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济南市惠企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4-1-0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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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济南市惠企政策汇编

政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政能量”惠企政策汇编www.zhenghe.cn — 188 — 4006-0531-77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要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19.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2.《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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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济南市惠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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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政能量”惠企政策汇编

www.zhenghe.cn — 188 — 4006-0531-77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19.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2.《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10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社部

【政策要点】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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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189 — 4006-0531-7720.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4 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

【政策要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2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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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190 — 4006-0531-77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2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2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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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191 — 4006-0531-77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2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2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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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192 — 4006-0531-77税〔2016〕52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 年第 33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29.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 年第 33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1.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2.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3.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30.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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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193 — 4006-0531-77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3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含 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 10 人(含10 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32.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2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 1 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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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194 — 4006-0531-7733.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 26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 1 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4.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35.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8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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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195 — 4006-0531-77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该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6.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3 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17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7.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3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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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196 — 4006-0531-77【政策要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38.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3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1.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2.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 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39.创业投资企业灵活选择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核算方式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 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4 号)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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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197 — 4006-0531-77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0.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 号)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 3 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 5 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 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上述两种情形下,应分别适用以下公式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免征额:1.转让持有3 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 50%的: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2.转让持有 5 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 50%的: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41.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52 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2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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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198 — 4006-0531-77【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3.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36 个月)内暂免征收增值税;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2.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52 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2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 CDR 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43.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52 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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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199 — 4006-0531-77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1.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 个月,下同)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44.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33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认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 年期限内缴纳。45.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3 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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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200 — 4006-0531-77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 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16 号)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工信部、国家统计局 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要点】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6.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22 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7 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55号)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7.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5 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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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201 — 4006-0531-77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 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100%。

48.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25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 年第 25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 1 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 万元至1000万元(含 1000 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 年第 25 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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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202 — 4006-0531-7749.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工信部、发改委、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要点】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5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22 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4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5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22 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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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203 — 4006-0531-77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2.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22 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4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 1%计提的 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3.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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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204 — 4006-0531-77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所取得的担保 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54.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2021-2023 年,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奖补结合的方式,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省份(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进行奖补。55.账簿印花税减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56.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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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205 — 4006-0531-77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5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 64 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7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1.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2.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 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 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 年 1 月 1 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财政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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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206 — 4006-0531-77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58.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 64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自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4.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59.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2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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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207 — 4006-0531-77【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5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60.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 号)2.《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工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政策要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61.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 号)2.《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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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208 — 4006-0531-77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1.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62.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6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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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209 — 4006-0531-77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20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5.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自 1999 年 7 月 1 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66.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0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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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210 — 4006-0531-77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7.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 年第 62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8.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 年第 62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69.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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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211 — 4006-0531-77题的公告》(2016 年第 62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70.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71.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

【政策要点】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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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212 — 4006-0531-77税。

72.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 39 号)2.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15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43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1.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自2023 年1 月1 日至2027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73.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编者注:自2018年 5 月 1 日起,原适用 17%税率的调整为 16%;自 2019 年 4 月1 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74.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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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213 — 4006-0531-77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68 号)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工信部

【政策要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75.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45 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76.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

【政策要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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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214 — 4006-0531-77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77.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工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

【政策要点】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8.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 年(含)。79.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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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215 — 4006-0531-77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80.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扣除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该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81.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 号)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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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216 — 4006-0531-77【主管部门】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要点】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 2020 年 7 月27 日至2030 年12 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 年(连续72 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 年内每年(连续 12 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82.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工信部

【政策要点】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150 亿元,经营期在15年以上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83.小于 28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45 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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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217 — 4006-0531-77【主管部门】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要点】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 纳米(含),并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84.小于 65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45 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5.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45 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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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218 — 4006-0531-77【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45 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要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 5 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87.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发改委

【政策要点】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8.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45 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9 号)

第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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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219 — 4006-0531-77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工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要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8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工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要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90.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 号)2.《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91.符合条件的动漫设计等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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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220 — 4006-0531-77【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2.《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92.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93.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 号)2.《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第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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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221 — 4006-0531-77【主管部门】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4.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

【政策依据】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 号)2.《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一)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二)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95.支持科技创新进口

【政策依据】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 号)2.《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政策要点】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

第2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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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222 — 4006-0531-77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96.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政策要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由本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名单,函告相关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并抄送本通知第八条出版物进口单位。此类科研院所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97.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政策依据】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23 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2〕18 号);2.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 2023 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1 号);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 号)

政策详情及专业解读详见“政和通” 【主管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税务局

【政策要点】一、对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 低于法定税额标准。二、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12 月31 日,对增值税小规

第2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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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223 — 4006-0531-77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 2023 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2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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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enghe.cn — 1 — 4006-053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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