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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核查并公示核查情况。
未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的,业主大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进
行核查并公示核查情况。
业主对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经物业管理区域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的业主或者占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提议业主大会进行审
计。提议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由业主大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示审计报
告,审计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
业主对前款审计报告有异议的,经与前款相同比例的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提出书面要求后,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另行进行审计。
第七章 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
第一节 物业安全管理
第七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并承担超
过保修期或者合理使用年限后的物业安全管理责任。
业主负责物业专有部分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维护保养、改造物业及配置固定设施设备而形成的资料,
应当妥善保管并建立电子档案。
第七十六条 建立房屋安全定期检测检验制度。业主大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安全
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并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鼓励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物业安全、房屋及公共设施维修保险。
第七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可
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天面、外墙、楼梯间等共有物业的日常巡查。发现业主、
物业使用人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业主或者物业使
用人及时处理;发现有影响相关专营设施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专营单位;发现本
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依照该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物业天面、外墙的清洗、粉刷事项,按照本市有关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的相关规
定执行,所需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