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非公经济领域经济稳增长“三个一百”行动惠企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6-2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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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非公经济领域经济稳增长“三个一百”行动惠企政策汇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消费是最终需求,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引擎,对经济具有持久拉动力,事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消费特别是接触型消费恢复较慢,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服务业领域面临较多困难。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协同发力、远近兼顾,综合施策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有序恢复发展(一)围绕保市场主体加大助企纾困力度。深入落实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退税降费政策。推动金融系统通过降低利率、减少收费等多种措施,向实体经济让利。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管理,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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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非公经济领域经济稳增长“三个一百”行动惠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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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

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

(国办发〔2022〕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消费是最终需求,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引擎,对经济具有持

久拉动力,事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消费特别

是接触型消费恢复较慢,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服务业领域面临较多困难。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

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协同发力、远近兼顾,综合施策释放消费潜力,促

进消费持续恢复,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有序恢复发展

(一)围绕保市场主体加大助企纾困力度。深入落实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退税降费政策。推动金融系统通过降低利率、减少收费等多

种措施,向实体经济让利。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管理,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

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好失业保险稳岗返

还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

乱罚款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零售、餐饮等行业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

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落实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纾困扶持措施。鼓励地方加大帮扶力度,支持各地

区结合实际依法出台税费减免等措施,对特困行业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暂缓缴

纳养老保险费等政策,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

当帮扶,稳住更多消费服务市场主体。

(二)做好基本消费品保供稳价。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需要,加快建立健全

生活物资保障体系,畅通重要生活物资物流通道。在各大中城市科学规划建设一

批集仓储、分拣、加工、包装等功能于一体的城郊大仓基地,确保应急状况下及

时就近调运生活物资,切实保障消费品流通不断不乱。建立完善重要商品收储和

吞吐调节机制,持续做好日常监测和动态调控,落实好粮油肉蛋奶果蔬和大宗商

品等保供稳价措施。

(三)创新消费业态和模式。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促进新型消费,加

快线上线下消费有机融合,扩大升级信息消费,培育壮大智慧产品和智慧零售、

智慧旅游、智慧广电、智慧养老、智慧家政、数字文化、智能体育、“互联网+

医疗健康”、“互联网+托育”、“互联网+家装”等消费新业态。加强商业、文化、

旅游、体育、健康、交通等消费跨界融合,积极拓展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

费新场景。有序引导网络直播等规范发展。深入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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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企业创建。深化服务领域东西协作,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助力中西部地区特别

是欠发达地区提升发展能力和消费水平。

二、全面创新提质,着力稳住消费基本盘

(四)积极推进实物消费提质升级。加强农业和制造业商品质量、品牌和标

准建设,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推进食用农产品承

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支持研发生产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引领科技和消费潮流、

应用前景广阔的新产品新设备。畅通制造企业与互联网平台、商贸流通企业产销

对接,鼓励发展反向定制(C2M)和个性化设计、柔性化生产。促进老字号创新

发展,加强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和保护,培育更多本土特色品牌。

(五)加力促进健康养老托育等服务消费。深入发展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健康

服务,积极发展中医医疗和养生保健等服务,促进医疗健康消费和防护用品消费

提质升级。实施智慧助老行动,加快推进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产品开发,发展适

合老年人消费的旅游、养生、健康咨询、生活照护、慢性病管理等产品和服务,

支持开展省际旅居养老合作。加快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

元化、规范化托育服务,引导市场主体开发更多安全健康的国产婴幼儿用品。

(六)持续拓展文化和旅游消费。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促进出

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全域旅游,推动红色旅游、休闲度

假旅游、工业旅游、旅游演艺等创新发展,促进非遗主题旅游发展。组织实施冰

雪旅游发展行动计划。优化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引导公园、景区、体育场馆、文

博场馆等改善设施和服务条件、结合实际延长开放时间。鼓励城市群、都市圈等

开发跨区域的文化和旅游年票、联票等。深入推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积

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促进带薪休假与法定节假日、周休日合理分布、均衡配置。

(七)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反对奢侈浪费和过度消费,

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广绿色有机食品、农产品。

倡导绿色出行,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行占比,推动公共服务车辆电

动化。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加

快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大力发展绿色家装,鼓励消费者更

换或新购绿色节能家电、环保家具等家居产品。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

推动汽车、家电、家具、电池、电子产品等回收利用,适当放宽废旧物资回收车

辆进城、进小区限制。推进商品包装和流通环节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循环化。

开展促进绿色消费试点。广泛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出行

等创建活动。

(八)充分挖掘县乡消费潜力。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

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深入实施“数商兴农”、“快递进村”和“互联网+” 农产品出村进城等工程,进一步盘活供销合作社系统资源,引导社会资源广泛参

与,促进渠道和服务下沉。鼓励和引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电商平台和现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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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页

企业向农村延伸,推动品牌消费、品质消费进农村。以汽车、家电为重点,引导

企业面向农村开展促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和绿色智能家电下

乡,推进充电桩(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提升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文化体验、

健康养老、民宿经济、户外运动等服务环境和品质。

三、完善支撑体系,不断增强消费发展综合能力

(九)推进消费平台健康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

积极建设一批区域消费中心,改善基础设施和服务环境,提升流通循环效率和消

费承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与国(境)外机构合作建

设涉外消费专区。鼓励各地区围绕商业、文化、旅游、体育等主题有序建设一批

设施完善、业态丰富、健康绿色的消费集聚区,稳妥有序推进现有步行街设施改

造和业态升级,积极发展智慧商圈。推动建设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优化配置

社区生活消费服务综合体。高水平办好“中国品牌日”、全国消费促进月等活动。

支持各地区建立促消费常态化机制,培育一批特色活动品牌。持续办好中国国际

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

品博览会。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规划建设一批中国特色市内免税店。

(十)加快健全消费品流通体系。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体系和快递物流配送

体系,加强疫情防控措施跨区域相互衔接,畅通物流大通道,加快构建覆盖全球、

安全可靠、高效畅通的流通网络。支持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快递服务站进社

区,加强末端环节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冷链物流,完善国家骨干冷链物流

基地设施条件,培育一批专业化生鲜冷链物流龙头企业。大力推广标准化冷藏车,

鼓励企业研发应用适合果蔬等农产品的单元化包装,推动实现全程“不倒托”、“不

倒箱”。健全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加快区块链技术在冷链物流智慧监测

追溯系统建设中的应用,推动全链条闭环追溯管理,提高食品药品流通效率和安

全水平。针对进口物品等可能引发的输入性疫情,严格排查入境、仓储、加工、

运输、销售等环节,建立健全进口冻品集中监管制度,筑牢疫情外防输入防线。

(十一)增加就业收入提高消费能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各类劳动力

市场、人才市场、零工市场建设,支持个体经营发展,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

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灵活就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政策。实施提升就业服

务质量工程,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开展大规模、多层次

职业技能培训,加大普惠性人力资本投入力度。解决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问

题。健全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稳步提高劳动者工资性收入特别

是城市工薪阶层、农民工收入水平,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接续推进乡村

富民产业发展,落实和完善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拓宽乡村特别是脱贫地区农民

稳定就业和持续增收渠道。

(十二)合理增加公共消费。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合理确定

保障标准。紧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多元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提

143

高教育、医疗、养老、育幼等公共服务支出效率。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保障性

租赁住房供给。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

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和

专项救助制度,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多样化综合救助

方式。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四、持续深化改革,全力营造安全放心诚信消费环境

(十三)破除限制消费障碍壁垒。有序破除一些重点服务消费领域的体制机

制障碍和隐性壁垒,促进不同地区和行业标准、规则、政策协调统一,简化优化

相关证照或证明办理流程手续。稳定增加汽车等大宗消费,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

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的地区逐步增加汽车增量指标数量、放宽购车人员资格限

制,鼓励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限购地区实施城区、郊区指标差异化政策,更多通

过法律、经济和科技手段调节汽车使用,因地制宜逐步取消汽车限购,推动汽车

等消费品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建立健全汽车改装行业管理机制,加快发

展汽车后市场。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落实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

通办措施。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

(十四)健全消费标准体系。健全消费品质量标准体系,大力推动产品质量

分级。完善节能和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以及平台经济、跨

境电商、旅游度假、餐饮、养老、冷链物流等领域服务标准。推进第五代移动通

信(5G)、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领域标准研制,加

快超高清视频、互动视频、沉浸式视频、云游戏、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可穿戴

等技术标准预研,加强与相关应用标准的衔接配套。

(十五)加强消费领域执法监管。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强化反垄断和反

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快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防止资本无

序扩张。加大对虚假宣传、仿冒混淆、制假售假、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和

处罚力度。全面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全流程协同监管,压实生产、流通、销售

等各环节监管责任。加快消费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组织开展

诚信计量示范活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加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低价倾销、

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平台经营者自主定价。继续加强消费品质量安全

监管,开展消费品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加大缺陷产品召回监管力度。加强重点

服务领域质量监测评价。

(十六)全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大力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完善平台

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持续优化完善全国 12315 平台,充分发挥地方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进一步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完善消费投诉信

息公示制度。进一步优化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不断提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

制效能。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全面推行消费争议

先行赔付。广泛引导线下实体店积极开展无理由退货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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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农村延伸,推动品牌消费、品质消费进农村。以汽车、家电为重点,引导

企业面向农村开展促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和绿色智能家电下

乡,推进充电桩(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提升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文化体验、

健康养老、民宿经济、户外运动等服务环境和品质。

三、完善支撑体系,不断增强消费发展综合能力

(九)推进消费平台健康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

积极建设一批区域消费中心,改善基础设施和服务环境,提升流通循环效率和消

费承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与国(境)外机构合作建

设涉外消费专区。鼓励各地区围绕商业、文化、旅游、体育等主题有序建设一批

设施完善、业态丰富、健康绿色的消费集聚区,稳妥有序推进现有步行街设施改

造和业态升级,积极发展智慧商圈。推动建设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优化配置

社区生活消费服务综合体。高水平办好“中国品牌日”、全国消费促进月等活动。

支持各地区建立促消费常态化机制,培育一批特色活动品牌。持续办好中国国际

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

品博览会。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规划建设一批中国特色市内免税店。

(十)加快健全消费品流通体系。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体系和快递物流配送

体系,加强疫情防控措施跨区域相互衔接,畅通物流大通道,加快构建覆盖全球、

安全可靠、高效畅通的流通网络。支持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快递服务站进社

区,加强末端环节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冷链物流,完善国家骨干冷链物流

基地设施条件,培育一批专业化生鲜冷链物流龙头企业。大力推广标准化冷藏车,

鼓励企业研发应用适合果蔬等农产品的单元化包装,推动实现全程“不倒托”、“不

倒箱”。健全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加快区块链技术在冷链物流智慧监测

追溯系统建设中的应用,推动全链条闭环追溯管理,提高食品药品流通效率和安

全水平。针对进口物品等可能引发的输入性疫情,严格排查入境、仓储、加工、

运输、销售等环节,建立健全进口冻品集中监管制度,筑牢疫情外防输入防线。

(十一)增加就业收入提高消费能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各类劳动力

市场、人才市场、零工市场建设,支持个体经营发展,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

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灵活就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政策。实施提升就业服

务质量工程,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开展大规模、多层次

职业技能培训,加大普惠性人力资本投入力度。解决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问

题。健全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稳步提高劳动者工资性收入特别

是城市工薪阶层、农民工收入水平,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接续推进乡村

富民产业发展,落实和完善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拓宽乡村特别是脱贫地区农民

稳定就业和持续增收渠道。

(十二)合理增加公共消费。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合理确定

保障标准。紧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多元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提

143

高教育、医疗、养老、育幼等公共服务支出效率。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保障性

租赁住房供给。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

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和

专项救助制度,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多样化综合救助

方式。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四、持续深化改革,全力营造安全放心诚信消费环境

(十三)破除限制消费障碍壁垒。有序破除一些重点服务消费领域的体制机

制障碍和隐性壁垒,促进不同地区和行业标准、规则、政策协调统一,简化优化

相关证照或证明办理流程手续。稳定增加汽车等大宗消费,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

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的地区逐步增加汽车增量指标数量、放宽购车人员资格限

制,鼓励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限购地区实施城区、郊区指标差异化政策,更多通

过法律、经济和科技手段调节汽车使用,因地制宜逐步取消汽车限购,推动汽车

等消费品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建立健全汽车改装行业管理机制,加快发

展汽车后市场。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落实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

通办措施。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

(十四)健全消费标准体系。健全消费品质量标准体系,大力推动产品质量

分级。完善节能和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以及平台经济、跨

境电商、旅游度假、餐饮、养老、冷链物流等领域服务标准。推进第五代移动通

信(5G)、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领域标准研制,加

快超高清视频、互动视频、沉浸式视频、云游戏、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可穿戴

等技术标准预研,加强与相关应用标准的衔接配套。

(十五)加强消费领域执法监管。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强化反垄断和反

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快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防止资本无

序扩张。加大对虚假宣传、仿冒混淆、制假售假、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和

处罚力度。全面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全流程协同监管,压实生产、流通、销售

等各环节监管责任。加快消费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组织开展

诚信计量示范活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加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低价倾销、

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平台经营者自主定价。继续加强消费品质量安全

监管,开展消费品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加大缺陷产品召回监管力度。加强重点

服务领域质量监测评价。

(十六)全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大力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完善平台

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持续优化完善全国 12315 平台,充分发挥地方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进一步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完善消费投诉信

息公示制度。进一步优化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不断提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

制效能。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全面推行消费争议

先行赔付。广泛引导线下实体店积极开展无理由退货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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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保障措施,进一步夯实消费高质量发展基础

(十七)加强财税支持。统筹利用现有财政资金渠道,支持消费相关基础设

施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更

好以投资带消费。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标准,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鼓励有

条件的地区对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节能产品等消费予以适当补贴或贷款贴

息。研究进一步降低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需求旺盛的优质消费品进口关税。

(十八)优化金融服务。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发展普惠金融,探索将真实银行

流水、第三方平台收款数据、预订派单数据等作为无抵押贷款授信审批参考依据,

提高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消费者贷款可得性。推动商业银行、汽车金融

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强化县域银行机构服务“三农”的激励

约束机制,丰富农村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农村商贸流通和居民消费的金

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丰富大宗消费金融产

品。鼓励保险公司针对消费领域提供保险服务。规范互联网平台等涉及中小微企

业、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收费行为。

(十九)强化用地用房保障。加大土地、房屋节约集约和复合利用力度,鼓

励经营困难的百货店、老旧厂区等改造为新型消费载体。鼓励通过先租后让、租

让结合等方式为快递物流企业提供土地。适应乡村旅游、民宿、户外运动营地及

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小规模用地需要,积极探索适宜供地方式,鼓励相关设施融合

集聚建设。优化国有物业资源出租管理,适当延长租赁期限,更好满足超市、便

利店等消费场所用地用房需求。支持利用社区存量房产、闲置房屋等建设便民网

点。允许有条件的社区利用周边空闲土地或划定的特定空间有序发展旧货市场。

(二十)压实各方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完

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协同联动,加强督办落实。国

家统计局要完善服务消费统计监测,建立健全网络消费等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统计

体系。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方案,切实推动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

