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律师涉外法律服务白皮书

发布时间:2023-9-1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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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律师涉外法律服务白皮书

— 196 —国浩北京律师团队在庭审过程中全程以英文发表意见,方便泰国客户全程掌握庭审动态,避免了翻译不准确带来的误解和歧义,获得泰国客户的高度评价。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金喆【案例三】案例名称:国内首例涉第三方资助仲裁司法审查案案例领域:国际仲裁案例基本情况:2022 年 11 月,在一起涉及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四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了裁决债务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该案涉及仲裁申请人某租赁公司与仲裁被申请人某航空公司及关联方之间的飞机经营性租赁协议纠纷。在裁决执行过程中,裁决债务人先是在执行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不予执行,后又在北京四中院申请撤销裁决。竞天公诚律师团队代表某租赁公司进行答辩。案例结果:竞天公诚律师团队代理的该项国内首例涉第三方资助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历经不予执行程序、撤销程序双重挑战,均成功维护了仲裁裁决,圆满收官。典型意义:本案廓清了第三方资助实践中涉及的合法性、信息披露、利益冲突、保密性等多个重大争议问题上的中国态度,既符合第三方资助在国际仲裁中的实践现状和主流做法,也结合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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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律师涉外法律服务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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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北京律师团队在庭审过程中全程以英文发表意见,方便泰国客户全程掌握庭审动态,避免了翻译不准确带来的误解和歧义,获得泰国客户的高度评价。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金喆【案例三】

案例名称:国内首例涉第三方资助仲裁司法审查案

案例领域:国际仲裁

案例基本情况:2022 年 11 月,在一起涉及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四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了裁决债务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该案涉及仲裁申请人某租赁公司与仲裁被申请人某航空公司及关联方之间的飞机经营性租赁协议纠纷。在裁决执行过程中,裁决债务人先是在执行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不予执行,后又在北京四中院申请撤销裁决。竞天公诚律师团队代表某租赁公司进行答辩。案例结果:竞天公诚律师团队代理的该项国内首例涉第三方资助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历经不予执行程序、撤销程序双重挑战,均成功维护了仲裁裁决,圆满收官。

典型意义:本案廓清了第三方资助实践中涉及的合法性、信息披露、利益冲突、保密性等多个重大争议问题上的中国态度,既符合第三方资助在国际仲裁中的实践现状和主流做法,也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实务指引,对国内外仲裁第三方资助的发展和完善作出了重要的思想和制度贡献。本案肯定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合法性,为第三方资助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珍贵的确定性;裁定肯定了申请人参照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投资仲裁规则》对第三方资助的信息披露,有力地支持了中国领先的仲裁机构与时俱进、引领潮流的创新尝试。

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董纯钢、胡科、沈成【案例四】

案例名称:美国蓝德雷与正道农业合资项目香港国际仲裁纠纷案案例领域:涉外仲裁

案例基本情况:始建于 1921 年的美国蓝德雷公司是全球领先的食品及农产品公司,是美国 300 强企业。北京正道农业是一家致力于农业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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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年的农业生产和管理经验。美国蓝德雷与正道农业共同于北京设立合资公司正道种业,以开展种子进出口业务。后双方因合资协议产生纠纷并将该争议提交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该纠纷涉及双方已签署的合资协议、增资协议、贷款协议以及疫情的影响等。

案例结果:张婷律师受正道农业委托代理该仲裁案件,纠纷双方最终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确认下和解结案。

典型意义:正道农业与蓝德雷公司合资项目,因疫情影响而使得双方矛盾升级最终产生了纠纷。该纠纷不仅涉及合资协议以及增资协议中各方利益的分配,也涉及正道农业与蓝德雷公司多年的合作关系和未来的业务合作发展的走向。在处理该纠纷过程中,主办律师充分考虑双方情况,促成以和解方式结案,尽可能地保障了双方损失最小化及双方能够继续合作发展的可能性。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张婷【案例五】

案例名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ICC 飞机租赁合同纠纷国际仲裁案例领域:国际商事仲裁

案例基本情况:2018 及 2019 年,中国某上市公司、某航空服务公司与欧洲航空公司相继签订的 Aircraft Charter Agreement 飞机租赁合同,由欧洲航空公司向中国某上市公司等出租了波音 747-400 飞机。因 Aircraft Charter Agreement 飞机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所引起的争议,欧洲航空公司作为申请人,以中国某上市公司等两公司被申请人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案例结果:欧洲公司申请人撤回了合同仲裁请求(contractual claim)。典型意义:中国律师独立代理 ICC 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本案适用法律为英国法,仲裁地为伦敦,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管理,仲裁语言为英文。客户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委托境外律师,北京大成接受客户委托,独立代理并参与全部仲裁程序,包 括 参 与 案 件 管 理 会 议 、 提 交 Statement of Defence ,Rejoinder 和Final

Submissions 以及参加 document production 等,取得了令客户满意的效果。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马江涛、丁华磊、董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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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案例名称:攀钢集团与美国供货方国际贸易纠纷仲裁案案例领域:争议解决与诉讼

案例基本情况:2010 年,攀钢集团为建设其氯化法钛白粉项目需要,与美国的Petro-Chem Development Co., Ltd.(“供货商”)签订了由制造和供应项目所需关键设备的采购合同。后由于攀钢项目在美国涉及商业秘密诉讼等原因,供货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客户提出履约保函索赔并在法国法院的诉讼中取胜,供货商向ICC 提起仲裁,提起了多项索赔请求。鉴于客户的氯化法钛白粉项目投资巨大,对企业和国家而言都属重要项目,能否在瑞典仲裁案件中取得有利结果,关系到客户的重大经济和战略利益。仲裁程序的语言为英语,供货商在仲裁案件中引用了美国和法国的法律程序中数千页的证据材料,并主张案件应适用纽约法律审理,给本案的代理工作提出了较大挑战和很高的要求。金杜所对大量的事实问题进行调查和梳理,考虑和应对适用法律问题(纽约法或者 CISG)并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

案例结果:通过恰当的策略和扎实的文书及开庭工作,金杜代理客户取得了仲裁案的完胜:供货商的披露文件申请、临时措施申请等程序性申请均被驳回;在实体问题上,仲裁裁决全面支持了金杜所主张,驳回供货商的全部仲裁请求,并要求供货商赔偿金杜客户的全部仲裁成本,包括律师费用以及其他仲裁费用。典型意义:根据以往的经验,无论是国际仲裁案件还是国内仲裁案件中,能够在事实和法律均有较大争议的情况下获得全胜,并由对方承担己方的全部仲裁成本,实属少见。并且,在处理好本仲裁案件的同时,能够确保客户在平行法律程序中的实体和程序权利不受损害,也证明了金杜团队在处理重大复杂跨境纠纷方面的视野和能力。

