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
189
190
6518
清早期 金星紫檀素笔筒
D20.2cm
备注 :
上海姜子祥家族旧藏
Early Qing Dynasty
A RARE ZITAN BRUSH POT
RMB: 150,000-200,000
笔
筒
体
积
硕
大
,
器
型
敦
实
稳
重
,
简
约
大
气
。
圆
筒
形
,
分地说明了笔筒之妙用。
以束之,如客得家,闲彼放心,归于无邪。 」恰如其
筒铭》云:「笔之在案,或侧或颇,犹人之无仪,筒
笔筒为书房案头之必备陈设, 明代文人朱彝尊曾作 《笔
瑰丽,充满文雅书卷气。
凝重。传世素身紫檀笔筒尺寸硕大者甚少,此器气质
或若起伏山峦。笔筒平底,中部装脐,整器包浆温润
质地细密的金星紫檀制成,色泽深沉,纹理或顺直,
平口,厚壁,通体光素,予人明快之感。笔筒以一段
191
192
6519
清 黄花梨嵌玉诗文镇纸
题铭 :位不期骄 , 禄不期侈。凡贵家之子弟 , 其
矜骄流于不自觉 ; 凡富家之子弟 , 其奢侈流于不
自觉 , 势为之也。欲求家运 , 绵长子弟 , 无傲慢
之容 , 房室无暴殄之物 , 则庶几矣。沅弟属书。
咸丰十一年,国藩识。
L27.2cm
Qing Dynasty
A HUANGHUALI INLAID WITH JADE PAPER
WEIGHT WITH INSCRIPTION
RMB: 60,000-80,000
纸
镇
以
黄
花
梨
为
材
,
木
质
结
实
,
纹
理
秀
丽
,
包
浆
古
丰十一年,国藩识」 。
兽两侧又刻行书曾国藩 《曾氏家训》 中诗文。后落 「咸
气韵上的变化,一扫单用木头做书镇的单调之感。瑞
以玉雕瑞兽镶嵌木镇之中,使其产生了色彩、形态、
朴自然。形作规整长方条状,素雅齐整。其一面正中
写得深厚闲雅、婉转沉着,饰
于此镇,顿生文人逸趣。
193
194
6520
清早期 黄花梨珠串盒
D9.8cm
备注 :
北京重要藏家旧藏
Early Qing Dynasty
A HUANGHUALI BEADS BOX
RMB: 50,000-80,000
盖盒玉璧环形,圆拱形,以黄花梨整料掏挖制
制成的小件文房器物也备受明清文人钟爱。
要用材,由于质细密,纹理柔美,香气泌人,所
人长物高雅的体现。黄花梨是明清硬木家具的主
承装珠串饰品亦或朝珠,单手可开合,是古代文
作而成,做工精良,光素无饰,包浆温润。用来
195
6521清 沉香佛珠 108 颗及漆盒
W19.5cm
Qing Dynasty
AGILAWOOD BEADS AND LACQUER BOX
RMB: 60,000-80,000
沉香,又名「沉水香」,「水沉香」,古代汉语
凑足
以来即被列为众香之首。这组清代的沉香佛珠,
写作「沈香」 。沉香香品高雅,十分难得,自古
108颗,外形精美,颗粒圆润饱满,色泽凝
五爪龙纹盖盒,工艺精美,华丽大气。
练光鲜,古朴雅致,弥足珍贵。配有黑漆描金彩
196
6522清 沉香木雕竹形臂搁
L26.8cm
Qing Dynasty
A AGILAWOOD BAMBOO SHAPED ARM REST
RMB: 15,000-25,000
沉香气味清雅,久闻不怠,历来为人珍视。但
可爱。于文房中把玩使用,颇有裨益。
有条不紊,布置得当;背面仿生竹节中空,写实
雕之法,以笔意运刀,正面浅雕竹林竹叶,层次
隐带金丝。搁手其上,触感温厚油润。刀工借竹
成。形体修长,颜色古雅,包浆浑厚,鹤骨龙筋,
较细的沉香木,削凿成板,用浅浮雕技法凿刻而
其质地坚而重且较粗,雕琢不易。臂搁选用质地
197
6523清 红木三镶沉香螭龙纹如意
L47.5cm
Qing Dynasty
A HONGMU INLAID WITH AGILAWOOD RUYI
RMB: 35,000-55,000
此柄红木如意为标准的三镶作法,柄身取红木
进两份」 。
以至部院、侍郎、散秩大臣、副督统,俱纷纷呈
自雍正年间举行,嘉庆元年,贝勒、贝子公等,
有载:「年节王大臣呈进如意, 取兆吉祥之义也。
清代宫廷十分钟爱如意,姚之元《竹叶亭杂记》
态各异,吉祥寓意俱现,乃是宫廷用器之风范。
如意柄部、柄尾开光内亦同为高浮雕盘螭纹,姿
华美细腻。如意首近圆形,高浮雕盘螭出海纹。
颇具新意。首、腹、尾三处镶以沉香为饰,雕琢
平滑如镜, 光可鉴人。柄身正面又浮雕饰螭龙纹,
一截,精工细作,雕就如意之形,包浆亮丽致密,
198
6524
清 黄杨木雕布袋和尚立像
7.5×7.5×18cm
Qing Dynasty
A HUANGYANG WOOD CARVED FIGURE OF
MONK
RMB: 68,000-88,000
此件拍品处于保税状态下,具体信息请联系北京保利拍卖中国古董
珍玩部工作人员。
布
袋
和
尚
为
五
代
后
梁
时
期
之
僧
人
。
因
常
背
负
一
只
布
互交错,流畅生动,深得吴带曹衣之风。
右手抓木扁担,后搭一布袋。衣褶层迭,大皱小纹相
双目微微闭合,神情自得。身披宽袖僧袍,袒胸露腹,
袋和尚面相和蔼, 笑容可掬, 天庭圆鼓饱满, 大耳垂肩,
黄杨木布袋和尚色泽黄褐,包浆自然,光泽熠熠。布
袋,又称布袋和尚。世人以其为弥勒菩萨化身。此件
199
200
6525
清 黄杨木雕济公立像
7.5×7.5×18cm
Qing Dynasty
A HUANGYANG WOOD CARVED FIGURE OF
JIGONG
RMB: 68,000-88,000
此件拍品处于保税状态下,具体信息请联系北京保利拍卖中国古董
珍玩部工作人员。
济
公
像
以
质
地
细
密
的
黄
杨
木
雕
成
,
以
圆
雕
、
浅
浮
雕
、
若有随风晃动之势。
结喉露齿,胸前肋骨隐现,衣服深刻浅雕,生动自然,
置,面目之神理,皆经营考究,状写入微,双目着墨,
腿微屈,右腿赤足迈步向前,似踏歌而行。手足之位
手顺势垂下,伸出纤细双指;右手半握蒲扇微抬。左
身着宽袍广袖,歪头屈身,笑语喜愠,若有声响。左
刻划等诸法并用, 造型设势, 传神写照。 济公头戴僧帽,
201
202
6526
清乾隆 窑变釉瓷塑达摩坐像
H12.7cm
备注 :
私人藏家旧藏
Qianlong Period, Qing Dynasty
A FLAMBE GLAZED FIGURE OF BODHIDHARMA
RMB: 50,000-80,000
窑
变
釉
达
摩
瓷
塑
像
,
颇
为
少
见
。
罗
汉
双
目
圆
睁
,
五
现出这位禅宗少林初祖坚韧不拔的精神。
工艺精湛,造型优美,人物传神,栩栩如生,充分表
钵后出游,被奉为中国禅宗的初祖。此像胎体厚重,
入中国弘扬禅法,驻嵩山少林寺,面壁九年,传递衣
菩提达摩,古代南印度僧人,公元六世纪初,他渡海
霞若焰,水乳交融,瑰丽斑斓。
布自上垂流,釉料相互交融,釉色红紫交织,垂流似
露部分涂褐彩,袈裟通施窑变釉,所施釉汁如激流瀑
官端正,衣着宽松肥大,两袖间有密密叠褶。肌肤裸
203
204
6527
清 「中和」连珠式琴
琴长:122.5cm 弦长:114cm
肩宽:19.2cm 尾宽:14cm
Qing Dynasty
A LACQUERED GUQIN WITH INSCRIPTION
RMB: 100,000-200,000潞王琴,亦称中和琴,为明朝二世潞王朱常
淓
所
制
。
朱常
淓
(1607-1646) ,字中和,号敬一主人,又号敬
常
一道人,明太祖朱元璋十世孙,明朝第二代潞王。朱
淓不仅斫制和监制古琴, 还编撰有琴谱《古音正宗》
味,为琴中珍品。
线条流畅自然,充满艺术感。音色圆润饱满而富有韵
二字, 其下刻「潞国世传」方印。琴体造型精巧华美,
传世。此琴, 龙池凤沼均为圆形。龙池上方刻「中和」
205
206
6528
明嘉靖 「获麟」仲尼式琴
琴长:114.5cm 弦长:106cm
肩宽:15.6cm 尾宽:11.2cm
Jiajing Period, Ming Dynasty
A LACQUERED GUQIN WITH INSCRIPTION
RMB: 500,000-600,000获麟琴
•仲
尼
式
(
明
),
龙
池
凤
沼
均
为
长
方
形
。
龙
龙池凤沼间刻「杨继盛制」方印。 《明史
池上方刻「获麟」二字及「嘉靖二十年辛丑清和月」 。
•杨继盛传》
此琴为其于嘉靖二十年(
声毕和,邦奇大喜,尽以所学授之,继盛名益著。 」
从尚书韩邦奇游,覃思律吕之学,手制十二律,吹之,
记载:「嘉靖二十六年,登进士,授南京吏部主事,
1541年)四月斫制,形制庄
重典雅,做工精良,音色松透古朴,实为难得。
207
208
6529
清康熙 黑漆嵌螺钿西厢记「惠明寄简」座屏
H36.5cm,W20.8cm
备注 :
杭州私人收藏
Kangxi Period, Qing Dynasty
A BLCK LACQUER AND MOTHER OF PEARL TABLE SCREEN
RMB: 20,000-50,000
砚
屏
以
黑
漆
嵌
螺
钿
工
艺
制
《
西
厢
记
》
中
「
惠
明
器物。
抛光使其露出钿片,就制成了色彩艳丽的嵌螺钿
雕成的凹形图案内,再髹上一层光漆,于后磨平
工成薄片后,制成人物花草鸟兽等形象嵌入预先
是采用螺蚌之贝壳,将其珠光层加以磨薄磨光加
嵌螺钿是用在髹漆工艺上的一种装饰手段,主要
入微。
围。亭台楼阁,园林布景,人物情态均刻画细致
包围送给白马将军杜确,让这位好友领兵前来解
寄简」桥段,张生写书信一封,请慧明和尚冲出
209
6530
清中期 黑漆描金山水楼阁炕桌
94.5
×48
×48.7cm
Mid-Qing Dynasty
A BLACK LACQUER GILT PAINTED ‘LAND
-
SCAPE’ KANG TABLE
RMB: 30,000-50,000
此炕桌通体髹黑漆描金彩,桌面平直,面下束
雅」 、 「入骨」 ,或可从此炕桌中得到体现。
气度。清朝皇帝对漆器制作的要求是 「精细」 、 「文
施作千文万华,富丽堂皇,最彰显皇家的隆德与
板底面施洒金朱漆,状态良好,华美富丽。金漆
金彩绘卷草纹,牙条上饰描金缠枝宝相花纹。面
水画,冰盘以金彩绘斜万字锦纹框一周。束腰处
腰,牙条做如意云纹,直腿。桌面的黑漆描金山
210
6531
清 黄花梨小翘头案
题铭:晚香堂。玄宰闻余有隐居之兴捐百万赀
办,买山具之细木几器二。戊午秋日眉公记。
83×15.5×29.5cm
Qing Dynasty
A SMALL HUANGHUALI LONG TABLE WITH
EVERTED ENDS
RMB: 300,000-500,000
此
为
案
上
案
,以
黄
花
梨
木
制
作
,包
浆
沉
稳
。
案
面
独
板
,
明式做法。
此案虽非大器,但有大器气度,榫卯严谨考究,传承
云头纹的绦环板,沿边刻阴线饱满流畅。
头纹。小案繁简相得益彰,两侧腿足间嵌装锼挖如意
头榫纳入案面,边沿压线勾边汇聚至上下两朵如意云
压进一道窄平线。腿足外撇,为香炉腿的造法,以夹
底部髹漆,两端小翘头灵动飞扬,边抹光素,在底部
211
212
6532
清 黄花梨镂雕岁寒三友座屏
45.4×18.8×46.2cm
Qing Dynasty
A HUANGHUALI OPEN WORK ‘PINE, BAMBOO
AND BLOSSOM’ TABLE SCREEN
RMB: 150,000-200,000
此
屏
近
方
形
,
规
格
适
中
,
黄
花
梨
制
,
温
润
细
腻
,
选
寒三友」 ,
料上乘。屏心攒角镶嵌镂雕刻松、竹、梅花,即「岁
设有两站牙,下承两足,足间有一牙板。
南宋赵希鹄在《洞天清禄集
•砚屏辨》中曰:「古
风尘。
趋精湛,可置几案,作陈列摆设,又可置于砚端以障
甚伤目,故制砚屏以挡之。明代以后,砚屏的制作更
苏东坡、黄庭坚二人,因日光或烛光投射墨汁之余光
作砚屏,既勒铭于砚,又刻于屏以表面出之……」传
无砚屏,或铭砚多镌于砚之底与侧,自东坡、山谷始
213
214
6533
民国 方药雨藏「小泉直一范」石模
L10.3cm
Republic of China (1912-1949)
A STONE MODLE OF INSCRIPTION
RMB: 20,000-50,000
石
模
即
石
范
,
古
代
用
来
铸
造
铸
型
。
通
常
用
质
地
较
软
钱,隋唐后仍有用石范铸造饰物的。
土有战国时期的刀、削石范,汉至南北朝时用石范铸
址的锛范和甘肃玉门火烧沟遗址的镞范。河南新郑出
器及饰物。今知较早的出土实物有山西夏县东下冯遗
的砂岩或片麻岩制成,用于铸造简单的生产工具、兵
215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
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
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
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 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 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 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 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 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 违约责任;
(九)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 拍卖标的;
(三)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 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
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
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
定的方式确认後,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後,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
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拍卖
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
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
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 佣金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
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
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
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
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
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
三款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
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
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
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
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
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
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
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
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
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
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
卖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
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
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
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
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
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
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
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
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
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
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
产权利。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
卖标的。
第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
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
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
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
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 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 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 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 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 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 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
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
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
律性组织。
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後,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
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
保密。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
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
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後,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
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
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
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
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
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後,委托
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
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
买。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
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
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
他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
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
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
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
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
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
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
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 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 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 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 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 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 违约责任;
(九)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 拍卖标的;
(三)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 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
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
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
定的方式确认後,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後,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
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拍卖
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
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
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 佣金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
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
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
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
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
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
三款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
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
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
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
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
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
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
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
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
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
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
卖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
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
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
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
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
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
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
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
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
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
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
产权利。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
卖标的。
第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
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
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
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
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 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 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 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 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 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 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
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
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
律性组织。
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後,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
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
保密。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
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
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後,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
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
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
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
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
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後,委托
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
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
买。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
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
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
他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
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
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
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
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
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
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
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 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 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 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 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 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 违约责任;
(九)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 拍卖标的;
(三)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 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
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
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
定的方式确认後,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後,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
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拍卖
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
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
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 佣金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
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
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
