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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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科研用房和科研资产的证明材料、信用承诺书等)

(四)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期

间费用明细表,小微企业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三、申报要求

1.申报时间。预计 2022 年 3 月 1 日开网。

2.申报方法。本次申报工作统一通过湖州市科技创新

云服务平台(http://kjy.huzhou.gov.cn:8080/web)进行

网络申报,点击“用户登录”,进行注册(选择法人注册,

也可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账户登陆)。登录系统完善基本信

息后,进入研发中心模块进行申报,并上传有关材料。企业

申报成功后,将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申请书盖章后报

送给相应区县科技局。

四、联系人

1、吴兴区科技局产业科联系人:蔡成栋 2289298

南浔区科技局产业科联系人:姚勇明 3021517

德清县科技局高新科联系人:张佳音 8886062

长兴县科技局高新科联系人:黄建龙 6023321

安吉县科技局高新科联系人:周 琴 5220897

南太湖新区科技局 联系人:易善莹 2389561

2、 湖州市科技局高新处联系人:吴泽巽 2667102

3、 网络技术咨询:崔黄荣 1590682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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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信用承诺书

现向市科技局申请办理湖州市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认定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对所提供的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相关经济活

动,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加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不制假售假、不

虚假宣传、不违约毁约、不恶意逃债、不偷税漏税,诚信依

法经营;

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违背承诺约定将自

愿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

戒和约束;

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

上承诺在信用湖州网站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依据相关规

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性质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

任,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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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政策篇

01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

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长政办发〔2022〕9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

各单位:

为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

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

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浙江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浙政办发〔2021〕59 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1〕

3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建

设“富美长兴”美好未来,以高质量赶超发展为目标,突出

住房民生属性,坚持需求导向,科学谋划、因地制宜发展保

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保

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推进以人为核

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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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全县计划累计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9000 套(间),确保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

房供应套数的比例达到 15%以上。到 2025 年,以公租房、保

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供

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

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到 2035 年,住房的居住属性更加突

显,住房供需实现动态平衡,住房保障体系成熟定型,基本

实现住有所居现代化。

三、基本要求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长兴县区

域内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

等群体。

(二)建设要求。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

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

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 号)有关规定执行。新

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

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 3000 平方米且不少于 50 套(间),

以建筑面积不超过 70 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

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

标准,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合理配套商业服务、公共服务等

基础设施,交付前应进行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并配置必

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要求。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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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存量闲置房屋的,应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

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

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

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并报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领导小组备案,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

(四)退出管理。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

当地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实施途径

(一)发展方式。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

业单位自有空闲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

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探索利用村

级留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将闲置的或已作为保障

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安

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

管理;支持将通过认定的人才租赁住房以及企业自建职工宿

舍或公寓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

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合理规划布局,主要安排在县开

发区、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及各乡镇产业园区及附近区域,

完善配套建设,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由政府、国

有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中需保留 20%用于保障人

才租住。(责任单位:县建设局、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委人才办、县人力社保局)

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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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认定及审批。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

小组组织县发改局、经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

局长兴分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

住房项目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形成

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已经开工或建

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主要审查分配、运营

管理方案。

项目投资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享受相关

政策支持,并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由县发改

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建设局等相

关部门,分别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

防等手续。同时建立健全各部门和单位的联动机制,落实民

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县水利局、县建设局)

五、支持政策

(一)加强土地政策支持。

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和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 A、

B 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 50 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

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

可以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将配套建设行政办

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

限由 7%提高到 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 30%,提

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涉及工业用地

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调整的,经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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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程序调整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项目审批

手续。产业园区内的新建工业项目,可结合实际和职工居住

需求,充分利用上述支持政策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

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

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其中小微企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统一

规划、建设。(责任单位:县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经信局)

(二)专项资金支持。

1.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积极争取中

央、省级各项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县建设局、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2.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10%以上)或

土地出让收入总额(2%以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等有关各级

各类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县财政

局、县经信局)

(三)加强税费金融政策支持。

1.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发债融资。(责任单位:人行长兴县支行、县

金融办)