措施落地见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20 日

145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

〔2022〕12 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

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

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

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

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

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

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的 6%—10%提高至 10%—20%。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

幅度由 2%—3%提高至 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

4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

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400 万元的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

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 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 30%以上阶段性

提高至 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

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

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

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

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22 年 5 月 30 日

146

第155页

五、强化保障措施,进一步夯实消费高质量发展基础

(十七)加强财税支持。统筹利用现有财政资金渠道,支持消费相关基础设

施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更

好以投资带消费。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标准,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鼓励有

条件的地区对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节能产品等消费予以适当补贴或贷款贴

息。研究进一步降低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需求旺盛的优质消费品进口关税。

(十八)优化金融服务。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发展普惠金融,探索将真实银行

流水、第三方平台收款数据、预订派单数据等作为无抵押贷款授信审批参考依据,

提高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消费者贷款可得性。推动商业银行、汽车金融

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强化县域银行机构服务“三农”的激励

约束机制,丰富农村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农村商贸流通和居民消费的金

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丰富大宗消费金融产

品。鼓励保险公司针对消费领域提供保险服务。规范互联网平台等涉及中小微企

业、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收费行为。

(十九)强化用地用房保障。加大土地、房屋节约集约和复合利用力度,鼓

励经营困难的百货店、老旧厂区等改造为新型消费载体。鼓励通过先租后让、租

让结合等方式为快递物流企业提供土地。适应乡村旅游、民宿、户外运动营地及

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小规模用地需要,积极探索适宜供地方式,鼓励相关设施融合

集聚建设。优化国有物业资源出租管理,适当延长租赁期限,更好满足超市、便

利店等消费场所用地用房需求。支持利用社区存量房产、闲置房屋等建设便民网

点。允许有条件的社区利用周边空闲土地或划定的特定空间有序发展旧货市场。

(二十)压实各方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完

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协同联动,加强督办落实。国

家统计局要完善服务消费统计监测,建立健全网络消费等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统计

体系。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方案,切实推动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

措施落地见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20 日

145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

〔2022〕12 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

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

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

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

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

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

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的 6%—10%提高至 10%—20%。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

幅度由 2%—3%提高至 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

4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

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400 万元的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

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 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 30%以上阶段性

提高至 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

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

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

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

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22 年 5 月 30 日

146

第158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

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

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2022〕51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2 年 5 月 31 日

149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

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

要指示要求,推动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在我省落地落实,

结合深化实施今年以来我省出台的系列稳增长政策措施,加快发挥更大政策效

应,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财政政策

(一)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力度。

1.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

输仓储和邮政业等 6 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确保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

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

6 月 30 日前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

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可以分别自今年 5 月、6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密切对接国家新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

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7

个行业企业实行增量按月全额退还、存量一次性全额退还留抵税额的政策,提前

做好工作准备,确保第一时间落实到位。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

税等行为。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3.各地、各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快主管资金分配下达,加快支付形成

实物工作量,涉及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的,应履行有关程序,做好相关要素保障,

确保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支出。

4.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清理盘活力度,除应急救灾、据实结算等资金外,9 月

底前未分配下达的当年预算资金,以及未使用完毕的上年结转资金,收回财政统

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毕的结转资金,及时清理收回。不能按

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当年安排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办理收回或调整用于经济社会

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加强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严格按规定将存量资金清理

上缴财政。

5.强化库款监测,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

保障,将支持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纳入直达范围,确保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

150

第159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

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

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2022〕51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2 年 5 月 31 日

149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

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

要指示要求,推动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在我省落地落实,

结合深化实施今年以来我省出台的系列稳增长政策措施,加快发挥更大政策效

应,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财政政策

(一)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力度。

1.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

输仓储和邮政业等 6 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确保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

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

6 月 30 日前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

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可以分别自今年 5 月、6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密切对接国家新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

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7

个行业企业实行增量按月全额退还、存量一次性全额退还留抵税额的政策,提前

做好工作准备,确保第一时间落实到位。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

税等行为。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3.各地、各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快主管资金分配下达,加快支付形成

实物工作量,涉及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的,应履行有关程序,做好相关要素保障,

确保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支出。

4.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清理盘活力度,除应急救灾、据实结算等资金外,9 月

底前未分配下达的当年预算资金,以及未使用完毕的上年结转资金,收回财政统

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毕的结转资金,及时清理收回。不能按

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当年安排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办理收回或调整用于经济社会

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加强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严格按规定将存量资金清理

上缴财政。

5.强化库款监测,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

保障,将支持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纳入直达范围,确保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

150

第160页

6.加快今年中央已下达专项债券发行节奏,在 6 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按照

今年专项债券在 8 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的要求,加快专项债支出进度,已发行的

专项债券项目 6 月底前力争全部开工。

7.加强专项债券穿透式监测,分地区分项目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每月通报专

项债券支出使用情况,每半月调度专项债券项目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遇

到的问题。

8.对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建设实施等原因形成专项债资金闲置的项目,将闲置

资金按程序调整用于其他符合要求的成熟项目。

9.对专项债支出使用进度较慢的市,将未实际支出额度按一定比例收回,跨

区域调剂至管理使用良好、剩余项目资金有效需求多的市使用。

10.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

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有效衔接。

11.密切跟进国家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的政策,围绕新型基础设施、

新能源项目、公共服务、老旧公用设施改造、消费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谋划储备

一批专项债券项目,提前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做好我省项目储备申报工

作。

(四)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

12.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负担,对江门、惠州、肇庆市和粤东粤西粤

北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今年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 1000 万元以下、平均年

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含)1%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业务发生额的 1%给予

补助。

13.优化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和降费补助机制,对今年省融资再担保机

构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内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代偿损失给

予全额分担补偿,再担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14.对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规模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

补,支持更多合作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15.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增资省农业融资担保机构 2 亿元,进一步放大

支农助农效应,新增年化担保贷款余额 10 亿元。强化涉农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

机制,确保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 0.8%。

16.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全年支持超 1.2 万家外贸企业,拓展产业链承

保,深化银保企三方合作,创新保单融资产品,实现短期险保单融资增信保额超

600 亿元。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151

17.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工程根据项目特点、

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

中小企业参与门槛。

18.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估,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

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

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

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的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

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

19.落实国家要求,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 6%-10%提高至

10%-20%。对未明确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鼓励按上限实施小微

企业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

(六)落实社保费缓缴政策。

20.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

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

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

实施到今年底。

21.在落实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特困行业

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到疫情严重

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

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

22.实施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今年对省内注册、持续经营的制造

业小型微利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补贴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由企业用于社保缴费、员工

待遇发放等支出。

23.简化社保费缓缴办理流程,明确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地区认定标准,

对生产经营困难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实现缓缴即申即享。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24.优化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大型企业按企

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

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

限至今年底。此前已按 30%比例返还的大型企业,及时补足差额。

25.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

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大型企业,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

152

第161页

6.加快今年中央已下达专项债券发行节奏,在 6 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按照

今年专项债券在 8 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的要求,加快专项债支出进度,已发行的

专项债券项目 6 月底前力争全部开工。

7.加强专项债券穿透式监测,分地区分项目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每月通报专

项债券支出使用情况,每半月调度专项债券项目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遇

到的问题。

8.对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建设实施等原因形成专项债资金闲置的项目,将闲置

资金按程序调整用于其他符合要求的成熟项目。

9.对专项债支出使用进度较慢的市,将未实际支出额度按一定比例收回,跨

区域调剂至管理使用良好、剩余项目资金有效需求多的市使用。

10.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

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有效衔接。

11.密切跟进国家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的政策,围绕新型基础设施、

新能源项目、公共服务、老旧公用设施改造、消费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谋划储备

一批专项债券项目,提前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做好我省项目储备申报工

作。

(四)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

12.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负担,对江门、惠州、肇庆市和粤东粤西粤

北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今年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 1000 万元以下、平均年

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含)1%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业务发生额的 1%给予

补助。

13.优化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和降费补助机制,对今年省融资再担保机

构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内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代偿损失给

予全额分担补偿,再担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14.对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规模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

补,支持更多合作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15.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增资省农业融资担保机构 2 亿元,进一步放大

支农助农效应,新增年化担保贷款余额 10 亿元。强化涉农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

机制,确保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 0.8%。

16.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全年支持超 1.2 万家外贸企业,拓展产业链承

保,深化银保企三方合作,创新保单融资产品,实现短期险保单融资增信保额超

600 亿元。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151

17.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工程根据项目特点、

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

中小企业参与门槛。

18.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估,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

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

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

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的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

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

19.落实国家要求,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 6%-10%提高至

10%-20%。对未明确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鼓励按上限实施小微

企业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

(六)落实社保费缓缴政策。

20.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

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

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

实施到今年底。

21.在落实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特困行业

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到疫情严重

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

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

22.实施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今年对省内注册、持续经营的制造

业小型微利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补贴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由企业用于社保缴费、员工

待遇发放等支出。

23.简化社保费缓缴办理流程,明确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地区认定标准,

对生产经营困难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实现缓缴即申即享。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24.优化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大型企业按企

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

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

限至今年底。此前已按 30%比例返还的大型企业,及时补足差额。

25.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

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大型企业,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

152

第162页

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 5 个行业企业,实施期限至今

年底。

26.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

人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资

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实施期限至今年底。

二、货币金融政策

(八)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

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

27.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

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

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今年底。

28.对接推动中央汽车企业和市属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

用,对今年 6 月 30 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 6 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

29.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

源的人群,引导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

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30.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

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31.优化地方金融组织对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

服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

费用、对贷款适当延期或展期、免除罚息、完善续贷安排。鼓励典当行对受疫情

影响较大无法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当户,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减免逾期罚

息,对其中有续当需求的当户,可先行受理续当,适当延长当户缴纳前期利息及

当期续当综合费用的期限,并适当下调当费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企业,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调整还款计划,减免租金利息和罚息。鼓励商业保理公司对受

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适当降低融资利率,延长保理融资期限和减免罚息。

(九)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

32.积极争取国家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落实国家将今年普惠小微贷款

支持工具额度和支持比例增加一倍的政策要求,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

放普惠小微贷款。

33.实施“首贷户”贷款贴息补助,对今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在地方法人金

融机构首次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不高于 1%的贴息补助,并视贴息效果,对

补贴时限给予适当延长。

153

34.指导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自今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

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

化金额不超过 1%的额度给予奖励。建立信贷、债券融资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

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及配套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支付

上游企业账款,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服务。鼓励有条

件的市针对核心企业、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给予融资补贴或奖励。

35.规范深化开展供应链金融创新,积极发挥省“中小融”等供应链平台作用,

加强与产业链“核心”企业数据合作,基于真实业务数据为上下游中小企业信用赋

能,便利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有效缩短应收账款账期,防止高息套利。

36.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

的地区适当给予企业保费补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引导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加

大产品创新力度,助力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逾期压力。引导行业加大力度探索

银保合作。

37.实施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促进计划,推广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和集成电路布

图设计、数据知识产权等新领域质押融资,年内融资 500 亿元以上。

38.按照规定缩短商业汇票承兑期限,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

39.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减费让利,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的地方法

人金融机构,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2%给予激励资金。

40.督促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做到利率、费用公开透明,加大执法检查

力度,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收费的情况坚决予以依法查处。持续

监测金融机构 2021 年以来降准释放资金投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

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41.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

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

(十一)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

42.依托广东省资本市场培育信息系统,加大拟上市企业储备,制定省内企

业境内外上市与产业企业债券融资方案,实施企业上市发债一站式服务。

43.鼓励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到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鼓励广

发证券等在港设有子公司的省内优质券商加大对企业赴港上市的服务力度,强化

港股 IPO 企业的专业指导和深度培育。

154

第163页

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 5 个行业企业,实施期限至今

年底。

26.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

人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资

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实施期限至今年底。

二、货币金融政策

(八)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

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

27.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

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

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今年底。

28.对接推动中央汽车企业和市属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

用,对今年 6 月 30 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 6 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

29.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

源的人群,引导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

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30.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

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31.优化地方金融组织对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

服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

费用、对贷款适当延期或展期、免除罚息、完善续贷安排。鼓励典当行对受疫情

影响较大无法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当户,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减免逾期罚

息,对其中有续当需求的当户,可先行受理续当,适当延长当户缴纳前期利息及

当期续当综合费用的期限,并适当下调当费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企业,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调整还款计划,减免租金利息和罚息。鼓励商业保理公司对受

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适当降低融资利率,延长保理融资期限和减免罚息。

(九)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

32.积极争取国家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落实国家将今年普惠小微贷款

支持工具额度和支持比例增加一倍的政策要求,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

放普惠小微贷款。

33.实施“首贷户”贷款贴息补助,对今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在地方法人金

融机构首次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不高于 1%的贴息补助,并视贴息效果,对

补贴时限给予适当延长。

153

34.指导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自今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

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

化金额不超过 1%的额度给予奖励。建立信贷、债券融资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

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及配套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支付

上游企业账款,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服务。鼓励有条

件的市针对核心企业、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给予融资补贴或奖励。

35.规范深化开展供应链金融创新,积极发挥省“中小融”等供应链平台作用,

加强与产业链“核心”企业数据合作,基于真实业务数据为上下游中小企业信用赋

能,便利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有效缩短应收账款账期,防止高息套利。

36.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

的地区适当给予企业保费补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引导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加

大产品创新力度,助力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逾期压力。引导行业加大力度探索

银保合作。

37.实施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促进计划,推广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和集成电路布

图设计、数据知识产权等新领域质押融资,年内融资 500 亿元以上。

38.按照规定缩短商业汇票承兑期限,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

39.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减费让利,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的地方法

人金融机构,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2%给予激励资金。

40.督促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做到利率、费用公开透明,加大执法检查

力度,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收费的情况坚决予以依法查处。持续

监测金融机构 2021 年以来降准释放资金投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

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41.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

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

(十一)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

42.依托广东省资本市场培育信息系统,加大拟上市企业储备,制定省内企

业境内外上市与产业企业债券融资方案,实施企业上市发债一站式服务。

43.鼓励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到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鼓励广

发证券等在港设有子公司的省内优质券商加大对企业赴港上市的服务力度,强化

港股 IPO 企业的专业指导和深度培育。

154

第164页

44.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用好“三农”、小微企业、绿色、

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

重点企业利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提

供的“绿色通道”发行债券。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上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

债券市场融资。

45.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交易平台,支持广东区域

性股权市场加快建设“科技创新专板”“专精特新板”“乡村振兴板”,建设非上市证

券集中托管平台与拟上市企业综合培育平台。

46.加快推动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

(十二)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47.支持银行机构精准对接广东省 1570 个重点项目和 103 个关键项目以及珠

