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期系统保健

发布时间:2022-8-0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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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系统保健

孕产期系统保健1、 孕期保健 孕期保健应从孕前三个月开始,并且越早越好。由于各期都有应做的检查、宣教及处理的特殊内容,因此各期保健均不可忽视。 现将各期保健内容分述于下。⑴孕早期保健(指孕 12 周内)①及时识别早孕症状,及早开始保健,早孕期至少检查一次。A. 早孕症状:已婚生育年龄的妇女,月经规律,突然停经,伴有食欲差、恶心呕吐、尿频、乏力、乳房胀等。B. 妇科检查:生殖道有无畸形,子宫增大与闭经月份是否相符。C. 实验室检查:尿妊娠试验,血、尿常规,肝功能,血型等,有条件查性病及 TORCH 等。②建立和填写孕产妇保健卡、册。A. 详细询问病史:一般情况、本次怀孕情况、既往妊娠史、既往病史、月经史、家庭史、遗传病史等。B. 全身检查:测基础血压、体重、身高、心、肺、肝、脾、甲状腺、下肢有无水肿、乳房发育有无异常。③识别高危,确定能否继续妊娠。早孕④早孕指导:避免一切不良因素的影响,如病毒、药物、放射线等。(2) 孕中期保健(指孕 13—28 周)①在孕 20—24 周至少检查一次,高危妊娠应增加检查的次数。②检查内容A. 询问饮食情况,有无阴道出血、头痛、水肿等异常,胎动出现时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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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系统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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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系统保健

1、 孕期保健 孕期保健应从孕前三个月开始,并且越早越好。由于各期都有应做的检查、

宣教及处理的特殊内容,因此各期保健均不可忽视。 现将各期保健内容分述于下。

⑴孕早期保健(指孕 12 周内)

①及时识别早孕症状,及早开始保健,早孕期至少检查一次。

A. 早孕症状:已婚生育年龄的妇女,月经规律,突然停经,伴有食欲差、恶心呕吐、尿频、

乏力、乳房胀等。

B. 妇科检查:生殖道有无畸形,子宫增大与闭经月份是否相符。

C. 实验室检查:尿妊娠试验,血、尿常规,肝功能,血型等,有条件查性病及 TORCH 等。

②建立和填写孕产妇保健卡、册。

A. 详细询问病史:一般情况、本次怀孕情况、既往妊娠史、既往病史、月经史、家庭史、

遗传病史等。

B. 全身检查:测基础血压、体重、身高、心、肺、肝、脾、甲状腺、下肢有无水肿、乳房

发育有无异常。

③识别高危,确定能否继续妊娠。早孕

④早孕指导:避免一切不良因素的影响,如病毒、药物、放射线等。

(2) 孕中期保健(指孕 13—28 周)

①在孕 20—24 周至少检查一次,高危妊娠应增加检查的次数。

②检查内容

A. 询问饮食情况,有无阴道出血、头痛、水肿等异常,胎动出现时间。

B. 测血压、体重,测子宫底高度、腹围、绘制妊娠图、听胎心、了解胎儿宫内发育情况,

如有异常做超声波检查,检查下肢有无水肿。下肢有无水肿。

C. 复查血色素、尿蛋白、查血糖、甲胎蛋白等。有合并症者做特殊检查,并及时处理如矫

正贫血等,孕 20 周开始在医生的指导下补铁补钙。

③填写保健卡册中各项内容。

④指导孕妇数胎动进行自我监护。

⑤识别高危。

(3) 孕晚期保健(指孕 28—40 周)

①孕 28 周后争取每 2—4 周检查一次,至少检查 3 次。如属高危应当增加检查次数。

②检查内容

A. 询问饮食、睡眠、胎动情况,有无头痛、水肿、腿抽筋、腹痛、阴道出血及流水情况。

B. 测血压、体重,及早识别妊高征。测量子宫底高度、腹围,绘制妊娠图,估计子宫大小

是否符合妊娠周数,检查胎位(四步触诊法),注意先露是否入盆,听胎心,查下肢有

无水肿等。

C. 复查血色素、尿蛋白、肝功能、血型,必要时做超声波检查。

D. 孕 30 周左右骨盆外测量。 E.识别高危,重点注意贫血、妊高征、胎位不正、骨盆狭小、

头盆不称、早产及过期妊娠等,进行早期诊断及处理,预定分娩地点和分娩方式。

(4) 孕期保健指导

注意休息,避免重体力劳动,预防早产。加强营养,必要时补充营养物质如钙、铁等。指导

乳房护理,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做好临产前的准备,介绍临产征兆。产前检查总次数不应

少与 5 次。

孕产期卫生咨询

孕产期卫生咨询是指受过专业培训的医师与服务对象面对面的交谈,针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具

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其作出合适的决定。医师在提出医学意见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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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耐心细致地对服务对象阐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指导,以期达到服务对

象理解,采纳和接受的目的。 孕产期卫生咨询服务的内容较广泛,对下述情况医师应当明

确提出医学意见。

1、 经产前检查,发现或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2、 经产前检查和/或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

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1)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健康甚至生命安

全 (2)夫妻双方或一方患严重遗传性疾病,妊娠后无条件进行产前诊断的 (3)胎儿

有严重缺陷或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3、 生育过严重缺陷儿的夫妻再次妊娠前应当到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

行咨询。医师针对原因提出相应的医学意见 (1)所出生的严重缺陷儿属于严重遗传病

的,医师应当提出再次妊娠必须行产前诊断的医学意见。如无产前诊断条件,而再现风

险高的,医师应当提出不宜再生育的医学意见,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采取长效避孕

措施或施行结扎手术。 (2)所出生的严重缺陷儿属于环境致畸的,医师应当提出再次

妊娠前脱离致畸因素环境的医学意见,并建议其妊娠后作产前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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