2.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

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责任单位:县

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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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关于

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

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 第 24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责任

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

六、监督管理

(一)严格准入管理。所有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

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相

关支持政策。现有已享受中央、地方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

房,符合规定的均应申报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对保障性

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二)规范租住管理。加快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

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

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管理,提高房源使用效率、减少空

置率。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建设方式或不同的建设项

目,分层分类制定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面积和低租

金的具体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等特

定行业、特定对象出租的,用人单位要配合项目投资主体做

好申请、配租、租金收取、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面向本单

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承

租对象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

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也不得改变租住用途。推进信用体

系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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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

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

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

策。涉及整体转让的符合条件项目,须经县政府审核批准,

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其中,工业

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

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

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

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长兴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牵

头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

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二)落实各方责任。各乡镇(街道、园区)要落实属

地主体责任,围绕五年发展目标和 2022 年度工作计划,进

一步摸清底数、排定计划,高质量推进各项工作安排。县发

改局负责牵头指导做好项目立项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

和管理、REITs 试点申报等工作;县经信局负责牵头指导做

好工业项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积

极落实财政资金支持、加强资金监管等工作;县税务局负责

牵头指导落实税费减免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

头指导做好规划审批、用地供应等工作;县国资办负责牵头

指导国有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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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公积金分中心负责牵头指

导做好公共服务支持等工作;县金融办、人行长兴县支行负

责牵头指导做好金融支持等工作;县委人才办、人力社保局、

建设局、供电公司、供水、燃气等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

分别牵头指导做好相关工作。

(三)严格测评考核。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按

照湖州市每年的监测评价结果,结合各乡镇(街道、园区)

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加分项纳入对乡镇

(街道、园区)年度考核,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长兴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3 月 15 日

第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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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长兴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金永良

副组长:葛映杰(县政府办)

闵世华(县建设局)

成 员:高伟良(县委人才办)

张永强(县信访局)

陈云辉(县总工会)

陈德坤(县残联)

卢 栋(县法院)

唐 亮(县发改局)

朱为权(县经信局)

刘志新(县财政局)

吴利功(县公安局)

朱 伟(县建设局)

何卸地(县交通运输局)

方 丹(县水利局)

朱宝成(县人力社保局)

王 斌(县民政局)

王月花(县卫生健康局)

雷晓财(县教育局)

第1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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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勇(县审计局)

钱克俭(县市场监管局)

梅金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张 坚(县医疗保障局)

冯 凌(县大数据局)

刘 飞(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

雷智锋(县金融办)

张国强(县公积金分中心)

方 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李建华(县供电公司)

徐季强(县税务局)

张进定(人行长兴县支行)

陈建华(洪桥镇)

史佳健(李家巷镇)

肖樟富(夹浦镇)

叶思阳(泗安镇)

周 芸(虹星桥镇)

臧俊祺(和平镇)

马晓云(林城镇)

施谷峰(小浦镇)

赵崇斌(煤山镇)

张 勇(水口乡)

第1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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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建伟(吕山乡)

朱建清(龙山街道)

钱 毅(画溪街道)

陈国平(雉城街道)

周 鑫(太湖街道)

赵 前(县开发区)

朱佩良(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

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县建设局,朱伟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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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

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长政发〔2022〕12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

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全县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提质扩

量,强力助推实体经济振兴,全面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经县政

府同意,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

对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市“大好高”项目的服务业项

目,按要求开工建设且统计入库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经认

定的“大好高”项目按期竣工验收经审计确认后,实际投入(不

含土地款、租赁款)在 1 亿元(含)以上、3 亿元(含)以上

的、5 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70

万元、100 万元。

二、突出企业主体培育

对服务业规模(限额)以下企业首次转成规模(限额)以

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新入库企业,自入库后

第二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增幅达到 3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

第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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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 3 万元;第三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增幅达到 20%以上的,再