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黄滔、葛焱、徐献宏【案例七】

案例名称:兴发香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广州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代开信用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案

案例领域: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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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情况: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10 月,兴发香港进出口有限公司(“兴发香港”)与广州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浪奇”)多次合作从事进口、销售塑料粒子等货物贸易活动,基本操作模式是兴发香港在与广州浪奇指定的境外供货商签订采购广州浪奇指定的货物,在广州浪奇指定地点仓库凭提货单交货的进口合同的同时,与广州浪奇签订货物品名、数量、价格条件、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完全一致的货物销售合同。兴发香港通过开立 90 天远期信用证向境外供货商支付货款,广州浪奇在兴发香港开给境外供货方的信用证到期付款前,自行或委托他人通过电汇方式向兴发香港支付货款。仅仅 2018 年1 月至10 月份,兴发香港就与广州浪奇发生 21 笔业务,其中 14 笔已经履行完毕,双方没有争议。其余 7 笔业务,兴发香港与广州浪奇指定的境外供货商签订的进口合同已履行完毕,兴发香港亦按与广州浪奇签订的合同约定以交付经背书的提货单方式向广州浪奇转移了货物所有权,但是广州浪奇却以无法凭兴发香港依照约定背书转让的提货单提取货物为由,拒绝向兴发香港支付价款。广州浪奇仲裁败诉后,又申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策动关联公司申请本公司破产,要求将已划拨法院账户的执行仲裁裁决款项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案例结果:案件经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程序、对广州浪奇破产重整五个程序阶段,最终为委托方挽回损失7100 万元,导致兴发香港母公司股价大幅上升,广州浪奇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典型意义:本案涉系近年罕见的民事、刑事案件交叉,香港、大陆、韩国仲裁、诉讼程序衔接,融资性循环贸易纠纷与信用证开证代理纠纷并存的复杂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对于处理国际贸易、融资争议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该案例被评为 2022 年度“一带一路”优秀法律服务案例,入选2021 年度《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优秀案例汇编》。

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韩立德、邬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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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案例名称:代表中国政府胜诉中国作为东道国被诉的第二起国际投资仲裁案件项目

案例领域:跨境投资

案例基本情况:本案涉及韩国投资者安城住宅株式会社(“安城”)在中国江苏省射阳县投资建设高尔夫球场会所及相关设施的项目。安城声称,地方政府在要求提高土地出让价格遭其拒绝后,拖延出让剩余土地并批准了另一座高尔夫球场,导致投资项目难以为继,安城被迫将其低价转让。2014 年10 月,安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针对中国政府提起仲裁。

案例结果:仲裁庭支持了中方提出的异议,认定安城的仲裁请求“明显缺乏法律基础”并全部驳回、不得再诉,并裁决安城承担全部仲裁费用以及中国政府75%的律师费和支出。

典型意义:本案是中国作为东道国被诉的第二起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也是其中完成仲裁庭组庭、开庭并作出裁决的第一起案件。仲裁庭最终全面支持了中方观点、驳回投资者的仲裁请求,这一胜利彰显了中国政府和中国律师有能力充分运用国际法规则和程序,在复杂的国际投资争端案件中捍卫国家权益。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曹丽军、孙华伟【案例九】

案例名称:某政策性银行跨境外币贷款仲裁案件

案例领域:国际商事仲裁

案例基本情况: 2014 年,我国境内某上市公司与某一带一路国家国资委签署石油炼化厂建设备忘录。2015 年,某政策性银行向境外用款方发放美元贷款4000万元以供其项目建设,贷款由境内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该上市公司股票提供质押担保。2021 年,受到全球疫情影响,项目建设停滞,涉及高达 1300 余万美元的贷款本金无法收回,此时境内上市公司也应经营不善导致股票退市,贷款出现重大风险。对此,德和衡律师接受银行委托,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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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仲委”)以境外用款方、境内担保方为被申请人提起贷款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在仲裁过程中,德和衡律师配合贸仲委完成了被申请人的域外送达工作,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并完成财产保全,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取得仲裁裁决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依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准备向当地国家司法机关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案例结果:仲裁机构支持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件为典型的国家一带一路政策项下跨境融资争议案,通过涉外仲裁程序和境内司法程序的结合,最大限度保护和实现了金融机构债权。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李晓、戴月第三节 涉外调解

【案例一】

案例名称:跨境软件使用权交易涉税咨询

案例领域:跨境交易、特许权使用费与营业利润

案例基本情况:荷兰 A 公司拥有软件 C 的所有权,在中国有独立代理商B。软件相关收入 B 收取并与 A 结算后,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由B 在中国预缴税款后汇出给 A。A 的国际税务顾问告知 A,以软件使用权授权的模式,依据OECD的注释,收入应为“营业利润”,只应在荷兰缴税,在中国不用预缴所得税。而中荷双边协定内容多是来源于 OCED 及 UN 范本。国内代理商B 应A 的要求,向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收入在我国的性质到底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营业利润”,是否应该在中国预缴所得税。

案例结果: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检索相关规定,确认该收入为“特许权使用费”,应依照我国法律征税。A 的国际税务顾问认同了该意见,并以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为依据,向荷兰政府申请退税。

典型意义:境外公司从国内取得的软件收入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营业利润”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税收管辖权。该案例通过论证 OECD 注释部分不构成双边协议的内容捍卫了我国的税收管辖权。

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桑志杰、段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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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案例名称:塔吉克斯坦某火电站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例领域:国际工程

案例基本情况:河南某施工企业采用 PC 总承包方式建设塔吉克斯坦火电站工程为两国政府均给予高度关注的工程项目,涉案企业均为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成员企业。本工程由于塔国政治因素等影响,造成工程运输线路变化进而导致运输费用、汇率变化费用增加,按照原固定总价合同约定全部由承包人承担风险明显不当,合同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案例结果:双方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在涉外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较国内更复杂多样,尤其是在局势动荡的地区,承包人面临的风险更是呈几何倍地增长。君都所律师利用各种逻辑分析方法,从技术上整理了从工程的初步设计到施工图设计的变更事项,引入专业设计院提供专家证言,最终争取法院同意就该工程结算进行造价鉴定,并最终实现了对固定总价合同的突破,双方实现了调解,得以最大程度高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化解矛盾,为实现“走出去”的新局面保驾护航。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谭敬慧、徐文斌【案例三】

案例名称:中建材集团某公司沙特水泥生产线 EPC 项目争议解决案例领域:涉外仲裁与调解法律服务(争议解决)