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
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
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
三款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
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
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
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
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
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
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
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
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
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
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
卖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
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
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
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
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
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
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
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
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
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
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
产权利。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
卖标的。
第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
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
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
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
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 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 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 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 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 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 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
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
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
律性组织。
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後,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
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
保密。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
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
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後,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
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
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
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
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
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後,委托
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
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
买。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
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
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
他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
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
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
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
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
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
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
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 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 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 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 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 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 违约责任;
(九)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 拍卖标的;
(三)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 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
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
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
定的方式确认後,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後,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
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拍卖
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
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
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 佣金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
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
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
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
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
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
三款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
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
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
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
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
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
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
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
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
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
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
卖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
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
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
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
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
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
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
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
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
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
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
产权利。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
卖标的。
第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
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
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
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
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 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 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 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 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 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 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
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
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
律性组织。
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後,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
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
保密。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
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
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後,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
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
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
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
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
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後,委托
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
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
买。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
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
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
他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
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
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
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
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卖合同解除后三十日内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
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搬运等费用)后,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
回。
第十二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
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
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
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
异议;(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拍卖品存在涉及任何公权力机关的强制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侦查、调查、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执行等);(六)
存在其他任何合理原因的。
第十三条 委托人主动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均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后,可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本公司有权向委托人收取相当
于该拍卖品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品约定的保险金额)百分之
二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
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 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
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
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
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
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
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
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 保险费
拍卖成交后,除非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
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成交,委托人也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
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期间
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三十日(含成交日)终
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终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果拍卖品
拍卖未能成交,则保险期限至本公司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
行承担。同时,委托人还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
诉讼做出赔偿; (二)赔偿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
毁损、灭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三)将本条所
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 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
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
或温度转变或其它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敌对行为、武
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罢工、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及核辐射及放
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
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
的毁损、灭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
第十九条 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
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
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
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 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
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
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之百分之十
扣除佣金,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
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
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
其收取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未拍出手续费的标准为该拍卖
品保留价的百分之三。
第二十三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
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35个工作日后将出售收益以人民币方式支付
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延迟付款及撤销交易
如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
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在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
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则第九十一日起委托人有
权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撤销交易,同时应向本公司全数退回买受人
已支付的拍品款。委托人以索赔等任何理由拒不退还部分或全数拍品
款的,本公司有权拒绝委托人撤销交易的申请。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
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日,买受人已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则委托人所
提申请之撤销交易通知自动废止,本公司将继续办理本交易之后续事
宜,委托人应予以配合并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十五条 税项
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如有关法律规定本公司有代扣代
缴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续,并
承担相应税费。
第二十六条 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要求本公
司向买受人追索其拖欠款项,则本公司在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
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
拖欠的款项。本公司有权向委托人收取因追索行为可能产生的合理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用等)。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
欠款项的权利,亦不赋予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
应拖欠价款的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支付购买
价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
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
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
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包
括与买受人达成和解。
第二十八条 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
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
他各项费用。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按
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第一次
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拍卖该拍
卖品的所有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九条 风险承担
无论是未上拍或未能成交的拍卖品,委托人均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
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
责任。自本公司向委托人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第
三十日,或自委托人按本规则约定领取拍卖品之时(以先到者为准),未上
拍或未能成交拍卖品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委托人在本
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之制定
本规则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
规;同时参照了国际通行惯例。
第二条 规则名词之定义
本规则各条款中,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一)“本公司”系指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系指根据
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登
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参加竞买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所
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
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
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四)“委托人”系指委托本公司拍
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
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卖品”系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
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六)“拍卖日”系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
公司通告公布的正式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
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七)“拍卖成
交日”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
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价”系指拍
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系指支付委
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
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系指买受人
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
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
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系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
及其它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十二)“保留价”系指委
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
价”系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
价,并非实际售价;(十四)“网络平台”指本公司用于举办网络拍卖及
为线下提供同步拍卖服务的平台,包括本公司官网、APP及微信小程
序等平台。
第三条 规则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拍卖活
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包括北京保利、委
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竞买
人、买受人的代理人),均应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条款的约定,受本规则
约束,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享有本规则规定
的权利,承担本规则规定的义务。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
的竞买人,无论是自己亲自出席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竞投,无论是以在拍
卖活动中举牌竞投,还是以书面、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竞投,均被视为
完全接受本规则。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
的各种争议,均应按照本规则的约定加以解决。