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三、大力支持龙头企业发展

对首次获得“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

励 20 万元。对首次评选为县级服务业龙头企业、重点企业的,

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的奖励。对连续三年评为市服务业标

杆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对认定为“浙江省生产性

服务业集聚平台”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四、大力支持现代物流发展

对实施智能管理系统、多式联运信息平台、上下游互联信

息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等信息化项目的物流企业,实际投资额

在 30 万元以上的,给予设施设备投资额(不含基建投资)10%

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鼓励发展集装箱物流,根据“谁组货谁受益”原则,对从

事铁路或水路集装箱运输的实际经营人,当年度从长兴发出重

箱达 2000 标箱(TEU)以上的,对超出部分按 100 元/TEU 标

准进行补贴,不同运输方式不得合并计算,单家企业累计年补

贴限额为 200 万元。对发展水运集装箱的港口经营企业,给予

新增的重箱奖励 100 元/TEU,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对首次评为国家 5A、4A、3A 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评为国家级、省级物流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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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示范)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试点企业 3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经认定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按平台交易额增量的 1‰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经认定的物流、电商企业

主导建设的冷链物流项目,且实际投资 30 万元以上的,按照

设施设备投资额(不含基建投资)的 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

高不超过 30 万元。

支持快递业发展,对快递企业按要求达到“快递进村”全

覆盖的,每年按进村数量奖励 1 万元/行政村。

五、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

对首次认定为省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在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实现技术交易的技术经纪人

或技术转移机构(注册在长兴),实际成交额 50 万元(含)

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额的 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平台载体内注册并正常运营 5 家(含)科技服务业

企业的,对平台载体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六、支持中介服务业发展

对首次被评为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给予 50 万元奖

励。对首次评为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奖

励。对区域集群品牌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的分别

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注册在本地且完成区域品牌

培育任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 5 万元。新获省级“重合同

第178页

174

守信用”服务业企业的,给予 5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中国

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广告企业,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

元、5 万元。对列入省放心农贸市场创建并通过验收的,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对商品交易市场首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

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

的奖励。

对获得省、市、县政府质量奖的服务业组织,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省、市、县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奖励。对为主制订国家(行业)、

省、市、县地方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

10 万元、3 万元、2 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前 6)

的,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对经推荐并获得 5A、4A、3A 级标准

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奖

励。对牵头起草并认定为“品字标浙江服务”标准的,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对获“品字标”认证的服务组织给予 30 万元

的奖励。

支持律师业发展,具体条款参照《长兴县促进律师业加快

发展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七、支持金融业发展

设立金融专项风险补偿资金,用于金融机构的支农支小绿

色信用贷款专项奖励。对银行机构当年发放的支农贷款(农户、

第179页

175

农村经济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支小贷款(微型企业、小微

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中的信用贷款部分,按照当年新增量的

2‰给予风险补偿,同一笔贷款限补偿一次,且单个机构最高

不超过 30 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无还本续贷类业务,对实际发放单笔金

额 200 万元以上,且续作利率不高于前笔贷款利率的还本续贷

类贷款,按照当年发放的贷款总额比上一年度发放的贷款总额

同比多增的部分给予 1‰的奖励,单个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

保业务,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

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上年年末在保余额)1%

的比例给予保费补助支持。对经审计认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构承担的上年度代偿损失进行分级风险补偿,其中,上年度担

保代偿率在 1.5%-3%(含)之间的,风险补偿标准为上年度代

偿损失的 25%;上年度担保代偿率在 3%-5%(含)之间的,风

险补偿标准为上年度代偿损失的 50%;上年度担保代偿率超过

5%以上的,风险补偿标准由湖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

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同时暂停新业务。

建立绿色贷款贴息补偿机制,在县内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且

被市金融办认定评价为绿色工业企业(项目),按照“深绿”

