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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
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
工作的通知
辽人社发〔2022〕10 号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援企稳岗和加强民生保障的工作部署,统
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
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 号),经
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总费率为 1%
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各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
18 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针对企业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
20%;期间,各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
停止下调费率。
二、落实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
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
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 3 个月,失业保
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 1 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 2023 年底前补缴。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 5.5%,30 人(含)以下的参
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
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
还,中小微企业按 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