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2-6-0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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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99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号公告)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5.原有政策是指: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6.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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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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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页

195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

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

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

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

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

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

用。

4.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

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

第202页

196

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

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3.《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

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

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

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11.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65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

第203页

197

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

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

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

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

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

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

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204页

198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

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

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

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

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

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

用。

4.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

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

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

第205页

199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

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

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

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

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5.原有政策是指: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

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

范围和条件,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第二条规定的条

件。

6.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

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

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

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第206页

200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 号)第二条、第七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5.《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

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

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

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1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207页

201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

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

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

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

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

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

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

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第208页

202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

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

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

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

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

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

用。

4.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

第209页

203

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

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

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

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

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

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5.原有政策是指: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

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

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

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

期满为止。其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是指《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

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6〕49 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6.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2020 年第 45 号公告规定同

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

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

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第210页

204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 号)第一条、第七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5.《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

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

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

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13.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

第211页

205

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

(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清单年度之前 5 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

【享受条件】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

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

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

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212页

206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

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二条、第七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 附件 1 《享受税收

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3.《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

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

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

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第213页

207

11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

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

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

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

第214页

208

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 40%;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

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 6%;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

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 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

额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 万

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

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

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8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

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 EDA 等软硬件工具;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

第215页

209

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

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

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

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

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

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

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

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第216页

210

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

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

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

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

(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

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

数量不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

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第217页

211

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

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

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

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

低于(含)20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

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

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

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

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第218页

21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

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

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

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6.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

企业,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

“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规定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

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 2017

年(含 2017 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

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

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

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其

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

第219页

213

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

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规定的条件。

7.集成电路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

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

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

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

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

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5〕6 号)

第220页

214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

115.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

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

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了满足《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

第221页

215

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中国家鼓励的集成电

路设计企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

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

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2)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

(3)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

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 7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

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

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

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

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 50%;

(4)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

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8 个;

除以上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第222页

216

(1)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不低于 5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对于集成

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50 亿元的企业,可不要

求应纳税所得额,但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

于 8%。

(2)在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

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3000 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350 万元。

3.集成电路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

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

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

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第223页

217

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二条

4.《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

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

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

件和项目标准》第二条

11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

短,最短可为 3 年(含)。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

第224页

218

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

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

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

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

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

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第八条

第225页

219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3. 《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

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

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

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四)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117.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动漫企业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

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1.享受本项政策的企业为经认定机构认定的动漫企业。

第226页

220

2.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

收入的 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 50%

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

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

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

数的 l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

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 8%

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

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

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 号文件印发)第五条规

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

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

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第227页

221

4.动漫软件符合软件产品相关规定:

(1)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

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

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

产品。

(2)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8〕38 号)

2.《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1〕100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

118.符合条件的动漫设计等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

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第228页

222

经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发生下列应税

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

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

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

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

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

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享受条件】

1.享受本项政策的企业为经认定机构认定的动漫企业。

2.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

收入的 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 50%

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

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

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

第229页

223

数的 l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

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 8%

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

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

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 号文件印发)第五条规

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

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

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 2 目

2.《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

119.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第230页

224

【享受主体】

出口动漫软件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动漫软件符合软件产品相关规定:

1.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

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

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书》。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1〕100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8〕38 号)第三条、第四条

第231页

225

120.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

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

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

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

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享受本项政策的企业为经认定机构认定的动漫企业。

2.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

收入的 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 50%

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

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

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

第232页

226

数的 l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

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 8%

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

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

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 号文件印发)第五条规

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

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

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 号)第二条

2.《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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