“中绿”“浅绿”三个档次,分别以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 10%、

第180页

176

7%、5%进行差别化贴息奖励,单家企业(项目)年度贴息金额

最高值依照评定绿色层级递减并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该条款

具体操作细则由县金融办制定。

建立绿色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向认定为绿色企

业(项目)发放的绿色信用贷款,所产生的净损失进行补偿。

以金融机构上年度末绿色企业信用贷款余额的 5%,核定该金

融机构本年度风险损失补偿最高额度。对金融机构发放单户绿

色企业(单个绿色项目)的风险损失最高补偿 60 万元。

金融机构当年度有被评为湖州市绿色金融创新典型经验

案例的,给予奖励 20 万元。开展转型金融试点或标准的,经

县金融办认定,给予奖励 30 万元。

对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专项绩效考核,由县金融办制

定专项奖励考核办法,安排不超过 260 万元专项资金实行绩效

奖励。

八、加快商贸业提升发展

对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由县商务局

制定绩效奖励办法,安排不超过 30 万元资金实行绩效奖励。

鼓励商贸企业开展促销活动,根据绩效、投入和频次等情况开

展年度评比,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

20 万元和 15 万元的奖励。

支持镇村商贸服务中心发展,对获评省级商贸特色镇、省

级商贸发展示范村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

第181页

177

励。支持商圈公共服务提升,每年对商圈智慧化改造、运行给

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支持。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积极

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对获评省内外贸一体领跑者企业给予每

家 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湖

州老字号称号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奖励。引

导商贸企业绿色发展,对获评省级绿色商场的企业给予 5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高品质步行街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对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楼宇的,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供应链试点验收的,

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浙江省重点流

通业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按照省《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完成农贸市场标准

化改造且投资 2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的 5%给予

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现有大型商贸设施进行

改造升级的,实际投入在 3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资金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鼓励商业综合体和

特色商业街发展夜间经济,根据业态集聚、营业面积、营业时

间、标识标牌和特色亮点等情况,对企业投入的运营费用进行

奖励,单个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在社区开展直营连锁门店

进行奖励,每开设一家给予 5000 元奖励。

第182页

178

对通过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或参加省级以上组织的宣传活

动开展服务业品牌宣传推介的,按实际投入的 30%给予奖励,

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九、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全面落实《长兴县“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设立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文

化产业园区创建、文化企业提档升级、经典特色文化产业发展、

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文化遗产合理开发、文化产品交流和出口、

文化产业人才引育等,进一步推进文化强县建设。

十、推动社区及养老服务业发展

对社会组织开展的社区服务类项目被评为国家、省优秀服

务项目的,分别给予 5 万元、4 万元的奖励。对评估达到 5A、

4A、3A 的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分别给予 10 万

元、8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对新建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且床位 50 张以上的,按

照实际投入的 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养老服

务机构获得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试点的康养联合体且通

过验收的,分别给予 4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

对社会组织的在职人员通过继续教育取得社会工作专业

学历或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人数占所有职工总

人数 50%、30%以上的,分别给予所在单位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第183页

179

2 万元。对社会组织在职人员取得硕、博士学位并签定 3 年以

上服务期协议的,按照人数分别给予所在单位 2 万元/人、3

万元/人的奖励。

十一、支持旅游业发展

全面落实《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推进旅

游业“微改造、精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5 年)

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25 号)中关于推进旅游业“微

改造、精提升”促进全域旅游产业发展的十条政策,助推旅游

业品质提档,加快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二、附则

1.企业(单位)同一类申报内容,涉及本政策两项以上奖

励的,不重复享受,按“从高从优”原则执行。招商引资项目

已享受“一事一议”或同类政策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2.对当年发生环保违法重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

件、职业卫生重大事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

名单、被涉税部门立案查处、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被列入有

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3.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奖励

的,取消当年及下年度奖励,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回。

4.本政策所涉条款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并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184页

180

5.政策资金由乡镇(街道、园区)组织申报,行业主管部

门负责审核,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复核,审核结果报县政府

批准后兑现。

6.本政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政策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奖励对象为本县范围的服务业重点项目、企业

和组织。

长兴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1 月 30 日

第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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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长政发〔2022〕4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

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推进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