案例基本情况:2022 年 11 月,刘志强、刘建伟律师接受中建材集团某公司委托,为沙特日产万吨水泥生产线 EPC 项目提供“起草、审核终止协议、新签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提供法律咨询、谈判支持等”法律服务。委托方于2015年与沙特业主签署了日产 10000 吨水泥生产线 EPC 工程合同,承包内容包含设计、供货、安装调试等项目,工程总造价近 3 亿美元。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是国际商会 ICC,仲裁地为英国伦敦。由于多种原因,该项目迟迟未能完工并因此导致工程造价的增加,委托方与业主拟终止原协议。

案例结果:盈科所通过向客户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为客户的现场谈判团队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最终客户与业主方达成和解,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典型意义:通过准确识别合同内外的法律风险,分析ICC 国际仲裁的可能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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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以及仲裁裁决跨境执行的可行性,综合考虑仲裁各方的优势和劣势,协助中方企业作出准确决策并顺利完成继续履约的谈判,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大和典型项目中,维护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刘志强【案例四】

案例名称:阿富汗某公路工程合同争议非诉法律服务项目案例领域:国际工程

案例基本情况:某大型国企作为阿富汗境内某重点公路工程承包人,发包人为阿富汗政府部门。双方当事人因工程安保问题导致的工期延误与索赔产生争议。某国企计划先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提请仲裁。案例结果:根据某国企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对其谈判焦点问题提供谈判策划方案及法律依据,并最终促进双方达成谈判和解。

典型意义:中国是阿富汗的邻国,也是重要的贸易伙伴。阿富汗面临诸多战后重建问题。本项目是一个具有涉阿富汗因素的因安保问题导致工期延误及索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项目的难点在于阿富汗境内的安全风险持续存在且政府方并不能完全解决且双方对于工程现场的安保义务承担存在争议,进而对于工期延误责任和索赔费用承担产生争议。代理律师根据合同约定结合具体安保索赔事件进行逐项分析,并就工期索赔及合同解除条件作出法律咨询意见,并拟定谈判方案。双方最终经谈判达成一致,未进入司法程序,既达到客户目标,也减轻了双方讼累。

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谭敬慧、王雅丝;北京市君都(广州)律师事务所,郭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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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涉外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执行

【案例一】

案例名称:国际商会仲裁及申请承认与执行案

案例领域:争议解决

案例基本情况:申请人香港 H 公司与被申请人 E 公司于香港借款、境内投资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中国境内解散清算,清算分配用于偿还香港H公司的当年借款,并围绕该笔清算所得如何实现跨境支付并直接偿还香港H公司借款,以及如何确保资本金项下账户监管合法合规等法律问题交织在一起。团队建议在仲裁申请中明确:确认债权数额;请求依法将该笔位于中国境内清算账户内的资金直接支付给 H 公司的位于香港汇丰银行账户,而不是简单跨境支付给E公司账户,然后再通过 E 公司支付给 H 公司。即把支付路径也作为仲裁请求并直接强化固定。执行中,该笔执行资金所托管的银行机构,提出需要申请外汇管理局审批之后再办理协助执行划转。经过执行法官耐心地工作并和北京外汇管理局和银行机构的多次沟通,包括律师团队参与论证,2022 年3 月,本案的清算账户内资金最终实现了跨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H 公司香港汇丰银行账户。案例结果:2022 年 3 月 21 日,香港 H 公司的汇丰银行账户收到来自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划转款项,至此该公司申请境外裁决跨境承认与执行案件完美终结。

典型意义:本案也是国际商会 ICC 适用 2017 年版仲裁规则后首起涉及跨境裁决承认与执行案件,备受国际商会 ICC 关注,同时也入选“2022 年度北京四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十大执行案例”。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黄振达【案例二】

案例名称:我国仲裁裁决在加拿大的承认与执行

案例领域:我国仲裁裁决在境外的承担与执行

案例基本情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某投资公司与福建某知名生产企业及其股东黄某之间投资协议纠纷,出具了支持投资公司仲裁请求的裁决书。因某生产企业及其股东在国内无剩余财产可供执行,在投资公司得知生产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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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加拿大多伦多拥有资产后,由中方律师和外方律师组成律师团队,向多伦多所在地的加拿大安大略省最高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我国仲裁裁决。案例结果:本案于 2018 年 6 月向安大略省最高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申请,2019年 3 月获得一审胜诉判决,支持我方在加拿大承认与执行我国仲裁裁决的请求。典型意义:本案是加拿大安大略省(加拿大最大城市多伦多所在地)法院首次承认与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本案的判决,在加拿大甚至英美法系国家法院为我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创造先例,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王学刚、庞依博【案例三】

案例名称:挪威公司诉国内公司强制执行案

案例领域:海事海商/英国法院判决/法律互惠原则

案例基本情况:申请人挪威船东与被申请人国内某公司的香港全资子公司签订了三份船舶期租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三份履约保函,担保三份期租合同的履行,保函均约定适用英国法,且约定保函项下任何针对被申请人提起的诉讼均应提交英国高等法院审理。后因承租人无力履行期租合同,申请人依保函约定在英国高等法院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经审理,英国高等法院判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损失本金加利息共计 37,238,126 美元。被申请人在英国高等法院的诉讼中,既未曾提出管辖权异议,也未向任何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出庭应诉,并在败诉后上诉至英国上诉法院,最终英国上诉法院驳回其上诉。2018 年3 月,海通律师事务所代表申请人挪威船东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管辖法院上海海事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英国法院判决的申请。

案例结果:2022 年 3 月 17 日,上海海事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承认英国法院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是中国法院首例依据“法律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英国法院商事判决的案件,也是首例参照《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审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在该案的裁定出具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纪要”),在《纪要》第 44 条第 1 款规定“根据该法院所在国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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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明确了互惠的标准并非“事实互惠”而是“法律互惠”。

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杨文贵第五节 其他

【案例一】

案例名称:日籍王先生劳动争议案

案例领域:民商诉讼

案例基本情况:原告日籍王先生供职国内某民办学校,担任日语教师。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且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亦不认可与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根据 2012 年中共中央组织部联合多部门发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规定,《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凡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享有在中国就业,免办《外国人就业证》的待遇。原告持有我国永久居留证,故可免于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可以直接与我国公司等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的用人单位主体建立劳动关系。

案例结果:法院支持了原告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

典型意义:2021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第四条规定,凡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免办《外国人就业证》在中国就业。该案充分实践了上述法律规范的司法适用,为更多相关案件操作作出相应法律指引。

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刘阳【案例二】

案例名称:跨境不动产处理

案例领域:跨境婚内财产分割纠纷

案例基本情况: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客户与其前夫在国内结婚,现经国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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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准予离婚,女方获得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现双方在中国和英国分别提起了婚内财产分割之诉。

