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区企业高频法律风险提示清单暨常见法律知识清单

发布时间:2024-11-07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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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区企业高频法律风险提示清单暨常见法律知识清单

权⼈的法定义务,未书⾯通知已知债权⼈的,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公司只有在未产⽣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情形下,经全体股东承诺,才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本案中,智灵公司的清算组进⾏简易注销前,科曼公司系其已知债权⼈,智灵公司不符合依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的法定条件。现有证据⽆法证明智灵公司就其解散清算事宜已经通知了科曼公司,且在简易注销时就已清偿全部债务的承诺不实。清算组成员在未全⾯履⾏通知义务情况下径⾏解散智灵公司并依简易注销程序完成注销登记的⾏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对公司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2条第1款:公司因本法第⼆百⼆⼗九条第⼀款第⼀项、第⼆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起⼗五⽇内组成清算组进⾏清算。《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5条第1款:清算组应当⾃成⽴之⽇起⼗⽇内通知债权⼈,并于六⼗⽇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信息公⽰系统公告。债权⼈应当⾃接到通知之⽇起三⼗⽇内,未接到通知的⾃公告之⽇起四⼗五⽇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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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区企业高频法律风险提示清单暨常见法律知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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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页

云南⾹源⾷品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源公司)联

合昆明⽲⽊⾷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公

司)等7位被诉垄断⾏为⼈达成协议,由⾹源公司及⽲⽊公司

等⽶线⼚通过签订购销合同确定⾹源公司从⽶线⼚采购⽶线

的统购价格,⾹源公司和⽲⽊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为⼈再通

过⾹源公司股东会决议、调价通知等形式,分别固定了⽶线

⼚向⽶线摊位、中间商销售⽔⽶线的零售价格、供货价格,

导致⽶线⽣产商云南易和⽶线股份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

称易和公司)经营困难,最终停⽌⽶线⽣产加⼯。现易和公

司向⼈民法院起诉,请求⾹源公司、⽲⽊公司等7位垄断⾏为

⼈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20万元。

判决⾹源公司赔偿易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110万

元,⽲⽊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为⼈对该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

任。

本案中,⾹源公司、⽲⽊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为⼈达成

并实施了固定⽶线价格、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排

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易和公司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

合法权利,其⾏为应当受到法律规制。

第七篇·信息保护及反不正当竞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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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页

《中华⼈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6条:本法所称垄断协

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为。

《中华⼈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项:禁⽌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或者

变更商品价格。

1.企业在与竞争对⼿业务往来中,应尽量不发起、组织

或参加与竞争对⼿讨论敏感信息的相关会议,不在其他场合

向竞争对⼿协商、交流或透露敏感商业信息;不与竞争对⼿

达成市场划分、定价、销售、投标等有关协议;不以公告、

新闻等其他⽅式发布调价及成本信息,避免形成联合垄断的

法律风险。

2.企业参与⾏业会议或活动时,要严格审核参与⾏业协

会的活动资格。若会议存在联合抵制、涨价等违法安排的,

企业应当根据会议情况研判可能存在垄断协议⾏为的合规风

险,拒绝参与制定或签署⾏业⾃律、⾏业规范等⽂件,⾃觉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第七篇·信息保护及反不正当竞争篇

-196 -

第203页

8八篇·解散清算篇-197 -

第204页

卫某与张某、王某于2023年11⽉共同设⽴登记星⾠⽂化传

媒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星⾠公司),主营抖⾳直播业

务。三⼈分别持有33%、34%、33%的股权。星⾠公司经营⾄

2024年时三⼈发⽣⽭盾,卫某提出退出公司经营,张某与王某

均不同意。2024年1⽉后卫某已不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此星

⾠公司已停⽌经营。此后,王某将公司财物擅⾃处理,公司⽬

前处于瘫痪状态。卫某认为,三⼈⽭盾不可调和,其股东权益

可能遭受重⼤损失,故诉⾄法院请求解散星⾠⽂化传媒公司。

判决解散星⾠⽂化传媒公司。

本案中,星⾠公司已停⽌经营数⽉,公司⽬前处于瘫痪状

态,各股东均未采取任何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有效补救措施,各

股东间的⽭盾⽆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解决。公司的运营

仰赖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因该公司已丧失了⼈合性,运⾏

发⽣困难,⽆法实现公司⽬的,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损失,卫某持股33%,其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公