范县建设,推动全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

见。

一、支持工业有效投入

1.鼓励重大产业项目投资。

对符合智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新能源、智能装备、数字

产业、生物医药等主导产业的,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超 3 亿元,

且当年生产性设备及软件投资超 3000 万元的市“大好高”项

目(单台生产性设备税前金额不低于 3 万元,下同),按生产

性设备及软件投资额的 6%奖励。

对列入省级数字经济领域重点项目的,奖励额度提高 1

个百分点。

对列入军民融合领域的,奖励额度提高 1 个百分点。

综上情况,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400 万元。同一企业多个项

目最高奖励 500 万元。

第186页

182

2.鼓励企业绿色技改。

遴选一批设备投资额 200 万元以上(不含运输、安装、劳

务、维修等费用)或纯节能装置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项目节

能量达 100 吨标煤以上的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实际投

资额的 5%给予奖励或按节能量给予 150 元/吨标煤的奖励(政

策就高执行),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50 万元。

对符合政策导向、设备关键部件为本县生产、在县域内实

施的储能电站项目,在投产运行后一年内对用户侧给予 0.05

元/千瓦时的奖励,最高奖励 30 万元。

遴选一批安装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屋顶光伏发

电项目,按 5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10 万元。

二、鼓励企业做强做优

3.鼓励企业登高晋级。

在县“50 强”企业中全面实施“双金”“雄鹰”晋级计

划。对首次晋级市“金牛”、市“金象”、省“雄鹰”的企业,

分别奖励 80 万元、100 万元、120 万元;对今后继续评为市“金

牛”、市“金象”的企业,分别奖励 40 万元、50 万元。相关

条款按就高原则享受。

对当年评为功勋企业、突出贡献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法

定代表人 10 万元、5 万元奖励或同等价值的实物奖励。

4.推动“稳象育牛”。

第187页

183

实施《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稳象育牛、

培大育强”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年)的通知》(长政

办发〔2021〕20 号),进一步聚焦优势资源,制定“一企一

策”,全面推动龙头企业引领发展。

5.鼓励中小企业提档升级。

对当年成功获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专精特

新“小巨人”、省“隐形冠军”、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

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3 万元的奖励。

对当年首次升规企业,奖励 5 万元,其中属于数字经济核

心产业的,再奖励 2 万元。

对当年获评管理对标提升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的,分别奖

励 5 万元、3 万元,对获评省级、市级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

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6.力推企业绩效提升。

对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民营制造业企业,当年亩均入库税

收达到 30 万元,入库税收(剔除已享受单项奖励部分税收)

500 万元(含)—1000 万元、1000 万元(含)—1 亿元、1 亿

元及以上的,按当年增值税县得部分增量的 20%、25%、30%单

项结算给所在乡镇(街道、园区),最高奖励 400 万元。

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民营制造业工业“50 强”企业,当年

增值税增幅 10%及以上的,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按当年度

第188页

184

增值税县得部分增量(与基数相比)的 40%单项结算给所在乡

镇(街道、园区),最高奖励 400 万元。

两项条款按就高原则享受。

7.支持企业军民融合。

鼓励本县企业积极参与军民融合,加强军民双向交流与合

作,对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承制

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每取得一证奖励

10 万元;三证齐全,再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对持证企业首次军品应税销售收入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

的,按当年军工产品应税销售收入的 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50 万元;对上年享受过军品应税销售政策奖励的企业,按当

年军工产品应税销售收入增量的 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50 万

元。

对有单无证企业军品应税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500 万元及

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首次获评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奖励 10 万元。首次获评

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协调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数字化创新

8.鼓励智能化改造。

对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任意一项):

(1)新增用地项目,当年生产性设备及软件投资超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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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的;(2)“零土地技改”项目,当年完成生产性设备及软件

