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6-2022

发布时间:2023-7-24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6-2022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36-2022,自 2023 年3 月1 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国家标准《卤代烷 1211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1987、《卤代烷 1301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199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1993 转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分别为:GB/T 50110-1987、GB/T50163-1992、GB/T 50193-1993。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 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 条(款)。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 3.1.6、3.1.7、3.4.1、3.4.4、3.4.6、4....
[展开]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6-2022
粉丝: 0
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2011年12月(由原安徽省安全生产科技协会经省民政厅核准更名而来),一直秉承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企业、服务于会员的宗旨,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作用,被省民政厅授于AAAA级社团组织。
协会常年组织专家学者,开展安全生产新理论、新科学、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研究,为安全生产领域“五新”推广和创新提供咨询服务;组织省内外安全专家、中介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指导和服务,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法规、科技以及安全生产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等。协会现有会员194人,其中,高级职称100人。协会成立了省级专家库,共有色、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危化、矿山、消防、交通等省内具有深厚专业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86人。下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等行业的三个专家组。
文本内容
第1页

1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2023.03

第3页

2目录前 言 71 总则 162 基本规定 183 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23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25 泡沫灭火系统 366 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417 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458 气体灭火系统 549 干粉灭火系统 5810 灭火器 6211 防烟与排烟系统 6711.1 一般规定 6711.2 防烟 6911.3 排烟 72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5

第5页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36-2022,自 2023 年3 月1 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国家标准《卤代烷 1211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1987、《卤代烷 1301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199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1993 转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分别为:GB/T 50110-1987、GB/T50163-1992、GB/T 50193-1993。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 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 条(款)。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 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条。

第6页

4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条。四、《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第3.2.2(2)、3.2.3、3.2.6、3.3.2(1、2、4、5)、3.7.6、4.1.2(2、3、4、5)、4.1.3、4.1.11、4.2.6(1、2)、5.1.2(1、2、3)、5.2.2(1、2、3)、7.1.3(1、2)、7.1.7、8.1.1、9.2.4、9.3.19(7)、11.0.4 条(款)。五 、《 火灾 自 动 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 第 5.0.6 条。六、《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2014第3.1.2、3.1.3、3.2.3、4.0.2(1)、8.4.11、9.0.1条(款)。七 、《 自动 喷 水 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 第 3.2.7、5.2.1、5.2.2、5.2.3、6.1.1、8.0.1条。八、《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第 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 条(款)。九、《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第 3.0.1、4.1.6、4.2.1、4.2.2、4.2.4、4.2.5、4.3.1(1、2、4)、4.3.3、4.3.4、4.3.6、4.4.1(1、2、4)、4.4.3、4.4.4(1、2、3)、4.4.6、4.5.1、4.5.4、5.1.1、5.1.3、5.3.1、5.4.1、5.4.4、5.6.1、5.6.2、5.7.1、5.7.3、6.1.4、6.2.4条(款)。

第7页

5十、《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第1.0.5、3.1.2(1)、3.1.3、3.1.4、3.2.3、3.3.2、3.4.3、5.1.1(1)、5.2.6、5.3.1(7)、7.0.2、7.0.3、7.0.7 条(款)。十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第3.1.4、3.1.5、3.1.15、3.1.16、3.2.7、3.2.9、3.3.1、3.3.7、3.3.16、3.4.1、3.4.3、3.5.1、3.5.5、4.1.3、4.1.4、4.1.8、4.1.10、5.0.2、5.0.4、5.0.8、6.0.1、6.0.3、6.0.4、6.0.6、6.0.7、6.0.8、6.0.10 条。十 二、 《城 市 消 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 第 7.1.1 条。十 三、 《建 筑 灭 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第 2.2.1、3.1.3、3.1.5、3.2.2、4.1.1、4.2.1、4.2.2、4.2.3、4.2.4、5.3.2、5.4.1、5.4.2、5.4.3、5.4.4条。十四、《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98-2009 第 3.2.4、3.3.1、3.3.3、3.4.2、4.3.4、4.6.1(3)、4.6.2(2)、5.2.1、6.1.1、7.2.8、8.1.3、8.2.4条(款)。十五、《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第 3.3.10、3.3.13、3.4.9(1、2、3)、3.5.1、3.5.10条(款)。十 六、 《消 防 给 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4.1.5、4.1.6、4.3.4、4.3.8、4.3.9、4.3.11(1)、4.4.4、4.4.5、4.4.7、5.1.6(1、2、3)、5.1.8(1、2、3、4)、5.1.9(1、2、3)、5.1.12(1、2)、5.1.13(1、2、3、4)、5.2.4(1)、5.2.5、5.2.6(1、2)、5.3.2(1)、