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法院予以⽀持。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1条:公司经营管理发⽣严

第⼋篇·解散清算篇

-198 -

第205页

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

⼈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

题的规定(⼆)》第1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百分之⼗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并符合公司法第⼀百⼋⼗⼆条规定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会,

公司经营管理发⽣严重困难的;

(⼆)股东表决时⽆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公司经营管理发⽣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

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

司亏损、财产不⾜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

营业执照未进⾏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民法院

不予受理。

公司解散之诉是指公司出现“僵局”后,股东为了维护⾃⾝

第⼋篇·解散清算篇

-199 -

第206页

利益,请求⼈民法院对公司予以解散⽽发⽣的诉讼。在公司解

散之诉中,需要履⾏“股东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经营困难

局⾯”的前置性程序,即只有股东穷尽其他措施仍不能解决公司

“僵局”时,⼈民法院才会允许强制解散公司。若公司内部能够通

过公司⾃治等⽅式解决股东、董事之间的僵局,从⽽改变公司

瘫痪的状态,则不会轻易赋予股东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

的权利。

公司可以采取多种⽅式避免陷⼊治理“僵局”,以维护正常

的经营发展状态:

⼀是提前在公司章程中设置预案机制,预设当公司“僵局”

发⽣时,公司如何临时处理相关决策问题。例如设置独⽴董事

制度,独⽴董事仅对公司负责,不代表任⼀⽅股东的利益,当

股东会⽆法产⽣有效决议时,公司出现涉及到财务预算、资⾦

使⽤等急需处理的决策问题,独⽴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赋予的

权限临时进⾏决策。

⼆是根据股东资源、职务、精⼒的不同,合理设置股东表

决权即分红⽅式,避免发⽣股东会⽆法作出有效决议的问题。

如单纯的财务投资⼈,可以相应的降低表决权,增加分红的优

先权,⽽全职负责运营的股东,则应尽量保证其表决权达到多

数决的程度(即66.7%)。

第⼋篇·解散清算篇

-200 -

第207页

2018年1⽉,科曼科技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科曼公

司)与智灵软件股份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智灵公司)签订游

戏代理协议,约定由科曼公司担任智灵公司某款游戏的独家代

理运营商,并向智灵公司预付分成款100万元。2020年7⽉,案涉

游戏下架。同年11⽉,智灵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注销公

司,由全体股东成⽴清算组。2021年,智灵公司通过简易程序

进⾏注销备案公告后完成注销。后科曼公司获悉智灵公司已注

销登记,遂以智灵公司未将注销事宜通知科曼公司为由,将清

算组成员诉⾄法院,请求判令清算组成员返还预付分成款96万

元并⽀付逾期返款的违约⾦等。

由智灵公司全体股东连带返还科曼公司预付分成款96万元

并⽀付逾期返款的违约⾦。

第⼀,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游戏代理协议

系双⽅的真实意思表⽰,未违反法律、⾏政类法规的规定,合

法有效,双⽅均应全⾯履⾏。案涉游戏已经下架,游戏代理协

议已经终⽌,智灵公司应当依约向科曼公司返还未抵扣完毕的

预付分成款,并承担逾期返款的违约责任。

第⼆,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时,清算组负有通知已知债

第⼋篇·解散清算篇

-201 -

第208页

权⼈的法定义务,未书⾯通知已知债权⼈的,清算组成员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公司只有在未产⽣债务,或者已清

偿全部债务情形下,经全体股东承诺,才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

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本案中,智灵公司的清算组进⾏简易注

销前,科曼公司系其已知债权⼈,智灵公司不符合依简易程序

注销公司登记的法定条件。现有证据⽆法证明智灵公司就其解

散清算事宜已经通知了科曼公司,且在简易注销时就已清偿全

部债务的承诺不实。清算组成员在未全⾯履⾏通知义务情况下

径⾏解散智灵公司并依简易注销程序完成注销登记的⾏为,已

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对公司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2条第1款:公司因本法第

