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税费政策文件汇编(第8期)

发布时间:2022-6-17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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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税费政策文件汇编(第8期)

200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 号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援企稳岗和加强民生保障的工作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 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总费率为 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2022 年 5 月 1日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各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 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针对企业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期间,各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二、落实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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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税费政策文件汇编(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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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

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

工作的通知

辽人社发〔2022〕10 号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援企稳岗和加强民生保障的工作部署,统

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

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 号),经

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总费率为 1%

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各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

18 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针对企业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

20%;期间,各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

停止下调费率。

二、落实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

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

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 3 个月,失业保

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 1 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 2023 年底前补缴。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 5.5%,30 人(含)以下的参

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

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

还,中小微企业按 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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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执行。

四、支持企业开展就业见习。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

1/3 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的,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

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政策受理期限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组

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预拨最多 50%的见习补贴。

符合条件人员见习期满被留用的,可向用人单位预拨最多 50%的社保

补贴。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

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

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支出,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支持部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对工程

总造价低于 300 万元且 1 年内无欠薪记录的企业免予储存工资保证

金。对 2 年内未发生欠薪问题的企业,其新建项目工资保证金储存比

例降低 50%。对 3 年内未发生欠薪问题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一金三

制”的企业,免于储存工资保证金。鼓励企业使用银行保函和保险保

函的方式代替储存工资保证金。对符合保证金返还条件的项目,经审

核后于 3 个工作日内退还。

六、扩大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受益范围。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

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取得证书一年内可按照初级(五级)

1000 元、中级(四级)1500 元、高级(三级)2000 元的标准申请技

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

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技能提升补贴申

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12 个月及以上。所

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每

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 3 次。

七、发布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目录。为切实保障企业用工需求,提

升就业质量和稳定性,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结合我省重大工

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和骨干企业用工需求,按季度编制发布企业

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参考目录。引导各类培训资源根据急需紧缺职业

(工种)设立就业重点群体培训项目,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促进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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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培训与市场需求协调联动。

八、实施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各地要面向

毕业离校三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下年毕业的在校生(含技师学院高

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组织开展 3—

6 个月的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适应产业发

展、岗位需求的就业创业能力。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1500 元—2000

元,培训补贴直补培训机构,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九、阶段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延续实施阶段性提高失业保险

金标准政策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

累计缴费满 1 年不足 10 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 90%执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 10 年及

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95%执行。保持过渡

期内脱贫攻坚政策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稳定,义县、阜蒙县、彰武

县、朝阳县、喀左县、建平县、北票市、凌源市、西丰县、建昌县等

10 个县继续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95%执行。

十、延续受理失业补助金申领。延长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

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政策受理期限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十一、继续支持失业人员创业。延续实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

业人员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及创业失败人员享受失

业保险待遇政策,受理期限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申请一次性领

取剩余失业保险金人员,不再享受对应期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

临时补贴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十二、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工作,

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

是积极应对疫情产生影响、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市场主体帮扶

力度、保障基本民生的有效措施。各级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

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落实。

(二)多措并举,保证工作实效。各地要综合施策全力保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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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继续围绕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坚持“一项目一策”

“一企一策”用工对接机制,做到项目上马一个、企业登记注册一个,

岗位征集对接就跟上一个。要深挖职能,全力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

链供应链稳定。通过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

围,提高各级行政、经办部门政策执行力。全面推行失业保险稳岗返

还“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实现政策快速落实、精准落地、应享尽享。

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将纳入 2022 年就业高质量发

展考核、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运行评价考核。

(三)加强监管,确保待遇发放。各地要积极安排筹措资金,确

保疫情防控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要按照全省社会保

险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和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问题专项

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严防基金“跑冒滴漏”。在落

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企业划型和返还标准,

对于企业故意隐瞒、谎报企业划型信息及享受稳岗返还参保职工人

数,造成失业保险等社保基金流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骗取

基金。人社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策实施情况、效果和失业保

险等社保基金运行情况开展调度、评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缓缴社会

保险费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另行研究制定。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

情况及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报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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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

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部分

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人社办〔2022〕22 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税务

局,抚顺市、锦州市、铁岭市、葫芦岛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

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为落实部分行业纾困政策,根据《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

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 号)和《关于

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

10 号),现就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适用范围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

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

应缴纳部分,企业应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

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 年

未缴费月度可于 2023 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3 年灵活就业

人员缴费档次中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至 6 月。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费款的企业,可从 5 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

也可按相关规定申请退还 4 月份单位缴纳部分的费款。缓缴期间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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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

(一)缓缴申请受理。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

申请缓缴,在沈阳市参保的,由税务部门受理;在省内其他地区参保

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

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提出申请。

企业可通过受理部门网上办事大厅或线下办事窗口提出缓缴申请,可

以单项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或工伤保险

费,也可以同时申请缓缴。

(ニ)缓缴信息传递。缓缴企业在沈阳市参保的,由税务部门按

日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

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在省内其他地区参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日将缓缴相关信息传