三角产业梯度转移项目,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灵活

创新金融工作。

48.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计划、股权计划、公募 REITs

等多种方式,投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

三、稳投资促消费政策

(十三)加快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

49.成立省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工作专班,按照近期能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

作量的原则梳理提出重点保障项目清单,优化项目审批环节和时序,加强与国家

部委沟通协调,做好与省重大项目专项指挥部协同配合,强力督导省市两级上下

联动,提速增效开展项目审批。

50.充分发挥 6 个省重大项目专项指挥部统筹协调作用,每季度动态编制调

整省关键项目清单,实施“挂图作战”。督促各市要参照省的做法,建立完善本市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指挥机构、确定各自关键项目。省重点项目按照“在建项目全

年完成投资计划 120%以上、计划新开工项目年底前全部开工”目标,全力加快建

设。

51.国家批准我省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前,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陆

域)且在用地预审时已组织开展不可避让论证的,用地报批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类型不变且面积不超过预审占用面积 10%,原则上可不再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不可

避让论证。省关键项目建设所需用地用林指标由省层面协调解决。

52.依法依规实施建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环评编制

内容等措施;对具备开工条件且有条件尽快开工的建设项目,先行受理环评,组

织开展技术审查等工作,待要件完成后予以批复。

(十四)推进一批论证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

155

53.今年再开工一批已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重大水资源配置、骨干防洪减

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等项目,切实提高水资源保障

和防灾减灾能力。重点推动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和粤东水资源优化配置

工程尽快开工建设,力争深圳市明溪水库今年底前开工建设。出台农村集中供水

激励奖补政策,推进农村供水“三同五化”提质改造工程。

54.加快推进珠中江供水一体化工程、大湾区堤防巩固提升工程、东江取水

口上移、西江大湾水利枢纽工程、思贤窖与天河南华生态控导工程、珠江三角洲

及河口整治工程、雷州半岛灌区工程、灯塔盆地灌区工程等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

作,加快项目立项审批、为尽快开工建设奠定基础。

(十五)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

55.完善大湾区经粤东粤西粤北至周边省区快速通道,加快广湛高铁、广汕

汕高铁、沈海高速公路改扩建等项目建设,开工建设合湛铁路、瑞梅铁路。加快

深中通道、狮子洋通道、黄茅海通道等跨江跨海项目建设,抓紧推进莲花山通道

前期工作,开展琼州海峡跨海通道前期研究。

56.加快广州白云机场三期扩建、深圳机场三跑道扩建、珠海机场改扩建、

惠州机场改扩建等重大机场项目建设,抓紧推进珠三角枢纽(广州新)机场前期

工作。推进沿海和内河港口重要港区专业化码头、深水泊位以及深水航道等建设,

推动具备条件的港口引入疏港铁路。

57.加快推进深江高铁全线开工和珠肇高铁、广佛环线等项目加快建设,推

进广州铁路枢纽能级提升工程、深圳枢纽西丽站、广珠(澳)高铁、深惠城际、

广佛江珠城际等项目前期工作,支持广州、深圳抓紧启动新一轮城市轨道交通建

设规划报批,加快打造“轨道上的大湾区”。全面开工建设粤东城际铁路。继续加

快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年度新改建农村公路 6900 公里、危旧桥梁改造 420 座,

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2330 公里。

(十六)因地制宜继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58.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

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

59.落实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解决投融资受阻问题,推动实施一批具备

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十七)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

60.紧密跟踪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有针对性抓紧谋划储备

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做深做实前期工作。扎实推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试点。

衔接推进国家“十四五”规划 102 项重大工程涉粤项目的建设实施工作,对入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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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用好“三农”、小微企业、绿色、

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

重点企业利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提

供的“绿色通道”发行债券。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上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

债券市场融资。

45.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交易平台,支持广东区域

性股权市场加快建设“科技创新专板”“专精特新板”“乡村振兴板”,建设非上市证

券集中托管平台与拟上市企业综合培育平台。

46.加快推动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

(十二)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47.支持银行机构精准对接广东省 1570 个重点项目和 103 个关键项目以及珠

三角产业梯度转移项目,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灵活

创新金融工作。

48.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计划、股权计划、公募 REITs

等多种方式,投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

三、稳投资促消费政策

(十三)加快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

49.成立省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工作专班,按照近期能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

作量的原则梳理提出重点保障项目清单,优化项目审批环节和时序,加强与国家

部委沟通协调,做好与省重大项目专项指挥部协同配合,强力督导省市两级上下

联动,提速增效开展项目审批。

50.充分发挥 6 个省重大项目专项指挥部统筹协调作用,每季度动态编制调

整省关键项目清单,实施“挂图作战”。督促各市要参照省的做法,建立完善本市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指挥机构、确定各自关键项目。省重点项目按照“在建项目全

年完成投资计划 120%以上、计划新开工项目年底前全部开工”目标,全力加快建

设。

51.国家批准我省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前,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陆

域)且在用地预审时已组织开展不可避让论证的,用地报批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类型不变且面积不超过预审占用面积 10%,原则上可不再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不可

避让论证。省关键项目建设所需用地用林指标由省层面协调解决。

52.依法依规实施建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环评编制

内容等措施;对具备开工条件且有条件尽快开工的建设项目,先行受理环评,组

织开展技术审查等工作,待要件完成后予以批复。

(十四)推进一批论证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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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今年再开工一批已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重大水资源配置、骨干防洪减

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等项目,切实提高水资源保障

和防灾减灾能力。重点推动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和粤东水资源优化配置

工程尽快开工建设,力争深圳市明溪水库今年底前开工建设。出台农村集中供水

激励奖补政策,推进农村供水“三同五化”提质改造工程。

54.加快推进珠中江供水一体化工程、大湾区堤防巩固提升工程、东江取水

口上移、西江大湾水利枢纽工程、思贤窖与天河南华生态控导工程、珠江三角洲

及河口整治工程、雷州半岛灌区工程、灯塔盆地灌区工程等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

作,加快项目立项审批、为尽快开工建设奠定基础。

(十五)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

55.完善大湾区经粤东粤西粤北至周边省区快速通道,加快广湛高铁、广汕

汕高铁、沈海高速公路改扩建等项目建设,开工建设合湛铁路、瑞梅铁路。加快

深中通道、狮子洋通道、黄茅海通道等跨江跨海项目建设,抓紧推进莲花山通道

前期工作,开展琼州海峡跨海通道前期研究。

56.加快广州白云机场三期扩建、深圳机场三跑道扩建、珠海机场改扩建、

惠州机场改扩建等重大机场项目建设,抓紧推进珠三角枢纽(广州新)机场前期

工作。推进沿海和内河港口重要港区专业化码头、深水泊位以及深水航道等建设,

推动具备条件的港口引入疏港铁路。

57.加快推进深江高铁全线开工和珠肇高铁、广佛环线等项目加快建设,推

进广州铁路枢纽能级提升工程、深圳枢纽西丽站、广珠(澳)高铁、深惠城际、

广佛江珠城际等项目前期工作,支持广州、深圳抓紧启动新一轮城市轨道交通建

设规划报批,加快打造“轨道上的大湾区”。全面开工建设粤东城际铁路。继续加

快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年度新改建农村公路 6900 公里、危旧桥梁改造 420 座,

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2330 公里。

(十六)因地制宜继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58.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

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

59.落实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解决投融资受阻问题,推动实施一批具备

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十七)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

60.紧密跟踪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有针对性抓紧谋划储备

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做深做实前期工作。扎实推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试点。

衔接推进国家“十四五”规划 102 项重大工程涉粤项目的建设实施工作,对入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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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优化审批程序、加大金融支持、优先配置要素指标,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

参与重大工程项目。

61.支持攻关突破关键基础产品和技术,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大

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攻关。推动省内

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62.进一步加大技改力度,加快推动 8500 家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二季度新增

1500 家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发展信创产业,提升信

创产品和服务在党政机关日常办公、业务系统和重要基础设施应用的广度深度。

进一步发挥广东省信创产业联盟作用,构建标准统一的信创保障服务体系,搭建

全链条信创生态发布和供需对接渠道,形成集群规模效应。

63.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

域项目建设。运用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多种方式,提升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

对民间投资的吸引力。常态化推介对民间资本有吸引力的项目。支持民间投资项

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PPP)。梳理发布一批应用场景、投资机会,引导社会资本更多

投向有利于国计民生领域。

(十八)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64.制定《平台企业经营者合规指引》,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市场

竞争秩序,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

发展。

65.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

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对电商平台为中小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减免网店押金、宣传推广等服务费予以补贴。鼓励电商平台为中小企业提

供流量支持,对参与线上促销活动的费用予以补贴。

66.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

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将相关平台企业纳入保供企业白名单。鼓励平台企业加

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技术研发突破。

(十九)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各领域消费。

67.实施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对报废或转出个人名下广东号牌旧车,同

时在省内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新车并在省内上牌的给予 3000-10000 元/辆补

贴。鼓励购置新能源汽车,对个人消费者今年 6 月 30 日前在省内购买以旧换新

推广车型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新车,给予 8000 元/辆补贴。

68.进一步优化汽车使用管理,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广州、深圳购车指标,各

地不得新出台限制汽车购买的措施。全面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对符合

157

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

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政策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到期后继续执行,完善二手车

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支持广州、深圳增加二手车

周转指标,简化二手车周转指标使用程序和要求。支持广州、深圳、东莞开展汽

车整车平行进口业务,衔接落实国家关于完善平行进口汽车环保信息公开制度的

要求。全面落实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对皮卡车进

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

69.全面实施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全国“一证通办”措施,推行直接凭居民

身份证在全省购车上牌(实施小客车增量指标控制的地市除外),放宽流动人口

在我省购车条件。

70.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

设标准和停车场设施配建标准,出台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地方标准,既有停车位安

装充电设施的,免予办理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

电设施建设,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

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今年新增建成公共充电桩超过

2 万个,基本实现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 100%全覆盖。

71.鼓励各市组织家电等生产、销售企业推出惠民让利促消费活动,重点鼓

励加大对绿色智能家电、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等的促销力度,推动我省家电升

级换代。各地采取企业让利一点、政府支持一点的激励政策,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和评价机制,加大对相关生产、销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促消费成效显著的市根

据销售业绩给予奖励。

72.鼓励生产端、贸易端、消费端联合促消费。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

目标责任制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

73.鼓励各地发放消费券、惠民券等,用于零售、餐饮、文旅、住宿、体育

领域消费,活跃消费市场。省对各地促消费行动实行奖补政策。省设立 3000 万

元“有奖发票”资金,围绕零售、餐饮、文旅、住宿、体育等领域,在全省范围内

根据发票金额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提升市场消费活力,活动期限至年底。

四、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

(二十)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

74.加快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时发放第二批农资补贴,弥补成本上涨

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出台撂荒耕地复耕复种奖补政策,保障粮食生产稳面积增

产量。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全力抓好粮食市场化收购,持续深化粮食

产销合作。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落实好国家稻谷最低收

购价相关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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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页

目优化审批程序、加大金融支持、优先配置要素指标,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

参与重大工程项目。

61.支持攻关突破关键基础产品和技术,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大

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攻关。推动省内

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62.进一步加大技改力度,加快推动 8500 家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二季度新增

1500 家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发展信创产业,提升信

创产品和服务在党政机关日常办公、业务系统和重要基础设施应用的广度深度。

进一步发挥广东省信创产业联盟作用,构建标准统一的信创保障服务体系,搭建

全链条信创生态发布和供需对接渠道,形成集群规模效应。

63.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

域项目建设。运用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多种方式,提升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

对民间投资的吸引力。常态化推介对民间资本有吸引力的项目。支持民间投资项

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PPP)。梳理发布一批应用场景、投资机会,引导社会资本更多

投向有利于国计民生领域。

(十八)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64.制定《平台企业经营者合规指引》,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市场

竞争秩序,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

发展。

65.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

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对电商平台为中小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减免网店押金、宣传推广等服务费予以补贴。鼓励电商平台为中小企业提

供流量支持,对参与线上促销活动的费用予以补贴。

66.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

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将相关平台企业纳入保供企业白名单。鼓励平台企业加

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技术研发突破。

(十九)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各领域消费。

67.实施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对报废或转出个人名下广东号牌旧车,同

时在省内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新车并在省内上牌的给予 3000-10000 元/辆补

贴。鼓励购置新能源汽车,对个人消费者今年 6 月 30 日前在省内购买以旧换新

推广车型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新车,给予 8000 元/辆补贴。

68.进一步优化汽车使用管理,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广州、深圳购车指标,各

地不得新出台限制汽车购买的措施。全面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对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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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

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政策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到期后继续执行,完善二手车

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支持广州、深圳增加二手车

周转指标,简化二手车周转指标使用程序和要求。支持广州、深圳、东莞开展汽

车整车平行进口业务,衔接落实国家关于完善平行进口汽车环保信息公开制度的

要求。全面落实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对皮卡车进

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

69.全面实施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全国“一证通办”措施,推行直接凭居民

身份证在全省购车上牌(实施小客车增量指标控制的地市除外),放宽流动人口

在我省购车条件。

70.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

设标准和停车场设施配建标准,出台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地方标准,既有停车位安

装充电设施的,免予办理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

电设施建设,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

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今年新增建成公共充电桩超过

2 万个,基本实现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 100%全覆盖。

71.鼓励各市组织家电等生产、销售企业推出惠民让利促消费活动,重点鼓

励加大对绿色智能家电、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等的促销力度,推动我省家电升

级换代。各地采取企业让利一点、政府支持一点的激励政策,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和评价机制,加大对相关生产、销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促消费成效显著的市根

据销售业绩给予奖励。

72.鼓励生产端、贸易端、消费端联合促消费。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

目标责任制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

73.鼓励各地发放消费券、惠民券等,用于零售、餐饮、文旅、住宿、体育

领域消费,活跃消费市场。省对各地促消费行动实行奖补政策。省设立 3000 万

元“有奖发票”资金,围绕零售、餐饮、文旅、住宿、体育等领域,在全省范围内

根据发票金额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提升市场消费活力,活动期限至年底。

四、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

(二十)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

74.加快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时发放第二批农资补贴,弥补成本上涨

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出台撂荒耕地复耕复种奖补政策,保障粮食生产稳面积增

产量。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全力抓好粮食市场化收购,持续深化粮食

产销合作。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落实好国家稻谷最低收

购价相关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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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做好农资保障供应,对接争取国家增加在我省化肥储备及投放,积极配

合做好钾肥进口工作。

(二十一)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

76.推动支撑性煤电、气电、抽水蓄能电站共 888 万千瓦骨干电源项目和 26

项电网工程年内建成投产。今年新增电源装机 1300 万千瓦。

77.争取国家支持新增一批支撑性和调节性清洁煤电项目纳入国家电力规

划。

78.做好新增省管海域场址纳规和项目业主配置工作,推动海上风电项目尽

快核准开工,今年海上风电新增并网装机超过 100 万千瓦。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

