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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
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
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管理,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供
应配售、使用和处分、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
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
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
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
对非本市户籍常住居民,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和住房供需情况,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供应范围。
第四条【基本原则】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
市场参与、公开透明、封闭流转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部门职责】 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
管部门)是本市共有产权住房配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