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于本公司指定地点领取所
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此期限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
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各项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承
担其所购拍卖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它代
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
拍卖品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买受人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
如果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上
述包装及处理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因此发生的任何
风险及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
成的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
物的损坏、灭失不负责任。
如买受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运输方式领取其所购买的拍
卖品(包装及邮递、运输费用由买受人负担),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
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 / 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
已交付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买受人已按正常程序领取该拍卖品,此
过程中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除非买受人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
在邮寄、快递、运输过程中一般不予投保。
对于买受人指定或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邮寄、快递、运
输部门或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不承担
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拍卖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
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将在拍卖品图录中或在拍卖
会现场予以说明;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足额付款,本公司有
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後,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保证金
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
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後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
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
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三)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
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四)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以及因
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它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
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
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
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五)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它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
它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交易所蒙受损失的权利;
(六)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它
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
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
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
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五十六条 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
品,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
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後,方可领
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二)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
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该拍卖品,
以处分所得抵偿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等。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七条 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
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八条 鉴定权
如果本公司认为需要,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
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
拍卖合同。
第五十九条 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
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
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条 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
担责任。 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
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名称和地址,使受
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但是,本公司在向委
托人或买受人披露该等资料之前,将采取合理步骤通知将被披露资料
的一方。
第六十一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
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
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
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
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
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二条 可分割性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本规
则的约定确定。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
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
守、执行。
本规则与现行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如果本规则的规定不
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该优先适用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
有规定的,如果现行法律有规定,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本规则
和相关法律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或国内行业惯例。
第六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可
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 使用文字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
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五条 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及其他各项费用。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
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
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
拍卖该拍卖品的所有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九条 风险承担
无论是未上拍或未能成交的拍卖品,委托人均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
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後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
承担责任。自本公司向委托人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
起第三十日,或自委托人按本规则约定领取拍卖品之时(以先到者为
准),未上拍或未能成交拍卖品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
委托人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要求本公司协助其退回拍卖品并经本公司
同意,拍卖品自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後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
担。除非委托人特别指明并预先支付保险费,本公司无义务对拍卖品
在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後予以投保。
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其他通过第三方的运输方式
退回其拍卖品,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
司或其雇员 / 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退回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
委托人已领取该拍卖品。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三十条 拍卖品图录
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本公司制作拍卖品图
录,以文字及/或图片的形式,对拍卖品之状况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
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
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
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图
标,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
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
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裁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
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或其代理人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
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
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
以鉴定或其它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
是否与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所描述相
符合,而不应依图录及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描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并签署登记文
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
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并签署登记
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四条 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
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後五
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
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部分购买价款。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
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
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异常情况处理
在拍卖现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做出紧急处理。如拍卖现
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协调解决。
第三十七条 买受人身份确认
竞买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竞投号牌,谨防丢失。竞买人不得将自己的
竞投号牌出借他人使用。否则,竞买人需对他人使用其竞投号牌竞投
相应拍品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竞投
通常情况下,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
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三十九条 委托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
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
规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四十条 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
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一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由于委托竞投是本公司为竞买人在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现场参加竞投而
提供的一项免费服务,因而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
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委托本公司竞投同一拍卖
品,且竞投成功,则最先将授权委托书发至本公司的竞买人为该拍卖
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三条 拍卖师的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
争议时,有权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四十四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为方便竞买人,本公司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
板,其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本公司对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
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可能出现的误差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
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
时,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
第四十六条 拍卖记录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
名。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
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後,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四十七条 酬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後,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
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它各项费用。买受人
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它
各项费用。
第四十八条 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後,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
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
以外的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
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币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产生
的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後,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五十一条 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後,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後(以较早发生
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五十二条 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于本公司指定地点领取所
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此期限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
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各项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承
担其所购拍卖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它代
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
拍卖品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买受人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
如果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上
述包装及处理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因此发生的任何
风险及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
成的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
物的损坏、灭失不负责任。
如买受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运输方式领取其所购买的拍
卖品(包装及邮递、运输费用由买受人负担),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
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 / 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
已交付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买受人已按正常程序领取该拍卖品,此
过程中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除非买受人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
在邮寄、快递、运输过程中一般不予投保。
对于买受人指定或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邮寄、快递、运
输部门或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不承担
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拍卖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
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将在拍卖品图录中或在拍卖
会现场予以说明;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足额付款,本公司有
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後,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保证金
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
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後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
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
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三)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
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四)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以及因
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它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
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
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
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五)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它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
它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交易所蒙受损失的权利;
(六)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它
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
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
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
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五十六条 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
品,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
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後,方可领
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二)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
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该拍卖品,
以处分所得抵偿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等。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七条 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
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八条 鉴定权
如果本公司认为需要,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
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
拍卖合同。
第五十九条 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
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
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条 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
担责任。 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
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名称和地址,使受
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但是,本公司在向委
托人或买受人披露该等资料之前,将采取合理步骤通知将被披露资料
的一方。
第六十一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
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
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
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
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
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二条 可分割性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本规
则的约定确定。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
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
守、执行。
本规则与现行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如果本规则的规定不
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该优先适用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
有规定的,如果现行法律有规定,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本规则
和相关法律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或国内行业惯例。
第六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可
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 使用文字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
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五条 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及其他各项费用。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
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
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
拍卖该拍卖品的所有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九条 风险承担
无论是未上拍或未能成交的拍卖品,委托人均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
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後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
承担责任。自本公司向委托人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
起第三十日,或自委托人按本规则约定领取拍卖品之时(以先到者为
准),未上拍或未能成交拍卖品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
委托人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要求本公司协助其退回拍卖品并经本公司
同意,拍卖品自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後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
担。除非委托人特别指明并预先支付保险费,本公司无义务对拍卖品
在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後予以投保。
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其他通过第三方的运输方式
退回其拍卖品,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
司或其雇员 / 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退回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
委托人已领取该拍卖品。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三十条 拍卖品图录
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本公司制作拍卖品图
录,以文字及/或图片的形式,对拍卖品之状况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
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
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
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图
标,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
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
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裁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
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或其代理人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
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
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
以鉴定或其它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
是否与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所描述相
符合,而不应依图录及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描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并签署登记文
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
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并签署登记
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四条 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
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後五
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
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部分购买价款。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
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
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异常情况处理
在拍卖现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做出紧急处理。如拍卖现
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协调解决。
第三十七条 买受人身份确认
竞买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竞投号牌,谨防丢失。竞买人不得将自己的
竞投号牌出借他人使用。否则,竞买人需对他人使用其竞投号牌竞投
相应拍品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竞投
通常情况下,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
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三十九条 委托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
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
规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四十条 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
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一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由于委托竞投是本公司为竞买人在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现场参加竞投而
提供的一项免费服务,因而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
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委托本公司竞投同一拍卖
品,且竞投成功,则最先将授权委托书发至本公司的竞买人为该拍卖
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三条 拍卖师的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
争议时,有权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四十四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为方便竞买人,本公司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
板,其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本公司对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
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可能出现的误差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
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
时,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
第四十六条 拍卖记录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
名。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
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後,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四十七条 酬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後,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
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它各项费用。买受人
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它
各项费用。
第四十八条 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後,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
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
以外的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
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币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产生
的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後,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五十一条 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後,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後(以较早发生
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五十二条 领取拍卖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