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怀化学院手册

发布时间:2022-11-1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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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怀化学院手册

第六章 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三十一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遵纪守法,品德优良;2. 学习认真,成绩合格;3. 经济困难,生活俭朴;4. 服从管理,工作负责;5. 身心健康,团结协作。第三十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采取推荐上岗和竞聘上岗两种形式确定上岗人选,具体根据岗位情况而定。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第三十三条 每学年初,有参加勤工助学意向的学生到各学院 (部) 学生管理部门登记,提供学生基本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第三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门在校内公布岗位信息。学生于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应聘。第三十五条 校 (院) 学生工作部门、用人单位与应聘学生签订用工协议,学生按用人单位要求按时到岗。第三十六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校(院) 学生工作部门应适时给予表彰。第三十七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门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第七章 考核与酬金发放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的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只发放酬金的 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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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怀化学院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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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 学习认真,成绩合格;

3. 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 服从管理,工作负责;

5. 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第三十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采取推荐上岗和竞聘上岗两种形

式确定上岗人选,具体根据岗位情况而定。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

录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

程度和实际表现。

第三十三条 每学年初,有参加勤工助学意向的学生到各学

院 (部) 学生管理部门登记,提供学生基本信息及有效联系方

式。

第三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门在校内公布岗位信息。学生于规

定时间到用人单位应聘。

第三十五条 校 (院) 学生工作部门、用人单位与应聘学生

签订用工协议,学生按用人单位要求按时到岗。

第三十六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校

(院) 学生工作部门应适时给予表彰。

第三十七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由

学生工作部门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七章 考核与酬金发放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

素质的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考核不合格

的,只发放酬金的 80%,如一学期内两次月考核不合格,则取消

该学生上岗资格。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校学生工作部门规定时间报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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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表,作为核定发放勤工助学酬金的依据。

第四十条 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学生考核情况,核算并发放

学生勤工助学酬金。

第四十一条 勤工助学酬金每月 150 元,通过学生银行卡发

放。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

人单位按协议支付。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或

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

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四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

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

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 (处) 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学

生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办法等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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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

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功能,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用于帮助我校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

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保证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

的专项经费;社会团体或个人捐助经费。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审批流程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中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 努力学习,生活俭朴,品行端正,无违纪行为和不良

诚信记录;

(二) 学生本人或家人身患大病、重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

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 家庭出现突然变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 遇到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的。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审批流程: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 (部) 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 《怀

化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写明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理由,

并提供相关证明 (如乡镇以上证明、医药费报销凭证等)。

2、辅导员根据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结合学生本人及

家庭的实际情况,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给本单位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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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副书记。

3、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交学生工作部 (处) 领导签

字,然后学院财务处统一将补助金划入受助学生个人帐户中。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管理和使用

(一) 专款专用。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

用。对弄需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 合理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不能平均使用,应根据学生

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原则上一般性临时困难补助每人

每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 500 元,一学年总额不超过 1000 元。特

殊情况困难补助每人每次最高补助数额不超过 2000 元,每人每

年累计获得补助次数不超过 2 次。

(三) 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临

时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能用于超出正常标

准的生活费用支出,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生工作部 (处)

有权收回补助,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 (处) 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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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

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

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

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

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

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

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

(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

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

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

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

等学校和独立学院 (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

(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 (往) 届毕业生、在校生

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 (高职) 应 (往)

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 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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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

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

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6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

不超过 8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00 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

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

前产生的利息,下同) 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

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

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

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

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

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 (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

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

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

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

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

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

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

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

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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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

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

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

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

以下程序:

(一) 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

求在线填写、打印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申请表》 (一式两份,以下简称 《申请表》) 并提交学校学生

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

计划书。

(二) 学校相关部门对 《申请表》 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

金额 (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

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 等相关信息审核

无误后,对 《申请表》 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 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 《申请表》 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

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 《申请表》 加盖公章并返

还学生。

(四) 学生将 《申请表》 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

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 《申请

表》 和 《入伍通知书》 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

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

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

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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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 (市、区) 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

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

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

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

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

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

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

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一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

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 《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

申请表》 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

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

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

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

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

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

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 (以下简称中央高校) 国家资

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所属高校

(以下简称地方高校) 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

部门。

第十五条 地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

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于每年

5 月底前,对各省份上一年度实际所需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以

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达各省份当年资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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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中央有关部门、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及时将

资金拨付至所属高校。各有关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付资

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每年 10 月 31 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

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

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 (区、市) 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各省 (区、市)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

年 11 月 15 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

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

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

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

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

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

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

请学费减免。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

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

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

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

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

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

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

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

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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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二十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

