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怀化学院学生手册(1)

发布时间:2022-11-1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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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怀化学院学生手册(1)

14. 学生在校应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为主,不准出外看录像、玩电游、打桌球、进卡拉 OK 厅、外宿。如有违反,处 50元以下罚款和纪律处分。15. 因周边社会治安复杂,学生出外一定要注意安全,特别是男生不得单独将女生带出校外。如有违者,发生问题将追究责任,并分别处 50 元以下罚款和纪律处分。16. 各单位、各学院 (部) 组织的活动需在校外进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有关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如发生问题由组织者承担责任。擅自带人出校开展活动的,处 200 元以下罚款和纪律处分。17. 外来因公办事的车辆经门卫允许并登记后方可入内。摩托车、的士原则上不得入内,特殊情况需入内者,须经门卫允许登记后,方可进入。18. 校园内严禁机动车辆快速行驶 (限速 5 公里/小时) 和鸣笛,否则,处 100 元以下罚款,如造成事故,由司机负责一切赔偿责任,并处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19. 损坏门窗和桌椅板凳者,按原价 5 倍赔偿损失,并给予纪律处分。20. 破坏公共设施者,按原价 5 倍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21. 严禁机动车辆和自行车进入学院田径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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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怀化学院学生手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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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学生在校应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为主,不准出外看录

像、玩电游、打桌球、进卡拉 OK 厅、外宿。如有违反,处 50

元以下罚款和纪律处分。

15. 因周边社会治安复杂,学生出外一定要注意安全,特别

是男生不得单独将女生带出校外。如有违者,发生问题将追究责

任,并分别处 50 元以下罚款和纪律处分。

16. 各单位、各学院 (部) 组织的活动需在校外进行的,必

须以书面形式向有关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应做好安全保卫

工作,如发生问题由组织者承担责任。擅自带人出校开展活动

的,处 200 元以下罚款和纪律处分。

17. 外来因公办事的车辆经门卫允许并登记后方可入内。摩

托车、的士原则上不得入内,特殊情况需入内者,须经门卫允许

登记后,方可进入。

18. 校园内严禁机动车辆快速行驶 (限速 5 公里/小时) 和鸣

笛,否则,处 100 元以下罚款,如造成事故,由司机负责一切赔

偿责任,并处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19. 损坏门窗和桌椅板凳者,按原价 5 倍赔偿损失,并给予

纪律处分。

20. 破坏公共设施者,按原价 5 倍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纪

律处分。

21. 严禁机动车辆和自行车进入学院田径场 (经批准的除

外),违者处 5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责任单位本年度综治工作做得很差,年终检查

考核记分未达到上级和学院责任状及格分数的,分别给予黄牌警

告和“一票否决”,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行为人违规拒绝处罚的,提高一个档次处罚,

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家属子女违反本办法,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但

无经济收入的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承担一切赔偿和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处罚款和赔偿费,当事人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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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时交纳的,从工资中扣除 (学生自行缴纳或从生活等费

用中扣除)。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收罚款统一交校计财处。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都要扣除相应的综合治理检

查评比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与

实施,原规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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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

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 《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

校学生行为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预科学生。其

它类别学生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基本道德

规范,自觉接受学校教育,认真遵守校规校纪和有关制度,养成

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

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

按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

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六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

设计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细则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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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

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机关处罚

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给予记过 (含) 以上处分;

(二) 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

(三) 对制作、复制、贩卖、出租、传播淫秽书画、淫秽录

像、淫秽网站及其他淫秽物品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对参与吸毒、藏毒、贩毒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

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对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 (含) 以上处分;

(六)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 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以偷盗、骗取、冒领等非法手段占有国家、集体或

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

处分:

(一) 价值 500 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含)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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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处分;

(二) 价值 500 元 (含) 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

(含) 以上处分;

(三) 多次作案、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

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 (助) 学金、困难补助、助学

贷款或冒领他人财物者,比照偷窃情况处理;

(六) 对于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 (卡) 或其它支付凭证

不肯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的,视性质、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 违反本条能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赃不造成损失者,

减轻或从轻处分。

第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 故意损坏公物价值 100 元以下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 (含) 以上处分。

(二) 故意损坏公物价值 100 元以上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 (含) 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策动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策动或唆使校外人员殴打师生员工者,不论何种原因,

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纠集团伙,在校内外肇事,影响社会和学校秩序者,

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严重

警告 (含) 以上处分;

(四) 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故意用各

种方式触犯他人的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

给予记过 (含) 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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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承担医疗费;

(六) 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

医疗费;

(七) 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打人并造成后果者,视情

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 以劝架为名,袒护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者,给予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 为他人打架助威壮胆、推波助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

警告处分;

(十)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

(含) 以上处分;

(十一) 参与团伙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

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 发生纠纷、打架后,以“私了”为名勒索财物者,

给予记过 (含) 以上处分;

(十三)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

参与打架又为他人作伪证者,在打架相应级别处分的基础上加重

一级处分;

(十四) 打架斗殴后,应听候学校或公安部门处理,在调查

处理过程中及处理完以后,任何人不得采取游行示威、静坐、罢

课等形式施加压力。违者,对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

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含) 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数者 (连续

