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银行 手册

发布时间:2023-9-1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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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 手册

(1)设立销售专区并安装配备录音录像设备。(2)销售专区内须有包含“销售专区”(或“销售专柜”)、“录音录像”字样的明显标识。(3)销售专区显著位置张贴行内统一的个人理财(代销)产品查询路径及风险提示。(4)销售专区内提供的产品宣传资料应真实、合法,严禁使用诱惑性、误导性的文字夸大收益或隐瞒重要信息。(5)销售专区至少配备一台可访问我行官网产品查询平台的电脑,或提供纸质产品目录。(6)销售专区销售人员展示行内统一的销售资质桌签。(7)销售专区展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情况(包括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照片、执业登记编号、所属网点名称等)营业网点应指定专业人员按月进行专区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销售专区的标识、销售人员资质公示、产品信息查询平台登录终端、产品宣传资料及我行咨询举报电话公示等专区管理要求是否严格落实。以及网点录音录像设备、电子监控系统的配置、更新、联网及后续的设备运营是否正常等。(2)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并公示代理保险产品清单,包括保险产品名称和保险公司等信息。(1)自助终端、体验机等设备的显著位置贴标识,“尊敬的客户,如有销售人员介入进行营销推介或代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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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 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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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2页

第一部分 监 管 处 罚 洞 察 第二部分第三部分 零 售 业 务私 行 业 务个 贷 业 务零 售 条 线 制 度 清 单厅堂管理双录管理宣传管理风险评估理财销售基金销售保险销售储蓄业务收单商户个人信息保护员工异常行为反洗钱管理营销推广档案管理录音录像厅堂管理人员管理个人住房按揭类贷款信贷管理关联交易信用卡管理 2023监管处罚态势分析 2023监管处罚整体情况合 规 要 点

9111013141516181920212256252930313235353637

零售条线制度清单 41

第3页

恒丰银行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办法(2021年第二版)

(恒银办发〔2021〕317号)

《恒丰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营销管理办法(2020版)》

(恒银发〔2020〕431号)

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22版)

(恒银发〔2022〕42号)

《恒丰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2022版)》

(恒银发〔2022〕229号)

恒丰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1 版)

(恒银发〔2021〕215号)

恒丰银行个人储蓄业务管理办法(2021 第二版)

(恒银发〔2021〕403号)

恒丰银行线下常规商户收单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版)

(恒银办发〔2020〕272号)

《恒丰银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管理办法 (2021 版)》

(恒银发〔2021〕205号)

《恒丰银行零售条线反洗钱工作指引(2022版)》

《恒丰银行零售金融条线员工行为细则》

未尽事项,按有关监管政策和行内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参 考 制 度

3

第4页

1 监管处罚洞察

第5页

5

第6页

6

第7页

2 零售业务

第8页

(1)设立销售专区并安装配备录音录像设备。

(2)销售专区内须有包含“销售专区”(或“销售专柜”)、“录音

录像”字样的明显标识。

(3)销售专区显著位置张贴行内统一的个人理财(代销)产品查询路

径及风险提示。

(4)销售专区内提供的产品宣传资料应真实、合法,严禁使用诱惑性

、误导性的文字夸大收益或隐瞒重要信息。

(5)销售专区至少配备一台可访问我行官网产品查询平台的电脑,或

提供纸质产品目录。

(6)销售专区销售人员展示行内统一的销售资质桌签。

(7)销售专区展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情况(包括从业人员姓

名、身份证号、照片、执业登记编号、所属网点名称等)

