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造成的任何毁损、减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
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
似附属物的毁损、减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
第十九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拍卖人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
所导致的拍卖品毁损、减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
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拍卖人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
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拍卖人费用 ( 儒金除外 )
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拍卖人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
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
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拍卖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储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拍卖人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拍卖人按落槌
价之百分之十扣除储金,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尽管拍
卖人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拍卖人可根据本规
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
授权拍卖人向其收取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未拍
出手续费的标准为该拍卖品保留价的百分之三。
第二十三条:出售收益支付 的拍的床留围的日分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拍卖人付清全部
购买价款,则拍卖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 35 天后将出售收
益以人民币方式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拍卖人仍未收
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拍卖人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
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
人。
第二十五条:税项
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如有关法律规定拍
卖人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拍卖人将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委
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续,并承担相应税费。
第二十六条: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委托人在委托拍卖人拍卖其物品的同时,被视为授权拍卖
人有权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如买受人在
拍卖成交日 ( 含成交日 ) 起七日内未向拍卖人付清全部购
买价款,拍卖人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五条之约定向买
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亦有权在拍卖
人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 ( 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
追索相应拖欠款项的权利,亦不赋予拍卖人在任何情况下
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的义务。拍卖人在任
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支付购买价款而向委托人承担
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拍卖人有权决定
拍卖人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 ( 由委托人支付费用 ) 并视具
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 一 )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 二 ) 搬移、野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 三 )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
人提出的索赔;
( 四 ) 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八条: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拍卖人领取通知之日
起一个月内取回该拍卖品
( 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井向拍卖人支付未拍出手续费
及其他各项费用。超过上述期限,拍卖人有权以公开拍卖
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拍卖人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
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
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拍卖该拍卖品的所有费
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九条:风险承担
无论是未上拍或未能成交的拍卖品,委托人均应对其超过
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
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自拍卖人向委托人发出领
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 ( 含通知日 ) 起第三十日,或自委托
人按本规则约定领取拍卖品之时 ( 以先到者篇准 ),未上拍
或未能成交拍卖品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委
托人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要求拍卖人协助其退回拍卖品并
经拍卖人同意,拍卖品自离开拍卖人指定地点后的一切风
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委托人特别指明并预先支付
保险费,拍卖人无义务对拍卖品在离开拍卖人指定地点后
予以投保。
如委托人要求拍卖人协助以邮寄、快递或其他通过第三方
的运输方式退回其拍卖品,一旦拍卖人将拍卖品交付邮寄、
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 / 分支机构,则视为拍卖
人已退回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委托人已领取该拍卖品。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三十条:拍卖品图录
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人举办的拍卖活动,拍卖
人制作拍卖品图录,以文字及 / 或图片的形式,对拍卖品
之状况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
片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
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拍卖人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
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 / 或其它任
何形式的图标,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
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拍卖人及其工作
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 ( 包括证书、图
录、幻灯投影、新闻裁体等 ) 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
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拍卖人及其工作
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
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拍卖人对拍卖品的真伪及 / 或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
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拍卖人
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灵定或其它方式亲自
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与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