旷课每天按 6 学时计算),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 6—18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 19—30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31—45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 46—59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60 学时 (含) 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考试 (含考查、测验) 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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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其处分参照学籍管理条例相关

条款进行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

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

予以下处分:

(一) 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二) 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

予记过 (含) 以上处分;

(三) 有滋扰、调戏、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

记过 (含) 以上处分;

(四) 严禁学生酗酒。学生酗酒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

(含) 以上处分,因酗酒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损失,责任自负,

费用自理;

(五) 故意破坏他人合法婚姻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分;

(六) 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

给予警告 (含) 以上处分;

(七) 打骚扰电话、发骚扰短信者,一经查实,视情节和后

果,给予骚扰者警告 (含) 以上处分;

(八) 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匕首或其它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

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 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或者其他危险品未造成

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 私自调换寝室,给予批评教育;私自搬到未安排的寝

室住居,给予警告 (含) 以上处分。砸烂门锁进住的,加重一级

处分;

(十一) 严禁学生在校园内从事非法经商活动,违者给予警

告处分,进入寝室经商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二) 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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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挤或者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者,视情

节给予记过 (含) 以上处分;

(十三) 在学生公寓 (宿舍)、教学楼等公共场所起哄、放鞭

炮、砸物品 (如酒瓶、热水瓶等)、随意烧东西者,视情节和后

果给予记过 (含) 以上处分;

(十四) 严禁学生往楼下扔杂物、倒水等,违者给予批评教

育或警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并承担医疗等费用;

(十五) 随意践踏草坪,故意毁坏花草树木者,给予警告

(含) 以上处分;

(十六) 在公共场所故意大声喧哗、打闹、起哄等影响他人

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 (含) 以上处分;

(十七) 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或未经许可张贴、散发广

告、海报,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严禁学生私自租房住宿和不假外宿。

(一) 学生私自租房住宿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

(二) 未经请假在外住宿,首次查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次查到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 私自租房和不假外宿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 未经请假不按时回寝室者,给予警告 (含) 以上处分。

在网吧通宵上网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

处分;

(五) 确有特殊原因要住校外的,须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学

生家长负责其子女的校外管理,承担校外的一切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管理有

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

法、有害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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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

重警告 (含) 以上处分;

(三) 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给予

严重警告 (含) 以上处分;盗用其它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

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 (含) 以上处分,并赔偿

造成的损失;

(四) 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参与浏览黄色网页、网站,

收看反动、黄色淫秽录像、影碟、书刊者,给予记过 (含) 以上

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者,视情节

给予以下处分:

(一) 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

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 (含) 以上处分;

(二) 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其情节,给

予记过 (含) 以上处分;

(三) 因违章用火、用电、用水等引起火灾水灾的,给予记

过 (含) 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四) 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宿舍禁用电器者,给予警告 (含)

以上处分。偷电者,给予严重警告 (含) 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

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

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自习、上课、就寝时间内扰乱秩序者,给予警告

(含) 以上处分;

(二) 招引外来人员在学习、生活、活动场所闹事,扰乱秩

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 (含) 以上处分;

(三) 不听从门卫劝阻,强行进入异性宿舍,违反宿舍管理

条例者,视其性质、情节给予警告 (含) 以上处分;

(四) 伪造、涂改学生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

(补办) 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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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后果的;使用假学生证的,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

(含) 以上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五) 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

(含) 以上处分;男女在学生公寓 (宿舍) 同居者,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六) 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

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

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进行辱骂或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

予记过 (含) 以上处分;

(七) 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

记过处分;辱骂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造

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 (含) 以上处分;殴打教师

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八) 在党员发展推优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骗取组织信任

者,给予严重警告 (含) 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严禁学生赌博。违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 (含) 以上处分。但主动

承认错误、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者,可从轻处分。拒不交代者、

攻守同盟者加重处分;

(二) 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记过 (含)

以上处分;

(三) 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受处分者,附加下列经济处罚:

(一) 受处分者,一年内不能申报助学贷款,已报批贷款者,

自处分之日起暂停贷款;

(二) 受处分者,一年内不享受困难补助,不安排勤工助学

岗位,不能参与该年度的评优评奖。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

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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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

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

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

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

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

校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在处分决定书下达

之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由二级学院 (部) 直接送达给学生本

人,由学生本人签字 (一式两份) 后,处分决定即生效。学生本

人拒绝签字或本人不在学校的,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

案,并将处分决定留置在该生宿舍,由两位老师或同宿舍的两位

同学签字见证,视为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处分决定在各种送达方式均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报校长办公会议

研究同意可采用适当的方式公示,公示一周后即视为送达。对涉

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根据情况决定公

布范围。

第二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设置

如下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 6 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

9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在基本学制的最后一年,

一般不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要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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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页

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处分

决定书送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学生的档

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

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依照规

定劝其离校。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分为一般违纪事件的处理程

序和严重违纪事件的处分程序。

(一) 一般违纪事件是指学生违反校纪校规,错误轻,危害

小,影响小的事件。其处理程序如下:

1. 同一班级的违纪事件,由班主任负责查实情况,做出处理;

2. 同一年级不同班级的违纪事件,由辅导员和相关班主任负

责查实情况,做出处理;