营业网点应指定专业人员按月进行专区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销售专

区的标识、销售人员资质公示、产品信息查询平台登录终端、产品宣传

资料及我行咨询举报电话公示等专区管理要求是否严格落实。以及网点

录音录像设备、电子监控系统的配置、更新、联网及后续的设备运营是

否正常等。

(2)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并公示代理保险产

品清单,包括保险产品名称和保险公司等信息。

(1)自助终端、体验机等设备的显著位置贴标识,“尊敬的客户,如

有销售人员介入进行营销推介或代为操作购买,请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

作,转至销售专区内购买”进行提示。

(3)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8)销售专区公布我行咨询举报电话。

销 售 专 区

其 他 区 域

监 督 检 查

厅 堂 管 理

9

第9页

(1)销售专区进行的自有理财及基金、保险产品的销售过程须进行同

步录音录像,没有少录、漏录、未录的情况。

(3)录制内容完整,至少包括:销售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展示销

售资质,展示相关产品销售文件,向客户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产品

关键要素、主要风险和风险匹配,客户对销售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

明确肯定答复及客户签署相关文件等。

(5)参照理财/基金/保险双录标准话术进行双录(详见附件)。

理财销售人员应于每日日终对当日销售“双录”影像进行全面自查,确

保无误;按月进行“双录”影像资料的全面检查;按季度报送双录总结

检查报告。

(1)不得故意引导消费者全部使用电子渠道或手机银行操作购买理财

产品,不得刻意规避销售环节双录。

(2)录像可明确辨认销售人员和消费者的面部特征;录音可明确辨识

销售人员和消费者的语言表述,并与录像画面保持同步。

(7)已签署《恒丰银行专区“双录”录音录像资料确认表》,签署人

具备双录资格。

(4)代理保险产品双录录制环节完整,参照(3),同时包含:出示投

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

义务;销售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 容应包括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 销售人身保

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销售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

风险提示语句等。

(3)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营销活动。

(2)不得在销售专区外进行产品销售活动。消费者通过自助终端等电

子设备进行自主购买的除外。

(6)年龄在 65(含)岁及以上客户销售本行或代销产品时,需由另一

位具备理财销售资质的人员进行复核,销售人员及复核人员双人入境。

双 录 管 理

双 录 过 程

禁 止 行 为

监 督 检 查

10

第10页

(4)严禁将其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恒丰银

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

(1)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

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3)严禁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

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恒丰银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禁止在产品销售过程中虚报或夸大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情况;不得承

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不得采取抽奖、回扣

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营销宣传材料原则上由总行统一管理和制作,网点未经总行授权不得自

行设计、制作、更改、分发。

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自有理财产品混淆销售。

(2)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各营业机构应当及时

按照总行相关通知及时更新。

代销产品宣传资料首页显著位置还应标明合作机构名称,并包含以下文

字声明:“本产品由XX机构(合作机构)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

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营销宣传方案、宣传文本(包括面向消费者发送的营销短信、微信推文

、海报、折页)、对客培训材料、对客话术面向消费发布前均提交消保

审查。

以电子信息方式向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明确真实身份和联系方

式,并提供拒绝接收方式。

宣 传 管 理

统 一 管 理

混 淆 销 售

短 信 营 销

代 销 业 务

消 保 审 查

理 财 业 务

11

第11页

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在颜色、样式、材料等方面应与银行单证和宣

传材料有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带有我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商业银行的

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

国债发行期间,应按照人民银行要求进行宣传,如在发行前和发行中要

以明显标志准确公示国债销售信息,包括期次、时间、期限及利率等,

在明显位置摆放国债宣传材料;销售结束时也须及时张贴售罄公告。

基金代销业务的宣传、推介及广告须含有“代证券投资”的字样或涉及

投资人利益的警示性文字。

不得通过宣传返还现金或有价证券、赠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基 金 业 务

保 险 业 务

储 蓄 业 务

国 债 业 务

12

第12页

5.各经营机构零售业务负责人或者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每月对已完成的客

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并填写《恒丰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

