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 卖 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之制定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规则名词之定义
本规则各条款中,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一)“本公司”系指北京京古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系指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
中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参加竞买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竞买人
应当具备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买受拍卖品的资格和条件。本规则中,除非另有
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
人;
(四)“委托人”系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
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卖品”系指委托人合法交予本公司拍卖的物品;
(六)“拍卖日”系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进行拍卖交易之
日。若公布的拍卖日与实际拍卖日不一致,则以实际拍卖日为准;
(七)“拍卖成交日”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其它公
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拍卖品成交的日期;
(八)“落槌价”系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系指支付给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
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系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
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
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系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它形
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
则约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十二)“保留价”系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的
售价;
(十三)“参考价”系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中标明的拍卖品估计
售价,并非实际售价。
第三条:规则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拍卖活动。凡参
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包括本公司、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和其它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的代理人),均应视为
完全接受本规则条款的约定,受本规则约束,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遵守本
规则的规定,享有本规则规定的权利,承担本规则规定的义务。
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竞投的竞买人,无论是自己亲自出席或者由代理人出
席竞投,无论是以在拍卖活动中举牌竞投,还是以书面、电话或任何其它方式竞
投,均被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的各种争议,均应按照本规则
的规定加以解决。
第四条:瑕疵之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公司对拍卖品的任何描
述、说明、意见,仅供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参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对拍卖
品真伪及/或质量的保证或担保。
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因此,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当亲自或委托
专家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
准备竞投的拍卖品的真伪、质量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对该拍卖品
的现状和价值感到满意。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
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真伪及/或质量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五条: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
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生效,该竞买人
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成交确认书的签署与否不影响拍卖品买卖合同已经合
法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本公司、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承认拍卖品已出卖、成交的
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
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它相关各方务请仔细阅读
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
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本公司可以通过在拍卖会场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拍卖师在拍卖会上宣布的方式对本
规则进行修改。通过上述方式对本规则作出的修改,应当优先适用。
第二章:服务承诺
第六条:北京京古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服务承诺
本公司对与拍卖活动有关的事项作出下列具体承诺:
(一)本公司保证按本规则约定和本行业通行的标准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之拍卖
品;保证按照本规则的约定将未上拍或未成交拍卖品原物返还给委托人;
(二)本公司将以合理审慎的态度对拍卖品进行自己的审查和判断,并在图录、
相关说明资料中陈述自己对拍卖品的意见。但本公司对拍卖品的任何陈述、意见
并不在任何形式上构成对拍卖物的质量、真伪、年代、作者及其它任何信息的任
何保证、担保;
(三)本公司承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按本规则约定妥善保管买受人竞买成功之拍
卖品,在拍卖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依照本规则约定转移给买受人之前,拍卖品如有
任何损毁或损失,本公司将以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买入价为限对买受人承担赔偿责
任。本公司保证交付给买受人的拍卖品是拍卖时展示的同一物;
(四)即使按本规则约定拍卖品之毁损灭失风险已经转移给委托人或买受人,本
公司仍会妥善保管委托人未按期取回或买受人未按期领取的拍卖品。但本公司的
此项服务行为并不表示本公司承认其对此种拍卖品负有保管义务,拍卖品之毁损
灭失风险及本公司保管费用均应适用本规则下文的相关约定处理;
(五)本公司承诺,尊重并且不会损害委托人、买受人对拍卖品依法享有的著作
权。本公司在制作、使用拍卖品的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时,
将严格遵守法律和本规则的规定。但是,本公司并不就拍卖品是否受到任何著作
权限制、买受人是否享有拍卖品的著作权发表意见或提供保证。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
第七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
(一)委托人若为自然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二)委托人若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三)委托人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拍卖品自行制
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八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包括:
(一)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
(二)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须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代理人(自然
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该代理人(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委托人经合法程序向其代理人作出的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文件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九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
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
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
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委托人应负责赔偿
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
出,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及/或买受人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用、诉讼费等。
第十条: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
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额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
征得双方同意。
经委托人委托之拍卖品如未能在拍卖活动中成交,本公司有权以其保留价在该次
拍卖活动后出售,委托人须向本公司支付佣金。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未达保留价不
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的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何内容说
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品在图录、展览或其它形式的宣传、推广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
用的标准;
(四)某一拍卖品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
(五))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
第十二条: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
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本公司向委托人发出
领回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十五日内于本公司指定地点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
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
之日解除。若委托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取走拍卖品,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
拍卖合同自有效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十日内
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
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三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
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权属或真伪有疑义;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权属或真伪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
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
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本公司及/或第三人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九条所述委托人保证
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第十四条: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均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撤回其拍卖品。但撤
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图录或其它宣传品且已开始印刷,则委托人应向
本公司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如图录
或其它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五的款项及其
它各项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
担。如果因为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使本公司受到任何第三人索赔,本公司有权向
委托人追索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及支出的一切费用。
第十五条:保管费
拍卖成交后,除非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落槌
价百分之一的保管费。如拍卖品未成交,委托人也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保留价
百分之一的保管费。
第十六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