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

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

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

(区、市)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

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入伍

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

高校应征入伍学生,学校应及时办理资助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

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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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寝室是学生生活、学习的场所,为了培养学生爱护公

物、讲究卫生、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使学生拥有一个安静、整

洁的学习和生活空间,造就良好的育人环境,结合我院实际情

况,对寝室卫生检查做出如下规定:

一、值日制度

(一) 值日生由该寝室成员轮流担任,由寝室长安排值日表

(见附件 3),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值日义务。

(二) 寝室卫生每天早上、下午各打扫一次,具体包括打扫

地板、擦桌凳、摆放本寝室公共用品等。

(三) 寝室成员一律平等,对值日不认真或不履行值日义务

者,可视情节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二、检查安排

(一) 检查时间

由学生处学生管理科每周组织两次寝室卫生检查,周一至周

四期间任选一天进行抽检,周五进行例行检查。抽检和例行检查

时间为春冬季 18:10耀19:10,夏秋季 18:30耀19:30。

(二) 核查时间

如学院 (部) 对检查结果有异议,须于每周五 21:00—22:00

对结果进行复核。事假条或免检假条须由学院 (部) 在核查期间

统一提交。

(三) 检查人员

为使检查过程起到教育激励作用,保证检查结果公平、公

正,检查人员由院学生会劳卫部成员、各学院 (部) 卫生检查志

愿者及获差寝室的寝室长组成。

(四)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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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卫生检查范围为我院大一至大三学生寝室,检查期间每个

寝室必须留人,无法留人则须向辅导员请假,检查时寝室锁门且

未请假的,记为合格;

2. 各寝室要积极配合检查人员检查,不得有抵触情绪;

3. 检查人员检查寝室时必须佩戴工作证,禁止打闹说笑;

4. 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寝室卫生要求及评分标准打分,保证

公平、公正,不徇私舞弊;

5. 院学生会劳卫部负责每次检查结果的汇总、公布、上报;

6. 寝室卫生检查结果将作为集体和个人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卫生要求及评分标准

(一) 卫生要求:干净、整洁、舒适

1. 地面清洁无垃圾;

2. 屋顶四壁无灰尘无蜘蛛网;

3. 床上被褥衣物叠放整齐;

4. 被罩褥单枕巾干净;

5. 桌面整洁凳子摆放整齐;

6. 书架上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7. 鞋及其它物品摆放整齐;

8. 门窗洁净窗台无乱摆放物品;

9. 卫生间东西摆放整齐,无垃圾,无污垢;

10. 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二) 评分标准

寝室卫生评分满分为 100 分,卫生检查要求共十项,每项满

分 10 分,成绩分为有优、良、合格、差四个等级,优为 85 分以

上,良为 84-75 分,合格为 74-65 分,差为 64 分以下。

每周的抽检和例检汇总后,综合评价为寝室本周卫生检查结

果 (见附件 2)。

四、奖惩办法

1. 对每学期检查评比均获优寝室,颁发证书。

2. 对获差的寝室,给予通报批评,三个或三个以上寝室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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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的班级,不得参加院、系班级评优。

3. 对寝室卫生检查获差的值日生,给予通报批评,每学期受

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个人,不得参加一切评奖评优。

4. 学生干部个人内务不整理或所在的寝室内务整理获差,累

计两次对其予以通报批评,累计三次及以上者,免去学生干部职

务,取消其一切评奖评优资格或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5. 党员个人内务不整理或所在的寝室内务整理获差,累计两

次对其予以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以上者,党员取消其一切评奖评

优资格,预备党员延期一年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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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规范寝室布置与检查评

分标准,指导文明寝室建设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寝室卫生要求

1. 地面干净。

2. 被子叠成方块形,被子折口对进门,枕头放在另一头。

3. 门窗干净。

4. 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5. 鞋子的鞋跟朝外成直线。

6. 衣服可用衣架齐挂于墙边。

7. 蚊账统一挂或不挂,休息前撩起。

8. 室内书法作品、山水画等布置整齐、美观、健康。

9. 床头枕头靠墙外可放少量小件物品且摆放整齐,床上用品

整齐、干净。

10. 书桌及书桌上的书籍统一摆放整齐,人离开时,凳子放

在书桌下。

11. 天花板、灯管上无蛛网,墙壁上无脚印。

12. 箱子、提包统一整齐摆在箱架上、壁柜内。

13. 书包统一挂在寝室门左边墙上,书架中或书桌下的凳子上。

14. 书桌上、书架内的学习用品按长短、大小摆放整齐。

15. 碗筷、口杯、牙膏、牙刷、肥皂盒摆放整齐划一,朝向

一致。

16. 室内整体布局整齐、统一、美观,不乱拉铁丝、绳子、

电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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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页