3.不同年级间的违纪事件,由学院 (部) 主管学生工作的副

书记牵头,相关辅导员和班主任负责查实情况,做出处理。

(二) 严重违纪事件是指学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应给予纪

律处分的事件。其处分程序如下:

1. 学生违纪事实发生后,学院 (部) 和相关部门要立即调查

核实,做好佐证材料和情况说明;

2. 教务处等其它部门认定的学生违纪需向当事学生所在学院

(部) 通报,并核查当事学生的个人信息以及当事学生的违纪事实;

3. 在调查核实违纪事实的基础上,学院 (部) 或相关部门依

据本条例,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意见;

4. 学院 (部) 或相关部门将处分意见提交学生处。在提交处

分意见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5. 学生处对学院 (部) 或相关部门提交的学生违纪处分意见

进行核实,并根据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6. 下发处分决定文件。处分决定文件下发后,学院 (部)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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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页

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视其情况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为:

(一) 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经违

纪学生所在学学院 (部)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分意见,报

学生处,并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集体研究同意,以学生工

作委员会名义下发处分文件。

(二) 对违纪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违纪

学生所在学学院 (部) 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学院 (部) 党

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分意见,并由学生处将学院 (部) 意见

提交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以学校名义下发处分文件。

(三) 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学校按照 《怀化学院学生

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上报违纪学生处分的材料应包括学生书面检查

材料、关于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报告、学生违纪行为处理记录

表、处分文件 (草拟)。

(一) 学生书面检查材料应包括:淤违纪学生的自然情况,

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和出生地、所在学院

(部) 和专业、学号等;于违纪事实,即违纪时间、地点、主要

经过、所犯错误和应承担责任,造成损失及危害等,该部分要尽

可能详细;盂认识情况,即对违纪事实及危害的认识态度和深

度,个人在学习有关规章后的表态,以及改正错误和弥补损失的

措施等。

(二) 学院 (部) 或其他部门提交的学生处分材料应包括:

淤调查报告,其内容包含违纪学生的自然情况 (同上)、学生违

纪事实 (经核准确认的学生违纪情况的客观结论以及相关证明材

料)、对违纪学生教育情况 (针对学生所犯错误采取了哪些措施,

是否做过思想教育,效果如何,以及是否与家长联系,家长的措

施及态度等)、学生处分建议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情形、认识态

度和有关规章,经集体研究,提出明确的处分建议和意见);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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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页

学生违纪行为处理记录表 (见附件);盂根据本条例草拟对违纪

学生的处分文件。

第四章 处分解除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 受到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要制定改错成长规划,并

能严格遵循,每季度主动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班主任汇报思想

不少于一次,辅导员、班主任有责任对其进行教育和指导,并做

出书面鉴定。同时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纪现象,能吸取教训,认

真改正错误或有突出表现,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二) 受到处分的学生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思想和行为考察

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必须经

过六个月的考察;受到记过处分的必须经过九个月的考察;受到

留校察看处分的必须经过一年的考察;受到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在

毕业前提出解除申请,可以不满一年,但不能少于六个月。

(三) 受处分后,有突出表现,受学校记功表彰者,可提前

解除处分;

(四)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

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 受处分学生首先向班主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

《怀化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总结一

份,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

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二) 班主任根据学生的思想汇报和实际表现给予鉴定,并

写出鉴定意见。

(三) 所在学院 (部) 审查后,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

(四) 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的学生,由所在学院

(部) 根据学生的表现提出解除处分意见,并由学生处进行初审,

然后提交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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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页

定;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 (部) 根据学生的

表现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并由学生处进行初审,然后提交校长

办公会研究,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17 年 9 月1 日起施行,以往有关

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有关学生处分发生在本规定生效前而又在本规

定生效后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

侨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157-

第166页

附件 1:

怀化学院学生违纪行为处理记录表

年 月 日

事件类别 事发时间 事发地点

班长签名: 班主任签名: 辅导员签名: 负责人签名:

当事学生

事件原因

事件经过

因学生 违反学校纪律,经学校

仔细查证和教育,给予 处分。

处理决定

人数

-158-

第167页

附件 2:

怀化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籍 贯

院 (部) 专业班级 政治面貌

处分原因

处分时间 处分文号 处分等级

(思想汇报另附)

班主

任考

察鉴

(可另附)

签名:

年 月 日

(部)

见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159-

第168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保证学校

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准确,创建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普招全日制学

生申诉的处理。

第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作出的对其违纪违规的处理或处分有

违规或不当以致损害其权益的,依据本办法有权提出申诉。

第四条 处理学生申诉,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合法、公正、

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五条 处理学生申诉,不适用调解。

第六条 依本办法进行的申诉不影响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

复议、行政诉讼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法院、仲裁

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不能再依本办法

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申诉处理

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由学校分管纪检

监察的领导担任。委员由监察部门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人、学校法务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

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部门。

-160-

第169页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

服提起的申诉。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 对学生申诉的问题 (事件) 进行复查;

(三) 组织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对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

查决定;

(四) 向申诉人出具复查结论。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以

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

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人以上因同一事件受处理或处分的共同申诉,由共同申诉

人选出 1-2 人的代表,并出具委托书。

第十二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

室书面递交申诉书和原决定书或文件的复印件或原决定的有关证

明材料。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诉人的姓名、年龄、性别、院 (部)、专业、班级、

