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7 10:55 全文来了!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关税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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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海南省建立的洋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满足鼓励类产业企业备案和
加工增值相关业务办理等要求。洋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施“一企一户”管理制度。
备案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认可的方式及数据标准与该平台联网,报送的信息和数据应
当真实、准确、有效且可追溯,符合海关税收征管和后续监管要求。海关通过洋浦
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与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海南省相关部门共享企业备案以及海
关税收征管和后续监管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对洋浦保税港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有进口料件且加工增值超过
30%的货物,出区内销的,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洋浦保税港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有进口料件但加工增值小于30%的货
物,出区内销的,享受现行综合保税区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可以申请按其对
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成品)征收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
税。
第五条 加工增值超过30%的计算公式为:〔(货物出区内销价格-Σ境外进口
料件价格-Σ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内区外采购料件
价格)〕×100%≥30%。计算公式中有关价格的确定,参照《海关审定内销保税
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和《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
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货物出区内销价格,以备案企业向境内区外销售含有进口料件的制造、
加工所得货物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二)境外进口料件价格,以备案企业自境外进口该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
定,并且应包括该料件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以备案企业自境内区外采购该料件的成交价格
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包含该料件运至洋浦保税港区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六条 备案企业申请享受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进口关税的,应当准确核
算、如实申报出区内销货物的加工增值情况,对自主核报数据情况负责,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备案企业应当在有关货物出区内销前,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加工增值
申报手续。加工增值超过30%的,海关系统自动生成该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进口
关税确认编号,由备案企业将该编号告知境内区外进口企业。
境内区外进口企业凭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进口关税确认编号,按规定向海关
办理进口申报手续,自行缴纳相关税款。报关单征免性质栏填写“加工增值货物”,
备案号栏填写该货物对应的免征进口关税确认编号。
第七条 在洋浦保税港区内深加工结转总体增值超过30%的货物内销适用该政
策。
第八条 海关根据风险分析对企业申报的加工增值比例和价格、归类、原产地
等涉税要素进行抽查审核。
第九条 海关依法对企业开展稽(核)查。
第十条 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出区内销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免
征进口关税:
(一)境外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
(二)仅经过掺混、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简单研磨或简单切割
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
(三)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
第十一条 对备案企业在洋浦保税港区生产的不含有进口料件的货物,出区内
销的,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其海关税收征管事项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