第8页

65.3.3(1)、5.4.1、5.4.2、5.5.9(1)、5.5.12、6.1.9(1)、6.2.5(1)、7.1.2、7.2.8、7.3.10、7.4.3、8.3.5、9.2.3、9.3.1、11.0.1(1)、11.0.2、11.0.5、11.0.7(1)、11.0.9、11.0.12、12.1.1、12.4.1(1)、13.2.1 条(款)。十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 3.1.2、3.1.5(2、3)、3.2.1、3.2.2、3.2.3、3.3.1、3.3.7、3.3.11、3.4.1、4.4.1、4.4.2、4.4.7、4.4.10、4.5.1、4.5.2、4.6.1、5.1.2、5.1.3、5.2.2、8.1.1 条(款)。十八、《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 3.2.4、3.3.1、3.3.2、4.1.4、4.5.11(6)、6.0.1、6.0.5 条(款)。十九、《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 第 4.2.2、4.2.8、4.8.1、4.8.2、4.8.3、5.3.5、5.4.1 条。

本 规 范 在 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 年7 月15日

第9页

7前言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

第10页

8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

第11页

9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起草说明一、基本情况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 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制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 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第12页

101 规定了本规范的总体目标、要求、适用范围,以及与其他规范之间的关系;2 消防设施的基本规定;3 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术措施;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术措施;5 泡沫灭火系统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术措施;6 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术措施;

7 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术措施;

8 气体灭火系统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术措施;9 干粉灭火系统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术措施;10 灭火器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术措施;11 防烟与排烟系统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术措施;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术措施。本规范主要规定了在建设工程中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应满足的基本目标、功能要求和性能要求,不少条款未规定具体的技术参数、明确的技术措施和具体的维护管理要求。在实际工程建设和消防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目标、功能要求和性能要求,有关具体措施、技术参数等可以按照国家相应消防设施的技术标准

第13页

11等由相关责任主体确定,以保证建设工程中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能够可靠和有效发挥作用。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卤代烷 1211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0-198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卤代烷 1301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19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1993《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20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2007《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固 定 消 防 炮 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98-2009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14页

1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消防 应急 照 明 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 自 动 跟 踪 定 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一)编制单位

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二)起草人员

倪照鹏 刘激扬 阚强胡锐王宗存周详赵锂刘文利 黄晓家 张梅红 孙成群郝爱玲智会强杨丙杰丁宏军 朱青

(三)审查人员

第15页

13李引擎 王燕平 朱显泽黄卫东朱国庆李建广程宏伟 陈众励 陆波 谢洁 牛淑杰陈波刘超群杨莉娜叶军赵冉 魏毅宇 陈亚锋 杨波三、术语

1 消防水源 fire water

向水灭火设施、移动或固定消防水泵、消防车等提供消防用水的水源,包括市政给水管网、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体等。

2 消防水池 fire reservoir

人工建造的、供固定或移动消防水泵、消防车吸水的储水设施。

3 高 位 消 防 水 池(箱)elevated/gravityfirereservoir(tank)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水的储水设施。4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constant high pressurefirewater supply system

能始终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需消防水泵加压的供水系统。5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temporary highpressure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平时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需启动消防水泵以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第16页

146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low pressure fire watersupplysystem

能满足移动消防水泵或消防车等取水所需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7 稳高压消防水系统stabilized high pressurefirewater system

通过稳压设施维持管网内的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的消防水系统。

8 消火栓系统 hydrant system/standpipeandhosesystem

由供水设施、消火栓、配水管网和阀门等组成的系统。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sprinkler system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10 水喷雾灭火系统water spray fire system由水源、供水设备、管道、雨淋报警阀(或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过滤器和水雾喷头等组成,向保护对象喷射水雾进行灭火或防护冷却的系统。11 细水雾灭火系统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system

第17页

15由供水装置、过滤装置、控制阀、细水雾喷头等组件和供水管道组成,能自动和人工启动并喷放细水雾进行灭火或控火的固定灭火系统。12 干粉灭火系统 powder extinguishing system由干粉供应源通过输送管道连接到固定的喷嘴上,通过喷嘴喷放干粉的灭火系统。13 固 定 消 防 炮 灭火系统fixed firemonitorextinguishing system

由固定消防炮和相应系统组件组成的固定灭火系统。14 泡沫灭火系统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由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管网及配件、供水设施、消防控制电路等组成,灭火介质为泡沫的灭火系统。

15 气体灭火系统 gas extinguishing system以气体为主要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16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auto trackingandtargeting jet suppression system

以水为射流介质,利用探测装置对初期火灾进行自动探测、跟踪、定位,并运用自动控制方式实现射流灭火的固定灭火系统,包括灭火装置、探测装置、控制装置、水流指示器、模拟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网、供水设施等主要组件。

17 防烟系统 smoke protection system

第18页

16用于阻止火灾烟气侵入建筑内某特定空间,并防止火灾烟气在其中积聚的设施或系统。18 排烟系统 smoke exhaust system用于将建筑内的火灾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设施或系统。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automatic fire alarmsystem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