案例结果:根据中国和英国关于婚内财产的相关法律,尤勇和孟志立律师为客户提供了全面的解决方案并协助其进行了调解并代为诉讼。在离婚之诉中,女方获得抚养权,但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约定,受理离婚之诉的法院未处理双方的财产问题。在男方另行起诉并要求分割国内和英国的不动产之下,国内写在女方个人名下的财产由于是女方父母赠与其女儿单独所有,经过诉讼,该房产确认为女方单独所有。在英国的诉讼中,因不存在夫妻共有的法律规定,其中一套写在客户个人名下的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另外一套双方按份共有的财产最终客户与其前夫每人 50%。

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涉外婚姻财产分割纠纷,典型意义在于国内法院对于海外房产的态度是不予处理,在英国的法院,由于客户要求处理的房产和国内的婚内财产分割有很强的相关性,因此英国法院在中国法院处理婚内财产的结论给出前,也会中止英国财产纠纷的审理。这对跨境婚内财产的分割给出了明确的处理程序和路径。

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尤勇、孟志立第五章 涉外经贸摩擦

第一节 反倾销

【案例一】

案例名称:埃尔通在美对华钢制货架反倾销 2020-2021 年度复审获3.13%最低税率案

案例领域:国际贸易/世贸组织规则

案例基本情况:2023 年 4 月 5 日,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钢制货架反倾销2020-2021 年度复审(“POR2”)作出终裁,裁定强制应诉企业南京埃尔通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埃尔通”)倾销幅度为 3.13%。美国商务部于2018 年7 月17 日发起对华钢制货架反倾销及反补贴原审调查,2019 年 9 月16 日发布了反倾销及反补贴征税令;之后于 2022 年 4 月 8 日作出 POR1 年度复审终裁,并于2022年6月 3 日对 POR1 终裁结果进行了修正。此次 POR2 复审于2021 年11 月5 日发起,于 2022 年 10 月 6 日作出了初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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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结果:埃尔通此次能够获得极低税率,得益于环球律师及会计师团队前期缜密的应诉策略设计、认真细致的答卷数据准备、公司员工的通力配合、以及与美国合作律师共同进行的全面替代国价格分析和有力的案件抗辩。典型意义:环球律师事务所在此次复审中代理埃尔通全程参与应诉,这是本案中参与应诉企业的最低税率,也是近年来环球代理客户在美国对华反倾销及反补贴案件中获得的又一极低税率。本案终裁公告于 2023 年4 月10 日正式在美国联邦纪事(Federal Register)上发布。

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杭国良【案例二】

案例名称:代理中国强制应诉企业在美对华钢码钉反倾销2020-2021 年度复审终裁中获零税率案

案例领域:国际贸易规则

案例基本情况:2023 年 2 月 3 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华钢码钉2020-2021 反倾销年度复审(案件号:A-570-112)的终裁结果,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代理中国强制应诉企业天津挥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贝思特钉业有限公司和绍兴博惠进出口有限公司获得零税率。

2022 年 8 月 2 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此案的初裁结果,通商代理的强制应诉企业都获得了零税率。在随后的六个月里,通商全程指导中国企业顺利通过了美国商务部紧张且严格的远程核查。针对核查后美国起诉方提出的诉点,通商律师逐一反驳,反驳论点均被美国商务部在终裁中采纳。

案例结果:通商凭借对反倾销调查的深刻理解、卓越出众的专业技能以及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在美国商务部的最终裁决中,助力本案中的中国强制应诉企业斩获零税率。

典型意义:美国对华反倾销调查的应诉工作,通常由中方律师和美方律师合作进行。此次对华钢码钉反倾销年度复审应诉的独特之处在于,强制应诉企业浙江贝思特钉业有限公司和绍兴博惠进出口有限公司由通商单独代理。中方律师独立完成了证据信息的收集和整理、调查案卷的撰写和提交、替代价格的查询和编制、倾销幅度的模拟和测算、反驳起诉方对案卷的评论、应对美国商务部官员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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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并提交案情摘要和反驳辩词的全部应诉工作。本次强制应诉企业终裁零税率,开创了由中国律所在美国商务部单独代理强制应诉企业并斩获终裁零税率的先河,意义非凡。

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侯霄华【案例三】

案例名称:欧亚经济联盟镀锌板反倾销调查(2019-2020)案例领域:国际贸易规则

案例基本情况: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保护司”)于2018 年6 月29日对中国和乌克兰出口的镀锌板发起反倾销调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钢协”)和会员企业聘请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进行无损害抗辩。根据中钢协和应诉企业的意见,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向调查机关提交数据,证明了(1)调查期间中国向欧亚出口的镀锌板数量稳定,价格上涨,并未对欧亚国内产业造成不良影响;(2)申请人的财务数据表明,其在损害调查期间的多项经济指标呈正面发展趋势。因此,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谓的“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3)在评估国内产业的经济状况时,原材料涨价和汇率波动等因素对利润的影响,不应归咎于中国产品;以及(4)未来中国对欧亚出口的镀锌板不会出现数量剧增或价格骤降,也不会导致欧亚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等事实。

案例结果:2019 年 12 月 4 日,欧亚经济委员会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同时接受了八钢、鞍钢、酒钢、亿科和东冶 5 家企业的价格承诺,其他中国企业适用14.93%-17%的反倾销税率。同一案件中乌克兰企业适用23.9%的统一反倾销税率,并且不适用价格承诺。

典型意义:本案是欧亚经济联盟有史以来给予中国企业的第二次价格承诺。相比首次欧亚价格承诺(2015 年油井管反倾销调查,亦由高朋钱文婕律师代理),此次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说服保护司接受了非抽样合作企业提出的价格承诺,是中方应对欧亚经济联盟贸易调查的再次突破。

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钱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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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案例名称:柠檬酸产业海外贸易救济调查应对

案例领域:国际贸易规则

案例基本情况:2017年6月2日,美国柠檬酸企业Archer Daniels Midland Company, Cargill Incorporated,和 Tate & Lyle Ingredients Americas LLC 一同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申请书,请求对来自泰国的柠檬酸产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同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了对进口柠檬酸产品的损害调查程序。2017 年6月 22 日,美国商务部正式立案,对进口自泰国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同时对进口自泰国的涉案产品发起反补贴立案调查。2018 年5月 30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泰国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泰国生产商/出口商倾销率为 6.47%~15.71%,同时无措施终止对进口自泰国的涉案产品的反补贴调查。此后,美国又相继对泰国柠檬酸产品进行了多轮反倾销行政复审调查。

案例结果:高文国际贸易团队在原审和行政复审中代理泰国柠檬酸产业参与应诉,通过不懈努力,不仅在原审的“双反”调查中助力客户获得较低的反倾销税率和反补贴终止调查的结果,而且在 2020 年第二轮与 2021 年第三轮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中,接连成功赢得“零税率”。

