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2.4.1 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
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2.4.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
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
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
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
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4.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
月内不得转让。
2.4.16 本节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应当与其一致行动人
所持股份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
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
人应当参照适用本节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7.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