20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electrical firemonitoringsystem

当被保护电气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1 总则1.0.1 为使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有效发挥作用,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 建设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第19页

17条文说明1.0.1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编制目的和编制依据。消防设施是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消防设施的工程质量,有效发挥消防设施的功能,及时探测、扑救和控制火灾,降低火灾危害,是制定本规范的主要目的。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建设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中设置的消防设施和既有建筑的消防设施改造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均应符合本规范。1.0.3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

。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

第20页

18量管理条例》《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2 基本规定2.0.1 用于控火、灭火的消防设施,应能有效地控制或扑救建(构)筑物的火灾;用于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消防设施,应能在规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2.0.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应具有在火灾时可靠动作,并按照设定要求持续运行的性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灭火设施,其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应能联动灭火设施及时启动。

第21页

192.0.3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的性能和防护措施应与防护对象、防护目的及应用环境条件相适应,满足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稳定和可靠运行的要求。2.0.4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位于爆炸危险性环境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介质输送管道和组件,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2.0.5 消防设施的施工现场应满足施工的要求。消防设施的安装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结束后应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其他工程在施工完成后,应对其安装质量、系统与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测试。2.0.6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剂输送管道,在安装后应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2.0.7 消防设施的安装工程应进行工程质量和消防设施功能验收,验收结果应有明确的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2.0.8 消防设施施工、验收过程应有相应的记录,并应存档。2.0.9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维护,并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工作状态,不应擅自关停、拆改或移动。超过有效期的灭火介质、消防设施或经检验不符合继续使用要求的管道、组件和压力容器不应使用。2.0.10 消防设施上或附近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识,说明文字应准确、清楚且易于识别,颜色、符号或标志应规范。手动操作按钮等装置处应采取防止误操作或被损坏的防护措施。

第22页

20条文说明2.0.1 本条规定了不同防护目标的消防设施的设置原则。灭火和控火是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的主要设置目标。应用灭火设施扑救火灾,主要实现控制、抑制或扑灭火灾的目标。其中,控制或抑制火灾是在一定时间内限制火势增长,或者进一步减少火灾热释放速率并抑制火势再次增长。扑灭火灾是将火势完全扑灭,使可燃物停止燃烧。一些消防设施除了控火、灭火外,还具有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作用。例如,水喷雾灭火系统可用于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防火分隔水幕利用密集喷洒形成的水墙或水帘阻火挡烟而起到防火分隔作用。2.0.2 本条规定了消防设施启动和运行的基本性能要求。建筑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既要确保其有效性,也要具有足够的可靠性。除消火栓系统、湿式及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外,大部分自动灭火系统(如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和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等)需要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自动启动作为主要启动方式。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系统应确保其及时动作,系统的响应时间应满足有效灭火、控火、防护冷却和防火分隔的要求。

第23页

212.0.3 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的性能和防护要求。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的选型和具体设计参数需要在综合分析防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不同防护目的及应用环境条件的基础上确定,以既保证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稳定、可靠地运行,又兼顾技术上的先进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其中,防护对象主要考虑其使用功能、建筑特征、火灾类型、火灾荷载、火灾危险性等;防护目的主要分为控火、灭火、防护冷却和防火分隔;环境条件主要考虑保护对象周围的通风或对流情况、环境温度、腐蚀度、洁净度等。2.0.4 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位于爆炸危险环境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剂输送管道和组件的静电导除要求,以防止静电火花而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2.0.5 本条规定了消防设施施工时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和施工完成后的全过程保证施工质量的基本要求。

做好施工前的相关准备工作,使施工现场满足消防设施施工的相应要求,是保证消防设施施工顺利开展和施工质量的前提,主要包括相关技术资料、相关施工条件的准备等。如在施工前具备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主要组件的安装及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技术资料,施工现场的场地、道路,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等都需要满足施工的要求。

第24页

22消防设施在施工安装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是必须严格把关的环节,任何一道工序的质量没有保障,都可能导致消防设施无法实现其设定的功能目标。本条规定的消防设施每道工序在施工结束后都要进行相应的质量检查,并要求在工程整体施工安装完成后,根据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条件、关键组件性能、整体设施性能等对安装质量、系统与设备的功能进行相应的检查、测试工作。尤其是隐蔽工程环节需要在隐蔽前就进行检查验收,避免为以后的使用埋下隐患,这是消防设施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重要内容之一。2.0.6 本条规定消防设施在安装完成后需对供水管道和灭火剂输送管道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强度试验是对系统管网的整体结构、所有接口、管道支吊架、基础支墩等进行的一种超负荷考验,严密性试验是对系统管网渗漏程度的测试。实践表明,这两种试验必不可少,是评定项目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的重要依据。管网冲洗是防止系统投入使用后发生堵塞的重要技术措施之一。2.0.7 本条规定了消防设施竣工后需进行功能验收。竣工验收是消防设施工程交付使用前的一项重要技术工作。为确保系统功能,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应进行竣工验收,开展相应的检查试验。