文件及风险评估问卷定期审核记录表》

1.个人客户在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当在我行营业网点认真、如实填

写风险评估测试问卷。

3.《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填写

。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

写结果。

4.对超过 65 岁(含 65 岁)的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

充分考虑投资者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尽量向客户推荐流动性较

强的产品。

2.理财销售人员不得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过程中误导投资者或者代为操

作,应确保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风 险 评 估

13

第13页

理财产品的咨询与销售工作应由取得我行理财销售资格的理财销售人员

从事;销售资质统一在销售专区公示。

严禁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

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我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禁止误导

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禁止在产品销

售过程中虚报或夸大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情况;禁止提供抽奖、回扣、

馈赠实物、代金权益及金融产品等销售理财产品;

对于通过柜面渠道销售且单笔投资金额超过200万元(含)的客户,理

财销售人员应当在完成销售前将包括销售文件在内的认购资料报经所在

经营机构零售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已经完成销售的理

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至少报经所在经营机构零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

业务主管人员每季度审核。

高龄(65周岁及以上)客户、非中国国籍客户,需填写《特殊客户产品

适合度确认书》,理财销售人员应在银行专用栏上签章或签名。

理 财 销 售

销 售 资 质

销 售 行 为

大 额 销 售

特 殊 客 户

14

第14页

基 金 销 售

(2)支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从事基金宣传推介、销售信息管理平台运营维护等基

金销售业务的人员以及基金销售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合规

风控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1)分行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部门负责人取得基金

从业资格。

(4)基金代销业务许可证应当在恒丰银行官网予以公示,

开办基金代销业务的网点应当将业务许可证置备于基金销

售网点的显著位置。

禁止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

的产品或者服务;禁止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行为。

指定专人负责代销基金台账管理。

建立健全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

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

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

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投

资者)的 10%进行回访。

销 售 资 质

销 售 行 为

代 理 台 账

回 访 管 理

15

第15页

(1)保险销售人员在从事保险代理销售前,应通过总行组织的恒丰银

行理财经理上岗资质认证,并参与持续培训。

(2)在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为保险销售人员办理执业

登记。

(3)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自然日内,在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变更执业登记。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应当在 5 个自然日内注销其保险销

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4)保险销售人员只能选择一个网点进行执业登记,并在其执业登记

的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2)不得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允许非我行销

售人员在营业场所内从事保险销售。

①保险销售人员离职;②保险销售人员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③保险销售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④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机构将总行法人机构许可证复印件(保险中介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

显著位置。

(1)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代理保

险业务合作,且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

(1)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

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

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①投保

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②投保人年龄超过 65 周岁或期交

保 险 销 售

资 质 要 求

业 务 合 作

保 险 兼 业 代 理 资 质 展 示

销 售 过 程

16

第16页

建立代理保险业务台账,逐笔记录有关内容,台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公

司名称、代理险种、保险单号、保险期间、缴费方式、保险销售从业人

员姓名及其执业登记编号、所属网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名称、保险金

额、保险费、佣金等。

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 60 周岁。除以上场景外,应通过银保通系统销售

保险产品。

代 理 台 账

17

第17页

(4)禁止以贷转存吸存;

(11)禁止存款积分;

(2)禁止第三方中介吸存;

(9)禁止变相高息揽存;

(1)禁止违规返利吸存;

(10)禁止储蓄送礼;

(12)禁止存款好处费;

(3)禁止延期支付吸存;

(8)将公款转为个人储蓄存款。

(7)通过同业业务倒存;

(6)禁止理财产品倒存;

(5)禁止以贷开票吸存;

