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 , 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
手续 , 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
人的资格 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
非另有说明 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
(四)“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
或 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
均包 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卖品”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供拍卖活动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
录 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六)“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 日。
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 际
开始之日为准;
(七)“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
它 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
算 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
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
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它形
式 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 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十二)“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
(十三)“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
计 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故有可能
调整。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
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 竞买人
买受人和其它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本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竞买人的最高
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
竞买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
的买受人。因此产生之法律后果,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
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本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及买受人订立合约之相应条
款。本规则之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之相应条
款。故,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它相关各方必
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
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瑕疵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 / 或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
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
中国政府认可的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
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
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
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委托
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它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
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
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
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 / 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
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 / 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
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保留价
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除外。保留
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
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
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的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 / 或新闻媒体及 / 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
容说明及 / 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
拍卖品的展览 / 展示方式;拍卖品在展览 / 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
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
卖 ,
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
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
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人
之 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
未取 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
日即告 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
本公司有 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它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处置该拍卖品,
处置所得 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
行取回。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
拍卖规则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
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
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
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
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
后,可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的图录或其它宣传
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
它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它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
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它各项费用。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
无关。
第十四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
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
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
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
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
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
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
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
如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
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品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
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
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作
出赔偿。
(二)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毁损、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
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
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
或其它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
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
核 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
何 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
附 属物的毁损、灭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毁
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
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
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
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
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
金 并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
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八
条 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
其收取按保留价的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它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
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将出售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在买受人仅支付部分购买价款的情况下,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先行收取佣金及
各 项费用,若有余款,则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
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六十天后,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向
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作
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
通 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前,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拍
卖价 款和 / 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
相 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
合并 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
领取通 知之日起七日内在付清各项费用后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
自负)。 若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它本公司认为合适的
方式及条 件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及前
次拍卖各项 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二十六条:税项
如委托人是自然人,则拍卖所得由本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它机构则由
委托人自行向政府申报纳税。
第二十七条: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
按照本规则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外,
并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
协 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但本公司不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起
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决定权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取回该拍卖
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
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
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