2.0.8 本条规定了消防设施施工、验收过程中的记录、存档要求。消防设施施工过程中的记录主要包括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过程调

第25页

23试记录等,这些记录本身也是系统验收时需要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消防设施验收是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全面检查,包括对消防设施设计内容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性能测试,有关内容均需要记录并存档备查,以备消防设施在检修、改造等情况下使用。

2.0.9 本条规定要求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在投入使用后需定期巡查、检查和维护。维护管理是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能否正常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只有良好维护管理的灭火设施才能正常发挥作用。2.0.10 本条规定了在各类消防设施的管道、组件等外表或附近应设置明显的标志,以便平时维护保养和检查系统组件的设置状态,如控制阀门的启闭状态,并在火灾时能够及时、准确找到相应设施和组件并进行应急操作,确保及时启动消防设施。

3 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3.0.1 消防给水系统应满足水消防系统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所需水量、流量和水压的要求。3.0.2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60MPa。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池、水塔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高位消防水池、水塔的最大静压;

第26页

242 对于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的工作压力确定;3 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与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静压之和;

4 对于采用稳压泵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水压与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静压之和、稳压泵在维持消防给水系统压力时的压力两者的较大值。

3.0.3 设置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给水管网,平时运行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 0.14MPa,应保证市政消火栓用于消防救援时的出水流量大于或等于 15L/s,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大于或等于 0.10MPa。

3.0.4 室外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间距、室外消火栓与建(构)筑物外墙、外边缘和道路路沿的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在消防救援时安全、方便取水和供水的要求;2 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增设1 个室外消火栓;3 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冷却和防火分隔的要求;4 当室外消火栓直接用于灭火且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大于 30L/s 时,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第27页

253.0.5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消火栓的流量和压力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的要求;2 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应至少有2 条进水管与室外供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关闭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室内消防用水量;3 在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内,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4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方便使用和维护。3.0.6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采取防止倒流的措施。当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措施。3.0.7 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质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的功能要求;2 水量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最大用水量要求;

3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和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体、水井或人工水池、水塔等,应采取保障消防车安全取水与通行的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的最大吸水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吸水的要求。3.0.8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28页

26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消防用水量要求,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中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在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情况下,有效容积应大于或等于50m³

,其他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 100m³;2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水池中的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3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内的水能被全部利用,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或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和实现设计出水量的要求;

4 消防水池的水位应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池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5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3.0.9 高层民用建筑、3 层及以上单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²的其他公共建筑,当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3.0.10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和压力应能保证初期灭火所需水量;2 屋顶露天高位消防水箱的人孔和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防止被随意关闭的保护措施;

第29页

273 设置高位水箱间时,水箱间内的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 5℃;

4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防止出水管进气。3.0.11 消防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水泵应确保在火灾时能及时启动;停泵应由人工控制,不应自动停泵。2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3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4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的消防水泵,在其出水管上应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5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其应急电源应满足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和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持续运行的要求。

3.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内,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5。

2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第30页

283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且机械应急启泵时,消防水泵应能在接受火警后5min内进入正常运行状态。

3.0.13 稳压泵的公称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且应小于系统自动启动流量,公称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条文说明3.0.1 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系统的基本性能要求。消防给水系统由消防水源、供水设施、消防供水管道、控制阀门等组成,是火灾时向各类水灭火系统、防护冷却系统、防火分隔系统和消防车或其他移动式装备供水的基础设施。系统的关键参数是流量、水压及消防用水量,这些参数是保障各类水消防系统实现相应功能的基本指标,在设计和应用时应合理确定这些参数并能满足系统发挥作用的基本要求。

3.0.2 本条规定了确定不同压力制消防给水系统压力的方法。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是确定所用设备、器材、管材管件、阀门和配件等系统组件的工作压力等级、选择管材和设计管道的重要参数,是消防给水系统的基础性能指标,需要准确确定,以确保系统在准工作状态下安全运行,并防止在调试、验收、检测以及灭火救援等情况下因

第31页

29压力超过系统组件和管道的额定压力出现渗漏或损坏而使系统失效。

3.0.3 本条规定了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网的基本性能要求。市政消火栓是市政给水系统的基础设施之一,也是灭火救援时供消防车取水的主要设施,其流量和压力由市政给水管网提供,并应满足在灭火时流量增大、水头损失增加情况下的压力需求和保证两支水枪(按水枪出水口径为19mm,每支水枪平均出水流量7.5L/s 确定)扑救火灾所需流量要求。