合 规 揽 储

储 蓄 业 务

18

第18页

按照要求开展目标商户调查工作,至少包括:实地调查,照片影像拍

摄留存、风险评级、入网资料收集,并做好系统辅助核实。申请资料

不全、签章不全的商户,不应予以受理。

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

岗。

密切关注商户各项交易指标,针对疑似风险案例进行风险排查,必要

时实地调查。

收单机构应该对实体特约商户实行本地化经营与管理,不得跨省(区

、市)域开展收单服务。

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培训和检查记录、信息变

更、终止合作等档案材料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收 单 商 户

准 入 管 理

风 险 监 测

人 员 管 理

本 地 化 管 理

资 料 保 管

19

第19页

(5)未及时删除个人信息。如信用卡、贷款、保险等业务申请未通过

的,未及时退还消费者或删除、销毁,导致销售人员长期保存消费者个

人信息。

(1)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个人信息;强制消费者同意将其信息用于与

所办业务无关的用途,否则无法正常办理业务、使用服务。

(2)违反规定下载、存储、记录消费者敏感信息;将未加密、脱敏的

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下载、存储至个人办公计算机、公共计算机、移动

硬盘或U盘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终端或介质。

(3)未按规定要求保存、管理包含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纸质材料。如消

费者个人信息的纸质材料散落于公共区域,未按规定入柜加锁保管、纸

质材料保存管理混乱、已填写的业务申请材料由营销人员私自保管未上

交等。

(7)办理业务过程产生的开户申请书、业务传票等涉及个人信息的业

务资料,应确定专人保管、传递,及时整理、装订、入库、归档,不得

随意在厅堂、办公区域摆放。

(4)通过不安全渠道传输个人信息。如未采取加密、脱敏等安全措施

通过互联网邮箱、微信发送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

(6)对私客户关系系统、理财系统用户、电子银行系统等用户要专人

专用,不得相互兼不兼容岗,不得设置“公共用户”。系统岗位变动时

应及时调整系统权限;离职员工的系统权限应及时注销。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禁 止 行 为

20

第20页

(1)客户在营业厅堂使用个人手机、网银体验机、自助终端等电子设

备自主购买理财产品时,不得开展营销推介、代客操作购买产品。

2.履行各项审批授权手续,不得违反授权管理制度,超越授权或变相

超越授权开展业务。

1.严格按照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保管重要凭证、系统用

户密码、合同档案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不得随意交予或

告知其他人员。

(2)不得代客签署文件。

(4)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倒卖、泄露个人客户信息。

不得私售“飞单”,私自推介销售未经总行审批准入的第三方机构产

品。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倒卖、泄露个人客户信息。

严禁索取、收受回扣或违反规定收受手续费;严禁直接或通过第三方

等各种形式进行利益输送;严禁违规与资金中介合作,利用职务和工

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严禁与第三方串通,设立或变相设立“小金库

”、“账外账”。

(3)严禁代客保管重要物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存折、USBKey、

各种密码、身份证件等。

员 工 异 常 行 为

廉 洁 自 律

代 客 操 作

飞 单

泄 露 客 户 信 息

21

第21页

(1)开展银行卡业务时,应确保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及柜面操作反洗

钱要求,落实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

易识别与报告、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等反洗钱工作内容。

(2)严禁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协助客户洗钱。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办理理财业务时,应当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

居民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有效识别投资人

身份,核对投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投资人身份基本信息,确保资

管账户持有人名称与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留存有效身份证

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了解投资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基金销售人员办理代销基金业务时,应当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

居民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有效识别投资人

身份,核对投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投资人身份基本信息,确保基

金账户持有人名称与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留存有效身份证

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了解投资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保险销售人员办理代理保险业务时,需要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

记客户基本身份信息,当代理业务达到以下条件时还需留存客户(含投

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

印件或者影印件:(一)代理销售产品时①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单个被

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②代

理销售保险产品,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50 万元(含)以上

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二)代办退保、承保前撤件业务时,退还的保

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

反 洗 钱 管 理

借 记 卡 及 储 蓄 业 务

理 财 业 务

基 金 业 务

保 险 业 务

22

第22页

1 万美元以上的。

(三)代办赔偿或给付业务时,赔偿或给付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

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1)客户办理手机银行(个人网银)业务,原则上应当本人亲自办理

,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16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

其监护人代理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并由监护人在相关业务办理回执上

签字。监护人代理办理手机银行(个人网银)业务时,应出具监护人

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被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经公证的监

