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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对取得新药证书实现产业化的,一类新药每个品种给予1000 万元的奖励,二类和三类新药每个品种给予50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改良型新药、仿制药、中成药生产批件(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或三类医疗器械证书且实现产业化生产的,给予 5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3.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加大研发。对集成电路企业研发项目给予补助,其中工程产品流片按照首轮流片费用的 30%或掩膜版制作费用的40%给予补助;购买非关联企业 IP、EDA 工具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者特色工艺研发的,按照其购买直接费用的 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4.给予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企业租金或购房补贴。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企业租用自用研发和生产用房的,按照人均不超过20 平方米,给予实付租金的100%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0 平方米,同一企业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对购置自用研发和生产用房给予实付金额的10%补贴,同一企业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5.支持洁净车间建设。对新建、改建的 GMP 车间,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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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对取得新药证书实现产业化的,一类新药每个品种给予1000 万元的奖励,二类和三类新药每个品种给予50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改良型新药、仿制药、中成药生产批件(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或三类医疗器械证书且实现产业化生产的,给予 5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3.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加大研发。对集成电路企业研发项目给予补助,其中工程产品流片按照首轮流片费用的 30%或掩膜版制作费用的40%给予补助;购买非关联企业 IP、EDA 工具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者特色工艺研发的,按照其购买直接费用的 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4.给予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企业租金或购房补贴。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企业租用自用研发和生产用房的,按照人均不超过20 平方米,给予实付租金的100%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0 平方米,同一企业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对购置自用研发和生产用房给予实付金额的10%补贴,同一企业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5.支持洁净车间建设。对新建、改建的 GMP 车间,进行分档补助。其中,千级以上 GMP 车间给予每平方米 1500 元补助,万级GMP 车间给予每平方米1200元补助,10 万级 GMP 车间给予每平方米 800 元补助,30 万级GMP 车间给予每平方米 500 元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实际支出,最高500 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6.鼓励发展绿色制造。对单个节能项目设备投资额在30 万元以上,节能率达到 5%以上,按国内先进项目、省内先进项目、一般性项目,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 20%、15%、1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 100 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在投资项目资助外,分别给予 2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配合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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汰关停国家、省、市、区明确的落后设备及产能项目、高耗低效工业企业,给予限令拆除的生产用淘汰机器设备评估净值 50%的补助。(责任单位:区经信局)7.推动低效工业用地有机更新。对通过评审认定的实施低效工业用地有机更新主体,达到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给予土建、房建实际投资额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0%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0 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8.加大外资引进奖励。对引进外资 100 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按当年实到外资额给予奖励,1000 万美元以下部分,按0.8%给予奖励;1000 万(含)-3000万美元(不含)部分,按 1%给予奖励;3000 万美元(含)以上部分,按1.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9.鼓励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6 亿元以上(重大科技创新3亿元以上),且申报列入省级实施类特别、引领性、示范性名单的重大产业项目,分别给予企业 30 万、20 万和 10 万的奖励;对列入省级预选类特别、引领性、示范性名单的重大产业项目,先行予以 30%的奖励,列入实施类后予以补差。(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10.加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支持。建立“1+X”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体系,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产业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投向重点支持产业和标志性项目,力争到 2024 年基金规模扩大到 60 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基金主管部门)
二、全力培育优质企业
1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制造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 亿元、200亿元、100 亿元、50 亿元、10 亿元、5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4000 万元、1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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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万元、4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12.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对新认定区“冠军”企业一年内的新增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50%贴息支持,单家企业最高补助 100 万元,贴息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年(实际贷款期限不足 1 年的,以实际贷款期限为准)。(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经信局)
13.支持创建“未来工厂”。对单个项目设备、软件投资额200万以上机器换人项目,给予 10%的补助,最高 100 万;对投资50 万以上工厂物联网项目,给予 15%的补助,最高 150 万;对企业购置符合GB/T12643-2013 标准的工业机器人,按机器人购置款的 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对被认定为市级“链主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在项目投资补助外,给予 500 万元、200 万元、80 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的企业,给予 50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新模式应用项目以及信息化各类示范试点企业(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探索实施“1+N”技术改造试点补助;对企业对标“无人工厂”建设标杆性“未来工厂”,可按相应政策进行补助。(责任单位:区经信局)14.鼓励企业上规模。对首次上规模的工业企业给予10 万元奖励,对上规后连续三年在规企业再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上规后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平均增幅保持 10%以上且三年后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 万元以上,再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对“个转企”后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家奖励 3 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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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提升企业数字化服务能力。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中小企业、项目库企业、块状经济开展企业或者行业的专家诊断。鼓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制定《数字化转型整体解决方案》,按《数字化转型整体解决方案》推进数字化改造的,给予规划设计费用 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服务开展企业数字化改造技术咨询、设备制作、项目实施、维护服务等收入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数字工程服务商,经认定,按收入的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16.推动数字经济场景建设应用。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等为主体建设分行业产业大脑,运营费用给予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一次性补助;被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上云标杆企业,每家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企业通过“一键上云”应用场景购买上云产品的补助500 元,单个企业每年享受1次;鼓励小微工业企业利用经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工程服务机构)实施云上创新转型,对制造业企业首次通过“一键上云”应用场景等渠道购买的云计算、云存储、云应用(工业 APP)等相关云服务的,给予购买支付金额的50%补助,补助最高 2 万元,单个企业只享受1 次。(责任单位:区经信局)17.开展企业绩效考核。对每年评选认定的十大工业功勋企业(优秀企业家)、十大工业优秀企业给予奖励;对考核排名靠前的区级以上“冠军”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三、重点支持科技创新