17. 脸盆、桶子摆放整齐统一。

18. 热水瓶摆放整齐统一。

19. 洗脸巾、洗澡巾统一挂放,长短一致。

20. 拖把、抹布挂在阳台门后边,无阳台的寝室须挂放统一

整齐。

21. 雨伞统一挂在门背后。

以上各条是对宿舍的基本要求,可本着“整洁、舒适,有文

化气息”进行评比。

二、寝室卫生评分标准

1. 地面: (包括床下地面) 20 分

地面干净无灰尘、杂物、鞋子摆放整齐。

(1) 地面有灰尘或有果皮杂物,扣 10 分。

(2) 鞋子摆放不整齐,扣 10 分。

2. 床铺: (床面、卧具) 20 分

床面整洁,被子折叠整齐,摆放一致,床面未堆放其它东西。

(1) 床面不整齐,扣 2 分。

(2) 床上堆放其他物品,并且不整齐,扣 5 分。

(3) 被子叠放不整齐,摆放不一致,扣 5 分。

(4) 一人不叠被子,扣 5 分,二人不叠被子,扣 10 分,四

人以上不叠被子,扣 20 分。

3. 家具: (自习桌、书架、衣柜、脸盆、餐具和牙具等) 20

分。

书架内的书籍摆放整齐,无灰尘、污垢;餐具和牙具摆放一

致;衣柜擦拭干净,无灰尘;脸盆在盆架上摆放整齐;毛巾搭放

一致;热水瓶摆放整齐;桌子排放整齐;桌面无灰尘。

(1) 书架内书籍不整齐,扣 4 分;书架有灰尘、污垢,扣 2 分。

(2) 餐具、牙具摆放不一致、不整齐,扣 3 分。

(3) 衣柜不干净,扣 1 分。

(4) 脸盆未上架或上架不整齐,扣 2 分。

(5) 毛巾搭放不统一,不整齐,扣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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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页

(6) 暖水瓶摆放不一致,扣 2 分。

(7) 桌面、桌腿不干净,扣 2 分。

(8) 桌面用品摆放不整齐,扣 2 分。

4. 墙壁:20 分

墙壁无灰尘、蜘蛛网、无贴明星画和其它字画,没有吐沫痕

迹,不乱钉钉子、灯具上无灰尘,不乱拉电线,门口两侧墙壁无

污迹。

(1) 墙上有灰尘、蜘蛛网、有字画和吐沫痕迹,扣 1—6 分。

(2) 灯管、灯盒不干净,扣 2 分。

(3) 私拉乱接电线,扣 10 分。

5. 门窗:10 分

门窗玻璃、窗台上无灰尘、污垢,室内空气清新。

(1) 门和门窗有灰尘,扣 5 分。

(2) 窗框、玻璃、纱窗有灰尘,未挂风钩或未插插销,扣

5—10 分。

(3) 窗台有灰尘、污垢,扣 5 分。

6. 寝室布置“整洁、舒适,有文化气息”,有创意,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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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学生公寓的正常供电,防止用电事故,杜绝用电浪

费,使全体学生有一个安全、良好的住宿环境,根据学院有关制

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宿舍 (公寓) 用电实行“按表计量、节余留用、超

用收费”的管理措施。

二、每间寝室可免费使用的电量按如下方法计算:基本用电

每间住房 16 度+房内住人每人 1 度+一楼每间加 2 度,超过部分

按学院电价收费。

三、学生宿舍 (公寓) 只能使用普通照明灯具、收、录音机

以及小功率充电器,允许使用个人电脑进行学习,但不得从事经

营活动。禁止在宿舍 (公寓) 内安装和使用制冷热器具。凡在宿

舍 (公寓) 内使用电热器具 (如电炉、电锅、电水壶、热得快、

电烤火器等) 的,一经发现,除没收器具外,每次收取当事人超

负荷用电费 200 元,对损坏线路、私自搭电,损坏电表等的,由

当事人承担全部材料费、维修费,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

经济及法律责任。

四、各寝室长应积极做好用电和安全节约用电宣传工作,每

学期末与水电办结算电费一次,超支自传,节余滚入下期。学生

的用电情况,按学期统计一次并做为评比文明寝室的重要依据。

凡在用电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的,不能评为文明寝室。

五、安装 IC 卡电表的寝室,在调整寝室时及放假前应按撤

表操作方法将表内数据取出,并到水电办电脑上刷卡备案。如不

进行撤表操作而造成数据丢失的,概由各寝室自行负责 (IC 卡电

表使用方法另行公告)。安装普通电表的寝室,调整寝室时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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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页