发展并举,加快建设一批光伏发电项目。加快推进华润西江、湛江京信、东莞洪

梅等发电项目。推动梅州抽水蓄能二期项目尽快开工;加快肇庆、汕尾、云浮、

惠州等 4 个抽水蓄能项目前期工作,安全有序推进核电建设。

(二十二)提高煤炭储备能力和水平。

79.抓紧签订落实煤炭供应合同,多渠道保障电煤供应。落实地方储备责任,

建立煤炭储备动用机制,加强与煤炭储备相适应的运力保障。

(二十三)加强原油等能源资源储备能力。

80.完善储气服务市场,建立健全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有机结合、互补联动

的天然气储备体系。加快建设天然气调峰储气库,在重点消费地区研究储备一批

LNG 储气项目。

81.积极落实国家、省级石油储备,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支持建设商业

储备基地。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

(二十四)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

82.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 6 个月的费用缓缴期,鼓励各市根据

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实施对中小微

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的政策。

83.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

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

84.落实国家要求,今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 10%。

85.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

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二十五)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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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落实国家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减免政策,今年被

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东莞市、中山市按所在的镇和街

道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

今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

87.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

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金融机

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88.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款政策优惠。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

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

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89.鼓励各市在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加快办理报建、

确权等手续,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并允许

其按幢、层进行抵押贷款。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租用标准厂房的中小企

业给予租金缓缴或减免支持,各市对标准厂房出租方减少的租金收入给予补助。

鼓励国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实施面向初创小微企业及优秀团队适度

减免租金等优惠措施。鼓励各市结合自身实际,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推动减免

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二十六)加大对民航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

90.在用好国家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交通物流、科技创新、普惠养老等

专项再贷款的同时,增加民航应急贷款额度,并按国家要求适当扩大支持范围,

支持困难航空企业渡过难关。

91.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在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加强对枢纽机场的信贷、结算等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

对省内机场、航空公司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省内机场、航空公司发

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省内机场、航空

公司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便利服务。

92.有条件的市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

疫情防控任务重、运营困难、资金缺口大的航空公司和机场发展。

93.加大对省内民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

件的市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给予贴息补助。

94.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等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省内民航基础设施建

设、安全能力建设、中小机场运营、航线网络拓展等。

95.加强入境航班防疫保障能力建设,全力支持航空公司恢复国际航班,为

便利人员往来和对外经贸交流合作创造条件。广州、深圳、珠海等市尽快出台新

160

第169页

75.做好农资保障供应,对接争取国家增加在我省化肥储备及投放,积极配

合做好钾肥进口工作。

(二十一)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

76.推动支撑性煤电、气电、抽水蓄能电站共 888 万千瓦骨干电源项目和 26

项电网工程年内建成投产。今年新增电源装机 1300 万千瓦。

77.争取国家支持新增一批支撑性和调节性清洁煤电项目纳入国家电力规

划。

78.做好新增省管海域场址纳规和项目业主配置工作,推动海上风电项目尽

快核准开工,今年海上风电新增并网装机超过 100 万千瓦。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

发展并举,加快建设一批光伏发电项目。加快推进华润西江、湛江京信、东莞洪

梅等发电项目。推动梅州抽水蓄能二期项目尽快开工;加快肇庆、汕尾、云浮、

惠州等 4 个抽水蓄能项目前期工作,安全有序推进核电建设。

(二十二)提高煤炭储备能力和水平。

79.抓紧签订落实煤炭供应合同,多渠道保障电煤供应。落实地方储备责任,

建立煤炭储备动用机制,加强与煤炭储备相适应的运力保障。

(二十三)加强原油等能源资源储备能力。

80.完善储气服务市场,建立健全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有机结合、互补联动

的天然气储备体系。加快建设天然气调峰储气库,在重点消费地区研究储备一批

LNG 储气项目。

81.积极落实国家、省级石油储备,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支持建设商业

储备基地。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

(二十四)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

82.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 6 个月的费用缓缴期,鼓励各市根据

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实施对中小微

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的政策。

83.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

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

84.落实国家要求,今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 10%。

85.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

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二十五)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159

86.落实国家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减免政策,今年被

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东莞市、中山市按所在的镇和街

道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

今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

87.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

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金融机

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88.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款政策优惠。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

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

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89.鼓励各市在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加快办理报建、

确权等手续,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并允许

其按幢、层进行抵押贷款。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租用标准厂房的中小企

业给予租金缓缴或减免支持,各市对标准厂房出租方减少的租金收入给予补助。

鼓励国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实施面向初创小微企业及优秀团队适度

减免租金等优惠措施。鼓励各市结合自身实际,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推动减免

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二十六)加大对民航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

90.在用好国家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交通物流、科技创新、普惠养老等

专项再贷款的同时,增加民航应急贷款额度,并按国家要求适当扩大支持范围,

支持困难航空企业渡过难关。

91.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在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加强对枢纽机场的信贷、结算等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

对省内机场、航空公司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省内机场、航空公司发

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省内机场、航空

公司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便利服务。

92.有条件的市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

疫情防控任务重、运营困难、资金缺口大的航空公司和机场发展。

93.加大对省内民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

件的市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给予贴息补助。

94.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等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省内民航基础设施建

设、安全能力建设、中小机场运营、航线网络拓展等。

95.加强入境航班防疫保障能力建设,全力支持航空公司恢复国际航班,为

便利人员往来和对外经贸交流合作创造条件。广州、深圳、珠海等市尽快出台新

160

第170页

的客货运航线补贴政策,已承诺给予航线补贴的市要将补贴资金及时全额拨付到

位。

96.鼓励港口企业减免特定时期内的货物堆存费,鼓励航运公司减免特定时

期内的滞箱费,倡导港航相关企业减免外贸进出口相关物流操作费用。

97.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支持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受疫情影响

行业。各地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主管部

门提出纾困企业名单,报各地金融监管部门汇总,对接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合理

通过续贷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措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98.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

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

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99.省财政统筹资金作为文旅企业纾困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省重点旅

行社、A 级旅游景区、文化艺术院团、演出场馆等文旅企业以及文旅促消费活动。

(二十七)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

100.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省联防联控机制明确的疫情防控措施,

市县镇村在执行标准、执行力度上要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放大、层层加码。低风

险的地方不能随意限制人员流动,有疫情的地方不得在“三区”之外,随意扩大范

围禁止堂食、关停生产营业场所。

101.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要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完善运行保障企业、防疫物资生

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绿色通道等

经验做法,细化实化服务“白名单”企业措施。积极落实省部联动和区域互认,协

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复工达产。

102.积极引导各地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

环生产,保障其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做好疫情防控

指导,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

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103.支持工业企业在守住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加大排产力

度,提高产能利用效率。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

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发布产

品和服务采购计划,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

(二十八)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

161

104.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着力打通制

造业物流瓶颈,加快产成品库存周转进度;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

公路、航道船闸,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

码头、铁路车站和民用运输机场。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

105.对工业企业涉疫地区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应申尽申”“应发尽发”,

保证重点物资物流通畅。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的货运车辆,落

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

106.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

所在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监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

以保障。

(二十九)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

107.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我省建设煤炭、油气、铁矿石、粮食等大宗商品储

运基地。支持深圳建立农产品离岸现货交易平台。

108.加快建设布局在我省的国家物流枢纽、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推动应急物

资储备基地建设。引导加快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

109.进一步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加快推

进广东供销公共型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骨干网、放心农产品直供配送网建

设。

110.按照国家部署加快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

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支持开

展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布局建设农产品田

头综合服务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市对零售企业拓展县域市场、下沉品质商品和服

务进行补贴。

111.积极对接争取国家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推动我省有关企业列入白名单

并享受相关资金和政策支持。支持交通物流等企业融资,加大结构性货币政策工

具对稳定供应链的支持。

112.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

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

(三十)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

113.加快推进埃克森美孚惠州乙烯项目、巴斯夫(广东)一体化基地项目、

中海壳牌三期等重大外资项目,持续开展 20 个战略性产业集群“链长制”招商,

机制化办好粤港澳大湾区全球招商大会、珠三角与粤东西北经贸合作交流会等重

大招商活动。谋划引进一批重大外资项目,争取纳入国家重大外资项目专班,持

续跟踪做好服务。

162

第171页

的客货运航线补贴政策,已承诺给予航线补贴的市要将补贴资金及时全额拨付到

位。

96.鼓励港口企业减免特定时期内的货物堆存费,鼓励航运公司减免特定时

期内的滞箱费,倡导港航相关企业减免外贸进出口相关物流操作费用。

97.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支持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受疫情影响

行业。各地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主管部

门提出纾困企业名单,报各地金融监管部门汇总,对接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合理

通过续贷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措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98.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

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

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99.省财政统筹资金作为文旅企业纾困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省重点旅

行社、A 级旅游景区、文化艺术院团、演出场馆等文旅企业以及文旅促消费活动。

(二十七)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

100.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省联防联控机制明确的疫情防控措施,

市县镇村在执行标准、执行力度上要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放大、层层加码。低风

险的地方不能随意限制人员流动,有疫情的地方不得在“三区”之外,随意扩大范

围禁止堂食、关停生产营业场所。

101.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要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完善运行保障企业、防疫物资生

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绿色通道等

经验做法,细化实化服务“白名单”企业措施。积极落实省部联动和区域互认,协

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复工达产。

102.积极引导各地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

环生产,保障其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做好疫情防控

指导,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

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103.支持工业企业在守住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加大排产力

度,提高产能利用效率。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

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发布产

品和服务采购计划,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

(二十八)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

161

104.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着力打通制

造业物流瓶颈,加快产成品库存周转进度;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

公路、航道船闸,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

码头、铁路车站和民用运输机场。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

105.对工业企业涉疫地区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应申尽申”“应发尽发”,

保证重点物资物流通畅。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的货运车辆,落

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

106.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

所在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监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

以保障。

(二十九)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

107.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我省建设煤炭、油气、铁矿石、粮食等大宗商品储

运基地。支持深圳建立农产品离岸现货交易平台。

108.加快建设布局在我省的国家物流枢纽、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推动应急物

资储备基地建设。引导加快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

109.进一步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加快推

进广东供销公共型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骨干网、放心农产品直供配送网建

设。

110.按照国家部署加快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

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支持开

展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布局建设农产品田

头综合服务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市对零售企业拓展县域市场、下沉品质商品和服

务进行补贴。

111.积极对接争取国家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推动我省有关企业列入白名单

并享受相关资金和政策支持。支持交通物流等企业融资,加大结构性货币政策工

具对稳定供应链的支持。

112.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

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

(三十)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

113.加快推进埃克森美孚惠州乙烯项目、巴斯夫(广东)一体化基地项目、

中海壳牌三期等重大外资项目,持续开展 20 个战略性产业集群“链长制”招商,

机制化办好粤港澳大湾区全球招商大会、珠三角与粤东西北经贸合作交流会等重

大招商活动。谋划引进一批重大外资项目,争取纳入国家重大外资项目专班,持

续跟踪做好服务。

162

第172页

114.全面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科

技创新等领域,外资企业可凭在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获得的鼓励类项目信息确

认结果直接到海关办理相关免退税手续。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科技研发中心,对

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

费税。

115.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博士后工作站的外资研发机构,以及对外

资研发机构通过评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省财政按照规定给

予专项资金资助。对世界 500 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新设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116.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 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117.充分发挥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作用,建立完善与在粤外国商协会、外资

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对接欧美、日韩等驻华商协会及投资促进机构组织开

展系列线上线下招商活动。

118.研究完善境外重点人员疫情防控指引,便利外商来粤。为外资企业派驻

广东的外籍员工及家属、开展重要商务活动的全球高管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外

贸企业重要海外客户来华提供便利。

六、保基本民生政策

(三十一)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119.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

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120.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121.各地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

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

(三十二)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

122.健全省级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加大对吸纳跨省和省内跨

市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多的地区支持力度。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同常住人口挂

钩、由常住地供给机制,促进非户籍常住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

服务。

123.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新市民属于自主创业

的重点群体或创业三年内的,可申请最高额度 50 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新

市民创办的小微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最高 500 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

款。

163

124.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

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健全住房和土地联动机制,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125.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举办第二届广东省农村创业创新大

赛,因地制宜建设乡村振兴帮扶车间,用好村级公益性岗位,大力发展乡村服务

业,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按照国家部署拿出 5%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支持职业技能培训,深入推进“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提高

劳动者就业技能,缓解企业结构性用工短缺。

126.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支持高标准农田、农村人

居环境整治、生态林业、农村供水等工程项目吸纳低收入群体参与建设。

(三十三)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

127.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符合条件的市

及时启动,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不因物价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

128.用好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救助补助资金,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

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合理提标扩围,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水

平,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开展困难家

庭中特殊群体排查救助专项行动,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

129.统筹救助资源,针对救助对象的特点和需求精准补贴,取消户籍地、居

住地限制,对因疫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由急难发生地先行给予临时

救助。

130.针对发生局部聚集性疫情的地区加强管控,同步推进疫情防控和保障群

众基本生活,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加强对重要

民生物资价格监测。鼓励诚信良好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各地按

“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

131.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

开展危险化学品、燃气安全“两个集中治理”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抓好工贸行

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

化学品、工贸、非煤矿山、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持续抓好三防工作,

落实强预警强联动强响应机制,加快推动国家东南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一体

化推进省航空应急救援基地和省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

力。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市政府要守土尽责抓落实,结合本地实际,以钉钉

子精神下更大力气抓好国家和省的各项部署要求落实,要靠前发力、适度加力,

164

第173页

114.全面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科

技创新等领域,外资企业可凭在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获得的鼓励类项目信息确

认结果直接到海关办理相关免退税手续。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科技研发中心,对

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

费税。

115.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博士后工作站的外资研发机构,以及对外

资研发机构通过评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省财政按照规定给

予专项资金资助。对世界 500 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新设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116.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 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117.充分发挥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作用,建立完善与在粤外国商协会、外资

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对接欧美、日韩等驻华商协会及投资促进机构组织开

展系列线上线下招商活动。

118.研究完善境外重点人员疫情防控指引,便利外商来粤。为外资企业派驻

广东的外籍员工及家属、开展重要商务活动的全球高管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外

贸企业重要海外客户来华提供便利。

六、保基本民生政策

(三十一)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119.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

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120.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121.各地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

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

(三十二)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

122.健全省级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加大对吸纳跨省和省内跨

市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多的地区支持力度。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同常住人口挂

钩、由常住地供给机制,促进非户籍常住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

服务。

123.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新市民属于自主创业

的重点群体或创业三年内的,可申请最高额度 50 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新

市民创办的小微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最高 500 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

款。

163

124.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

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健全住房和土地联动机制,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125.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举办第二届广东省农村创业创新大