18.加强创新主体培育。对提交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并通过省级评审(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20 万元申报补助;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 40 万元奖励,规上企业在此基础上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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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20 万元(以认定年度统计年报在库企业为准);对经备案的新引进“国高企”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9.加强双创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市级专业化、标准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50 万元、25 万元奖励。对升级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区分专业化和标准化),再分别给予 150 万元、250 万元奖励;对市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的运营资助,单个空间最多可享受不超过 3 年的运营资助。2021 年及以前认定的众创空间,已享受过 3 年运营资助的,不再重复享受运营资助;未享受满3 年运营资助的,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给予累计不超过 3 年的资助;对市级以上孵化器内的孵化企业给予房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5 元,单家企业享受面积不高于 300 平方米,享受期限为签订入孵合同当年起3 个会计年度。(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20.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市级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8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对省、市备案的企业创新联合体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按省市核定的经费补助方案给予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0 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 万元和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21.鼓励加大创新投入。对冠军企业、上市培育企业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额10%、最高 200 万元补助,其他企业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额5%、最高200万元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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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补助,参照杭州市政策执行;对科技小巨人企业按研发投入的20%予以奖补,每家不超过 100 万元。加大科技项目扶持力度,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抢占一批前沿技术制高点,一般项目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总额50万元的补助;重大项目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的 30%、总额100 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应用创新券购买服务,按照实际支付额的 50%予以补助,累计最高5 万元,“国高企”、市“雏鹰计划”企业(含“市高企”)、冠军企业、上市培育企业累计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22.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对产业化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50 万元;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年度技术输出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累计实际技术交易额给予不超过3%,最高200 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23.加大新产品研发应用。对省级新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分别给予 400 万元、200 万元和 1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首批次重点新材料最高给予 200 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首版次软件产品、浙江制造精品分别给予 30 万元、15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对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和省级科技成果登记,或获得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证书,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给予每项 5 万元补助,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信局)
24.支持政产学研合作。支持重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立符合产业发展主导方向的创新创业研究院、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新型研发机构等,开展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服务的,给予适当补助;深化科技大市场建设和支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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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技术转移中心,以基本运营经费和绩效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25.鼓励科技创新发展。对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一、二、三等奖的获奖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0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一、二、三等奖的获奖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 万元、3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四、提升质量品牌标准
26.鼓励企业质量创优。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 1000 万元、800 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奖励;对获得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 3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27.鼓励企业标准创新。对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全国性团体标准和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企业,每完成一项标准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省、市标准化示范项目的第一承担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28.鼓励企业品牌创强。对新获得的中国商标金奖、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分别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等区域性品牌的,且许可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奖励20 万元;对获得省级商标品牌基地、品牌指导站分别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同时获得“国际互认”认证证书的,增加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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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奖励;每增加一个产品认证单元再奖励 10 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29.鼓励知识产权争先。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0 万元、100万、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和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5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30.鼓励知识产权应用。对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个人),最高不超过其获得专利权所缴官方规定费用的 50%,对新授权发明专利(含2021年)认定为高价值专利的,每件奖励 2 万元;对企业利用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给予合同签订当期 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额的50%补助,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贴 50 万元;对开展专利维权的企业,按其获得省、市维权资助的金额给予全额奖励,同一项目年度内最高资助不超过其实际支付费用。(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五、附则
(一)单家企业的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政策,进档实行补差,原则上项目奖补包含省市资金,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本政策自 2022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我区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因国家、省、杭州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由区政府办会同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2022 年6 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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