假前各寝室长应主动找水电办结清电费,凡不结算的,电表数字

以水电办记录为准,在下学期开学时收取,并按每天 1%收取滞

纳金。学生毕业不结清电费的,不办理离校手续。

六、学生不准私自加装插座,不得改动线路,违者罚款 200 元。

七、学生应爱护水电设施,凡损坏水电设施的,要照价赔偿。

八、禁止偷电,凡发现偷电的,每次罚款 200 元,并追缴电

费,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九、未安装电表的寝室实行定时供电。

十、本规定从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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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页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

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 《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

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本校全日制普通学生,都应该在由学校提供的校

内学生宿舍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居住。

第二条 凡不按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私自校外居住的,

依照 《怀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十五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条 申请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必须年满 18 周岁且具备下

列情形之一:

(一) 因患传染疾病,不适合居住在集体宿舍的;

(二) 大三、大四学生因教学安排需要校外见习或实践;

(三) 其它有特殊原因者。

第四条 申请校外居住的学生,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

手续:

(一) 申请校外居住的学生应当填写 《怀化学院学生校外居

住申请表》 (见附件 1)、 《怀化学院学生校外居住安全承诺书》

(见附件 2)。同时提供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和其他所需材料一式三

份,提交所在学院 (部) 审核。

(二) 申请表和安全承诺书必须上要求家长到校签字确认,

签字应在所在学院 (部) 进行。因路途远,家长不便来校者,经

班主任或辅导员与家长联系,可以采取传真或者邮寄的方式,由

家长签署意见后,送达学校。

(三) 符合第三条第 (一) 款的学生须提供学校指定的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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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页

医疗定点医院或居住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

(四) 符合第三条第 (二) 款的学生须提供学院 (部) 及教

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 经学院 (部) 审核同意后,申请学生将 《怀化学院学

生校外居住申请表》、 《怀化学院学生校外居住安全承诺书》 及

其他所需材料提交学生处审核备案。

(六) 校外居住申请一年办理一次,原则上按学年为单位进行

办理退宿及回校住宿手续。办理时间:6 月 15 日至 6 月 22 日。

第五条 对经审批后,允许校外居住的学生,各学院 (部)

应为其建立详细的外宿档案,掌握学生的住宿情况。学生发生意

外事件应迅速赶往现场处理,并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六条 对学生擅自长期在外租房住宿或多次擅自在外夜

宿未予以及时发现、上报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失

察责任。

第七条 申请校外居住的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 遵守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 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合法、真实、有效;

(四) 主动与所在学院 (部) 加强联系,经常沟通信息;

(五) 校外住宿期满后,必须及时到所在学院 (部) 及学生

处宿管科办理回校住宿手续,并按期回校住宿。

第八条 学生在校外居住期间,校内不再安排宿舍床位,原

宿舍床位不再保留,且不能私自回校住宿。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怀化学院学生校外居住申请表》

2. 《怀化学院学生校外居住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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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页

附件 1:

怀化学院学生校外居住申请表

备注:申请表一式三份,本人、学院 (部)、学生处各一份。

学生姓名 性 别 系 别

专业年级 联系电话

班主任姓名 班主任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家庭联系

电话

父亲姓名

父亲身份证

号码

母亲姓名

母亲身份证

号码

申请理由

及期限

学生本人及家长承诺

申请学生签字 (手印)

学生家长签字

(手印)

学生居住地点、门牌号

系 (部)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学院 (部) 签章

年 月 日

学生处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 学生处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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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页

怀化学院学生校外居住安全承诺书

姓名: 学院(部)班级: 学号:

联系电话: 在外住宿地址:

我因 ,特申请在外住宿,为维护

本人正当权益和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现郑重承诺:

一、申请理由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无弄虚作假。

二、按时到校上课和参与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三、正确使用水、电、气,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

四、遵守社会公德,加强自身修养,不涉黄、不涉赌、不涉毒;男女交

往,有礼有节,不男女混居或非婚同居;不干扰和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

和休息。

五、不在租住房内接待社会闲杂人员。

六、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不乘坐没有安全保障的交通工具。

七、正确使用网络资源,不沉迷网络。

八、.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确保饮食安全,不到

“三无”摊点消费。

九、如果居住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立即向学院 (部) 和学生处报

告居住地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

十、遇紧急情况及时与辅导员、班主任或班干部保持联系,必要时直接

拨打 110、119、120 或等求救电话。

承诺人签字 (手印) 家长签字 (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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