赛,因地制宜建设乡村振兴帮扶车间,用好村级公益性岗位,大力发展乡村服务

业,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按照国家部署拿出 5%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支持职业技能培训,深入推进“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提高

劳动者就业技能,缓解企业结构性用工短缺。

126.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支持高标准农田、农村人

居环境整治、生态林业、农村供水等工程项目吸纳低收入群体参与建设。

(三十三)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

127.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符合条件的市

及时启动,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不因物价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

128.用好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救助补助资金,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

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合理提标扩围,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水

平,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开展困难家

庭中特殊群体排查救助专项行动,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

129.统筹救助资源,针对救助对象的特点和需求精准补贴,取消户籍地、居

住地限制,对因疫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由急难发生地先行给予临时

救助。

130.针对发生局部聚集性疫情的地区加强管控,同步推进疫情防控和保障群

众基本生活,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加强对重要

民生物资价格监测。鼓励诚信良好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各地按

“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

131.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

开展危险化学品、燃气安全“两个集中治理”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抓好工贸行

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

化学品、工贸、非煤矿山、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持续抓好三防工作,

落实强预警强联动强响应机制,加快推动国家东南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一体

化推进省航空应急救援基地和省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

力。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市政府要守土尽责抓落实,结合本地实际,以钉钉

子精神下更大力气抓好国家和省的各项部署要求落实,要靠前发力、适度加力,

164

第174页

推动实施方案尽快落地见效,尽快对稳住经济和助企纾困等产生更大政策效应。

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助企纾困政策知晓度,推进惠企利民政策“精准推送”“免

申即享”,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

(二)加强指导协调。省各牵头单位对所牵头任务的落实工作负总责,各配

合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牵头单位近期要抓紧对本部门本领域的工作进

行再部署再推动再落实,加强对市县落实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

需要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的,原则上应于今年 6 月上旬前全部完成。

(三)加强督查督办。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动态监测,综合采取“四不两直”、

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推动各项政策措

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近期,要参照国家做法会同省有关单位对相关市稳增长工

作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反映基层一线在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

有关部门及时协调支持解决,定期向省政府汇总报告实施方案的落实进展情况。

165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

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22〕10 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税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

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

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

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缴相关税费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

税费或予以退还。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 年 3 月 29 日

166

第175页

推动实施方案尽快落地见效,尽快对稳住经济和助企纾困等产生更大政策效应。

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助企纾困政策知晓度,推进惠企利民政策“精准推送”“免

申即享”,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

(二)加强指导协调。省各牵头单位对所牵头任务的落实工作负总责,各配

合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牵头单位近期要抓紧对本部门本领域的工作进

行再部署再推动再落实,加强对市县落实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

需要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的,原则上应于今年 6 月上旬前全部完成。

(三)加强督查督办。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动态监测,综合采取“四不两直”、

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推动各项政策措

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近期,要参照国家做法会同省有关单位对相关市稳增长工

作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反映基层一线在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

有关部门及时协调支持解决,定期向省政府汇总报告实施方案的落实进展情况。

165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

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22〕10 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税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

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

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

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缴相关税费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

税费或予以退还。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 年 3 月 29 日

166

第176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

企业纾困和经济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22〕13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广东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和经济稳增长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

方金融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28 日

167

广东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和

经济稳增长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经济工作部署和国务院有关工作安排,细化落实国务院金

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系列工作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着眼新问题、新

挑战,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行业和中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强化外贸平稳发展、房地产健康运行、实施

自主创新战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金融服务,确保经济社会平稳运

行,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有效增强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供给,力争 2022 年全省信贷新增额和社会融

资规模增量高于 2021 年,分别达到 2.7 万亿元、3.8 万亿元,资本市场融资额超

过 1 万亿元,确保二季度信贷增速高于 12.1%,存款增速高于 9%。投融资结构

进一步优化,帮助信用良好、发展前景较好、受疫情影响企业渡过难关,实现普

惠小微贷款、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科技创新领域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

10 个百分点以上,力争全年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 100 家,在区域股权交易

中心挂牌企业数量增长 10 个百分点以上。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实现普惠小微贷

款平均利率稳中有降,全省银行业为企业减费让利 1000 亿元以上。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有力开展受疫情影响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纾困行动。

1.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行业的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支持

受疫情影响行业和中小微企业。各地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民航、公

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主管部门提出纾困企业名单,报各地金融管理与监管部门汇

总,对接银行加大信贷支持。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综合运用展

期、续贷、再融资、调整还款计划等多种措施,帮助企业化解短期债务风险。支

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利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的“绿色通道”发行债券,以及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纾

困。

2.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纾困。引导银行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

度,主动跟进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推出“抗

疫贷”“复工贷”等线上化、纯信用金融产品。依托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对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首次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且

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给予不高于 1%的贴息补助。加大对吸纳

新市民就业较多的企业和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的金

168

第177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

企业纾困和经济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22〕13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广东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和经济稳增长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

方金融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28 日

167

广东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和

经济稳增长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经济工作部署和国务院有关工作安排,细化落实国务院金

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系列工作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着眼新问题、新

挑战,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行业和中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强化外贸平稳发展、房地产健康运行、实施

自主创新战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金融服务,确保经济社会平稳运

行,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有效增强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供给,力争 2022 年全省信贷新增额和社会融

资规模增量高于 2021 年,分别达到 2.7 万亿元、3.8 万亿元,资本市场融资额超

过 1 万亿元,确保二季度信贷增速高于 12.1%,存款增速高于 9%。投融资结构

进一步优化,帮助信用良好、发展前景较好、受疫情影响企业渡过难关,实现普

惠小微贷款、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科技创新领域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

10 个百分点以上,力争全年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 100 家,在区域股权交易

中心挂牌企业数量增长 10 个百分点以上。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实现普惠小微贷

款平均利率稳中有降,全省银行业为企业减费让利 1000 亿元以上。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有力开展受疫情影响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纾困行动。

1.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行业的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支持

受疫情影响行业和中小微企业。各地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民航、公

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主管部门提出纾困企业名单,报各地金融管理与监管部门汇

总,对接银行加大信贷支持。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综合运用展

期、续贷、再融资、调整还款计划等多种措施,帮助企业化解短期债务风险。支

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利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的“绿色通道”发行债券,以及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纾

困。

2.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纾困。引导银行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

度,主动跟进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推出“抗

疫贷”“复工贷”等线上化、纯信用金融产品。依托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对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首次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且

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给予不高于 1%的贴息补助。加大对吸纳

新市民就业较多的企业和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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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页

融支持力度,助力稳岗就业。鼓励保险机构顺延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等受疫

情影响较大地区营运类停驶车辆车险期限,对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扩

展承保新冠肺炎疫情的救助保障责任。

3.线上线下联动开展小微企业融资对接。加快推动工商、水电、税务数据与

“数字政府”对接,全面归集涉企信用信息,加快推动省内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实现对接。打造小微企业专属的“融资信

息码”,发布融资需求,开展数据授权,跟踪贷款审核进度,实现一站式融资服

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市设立金融综合服务中心,逐步完善“首贷”“续贷”“确权融

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本市场融资”等融资功能,鼓励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

组织开展服务中心常态化驻点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市申报国家普惠金融发展

示范区。

4.确保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减费

让利。引导银行用足用好专项再贷款等各类货币政策工具,提升贷款差异化定价

能力。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按普惠小

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给予激励资金。严格督促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做到利

率、费用公开透明,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收

费的情况坚决予以依法查处。对江门、惠州、肇庆市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政府性

融资担保机构,2022 年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 1000 万元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

不超过(含)1%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业务发生额的 1%给予补助。

5.发挥地方金融组织服务小微企业功能。通过优化调整监管评级体系等措

施,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普惠金融重点群体的支持。

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酌情降费减息或增加贷款、融资租

赁、保理等额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办理展期、延期等。对服务小微

企业表现良好的地方金融组织,适当放宽其融资杠杆和来源,增强服务供给能力。

优化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设立条件。探索建立政府性

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机制,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科创、涉农、小微和受疫情影响

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省财政建立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和降费补助机

制,对 2022 年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内的小微企

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代偿损失给予全额分担补偿,再担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

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税

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

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实施)

(二)加大对稳外贸稳外资的金融支持力度。

169

1.提升金融服务外贸外资能力。全面摸查受中美贸易摩擦、俄乌冲突、疫情

影响较大的外贸外资企业融资需求,强化融资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分类建档

和授信工作。引导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做好外商投资项目建设和能源

化工等大宗商品进口的资金交易、本外币结算、信贷支持等金融服务。鼓励银行

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企业白名单,提高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性。引导金融机

构有效应用“加易贷”融资模式继续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融资支持,提升“出口

应收账款融资”等业务场景服务主体数量,扩大贸易融资规模。

2.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

面,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支持力度,全年支持超 1.2 万家外贸企业,拓展产业

链承保,帮助应对订单取消、出运拒收等风险。深化银保企三方合作,创新保单

融资产品,实现短期险保单融资增信保额超 600 亿元。

3.提升外贸企业汇率避险能力。支持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微外贸企业远期结

售汇业务提供担保增信,降低企业套期保值成本。鼓励银行简化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手续、提高办理效率,降低企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比率,支持符合条

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金融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4.加大跨境电商融资支持。鼓励银行开展跨境电商供应链金融,推广应收账

款、订单等质押融资,对自建海外仓的跨境电商企业加大中长期贷款支持,支持

广东各地市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

核的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提供经常

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电商平台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上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债券市场融资。

5.期现联动推动大宗商品贸易发展。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尽快上市期货品种

开展交易,鼓励期货公司集聚发展,建设交割仓库,完善期货产业链。加快地方

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转型升级,做大业务规模,提高综合服务能力,推动大宗商品

期现交易场所合作,优先针对国家战略资源、农产品、粤港澳大湾区优势品种开

展大宗商品离岸交易、期现联动等业务创新。积极打造综合性商品交易平台,提

升粤港澳大湾区大宗商品定价能力。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

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

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广州期货交易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实

施)

(三)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积极支持居民合理住房信贷需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定位,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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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页

融支持力度,助力稳岗就业。鼓励保险机构顺延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等受疫

情影响较大地区营运类停驶车辆车险期限,对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扩

展承保新冠肺炎疫情的救助保障责任。

3.线上线下联动开展小微企业融资对接。加快推动工商、水电、税务数据与

“数字政府”对接,全面归集涉企信用信息,加快推动省内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实现对接。打造小微企业专属的“融资信

息码”,发布融资需求,开展数据授权,跟踪贷款审核进度,实现一站式融资服

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市设立金融综合服务中心,逐步完善“首贷”“续贷”“确权融

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本市场融资”等融资功能,鼓励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

组织开展服务中心常态化驻点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市申报国家普惠金融发展

示范区。

4.确保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减费

让利。引导银行用足用好专项再贷款等各类货币政策工具,提升贷款差异化定价

能力。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按普惠小

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给予激励资金。严格督促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做到利

率、费用公开透明,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收

费的情况坚决予以依法查处。对江门、惠州、肇庆市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政府性

融资担保机构,2022 年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 1000 万元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

不超过(含)1%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业务发生额的 1%给予补助。

5.发挥地方金融组织服务小微企业功能。通过优化调整监管评级体系等措

施,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普惠金融重点群体的支持。

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酌情降费减息或增加贷款、融资租

赁、保理等额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办理展期、延期等。对服务小微

企业表现良好的地方金融组织,适当放宽其融资杠杆和来源,增强服务供给能力。

优化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设立条件。探索建立政府性

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机制,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科创、涉农、小微和受疫情影响

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省财政建立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和降费补助机

制,对 2022 年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内的小微企

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代偿损失给予全额分担补偿,再担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

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税

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

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实施)

(二)加大对稳外贸稳外资的金融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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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升金融服务外贸外资能力。全面摸查受中美贸易摩擦、俄乌冲突、疫情

影响较大的外贸外资企业融资需求,强化融资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分类建档

和授信工作。引导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做好外商投资项目建设和能源

化工等大宗商品进口的资金交易、本外币结算、信贷支持等金融服务。鼓励银行

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企业白名单,提高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性。引导金融机

构有效应用“加易贷”融资模式继续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融资支持,提升“出口

应收账款融资”等业务场景服务主体数量,扩大贸易融资规模。

2.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

面,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支持力度,全年支持超 1.2 万家外贸企业,拓展产业

链承保,帮助应对订单取消、出运拒收等风险。深化银保企三方合作,创新保单

融资产品,实现短期险保单融资增信保额超 600 亿元。

3.提升外贸企业汇率避险能力。支持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微外贸企业远期结

售汇业务提供担保增信,降低企业套期保值成本。鼓励银行简化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手续、提高办理效率,降低企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比率,支持符合条

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金融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4.加大跨境电商融资支持。鼓励银行开展跨境电商供应链金融,推广应收账

款、订单等质押融资,对自建海外仓的跨境电商企业加大中长期贷款支持,支持

广东各地市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

核的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提供经常

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电商平台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上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债券市场融资。

5.期现联动推动大宗商品贸易发展。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尽快上市期货品种

开展交易,鼓励期货公司集聚发展,建设交割仓库,完善期货产业链。加快地方

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转型升级,做大业务规模,提高综合服务能力,推动大宗商品

期现交易场所合作,优先针对国家战略资源、农产品、粤港澳大湾区优势品种开

展大宗商品离岸交易、期现联动等业务创新。积极打造综合性商品交易平台,提

升粤港澳大湾区大宗商品定价能力。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

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

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广州期货交易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实

施)

(三)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积极支持居民合理住房信贷需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定位,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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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鼓励银行对符合购房政策要求且具备

购房能力、收入相对稳定的新市民,合理确定按揭标准,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度。

2.做好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各地要督促涉险房地产企业

积极自救化险,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和项目推介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

对优质房地产项目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保交楼”。支持金

融机构为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出让、兼并收购提供债券发行、融资顾问

等服务。鼓励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用于风险处置项目

的兼并收购。探索驻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高风险房

企资产处置新模式。

3.完善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发展的长效机制。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和满

足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建设、购买、装修改造、运营管理、交易结算等金融服务

需求。依法依规支持上市房企积极向新发展模式转型,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完善

债券融资支持机制。支持保险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认购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

计划、保险私募基金等方式,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鼓励金

融机构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满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保持建筑

企业融资连续稳定。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

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

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实施)

(四)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支持自主创新战略。

1.打造匹配“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

创新生态链的金融服务模式。推动广深科创金融试验区落地建设。试点开展科技

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金融机构开展清单式管理服

务,为科创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覆盖+增值服务”方案。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银

行、保险、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多元融资组合,为创业企业和创业人才提供便

利的金融产品及服务。

2.加速创新资本形成和有效循环。优化创业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环境,探索建

立天使投资(含种子期)、风险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科创基金体系。探索优化

天使母基金出资比例、让利等运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推

动创业投资基金领域双向开放,进一步优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政策,

有序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QDIE)试点。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探