3.0.4 本条规定了室外消火栓系统设置的基本要求。室外消火栓是消防给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不同供水方式或压力,室外消火栓具有向消防车供水、直接用于室外灭火扑救和防护冷却、防止火灾向相邻建(构)筑物蔓延等多重作用。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充分考虑设置位置、流量、压力等关键设计参数和系统其他组件对系统功能的影响,以保障其在消防救援时正常发挥作用。3.0.5 本条规定了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的基本要求。室内消火栓系统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室内灭火救援的基本消防力量,也是扑救建筑火灾进入猛烈燃烧阶段时的主要消防设施。室内消火栓的布置方式、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快速查找和安全、方便使用,系统的供水应可靠,衡量系统供水能力的流量、压力和火灾延续时间等关键设计参数应满足相应的防护目标。

第32页

303.0.6 本条规定了防止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对其他用水性能产生不良作用的基本要求。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取水方式和路径多样,当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上接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受到污染,并应确保这些防止倒流设施自身的卫生性能符合相应的要求。3.0.7 水质、水量是各类水源用作消防水源的基本性能指标。其中,水质是保障各类水灭火系统能够持续、正常工作的基本条件,对于用水有特殊要求的灭火系统,还需符合相应的水质要求;水量是确保水灭火系统实现相应防护目标的根本保障。另外,当消防水源还需供消防车取水时,应设置取水口,且取水口的最大吸水高度要满足消防车快速、方便和安全取水的要求。本条规定的这些要求是保证实现各类水灭火系统功能的基本要求。3.0.8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池设置的基本要求。为保证消防给水系统和水灭火系统在扑救火灾时有足够的水量并确保可靠用水,消防水池应储存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和有效水位是确保消防水源充足和具有持续供水能力的重要指标,出水管的设置是消防水泵连续、安全运行的基本保障,必须保证。3.0.9 本条规定了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基本范围。高位消防水箱具有在准工作状态时为消防给水系统和水灭火系统稳压、在发生火灾时提供初期消防用水量的双重作用,是保障水灭火系统扑救建筑初起火灾的重要设施。

第33页

313.0.10 本条规定了高位消防水箱设置的基本要求。高位消防水箱作为消防水泵启动前为各类水灭火系统提供消防用水的重要设施,水量、水压、水位、防冻和供水的可持续性等技术要求尤为重要,这些要求也是高位消防水箱在日常运维和监督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只有确保这些关键环节的安全可靠,才能够快速和高效地扑救建筑初起火灾,提高火灾扑救效果。

3.0.11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泵的基本性能要求。消防水泵是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向消防给水系统和水灭火系统提供所需流量和压力的关键设备,应确保其在火灾状态下持续运行和安全可靠,流量、压力、功率、吸水方式等关键参数应满足实际运行的需要,并在零流量、小流量、额定流量以及过载流量等工况下不会发生损坏和故障。消防水泵不得设置自动停泵功能,否则会显著削弱系统灭火能力,严重者会导致人员伤亡或更大的火灾事故,其停止方式应根据火灾扑救和消防水源等情况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员确定。3.0.12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泵控制柜的基本性能要求。消防水泵控制柜是保证消防给水系统可靠运行的关键部件,在准工作状态下的防水、防尘等性能和在火灾状态下的启动性能必须得到保障,避免贻误因灭火时机而影响火灾扑救效果,甚至失败。

3.0.13 本条规定了稳压泵的基本性能要求。稳压泵是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中维持系统压力的主要组件,主要用于

第34页

32监测消防给水系统管网严密性和工作状态,防止消防水泵频繁启动。其中,流量和压力设置的合理性对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性具有决定性作用,是确保消防给水系统在准工作状态下持续运行的关键。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等参数,应与防护对象的火灾特性,火灾危险等级、室内净空高度及储物高度等相适应。4.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及类似场所、环境温度高于或等于 4℃且低于或等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2 环境温度低于 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3 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或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或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4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雨淋系统:1)火灾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启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场所或部位;2)室内净空高度超过闭式系统应用高度,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的场所或部位;3)严重危险级Ⅱ级场所。

第35页

334.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满足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要求。4.0.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于灭火时,应大于或等于1.0h,对于局部应用系统,应大于或等于 0.5h;2 用于防护冷却时,应大于或等于设计所需防火冷却时间;

3 用于防火分隔时,应大于或等于防火分隔处的设计耐火时间。

4.0.5 洒水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喷头间距应满足有效喷水和使可燃物或保护对象被全部覆盖的要求;

2 喷头周围不应有遮挡或影响洒水效果的障碍物;3 系统水力计算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 0.05MPa;

4 腐蚀性场所和易产生粉尘、纤维等的场所内的喷头,应采取防止喷头堵塞的措施;5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其高层主体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6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4.0.6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供水管网水力计算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

第36页

34设置 DN25 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应具有压力显示功能,并应设置相应的排水设施。4.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环状供水管网及报警阀进出口采用的控制阀,应为信号阀或具有确保阀位处于常开状态的措施。