护关系证明原件等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网点人员应对上述材

料进行审核。

电 子 银 行

23

第23页

2 私行业务

第24页

25

第25页

26

第26页

27

第27页

28

第28页

29

第29页

30

第30页

31

第31页

32

第32页

2 个贷业务

第33页

35

第34页

36

第35页

37

第36页

38

第37页

3 零售条线制度清单

第38页

恒丰银行个人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2021年第二版)

序号 制度名称 制度发文文号 制度发文部门

恒丰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2023版)

恒丰银行短信业务管理办法(2023版)

恒丰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2023版)

恒丰银行代销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

恒丰银行零售客户精准营销应用业务管理办法(2023版)

恒丰银行零售客户分层服务管理办法(2023版)

恒丰银行网点审批管理办法(2023版)

恒丰银行个人客户信息管理办法

恒丰银行零售条线反洗钱工作指引(2023年版)

恒丰银行“臻享”存款 产品管理办法(2023版)

恒丰银行零售条线产品服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恒丰银行零售条线产品创新管理办法

恒丰银行储蓄业务柜面操作规程(2022版)

恒丰银行电话外呼管理办法(2022版)

恒丰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395业务专项应急预案

恒丰银行借记卡业务专项应急预案

恒丰银行代发业务管理办法(2022版)

恒丰银行零售条线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恒丰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2022版)

恒丰银行客户服务业务协作管理办法(2022版)

恒丰银行电话渠道投诉管理办法(2022版)

恒丰银行大堂经理管理与考核办法(2022版)

恒丰银行零售客户经理管理与考核办法(2022版)

恒丰银行个人外汇特殊业务及便利化业务办理指引

恒丰银行个人手机银行业务操作规程(2021年第二版)

恒丰银行个人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第二版)

恒丰银行个人手机银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恒丰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第二版)

恒丰银行借记卡ETC业务实施细则(2021版)

恒丰银行借记卡欺诈风险防范管理办法(2021版)

恒丰银行个人大额存单业务操作规程(2021 第二版)

恒丰银行线下收单业务受理终端管理办法(2021版)

恒丰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跨一级分行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

恒丰银行个人外汇应急业务办理指引(2021版)

恒丰银行个人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21版)

恒丰银行线下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21版)

恒丰银行个人外汇业务操作规程(2021第二版)

恒丰银行个人储蓄业务管理办法(2021 第二版)

恒丰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2021第二版)

恒银发〔2023〕152号

恒银发〔2023〕146号

恒银发〔2023〕166号

恒银发〔2023〕139号

恒银办发〔2023〕140号

恒银发〔2023〕125号

恒银发〔2023〕98号

恒银发〔2023〕115号

恒银发〔2023〕33号

恒银办发〔2023〕43号

恒银发〔2023〕26号

恒银发〔2022〕379号

恒银发〔2022〕354号

恒银办发〔2022〕423号

恒银发〔2022〕361号

恒银办发〔2022〕348号

恒银办发〔2022〕352号

恒银发〔2022〕275号

恒银办发〔2022〕264号

恒银发〔2022〕229号

恒银发〔2022〕187号

恒银发〔2022〕186号

恒银发〔2022〕66号

恒银发〔2022〕66号

恒银发〔2022〕34号

恒银办发〔2021〕495号

恒银发〔2021〕413号

恒银发〔2021〕413号

恒银发〔2021〕338号

恒银发〔2021〕423号

恒银办发〔2021〕423号

恒银发〔2021〕431号

恒银办发〔2021〕469号

恒银发〔2021〕411号

恒银发〔2021〕406号

恒银办发〔2021〕440号

恒银发〔2021〕405号

恒银发〔2021〕412号

恒银办发〔2021〕444号

恒银发〔2021〕403号

恒银办发〔2021〕446号

恒银发〔2021〕378号

零售金融部

零售金融部

零售金融部

零售金融部

零售金融部

零售金融部

零售金融部

零售金融部

零售金融部

零售金融部

零售金融部

零售金融部

零售金融部

零售金融部

零售金融部

零售金融部

零售金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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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关于《恒丰银行储蓄业务柜面操作规程(2022版)》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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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银行卡境外交易报送及风险信息通报处理管理办法(2022版)

