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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合作公司收取的保证金、诚意金等资金不得以补贴、分红的形式直接向股东分配,应
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1.若约定需退还的或因项目推进受阻可能涉及退还款项的,应按照股份合作公
司财务管理规定作为应付款进行核算。2. 若约定可不退还或不退还的,只能在项目顺利开展,并符
合合同约定条款的才可循大鹏新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在履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
表决、办事处审核等程序后按照公司章程进行分配。保证金、诚意金等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办事
处指导股份合作公司统筹使用。
四、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股份合作公司,由办事处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并上报新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同时视情节依法依规对股份合作公司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涉事股份合作公司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二)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社区和股份合作公司于部、党员和其他人员,由办事处
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社区于部、股份合作公司有关人员在涉集体资产城市更新项目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度,造成集体或股民损失的,应当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集体用地开发项目比照本《通知》执行。
6.深圳市大鹏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