条文说明4.0.1 本条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的基本原则。系统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持续喷水时间等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设计和使用过程中的关键参数。合理的系统选型是系统发挥灭火、控火、防火分隔和防护冷却作用的基础,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等是系统实现上述防护目标的关键指标。这些参数的确定应充分考虑防护对象的火灾特性、火灾危险等级、室内净高、储物高度、室内环境等因素对系统正常运行和正常发挥功能的影响。4.0.2 本条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选型的基本要求。根据系统的结构组成和技术特点不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分为多种形式,以适应不同的使用环境和保护对象。只有在符合适用范围的情况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才能够实现对这些场所和保护对象初起火灾的有效防控,以达到相应的控火和抑火目标。

4.0.3 本条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关键技术参数确定的基本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防护目标是控制和扑救建

第37页

35筑的初起火灾、对建筑分隔设施实施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喷水强度是单位时间单位面积上的有效喷水量,作用面积则体现系统的最大保护能力,系统应基于上述防护目标确定所需关键参数。

4.0.4 本条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于不同防护目标时的持续喷水时间。持续喷水时间表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运行能力,以确保系统在启动后和设计防护时间内处于持续工作状态。系统防护目标不同,所需持续喷水时间不同。用于灭火时,在规定的持续喷水时间下应保证对初起火灾的有效控制;用于防护冷却和防火分隔时,在规定的持续喷水时间下应满足所需冷却和隔热要求。4.0.5 本条规定了洒水喷头的基本设置要求。洒水喷头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实现相应防护目标的关键环节,是衡量系统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能力的直接载体。洒水喷头在选用、布置和水力计算时,应结合设置场所和保护对象的特点确定,确保喷头对初起火灾的反应能力和正常的洒水分布状态,保证喷头在启动后能对保护对象实施全覆盖保护。

4.0.6 本条规定了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的基本设置要求。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是测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功能的重要手段,用于检查系统是否处于良好的准工作状态。末端试水装置可以通过模拟喷头的开启情况检验系统的工作状态,测试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充水时间等,需要设置

第38页

36在系统供水管网的水力计算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并应能直观显示所在位置处的压力。试水阀的作用是检测本楼层、防火分区的配水管网内是否有水,可根据排水设施的位置确定试水阀的安装位置。4.0.7 本条规定是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持续供水能力的关键技术措施之一。供水管网和报警阀进出口部位设置的控制阀既是系统的检修阀,也是供水的控制阀,对于保障系统正常供水非常关键,无论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还是运行状态,均必须确保这些阀门处于常开状态。5 泡沫灭火系统5.0.1 泡沫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满足有效灭火或控火的要求。5.0.2 保护场所中所用泡沫液应与灭火系统的类型、扑救的可燃物性质、供水水质等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于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火灾的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使用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2 用于扑救水溶性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火灾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使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3 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火灾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应使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

第39页

374 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应使用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5.0.3 储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水溶性可燃液体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2 对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3 对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 18m 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水溶性可燃液体立式储罐,当设置泡沫炮时,泡沫炮应为辅助灭火设施;

4 对于高度大于 7m 或直径大于9m 的固定顶储罐,当设置泡沫枪时,泡沫枪应为辅助灭火设施。5.0.4 储罐或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大于或等于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一个储罐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

5.0.5 固定顶储罐的低倍数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每个泡沫产生器应设置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应设置在罐壁上。5.0.6 储罐或储罐区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 5min。当储罐或储罐区设置泡沫站时,泡沫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40页

381 室内泡沫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泡沫站严禁设置在防火堤、围堰、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3 靠近防火堤设置的泡沫站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与可燃液体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m。5.0.7 设置中倍数或高倍数全淹没泡沫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封闭或具有固定围挡的区域,泡沫的围挡应具有在设计灭火时间内阻止泡沫流失的性能;2 在系统的泡沫液量中应补偿围挡上不能封闭的开口所产生的泡沫损失;

3 利用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防护区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能防止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5.0.8 对于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全淹没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5.0.9 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供水压力。

第41页

39条文说明5.0.1 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的基本性能要求。系统的工作压力、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等是保证系统正常发挥作用的关键技术参数。系统的这些关键参数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火灾特性、系统类型、防护目的等因素综合确定。

5.0.2 本条规定了泡沫液选择的原则要求。工程中常用的泡沫液有氟蛋白泡沫液、水成膜泡沫液、抗溶氟蛋白泡沫液等,各类泡沫液的成分不同,适用范围也不一样,选型错误会导致系统无法有效发挥作用。泡沫液的选择与系统的类型、可燃物的性质、供水水质相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泡沫液是保证泡沫灭火系统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基本要求。

5.0.3 本条规定了储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选型的原则要求。系统类型不同,适用的场景不同,储罐的类型和大小、储存的可燃液体种类都是影响储罐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选型的主要因素,只有选取适宜的系统类型,才能确保系统正常发挥作用。