典型意义:由于本案成功地维护了中国出海企业的合法权利,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因此被成功评选为第四届“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典型案例。本案在原审与行政复审的过程中,经历多轮补充问卷和数番法律评议,申请人和涉案方双方的律师团队围绕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多轮驳辩,有力批驳了申请人夸大其词的损害主张,为应诉企业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管健第二节 反补贴

【案例一】

案例名称:代理美国对华钢构件双反调查赢得全行业无损害胜诉案例领域:国际贸易规则

项目基本情况:2020 年 2 月 25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认定从中国、加拿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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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进口的钢构件产品未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据此,美方将终止本次调查程序,不对来自中国的钢构件产品采取双反措施。金诚同达在本案中全程代理强制应诉企业并牵头进行行业损害抗辩。

2019 年 7 月 8 日和 9 月 3 日,美国商务部先后发布了钢构件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的初裁结果,中国企业的双反合并税率高达 30%到 320%。面对这一不利结果,金诚同达律师团队深入企业,全面了解涉案产品和行业特点。经过分析,金诚同达律师团队认为中国出口产品和美国同类产品之间竞争关系薄弱,并初步判断出本案损害程序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经过周密准备,2020 年 1 月 28 日,在万家团圆的春节假期和冠状病毒肆虐之时,抗辩团队依然按照原计划出席了在美国华盛顿召开的听证会,当面向委员陈述抗辩观点并证明中国钢构件产品没有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2020 年 2 月 25 日,美国时间上午 11 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认定从中国进口的钢构件产品未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典型意义:本案在申请方的强势干涉和中美经贸摩擦的背景下取得胜利实属不易。本案的胜利不仅保护了钢构件全行业的利益,也同时增强了中国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救济调查的信心。本案是美国特朗普总统上台后,中方赢得的第三起无损害案件。第一起无损害结案的案件是美国对华卡客车轮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案,第二起是美国对华聚四氟乙烯产品反倾销调查案。上述三个案件均由金诚同达律师团队代理。

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符欣【案例二】

案例名称:中国钢协巴西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初获延期执行措施案例领域:国际贸易规则

案例基本情况:2016 年 7 月 20 日,巴西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机关——巴西工业、外贸和服务部下属的贸易保护局(“调查机关”)发布了立案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和俄罗斯的热轧钢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同年 11 月 21 日,调查机关又对上述热轧钢产品启动了反补贴调查。立案后,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全程应诉了反倾销与反补贴的损害调查,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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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也分别参加了反倾销和/或反补贴应诉。案例结果:2018 年 5 月 21 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就对华热轧钢板反补贴调查作出34/2018 号终裁决定(“最终裁定”),出于公共利益考虑,暂不实施反补贴措施。在今年 1 月结束的巴西对华热轧钢板反倾销公共利益调查中,巴西外贸委员会作出了取消措施的最终裁定。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代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本钢集团、宝钢集团、河钢集团及马钢集团,分别参加了反倾销及反补贴损害调查程序。典型意义:律师团队注重总结法官和诉讼对手的关键辩诉点和逻辑,着眼于从根本的法律关系上破解诉讼对手的诉讼逻辑,瓦解其根基,才获得最终的胜诉。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符欣、吴亚洲、李林、吴逸凡、刘豪、赵威

第三节 涉外出口管制与制裁

【案例一】

案例名称:为某国家级银行提供贷款安全分析、国际管制与制裁合规法律服务案例领域:金融与资本市场

案例基本情况:代表一家中国国家级政策性银行,与一家中国国有企业签订贷款合同,为一项利用国际领先核能技术的跨境核能合作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在当前错综复杂的国际局势背景下,安理律师团队受托就贷款支付的安全性、可行性及国际经济制裁的潜在风险提供法律分析意见。由于国际环境变幻莫测,尚无足够案例和资料可供参考。本项目亦要求律师具备高水平英语能力,对众多复杂的外国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深入和快速地审阅、分析和归纳。此外,由于国际制裁立法更新快,律师团队需就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向客户提供周全细致的建议。为评估贷款安全性和支付可行性,安理律师团队根据客户提供的文件和信息绘制了交易流程图,并逐步分析、查询国际支付系统网站,了解项目相关银行是否被除名。为分析经济制裁风险,律师团队研究审阅了当前相关制裁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和指令,并检索查阅了相关外国政府官方网站,了解目前对相关实体实施的制裁和控制。安理律师团队高质量、国际化的服务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评价,为客户开展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家能源项目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案例结果:律师团队整合研究结论,提交了一份全面系统的、上百页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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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建议备忘录。此外,安理律师团队不断监测法律法规,确保客户提供贷款顺利进行。

典型意义:为某国家级重大战略能源开发项目提供商业贷款的安全、支付路径的可行性及潜在国际管制与制裁的风险进行法律分析和评判。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李鹰、王子峥【案例二】

案例名称:为央企物流公司提供美国出口管制与制裁合规法律服务案例领域:国际贸易(包括国际制裁与出口管制)

案例基本情况:某客户与一家国有芯片制造公司签订了运输服务协议,同意为其运输芯片制造设备。由于该公司已经被列入美国实体名单,客户委托律师尽快对美国出口管制及经济制裁的潜在风险进行法律评估和分析,时间非常紧迫。此外,此前为已经被列入实体清单上的公司提供物流运输服务的国有企业并不多,因此没有足够的可供参考的案例。并且,此项目需要律师团队全面阅读并分析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出口管制条例》(EAR),这对律师的语言和国际法能力要求很高。

尽管有这些困难和复杂性,律师团队仍高效、准确地为客户提供了详尽的合规建议和可行的解决方案。由于美国的出口管制主要针对特定物项,律师团队首先要求客户提供关于要运输的产品、运输路线等信息。然后,律师团队有针对性地检索、研究并审阅有关美国出口管制的法律研究,并结合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了法律分析。最后,在法律分析的基础上,考虑到客户的公司性质和客户的业务需求,律师团队还向客户提供了减少潜在风险的建议。

案例结果:就代理方提供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所涉及的潜在美国出口管制与制裁风险进行法律分析,出具法律备忘录。

典型意义:中国律师的参与有效地帮助了客户作出商业决策,也为国家战略领域的发展,如芯片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

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李鹰、王子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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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案例名称:为某一线城市商务局为该城市从事国际贸易与对外投资业务的企业开展全面国际合规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就企业国际贸易中的贸易管制、限制、制裁等相关问题提供合规审查、分析与咨询