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

(二)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 与申诉有关的证据;

(四) 申诉人签名;

(五) 提出申诉的日期。

对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诉人于 3 个工作日内补

充,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放弃,不得再依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

在接到有效书面申诉书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

人,申诉人无法联系的,可以公告送达。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

限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 15 日。

-161-

第170页

第十四条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一) 超出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的;

(二) 超过申诉期限的;

(三) 请求不明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四) 本人撤回申诉或者收到申诉复查决定后,又就同一事

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诉分别作出

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

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原处理或处分部门超越职权、

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提出予以撤销的意见;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

适用依据有错误的,提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的意见;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序

和权限,提出重新作出决定的意见。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原处理决定提出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决

定的复查意见的,应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并重新提交校

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申诉处

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

申请书后,经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可撤回申诉。但申诉处理委

员会认为申请撤回申诉不是申诉人真实的意思表达或撤回申诉会

对公共利益、他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裁定

驳回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八条 学校不得因申诉人提出申诉而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者,

可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湖南省教

-162-

第171页

育厅提起申诉。

第二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湖南省教育厅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

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

超过 6 个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163-

第172页

附件:

怀化学院学生申诉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学生所在学院 (部) 专业班级 学院 (部) 专业 班级

学籍号 居住宿舍 联系电话

入学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联系电话

家庭详细

地址

省(市、区) 市(区) 区(县) 街(乡、镇) 号

违纪原因 处分等级

处分时间 审批部门

本人

申诉

理由

学生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 1、学生本人及经办人须认真如实填写有关内容,申述理由可附页。

2、申诉时效为 10 日,自处分或处理决定书送达本人之日起计算。

3、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正式受理申诉后 15 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164-

第173页

类别 名 称

占相应评奖项目

总数的比例

奖励标准或金额

先进团总支 20% 500 元 / 个

优秀学生分会 20% 500 元 / 个

红旗团支部 13% 300 元 / 个

优秀班集体 15% 300 元 / 个

先进学生社团 15% 200 元 / 个

优秀寝室 5% 200 元 / 个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积极进取、

勤奋学习、勇于创新,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 和 《怀

化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正式录取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学生,在德、

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可获得奖励。

第三条 学生奖励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

奖励为主的方针;评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奖励包括集体奖励、个人综合奖励、学业成绩

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等。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学生集体奖励设先进团总支、优秀学生分会、红旗

团支部、优秀班集体、先进学生社团、优秀寝室等奖项。具体评

奖比例及奖励金额如下:

注:以上比例为最高控制名额 (以下表格同)。

-165-

第174页

第六条 学生个人综合奖励设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

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寝室长、十佳优秀记者、

十佳自强之星、十佳优秀女生、十佳青年志愿者、“五四”青年

奖章、大学生年度人物、励志成才好学生等,以及学校批准设立

的其他奖项。具体评奖比例如下:

第七条 学业成绩奖学金设特等奖学金、甲等奖学金、乙等

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等。特等奖学金、甲等奖学金、乙等奖

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学校“三好学生”称号,具体评奖比例及奖

励金额如下:

类别 名 称

占学生总人数的

比例

奖励标准或金额

特等奖学金 2% 1500/ 人

甲等奖学金 5% 1000/ 人

乙等奖学金 13% 500/ 人

学习进步奖学金 1% 500/ 人

学业

成绩

奖学金

名 称

评选比例

或名额

奖励标准

或金额

类别

综合

一类

“五四”青年奖章 5 /

大学生年度人物 10 /

励志成才好学生 10 /

综合

二类

优秀共青团员 5% /

优秀共青团干部 10% /

优秀学生干部 15% /

优秀毕业生 15% /

优秀寝室长 5% /

综合

三类

十佳优秀记者 10 /

十佳自强之星 10 /

十佳优秀女生 10 /

十佳青年志愿者 10 /

-166-

第175页

奖励标准 (元)

项 目 级别 说 明

一等 二等 三等

国家 5000 3000 2000 学科竞赛

A 类奖 省级 1500 1000 500

国家 2000 1500 1000 学科竞赛

B 类奖 省级 1000 600 300

国家 800 600 300

学科竞赛奖包含创新创业竞赛、

体育艺术竞赛,学生申请学科

竞赛奖励范围和等级以教务处

认定为准。“互联网 +”创新创

业大赛按相关文件执行。

学科竞赛

C 类奖 省级 500 300 100

著作、论

文、文学

新闻等作

品奖

著作:第一署名单位为“怀化学院”且为第一作者,在

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人民出版社、三联书店、科学出版

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

作,字数达 20 万字 (含) 以上奖励 20000 元,字数在 10 万

以上的奖励 10000 元。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字数

达 20 万字 (含) 以上奖励 8000 元,字数在 10 万以上的奖

励 5000 元。

学术论文:要求署名单位为“怀化学院”且为第一作

者,CSSCI 来源期刊每篇 5000 元;EI 来源期刊每篇 4000 元,

SCI 期刊一至四区分别为每篇 20000 元、10000 元、6000 元、

5000 元。

文学、新闻作品: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公开刊物或主流媒

体发表文学、新闻作品每篇 100 元;国家级每篇 200 元。

(第二作者为怀化学院教师的著作、论文、新闻和文学

作品等,由科技与服务地方处在教师奖励中统一安排,不在

学生奖励范围之内。)