第四条 瑕疵之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拍卖品的
任何描述、说明、意见,仅供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参考,在任何情况下
均不构成对拍卖品真伪及/或品质的保证或担保。所有拍卖品均以拍
卖时的状态出售。因此,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当亲自或委托专家审
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竞
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
其准备竞投的拍卖品的真伪、品质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
对该拍卖品的现状和价值感到满意。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为表明其愿
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
质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五条 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
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并
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本公司、委托人及买受人均
应承认拍卖品已出卖、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
利,承担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均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
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务请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
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
第六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
(一)委托人若为自然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
同; (二)委托人若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
卖合同。 (三)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
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
件。包括:
(一)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明; (二)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法
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须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合法程序做出的授权委托书。本公司有权对上述文件以合法的
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
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
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
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
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
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
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 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
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
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经委托方授权之拍卖标的流拍之
后,拍卖方有权以其保留价在该次拍卖会后出售,委托方须向拍卖方支
付佣金。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
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的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
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品在图
录中插图、拍卖品展览及其它形式的拍卖品宣传,推广活动中的安排
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四)某拍卖品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 (五)拍卖日
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
第十一条 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
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
本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
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
解除。若拍卖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取走拍卖品,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
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合同解除后本公司有权
按照市场通行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拍卖品保管费用。若委托人在委托拍
卖合同解除后三十日内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
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搬运等费用)后,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
回。
第十二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
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
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
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
异议;(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拍卖品存在涉及任何公权力机关的强制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侦查、调查、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执行等);(六)
存在其他任何合理原因的。
第十三条 委托人主动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均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后,可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本公司有权向委托人收取相当
于该拍卖品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品约定的保险金额)百分之
二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
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 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
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
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
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
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
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
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 保险费
拍卖成交后,除非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
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成交,委托人也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
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期间
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三十日(含成交日)终
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终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果拍卖品
拍卖未能成交,则保险期限至本公司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
行承担。同时,委托人还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
诉讼做出赔偿; (二)赔偿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
毁损、灭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三)将本条所
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 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
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
或温度转变或其它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敌对行为、武
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罢工、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及核辐射及放
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
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
的毁损、灭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
第十九条 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
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
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
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 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
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
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之百分之十
扣除佣金,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
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
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
其收取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未拍出手续费的标准为该拍卖
品保留价的百分之三。
第二十三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
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35个工作日后将出售收益以人民币方式支付
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延迟付款及撤销交易
如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
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在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
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则第九十一日起委托人有
权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撤销交易,同时应向本公司全数退回买受人
已支付的拍品款。委托人以索赔等任何理由拒不退还部分或全数拍品
款的,本公司有权拒绝委托人撤销交易的申请。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
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日,买受人已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则委托人所
提申请之撤销交易通知自动废止,本公司将继续办理本交易之后续事
宜,委托人应予以配合并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十五条 税项
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如有关法律规定本公司有代扣代
缴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续,并
承担相应税费。
第二十六条 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要求本公
司向买受人追索其拖欠款项,则本公司在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
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
拖欠的款项。本公司有权向委托人收取因追索行为可能产生的合理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用等)。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
欠款项的权利,亦不赋予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
应拖欠价款的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支付购买
价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
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
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
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包
括与买受人达成和解。
第二十八条 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
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
他各项费用。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按
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第一次
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拍卖该拍
卖品的所有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九条 风险承担
无论是未上拍或未能成交的拍卖品,委托人均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
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
责任。自本公司向委托人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第
三十日,或自委托人按本规则约定领取拍卖品之时(以先到者为准),未上
拍或未能成交拍卖品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委托人在本
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之制定
本规则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
规;同时参照了国际通行惯例。
第二条 规则名词之定义
本规则各条款中,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一)“本公司”系指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系指根据
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登
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参加竞买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所
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
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
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四)“委托人”系指委托本公司拍
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
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卖品”系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
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六)“拍卖日”系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
公司通告公布的正式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
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七)“拍卖成
交日”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
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价”系指拍
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系指支付委
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
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系指买受人
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
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
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系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
及其它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十二)“保留价”系指委
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
价”系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
价,并非实际售价;(十四)“网络平台”指本公司用于举办网络拍卖及
为线下提供同步拍卖服务的平台,包括本公司官网、APP及微信小程
序等平台。
第三条 规则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拍卖活
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包括北京保利、委
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竞买
人、买受人的代理人),均应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条款的约定,受本规则
约束,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享有本规则规定
的权利,承担本规则规定的义务。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
的竞买人,无论是自己亲自出席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竞投,无论是以在拍
卖活动中举牌竞投,还是以书面、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竞投,均被视为
完全接受本规则。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
的各种争议,均应按照本规则的约定加以解决。
第四条 瑕疵之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拍卖品的
任何描述、说明、意见,仅供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参考,在任何情况下
均不构成对拍卖品真伪及/或品质的保证或担保。所有拍卖品均以拍
卖时的状态出售。因此,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当亲自或委托专家审
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竞
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
其准备竞投的拍卖品的真伪、品质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
对该拍卖品的现状和价值感到满意。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为表明其愿
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
质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五条 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
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并
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本公司、委托人及买受人均
应承认拍卖品已出卖、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
利,承担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均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
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务请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
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
第六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
(一)委托人若为自然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
同; (二)委托人若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
卖合同。 (三)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
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
件。包括:
(一)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明; (二)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法
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须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合法程序做出的授权委托书。本公司有权对上述文件以合法的
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
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
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
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
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
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
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 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
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
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经委托方授权之拍卖标的流拍之
后,拍卖方有权以其保留价在该次拍卖会后出售,委托方须向拍卖方支
付佣金。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
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的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
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品在图
录中插图、拍卖品展览及其它形式的拍卖品宣传,推广活动中的安排
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四)某拍卖品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 (五)拍卖日
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
第十一条 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
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
本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
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
解除。若拍卖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取走拍卖品,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
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合同解除后本公司有权
按照市场通行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拍卖品保管费用。若委托人在委托拍
卖合同解除后三十日内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
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搬运等费用)后,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
回。
第十二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
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
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
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
异议;(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拍卖品存在涉及任何公权力机关的强制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侦查、调查、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执行等);(六)
存在其他任何合理原因的。
第十三条 委托人主动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均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后,可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本公司有权向委托人收取相当
于该拍卖品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品约定的保险金额)百分之
二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
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 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
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
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
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
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
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
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 保险费
拍卖成交后,除非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
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成交,委托人也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