案例领域:国际贸易(包括国际制裁与出口管制);企业合规案例基本情况:受某一线城市商务局的委托,为其管辖范围内的从事国际贸易与对外投资业务的企业提供合规体检与诊断服务。首先,律师团队协助客户起草、设计、制作企业合规调查问卷,长达百余题,覆盖外汇、数据保护、知识产权、海关、美国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中国与东道国的对外投资监管、ESG、反垄断、反腐败与反洗钱、劳动用工等方面,在初步了解企业合规情况的同时,为企业普及跨境合规的基本法律知识。然后,律师团队根据企业的答题情况,针对客户选定的五家受访企业展开实地走访,进行管理层访谈,深入了解受访企业的合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就每一家受访企业形成走访调研报告,分析合规风险和应对策略,同时以政府机关的视角,为客户总结总体跨境合规风险、提出应对方案,供受访企业和客户参考。最后,律师团队亦向客户管辖范围内的两百多家企业提供了跨境合规专题讲座,协助客户向其下辖企业普及合规知识。案例结果:形成企业合规调查问卷、走访调研报告,并举办跨境合规专题讲座。典型意义:协助该一线城市商务局建立、加强和完善其下辖企业的跨境合规体系,协助商务局更好地履行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为切实提高企业整体跨境业务合规水平、改善公司治理和法治环境贡献了力量。

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李鹰、王子峥【案例四】

案例名称:中俄基金投资俄罗斯矿产资源尽职调查及出口管制、制裁风险分析、反制裁应对报告项目

案例领域:跨境股权投资并购/出口管制/制裁与反制裁案例基本情况:中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基金管理公司,具有QDII 资格。拟股权投资俄罗斯某煤矿生产企业。由于目标公司为俄罗斯企业并且股东为俄罗斯国有银行,为了控制项目投资风险,对目标公司及股东开展尽职调查。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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焘律师团队接受委托,牵头组织项目法律服务团队,与德和衡俄罗斯分所、出口管制业务律师组成项目团队,对目标公司开展现场法律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出口管制及制裁分析报告、反制裁分析报告等。案例结果:律师团队成功协助中俄基金对目标公司开展现场法律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出口管制及制裁分析报告、反制裁分析报告等。典型意义:本项目客户中俄基金主要投资于俄罗斯、东盟等一带一路国家,本次拟对俄罗斯煤矿能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扩大对俄罗斯煤炭的进口,践行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由于俄罗斯受到美国出口管制及制裁,因此对于出口管制及制裁风险的分析尤为重要。陈焘律师团队对相关风险进行分析、协助客户判断出口管制及制裁风险,通过设计交易架构规避相关风险,为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提供法律支持。

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陈焘第四节 301 调查和特别 301 调查

【案例一】

案例名称:环球受中国贸促会委托应对美国对华 301 调查(中国第一例)案例领域:国际贸易/世贸规则

案例基本情况:2017 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依据其《1974 年贸易法》中的“301 条款”,对中国政府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方面的法律、政策和做法发起调查。由此拉开了中美“贸易战”的序幕。此后,USTR 先后多次宣布对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商品加征高额关税,涉及中国年出口额5000 多亿美元。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委托,任清律师牵头的环球律师事务所团队全面参与该调查的应对工作。

案例结果:有待进一步调查。

典型意义:任清律师团队以详实的事实和深入的法律分析充分论证:USTR对中国法律、政策和做法的指控缺乏事实基础,违反 WTO 规则,还违反美国国内立法,损害了中国、美国和其他各国的利益。本团队协助贸促会撰写并提交了6次书面评论意见(英文)和 3 次听证会后补充陈述意见(英文),共计超过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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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赴美国参加 4 次听证会,陈述中方观点;整理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超过9000份等。这是中国律师首次全面代表中国商协会从法律上应对美国301 调查。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任清【案例二】

案例名称:高文连续 5 年代理中国国际商会参与特别 301 调查案例领域:国际贸易规则

案例基本情况: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连续 5 年助力中国贸促会以中国国际商会名义,参与美国特别 301 调查。美国东部时间 2023 年 4 月26 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USTR”)发布了《2023 年度特别 301 报告》(“《报告》”)。中国连续第 19 年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名单”。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代表中国工商界参加美国特别 301 审议,并向 USTR 提交 2023 年度特别 301 审议书面评论意见及书面补充评议。通过提供大量客观、详实的分析论证,全面介绍2022 年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的新发展,同时对《2022 年度特别301报告》中针对中国的重点关注问题进行了详细回应。

案例结果:完成书面评议等重要工作,针对 USTR 的补充问题进行详细完整的答复,充分展示了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卓有成效的工作。典型意义:高文连续 5 年代理中国国际商会参与特别 301 调查,律师团队通过细致的分析和梳理,研究整理近年来被美国从“重点观察国名单”、“观察国名单”中移除的国家的主要原因,找到可以借鉴的应对突破口,并针对美国贸易政策工作委员会特别 301 小组委员会的提问,进行详细且完整的答复。该工作是对美国特别 301 调查的积极应对,有助于中方在中美贸易摩擦中针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给予正面回应,从而坚决捍卫中方合法权益。

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管健第五节 337 调查

案例名称:美国对华钢铁 337 调查(2016-2018)

案例领域:国际贸易规则

案例基本情况:2016 年 4 月 26 日,美国钢铁公司(“美钢”)向美国国际贸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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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ITC)提交了 337 调查起诉书,指控中国 11 家大型钢材生产集团及9 家钢材贸易集团,违反美国《关税法》第 337 条的规定,非法向美国出口和销售碳钢和合金钢产品。ITC 于同年 5 月 26 日正式立案,针对美钢提出的商业秘密、反垄断和虚假原产地三项指控进行调查。

本案中,高朋律师团队代表首钢集团参与应诉,向客户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经过独立的法律分析,高朋律师团队早在 2016 年 9 月便确定简易程序是解决本案原产地问题的可行方案;早在 2017 年 7 月便准确地预估了ITC 对反垄断调查的终裁结果;早在 2016 年 12 月便深入研究和解条款的的风险,并根据企业的证据情况,建议中方不宜主动与美钢进行和解谈判,更不宜接受对方提出的和解条件。事实证明,高朋律师团队的法律分析和应对建议有效维护了首钢和中方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全符合案件发展趋势和裁决结果。

案例结果:根据高朋律师团队的建议,首钢集团在虚假原产地和反垄断两个诉点上向其他中方应诉企业提供了宝贵的专业意见,提交了具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和判例,最终行政法官和 ITC 做出有利于中方的裁决。2018 年3 月19 日,ITC裁定原告美国钢铁公司对中国钢铁的 337 反垄断调查,美国对华钢铁“337 调查”正式宣告终止。