发明类 10000 元

实用新型类 1000 元

外观设计类 500 元

专利

作品奖

第八条 创新创业奖学金的设立面向在学术创新、学科竞

赛、科技发明和创业实践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奖励标准

如下:

-167-

第176页

第九条 学生处可根据上级政策和学校工作需要对各类奖励

的评选范围和奖项设置进行适当调整,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十条 学生集体奖励、个人综合奖励、创新创业奖学金由

学生工作委员会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评选条件和标准,在学

院 (部) 统一组织下申报。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包括在学校、学院 (部)、班级、寝室

等各级学生组织,以及在校级学生社团中担任主要职务的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是为肯定学生干部的工作成绩,树立先进典

型,激励广大学生干部勤奋工作,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更好地为

学校建设和发展服务而设立的奖学金。学校对获奖者给予一定奖

励和颁发荣誉证书。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一)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

共产党的领导,模范地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维护社会、

学校的安定团结。

(二)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本

学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 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乐于

为集体和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个人或者所在的班

集体获得过学校或学院 (部) 的奖励。

(四) 严以律己,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

较高的威信。

(五)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学习,

独立思考,勇于创新,上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或综合测评在

班级前 50%,且各科成绩无补考。

第十二条 学业成绩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

进取,在学业上取得优异成绩,或者当学年在学业上取得很大进

步而设置的一项奖学金。评选的类别、比例和奖励标准参照第七

条规定。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168-

第177页

(一) 基本条件

1. 在校二年级 (含) 以上学生,完成学籍注册;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勤俭节约,品质优良;

5.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学校、学院 (部) 组织的各项活动,

社会工作、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二) 分类条件

1. 特等奖学金:上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或综合测评名列

本专业同年级前 10%。

2. 甲等奖学金:上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或综合测评名列

本专业同年级前 20%。

3. 乙等奖学金:上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或综合测评名列

本专业同年级前 30%。

4. 学习进步奖学金:上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在同一年级

学生中进步最大。

(三)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当学年奖学金:

1. 本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或在本学年有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2. 本学年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广大在校学生积极开

展学术创新、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和创业实践活动,全面提高我

校大学生创新水平、创业能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意

识、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特设立的奖学金。具体评

选条件如下: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勇于创新,成绩突出;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于自律、诚实守

信、品格高尚,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及和谐校园建设;

4. 完成学校创新创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

-169-

第178页

5. 本学年内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6.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在理论上有一定创

新或发展,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

参加学科竞赛、“互联网+”、“挑战杯”等创新创业赛事成绩优

异;获得专利;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

第四章 评选组织与程序

第十四条 为做好学生奖励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工委) 负责领导组织实施全校

学生奖励工作,审定学生奖励方案,审批学生奖励名单,以及对

学院 (部) 学生奖励工作进行督查。学生奖励各项具体工作由学

生处牵头,会同相关评选部门组织实施。

各学院 (部) 成立学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党总支书记任组

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全体学生辅导员、班

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不少于成员的 20%),负责组

织实施本学院 (部) 学生奖励工作。

学生班级成立学生奖励工作评议小组,班主任任组长,班

长、团支书任副组长,成员由班委会成员、团支部委员和学生代

表组成,学生代表人数视学院 (部) 学生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

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学生人数的 10%。各班级应在学院

(部) 学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严格按照学校规

定的评审要求和程序组织评审推荐工作。

学院 (部) 评审小组和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

在本学院 (部) 公示,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奖励工作按学年度进行评审,各项奖项的评

选办法由组织评选的部门在评选前公布。

(一) 集体奖励:优秀班集体由学生处组织评选;红旗团

支部、先进团总支、优秀学生分会、先进学生社团由校团委

组织评选。

-170-

第179页

(二) 个人综合奖励: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

共青团干部、“五四”青年奖章、十佳自强之星、十佳优秀女生、

十佳青年志愿者由校团委组织评选;优秀毕业生由招生就业处组

织评选;十佳优秀记者由党委宣传统战部组织评选;大学生年度

人物、优秀寝室长、励志成才好学生由学生处组织评选。

(三) 学业成绩奖学金:特等奖学金、甲等奖学金、乙等奖学

金、学习进步奖学金由学生处组织评选。

(四) 创新创业奖学金:申报者需提交奖励文件复印件或荣

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上交各学院 (部) 认定,学科竞赛奖励由教

务处审核,著作、论文、专利等奖励由科技与服务地方处审核、

再由学生处汇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六条 学生奖励评选前,各评选部门、学院 (部) 必须

组织辅导员、班主任进行学习和培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

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标准,认真做好评审工

作,确保学校各项奖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一) 公布计划:学生奖励评选之前,各项奖励的评选部门