5.0.4 本条规定了储罐或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的确定方法。系统储存的泡沫液和水要在各种设定的火灾工况下和连续供给时间内应能满足系统供给强度的要求。

第42页

405.0.5 本条规定了固定顶储罐的低倍数液上喷射系统管道的基本设置要求,以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避免因储罐爆炸而导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固定顶储罐发生火灾时,罐顶一般会被破坏,如何保证设置在罐体上的泡沫灭火系统的安全是系统设置必须考虑的问题。5.0.6 本条规定了储罐或储罐区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和泡沫站的基本设置要求,以确保系统能及时出泡沫灭火,保证在火灾时泡沫站及泡沫站操作人员的安全。泡沫灭火系统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是保证系统及时出泡沫、提高灭火效果的重要参数,泡沫站是比例混合装置的设置场所,是系统的核心组成之一,必须保证其消防安全。5.0.7 本条规定了中倍数或高位数全淹没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的基本性能要求。对于全淹没系统,防护区的设置至关重要,需要考虑防护区围护结构或泡沫围挡的性能、泡沫损失的补偿、排气口的设置等因素,只有设置合理的防护区才能保证系统的泡沫淹没深度、淹没时间等关键参数满足设计要求,确保系统能够有效发挥作用。5.0.8 本条规定了中倍数或高倍数全淹没系统和局部应用系统启动的基本功能要求,以提高系统控制的可靠性,确保系统在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可靠启动。灭火系统的启动控制设置多种冗余启动方式是提高系统启动可靠性的基本途径。

第43页

415.0.9 本条规定了泡沫液泵的基本性能要求。泡沫液泵用于向系统供给泡沫液,是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关键组件,其性能高低关系到泡沫比例混合装置能否向系统供给符合混合比要求的泡沫混合液,必须确保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符合本条规定。

6 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6.0.1 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供给强度、持续供给时间和响应时间,应满足系统有效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要求。6.0.2 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水源的水量与水质,应满足系统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以及可靠运行和持续喷雾的要求。6.0.3 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道应为具有相应耐腐蚀性能的金属管道。6.0.4 自动控制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6.0.5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水雾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使水雾直接喷射和覆盖保护对象;2 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3 用于电气火灾场所时,应为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

第44页

424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用于灭火时,应大于或等于0.35MPa;用于防护冷却时,应大于或等于0.15MPa。6.0.6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细水雾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盖保护区域;2 与遮挡物的距离应能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不能保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3 对于使用环境可能使喷头堵塞的场所,喷头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0.7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持续喷雾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配电室等电子、电气设备间,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文物库、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等场所,应大于或等于30min;2 对于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液压站、润滑油站、燃油锅炉房等含有可燃液体的机械设备间,应大于或等于 20min;3 对于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的火灾,应大于或等于 15s,且冷却水持续喷放时间应大于或等于 15min。

6.0.8 细水雾灭火系统中过滤器的材质应为不锈钢、铜合金,或其他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不锈钢、铜合金的金属材料。滤器的网孔孔径与喷头最小喷孔孔径的比值应小于或等于0.8。

第45页

43条文说明6.0.1 本条规定了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设置的基本原则。系统的工作压力、供给强度、持续供给时间、响应时间是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重要技术参数。这些参数在共同作用下能够实现火灾时系统及时启动,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喷放出具有特定喷雾特性,能够以足够的雾流密度到达着火区域或保护对象并起到冷却、隔热等作用的雾滴,使系统发挥既定功能,实现灭火、控火、防护冷却、防火分隔等系统防护目标。系统需要基于不同防护目标,充分考虑保护对象自身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这些关键技术参数。6.0.2 本条规定了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水源的基本性能要求。充足的水量和良好的水质是确保系统持续、可靠运行,充分发挥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等功能的必要条件。系统水源的水量既要满足系统的最大设计流量要求,也要满足系统持续喷雾时间内所需用水总量的要求。系统水源的水质要能够保证系统的管道、管件、喷头等主要组件不因杂质堵塞或腐蚀而影响其正常工作。

6.0.3 本条规定了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道材质要求。符合要求的管道材质是确保系统正常工作的必要保证。细水雾喷头喷孔较小,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喷

第46页

44头堵塞、影响灭火效果,管材应具有防止管道锈蚀、不利于微生物滋生的性能。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高,对管道的承压能力要求高,系统管道的材质选择需要综合考虑管道的防腐、承压等相关要求并兼顾经济性。6.0.4 本条规定了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启动的基本方式。多种系统启动方式的设置是用以保证系统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及时启动,以实现灭火或控火等系统防护目标。其中,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一般在自动和手动启动方式失效的情况下使用。6.0.5 本条规定了水喷雾灭火系统喷头设置的基本要求。水雾喷头的水力特性决定了喷头存在有效射程和一定的覆盖范围。同时,水雾喷头在一定工作压力下才能使出水形成喷雾状态,并具备相应的雾动量、雾滴粒径等雾化特性。而水雾喷头具备良好的雾化特性是保证水喷雾灭火系统工作时能够从喷头喷出符合系统灭火或冷却等功能要求的水雾的先决条件。与撞击型水雾喷头相比,离心雾化型喷头喷射出的雾状水滴是不连续的间断水滴,其雾化程度更高,具有良好的电绝缘性能,适合在保护电气设施的水喷雾灭火系统中使用。