典型意义:本案是美国首次对中国钢铁产业发起的 337 调查,也是近40 年来美国企业依据 337 条款发起的首次反垄断调查和首次涉及反规避问题的虚假原产地调查。本案如果美钢胜诉,将开创恶劣先例,迫使中国钢铁产品退出美国市场,同时鼓励其他美国企业随意通过 337 调查来打压中国产品。正如中国商务部评论所称,这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337 调查”案件,极有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导致其他国家对中国钢铁群起而攻之。在目前中美贸易摩擦日益严峻的形势下,本案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政治层面均对中国钢铁行业乃至全国出口产业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钱文婕、姜丽勇、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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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调查

【案例一】

案例名称:代表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CCCMC)及国内51 家主要瓷砖生产和出口企业应诉马来西亚发起的瓷砖保障措施调查案项目案例领域:国际贸易规则

案例基本情况:2020 年 9 月马来西亚启动针对进口瓷砖的保障措施调查,此案主要调查目标是中国(在马来西亚瓷砖总进口中,中国产品占到80%以上),其结果直接影响我国瓷砖产业每年超过 1.7 亿美元的出口额(对马出口金额,2019年数据)。特别是在中国瓷砖已经先后被美、欧、南美诸国、韩国、印度等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后,马来西亚等东盟市场已经成为中国瓷砖最主要的出口市场。刘建伟律师团队在此案中被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及51 家瓷砖生产和出口企业选定为代理律师,与马来西亚律师一起代理此案应诉。案例结果:经过为期半年多的努力,马来西亚调查机关以被调查产品未出现显著增长等理由,裁定不采取保障措施。

典型意义:该案的胜诉不仅避免了中国瓷砖对马出口被加征关税,也部分扭转了中国瓷砖在全球市场屡屡被加征关税的不利趋势。这是继本所2019 年代理中国瓷砖行业应诉菲律宾瓷砖保障措施案取得胜诉后又一次取胜。基于中伦团队连续十几年全面参与中国瓷砖行业应对各国贸易救济调查以及在欧盟、海合会等国家/地区的案件中取得行业最低税率、在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案中代理全行业损害应诉以及多次的讲座、培训等,已经在该行业形成了较大的影响力,取得了行业、企业、地方政府的高度信任。

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建伟【案例二】

案例名称:代理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及中国汽车企业应诉菲律宾汽车保障措施调查案项目

案例领域:国际贸易规则

案例基本情况:2020 年 2 月 18 日,WTO 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菲律宾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2020 年 2 月 6 日,应菲律宾金属工人联盟(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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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ippineMetalworkers’Association)的申请,菲律宾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对进口机动车发起保障措施立案调查。其中涉及中国产品的年出口额(2019 年)约13亿元人民币。受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及长安福特、江铃汽车、上汽、江淮汽车等委托,中伦合规与政府监管部刘建伟律师团队在此案中代表中国汽车产业参加应诉。

案例结果:2021 年 8 月 23 日,WTO 保障措施委员会转发了菲律宾政府向该委员会的通报。根据该通报,菲律宾终止针对特定进口汽车(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的一般保障措施调查,返还已经征收的临时保障措施关税,不对被调查汽车产品征收正式保障措施关税。

典型意义:经过为期 1 年半的应诉抗辩,中国汽车行业与中国政府、其它主要出口国政府和相关利害关系方一起提交了大量证据和法律评议,开展了各项抗辩工作,在初步调查阶段裁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的不利情况下,从申请人产业代表性、被调查产品进口快速增长和是否构成“严重损害”等程序和法律角度进行大量抗辩,成为各利害关系方当中提交评议和主张最多的当事方之一。我方的一些重要主张得到菲律宾关税委员会的支持,最终促使调查机关做出了上述裁决。由于近几年中国汽车整车对菲出口处于起步和健康发展阶段,并已成为菲律宾主要进口来源之一,此案的胜诉对中国汽车保住菲律宾这一出口市场至关重要。此外,相信此案也会增强中国汽车产业在走向海外市场的过程中应对贸易摩擦的信心和经验。

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建伟【案例三】

案例名称:菲律宾镀锌板/镀铝锌保障调查(2020-2021)案例领域:国际贸易规则

案例基本情况:2020 年 6 月 17 日,菲律宾政府同时对镀锌板、镀铝锌和彩涂板三种产品分别启动了保障调查。其中,镀锌板一案的申请人是菲律宾的Puyat

Steel Corporation,而镀铝锌一案的申请人是 Sonic Steel Industries Inc 公司。两公司均要求菲律宾政府对以中国企业为主的出口商采取保障措施。调查开始之后,中钢协迅速联合 26 家中国出口商,聘请高朋钱文婕律师进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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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抗辩。经过仔细研读立案材料,高朋律师团队发现贸工部披露的产业数据确实表明菲律宾国内产业存在一定程度的经济萧条,但这些数据过于陈旧,大部分经济指标仅更新至 2018 年。由于申请人不是上市公司,高朋律师团队很难通过公开渠道来核实相关数据的准确性,也无法获得近期的更新数据。为了制定更加有效的抗辩策略,高朋律师团队逐一向 26 家出口商及他们的菲律宾客户了解申请人的现状和当地的市场情况。通过细致的访谈,高朋律师团队发现申请人的产能非常有限,以至于他们每年都从中国进口大量的被调查产品。虽然申请人已经在菲律宾投资扩产,但在短期内仍然无法满足当地市场的需求。基于以上事实,高朋律师团队动员中国出口商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收集证据,并向贸工部指出:菲律宾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国内自然灾害频发的事实,决定了该国未来对被调查产品的需求将逐年递增,但申请人的产能有限,无法满足当地市场需求。因此,如果本案采取保障措施,将导致供货缺口,严重影响在建居民住宅的工程进度和成本,进而对菲律宾国内的公共利益带来严重损害。案件结果:经过一年多的调查,菲律宾贸工部最终采纳了高朋律师团队的观点,以公共利益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指控,终止了前述产品的保障调查。2021 年10月6 日,菲律宾贸工部正式向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发函,宣布终止菲律宾镀锌板保障调查和镀铝锌保障调查,并且不对中国产品采取任何保障措施。典型意义: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此次代理中钢协和 26 家出口商应对菲律宾保障调查,成功地捍卫了我国镀锌板和镀铝锌出口行业的利益,维护了相关企业在菲律宾的出口市场份额。

