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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
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
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
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
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
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
用。
4.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
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