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惠企政策

发布时间:2024-2-0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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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惠企政策

— 2 —关于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为奋力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科创强区、品质之城,优化全域服务业发展环境,增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平台、企业,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根据《中共镇海区委 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镇区委〔2018〕32号)和《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镇政办发〔2022〕5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一、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1.大力引进和培育商贸企业。对新引进且年营业收入超过 1亿元(含)的批发业企业和年营业收入超过 2000 万元(含)的零售业企业,三年内按照销售收入 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2.支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现有限上批发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超过上年度(最高年度),每增加 1 亿元奖励 1 万元,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现有限上零售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超过上年度(最高年度),每增加 1000 万元奖励 1 万元,最高不超过 20万元。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3.鼓励商品贸易集聚发展。对入驻符合导向的商品贸易重点专业市场且满足相关要求的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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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惠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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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8页

—1—ZJSP13-2022-001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人社发〔2022〕85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局)、医保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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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探索建立女职工生育成本分担机制,经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试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2022 年 6 月 7 日起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为其落实我省产假政策(一孩 158 天,二孩、三孩各188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属地管理,先缴后补”方式,补贴标准为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 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 个月。企业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在补缴后申请。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已享受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等补贴的,不同时享受本补贴;企业申请享受本补贴后,上述其他补贴享受期未满的且仍符合申领条件的,可顺延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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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经办程序

1.申请。企业应在女职工生育当月起18 个月内向产假期间最后参保地县(市、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出生医学证明(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等材料。劳务派遣企业申请本补贴时,需承诺与用工企业就社会保险补贴的分配达成一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在省本级的,向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各地应优化经办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受理、初审环节延伸到乡镇(街道)。2.审核。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大数据平台获取的生育信息、医保缴费信息和申请单位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时审核参保缴费、补贴金额等信息,自受理之日起2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公示。审核通过的,在当地政府网站公示企业名称、女职工名单和拟补贴具体金额,公示时间为7 个工作日。4.发放。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发放。四、资金渠道

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五、工作要求

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落实女职工生育成本分担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地人力社保、财政、卫生健康、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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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政策尽快落地。人力社保部门要畅通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参保缴费、补贴金额,加强补贴发放公示、资金发放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和监督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人力社保部门推送的享受补贴明细,对生育信息及时沟通共享;医保部门要共享医保缴费信息。各地要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止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对企业欺骗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行为严肃查处。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样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2 年11 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

第212页

附件

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单位名称

(盖章)

地址 市 区(县、市)街道(乡镇)开户名 开户银行省本级参保情况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序号

女职工

姓名

身份证号码子女出生年月日子女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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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补贴申请表(样式)申请日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女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编号

生育孩次

(一孩 /二孩

/三孩)

产假实际享受天数是否劳务派遣(是,并与用工企业就资金分配达成一致/

否)女职工签字(可另附签字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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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215页

— 7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 年11 月30 日印发

第216页

— 1 —

BZHD01–2022–0006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镇政办发〔2022〕50 号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8 月 1 日

第217页

— 2 —

关于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奋力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科创强区、品质之城,优化全

域服务业发展环境,增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平台、企业,促

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根据《中共镇海区委 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镇区委〔2018〕32

号)和《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服务业高

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镇政办发〔2022〕5 号)文件精

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

1.大力引进和培育商贸企业。对新引进且年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含)的批发业企业和年营业收入超过 2000 万元(含)的零

售业企业,三年内按照销售收入 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2.支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现有限上批发业企业,当年销

售收入超过上年度(最高年度),每增加 1 亿元奖励 1 万元,最高

不超过 20 万元;对现有限上零售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超过上年

度(最高年度),每增加 1000 万元奖励 1 万元,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鼓励商品贸易集聚发展。对入驻符合导向的商品贸易重点

专业市场且满足相关要求的企业,按照主营业务收入 2%以内给予

补助。对商品贸易集聚程度高、销售收入占全区比重大的园区,

第218页

— 3 —

经认定,其入驻企业可参照重点专业市场的政策补助。

4.鼓励商业综合体(广场)引进独立法人企业。投运面积在 3

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或大型商业中心,每引进 1 家独立法

人并纳入区统计库的规上企业,对其运营主体或招商运营团队给

予 2 万元的奖励。

5.鼓励外经贸企业拓展境内外市场。对参加重点境内外展会、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开展境外投资和承包境外工程等的开放型企

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6.支持电商创新发展。对年销售额符合要求的电子商务(跨

境电子商务)企业以及积极利用海外仓、独立站开拓海外市场的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二、提升港航物流业发展

7.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对区内从事航运物流的企业,根

据其营业收入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大力推动航运业人才培育,促

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三、支持旅游、体育和文化产业发展

8.鼓励旅游、体育和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旅游品质提升,鼓

励景区品牌创建,对获评国家、省、市级景区的给予一定资金奖

励。推动体育产业发展,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引进和扶持

一批优质的体育产业项目。加快引进文化创意服务企业,打造区

级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积极引进国内知名的文化服务业、

文化批零业企业。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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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四、培育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重点产业