索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

3.深入推进科技信贷与投贷联动业务创新发展。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有效

利用科技创新再贷款,扩大科技信贷投放。鼓励银行对科技企业建立非传统财务

171

指标类评价维度,构建专属授信评价模型,执行差异化授信审批机制,完善科技

金融业务流程。改进科技企业授信考核机制,落实尽职免责制度,执行差异化不

良容忍度标准。引导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探索“贷

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支持评级优秀、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投贷

联动业务。

4.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科创企业功能。推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加快建设

“科技创新专板”“专精特新板”,开展区块链创新运用试点,加强和全国性证券市

场板块间的合作衔接。推动科技企业“全链条培育计划”,建立科技型企业上市后

备数据库,完善科技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制度。完善科技型企业挂牌上市奖补

政策,推动科技型企业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

5.强化科技保险的保险保障作用。鼓励成立广东科技保险共保体,为企业关

键核心技术攻关提供全方位保险保障。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模式创新。鼓励保

险机构探索知识产权保险,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持续优化线上投保关税保证保险,

发展科技保险、专利保险,持续深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新材料首批

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

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

级以上市政府,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实施)

(五)加强金融对制造业的支持力度。

1.优化供应链金融模式保障产业链稳定。鼓励金融机构与广东省供应链金融

试点平台对接合作,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建立信贷、债券融资对

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及配套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核心企业

签发供应链票据支付上游企业账款,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供应链应收账款

融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市针对核心企业、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给予融资

补贴或奖励。

2.围绕广东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实施“产

业共成长计划”。鼓励金融机构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倾斜资源,针对产业集群内

企业特征与成长阶段,开发专项融资产品,加强辅导培育,为企业合理运用金融

工具、优化融资结构提供服务。鼓励银行采用银团贷款或联合授信的方式提供资

金支持。探索“伙伴保险”机制,鼓励保险公司根据产业特点开发“套餐制”产品,

综合满足产业集群内企业增信、财产、雇主责任、生产安全等一揽子保障需求。

3.完善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多元融资体系。联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开展上市培育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成熟制

造业企业上市融资。搭建企业发债融资项目储备和推荐机制,组织金融机构专项

172

第181页

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鼓励银行对符合购房政策要求且具备

购房能力、收入相对稳定的新市民,合理确定按揭标准,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度。

2.做好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各地要督促涉险房地产企业

积极自救化险,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和项目推介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

对优质房地产项目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保交楼”。支持金

融机构为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出让、兼并收购提供债券发行、融资顾问

等服务。鼓励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用于风险处置项目

的兼并收购。探索驻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高风险房

企资产处置新模式。

3.完善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发展的长效机制。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和满

足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建设、购买、装修改造、运营管理、交易结算等金融服务

需求。依法依规支持上市房企积极向新发展模式转型,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完善

债券融资支持机制。支持保险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认购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

计划、保险私募基金等方式,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鼓励金

融机构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满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保持建筑

企业融资连续稳定。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

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

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实施)

(四)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支持自主创新战略。

1.打造匹配“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

创新生态链的金融服务模式。推动广深科创金融试验区落地建设。试点开展科技

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金融机构开展清单式管理服

务,为科创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覆盖+增值服务”方案。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银

行、保险、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多元融资组合,为创业企业和创业人才提供便

利的金融产品及服务。

2.加速创新资本形成和有效循环。优化创业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环境,探索建

立天使投资(含种子期)、风险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科创基金体系。探索优化

天使母基金出资比例、让利等运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推

动创业投资基金领域双向开放,进一步优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政策,

有序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QDIE)试点。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探

索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

3.深入推进科技信贷与投贷联动业务创新发展。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有效

利用科技创新再贷款,扩大科技信贷投放。鼓励银行对科技企业建立非传统财务

171

指标类评价维度,构建专属授信评价模型,执行差异化授信审批机制,完善科技

金融业务流程。改进科技企业授信考核机制,落实尽职免责制度,执行差异化不

良容忍度标准。引导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探索“贷

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支持评级优秀、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投贷

联动业务。

4.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科创企业功能。推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加快建设

“科技创新专板”“专精特新板”,开展区块链创新运用试点,加强和全国性证券市

场板块间的合作衔接。推动科技企业“全链条培育计划”,建立科技型企业上市后

备数据库,完善科技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制度。完善科技型企业挂牌上市奖补

政策,推动科技型企业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

5.强化科技保险的保险保障作用。鼓励成立广东科技保险共保体,为企业关

键核心技术攻关提供全方位保险保障。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模式创新。鼓励保

险机构探索知识产权保险,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持续优化线上投保关税保证保险,

发展科技保险、专利保险,持续深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新材料首批

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

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

级以上市政府,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实施)

(五)加强金融对制造业的支持力度。

1.优化供应链金融模式保障产业链稳定。鼓励金融机构与广东省供应链金融

试点平台对接合作,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建立信贷、债券融资对

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及配套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核心企业

签发供应链票据支付上游企业账款,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供应链应收账款

融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市针对核心企业、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给予融资

补贴或奖励。

2.围绕广东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实施“产

业共成长计划”。鼓励金融机构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倾斜资源,针对产业集群内

企业特征与成长阶段,开发专项融资产品,加强辅导培育,为企业合理运用金融

工具、优化融资结构提供服务。鼓励银行采用银团贷款或联合授信的方式提供资

金支持。探索“伙伴保险”机制,鼓励保险公司根据产业特点开发“套餐制”产品,

综合满足产业集群内企业增信、财产、雇主责任、生产安全等一揽子保障需求。

3.完善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多元融资体系。联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开展上市培育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成熟制

造业企业上市融资。搭建企业发债融资项目储备和推荐机制,组织金融机构专项

172

第182页

对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加大产业链纵向并购贷款投放

力度。鼓励证券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扩

大企业资金来源。支持制造业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模式整合资产,实施设备更新升

级。

4.发展绿色金融支持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支持部分地市或区域率先开展企业

碳账户试点,建立企业生产碳排放可计量体系,根据碳排放强度核算企业碳排放

等级。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利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合理满足发电企业

购买、储备煤炭等需求。有效利用碳减排支持工具,加大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及

周边煤电改造升级的支持力度。将企业碳排放信息、环境信用评价等环境绩效纳

入授信审批管理流程,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的支持,对钢铁、石化、水泥、陶瓷、

造纸等行业企业采取差别定价、授信,不盲目对传统高碳行业抽贷、断贷,形成

控碳减排的约束激励。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

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实施)

(六)有效强化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力度。

1.有效加大涉农信贷投放。研究制定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工作方案。支持政

策性银行强化对现代农业产业园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

主体的信贷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积极争取总行政策支持,继续给予普

惠型涉农贷款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支持大中型商业银行下沉县域金融服务,

向县域分支机构合理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提升县域存贷比至合理水平。引导农村

商业银行灵活创新支持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信贷产品和服务,不断提高新增

可贷资金用于当地比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省财政增加涉农担保公司资本

金注入,强化涉农信贷风险市场化分担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抵押担保

配套制度,完善农村产权抵质押登记机制,推动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纳入涉农贷款

风险补偿机制支持范围。

2.优先保障粮食安全和乡村产业金融投入。用好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工具,

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主体的支持力度。探索创新金融支持高标准农

田建设、土地整治、耕地保护等项目的可行模式。强化粤西大型水利工程、种业

振兴行动、预制菜产业、乡村休闲产业、“菜篮子”产品供给、农产品冷链保鲜体

系、县域商业体系、农村电商和快递物流等关键领域的信贷支持。建立广东乡村

产业投资联盟,打造广东乡村产业投融资对接平台,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乡村

振兴。

173

3.提高“三农”风险保障水平。大力探索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发展渔业保

险,探索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完善“保险+期货”模式,降

低生猪、橡胶等大宗农产品和重要战略物资价格波动风险。积极开展高标准农田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耕地地力指数保险。提高小农户农业保险投保率。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

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资源,持续优化金融环境。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

丰富引导手段,撬动更多的金融资源、社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完善政银企对接

长效机制,建立常态化的项目信息更新制度。继续加大逃废债打击力度,建立金

融纠纷多元化调解处置机制,维护良好金融生态。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非法放

贷等风险苗头进行滚动排查和大力整治,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利益。

(二)强化意识,有效加大金融投入。支持大型国有和全国性驻粤金融机构

落实与广东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积极向总行(总部)争取信贷等金融资源额度,

确保金融资源投入力度。鼓励省内各金融机构立足服务实体经济主责主业,发挥

自身业务和网点优势,组织专业队伍下沉服务,主动走访了解不同行业企业融资

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大力发展利用金融科技手段,提高综合

风控能力,细化实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要

求,提升服务能力和效率。

(三)分类指导,强化政策激励引导。请各中央驻粤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紧

紧围绕服务稳增长大局,及时有效落实国家货币政策,挖掘政策潜力,加强对金

融机构应用各项货币政策直达工具的指导激励。落实对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

监管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首贷、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以

及授信尽职免责等方面的差异化考核与监管评价,形成“敢贷、愿贷、能贷”的长

效机制。

四、保障机制

(一)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发挥省级金融改革发展工作领导机制和金融委办

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广东省)作用,加强金融综合统计分析和数据共享,定期开

展经济金融发展形势研判与热点问题协调处置。中央驻粤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工作部门要成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专班,加强对金融机

构的督导,落实任务、细化分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尽早落实落地。各相关单位

要及时将相关数据和工作推进情况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

做好信息汇总和反馈工作。

174

第183页

对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加大产业链纵向并购贷款投放

力度。鼓励证券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扩

大企业资金来源。支持制造业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模式整合资产,实施设备更新升

级。

4.发展绿色金融支持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支持部分地市或区域率先开展企业

碳账户试点,建立企业生产碳排放可计量体系,根据碳排放强度核算企业碳排放

等级。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利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合理满足发电企业

购买、储备煤炭等需求。有效利用碳减排支持工具,加大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及

周边煤电改造升级的支持力度。将企业碳排放信息、环境信用评价等环境绩效纳

入授信审批管理流程,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的支持,对钢铁、石化、水泥、陶瓷、

造纸等行业企业采取差别定价、授信,不盲目对传统高碳行业抽贷、断贷,形成

控碳减排的约束激励。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

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实施)

(六)有效强化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力度。

1.有效加大涉农信贷投放。研究制定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工作方案。支持政

策性银行强化对现代农业产业园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

主体的信贷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积极争取总行政策支持,继续给予普

惠型涉农贷款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支持大中型商业银行下沉县域金融服务,

向县域分支机构合理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提升县域存贷比至合理水平。引导农村

商业银行灵活创新支持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信贷产品和服务,不断提高新增

可贷资金用于当地比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省财政增加涉农担保公司资本

金注入,强化涉农信贷风险市场化分担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抵押担保

配套制度,完善农村产权抵质押登记机制,推动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纳入涉农贷款

风险补偿机制支持范围。

2.优先保障粮食安全和乡村产业金融投入。用好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工具,

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主体的支持力度。探索创新金融支持高标准农

田建设、土地整治、耕地保护等项目的可行模式。强化粤西大型水利工程、种业

振兴行动、预制菜产业、乡村休闲产业、“菜篮子”产品供给、农产品冷链保鲜体

系、县域商业体系、农村电商和快递物流等关键领域的信贷支持。建立广东乡村

产业投资联盟,打造广东乡村产业投融资对接平台,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乡村

振兴。

173

3.提高“三农”风险保障水平。大力探索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发展渔业保

险,探索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完善“保险+期货”模式,降

低生猪、橡胶等大宗农产品和重要战略物资价格波动风险。积极开展高标准农田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耕地地力指数保险。提高小农户农业保险投保率。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

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资源,持续优化金融环境。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

丰富引导手段,撬动更多的金融资源、社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完善政银企对接

长效机制,建立常态化的项目信息更新制度。继续加大逃废债打击力度,建立金

融纠纷多元化调解处置机制,维护良好金融生态。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非法放

贷等风险苗头进行滚动排查和大力整治,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利益。

(二)强化意识,有效加大金融投入。支持大型国有和全国性驻粤金融机构

落实与广东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积极向总行(总部)争取信贷等金融资源额度,

确保金融资源投入力度。鼓励省内各金融机构立足服务实体经济主责主业,发挥

自身业务和网点优势,组织专业队伍下沉服务,主动走访了解不同行业企业融资

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大力发展利用金融科技手段,提高综合

风控能力,细化实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要

求,提升服务能力和效率。

(三)分类指导,强化政策激励引导。请各中央驻粤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紧

紧围绕服务稳增长大局,及时有效落实国家货币政策,挖掘政策潜力,加强对金

融机构应用各项货币政策直达工具的指导激励。落实对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

监管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首贷、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以

及授信尽职免责等方面的差异化考核与监管评价,形成“敢贷、愿贷、能贷”的长

效机制。

四、保障机制

(一)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发挥省级金融改革发展工作领导机制和金融委办

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广东省)作用,加强金融综合统计分析和数据共享,定期开

展经济金融发展形势研判与热点问题协调处置。中央驻粤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工作部门要成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专班,加强对金融机

构的督导,落实任务、细化分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尽早落实落地。各相关单位

要及时将相关数据和工作推进情况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

做好信息汇总和反馈工作。

174

第184页

(二)加强政策宣传与舆论引导。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宣传,

提升政策知晓度,扩大政策惠及面,提高政策实施效果。及时总结典型做法和案

例,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做好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有效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强对受疫情

影响重点行业、企业流动性风险监测,早发现、早处置次生金融风险隐患,继续

做好高风险房企、上市公司等重点领域风险化解工作,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大局。

175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办函〔2022〕40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

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

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3 月 24 日

176

第185页

(二)加强政策宣传与舆论引导。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宣传,

提升政策知晓度,扩大政策惠及面,提高政策实施效果。及时总结典型做法和案

例,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做好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有效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强对受疫情

影响重点行业、企业流动性风险监测,早发现、早处置次生金融风险隐患,继续

做好高风险房企、上市公司等重点领域风险化解工作,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大局。

175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办函〔2022〕40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

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

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3 月 24 日

176

第186页

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14 部委联合

印发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

271 号),帮助我省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助企

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

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省税务局负责)

2.2022 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 50%税额

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

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省

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2022 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省

税务局负责)

4.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

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

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

度结转扣除。(省税务局负责)

5.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间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 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

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

20%。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

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

20%,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

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

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90%返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税务局配合)

6.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东莞市、中山市

按所在的镇和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的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

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

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减

177

免租金月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

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进一步升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

有资产管理系统——出租出借管理模块,省直及各地市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

业通过系统办理减免租金有关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省委宣传部

(省文资办),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促进信贷

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持续监测金融机构 2021 年

两次降准释放资金投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

企业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普惠型小微企业加大贷款投放力度。支持银

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接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

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服务业领域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

保持合理流动性。(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9.继续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运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引导

实际银行贷款利率下行。优化银行账户管理和服务,完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支付服务管理。杜绝变相收费、隐形收费、收费应降未降等情况,督促商业银行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