投资 500 万元及以上的;(3)县重点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项目,

当年完成生产性设备及软件投资 200 万元及以上的;(4)单

独购置工业机器人项目,当年完成生产性设备及软件投资 100

万元及以上的。择优遴选一批智能化设备(工业机器人、数控

智能设备)占 70%以上的智能制造重点项目,按生产性设备投

资额的 4%给予奖励。

对县工业“50 强”企业的项目,奖励额度提高 1 个百分

点。

对列入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项目,奖励额度提高

1 个百分点。

综上情况,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300 万元。同一企业多个项

目最高奖励 400 万元。

9.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

推动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择优遴选一批重点项目和传统

行业数字化改造示范项目,按照数字化改造投入部分的 20%给

予奖励,最高奖励 80 万元。

对获得上云标杆企业、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大数据应

用示范企业、5G 应用示范企业、5G 工业实验室、软件产品等

国家、省级数字经济领域荣誉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

10 万元的奖励;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并获得 2A 以

第190页

186

上级别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首次列入省级、市级未来

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

10.推动产业平台化服务。

支持工业企业实施工业数据采集、汇聚和应用,遴选有能

力的优秀服务商,分行业、分环节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要素数

据采集和场景应用,每千台给予 5 万元奖励,最高奖励 50 万

元。

对于省级产业大脑的建设运营单位,给予每年 100 万元的

奖励。

以工业互联网、工业 APP 应用等为重点,对获得国家、省、

市级制造业“双创”平台或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省级“互联网+”

或工业 APP 应用等项目,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对本行业中小企业服务良好、成效显著的工业行业协会每

年最高给予 30 万元奖励。

11.鼓励服务型制造。

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工业设计中心,

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对创建行业级供应链平台,营业收入超 10 亿元的,一次

性奖励 50 万元。

第191页

187

遴选优质智能制造服务商和顾问团队,分行业、分类型、

分层次开展企业智能制造诊断及管理对标等咨询顾问服务,年

服务单位每 10 家,给予 15 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 60 万元。

12.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对获得国家、省、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认证

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

过省级以上重点首批次新材料认定的,按技术水平国际领先、

国内领先分别额外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

得省级首版次软件认定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制造业单项

冠军产品、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获

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创建期内每年给予 50 万元奖励;

对获评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列入省重点

技术创新专项和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项目,给予 5 万元奖

励;对获得省“浙江制造精品”称号的,给予 5 万元奖励。

当年度评为省级优秀新产品的,给予 15 万元奖励;当年

度通过鉴定且形成产业化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实施评

优奖励,对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及优秀奖分别

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奖励。

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学术、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等全民

科学素质建设工作的,奖励 100 万元。

第192页

188

四、鼓励集约绿色发展

13.鼓励企业创建绿色示范。

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工业产品

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40 万元、30 万元、30 万元的

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给予 10 万元

奖励,同一企业同个标准不重复奖励。对获评省级、市级(四

星级)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3 万元的奖励。

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能(水)效领跑”企业的,

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3 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级节水

型企业的,给予 5 万元奖励。

对列入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

给予 3 万元奖励。对列入能效对标计划并开展节能诊断的企

业,按每 5 家 5 万元的标准给予委托开展节能诊断的第三方机

构奖励。

14.鼓励园区集约发展。

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低碳园区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对当年获评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一

次性奖励 50 万元;当年获评省级数字化小微园的,一次性奖

励 20 万元;对首次被上级部门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

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对考核为优秀、良好的产业集群窗口平台分别奖励 20 万元、

第193页

189

10 万元。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

鼓励集约利用土地。对工业集聚区内企业(不含工业地产

类、小微园),合法合规新建的多层厂房,当年通过土地复核

验收的且容积率 1.5 及以上、2 及以上的,超出土地复核验收

容积率要求的面积,分别按照 20 元/平方米、30 元/平方米给

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分别为 50 万元、100 万元。

15.推动工业全域治理。

根据《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工业全域治理三年

行动计划(2021—2023 年)的通知》(长政发〔2021〕60 号),

鼓励清理盘活一批低效闲置用地、改造提升一批老旧厂房园

区、腾退重组一批“低散乱”企业,全面提高亩均产出。对各

乡镇(街道、园区)实际完成腾退、改造并通过验收的,按完

成土地面积计算,给予乡镇(街道、园区)6%商住开发用地指

标,每提前 1 年完成的,奖励提高 1 个百分点。

16.鼓励淘汰落后产能。

对响应政府要求按期淘汰非强制性落后设备及产能的项

目和当年度县政府开展的行业专项整治企业整体关停的,经主

管部门验收认定,给予该企业淘汰生产设备原价(以原始发票

为准)的 10%奖励;对无法提供发票的企业,经第三方评估后,

给予企业淘汰生产设备净值的 2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194页

190

五、推动企业股改上市

17.力推企业挂牌上市。

对成功在境内 A 股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企业分

段奖励 1300 万元。上市奖励资金根据上市进程分段奖励:(1)

