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
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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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
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3 日
-19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
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
为尽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在帮扶市
场主体渡难关上产生更大政策效应,现将进一步加快增值税
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
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以
下称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
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
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
前、6 月 30 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二、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
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
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 年 6 月 30 日
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
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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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
迫感,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密切配
合,上下协同,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优化退税服务,提高审
核效率,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强化资金保障,对符合条
件、低风险的纳税人,要最大程度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
简化退税审核程序,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同
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
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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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
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1 号
为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市场主体
稳就业,现将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政策
公告如下: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以下称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
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
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下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2022 年第 14 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
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
“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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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
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
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
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
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的销售额
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月的,按照实际
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按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
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
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
继续按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第三条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
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
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
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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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号)和本公告有关要求,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狠抓落实,
持续加快留抵退税进度。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
行为。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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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
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2 号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
新活力,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
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100%可
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单
位价值的 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
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
现行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2 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
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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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
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
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
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
公告发布前企业在 2022 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
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
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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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5 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1 号)
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
未超过 15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5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5 万
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
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
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
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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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
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
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
过 1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
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六、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
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
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七、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
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
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 Ukey 开具
发票。
八、本公告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4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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