根据本奖励办法下达指标,各学院 (部) 根据班级具体情况将指

标分解到年级或班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 (部) 均不得

截留指标。

(二) 个人申请:学生根据本奖励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向

所在学院 (部) 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成绩单、各种获奖证书复

印件等相关材料。

(三) 班级测评:在班主任组织下,班级评议工作小组对参

评学生进行情况摸底和民意测评,提供班级初步的排序情况。

(四) 学院 (部) 初审:学院 (部) 评审小组根据学生本人申

报材料、学生个人现实表现、班级民意测评、班级排序等情况,

认真进行评审,以参加评审小组成员 2/3 以上同意作为推荐的必

要条件,确定拟获得各项奖励的学生资格,提出初审名单。

(五) 学院 (部) 公示:获奖初审名单须在学院 (部) 范围内

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同时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师生监督

-171-

第180页

投诉。如公示无异议,由学院 (部) 将初审名单与相关申报资料

统一报送相关评选部门。

(六) 学校审查:相关评选部门对学院 (部) 评审工作小组申

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提出获得奖励的建议名单,并汇总后报

学生处,由学生处报学工委评审。

(七) 学校公示:经学工委评审后的学生奖励名单,须在校

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同时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全校师

生监督投诉。如公示无异议,由学生处将学工委评审结果报校长

办公会审定。

第十七条 除以上奖励外,确为学校赢得荣誉需要奖励者,

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各项社会捐资的奖助学金,按捐助者意愿

协商决定。

第十八条 参评、申报各项奖励的学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

的,可在本学院 (部) 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复

议申请,学院 (部) 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学生对本学院 (部) 评审工作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

答复 3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处

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九条 学生可申请多项奖励,但同类别奖励的奖金不累

计发放,学校只按其中最高奖励金额发放奖金,其余奖项只颁发

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除集体奖励外,其他个人奖励都要填写有关表

格,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各学院 (部) 将学生获得奖励情况通报

学生家长。

第二十一条 凡受学校警告以上 (含警告) 处分的学生,取

消当学年所有评奖资格。

第五章 奖金发放监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奖金发放一律通过银行统一发放至学生本

人银行卡。获得奖励的学生卡号必须与本人身份对应,并且要求

-172-

第181页

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如获奖励的学生不按要求提供银行卡号而影

响发放工作顺利进行的,视为自动放弃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 (部) 要组织获奖学生严格按学生奖金

发放表的内容填写完整。发放表一式三份,由学院 (部) 党组织

负责人审签,统一报送到学生工作部 (处) 汇总,学生工作部

(处) 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后,将纸质文档一份和电子文档一份

(内容须一致) 报送至计财处。

第二十四条 计财处通过一卡通账户发放学生奖金,打印保

存有银行盖章的流水明细记录。

第二十五条 学生奖励评审和发放工作中,若出现违规违纪

行为,经调查核实,限期予以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

学生本人有违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本年度评选资格。

(一) 学生奖励统计表错报、迟报、漏报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 获奖学生弄虚作假、行贿受贿,取消学生在校期间评

奖评优资格,若涉及老师,报学校纪委严肃查处。

(三) 利用学生奖励工作谋取私利的,相关学生取消评审资

格,按 《学生手册》 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相关老师报学校纪委查

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 克扣、截留、挪用、分摊、冒领、代领学生奖金者,查

证属实后报学校纪委严肃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需奖励经费列入学校当年财务预算,

由学生处、计财处等部门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 《怀化学院学生

奖励办法》(怀院发〔2017〕68 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

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怀化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173-

第182页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奖助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奖助学金申

请、评审与发放工作,依据国家资助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等学校在校全日制二年级及

以上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本专

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

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分为 3 个等次:一等为每人每年 4400

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二等为每人每年 3300 元,资助

对象为困难学生;三等为每人每年 2200 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

难学生。

第三条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公

平、公正、公开,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工委) 负责

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审查。各学院 (部) 成立评审工作小组,由党

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

由辅导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严格按照评

审程序和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同时成立以班级为单位,由班

主任任组长,班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工作小组,负责

学生的民主测评工作。学院 (部) 评审工作小组和班级评议工作

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学院 (部) 学生人数合理配置,应

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学生人数的 10%。评审小组和

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 (部) 公示,并报学生

-174-

第183页

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 在校二年级 (含) 以上学生,完成学籍注册;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全年无不

良行为和违纪现象;

4. 诚实守信,勤俭节约,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

用记录;

5. 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学院

(部) 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和综

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评选范围内前 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6. 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对于学

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 10%,但达到前 30%的学生,

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

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

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

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

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

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须通过专家鉴定)。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

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 (或金奖) 及以上

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

-175-

第184页

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须通过专家鉴定)。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学生参

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

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

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

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

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除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

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7. 评选当年度获得过校级特等奖学金;

8. 同等条件下,获校级以上科研创新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

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在省级以上比赛获奖者优先;

(二)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 在校二年级 (含) 以上学生,完成学籍注册;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

纪记录;

4. 诚实守信,勤俭节约,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

用记录;

5. 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在同专

业年级前 25%,且各科成绩无补考;

6.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学院 (部) 组织的各项活动,社

会工作、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上一学年综合测评在

学院 (部) 年级前 25%;

7.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

8. 同等条件下,评选当年度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称号

-176-

第185页

者优先;

(三)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 完成学籍注册;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

纪记录;

4. 诚实守信,勤俭节约,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

用记录;

5.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学院 (部) 组织的各项活动;

7.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

8. 同等条件下,评选当年度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称号

者优先;