企业申报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获受理后,预支 200 万元;(2)

企业申报上市申请材料获受理函后,预支 300 万元;(3)企

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或注册后,预支 400 万元;(4)企业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到位 400 万元。

对成功在境内 A 股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上市奖励资金总额

提高至 1500 万元,按上述四个阶段进行分段奖励,最后一个

阶段到位 600 万元,其中 200 万元奖励给企业实际控制人。

对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企业 600 万元

基础奖励,并按 IPO 金额的 2.5%给予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上市奖励资金根据上市进程分段奖励:(1)企

业申报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获受理后,预支 200 万元;(2)

企业申报上市申请材料获受理函后,预支 200 万元;(3)企

业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后,预支 200 万元;(4)企业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后,到位融资奖励部分。

对成功在境外证券市场(仅限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

克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企业

600 万元基础奖励,并按 IPO 金额中实际到位长兴账户资金的

2.5%给予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上市奖励资金根

第195页

191

据上市进程分段奖励:(1)企业申报上市申请材料获受理后,

预支 200 万元;(2)企业通过上市审核机构审核注册后,预

支 400 万元;(3)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融资资金至长

兴账户后,到位融资奖励部分。

县外企业(含县内企业借“壳”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纳

税登记地迁至长兴的,给予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一次性奖励

600 万元。特别优质的或无实际控制人的经由县委、县政府专

题研究,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基础层的企业(含县外新三板企业将

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同时迁入长兴),给予企业奖励 100 万元

(县内企业含完成股份制改造奖励 15 万元)。新三板基础层

企业成功晋级“创新层”后,再给予 100 万元奖励。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 15 万元奖励;股份制改

造后挂牌“太湖科技板”的,再给予企业 10 万元奖励;对“太

湖科技板”挂牌企业成功挂牌“科创助力板”的,再给予企业

25 万元奖励。

在股改挂牌上市过程中有下列四种情形所产生的税收县

得部分,与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单项结算:(1)企业及

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相关主体进行以挂牌上市为目的的资产

重组、剥离、注销所缴纳的税收;(2)以挂牌上市为目的开

展经审计或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调整入账并导致纳税义务、

审计调账新增利润补交的企业所得税;(3)以挂牌上市为目

第196页

192

的的利润分配、企业权益转增资本(包括未分配利润、资本公

积和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在实际控制人不改变的前提下开

展的股权架构调整涉及的股权转让及规范历史上股权转让行

为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4)因历史原因涉及

挂牌上市主体的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土地和房产,在办理

权证环节所缴纳的税收。

发文列入县拟上市梯队的企业针对内部员工开展的股权

激励(包括为内部员工开展股权激励专设的有限合伙企业)在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规定的情况下,