6.0.6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喷头设置的基本要求。细水雾喷头是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核心组件之一,与其他水灭火系统相比,细水雾喷头的喷雾孔径小,喷出的细水雾雾滴粒径小,需要一定距离实现有效成雾,并且更易受周围

第47页

45环境条件影响而造成喷头堵塞。为保证火灾时喷头喷出的细水雾能够有效地施加到被保护区域或保护对象上,实现灭火、控火等系统功能,需要细水雾喷头符合相应的布置原则,满足基本的防护要求。6.0.7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保护不同场所或部位时的持续喷雾时间要求。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持续喷雾时间是保证系统能否实现灭火、控火等目标并防止火灾复燃的重要设计参数。本条根据细水雾灭火系统保护的不同场所的火灾特点,考虑相应的系统选型、防护目标要求等,规定了系统的最小持续喷雾时间,以确保系统启动后能够按设定的参数持续工作至实现系统的相应防护目标。6.0.8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过滤器材质和网孔大小的要求。与其他自动水灭火系统的喷头相比,细水雾喷头的过水孔径小,更容易因水中杂质的存在而堵塞喷头,影响系统的喷雾效果。因此过滤器是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可或缺的关键部件之一。为了保证系统的过滤器充分发挥设置功能,避免因其自身腐蚀而产生杂质,要求过滤器具备在所用水质和应用环境条件下长期正常使用的耐腐蚀性能。同时,为了防止过滤器的滤网网孔太大造成喷头堵塞,或者太小影响系统流量,要求系统中设置的过滤器滤网选择合适的网孔孔径。

7 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第48页

467.0.1 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类型和灭火剂应满足扑灭和控制保护对象火灾的要求,水炮灭火系统和泡沫炮灭火系统不应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会引起燃烧或爆炸等物质的火灾。7.0.2 室内固定水炮灭火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且消防炮安装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为水炮和泡沫炮灭火系统供水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具有自动启动功能。7.0.3 室内固定消防炮的设置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建筑结构或设施的遮挡。

7.0.4 室外固定消防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炮的射流应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其喷射强度应满足灭火或冷却的要求;2 消防炮应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3 炮塔应采取防雷击措施,并设置防护栏杆和防护水幕,防护水幕的总流量应大于或等于6L/s。7.0.5 固定消防炮平台和炮塔应具有与环境条件相适应的耐腐蚀性能或防腐蚀措施,其结构应能同时承受消防炮喷射反力和使用场所最大风力,满足消防炮正常操作使用的要求。

7.0.6 固定水炮、泡沫炮灭火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 5min,固定干粉炮灭火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2min。

第49页

477.0.7 固定水炮灭火系统的水炮射程、供给强度、流量、连续供水时间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灭火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对于室内火灾,应大于或等于 1.0h;对于室外火灾,应大于或等于2.0h。2 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满足完全覆盖被保护区域和灭火、控火的要求。3 水炮灭火系统的总流量应大于或等于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水炮流量之和、灭火用水计算总流量与冷却用水计算总流量之和两者的较大值。7.0.8 固定泡沫炮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泡沫液储存量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混合液的总流量应大于或等于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泡沫炮流量之和、灭火面积与供给强度的乘积两者的较大值;

2 泡沫液的储存总量应大于或等于其计算总量的1.2倍;

3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应具有在规定流量范围内自动控制混合比的功能。

7.0.9 固定干粉炮灭火系统的干粉存储量、连续供给时间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粉的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或等于60s;2 干粉的储存总量应大于或等于其计算总量的1.2倍;

第50页

483 干粉储存罐应为压力储罐,并应满足在最高使用温度下安全使用的要求;

4 干粉驱动装置应为高压氮气瓶组,氮气瓶的额定充装压力应大于或等于 15MPa;5 干粉储存罐和氮气驱动瓶应分开设置。7.0.10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中的阀门应设置工作位置锁定装置和明显的指示标志。7.0.1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中单台炮的流量,对于民用建筑,不应小于 20L/s;对于工业建筑,不应小于30L/s。2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1.0h。3 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的启动方式。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相对于自动控制应具有优先权。4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当探测到火源后,应至少有2台灭火装置对火源扫描定位和至少1 台且最多2 台灭火装置自动开启射流,且射流应能到达火源。5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当探测到火源后,对应火源探测装置的灭火装置应自动开启射流,且其中应至少有一组灭火装置的射流能到达火源。条文说明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翻页电子画册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