⼆百⼆⼗九条第⼀款第⼀项、第⼆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起⼗五⽇内组成清算组进⾏清算。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5条第1款:清算组应当⾃

成⽴之⽇起⼗⽇内通知债权⼈,并于六⼗⽇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信息公⽰系统公告。债权⼈应当⾃接到通知之⽇起

三⼗⽇内,未接到通知的⾃公告之⽇起四⼗五⽇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0条: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

第⼋篇·解散清算篇

-202 -

第209页

⽣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

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信息

公⽰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公告期限届满

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款规定

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注销是⼀个涉及多⽅利益的复杂过程,清算组成员在

其中负有重要的法律责任,尤其是书⾯通知债权⼈的义务,直

接关系到债权⼈的合法权益和清算⼯作的顺利进⾏。清算组成

员在履⾏清算义务时,应当加强对清算程序重要性的认识,主

观上不能轻视通知义务等形式要求,要明确告知清算组成员清

算责任及法律后果,重视对债权⼈权益的保护。

2.简易注销程序作为公司注销程序类型之⼀虽然简洁⾼效,

但潜在风险不容忽视。企业在进⾏简易注销前应仔细核对和清

理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确保没有未了结的债务存在。同时,

在申请简易注销前需要进⾏⼀定期限的公⽰,以便债权⼈和其

他利益相关⽅提出异议。如有相关⽅提出异议,企业应及时响

应并妥善处理;对于合理的异议,企业应积极配合解决,确保

注销过程的顺利进⾏。

第⼋篇·解散清算篇

-203 -

第210页

第⼋篇·解散清算篇

⼦为科技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为公司)成⽴于

2 0 1 4年1 1⽉2 7⽇,股东有曹某、彭某、冯某、赵某四⼈。

2016年7⽉3⽇,⼦为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

决议,决定⾃本决议签署之⽇起公司停⽌经营进⾏清算并成

⽴善后⼩组负责善后⼯作。2019年9⽉12⽇,善后⼩组制作

《关于资产处置和清算事宜的⽅案》,2019年10⽉27⽇,⼦

为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曹某、彭

某、冯某、赵某组成清算组成员,曹某任清算组召集⼈;

2019年12⽉16⽇,清算组召集⼈曹某发布《关于清算事宜的

征询意见函》,向清算组成员征集相关清算事宜的提案,之

后清算组成员曹某制作清算实施⽅案、彭某制作清算及资产

处置实施⽅案,上述实施⽅案均未获得清算组通过。股东彭

某、冯某、赵某等⼈均认可清算⼯作⽆法推进的事实。

2020年9⽉23⽇,股东曹某向⼈民法院申请对⼦为公司进⾏强

制清算。

裁定对⼦为公司进⾏强制清算。

本案中,⼦为公司在2016年作出停⽌经营、进⾏清算的

股东会决议后,公司未再开展经营活动,处于解散状态。之

-204 -

第211页

后,虽然公司先后成⽴善后⼩组、清算组并多次制作清算及

资产处置⽅案,但清算组内部⾄今⽆法就清算⽅案的制定及

实施达成⼀致意见,清算⼯作处于拖延状态。在清算组⼯作

难以推进的情况下,曹某作为公司股东向法院申请对⼦为公

司进⾏强制清算,有利于提⾼清算效率,避免因长期拖延清

算给相关利害关系⼈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法院应予受理⼦为

公司进⾏强制清算。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3条:公司依照前条第⼀

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清算组进⾏清算或者成⽴清

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民法院指定有关⼈

员组成清算组进⾏清算。⼈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

组织清算组进⾏清算。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

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债权

⼈、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申请⼈民法院指定清

算组进⾏清算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清算组进⾏清算的;

(⼆)虽然成⽴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或者股东利益的。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作座谈会

纪要》第7条:公司债权⼈或者股东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第⼋篇·解散清算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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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页