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期间
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三十日(含成交日)终
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终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果拍卖品
拍卖未能成交,则保险期限至本公司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
行承担。同时,委托人还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
诉讼做出赔偿; (二)赔偿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
毁损、灭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三)将本条所
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 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
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
或温度转变或其它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敌对行为、武
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罢工、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及核辐射及放
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
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
的毁损、灭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
第十九条 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
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
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
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 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
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
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之百分之十
扣除佣金,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
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
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
其收取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未拍出手续费的标准为该拍卖
品保留价的百分之三。
第二十三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
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35个工作日后将出售收益以人民币方式支付
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延迟付款及撤销交易
如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
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在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
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则第九十一日起委托人有
权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撤销交易,同时应向本公司全数退回买受人
已支付的拍品款。委托人以索赔等任何理由拒不退还部分或全数拍品
款的,本公司有权拒绝委托人撤销交易的申请。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
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日,买受人已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则委托人所
提申请之撤销交易通知自动废止,本公司将继续办理本交易之后续事
宜,委托人应予以配合并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十五条 税项
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如有关法律规定本公司有代扣代
缴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续,并
承担相应税费。
第二十六条 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要求本公
司向买受人追索其拖欠款项,则本公司在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
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
拖欠的款项。本公司有权向委托人收取因追索行为可能产生的合理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用等)。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
欠款项的权利,亦不赋予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
应拖欠价款的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支付购买
价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
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
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
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包
括与买受人达成和解。
第二十八条 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
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
他各项费用。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按
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第一次
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拍卖该拍
卖品的所有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九条 风险承担
无论是未上拍或未能成交的拍卖品,委托人均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
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
责任。自本公司向委托人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第
三十日,或自委托人按本规则约定领取拍卖品之时(以先到者为准),未上
拍或未能成交拍卖品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委托人在本
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之制定
本规则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
规;同时参照了国际通行惯例。
第二条 规则名词之定义
本规则各条款中,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一)“本公司”系指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系指根据
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登
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参加竞买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所
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
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
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四)“委托人”系指委托本公司拍
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
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卖品”系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
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六)“拍卖日”系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
公司通告公布的正式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
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七)“拍卖成
交日”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
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价”系指拍
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系指支付委
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
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系指买受人
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
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
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系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
及其它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十二)“保留价”系指委
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
价”系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
价,并非实际售价;(十四)“网络平台”指本公司用于举办网络拍卖及
为线下提供同步拍卖服务的平台,包括本公司官网、APP及微信小程
序等平台。
第三条 规则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拍卖活
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包括北京保利、委
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竞买
人、买受人的代理人),均应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条款的约定,受本规则
约束,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享有本规则规定
的权利,承担本规则规定的义务。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
的竞买人,无论是自己亲自出席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竞投,无论是以在拍
卖活动中举牌竞投,还是以书面、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竞投,均被视为
完全接受本规则。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
的各种争议,均应按照本规则的约定加以解决。
第四条 瑕疵之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拍卖品的
任何描述、说明、意见,仅供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参考,在任何情况下
均不构成对拍卖品真伪及/或品质的保证或担保。所有拍卖品均以拍
卖时的状态出售。因此,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当亲自或委托专家审
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竞
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
其准备竞投的拍卖品的真伪、品质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
对该拍卖品的现状和价值感到满意。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为表明其愿
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
质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五条 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
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并
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本公司、委托人及买受人均
应承认拍卖品已出卖、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
利,承担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均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
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务请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
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
第六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
(一)委托人若为自然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
同; (二)委托人若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
卖合同。 (三)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
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
件。包括:
(一)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明; (二)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法
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须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合法程序做出的授权委托书。本公司有权对上述文件以合法的
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
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
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
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
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
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
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 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
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
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经委托方授权之拍卖标的流拍之
后,拍卖方有权以其保留价在该次拍卖会后出售,委托方须向拍卖方支
付佣金。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
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的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
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品在图
录中插图、拍卖品展览及其它形式的拍卖品宣传,推广活动中的安排
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四)某拍卖品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 (五)拍卖日
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
第十一条 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
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
本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
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
解除。若拍卖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取走拍卖品,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
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合同解除后本公司有权
按照市场通行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拍卖品保管费用。若委托人在委托拍
卖合同解除后三十日内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
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搬运等费用)后,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
回。
第十二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
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
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
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
异议;(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拍卖品存在涉及任何公权力机关的强制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侦查、调查、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执行等);(六)
存在其他任何合理原因的。
第十三条 委托人主动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均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后,可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本公司有权向委托人收取相当
于该拍卖品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品约定的保险金额)百分之
二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
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 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
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
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
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
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
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
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 保险费
拍卖成交后,除非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
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成交,委托人也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
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期间
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三十日(含成交日)终
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终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果拍卖品
拍卖未能成交,则保险期限至本公司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
行承担。同时,委托人还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
诉讼做出赔偿; (二)赔偿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
毁损、灭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三)将本条所
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 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
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
或温度转变或其它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敌对行为、武
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罢工、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及核辐射及放
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
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
的毁损、灭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
第十九条 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
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
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
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 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
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
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之百分之十
扣除佣金,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
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
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
其收取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未拍出手续费的标准为该拍卖
品保留价的百分之三。
第二十三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
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35个工作日后将出售收益以人民币方式支付
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延迟付款及撤销交易
如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
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在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
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则第九十一日起委托人有
权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撤销交易,同时应向本公司全数退回买受人
已支付的拍品款。委托人以索赔等任何理由拒不退还部分或全数拍品
款的,本公司有权拒绝委托人撤销交易的申请。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
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日,买受人已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则委托人所
提申请之撤销交易通知自动废止,本公司将继续办理本交易之后续事
宜,委托人应予以配合并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十五条 税项
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如有关法律规定本公司有代扣代
缴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续,并
承担相应税费。
第二十六条 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要求本公
司向买受人追索其拖欠款项,则本公司在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
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
拖欠的款项。本公司有权向委托人收取因追索行为可能产生的合理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用等)。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
欠款项的权利,亦不赋予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
应拖欠价款的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支付购买
价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
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
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
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包
括与买受人达成和解。
第二十八条 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
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
他各项费用。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按
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第一次
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拍卖该拍
卖品的所有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九条 风险承担
无论是未上拍或未能成交的拍卖品,委托人均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
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
责任。自本公司向委托人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第
三十日,或自委托人按本规则约定领取拍卖品之时(以先到者为准),未上
拍或未能成交拍卖品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委托人在本
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之制定
本规则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
规;同时参照了国际通行惯例。
第二条 规则名词之定义
本规则各条款中,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一)“本公司”系指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系指根据
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登
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参加竞买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所
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
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
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四)“委托人”系指委托本公司拍
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
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卖品”系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