9.引进培育服务业高端业态。对新设立且上规的金融服务业

(不包括国有控制性金融机构)、软件信息服务业以及其他营利性

服务业企业,三年内按照营业收入 7%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10.鼓励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加速发展。对现有年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含)且增速不低于 10%的金融服务业、软件信息服务

业以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照营业收入 5%以内给予奖励

性补助;对现有年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含)且增速不低于 10%

的,按照营业收入 6%以内给予奖励性补助。以上奖励最高不超

过 300 万元。

11.鼓励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营业收入首

次达到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限上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

经营者 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差额奖励。

12.加快人力资源产业集聚发展。对新落户我区的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注册资金在 200 万元(含)以上的,分层分类予以支持。

同一主体本条款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五、支持城市经济和居民服务业发展

13.加强商贸业集聚区品质提升。对创建商业特色街区(夜间

经济街区)、15 分钟商贸便民服务圈、示范智慧商圈、绿色商场,

并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 20 万元、

3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差额奖励,对复评通过的给予 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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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奖励。

14.鼓励商贸连锁企业拓展提升。对在我区独立注册法人且有

3 家及以上直营门店的连锁企业,每净增 1 家 30 平方米及以上的

直营连锁门店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5.引进和发展大型商超。对在我区独立注册法人单位的大型

商超(面积规模在 3000 平米以上),并纳入限上统计的,自入库

起计算,前三年按营业收入 7%以内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对年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的,第四、第五年再按营业收入

5%以内给予一定奖励。

16.加快引进知名消费品牌业态。鼓励知名品牌、网红业态和

中华老字号等向大型商业综合体集聚,对首次在镇海开设门店的

知名消费品牌业态,给予品牌方或运营商一定补助,对首次在镇

海开设门店并纳入统计库的,给予商业综合体或大型商业中心一

定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17.支持餐饮企业规模化发展。对限上餐饮单位当年营业额增

幅实现正增长的,营业额与去年同比每增加 200 万元奖励 1 万元,

以此类推最高奖励 10 万元。

18.鼓励“餐饮名店”品牌化发展。经认定为白金五钻、五钻级、

四钻级和三钻级的酒店,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8 万元、5 万

元和 3 万元的资金奖励;被评为五叶、四叶、三叶国家级绿色饭

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8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资金奖励。钻级

酒店与绿色饭店通过复评给予 1 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221页

— 6 —

六、加快服务业集聚发展

19.鼓励发展服务业产业基地。重点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产业基

地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业

园区(基地、示范区),一次性给予园区(基地、示范区)运营方

不超过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20.鼓励楼宇经济发展。经认定,对符合产业导向且总建筑面

积 8000 平方米以上综合产出较高的(剔除房地产企业),给予楼

宇经营管理机构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差额奖励。具体细则另行

制定。

七、推动服务业提质升档

21.积极培育上规模的服务业企业。经镇(街道、园区)同意,

对年内达到规模并首次纳入统计库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和交通运

输、软件信息、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等服务业法人主体,给予一次

性 2 万元的奖励。

22.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加大投入。对企业年投入在 100 万

元以上且符合产业导向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项目(不包括土地、

厂房、办公楼、船舶、车辆等基础设施),按项目实际投入额的

10%给予补助。信息化、智能化项目改造投入在 20 万元以上的,

按实际采购额的 20%给予补助。以上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

元。

23.鼓励服务业企业争先创优、示范引领。对首次入选宁波市

服务业创新之星、成长之星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通过宁

第222页

— 7 —

波市总部企业认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评为浙江省服务业亩

产效益领跑者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

24.加快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对分离设立的批

发零售企业,自分离次年起三年内,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 亿

元(含)以上的,当年给予 50 万元补贴;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 亿元(含)以上的,当年给予 100 万元补贴。鼓励实体企业分

离设立科技服务、检验检测、软件信息等服务业企业,自分离次

年起三年内,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当

年给予 10 万元补贴。对于加快扩大我区服务业经济发展规模、促

进服务业经济增长的重点项目,根据实际投资额、主营业务收入

等给予补助。

八、其他

25.本政策中适用的对象是指纳入服务业统计名录的批发、零

售、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金融服务、住宿餐饮、软件信息、租

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交通运输、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6.享受扶持的新引进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系统及统计

关系须在镇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承诺自领取末笔扶持资金

起 5 年内不迁移至区外、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相关部门要

加强工作联动,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主管部门将追回已兑现

的扶持资金。资金主管部门另有资金兑现条件的,就高约定兑现

条件。

27.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中多项条款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

第223页

— 8 —

受。项目获国家、省、市扶持,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

视同配套。

28.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

骗、恶意欠薪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

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根据《镇海

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执行。弄

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法律

责任。

29.设定奖补门槛,集中力量树强扶优,与主营业务收入挂钩

的项目,单次奖补金额小于 3 万元取消奖补。

30.本政策执行期内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

政策执行。本区原有同类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31.本政策自 2022 年 9 月 1 日施行,2022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