第39页

序号 制度名称 制度发文文号 制度发文部门

恒丰银行电话银行业务规范管理办法(2021版)

恒丰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22版)

恒丰银行个人理财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恒丰银行移动支付设备卡管理办法 (2021 版)

恒丰银行代销业务专项应急预案

恒丰银行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办法(2021年第二版)

恒丰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1版)

恒丰银行个人理财及代销产品信息查询平台管理规程(2021版)

恒丰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21版)

恒丰银行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零售金融制度文件的通知

恒丰银行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2021版)

恒丰银行个人理财营销业务专项应急预案(2021版)

恒丰银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管理办法(2021版)

恒丰银行零售业务营销宣传管理办法

恒丰银行助农取款服务业务实施细则(2021版)

恒丰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网点操作规程(2021版)

恒丰银行储蓄柜面业务紧急事件应急预案(2021版)

恒丰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版)

恒丰银行储蓄存款凭证转换业务操作规程

恒丰银行平台金融合作方互联平台(CIP)管理办法

恒丰银行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管理办法(2021版)

恒丰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2021版)

恒丰银行个人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2021版)

恒丰银行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21版)

恒丰银行个人理财销售系统操作规程(2021版)

恒丰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2020版)

恒丰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20版)

恒丰银行线下常规商户收单业务实施细则(2020版)

恒丰银行线下收单业务外包服务管理办法(2020版)

恒丰银行零售荣誉称号评选管理办法(2020版)

恒丰银行自助银行管理办法(2020版)

恒丰银行联名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2020版)

恒丰银行客户服务业务应急处置预案(2020版)

恒丰银行零售条线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恒丰银行“小金贯”3.0业务管理办法

恒丰银行理财POS业务操作规程

恒丰银行基金代销业务操作流程

恒丰银行品牌金业务后台管理实施细则

恒丰银行品牌金买卖业务管理办法

恒丰银行兴业银行银银平台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操作规程

恒丰银行私人银行智能双录管理平台系统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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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管理办法(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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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制度名称 制度发文文号 制度发文部门

恒丰银行私人银行部代销私募类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版)

恒丰银行关于印发《恒丰银行私人银行部代理推介家族信托业务管理办法(2022版)》的补充通知

恒丰银行私人银行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实施细则(2023版)

恒丰银行私人银行部消费者投诉管理实施细则(2023版)

恒丰银行私人银行部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实施细则(2023版)

恒丰银行私人银行部私募类代销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

恒丰银行家族办公室综合服务指引

恒丰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恒丰银行保险金信托推介业务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恒丰银行私人银行部顾问类家族信托业务管理办法

恒丰银行私人银行部员工行为细则

恒丰银行私人银行业务营销宣传管理办法

恒丰银行私人银行部声誉风险管理细则

恒丰银行私人银行客户金融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恒丰银行私人银行部监管和内外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实施细则(2022版)

恒丰银行私人银行部代理推介家族信托业务管理办法(2022版)

恒丰银行私人银行部业务系统管理办法

恒丰银行私人银行客户管理办法(2022版)

恒丰银行私人银行部案件防控工作细则

恒丰银行私人银行部合规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恒丰银行私人银行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2版)

恒丰银行私人银行部操作风险管理细则

恒丰银行私人银行部内控合规检查实施细则(2022版)

恒丰银行私人银行部员工行为守则

恒丰银行私人银行部个人合格投资者认定操作规程

恒丰银行保险金信托推介业务管理办法

恒丰银行私人银行部代销资管业务风险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2022版)