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被申请⼈的

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应当向⼈民法

院提交被申请⼈已经发⽣解散事由以及申请⼈对被申请⼈享

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成⽴清算

组进⾏清算,但债权⼈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

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

请⼈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还应当向⼈民法院提交公司

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为可能严重损害其

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强制清算是在⼈民法院主导下,由法院指定清算组完成

公司清理的⼀种清算程序,对于陷⼊股东僵局的公司以及“三

⽆企业”,强制清算是⽐较理想的市场退出路径。

当公司出现解散后逾期不成⽴清算组,或者虽成⽴清算

组但存在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等情形的,债权⼈、公司股

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启动司法强

制清算程序。

申请强制清算的,⼀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清算申

请书,列明申请⼈、被申请⼈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与理

由;(2)申请⼈、被申请⼈主体资格证明材料;(3)申请

⼈对被申请⼈享有的债权、股权或其他利害关系等材料;

(4)被申请⼈发⽣解散事由的证明材料等。

第⼋篇·解散清算篇

-206 -

第213页

第⼋篇·解散清算篇

2022年5⽉法院裁定受理虹晶玻璃有限公司(化名,以下

简称虹晶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作为该

公司的管理⼈。经查明,千烁⽯英股份公司(化名,以下简

称千烁公司)系虹晶公司的股东。经律师事务所调取虹晶公

司的银⾏交易明细和⽀付宝交易明细后,发现虹晶公司曾分

别于2021年9⽉和2021年12⽉通过中国⼯商银⾏账户向千烁公

司转账⼈民币25万元,通过⽀付宝账户向千烁公司转账⼈民

币10万元,两次转账均备注为“货款”。律师事务所调查后认

为,虹晶公司⾃成⽴以来与千烁公司之间从未有过任何采购

货物的⾏为,虹晶公司的付款⾏为系⽆偿转让财产,故请求

法院予以撤销。

⼀、撤销虹晶公司向千烁⽯英股份公司⽆偿转让35万元

⾏为;

⼆、由千烁公司返还虹晶公司35万元款项。

虹晶公司向千烁公司进⾏的两次转账均在⼈民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前⼀年内,且千烁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与虹晶公司

之间存在真实的货物采购⾏为。因此认定虹晶公司向千烁公

司进⾏两次转账的⾏为均属于⽆偿转让财产,符合破产撤销

-207 -

第214页

权⾏使的要件。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请求撤销⽆偿转让财

产⾏为,并追回千烁公司⽆偿取得的该部分财产,应依法予

以⽀持。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民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前⼀年内,涉及债务⼈财产的下列⾏为,管理⼈有

权请求⼈民法院予以撤销:

(⼀)⽆偿转让财产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3条:涉及债务⼈财

产的下列⾏为⽆效:

(⼀)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的;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4条:因本法第三⼗

⼀条、第三⼗⼆条或者第三⼗三条规定的⾏为⽽取得的债务

⼈的财产,管理⼈有权追回。

1.在企业陷⼊经营困境,企业的相关⼈员应当最⼤限度

确保企业财产保值增值,严禁不当减损企业财产的⾏为发

第⼋篇·解散清算篇

-208 -

第215页

⽣。企业不得存在⽆偿转让财产、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或者

放弃债权等⾏为,企业处置财产或与其他主体发⽣交易往来

均需依法合规进⾏,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 .破产企业的相关⼈员在收到⼈民法院受理破产裁定

后,应当在⼈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

债权债务清册等⽂件,拒不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资料,伪

造、编造有关财产证据材料⽽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会被依法

予以罚款等处罚。

第⼋篇·解散清算篇

-209 -

第216页

第⼋篇·解散清算篇

创思实业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创思公司)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且资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债权⼈申请法院受

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指

定了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管理⼈在调查债务⼈财产

的过程中发现债务⼈的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因此发函要求债务

⼈现股东邓某⽴即履⾏出资义务,但邓某未在管理⼈指定期限

缴纳出资。此外,管理⼈还调查到在债务⼈前股东刘某及王某

转让股权之前,债务⼈已具备破产理由。由此,管理⼈向法院

提起了追收未缴出资诉讼,要求公司现股东邓某、前股东刘某

及王某⽴即履⾏出资义务。

⼀、创思公司现股东邓某⽴即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创思公司前股东刘某及王某⽴即连带缴纳所认缴的出

