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汇编手册9.19

发布时间:2022-9-20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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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汇编手册9.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为尽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在帮扶市场主体渡难关上产生更大政策效应,现将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以下称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6 月 30 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二、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 2022 年第 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 年 6 月 30 日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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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汇编手册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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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

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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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

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

为尽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在帮扶市

场主体渡难关上产生更大政策效应,现将进一步加快增值税

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

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以

下称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

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

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

前、6 月 30 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二、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

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

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 年 6 月 30 日

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

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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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

迫感,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密切配

合,上下协同,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优化退税服务,提高审

核效率,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强化资金保障,对符合条

件、低风险的纳税人,要最大程度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

简化退税审核程序,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同

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

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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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

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1 号

为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市场主体

稳就业,现将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政策

公告如下: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以下称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

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

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下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2022 年第 14 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

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

“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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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

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

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

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

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的销售额

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月的,按照实际

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按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

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

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

继续按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第三条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

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

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

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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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号)和本公告有关要求,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狠抓落实,

持续加快留抵退税进度。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

行为。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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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

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2 号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

新活力,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

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100%可

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单

位价值的 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

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

现行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2 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

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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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

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

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

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

公告发布前企业在 2022 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

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

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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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5 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1 号)

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

未超过 15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5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5 万

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

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

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

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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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

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

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

过 1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

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六、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

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

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七、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

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

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 Ukey 开具

发票。

八、本公告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4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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