恒丰银行私人银行部行政印章管理实施细则

恒丰银行私人银行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恒丰银行私人银行部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恒丰银行私人银行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恒丰银行私人银行部员工行为管理及异常行为管理实施细则

恒丰银行私人银行部代销资产管理业务专项应急预案

恒丰银行财富管理中心负责人履职指引

恒丰银行财富管理中心管理指引

恒丰银行信用卡电销外包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

恒丰银行主动实施信用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控制措施操作规程

恒丰银行信用卡特别推荐管理办法(2023版)

恒丰银行信用卡息费调减规范

恒丰银行信用卡个性化分期还款业务实施细则

恒丰银行信用卡交易专项应急预案

恒丰银行信用卡还款业务专项应急预案

恒银办发〔2023〕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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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制度名称 制度发文文号 制度发文部门

恒丰银行信用卡业务网点操作规程(2022版)

恒丰银行信用卡纸质申请表进件基本操作规程 (2022版)

恒丰银行信用卡分行自营渠道营销管理办法(2022版)

恒丰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系统管理办法

恒丰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分润类合作方引入规程

恒丰银行“联易贷-马消”小额消费联合贷款产品管理办法(2022版)

恒丰银行“恒信易贷”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2版)

恒丰银行信用卡不良资产司法催收管理实施细则(2022版)

恒丰银行“恒信助贷-众安”个人消费贷款产品管理办法

恒丰银行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按揭业务营销管理的通知

恒丰银行信用卡外部渠道准入评审规程

恒丰银行“恒信联贷-三六零”小额消费联合贷款产品管理办法

恒丰银行信用卡外部渠道引流业务管理办法(2022版)

恒丰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恒丰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合同专用章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恒丰银行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恒丰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恒丰银行关于修订《恒丰银行“购易贷-花呗”小额消费联合贷款产品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恒丰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合同专用章实施细则

恒丰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外包管理办法

恒丰银行信用卡ETC业务管理办法

恒丰银行信用卡资金清算及账务管理操作规程(2021版)

恒丰银行信用卡风险资产贷后管理实施细则(2021版)

恒丰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出账操作规程(2021版)

恒丰银行信用卡交易差错及争议处理操作规程(2021版)

恒丰银行信用卡制卡及随卡物料管理办法(2021版)

恒丰银行信用卡电子账单业务操作规程(2021版)

恒丰银行联名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2021版)

恒丰银行个人质押消费贷款管理办法(2021版)

恒丰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办法(2021版)

恒丰银行信用卡资产十级分类管理办法(2021 版)

恒丰银行信用卡产品管理办法(2021版)

恒丰银行信用卡直销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恒丰银行关于修订《恒丰银行“购易贷-花呗”小额消费联合贷款产品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恒丰银行个人房产抵押消费贷款管理办法(2021版)

恒丰银行“恒信助贷-花呗”小额消费助贷产品暂行办法

恒丰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恒丰银行个人消费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恒丰银行信用卡委外催收管理办法(2021版)

恒丰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业务管理办法(2021版)

恒丰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专项应急预案

恒丰银行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实施细则

恒丰银行“购易贷-花呗”小额消费联合贷款产品管理办法(2020版)

恒银办发〔2022〕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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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制度名称 制度发文文号 制度发文部门

恒丰银行个人信用卡授信管理办法(2020版)

恒丰银行信用卡业务专项应急预案

恒丰银行信用卡网络办卡业务操作规程(2020版)

恒丰银行信用卡积分业务管理办法(2020版)

恒丰银行信用卡现金业务管理规程(2020年版)

恒丰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版)

恒丰银行指定场景极速发卡业务管理办法

恒丰银行信用卡业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恒丰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恒丰银行个人信贷部业务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恒丰银行信用卡催收业务细则

恒银发〔2020〕418号

恒银办发〔2020〕477号

恒银办发〔2020〕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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