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钱文婕第六章 国际争议解决与规则谈判

第一节 WTO 争端解决

案例名称:中国诉欧盟紧固件争端

案例领域:WTO 和国际贸易规则

案例基本情况:2007 年 11 月 9 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钢铁紧固件启动反倾销调查,2009 年 1 月 26 日,欧盟作出终裁,对华紧固件产品征收为期五年最高达 85%的反倾销税。随后,中国对欧盟的紧固件出口数量急剧下降,中国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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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件产品在欧盟的市场份额从 2008 年的 26%一路跌至低谷的0.5%;贸易额从征税前的每年 10.7 亿美元锐减至 8000 万美元,下滑幅度高达85%。欧盟对华紧固件的反倾销措施直接影响到中国对欧盟近10 亿美元的紧固件出口,以及上千家紧固件企业的生存和超过十万人就业,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业界请求,中国政府于 2009 年 7 月 31 日将欧方措施诉诸到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

案件结果:该案经历了原审和执行两轮争端解决程序,世界贸易组织(WTO)于 2011 年 7 月 15 日宣布欧盟对华歧视性的个别待遇立法违反了世贸规则,于2016 年 1 月 18 日再次裁定欧盟对华紧固件反倾销措施的执行措施亦违反世贸规则。欧盟随后撤销了涉案反倾销措施,中国获得全面胜诉。至此,中国与欧盟之间长达 7 年之久的紧固件反倾销争端终于尘埃落定。

典型意义:紧固件争端是中国在 WTO 争端中历经阶段最多、且唯一一个接连四次胜诉的案件。欧盟败诉之后,被迫修改了《反倾销基本条例》,永久性取消了“个别待遇”的歧视性对华贸易政策,并最终撤销了对华紧固件反倾销措施。该案在多方面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该案是中国第一次在世贸组织起诉欧盟并获得胜诉;该案历经了世贸组织赋予成员方的所有法律救济程序;由于中国的胜诉,欧盟被迫修改了法律;中国通过该案在加入世贸后第一次获得对欧盟的报复权;该案还为全面解决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的市场经济问题打下了扎实的基础。特别是,在上诉机构 2016 年 1 月 18 日发布的执行阶段的最终报告中,中国在6大诉点共 23 个问题上全部获得执行上诉机构的支持。这在中国乃至WTO争端解决历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

中央电视台、中国日报、21 世纪经济报道、财新网、人民网、新浪、网易、搜狐、环球日报、新京报等上百家中国主流媒体,以及路透社、彭博社等多家外国媒体对于该案进行了报道和采访。路透社报道称,“中欧世贸争端中国首胜后,中国可以要求对欧盟相关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制裁。这不仅可以让中国反守为攻,要求欧盟赔偿,而且还能加速世贸组织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进程”。中国商务部将该案的胜利,作为 2016 年商务法治工作的最重要成果之一,列入商务部的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十六大以来商务部的重大成就。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钱文婕、王磊、姜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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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

【案例一】

案例名称:环球独立代理国际投资仲裁应诉案件首次胜诉案例领域:争议解决、国际仲裁

案例基本情况:2017 年 6 月,新加坡亚化集团收到四川省绵竹市环保部门通知,要求其终止两处磷矿的运营,并经过水土保持计划审批。2017 年11 月,四川省绵竹市政府向亚化集团发出通知,以矿场位于四川九顶山自然保护区为由,要求其撤离并修复矿场。2018 年 2 月,亚化集团的采矿权期限届满,四川省有关部门认定矿场坐落于大熊猫国家公园区域内,基于“公共利益考虑”拒绝了投资者的采矿权续期申请。自 2017 年 11 月起,亚化集团与中国政府就此展开多次谈判,但双方未能达成友好解决方案。2020 年 8 月 7 日,亚化集团提交了仲裁请求。案例结果:2023 年 2 月 16 日,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中新 BIT),对新加坡亚化集团和西北化工公司诉中国政府(AsiaPhos Limited and Norwest Chemicals Pte Limited v. China)一案作出最终裁决,以多数意见支持中方有关管辖权等重要问题的立场,驳回了申请人的所有主张。

典型意义:环球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全程协助商务部办案,是中国律所独立代理国际投资仲裁应诉案件首次胜诉。

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邢修松、张昕、任清、王恒【案例二】

案例名称:越南某电厂项目分包结算纠纷仲裁案(武汉仲裁委员会)案例领域:国际工程

案例基本情况:本案为越南境内某电厂项目,被申请人将该工程分包给申请人并签订分包合同。申请人完成相应工程后,双方就该越南工程结算价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申请人继而就工程结算等事宜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并赔偿损失。案例结果:最终案件裁决金额较申请人请求金额核减大部分,效果良好。典型意义:越南作为东南亚的重要国家之一,一直以来就是亚洲的投资热点,也是近年来经济发展比较聚焦的区域。本案是一起具有涉越南电厂因素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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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结算纠纷,双方对于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调整原则、价格信息采集等焦点存在争议。本案难点涉及越南承包合同结算纠纷,涉及管辖权异议、越南当地价格信息、项目地现场取证、当地工程管理强制性标准以及当地工程法律强制性规定等信息采集,同时对当事人提出结算仲裁请求、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当事人查明事实与质证等工作提出了涉外法域事项的特别要求。最终案件在仲裁庭裁定下获得了公正的裁决,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力地促进了中国企业境外承包业务的发展。

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谭敬慧、王雅丝;北京市君都(广州)律师事务所,郭珩

第三节 国际条约谈判

案例名称:RCEP 协定文本法律审核

案情概述:2020 年 11 月 15 日,中国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东盟 10 国共同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RCEP 共有15个成员,其人口总量、经济体量、贸易总额均占全球总量的约30%。RCEP 作为现今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其签署标志着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成功启航,是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新的里程碑,将有力支持自由贸易和多边贸易体制、促进国际抗疫合作、稳定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助推区域和世界经济恢复发展。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国际贸易部在管健律师的牵头下,接受商务部国际司的委托,为RCEP 文本审核工作保驾护航。

案件结果:管健律师根据商务部相关部门的要求,在不改变协定原义的情况下,对协定文本提出法律审核建议,供相关部门参考,为 RCEP 如期成功签署并及时发布法律文本提供了有力协助,最终中国、东盟和一系列亚太国家顺利签署RCEP。

典型意义:该案被评为第三届“一带一路”优秀法律服务项目和“一带一路·健康之路”优秀法律服务项目。RCEP 的签订不仅对成员国本身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揭示了全球经济和政治发展的大势,对全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体对我国而言,不仅有利于我国的经贸全球化、经济双循环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政策的持续推进,也为我国在中美贸易摩擦中的角力增添筹码。我国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借此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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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机会帮助更多的中国企业了解并遵守投资东道国的法律制度、预防投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为企业出海保驾护航。

承办律所及主要承办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管健、丁颖、王琪瑶、魏宏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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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朝阳律师涉外法律服务白皮书业绩提供律师事务所名录(排名不分先后,按首字母排序)

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北京邦辰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

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第2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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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五辰律师事务所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北京远堃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上海邦信阳(北京)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汇业(北京)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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