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

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服务业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

度,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

及以下的服务业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 1%,对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

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 1.5%。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

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

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开展涉企收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收费行

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切实减轻服务业领域企业的不合理负担。(省财政

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审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对餐饮、零售、旅游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

可按规定予以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在批准缓缴期间,

职工相关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先补齐缓缴的单位部分和代扣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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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14 部委联合

印发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

271 号),帮助我省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助企

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

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省税务局负责)

2.2022 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 50%税额

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

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省

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2022 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省

税务局负责)

4.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

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

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

度结转扣除。(省税务局负责)

5.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间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 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

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

20%。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

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

20%,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

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

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90%返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税务局配合)

6.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东莞市、中山市

按所在的镇和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的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

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

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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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金月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

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进一步升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

有资产管理系统——出租出借管理模块,省直及各地市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

业通过系统办理减免租金有关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省委宣传部

(省文资办),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促进信贷

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持续监测金融机构 2021 年

两次降准释放资金投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

企业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普惠型小微企业加大贷款投放力度。支持银

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接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

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服务业领域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

保持合理流动性。(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9.继续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运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引导

实际银行贷款利率下行。优化银行账户管理和服务,完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支付服务管理。杜绝变相收费、隐形收费、收费应降未降等情况,督促商业银行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

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

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服务业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

度,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

及以下的服务业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 1%,对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

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 1.5%。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

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

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开展涉企收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收费行

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切实减轻服务业领域企业的不合理负担。(省财政

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审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对餐饮、零售、旅游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

可按规定予以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在批准缓缴期间,

职工相关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先补齐缓缴的单位部分和代扣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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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部分失业保险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各地

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

13.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支持各市开展促消费专项

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餐饮、零售等服务行业,定向发放消费

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带动形成消费热点。(省商务厅、财政厅等,各地级以

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4.2022 年原则上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比例的补贴支

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餐饮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省卫生健康

委、商务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

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

区域内的餐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给予阶段性服务费优惠。(省商务厅牵头,各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

16.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

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

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

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发展改

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餐饮企业风险保障需求的专属保险产品服务,扩

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探索推广普惠型餐饮业综合

保险,提升理赔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给予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保费补

贴。(省商务厅,广东银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诚信良好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各地按“保本微利” 的原则对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

施。(省商务厅、民政厅、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9.2022 年原则上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比例的补贴支

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零售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省卫生健康

委、商务厅、财政厅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

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县

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布局建设农产品田头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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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服务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零售企业拓展县域市场、下沉品质商品和服务

进行补贴。推进快递进村工程,推进“邮政快递业服务乡村振兴”项目并给予财政

扶持。(省商务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省邮

政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

21.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加快推

进广东供销公共型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骨干网、放心农产品直供配送网建

设。(省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省供销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

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给予名单企业

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

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

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

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发

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3.2022 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在对符合条

件的旅行社维持 80%的暂退比例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开展以保险替代

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银

保监局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

24.加强银企合作,摸排并形成旅游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引导金融机构对符

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

高贷款额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企业的特点和资

产特性,创新授信调查方式,扩大信用贷款支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鼓励符合

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地方

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

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省财政厅牵头,省

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26.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委托旅行社开展党建、公务、

工会、会展等活动,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允许向旅行社开放代理服务发票事项

或由旅行社开具综合发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作为费用报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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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部分失业保险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各地

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

13.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支持各市开展促消费专项

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餐饮、零售等服务行业,定向发放消费

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带动形成消费热点。(省商务厅、财政厅等,各地级以

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4.2022 年原则上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比例的补贴支

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餐饮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省卫生健康

委、商务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

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

区域内的餐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给予阶段性服务费优惠。(省商务厅牵头,各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

16.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

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

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

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发展改

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餐饮企业风险保障需求的专属保险产品服务,扩

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探索推广普惠型餐饮业综合

保险,提升理赔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给予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保费补

贴。(省商务厅,广东银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诚信良好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各地按“保本微利” 的原则对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

施。(省商务厅、民政厅、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9.2022 年原则上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比例的补贴支

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零售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省卫生健康

委、商务厅、财政厅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

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县

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布局建设农产品田头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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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服务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零售企业拓展县域市场、下沉品质商品和服务

进行补贴。推进快递进村工程,推进“邮政快递业服务乡村振兴”项目并给予财政

扶持。(省商务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省邮

政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

21.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加快推

进广东供销公共型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骨干网、放心农产品直供配送网建

设。(省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省供销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

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给予名单企业

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

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

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

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发

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3.2022 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在对符合条

件的旅行社维持 80%的暂退比例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开展以保险替代

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银

保监局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

24.加强银企合作,摸排并形成旅游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引导金融机构对符

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

高贷款额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企业的特点和资

产特性,创新授信调查方式,扩大信用贷款支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鼓励符合

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地方

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

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省财政厅牵头,省

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26.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委托旅行社开展党建、公务、

工会、会展等活动,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允许向旅行社开放代理服务发票事项

或由旅行社开具综合发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作为费用报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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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省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省直机关工委,

省总工会,省税务局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保险机构根据旅行社等文旅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优化承保理赔服务

流程,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强化保险保障能力,丰富文化和旅游保险

产品供给。扩大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项目覆盖面,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旅游业

风险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服务。鼓励推广演艺活动取消险、旅行取消险等保险产

品。(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银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大力支持文旅投融资专委会以及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等发挥积极作

用,通过开展投融资对接活动等方式,加大文旅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力度。继续

举办广东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融资对接会,有力推动文旅产融合作,完善文旅投融

资体系。(省文化和旅游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

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省财政统筹资金作为文旅企业纾困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省重点旅

行社、A 级旅游景区、文化艺术院团、演出场馆等文旅企业以及文旅促消费活动。

(省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含地方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 1 年。(省

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1.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

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2.支持我省汽车生产企业争取 2022 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新能源公交车的

购置补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3.2022 年利用中央财政的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加大对公路、水运和综合

货运枢纽、民航铁路配套公交站场和招呼站、民航铁路集疏运信息化系统建设的

支持力度。(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

34.按照《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

知》(财建〔2022〕1 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出台我省有关油价补贴政策,优先

统筹安排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和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

汽车运营。(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

35.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

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

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以及城市公交、巡游出租车、道路客运、

水路客运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

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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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

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2022 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 1 年,对省内运输机场增值税增量

留抵退税应退尽退。(省税务局负责)

37.有条件的地市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

持疫情防控任务重、运营困难、资金缺口大的航空公司和机场发展。(省财政厅,

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8.广州、深圳、珠海等地市尽快出台新的客货运航线补贴政策,已承诺给

予航线补贴的地市要将补贴资金及时全额拨付到位。(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负责)

39.省财政、有条件的地市财政加大对省内民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前期工

作)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给予贴息

补助。(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0.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等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省内民航基础设施建

设、安全能力建设、中小机场运营、航线网络拓展等。鼓励符合条件的机场(不

含通用机场)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需求。(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

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

41.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在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加强对枢纽机场的信贷、结算等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

对省内机场、航空公司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省内机场、航空公司发

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省内机场、航空

公司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便利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

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

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2.建立精准监测机制,做好口岸、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重点行业“应检

尽检”重点人群的核酸检测工作,对于快递外卖、餐饮等面向公众大众的特定服

务场所和“暴露性”服务行业的一线工作人员,开展抽样核酸检测。(省新冠肺炎

防控指挥办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3.提升精准识别能力,各地一旦发生疫情,在接到报告后 4 小时内完成个

案核心信息的收集和报送,12 小时内初步完成重点场所(含活动时间段)界定,

24 小时内报告个案流调信息,并根据调查进展及时动态更新报告信息。(省新

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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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省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省直机关工委,

省总工会,省税务局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保险机构根据旅行社等文旅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优化承保理赔服务

流程,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强化保险保障能力,丰富文化和旅游保险

产品供给。扩大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项目覆盖面,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旅游业

风险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服务。鼓励推广演艺活动取消险、旅行取消险等保险产

品。(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银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大力支持文旅投融资专委会以及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等发挥积极作

用,通过开展投融资对接活动等方式,加大文旅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力度。继续

举办广东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融资对接会,有力推动文旅产融合作,完善文旅投融

资体系。(省文化和旅游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

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省财政统筹资金作为文旅企业纾困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省重点旅

行社、A 级旅游景区、文化艺术院团、演出场馆等文旅企业以及文旅促消费活动。

(省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含地方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 1 年。(省

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1.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

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2.支持我省汽车生产企业争取 2022 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新能源公交车的

购置补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3.2022 年利用中央财政的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加大对公路、水运和综合

货运枢纽、民航铁路配套公交站场和招呼站、民航铁路集疏运信息化系统建设的

支持力度。(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

34.按照《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

知》(财建〔2022〕1 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出台我省有关油价补贴政策,优先

统筹安排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和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

汽车运营。(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

35.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

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

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以及城市公交、巡游出租车、道路客运、

水路客运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

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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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

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2022 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 1 年,对省内运输机场增值税增量

留抵退税应退尽退。(省税务局负责)

37.有条件的地市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

持疫情防控任务重、运营困难、资金缺口大的航空公司和机场发展。(省财政厅,

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8.广州、深圳、珠海等地市尽快出台新的客货运航线补贴政策,已承诺给

予航线补贴的地市要将补贴资金及时全额拨付到位。(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负责)

39.省财政、有条件的地市财政加大对省内民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前期工

作)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给予贴息

补助。(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0.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等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省内民航基础设施建

设、安全能力建设、中小机场运营、航线网络拓展等。鼓励符合条件的机场(不

含通用机场)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需求。(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

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

41.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在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加强对枢纽机场的信贷、结算等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

对省内机场、航空公司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省内机场、航空公司发

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省内机场、航空

公司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便利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

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

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2.建立精准监测机制,做好口岸、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重点行业“应检

尽检”重点人群的核酸检测工作,对于快递外卖、餐饮等面向公众大众的特定服

务场所和“暴露性”服务行业的一线工作人员,开展抽样核酸检测。(省新冠肺炎

防控指挥办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3.提升精准识别能力,各地一旦发生疫情,在接到报告后 4 小时内完成个

案核心信息的收集和报送,12 小时内初步完成重点场所(含活动时间段)界定,

24 小时内报告个案流调信息,并根据调查进展及时动态更新报告信息。(省新

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2

第192页

44.强化精准管控隔离,明确密切接触者判定规则,对密切接触者、密接的

密接等重点人员严格落实相关健康管理措施;科学精准锁定风险人员,运用健康

码赋码转码手段,督促落实核酸检测,加强健康监测。认真落实新冠肺炎本地疫

情应急处置方案,将中高风险地区的确定精准到住宅小区、社区(街道)、自然

村等单元,根据流调溯源进展、核酸检测结果和风险评估科学划分封控区、管控

区和防范区。(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

责分工负责)

45.推广精准防护理念,对服务业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新冠病毒疫苗接

种,并确保目标人群“应接尽接”。优先在感染高风险人群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的

关键岗位人员中开展加强免疫,其中包括食品、交通运输等服务业从业人员,上

述重点人群原则上加强免疫“应接尽接”。(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各成员单位,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6.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

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

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

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

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

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

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

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

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公共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

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各

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7.统筹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

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

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做好形势分析,

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的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协调解

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及时跟踪研判

相关困难行业企业的恢复情况,强化储备政策研究。

(二)加强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各司其职、主动作为,

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细则和有针对性的配套支持政策。着力抓好各项任务落

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早落地早见效,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

183

(三)加强宣传解读。各地、各部门要把握好政策的时度效,拓展宣传渠道,

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市场主体知晓政策、了解政策、用好政策。总

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184

第193页

44.强化精准管控隔离,明确密切接触者判定规则,对密切接触者、密接的

密接等重点人员严格落实相关健康管理措施;科学精准锁定风险人员,运用健康

码赋码转码手段,督促落实核酸检测,加强健康监测。认真落实新冠肺炎本地疫

情应急处置方案,将中高风险地区的确定精准到住宅小区、社区(街道)、自然

村等单元,根据流调溯源进展、核酸检测结果和风险评估科学划分封控区、管控

区和防范区。(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

责分工负责)

45.推广精准防护理念,对服务业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新冠病毒疫苗接

种,并确保目标人群“应接尽接”。优先在感染高风险人群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的

关键岗位人员中开展加强免疫,其中包括食品、交通运输等服务业从业人员,上

述重点人群原则上加强免疫“应接尽接”。(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各成员单位,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6.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

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

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

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

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

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

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

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

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公共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

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各

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7.统筹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

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

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做好形势分析,

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的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协调解

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及时跟踪研判

相关困难行业企业的恢复情况,强化储备政策研究。

(二)加强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各司其职、主动作为,

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细则和有针对性的配套支持政策。着力抓好各项任务落

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早落地早见效,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

183

(三)加强宣传解读。各地、各部门要把握好政策的时度效,拓展宣传渠道,

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市场主体知晓政策、了解政策、用好政策。总

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184

第194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22〕41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3 月 24 日

185

广东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振作工业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发展

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

〔2022〕273 号),强化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

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确保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实施减税降费行动

(一)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

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

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

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以购进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相关信息为依据,对纳税人开展精准推送服务。(省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第一个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做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费缓缴政策延期的落实督导,将 2021 年四

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 6 个月;支持我

省汽车生产企业争取国家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继续实施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

减免优惠政策。(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深圳市税务

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三)2022 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照 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纳税人申报数据,对符合条

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进行自动判别,确保便利享

受政策。2022 年对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情形,纳税确有困

难的纳税人按规定给予合理困难减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深圳市税务局,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四)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

险费率政策。全省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 1%实施,继续同步实施浮动费率政

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全省参保单位统一

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 20%。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

岗返还政策,在 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五)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制造业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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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22〕41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3 月 24 日

185

广东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振作工业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发展

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

〔2022〕273 号),强化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

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确保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实施减税降费行动

(一)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

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

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

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以购进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相关信息为依据,对纳税人开展精准推送服务。(省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第一个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做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费缓缴政策延期的落实督导,将 2021 年四

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 6 个月;支持我

省汽车生产企业争取国家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继续实施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

减免优惠政策。(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深圳市税务

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三)2022 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照 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纳税人申报数据,对符合条

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进行自动判别,确保便利享

受政策。2022 年对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情形,纳税确有困

难的纳税人按规定给予合理困难减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深圳市税务局,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四)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

险费率政策。全省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 1%实施,继续同步实施浮动费率政

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全省参保单位统一

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 20%。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

岗返还政策,在 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五)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制造业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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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6页

个月租金。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减免租金月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困难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

以认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文

资办、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整治工业领域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开展涉企乱

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加强对海运市场相关主

体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融资促进行动

(七)加强信贷政策评估督导,引导金融机构持续优化信贷结构、提升金融

服务水平,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的支持力度。支持开展“补贷保”联动试

点。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引导激励,研究将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信用

贷款等相关指标作为财政资金存放的参考依据,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

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保持较快增长。(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

