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展改革委网站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
航总局令第30号公布 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
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令第23号修订)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
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施
工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2003年3月8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
何方式规避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