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缴纳部

分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保障参保职工个人权益。

四、资格认定

受理部门审核申请单位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可以申请单位登记

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受理部门登记的行业类型与相关部门

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相关部门登记的行业分类为准。现有信息无法

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申请单位出具所属

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补缴费款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

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 2022 年底前补缴

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

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

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

时办理。

六、待遇处理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

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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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

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待遇享受。缓缴

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

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工作要求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简化办

事流程,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做好线上、线下结合,

保证经办力量,确保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到位,

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健全

内控机制,不得自行出台减收增支政策,切实防范风险。各市落实情

况按季度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在执行中遇有重大

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辽宁省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略)

2.辽宁省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统计表(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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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3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

民生,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现

就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

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

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

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附后)。缓缴

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

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 2022 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

限不超过 1 年。原明确的 5 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

至 2022 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

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

分,缓缴实施期限到 2022 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

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 30%提至 50%。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

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

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根据当地受疫情影响程度以及基

金结余情况,进一步拓展至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

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 5 个行业企业。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条

件和期限与《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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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部发〔2022〕23 号)一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

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 1500 元的标准,发放

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份确定,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

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 2022 年年底。

四、规范缓缴实施办法。申请缓缴的企业应符合受疫情影响生产

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等条件。各省份要结合地方实际和

基金承受能力,在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基

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实施程序、缓缴期限、困难企业和受

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标准、审批流程和工作机制等,可授权县(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批。各县(区)要严格把

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批准缓缴的企业

名单等情况按月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各省份具体实

施办法出台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

务总局备案。

五、简化企业申报流程。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

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各

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

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

业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

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

滞纳金。各省份要全面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通过

大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

六、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

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

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

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

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规

范实施程序,健全审核机制,切实防范风险。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监测,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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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

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

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

报告。

附件: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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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

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

稳岗作用的通知

辽人社发〔2022〕19 号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

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 号)《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

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辽政发〔2022〕15 号),

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

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

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

作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

(一)《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

的通知》(辽人社办〔2022〕22 号)确定的餐饮、零售、旅游、民

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等 5 个特困行业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

个体工商户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底。缓缴期间免

收滞纳金。

(二)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

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见附件 1)。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

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6 月至 2022 年 12 月,工

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3

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

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

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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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

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适用条件

(一)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是指 2022 年以来因疫情影响,

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申请缓缴上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 3 个自然

月累计亏损,且 2021 年度全年正常缴费的企业。

(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是指 2022 年 5 月至 12 月期间有确定

为中高风险区域情形的省辖市城区或县(市)。

三、简化企业缓缴申报流程

(一)统一缓缴政策受理部门。自 2022 年 6 月,由企业参保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缓缴社保费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

税务部门审批。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的企业,可按险种分别由

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

批。各地要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

(二)简化申报审批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

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可以单项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费、失业保险费或工伤保险费,也可以同时申请缓缴。对生产经营

困难、所属行业类别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缓缴企业应

恪守诚信,出具书面承诺,亏损月份财务报表要留存备查。要加强事

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

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企业所属行业类别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数据确认。

企业划型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

企业〔2011〕300 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 号)等有关规定确

定。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型需要的,可实行

告知承诺制,由申请企业出具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强与本地区疫

情防控指挥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并由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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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

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通过网上申请

和线下办理相结合,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缓缴申请只需办理一次,无需每月申请。

四、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企业和职

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提高至 50%。企业招用 2022 年

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 3 个月以上社会保

险费的,可按每人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

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2022 年度

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份只可享受一次扩岗补助,不可重复申领。一次性

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申领期限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二)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各项稳岗政策“免申即享”力度。失业

保险稳岗返还要在 6 月底前基本落实到位,推动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

“免申即享”,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 2022 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签

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 3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等信息确定政策享

受群体,主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推送补助信息,经企业“一键确认”后

直接发放。不具备“免申即享”条件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

构提出申请。严厉查处和打击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基金行为。

五、补缴费款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一个月内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此

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缓缴企业补费。企

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

缓缴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六、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

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

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

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七、工作要求

第214页

213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

防范基金风险,切实将新一轮助企纾困政策落实到位;要切实承担主

体责任,加强基金收支情况监测,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

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

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各地社保费缓缴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缓缴数额、缓缴期限、缓缴期

满补缴等),由各市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汇总后于每月最后一个

工作日分别报送省社保中心、省税务局。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要及时报告。

本通知从 2022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不往前追溯,已缴保费不退

费。

附件: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2.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 年 6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第215页

214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第216页

2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0 号

为促进汽车消费,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现就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

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购置日期在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

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 30 万元的 2.0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

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

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

多不超过 9 个座位的汽车。

三、本公告所称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

准。

四、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

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五、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

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

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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