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八)2022 年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

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

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工业企业

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资金合理流动性。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

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九)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依法

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建设和使

用海外仓的金融支持。继续发挥“政银保”合作平台作用,推广“贸融易”服务模式,

优化保险产品及服务,运用海外投资保险等政策性保险工具,为海外仓建设提供

风险保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2022 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LPR)下行、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

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

刷卡手续费,推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省地方金融

187

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

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三、实施保供稳价行动

(十一)建立健全煤电油气运保障协调机制,加强资源统筹调度,制定能源

保供应急预案,做实做细工业企业能源电力保供工作。严厉打击散布虚假信息、

哄抬价格等各类违法行为和资本无序炒作。(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

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二)密切监测大宗原材料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落实好铁矿石、化肥等

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措施,进一步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坚

决遏制过度投机炒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广

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三)拓展工业企业多元化资源供给渠道,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

等国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加快建设符合产

业政策的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提高“城市矿山” 对资源的保障能力,鼓励企业规范开展境外资源勘探开发,构建稳定开放的资源

保障体系。支持建立上下游协同创新发展机制,用更优质的产品供给满足下游消

费需求,提升关键材料保障能力。加强重点工业企业供需对接,支持重点企业签

订长期协议。(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

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四)坚持绿色发展,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

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

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

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省发展改

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四、实施投资提振行动

(十五)建立健全招商引资“一把手”负责制,全面推进产业链招商工程,搭

建省市招商引资网络,编制战略性产业集群产业图谱和产业招商地图,成立产业

链招商联盟,建立产业招商数据库和目标企业清单,统筹举办系列招商活动,推

进实施产业链“集群式”招商。积极主动跟进在谈重点项目,推动尽快签约落地。

建立健全省级政策性基金尽职免责机制,引导基金围绕产业链上下游联动投资。

指导推动大型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培育和评选一批省特色产业

园,为招引大项目、培育大产业提供高水平的发展平台。(省商务厅、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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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租金。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减免租金月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困难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

以认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文

资办、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整治工业领域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开展涉企乱

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加强对海运市场相关主

体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融资促进行动

(七)加强信贷政策评估督导,引导金融机构持续优化信贷结构、提升金融

服务水平,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的支持力度。支持开展“补贷保”联动试

点。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引导激励,研究将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信用

贷款等相关指标作为财政资金存放的参考依据,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

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保持较快增长。(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

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八)2022 年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

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

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工业企业

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资金合理流动性。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

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九)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依法

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建设和使

用海外仓的金融支持。继续发挥“政银保”合作平台作用,推广“贸融易”服务模式,

优化保险产品及服务,运用海外投资保险等政策性保险工具,为海外仓建设提供

风险保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2022 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LPR)下行、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

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

刷卡手续费,推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省地方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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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

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三、实施保供稳价行动

(十一)建立健全煤电油气运保障协调机制,加强资源统筹调度,制定能源

保供应急预案,做实做细工业企业能源电力保供工作。严厉打击散布虚假信息、

哄抬价格等各类违法行为和资本无序炒作。(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

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二)密切监测大宗原材料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落实好铁矿石、化肥等

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措施,进一步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坚

决遏制过度投机炒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广

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三)拓展工业企业多元化资源供给渠道,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

等国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加快建设符合产

业政策的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提高“城市矿山” 对资源的保障能力,鼓励企业规范开展境外资源勘探开发,构建稳定开放的资源

保障体系。支持建立上下游协同创新发展机制,用更优质的产品供给满足下游消

费需求,提升关键材料保障能力。加强重点工业企业供需对接,支持重点企业签

订长期协议。(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

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四)坚持绿色发展,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

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

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

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省发展改

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四、实施投资提振行动

(十五)建立健全招商引资“一把手”负责制,全面推进产业链招商工程,搭

建省市招商引资网络,编制战略性产业集群产业图谱和产业招商地图,成立产业

链招商联盟,建立产业招商数据库和目标企业清单,统筹举办系列招商活动,推

进实施产业链“集群式”招商。积极主动跟进在谈重点项目,推动尽快签约落地。

建立健全省级政策性基金尽职免责机制,引导基金围绕产业链上下游联动投资。

指导推动大型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培育和评选一批省特色产业

园,为招引大项目、培育大产业提供高水平的发展平台。(省商务厅、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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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深入实施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

完善外商投资投诉机制,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

政策。建立健全重点外资项目挂点联系服务机制,结合政策法规规定和疫情防控

需要,提升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便利度。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对

符合条件的外资鼓励类项目实行快速比对确认。落实粤府〔2018〕78 号文,对

符合条件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 5000 万美元的制造业新设项目、超过 3000 万美

元的制造业增资项目,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 2%的比例予以奖励,

最高奖励 1 亿元。办好跨国公司投资广东年会,利用进博会、广交会、高交会、

中博会等重大平台,多措并举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省商务厅,省委外办,省

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七)加强对制造业重大项目的服务与支持,落实省政府促进先进制造业

项目投资相关政策,统筹安排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地级以上市政府予以

投资奖励。加强全省投资 100 亿元以上(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 50 亿元以上)

制造业重大项目重点服务指导,定期做好项目调度,推动项目尽快形成实物投资

量。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省关键项目清单等管理,发挥

省重大项目用地用海用林资源要素支撑联席会议等机制作用,在项目资金、人才、

土地、能耗、环境、电力等各类要素资源上给予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

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能源局)

(十八)支持光伏、锂离子电池产业发展,鼓励发展分布式光伏,推进海上

风电发展,带动太阳能电池、风电装备产业链投资。推进供电煤耗 300 克标准煤

/千瓦时以上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对纳入规划的跨省区输电线路和具备条件的支

撑性保障电源,加快核准开工、建设投产,带动装备制造业投资。推动重点地区

沿海、内河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及 LNG 加注站建设。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

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加大省级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支持力度,2022

年推动 8500 家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大力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

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

输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快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引导电信运营商加快 5G 建设进

度,力争 2022 年推动建设 5G 基站超 3 万座。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大

力推动北斗产业化,推动北斗规模化应用。加快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粤港澳大湾

区国家枢纽节点建设,研究出台加强全省数据中心布局建设的意见,推进实施“东

数西算”工程。制定加快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

作的实施意见,推动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省发展改革委,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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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网信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

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五、实施资源要素保障行动

(二十)支持各市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和产业保护区块,将重大工业项目优

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对急需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

可按照省的规定使用一定比例的国土空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推行产业用地

“标准地”和“带项目”供应制度,因地制宜设定控制指标,完善产业项目准入要求,

提高土地供应效率。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

业用地和标准厂房用地。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或混合使用,完

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支持存量国有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

混合产业用地,混合产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相应地段各用途对应级别基准地

价乘以其比例之和的 70%。支持各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包含工业用途与其

他产业用途(不包括商品住宅)的混合用地,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

50%。(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组织实施“十四五”期间符合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要求

的产业项目。完善能耗双控有关政策,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优化考核频

次,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避免因能耗指标完成进度问题

限制企业正常用能。统筹用好能耗指标、排放容量,分解下达节能环保约束性指

标时为战略性、基础性重点项目和质量效益好的项目预留合理空间,保障工业发

展合理用能。(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十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区管理,坚持精准实施企业生产调控

措施。主动提前介入重大工业项目环评工作,指导优化项目选址和生态环境保护

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可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环评编制内容、降低环评

等级等环评改革措施,需新增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在满足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物

减排要求基础上,省协调有关市调配给予保障。对高质量编制完成环评文件的大

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高效完成环评审批,保障尽快开

工建设。(省生态环境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十三)建立重点工业企业用工调度保障、就业服务专员机制,针对国内

疫情点状散发可能带来的人员入粤受限等风险,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开展大规模

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促进产业用工需求和职业技能培训有效衔接。加强用工供

需对接,完善供需双方信息发布和对接机制,规范用工市场。(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190

第199页

(十六)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深入实施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

完善外商投资投诉机制,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

政策。建立健全重点外资项目挂点联系服务机制,结合政策法规规定和疫情防控

需要,提升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便利度。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对

符合条件的外资鼓励类项目实行快速比对确认。落实粤府〔2018〕78 号文,对

符合条件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 5000 万美元的制造业新设项目、超过 3000 万美

元的制造业增资项目,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 2%的比例予以奖励,

最高奖励 1 亿元。办好跨国公司投资广东年会,利用进博会、广交会、高交会、

中博会等重大平台,多措并举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省商务厅,省委外办,省

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七)加强对制造业重大项目的服务与支持,落实省政府促进先进制造业

项目投资相关政策,统筹安排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地级以上市政府予以

投资奖励。加强全省投资 100 亿元以上(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 50 亿元以上)

制造业重大项目重点服务指导,定期做好项目调度,推动项目尽快形成实物投资

量。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省关键项目清单等管理,发挥

省重大项目用地用海用林资源要素支撑联席会议等机制作用,在项目资金、人才、

土地、能耗、环境、电力等各类要素资源上给予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

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能源局)

(十八)支持光伏、锂离子电池产业发展,鼓励发展分布式光伏,推进海上

风电发展,带动太阳能电池、风电装备产业链投资。推进供电煤耗 300 克标准煤

/千瓦时以上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对纳入规划的跨省区输电线路和具备条件的支

撑性保障电源,加快核准开工、建设投产,带动装备制造业投资。推动重点地区

沿海、内河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及 LNG 加注站建设。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

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加大省级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支持力度,2022

年推动 8500 家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大力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

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

输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快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引导电信运营商加快 5G 建设进

度,力争 2022 年推动建设 5G 基站超 3 万座。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大

力推动北斗产业化,推动北斗规模化应用。加快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粤港澳大湾

区国家枢纽节点建设,研究出台加强全省数据中心布局建设的意见,推进实施“东

数西算”工程。制定加快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

作的实施意见,推动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省发展改革委,省

189

委网信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

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五、实施资源要素保障行动

(二十)支持各市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和产业保护区块,将重大工业项目优

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对急需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

可按照省的规定使用一定比例的国土空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推行产业用地

“标准地”和“带项目”供应制度,因地制宜设定控制指标,完善产业项目准入要求,

提高土地供应效率。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

业用地和标准厂房用地。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或混合使用,完

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支持存量国有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

混合产业用地,混合产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相应地段各用途对应级别基准地

价乘以其比例之和的 70%。支持各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包含工业用途与其

他产业用途(不包括商品住宅)的混合用地,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

50%。(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组织实施“十四五”期间符合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要求

的产业项目。完善能耗双控有关政策,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优化考核频

次,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避免因能耗指标完成进度问题

限制企业正常用能。统筹用好能耗指标、排放容量,分解下达节能环保约束性指

标时为战略性、基础性重点项目和质量效益好的项目预留合理空间,保障工业发

展合理用能。(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十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区管理,坚持精准实施企业生产调控

措施。主动提前介入重大工业项目环评工作,指导优化项目选址和生态环境保护

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可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环评编制内容、降低环评

等级等环评改革措施,需新增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在满足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物

减排要求基础上,省协调有关市调配给予保障。对高质量编制完成环评文件的大

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高效完成环评审批,保障尽快开

工建设。(省生态环境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十三)建立重点工业企业用工调度保障、就业服务专员机制,针对国内

疫情点状散发可能带来的人员入粤受限等风险,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开展大规模

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促进产业用工需求和职业技能培训有效衔接。加强用工供

需对接,完善供需双方信息发布和对接机制,规范用工市场。(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190

第200页

六、实施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提升行动

(二十四)全面推动 20 个战略性产业集群建设,推动重点产业创新发展,

加快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研究出台新一轮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扶持政策。

建立完善产业链供应链预警机制,加强问题分析研判,积极应对突发情况,及时

处置潜在风险,对产业链供应链受阻等风险提前制定应对预案。探索“链长”、“链

主”企业协同推进建立重点产业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供需对接机制,建立战略储备

机制,保障重点生产物资供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十五)争取更多国家级研发平台落户广东,加快布局建设一批重点实验

室、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

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创新发展,

组织实施新一轮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落实国家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对经有

关部门核定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等,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

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依托创新成果加快布局产业链条,实施一批具有标杆引领示范效应的应用创新工

程,落实优先采购国产技术和产品的支持政策,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迭代应

用,加大“首台套”“首批次”应用政策支持力度。(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海关总

署广东分署、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十六)落实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五年行动计划,积极参与国家产业

基础再造工程,大力推进集成电路、核心软件、新型显示设备研发和试点应用,

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产业需求大、带动作用强的制造业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

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项目给予重点政策支持。

出台实施全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发展指导意见,拓展信创技术产品在重点行

业、重点领域的应用。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产业发展

基础的重要行业领域集中,加快在关键环节和中高端领域布局。(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七、实施消费带动行动

(二十七)鼓励各市通过发放消费券等形式开展消费促进主题活动,推动新

能源汽车、智能家电、智能终端等相关行业工业产品下乡。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活

动。逐步放宽部分城市汽车上牌指标限制,完善汽车销售网点布局。健全家电回

收处理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推出新一轮以旧换新行动,推广智能终端和

4K/8K 超高清电视。大力发展预制菜产业,推动农产品“12221”市场体系建设。

191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省广电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加大线上线下融合力度,扩大线上新型消费,促进老字号创新发

展。开展工业企业与工业电商平台对接活动,提升工业企业网上采购率及网上销

售率。高水平办好广交会、高交会、中博会等国际性展会,大力宣传推介广东产

品,讲好广东品牌故事。(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

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十九)加快推动跨境电商、海外仓、保税物流等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广

州、深圳开展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鼓励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

为贸易新业态提供优质便捷跨境结算服务。加大对采用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方式

的外贸制造业企业支持力度,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组织中小

微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推动广州、深圳、东莞等地市中欧班列合

作发展、优势互补,引导企业通过中欧班列扩大出口。(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

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八、实施企业提质增效行动

(三十)出台实施优质企业培育意见,加大对“链主”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和

“专精特新”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省级政策性基金加大融资对接力度,支持融资

机构创新开发专属产品,为优质企业提供便利服务。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

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市对

经省级认定的优质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引导“专精特新”企业成长为国际市场领先

的单项冠军企业,引导大企业集团发展成为具有生态主导力、国际竞争力的“链

主”企业。更大力度推动“小升规”工作,建立重点企业培育库,继续实施并优化“小

升规”奖补政策。支持“链主”企业通过产业纽带、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和技术

扩散等,将上下游中小企业纳入共同供应链管理体系,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

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

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三十一)支持建设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具有行业变革能力和公共属

性的平台型企业牵头,联合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商、数字化转型服务

商等组建创新联合体,组织实施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工程,推动传统产业和先进

制造业全方位、全链条数字化转型,培育新制造平台新业态。2022 年推动 10 个

行业、超 5000 家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推动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建设。(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三十二)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覆盖研发创新、生产制造和营销服务全过程,

涵盖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共同质量标准管理体系,增强广东制造产品和服务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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