本政策扶持条款的申报参照本政策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8 月 1 日印发

第224页

-1-镇司〔2022〕31 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镇海区律师行业和专业人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镇海区律师行业和专业人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10月31 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波市镇海区司法局 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人才工作办公室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2022 年 11 月28 日宁 波市镇海区司法局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人才工作办公室文件宁 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第225页

- 2 -

关于进一步促进镇海区律师行业和专业人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全面提升我区律师业发展规模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宁波市加快法律、会计、税务、资产评估等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5 年)》(甬服务业〔2022〕3号)、《关于印发镇海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镇政办发〔2022〕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推动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壮大律师人才队伍、提升律师业规模及层次、提高律师事务所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为着力点,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为支持镇海区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区和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科创强区、品质之城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

二、发展目标

建立与现代法律服务业发展趋势相适应、契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需要的律师人才队伍,加大知识产权、金融证券、

第226页

-3-数字经济、国际商事争议等领域高层次律师人才的引进培养力度。到 2025 年,全区律师队伍规模达到180 人以上,实现“每万人拥有律师 3.2 人”指标,引进培育高级及以上人才2名以上,支持鼓励优秀人才和团队积极申报“甬江人才工程”项目,力争每年申报数量达到 1 个以上;促进律师执业环境不断改善,律师事务所管理更加规范,律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能力明显增强,律师社会美誉度明显提高,律师行业公信力、竞争力整体提升。三、政策举措

(一)切实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1.坚持党建与所建相融合。健全和完善适应律师行业特点的党组织管理体系和党员活动方式,认真做好律师党员发展工作,不断增强党在律师行业中的影响力、号召力和凝聚力。积极推行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合伙人担任党支部书记,重视加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建设,丰富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活动载体。加大党建工作的指导力度,督促律师党支部规范开展组织生活。2.坚持党建与提高律师政治地位相融合。发挥党员律师示范引领作用,逐步提高律师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司法改革、强化司法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中的作用。

(二)鼓励引进和新设律师事务所3.对在镇海区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分批给予补助15万元;

第227页

- 4 -

国家级、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总部迁入镇海的,分批给予补助80 万元、60 万元;国家级、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镇海设立分所的,最高给予分批补助 60 万元、40 万元。对在涉外法律业务、企业首发上市(IPO)、重大资产重组、海事海商等高端创新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律师事务所,情况特殊的,给予“一事一议”支持。4.注册在镇海区的律师事务所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分批给予补助 80 万元、40 万元。(三)支持律师产业发展壮大5.为鼓励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对注册在镇海区的律师事务所当年营业收入达 400 万元的,给予最高10 万元奖励;当年营业收入 400 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 万元,给予最高追加2.5万元奖励。

6.对新设立且三年内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增长的律师事务所,在设立前三年给予按执业人员(含实习律师)每月15m2/人、30元/m

2最高不超过 500m

2的办公用房租房补助。文件印发当年设立的律所事务所参照本条执行。

(四)积极培养和引进律师人才7.律师事务所年度新引进执业人员(不包括本区存量)在本所执业满一年的(含实习期),每引进一人给予该所1万元补助。8.年龄 35 周岁以下,在镇海首次执业的专职律师,从执业

第228页

-5-获准之日起 3 年内,每人每年给予1.2 万元补助;年龄35周岁以上,在镇海首次执业的专职律师,从执业获准之日起3年内,每人每年给予 1 万元补助。

9.各律师事务所引进的高级职称律师、专业领域带头人到镇海执业,或原有执业律师获评高级职称律师、专业领域带头人的,另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10.鼓励律师事务所引进紧跟行业前沿且具有较高行业影响力的专业人才,对从市外引进并成功入选市“甬江人才工程”城市经济领域人才和团队的,分三年给予律所累计15 万元的引才资助,给予人才市级补助资金 1:1 的区级项目配套资助,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才和团队,还可享受市区两级有关人才服务优待政策,有关薪资补助按有关政策执行。(五)强化行业协会培育力度11.适时成立市律师协会镇海分会,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专题研究青年律师队伍建设规划,组织青年律师开展业务交流,指导帮助青年律师提高业务能力,切实解决青年律师在发展、成长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律师人才队伍建设和行业发展由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协同做好律师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229页

- 6 -

把律师行业发展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我区律师行业快速发展提供强大组织保障。

(二)强化经费保障。建立律师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到实处。(三)扩大典型宣传。增强广大律师的职业认同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加大律师工作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律师在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中建功立业。五、附则

(一)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措施,必须在我区注册并执业 5 年以上,否则追回已发放的全额资金。(二)本实施办法自 2023 年1 月1 日起开始执行,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宁波市镇海区司法局办公室2022 年11 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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