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对成功申报上市材料的企业,在申报上市材料当年起三年

内对超过上年度上缴的增值税(剔除已享受单项奖励部分税

收)的县得部分和所得税(剔除已享受单项奖励部分税收)的

县得部分之和,超过上市奖励资金的部分按 100%予以单项结

算给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对企业挂牌上市当年的董事、

监事、高管个人所得税(剔除已享受单项奖励部分税收)县得

部分单项结算给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对发文列入县拟上

市梯队的企业和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企业募投项目用地价格参

照《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的通

知》(长政办发〔2021〕62 号)对已挂牌上市企业和出让当

年或上一年度列入县工业“50 强”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197页

193

18.力推企业直接融资。

积极推动本县挂牌企业开展股权融资(不包括股权转让融

资、股权激励),按照实际募集资金额的 1%给予奖励,单个

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发文列入县拟上市梯队的企业在上市

前引进私募资金进行股权融资的(不包括股权转让融资、股权

激励),按照实际募集资金额的 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

奖励 100 万元。对本县企业开展私募可转债融资,按照实际募

集资金额的 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 20 万元。

19.力推企业并购重组。

大力推动本县企业开展境内外并购重组(不包括同一实际

控制人控制下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对实施并购重组交易金

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以审计报告为准):按交易金额的 1%

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 100 万元,单个企业累

计最高奖励 200 万元;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多个企业开展

并购重组的,对上述多个企业的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 200 万

元。

六、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20.支持企业拓市场。

对参加展会目录中重点支持类的国际展会,展位费给予不

高于 80%补助,人员费给予不高于 50%补助。对参加展会目录

中一般支持类和鼓励类的国际展会,展位费分别给予不高于

80%和不高于 50%补助。对参加展会目录外的境外展会给予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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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位费不高于 50%补助。以上项目均须展前在县商务局备案,同

一企业的同个展会的补助上限为 3 个标准展位,展位费最高补

助 5 万元;参展人员限补 2 人,人员费最高补助 2 万元。单个

企业的补助限额按照年度国际贸易额进行分档,国际交易额

4000 万美元以下(含)、4000 万美元—8000 万美元(含)、

8000 万美元以上的,最高补助 30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

21.支持企业“走出去”。

经商务部门备案核准到境外设立企业,中方境外投资额

100 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度有实际出资的,给予 3 万元奖励。对

当年度中方实际出资额 100 万美元以上且正常运作的企业,按

出资额每 100 万美元奖励 10 万元,最高奖励 50 万元。在商务

部平台注册并开展对外工程承包的企业,按当年度营业额每

200 万美元奖励 1 万元,最高奖励 10 万元。对认定为省级本

土民营跨国公司“50 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对企业参加境外投资保险,以及为境外中方人员投保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的,给予保费不高于 50%补助,最高补助 20 万元。

22.支持企业防风险。

对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保费不高于 60%补助,

单个企业补助限额按照年度国际贸易额进行分档,国际交易额

4000 万美元以下(含)、4000 万美元—8000 万美元(含)、

8000 万美元以上的,最高补助 40 万元、50 万元、60 万元。

第199页

195

对上年度国际贸易额 500 万美元以下企业纳入当年度“出口信

保全覆盖”。

强化外贸预警监测。对省级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点、省级对

外贸易预警示范点,年度考核通过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奖励,

考核优秀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涉案企业积极参与应对国际

贸易摩擦的,给予相关应诉费用不高于 50%补助,单个企业最

高补助 30 万元。

23.培育外贸新动能。

推动外贸优化升级。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出

口名牌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对获得各类管理体系、产品等国际认证,以及注册境外

商标、专利的,给予相关支出费用 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

补助 10 万元。

鼓励扩大进口贸易。对一般贸易进口额 1000 万美元以上

且同比上年增长的企业,每增加 1000 万美元奖励 10 万元(新

企业奖励减半),最高奖励 50 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重点

进口平台、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

元。支持企业参展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对相关参展费用给予

2 万元补助。

支持发展服务外包。经商务部门审核确认开展离岸服务外

包业务的企业,离岸服务外包实绩 200 万美元以上且同比上年

增长 10%的企业,分档次给予奖励: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 200

第200页

196

万美元(含)—5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含)—1000 万美元、

1000 万美元(含)—2000 万美元、2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分

别奖励 1 万元、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

级、省级、市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平台、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

24.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对来自发达国家(商务部认定口径为准,下同)投资的高

技术产业实到外资,给予企业按年度实际到账外资(商务部确

认口径,下同)金额 1.5%的奖励。对来自发达国家投资的非

高技术产业实到外资或非发达国家投资的高技术产业实到外

资,给予企业按年度实际到账外资金额 1%的奖励,其他奖励

0.5%。当年度实到外资 5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可“一

事一议”。

七、鼓励企业品质升级

25.推动企业标准创新。

对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县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一次

性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

牵头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行业

标准(含绿色系列团体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100 万元、

20 万元、6 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

最高 30 万元、10 万元、3 万元的奖励;对牵头制定“浙江制

造”产品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8 万元奖励;对获年度“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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