第五条 按照 《怀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的学生。

第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如有不合格者,分配

指标按顺序递补。评审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 (处) 必

须组织辅导员、班主任进行学习和培训,深刻领会上级文件精神

和学校相关规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

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标准,认真做好奖学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

作,确保奖助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和资助品学兼优

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程序如下:

(一) 公布计划:奖助学金评审之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奖励资助指标,按照各学院

(处) 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情况将指标分解到各

学院 (处),各学院 (处) 根据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情

况将指标分解到年级或班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 (处)

-177-

第186页

均不得截留指标。

(二) 个人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

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 (部) 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成绩单、各

种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申请材料。

(三) 班级测评:在班主任组织下,班级评议工作小组对参

评学生进行情况摸底和民意测评,提供班级初步的排序情况。

(四) 学院 (处) 初审:学院 (处) 评审小组根据学生本人

申请材料、学生个人现实表现、班级民意测评、班级排序等情

况,认真进行评审,以参加评审小组成员 2/3 以上同意作为推荐

的必要条件,确定可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资格,提出获国

家奖、助学金的初审名单。

(五) 学院 (处) 公示:获国家奖助学金的初审名单须在学

院 (部) 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同时公布有效联系方

式,接受师生监督投诉。如公示无异议,由学院 (处) 将初审名

单与相关申请资料统一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 学校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 (部) 评审工作小

组申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提出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建议名单,

报学工委评审。

(七) 学校公示:经学工委评审后的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建议

名单,须在校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同时公布有效联系方

式,接受全校师生监督投诉。如公示无异议,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将学工委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八) 上报批复: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将我校国家奖助学金审定名单报省级教育部门审批。

(九) 资金发放:学校接到国家专款后,国家奖学金、国家

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

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于每年秋季和春季分两

次在第一时间发放给获资助学生。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

时获得,但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公费师范生不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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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页

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对于校、学院 (处) 两级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

学院 (处) 评审工作小组、学校资助管理中心须在 3 个工作日内

予以答复。

第九条 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中,要坚持“五个

原则”、把好“六个关口”、做到“七个不准”。

(一) 坚持“五个原则”:坚持统筹资助资源的原则;坚持资

助力度与覆盖面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坚持择优和助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

的原则。

(二) 把好“六个关口”:把好宣传关,扩宽政策覆盖面;把

好入口关,从多方面多角度考核学生;把好评审关,充分发挥班

级评议工作小组、学院 (部) 评审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能;把好公

示关,学院 (部) 公示和校级公示均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把好

发放关,坚持把每一分钱都打入获奖助学金学生的个人账户中;

把好监督关,校、学院 (部) 两级公示要公开投诉电话,做到有

事必查,有查必果。

(三) 做到“七个不准”: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做老好人,将

奖助学金评给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不准以鼓励学生干部或学生参

加活动为由,将奖助学金评给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干部或学生;不

准在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搞平均主义,轮流分享;不准获奖助学

金学生将奖助学金分享给他人;不准要求和号召获奖助学金的学

生搞捐赠,或充当班费;不准要求获奖助学金的学生请客送礼或

向其索要财物。

第十条 各学院 (处) 要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

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注重典型宣传,强化资

助育人。

第十一条 评审和发放工作中,凡违反“七不准”要求,经

调查核实,限期予以改正,如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学校将根据

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评审当学年,获奖助学金学生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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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页

列情形之一者,各学院 (处) 要及时报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

调查核实,学校将停止发放该生的奖助学金,已经发放的视实际

情况予以追回,同时取消当学年国家奖助学金和学校所有奖学金

的评选资格。

(一) 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二) 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三) 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将助学金用于高消费等非生

活费、学杂费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 《怀化学院国家奖

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怀院发 〔2017〕

69 号) 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

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怀化学院学生工作部 (处)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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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页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

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高

等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

见》(教财 〔2018〕 16 号)、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 《湖南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 〔2019〕 30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

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

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

合、学生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结果全部列入怀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

库,将其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

款、学费减免 (缓交)、勤工助学等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

按照工作程序规范管理,加强公示环节,做到公开、公平、

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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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页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审核和管

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 (部) 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

书记担任组长,辅导员 (班主任)、资助专干等担任成员的认定

工作组,负责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九条 班级成立由辅导员 (或班主任) 担任组长,主要

学生干部、学生代表、寝室长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

责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在每学年开学时成立,

其中学生代表不能是被评议对象,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

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持有 《怀化学院

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困难

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 认定条件

1. 基本条件

(1) 具备正式学籍且按照学校规定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包括

预科生、新生);

(2) 道德品质良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从未受过纪律

处分;

(3) 学习努力,有自立自强精神;

(4)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其经济来源难以支持其正常的学习

和生活;

(5) 生活节俭、艰苦奋斗,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

2.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 (具备其中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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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页

(1) 孤儿、烈士子女没有直接资助者;

(2) 残疾学生,父母没有固定收入;

(3)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 父母双方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

(5)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巨额医药费用;

(6) 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的;

(7) 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 (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

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巨大损失;

(8) 其他情况有相关困难证明,且经校学生资助中心核查认

可的。

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 (具备其中之一的)

(1) 来自国家级贫困县、乡的农村地区学生,且劳动收入低;