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六)“拍卖日”系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
公司通告公布的正式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
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七)“拍卖成
交日”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
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价”系指拍
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系指支付委
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
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系指买受人
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
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
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系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
及其它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十二)“保留价”系指委
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
价”系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
价,并非实际售价;(十四)“网络平台”指本公司用于举办网络拍卖及
为线下提供同步拍卖服务的平台,包括本公司官网、APP及微信小程
序等平台。
第三条 规则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拍卖活
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包括北京保利、委
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竞买
人、买受人的代理人),均应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条款的约定,受本规则
约束,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享有本规则规定
的权利,承担本规则规定的义务。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
的竞买人,无论是自己亲自出席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竞投,无论是以在拍
卖活动中举牌竞投,还是以书面、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竞投,均被视为
完全接受本规则。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
的各种争议,均应按照本规则的约定加以解决。
第四条 瑕疵之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拍卖品的
任何描述、说明、意见,仅供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参考,在任何情况下
均不构成对拍卖品真伪及/或品质的保证或担保。所有拍卖品均以拍
卖时的状态出售。因此,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当亲自或委托专家审
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竞
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
其准备竞投的拍卖品的真伪、品质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
对该拍卖品的现状和价值感到满意。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为表明其愿
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
质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五条 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
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并
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本公司、委托人及买受人均
应承认拍卖品已出卖、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
利,承担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均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
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务请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
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
第六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
(一)委托人若为自然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
同; (二)委托人若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
卖合同。 (三)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
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
件。包括:
(一)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明; (二)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法
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须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合法程序做出的授权委托书。本公司有权对上述文件以合法的
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
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
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
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
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
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
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 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
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
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经委托方授权之拍卖标的流拍之
后,拍卖方有权以其保留价在该次拍卖会后出售,委托方须向拍卖方支
付佣金。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
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的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
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品在图
录中插图、拍卖品展览及其它形式的拍卖品宣传,推广活动中的安排
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四)某拍卖品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 (五)拍卖日
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
第十一条 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
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
本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
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
解除。若拍卖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取走拍卖品,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
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合同解除后本公司有权
按照市场通行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拍卖品保管费用。若委托人在委托拍
第五十三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买受人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如
果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上述包
装及处理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因此发生的任何风险及
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框
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
坏、灭失不负责任。如买受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运输方
式领取其所购买的拍卖品(包装及邮递、运输费用由买受人负担),一旦
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分支机
构,则视为本公司已交付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买受人已按正常程序领
取该拍卖品,此过程中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除非买受人特别指明并负
担保险费外,在邮寄、快递、运输过程中一般不予投保。对于买受人指
定或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邮寄、快递、运输部门或公司
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拍卖品出境和入境
任何拍卖品皆有可能受到拍卖地国家出口法律及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出
口法律限制,买受人须于竞买前自行寻求专业意见,确认拍卖品满足
法律对进出口的要求。如将文物携运出境,买受人须依法自行办理文
物出境审核手续。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下或处于保税区的拍
卖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
理入境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应税费。买受人不得以未获发任何许可证
或相关文件作为撤销交易或要求延迟付款的理由。
第五十五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
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后,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保证金不予
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有权决定将不
予退还的保证金优先用于赔偿本公司酬金、佣金收入及各项费用,剩
余部分可选择用于赔偿委托人的损失。有多个委托人的,由本公司自
行决定分配方式; (二)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仍
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三十一日起就买受
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
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三)对买受人提起仲裁/诉讼,要
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
造成的利息损失、全部酬金及各项费用、赔偿金,因诉讼产生的合理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留置本
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
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它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
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
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
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
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五)在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
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九十一日
起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它拍卖中向
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
笔交易所蒙受损失的权利; (六)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
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
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并
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
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
足差额。
第五十六条 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品,
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
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
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二)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
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
规定处分该拍卖品,以处分所得抵偿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包
装及搬运费等。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七条 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
不受侵害。
第五十八条 鉴定权
如果本公司认为需要,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
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
合同。
第五十九条 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
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
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条 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
责任。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
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名称和地址,使受到损害的
一方得以通过仲裁/诉讼获得损害赔偿。
第六十一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
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可以当面送达
或者以邮寄、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送达。如以邮递
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
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
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采用电子方式进行送达
的,电子传输记录能够显示已完成发送的,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十二条 可分割性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本规则
的约定确定。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认定为无效、
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
须遵守、执行。本规则与现行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如果本
规则的规定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该优先适用本规则的规
定。本规则没有规定的,如果现行法律有规定,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如
果本规则和相关法律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或国内行业惯例。
第六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可向
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 使用文字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
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五条 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规则规定期限内要求本公司协助其退回拍卖品并经本公司同意,拍卖品
自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委托
人特别指明并预先支付保险费,本公司无义务对拍卖品在离开本公司指
定地点后予以投保。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其他通
过第三方的运输方式退回其拍卖品,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
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退回该拍卖
品,同时应视为委托人已领取该拍卖品。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三十条 拍卖品图录
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本公司制作拍卖
品图录,以文字及/或图片的形式,对拍卖品之状况进行简要陈述。拍卖
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
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
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图
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
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
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 均
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
代理人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
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
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
定或其它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与
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所描述相符合,而
不应依图录及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描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并签署登记文
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证
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并签署登记文
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四条 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缴纳保证金。保证金
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本公司有权对保证金金额给予
减免。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
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部分购买价
款。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
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异常情况处理
在拍卖现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做出紧急处理。如拍卖现场
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协调解决。
第三十七条 买受人身份确认
竞买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竞投号牌,谨防丢失。竞买人不得将自己的竞
投号牌出借他人使用。竞买人需对他人使用其竞投号牌竞投相应拍品
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竞投
通常情况下,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
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三十九条 委托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
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四十条 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
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一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由于委托竞投是本公司为竞买人在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现场参加竞投
而提供的一项免费服务,因而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
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
任。
第四十二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委托本公司竞投同一拍卖品,
且竞投成功,则最先将授权委托书发至本公司的竞买人为该拍卖品的买
受人。
第四十三条 拍卖师的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
争议时,有权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四十四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为方便竞买人,本公司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
板,其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本公司对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
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可能出现的误差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
时,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
第四十六条 拍卖记录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
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若由他人代为签署
的,则无论签字人是否为买受人本人的名字,均视为买受人已授权该
人代为签署。除非买受人现场提出异议,否则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买受
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酬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
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它各项费用。买受人承认
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
费用。
第四十八条 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内一次付清购
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
外的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
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币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产生的所
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买受人竞得多
件拍卖品的,本公司有权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前提下向其交
付拍卖品。在买受人仅支付多件拍卖品的部分购买价款的情形下,视
为拍卖品的所有权均未发生转移,本公司有权拒绝买受人领取拍卖品
之请求。
第五十一条 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
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
部购买价款; (三)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
第五十二条 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内于本公司指定地点领取
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此期限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
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各项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承担
其所购拍卖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它代理
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
品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买受人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如
果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上述包
装及处理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因此发生的任何风险及
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框
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
坏、灭失不负责任。如买受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运输方
式领取其所购买的拍卖品(包装及邮递、运输费用由买受人负担),一旦
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分支机
构,则视为本公司已交付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买受人已按正常程序领
取该拍卖品,此过程中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除非买受人特别指明并负
担保险费外,在邮寄、快递、运输过程中一般不予投保。对于买受人指
定或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邮寄、快递、运输部门或公司
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拍卖品出境和入境
任何拍卖品皆有可能受到拍卖地国家出口法律及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出
口法律限制,买受人须于竞买前自行寻求专业意见,确认拍卖品满足
法律对进出口的要求。如将文物携运出境,买受人须依法自行办理文
物出境审核手续。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下或处于保税区的拍
卖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