资。

第⼀,公司进⼊破产程序后,尚未实缴公司注册资本的股

东作为出资义务⼈应⽴即履⾏出资义务⽽不受出资期限的限

制。本案中,邓某作为该实业公司的股东,应当根据《中华⼈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即履⾏出资义务。

-210 -

第217页

第⼋篇·解散清算篇

第⼆,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期

限应当加速到期。本案管理⼈调查到公司债务均发⽣于刘某及

王某转让股权之前,换⾔之,该公司在⼆⼈转让股权前已具备

破产原因,因此刘某及王某出资已到期,此时刘某转让股权的

⾏为属于未履⾏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第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

务即转让股权的,公司请求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履⾏出资

义务,⼈民法院应予⽀持,据此刘某及王某仍应当连带履⾏出

资义务。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民法院受理破

产申请后,债务⼈的出资⼈尚未完全履⾏出资义务的,管理⼈

应当要求该出资⼈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

制。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4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

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

问题的规定(⼆)》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

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

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六条和第⼋⼗条的规定分期

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211 -

第218页

第⼋篇·解散清算篇

公司财产不⾜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主张未缴出资股东,

以及公司设⽴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持。

在清算期间,公司相关⼈员应妥善保管其占⽤和管理的财

产、印章和账簿、⽂书等资料,根据⼈民法院、管理⼈的要求

进⾏⼯作,如实回答询问,协助清算程序的进⾏。⼈民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后,公司出资⼈尚未完全履⾏出资义务的,管理⼈

应当要求该出资⼈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

制。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利⽤职权从企业获取的

⾮正常收⼊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应当予以追回。

-212 -

第219页

2015年12⽉25⽇,某银⾏与软信软件科技公司(化名,

以下简称软信公司)签订《⼈民币流动资⾦贷款合同》,约

定借款⾦额500万元,借款⽤途为⽣产经营管理,借款期限为

6个⽉,⾃2015年12⽉⾄2016年6⽉。借款利率为LPR利率加

92个基点,逾期后罚息利率上浮50%。软信公司法定代表⼈

李某及其配偶刘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

为债务履⾏期届满后两年。合同签订后,该银⾏依约发放了

贷款500万元,但软信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截⽌2021年

1⽉11⽇,尚⽋本⾦500万元,利息175.6万元。此后,软信公

司于起诉前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注销。银⾏多次催

讨未果,遂诉⾄法院请求软信公司返还借款本息,李某、刘

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软信公司返还银⾏本⾦500万元,⽀付截⽌2021年

1⽉11⽇利息175.6万元;

⼆、由软信公司从2021年1⽉12⽇按逾期后的罚息利率

(借款时约定利率上浮50%上浮50%)向银⾏计付利息⾄付清

本⾦时⽌;

三、李某、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篇·解散清算篇

-213 -

第220页

本案中,软信公司于起诉前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并

未注销。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是⼯商⾏政类管理局依据⾏政类

处罚法等相关⾏政类实体法的规定,对实施违法⾏为的公司

给予的⼀种⾏政类处罚。有限责任公司⼀旦被吊销营业执

照,虽然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未履⾏注销⼿续,法⼈资格仍

然存续,对外仍要以公司名义承担债务。故银⾏诉请软信公

司返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李某、刘某作为保证⼈应对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7条:公司因解散、被宣

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1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信息公

⽰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公告期限届满

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

⼈的责任不受影响。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1条:管理⼈应当⾃

破产程序终结之⽇起⼗⽇内,持⼈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

第⼋篇·解散清算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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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破产⼈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 .公司法⼈⼈格⾃公司成⽴时产⽣,⾃注销登记后终

⽌。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注销程序的清算主体可能会⾯

临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影响信⽤、公司相关⼈员⾏为受限

等不良后果。

2.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

的,应当依法进⾏清算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按

照相关程序严格履⾏注销⼿续,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

⽌,免除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篇·解散清算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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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篇·解散清算篇

