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政策
与数电票指引大礼包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减税降费政策
与数电票指引大礼包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武昌支行
您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银行监管服务企业
民营企业
根据您企业的情况,您可能符合享受以
下税费优惠政策的条件:
温馨提示:本“礼包”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业务办理结果为准。
税(费)种类:增值税
减免事项: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
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
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3 年第 16 号
政策有效期: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税(费)种类:个人所得税
减免事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
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
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0 号
政策有效期: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税(费)种类:个人所得税
减免事项: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
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 1000 元提高到 2000 元;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提高到 2000 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
除标准,由每月 2000 元提高到 3000 元。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
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 [2023]13 号
政策有效期:2023 年 1 月 1 日起
税(费)种类:印花税
减免事项: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
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3 号
政策有效期: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税(费)种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减免事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 含 ) 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
的 5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用人单位安排
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 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
额的 9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23 年
第8号
政策有效期: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税(费)种类: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减免事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工
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 18 至 23 个
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 20%,
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 24 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
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 50%。
文件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 号
政策有效期: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为给您提供更好的用票体验,我们
正在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简称“数电票”),数电票的法律
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
同,具备领票流程更简化、开票用票
更便捷、入账归账一体化等优点。欢
迎您体验全新的数电票业务流程!数
电发票新时代,便捷服务更精彩!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
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
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
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
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红字发
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 2)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
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
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
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开具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
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
《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
的公告》(2016 年第 47 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
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
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
方为试点纳税人且购买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增值税
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
确认。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全国
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免费查验
数电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电子发票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
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收
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
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
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
质发票、电子发票)。
十七、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
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
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本公告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
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
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同时废止。此前未
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 年 9 月 22 日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
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
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湖北省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在湖北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
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
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根据电子发票服务
平台发票开具情形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
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湖北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
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
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
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
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
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
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字样的
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相
同;带有“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
有铁路车票相同。
三、湖北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
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
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 / 征收率、税额、合
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
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
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
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
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 1。
四、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 20 位,其中:第1-2 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
第 3-4 位代表湖北省行政区划代码,第 5 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
信息,其余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
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
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
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 20 位发票号码及全国
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
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
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开票
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
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
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
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发票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
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
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
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
时增加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
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
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
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
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发票。
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
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
询、发票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自然人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票,通过个人所得
税 APP 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自动归集,自然人可在个人
所得税 APP 中查看、导出、下载和拒收发票,并使用扫码开票、发票
抬头信息维护、向任职受雇单位定向推送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
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
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
务数字账户;受票方为自然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个人所得税
APP。
十、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
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
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
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
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
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
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
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
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
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 税率货物
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
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