理入境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应税费。买受人不得以未获发任何许可证
或相关文件作为撤销交易或要求延迟付款的理由。
第五十五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
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后,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保证金不予
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有权决定将不
予退还的保证金优先用于赔偿本公司酬金、佣金收入及各项费用,剩
余部分可选择用于赔偿委托人的损失。有多个委托人的,由本公司自
行决定分配方式; (二)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仍
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三十一日起就买受
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
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三)对买受人提起仲裁/诉讼,要
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
造成的利息损失、全部酬金及各项费用、赔偿金,因诉讼产生的合理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留置本
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
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它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
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
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
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
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五)在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
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九十一日
起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它拍卖中向
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
笔交易所蒙受损失的权利; (六)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
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
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并
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
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
足差额。
第五十六条 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品,
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
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
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二)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
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
规定处分该拍卖品,以处分所得抵偿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包
装及搬运费等。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七条 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
不受侵害。
第五十八条 鉴定权
如果本公司认为需要,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
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
合同。
第五十九条 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
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
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条 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
责任。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
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名称和地址,使受到损害的
一方得以通过仲裁/诉讼获得损害赔偿。
第六十一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
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可以当面送达
或者以邮寄、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送达。如以邮递
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
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
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采用电子方式进行送达
的,电子传输记录能够显示已完成发送的,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十二条 可分割性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本规则
的约定确定。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认定为无效、
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
须遵守、执行。本规则与现行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如果本
规则的规定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该优先适用本规则的规
定。本规则没有规定的,如果现行法律有规定,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如
果本规则和相关法律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或国内行业惯例。
第六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可向
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 使用文字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
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五条 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规则规定期限内要求本公司协助其退回拍卖品并经本公司同意,拍卖品
自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委托
人特别指明并预先支付保险费,本公司无义务对拍卖品在离开本公司指
定地点后予以投保。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其他通
过第三方的运输方式退回其拍卖品,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
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退回该拍卖
品,同时应视为委托人已领取该拍卖品。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三十条 拍卖品图录
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本公司制作拍卖
品图录,以文字及/或图片的形式,对拍卖品之状况进行简要陈述。拍卖
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
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
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图
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
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
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 均
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
代理人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
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
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
定或其它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与
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所描述相符合,而
不应依图录及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描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并签署登记文
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证
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并签署登记文
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四条 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缴纳保证金。保证金
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本公司有权对保证金金额给予
减免。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
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部分购买价
款。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
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异常情况处理
在拍卖现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做出紧急处理。如拍卖现场
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协调解决。
第三十七条 买受人身份确认
竞买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竞投号牌,谨防丢失。竞买人不得将自己的竞
投号牌出借他人使用。竞买人需对他人使用其竞投号牌竞投相应拍品
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竞投
通常情况下,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
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三十九条 委托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
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四十条 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
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一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由于委托竞投是本公司为竞买人在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现场参加竞投
而提供的一项免费服务,因而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
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
任。
第四十二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委托本公司竞投同一拍卖品,
且竞投成功,则最先将授权委托书发至本公司的竞买人为该拍卖品的买
受人。
第四十三条 拍卖师的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
争议时,有权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四十四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为方便竞买人,本公司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
板,其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本公司对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
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可能出现的误差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
时,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
第四十六条 拍卖记录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
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若由他人代为签署
的,则无论签字人是否为买受人本人的名字,均视为买受人已授权该
人代为签署。除非买受人现场提出异议,否则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买受
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酬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
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它各项费用。买受人承认
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
费用。
第四十八条 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内一次付清购
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
外的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
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币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产生的所
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买受人竞得多
件拍卖品的,本公司有权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前提下向其交
付拍卖品。在买受人仅支付多件拍卖品的部分购买价款的情形下,视
为拍卖品的所有权均未发生转移,本公司有权拒绝买受人领取拍卖品
之请求。
第五十一条 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
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
部购买价款; (三)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
第五十二条 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内于本公司指定地点领取
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此期限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
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各项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承担
其所购拍卖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它代理
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
品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买受人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如
果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上述包
装及处理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因此发生的任何风险及
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框
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
坏、灭失不负责任。如买受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运输方
式领取其所购买的拍卖品(包装及邮递、运输费用由买受人负担),一旦
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分支机
构,则视为本公司已交付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买受人已按正常程序领
取该拍卖品,此过程中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除非买受人特别指明并负
担保险费外,在邮寄、快递、运输过程中一般不予投保。对于买受人指
定或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邮寄、快递、运输部门或公司
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拍卖品出境和入境
任何拍卖品皆有可能受到拍卖地国家出口法律及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出
口法律限制,买受人须于竞买前自行寻求专业意见,确认拍卖品满足
法律对进出口的要求。如将文物携运出境,买受人须依法自行办理文
物出境审核手续。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下或处于保税区的拍
卖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
理入境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应税费。买受人不得以未获发任何许可证
或相关文件作为撤销交易或要求延迟付款的理由。
第五十五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
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后,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保证金不予
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有权决定将不
予退还的保证金优先用于赔偿本公司酬金、佣金收入及各项费用,剩
余部分可选择用于赔偿委托人的损失。有多个委托人的,由本公司自
行决定分配方式; (二)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仍
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三十一日起就买受
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
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三)对买受人提起仲裁/诉讼,要
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
造成的利息损失、全部酬金及各项费用、赔偿金,因诉讼产生的合理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留置本
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
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它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
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
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
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
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五)在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
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九十一日
起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它拍卖中向
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
笔交易所蒙受损失的权利; (六)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
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
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并
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
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
足差额。
第五十六条 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品,
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
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
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二)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
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
规定处分该拍卖品,以处分所得抵偿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包
装及搬运费等。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七条 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
不受侵害。
第五十八条 鉴定权
如果本公司认为需要,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
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
合同。
第五十九条 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
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
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条 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
责任。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
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名称和地址,使受到损害的
一方得以通过仲裁/诉讼获得损害赔偿。
第六十一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
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可以当面送达
或者以邮寄、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送达。如以邮递
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
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
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采用电子方式进行送达
的,电子传输记录能够显示已完成发送的,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十二条 可分割性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本规则
的约定确定。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认定为无效、
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
须遵守、执行。本规则与现行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如果本
规则的规定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该优先适用本规则的规
定。本规则没有规定的,如果现行法律有规定,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如
果本规则和相关法律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或国内行业惯例。
第六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可向
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 使用文字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
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五条 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规则规定期限内要求本公司协助其退回拍卖品并经本公司同意,拍卖品
自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委托
人特别指明并预先支付保险费,本公司无义务对拍卖品在离开本公司指
定地点后予以投保。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其他通
过第三方的运输方式退回其拍卖品,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
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退回该拍卖
品,同时应视为委托人已领取该拍卖品。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三十条 拍卖品图录
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本公司制作拍卖
品图录,以文字及/或图片的形式,对拍卖品之状况进行简要陈述。拍卖
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
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
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图
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
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
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 均
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
代理人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
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
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
定或其它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与
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所描述相符合,而
不应依图录及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描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并签署登记文
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证
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并签署登记文
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四条 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缴纳保证金。保证金
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本公司有权对保证金金额给予
减免。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
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部分购买价
款。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
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异常情况处理
在拍卖现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做出紧急处理。如拍卖现场
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协调解决。
第三十七条 买受人身份确认
竞买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竞投号牌,谨防丢失。竞买人不得将自己的竞