2 0 1 6年5⽉6⽇,沈某⾝为国群⾷品制造有限公司(化

名,以下简称国群公司)法定代表⼈和主要负责⼈,为逃避

偿还债务,以虚报国群公司⽋下王某等⼈共计1.1347亿余元

的债务及转移、隐匿财产等⽅式,缩⼩公司财产数额、夸⼤

负债状况,造成公司资不抵债的假象,向某⼈民法院申请国

群公司破产,法院于同年5⽉10⽇受理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

请。

根据国群公司委托的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

告 显 ⽰ , 截 ⽌ 公 司 提 出 破 产 申 请 之 ⽇ ,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6 1 6 , 9 4 5 , 1 4 8 . 9 5元,负债总额7 2 7 , 7 8 5 , 2 8 6 . 6 8元,负债率

117.97%。若扣除法院认定的虚报1.1347亿元债务,国群公司

真实负债6.1431亿元,⼩于资产总额6.1694亿元。2017年4⽉

12⽇,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但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沈某构成虚假破产罪。

截⾄国群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之⽇,该公司真实负债⼩于

公司资产总额,可以认定国群公司实际不符合破产案件企业

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

在此背景下,沈某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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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篇·解散清算篇

他⽅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和

其他⼈的利益,应以虚假破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之⼆:公司、企业通过

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法转移、处分财

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或者其他⼈利益的,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

企业在主动向⼈民法院申请破产申请时,要仔细核查资

产、债权、债务,尤其不要隐匿资产或虚构债务,要确认企

业是否具备破产的条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积极与债

权⼈沟通,做到真实破产。在企业破产申请最终被⼈民法院

受理并指定管理⼈后,企业要积极配合⼈民法院和管理⼈的

⼯作,如实回答相关的询问,并遵守相关的规定,妥善保管

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账簿、⽂书等,避免因虚假破产⽽导

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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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篇·解散清算篇

王某系宏宇建筑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宏宇公司)

实际经营管理⼈。2019年10⽉14⽇,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债权⼈向法院申请对宏宇公司进⾏破产清算,法院于

2020年5⽉12⽇指定某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破产管理⼈。王某

在明知公司已经进⼊破产清算程序并已指定管理⼈的情况

下,于2020年5⽉15⽇⾄18⽇间,私⾃接收信琛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化名,以下简称信琛公司)⽀付给宏宇公司的⼯程质

保⾦等款项合计⼈民币501万余元,并对管理⼈隐瞒不报,擅

⾃将上述款项⽤于⽀付到期贷款利息、⼯程款等。

王某构成妨害清算罪。

本案中,王某在宏宇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

私⾃接收信琛公司⽀付给宏宇公司的⼯程质保⾦等款项合计

⼈民币501万余元,隐匿财产并对管理⼈隐瞒不报;后又擅⾃

将上述款项⽤于⽀付到期贷款利息、⼯程款,在未清偿债务

前擅⾃处置公司财产,不仅造成破产清算⼯作失去真实、客

观的依据,还严重损害了债权⼈或者其他⼈权益,应当以妨

害清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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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5页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公司、企业进⾏清算

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

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或者

其他⼈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

上⼆⼗万元以下罚⾦。

《最⾼⼈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类案

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022)第7条:公司、企业

进⾏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

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

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隐匿财产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额

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

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或者其他⼈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

⼗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的⼯

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

第⼋篇·解散清算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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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或者其他⼈利益的情形。

1.企业在进⾏清算时,应当如实记载企业财产,分别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不得有隐匿财产或对资产负债表

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的⾏为,也不得在未清偿债务前擅

⾃分配公司、企业资产。

2.企业的实际控制⼈、⾼级管理⼈员应当重视企业合规

建设,强化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旦企业进

⼊解散清算或者破产程序,企业的实际控制⼈、⾼级管理⼈

员负有配合清算、破产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企业进⼊清算程

序就⼼存侥幸,其实施妨害清算的⾏为,将增加被追究刑事

责任的风险。

第⼋篇·解散清算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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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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