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婚姻 100 问
一、法律法规
1. 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能当天拿到离婚证吗?
离婚冷静期,是指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
婚登记申请之日 30 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
婚登记申请。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任何一方未亲
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则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 《民法典》第 1077 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
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 哪些情形下,婚姻是无效的?
婚姻无效,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因该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自始不发生
法律效力。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三种:一是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
婚的违法行为。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近亲结婚。三是未到法定婚龄,
指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时,不得结婚。
➢ 《民法典》第 1051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3. 谁可以成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9 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
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
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 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原告可否撤诉或调解?
原告不能撤诉或调解。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11 条第 1、2 款: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
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