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三月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3-3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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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三月政策汇编

197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技术标准综合研究基地、区域技术标准联合创新基地,完成国家级、省级建设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设立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16 万元、1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推荐并获 AAAA 级、AA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 4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6.推动企业品牌升级。对获得省(创新奖)、市、县政府质量奖企业,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30 万元和 2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给予 40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浙江制造”“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当年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第2 年、第 3 年通过监督评审的分别给予 2 万元和 8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 8 万元的奖励。27.推动企业产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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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三月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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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技术

标准创新基地、技术标准综合研究基地、区域技术标准联合创

新基地,完成国家级、省级建设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15 万

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设立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

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

会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16 万元、16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推荐并获 AAAA 级、AAA 级标准化良

好行为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

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分别

给予主要承担单位 4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6.推动企业品牌升级。

对获得省(创新奖)、市、县政府质量奖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30 万元和 2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驰名

商标(行政认定)给予 40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浙江制

造”“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当年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第

2 年、第 3 年通过监督评审的分别给予 2 万元和 8 万元的奖励;

对新获得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 8 万元的奖励。

27.推动企业产品质量提升。

对“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质量教育实践基地”获省、

市认定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获“省级先

进质量管理方法示范单位”“省级质量提升特色产业”的,给

予 10 万元的奖励;对通过 AAA 级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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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 2 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 CNAS 实验室认可的企业给予 5 万

元的奖励。

28.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开展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获评省级试点的,给予 30 万

元奖励。当年度新增发明专利授权量 2 件、5 件、10 件、20

件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 1 万元、3 万元、8 万元、20 万元奖

励,对开展海外专利布局的企业,每家给予 2 万元奖励。获评

国家、省专利金奖的项目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获评国家、

省专利优秀奖项目奖励 10 万元、5 万元。企业开展专利权、

商标权质押贷款,按实际放贷额的 6‰给予奖励,最高 10 万

元。对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超过 10 年的企业,给予每家 5 万

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

企业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奖励。对通过《企

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给予 3 万元奖励。获

得国家、省专利导航或预警分析项目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品牌指导服务站、知

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经省级备案后,给予 10 万元

奖励。鼓励开展公用商标品牌培育,新获批产业集群商标的,

给予 5 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成功维

权后给予 5 万元一次性补助。

八、打造科创高地和人才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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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全面落实《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

设的十二条意见》(长政发〔2021〕67 号)、《中共长兴县

委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县战略服务环太湖

发展高地建设的意见》(长委发〔2020〕22 号)等政策,鼓

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引育,全面打造环太湖科创高地、

人才高地。

九、推动企业降本减负

30.贯彻落实《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企

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10+N”政策意见》(长政办发〔2019〕

42 号)等减负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鼓励银行等金融单

位,增加工业企业授信额度,实施绿色项目提速贷、亩均贡献

提效贷、绿色工厂提升贷、小微园区集聚贷等创新产品,切实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充分发挥县领导与企业家面对面、疑难会

商等工作机制,结合“三服务”活动,加大走访企业频次和范

围,全面收集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汇总梳理,

协调交办。

十、附则

1.本政策所有投资类项目涉及设备购置及软件投入金额

以开具的税务发票并经专项审计为准(其中租赁设备以实际租

赁额为准),同一发票不得重复作为兑现奖励凭证。相关审计

费用由本政策资金列支。其中第 1、8 条款投资类项目同一法

人企业多个项目当年最高奖励 500 万元;“稳象育牛”企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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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申报为“金象金牛”企业的,其投资类项目最高奖励额度

仅适用于其集团下其中 1 家法人企业。

2.每一个奖励事项只能适用于本政策对应的 1 个奖励条

款,如适用 2 个以上条款的,按就高原则适用其中 1 条。

3.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项目,按相关约定执行,不得与本

政策重复享受。

4.符合创新券发放要求的,按照《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兴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

〔2019〕59 号)执行。

5.对响应政府要求按期淘汰非强制性落后设备及产能的

项目和当年度县政府开展的行业专项整治企业整体关停的,根

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实施专项资金保障。

6.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奖励或者降低奖励幅度。

(1)综合绩效评价 D 类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其他

类别企业按照《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工业企业发展

绩效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1〕82 号)、《长

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实施工业企业差别化政策补充

意见的通知》(长政发〔2018〕75 号)进行奖励。

(2)对当年发生环境违法重大事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涉税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用地行

为被立案处罚、未完成能源“双控”指标、发生重大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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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不稳定问题,不得享受本政策,具体名单由各相关部门提

供。

(3)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

奖励的,取消当年及后两年度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依法追回。

7.本政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执行期限暂定

2 年。2020 年 1 月 22 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

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长政发〔2020〕2 号)

文件同时废止。我县其他相关文件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按

本政策意见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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