投号牌出借他人使用。竞买人需对他人使用其竞投号牌竞投相应拍品
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竞投
通常情况下,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
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三十九条 委托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
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四十条 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
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一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由于委托竞投是本公司为竞买人在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现场参加竞投
而提供的一项免费服务,因而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
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
任。
第四十二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委托本公司竞投同一拍卖品,
且竞投成功,则最先将授权委托书发至本公司的竞买人为该拍卖品的买
受人。
第四十三条 拍卖师的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
争议时,有权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四十四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为方便竞买人,本公司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
板,其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本公司对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
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可能出现的误差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
时,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
第四十六条 拍卖记录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
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若由他人代为签署
的,则无论签字人是否为买受人本人的名字,均视为买受人已授权该
人代为签署。除非买受人现场提出异议,否则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买受
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酬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
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它各项费用。买受人承认
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
费用。
第四十八条 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内一次付清购
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
外的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
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币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产生的所
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买受人竞得多
件拍卖品的,本公司有权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前提下向其交
付拍卖品。在买受人仅支付多件拍卖品的部分购买价款的情形下,视
为拍卖品的所有权均未发生转移,本公司有权拒绝买受人领取拍卖品
之请求。
第五十一条 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
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
部购买价款; (三)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
第五十二条 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内于本公司指定地点领取
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此期限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
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各项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承担
其所购拍卖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它代理
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
品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买受人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如
果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上述包
装及处理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因此发生的任何风险及
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框
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
坏、灭失不负责任。如买受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运输方
式领取其所购买的拍卖品(包装及邮递、运输费用由买受人负担),一旦
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分支机
构,则视为本公司已交付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买受人已按正常程序领
取该拍卖品,此过程中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除非买受人特别指明并负
担保险费外,在邮寄、快递、运输过程中一般不予投保。对于买受人指
定或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邮寄、快递、运输部门或公司
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拍卖品出境和入境
任何拍卖品皆有可能受到拍卖地国家出口法律及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出
口法律限制,买受人须于竞买前自行寻求专业意见,确认拍卖品满足
法律对进出口的要求。如将文物携运出境,买受人须依法自行办理文
物出境审核手续。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下或处于保税区的拍
卖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
理入境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应税费。买受人不得以未获发任何许可证
或相关文件作为撤销交易或要求延迟付款的理由。
第五十五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
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后,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保证金不予
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有权决定将不
予退还的保证金优先用于赔偿本公司酬金、佣金收入及各项费用,剩
余部分可选择用于赔偿委托人的损失。有多个委托人的,由本公司自
行决定分配方式; (二)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仍
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三十一日起就买受
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
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三)对买受人提起仲裁/诉讼,要
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
造成的利息损失、全部酬金及各项费用、赔偿金,因诉讼产生的合理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留置本
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
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它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
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
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
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
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五)在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
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九十一日
起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它拍卖中向
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
笔交易所蒙受损失的权利; (六)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
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
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并
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
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
足差额。
第五十六条 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品,
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
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
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二)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
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
规定处分该拍卖品,以处分所得抵偿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包
装及搬运费等。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七条 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
不受侵害。
第五十八条 鉴定权
如果本公司认为需要,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
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
合同。
第五十九条 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
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
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条 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
责任。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
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名称和地址,使受到损害的
一方得以通过仲裁/诉讼获得损害赔偿。
第六十一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
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可以当面送达
或者以邮寄、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送达。如以邮递
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
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
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采用电子方式进行送达
的,电子传输记录能够显示已完成发送的,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十二条 可分割性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本规则
的约定确定。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认定为无效、
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
须遵守、执行。本规则与现行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如果本
规则的规定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该优先适用本规则的规
定。本规则没有规定的,如果现行法律有规定,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如
果本规则和相关法律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或国内行业惯例。
第六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可向
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 使用文字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
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五条 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规则规定期限内要求本公司协助其退回拍卖品并经本公司同意,拍卖品
自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委托
人特别指明并预先支付保险费,本公司无义务对拍卖品在离开本公司指
定地点后予以投保。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其他通
过第三方的运输方式退回其拍卖品,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
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退回该拍卖
品,同时应视为委托人已领取该拍卖品。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三十条 拍卖品图录
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本公司制作拍卖
品图录,以文字及/或图片的形式,对拍卖品之状况进行简要陈述。拍卖
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
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
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图
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
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
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 均
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
代理人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
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
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
定或其它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与
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所描述相符合,而
不应依图录及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描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并签署登记文
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证
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并签署登记文
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四条 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缴纳保证金。保证金
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本公司有权对保证金金额给予
减免。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
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部分购买价
款。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
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异常情况处理
在拍卖现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做出紧急处理。如拍卖现场
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协调解决。
第三十七条 买受人身份确认
竞买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竞投号牌,谨防丢失。竞买人不得将自己的竞
投号牌出借他人使用。竞买人需对他人使用其竞投号牌竞投相应拍品
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竞投
通常情况下,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
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三十九条 委托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
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四十条 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
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一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由于委托竞投是本公司为竞买人在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现场参加竞投
而提供的一项免费服务,因而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
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
任。
第四十二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委托本公司竞投同一拍卖品,
且竞投成功,则最先将授权委托书发至本公司的竞买人为该拍卖品的买
受人。
第四十三条 拍卖师的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
争议时,有权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四十四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为方便竞买人,本公司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
板,其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本公司对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
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可能出现的误差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
时,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
第四十六条 拍卖记录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
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若由他人代为签署
的,则无论签字人是否为买受人本人的名字,均视为买受人已授权该
人代为签署。除非买受人现场提出异议,否则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买受
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酬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
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它各项费用。买受人承认
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
费用。
第四十八条 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内一次付清购
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
外的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
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币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产生的所
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买受人竞得多
件拍卖品的,本公司有权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前提下向其交
付拍卖品。在买受人仅支付多件拍卖品的部分购买价款的情形下,视
为拍卖品的所有权均未发生转移,本公司有权拒绝买受人领取拍卖品
之请求。
第五十一条 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
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
部购买价款; (三)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
第五十二条 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三十日内于本公司指定地点领取
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此期限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
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各项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承担
其所购拍卖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它代理
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
品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现申请并委托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指定特定人员,持本授权书就下列编号拍卖标的按表列委托价格进行竞投,并
同意如下条款:
一、若竞投成功,委托人须自拍卖成交日起7日内向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落槌价及相当于落槌价15%
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此後领取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用自理);
二、委托人知悉并且认可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之“委托竞投之免责”条款为不可争议之条款。委托人不追究北京保利国际
拍卖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竞投未成功、竞投有过失或未能代为竞投的相关责任;
四、委托人须最迟在拍卖日二十四小时前向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出具本委托竞投授权书并缴纳相当于表列委托价
格30%的保证金。为使委托人能顺利购得拍卖品,请在拍卖日之前与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联系付款方式,如在拍卖日
二十四小时前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尚未收到前述保证金,则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该委托;
五、委托人承诺已仔细阅读刊印于本次拍卖图录上的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拍卖规则》,并同意遵守该《拍卖
规则》中的一切条款;
六、竞投委托人在本委托竞投授权书中填写的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在竞投期间所传达之竞买信息(无论是否为本人所传
达),均为本人所为,本人承诺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如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决定接受上述委托,将本着从客户利益出发的原则,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为委托人代为竞
投,成交价格不得高于表列委托价格。
北京保利拍卖2023年春季艺术品拍卖会
敬请注意:
填写此表时,须填写所有项目,包括拍卖品序号、名称、出价
等,否则无效。如果有两人以上(包括两人)以相同委托价对
同一拍卖标的出价,且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格成交,则先委托
者先购得拍卖品。如果委托人以电话方式委托本公司竞投,应
在拍卖开始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保证金或由有信誉客户提供连
带担保,否则委托无效。
拍卖会时间:2023年 月 日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护照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户、信用卡信息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委托人签字: 日期:
请将本委托竞投单邮寄或传真至:
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
新保利大厦写字楼3层
电话:(86-10)6408-3188
传真:(86-10)6408-3186(公司)
(86-10)6408-3150(财务)
邮编:100010
海外人士办理竞投牌或委托拍卖手续:
一、提供银行帐户。
二、提供信用卡号及注册银行电话。
三、由本公司信誉客户填写担保书。
拍卖标的
图录号
拍卖标的
名 称
委托价格(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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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人民币汇款账号:7110310182300140117
开户名称: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天坛支行
人民币汇款账号:110060841018170164412
开户名称: 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行: 北京银行奥东支行
银行账号: 01091343300120105011130
开户名称: 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石景山区支行
银行账号: 911007010002388890
图录预订及业务合作 委托竞投授权书
ENQUIRIES & CATALOGUES
美国 (America)
黄 健
电话:1-212-273-0822
地址:Room 707, 7th Floor, Bar Building, 36
West 44th Street, New York
新加坡 (Singapore)
斯民国际艺苑
SooBin Art Int'L
10 Ubi Crescent, Ubi Techpark Lobby C, #
04-90 Lobby E Singapore 408564
电话:(65) 68372777
传真:(65) 63397767
西安
亮宝楼 ( 书画 古董 )
西安雁塔区雁引路 35 号
电话:029-89866316
E-mail:sxliangbaolou@163.com
济南
中宝斋 ( 书画 古董 )
山东省济南市马鞍山路 2-1 号山东大厦一层
电话:0531-86953009
青岛
蚨第雅美术馆 ( 书画 )
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中艺 1688 文化艺
术中心
王先生:15966880061
太原
晋宝斋 ( 书画 古董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 376 号
