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 学习认真,成绩合格;
3. 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 服从管理,工作负责;
5. 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第三十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采取推荐上岗和竞聘上岗两种形
式确定上岗人选,具体根据岗位情况而定。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
录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
程度和实际表现。
第三十三条 每学年初,有参加勤工助学意向的学生到各学
院 (部) 学生管理部门登记,提供学生基本信息及有效联系方
式。
第三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门在校内公布岗位信息。学生于规
定时间到用人单位应聘。
第三十五条 校 (院) 学生工作部门、用人单位与应聘学生
签订用工协议,学生按用人单位要求按时到岗。
第三十六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校
(院) 学生工作部门应适时给予表彰。
第三十七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由
学生工作部门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七章 考核与酬金发放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
素质的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考核不合格
的,只发放酬金的 80%,如一学期内两次月考核不合格,则取消
该学生上岗资格。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校学生工作部门规定时间报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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