(2) 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3) 父母双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父母一方下岗或父母双

方收入很低,无其它经济来源;

(4) 父母一方残疾或长期患病,家庭没有固定收入;

(5) 父母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家庭有 2 名 (含 2 名) 子女

在接受全日制非义务教育;

(6) 家庭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或财产的较大损失。

(7) 有其他和以上困难程度类似情况的,有相关困难证明,

且经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查认可的。

4. 不具备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

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

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1. 有酗酒、赌博等行为的;

2. 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学生整体消费水平,经常使用高档

生活用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3.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或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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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页

住宿的;

4. 沉迷于网络游戏,经常进入营业性网吧玩游戏,影响正常

学业的;

5. 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

的;

6. 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较差的;

7. 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

或收入的;

8. 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

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按照各自职能实施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每年 9 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

作。各学院 (部) 要组织全院学生干部、各年级学生以班为单位

召开专题会议,学习教育部及学校相关文件,让全体学生充分了

解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以及认定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怀化

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需要首次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在校生发放 《怀化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

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如实填写调

查表。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 (部) 精准收集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信息,依据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严格审查学生资格,将

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台账管理和资助。

第十八条 认定工作启动时,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班级

认定评议小组递交 《怀化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和 《怀化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

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改善,可只提交

《怀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必再提交 《怀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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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页

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九条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 《怀化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怀化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

查表》 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

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组织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资格,填写 《怀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民主评

议小组记录表》,报二级学院 (部) 认定工作组审核。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 (部) 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填写

《怀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工作记录表》,确定二级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

次,以适当方式、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有异

议,应让学生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申诉。认

定工作组应在接到申诉材料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

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学生可通过有效的方式向学校学

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部审核通

过的名单,将各院部整理好的 《怀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申请表》、 《怀化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以及全校的汇总

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按照 《怀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申请表》 和 《怀化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建立本学

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做好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及信息

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学院提交材料审核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

困难数据库及信息档案,对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 (部) 认

定工作组应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

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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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页

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

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 (部) 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

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将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告知二

级学院。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有好转的学生将适时取消其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资格。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被认定的年度内,如发生

违法违纪行为并受相应处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停

止其享受资助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8 月 30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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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

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

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 [2007] 7 号) 的要

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

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

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

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通过勤工

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

力和观念,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

成学业。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

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

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

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

及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

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

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

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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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学校勤工助

学工作,校学生工作部 (处) 负责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学生勤工助学工

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校学生勤工助学的组

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

内容。学生工作部 (处) 要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

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

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勤工助学

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 (处) 管理并合理使用勤工助学专项

资金。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

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劳动观。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

申请、审核、发布。指导、监督和考核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

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

生。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的

发放。

第十七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

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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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页

学校管理。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岗位类型

第十八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 学生工作部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照每名

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 20 小时的标准,测算当年需要

的勤工助学总工时及岗位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

位。

(二)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

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十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

位。

(一)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

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

学活动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

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党员的社会工作

及学生参加的各种志愿活动,不按勤工助学计算。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学年公布一次, 校内有

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于学年末向校学生工作部门提出下一学年度岗

位申请,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初,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面向学生公开发

布本学年勤工助学岗位信息。临时岗位信息随时发布。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课余时间,不

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

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由所在学院 (部) 辅导员提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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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页

议,学生工作部门根据情况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结合上岗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上

岗工作时间。为保证学生的学业和身体健康,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超出部

分不予计算酬金。

第二十五条 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原则上参

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个岗位,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

作,对于擅自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酬金。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门、用人单位与勤工助学学生签订

用工协议书。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

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

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人单位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视情节

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出现不按要求违规操作等

方面事故,其责任由上岗学生承担。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

人单位请假;对于擅自离岗两周 (节假日往后顺延) 的学生,扣

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学生因故要退出

勤工助学,需提前一周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批

准后,报学生工作部门备案,以便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

全,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工作条件和环境,不得组织

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

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

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实行岗位聘任制,聘岗工作原则上每学

年进行一次,临时岗位可随时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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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页

第六章 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 学习认真,成绩合格;

3. 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 服从管理,工作负责;

5. 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第三十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采取推荐上岗和竞聘上岗两种形

式确定上岗人选,具体根据岗位情况而定。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

录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

程度和实际表现。

第三十三条 每学年初,有参加勤工助学意向的学生到各学

院 (部) 学生管理部门登记,提供学生基本信息及有效联系方

式。

第三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门在校内公布岗位信息。学生于规

定时间到用人单位应聘。

第三十五条 校 (院) 学生工作部门、用人单位与应聘学生

签订用工协议,学生按用人单位要求按时到岗。

第三十六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校

(院) 学生工作部门应适时给予表彰。

第三十七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由

学生工作部门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七章 考核与酬金发放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

素质的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考核不合格

的,只发放酬金的 80%,如一学期内两次月考核不合格,则取消

该学生上岗资格。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校学生工作部门规定时间报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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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页

核表,作为核定发放勤工助学酬金的依据。

第四十条 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学生考核情况,核算并发放

学生勤工助学酬金。

第四十一条 勤工助学酬金每月 150 元,通过学生银行卡发

放。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

人单位按协议支付。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或

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

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四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

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

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 (处) 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学

生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办法等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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