电话:0351-4034756
传真:0351-4034962
大希堂 ( 书画 古董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 248 号
南宫文化楼 201 室
电话:0351-4085383
传真:0351-4180191
宜兴
宜兴保利紫砂研究院 ( 书画 )
江苏省宜兴市太隔桥北侧综合楼
电话:0510-68995988
傅真:0510-68995988
江阴
刘家大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阴市板桥南处
傅真:0510-68970068
南京
江苏画店 ( 书画 )
南京市王府大街朝天宫 2 号 2 楼
电话:025-83719611
傅真:025-8371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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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画 (86-10) 64083363
现当代艺术 (86-10) 64083337
中国古董珍玩 (86-10) 64083090
古代书画 (86-10) 64083316
古籍文献 (86-10) 64083314
邮品钱币 (86-10) 64083510
钟表珠宝尚品 (86-10) 64083306
名酒茗品 (86-10) 64083014
北京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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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 1 号新保利大厦 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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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Hong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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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钟道 88 号太古广场一座 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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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52-23039888
Email: sale@polyauction.com.hk
澳门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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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宋玉生广场 336 号诚丰商业中心 16
楼G座
电话:+853 2875 1013
传真:+853 2875 1014
山东 (Shandong)
保利 ( 山东 ) 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051 号阳光 100 城市广场 8 号楼 7 楼
电话:0536-8392111
厦门 (Xiamen)
保利 ( 厦门 ) 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白鹭洲东路 86-3 号
电话:0592-5069988
传真:0592-5320009
上海 (Shanghai)
地址:延安中路 1111 号延安饭店 391 室
联系人:张 瑾 曹欢欢 李嘉悦 朱莀飏
电话:021-62319138
021-62319139
E-mail:shanghai@polyauction.com
台湾 (Taiwan)
地址:台北市中山区中山北路二段 39 巷
6 号 5 楼 ( 晶华酒店旁 )
联系人:黄宏任 汪友文
电话:886-225224080
传真:886-225222595
E-mail: taiwan@polyaution.com
日本 (Japan)
东京都中央区银座 2 丁目 12-4-601
Duplex 银座 2/12 1040061
风见治子 徐 楠
电话:81-3-6278-8011
传真:81-3-6278-8012
杭州
全球艺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书画 )
杭州市西湖大道 266 号涌金广场 219 室
邮编:310002
电话:0571-87770333
传真:0571-87770333
E-mail:wdpy@163.com
成都
成都浣花雅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市青羊区支矶石街 31 号附 2 号
邮编:610031
电话:028-62323289
广州
荣和堂 ( 书画 )
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 79 号倾城酒店十楼
电话:020-81749713
广州翰博美术馆 ( 书画 )
广州市黄浦大道西 76 号富力盈隆广场三层
电话:020-3839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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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福州画院—墨园 ( 书画 )
福建省福州市于山路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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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碧潭画苑 ( 书画 )
郑州市黄河路 109 号院 1 号楼 1 单元 2201 室
电话:0371-66976789
E-mail:zysf6789@126.com
北京保利拍卖官网:www.polypm.com.cn
现申请并委托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指定特定人员,持本授权书就下列编号拍卖标的按表列委托价格进行竞投,并
同意如下条款:
一、若竞投成功,委托人须自拍卖成交日起7日内向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落槌价及相当于落槌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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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人知悉并且认可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之“委托竞投之免责”条款为不可争议之条款。委托人不追究北京保利国际
拍卖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竞投未成功、竞投有过失或未能代为竞投的相关责任;
四、委托人须最迟在拍卖日二十四小时前向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出具本委托竞投授权书并缴纳相当于表列委托价
格30%的保证金。为使委托人能顺利购得拍卖品,请在拍卖日之前与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联系付款方式,如在拍卖日
二十四小时前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尚未收到前述保证金,则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该委托;
五、委托人承诺已仔细阅读刊印于本次拍卖图录上的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拍卖规则》,并同意遵守该《拍卖
规则》中的一切条款;
六、竞投委托人在本委托竞投授权书中填写的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在竞投期间所传达之竞买信息(无论是否为本人所传
达),均为本人所为,本人承诺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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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成交价格不得高于表列委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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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否则无效。如果有两人以上(包括两人)以相同委托价对
同一拍卖标的出价,且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格成交,则先委托
者先购得拍卖品。如果委托人以电话方式委托本公司竞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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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亮宝楼 ( 书画 古董 )
西安雁塔区雁引路 3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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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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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马鞍山路 2-1 号山东大厦一层
电话:0531-86953009
青岛
蚨第雅美术馆 ( 书画 )
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中艺 1688 文化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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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
晋宝斋 ( 书画 古董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 376 号
电话:0351-403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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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希堂 ( 书画 古董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 24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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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
宜兴保利紫砂研究院 ( 书画 )
江苏省宜兴市太隔桥北侧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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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
刘家大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阴市板桥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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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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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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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 1 号新保利大厦 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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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HongKong)
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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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 (Macau)
保利澳门拍卖有限公司
澳门宋玉生广场 336 号诚丰商业中心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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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Shandong)
保利 ( 山东 ) 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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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1 号阳光 100 城市广场 8 号楼 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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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Xiamen)
保利 ( 厦门 ) 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白鹭洲东路 86-3 号
电话:0592-5069988
传真:0592-5320009
上海 (Shanghai)
地址:延安中路 1111 号延安饭店 391 室
联系人:张 瑾 曹欢欢 李嘉悦 朱莀飏
电话:021-62319138
021-62319139
E-mail:shanghai@polyauction.com
台湾 (Taiwan)
地址:台北市中山区中山北路二段 39 巷
6 号 5 楼 ( 晶华酒店旁 )
联系人:黄宏任 汪友文
电话:886-22522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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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Ja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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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见治子 徐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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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1-3-6278-8012
杭州
全球艺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书画 )
杭州市西湖大道 266 号涌金广场 219 室
邮编:310002
电话:0571-87770333
传真:0571-87770333
E-mail:wdpy@163.com
成都
成都浣花雅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市青羊区支矶石街 31 号附 2 号
邮编:610031
电话:028-62323289
广州
荣和堂 ( 书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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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翰博美术馆 ( 书画 )
广州市黄浦大道西 76 号富力盈隆广场三层
电话:020-38391090
传真:020-38390736
福州
福州画院—墨园 ( 书画 )
福建省福州市于山路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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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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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黄河路 109 号院 1 号楼 1 单元 22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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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竞投成功,委托人须自拍卖成交日起7日内向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落槌价及相当于落槌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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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竞投未成功、竞投有过失或未能代为竞投的相关责任;
四、委托人须最迟在拍卖日二十四小时前向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出具本委托竞投授权书并缴纳相当于表列委托价
格30%的保证金。为使委托人能顺利购得拍卖品,请在拍卖日之前与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联系付款方式,如在拍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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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雁塔区雁引路 3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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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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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中艺 1688 文化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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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
晋宝斋 ( 书画 古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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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希堂 ( 书画 古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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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太隔桥北侧综合楼
电话:0510-68995988
傅真:0510-68995988
江阴
刘家大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阴市板桥南处
傅真:0510-68970068
南京
江苏画店 ( 书画 )
南京市王府大街朝天宫 2 号 2 楼
电话:025-83719611
傅真:025-83719611
索取图录请致电:
中国书画 (86-10) 64083363
现当代艺术 (86-10) 64083337
中国古董珍玩 (86-10) 64083090
古代书画 (86-10) 64083316
古籍文献 (86-10) 64083314
邮品钱币 (86-10) 64083510
钟表珠宝尚品 (86-10) 64083306
名酒茗品 (86-10) 64083014
北京 (Beijing)
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 1 号新保利大厦 3 层
电话:(86-10) 64083188
传真:(86-10) 64083186
香港 (HongKong)
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
香港金钟道 88 号太古广场一座 7 楼
电话:+852-23039899
传真:+852-23039888
Email: sale@polyauction.com.hk
澳门 (Macau)
保利澳门拍卖有限公司
澳门宋玉生广场 336 号诚丰商业中心 16
楼G座
电话:+853 2875 1013
传真:+853 2875 1014
山东 (Shandong)
保利 ( 山东 ) 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051 号阳光 100 城市广场 8 号楼 7 楼
电话:0536-8392111
厦门 (Xiamen)
保利 ( 厦门 ) 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白鹭洲东路 86-3 号
电话:0592-5069988
传真:0592-5320009
上海 (Shanghai)
地址:延安中路 1111 号延安饭店 391 室
联系人:张 瑾 曹欢欢 李嘉悦 朱莀飏
电话:021-62319138
021-62319139
E-mail:shanghai@polyauction.com
台湾 (Taiwan)
地址:台北市中山区中山北路二段 39 巷
6 号 5 楼 ( 晶华酒店旁 )
联系人:黄宏任 汪友文
电话:886-225224080
传真:886-225222595
E-mail: taiwan@polyaution.com
日本 (Japan)
东京都中央区银座 2 丁目 12-4-601
Duplex 银座 2/12 1040061
风见治子 徐 楠
电话:81-3-6278-8011
传真:81-3-6278-8012
杭州
全球艺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书画 )
杭州市西湖大道 266 号涌金广场 219 室
邮编:310002
电话:0571-87770333
传真:0571-87770333
E-mail:wdpy@163.com
成都
成都浣花雅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市青羊区支矶石街 31 号附 2 号
邮编:610031
电话:028-62323289
广州
荣和堂 ( 书画 )
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 79 号倾城酒店十楼
电话:020-81749713
广州翰博美术馆 ( 书画 )
广州市黄浦大道西 76 号富力盈隆广场三层
电话:020-38391090
传真:020-38390736
福州
福州画院—墨园 ( 书画 )
福建省福州市于山路 2 号
电话:0591-83333867 83366176
传真:0591-83337963
河南
碧潭画苑 ( 书画 )
郑州市黄河路 109 号院 1 号楼 1 单元 2201 室
电话:0371-66976789
E-mail:zysf6789@126.com
北京保利拍卖官网:www.polypm.com.cn
现申请并委托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指定特定人员,持本授权书就下列编号拍卖标的按表列委托价格进行竞投,并
同意如下条款:
一、若竞投成功,委托人须自拍卖成交日起7日内向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落槌价及相当于落槌价15%
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此後领取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用自理);
二、委托人知悉并且认可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之“委托竞投之免责”条款为不可争议之条款。委托人不追究北京保利国际
拍卖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竞投未成功、竞投有过失或未能代为竞投的相关责任;
四、委托人须最迟在拍卖日二十四小时前向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出具本委托竞投授权书并缴纳相当于表列委托价
格30%的保证金。为使委托人能顺利购得拍卖品,请在拍卖日之前与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联系付款方式,如在拍卖日
二十四小时前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尚未收到前述保证金,则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该委托;
五、委托人承诺已仔细阅读刊印于本次拍卖图录上的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拍卖规则》,并同意遵守该《拍卖
规则》中的一切条款;
六、竞投委托人在本委托竞投授权书中填写的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在竞投期间所传达之竞买信息(无论是否为本人所传
达),均为本人所为,本人承诺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如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决定接受上述委托,将本着从客户利益出发的原则,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为委托人代为竞
投,成交价格不得高于表列委托价格。
北京保利拍卖2023年春季艺术品拍卖会
敬请注意:
填写此表时,须填写所有项目,包括拍卖品序号、名称、出价
等,否则无效。如果有两人以上(包括两人)以相同委托价对
同一拍卖标的出价,且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格成交,则先委托
者先购得拍卖品。如果委托人以电话方式委托本公司竞投,应
在拍卖开始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保证金或由有信誉客户提供连
带担保,否则委托无效。
拍卖会时间:2023年 月 日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护照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户、信用卡信息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委托人签字: 日期:
请将本委托竞投单邮寄或传真至:
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
新保利大厦写字楼3层
电话:(86-10)6408-3188
传真:(86-10)6408-3186(公司)
(86-10)6408-3150(财务)
邮编:100010
海外人士办理竞投牌或委托拍卖手续:
一、提供银行帐户。
二、提供信用卡号及注册银行电话。
三、由本公司信誉客户填写担保书。
拍卖标的
图录号
拍卖标的
名 称
委托价格(人民币元)
需电话委托请在 勾选
此表复印有效
汇款请至
开户名称: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人民币汇款账号:7110310182300140117
开户名称: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天坛支行
人民币汇款账号:110060841018170164412
开户名称: 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行: 北京银行奥东支行
银行账号: 01091343300120105011130
开户名称: 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石景山区支行
银行账号: 911007010002388890
图录预订及业务合作 委托竞投授权书
ENQUIRIES & CATALOGUES
美国 (America)
黄 健
电话:1-212-273-0822
地址:Room 707, 7th Floor, Bar Building, 36
West 44th Street, New York
新加坡 (Singapore)
斯民国际艺苑
SooBin Art Int'L
10 Ubi Crescent, Ubi Techpark Lobby C, #
04-90 Lobby E Singapore 408564
电话:(65) 68372777
传真:(65) 63397767
西安
亮宝楼 ( 书画 古董 )
西安雁塔区雁引路 35 号
电话:029-89866316
E-mail:sxliangbaolou@163.com
济南
中宝斋 ( 书画 古董 )
山东省济南市马鞍山路 2-1 号山东大厦一层
电话:0531-86953009
青岛
蚨第雅美术馆 ( 书画 )
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中艺 1688 文化艺
术中心
王先生:15966880061
太原
晋宝斋 ( 书画 古董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 376 号
电话:0351-4034756
传真:0351-4034962
大希堂 ( 书画 古董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 248 号
南宫文化楼 201 室
电话:0351-4085383
传真:0351-4180191
宜兴
宜兴保利紫砂研究院 ( 书画 )
江苏省宜兴市太隔桥北侧综合楼
电话:0510-68995988
傅真:0510-68995988
江阴
刘家大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阴市板桥南处
傅真:0510-68970068
南京
江苏画店 ( 书画 )
南京市王府大街朝天宫 2 号 2 楼
电话:025-83719611
傅真:025-83719611
索取图录请致电:
中国书画 (86-10) 64083363
现当代艺术 (86-10) 64083337
中国古董珍玩 (86-10) 64083090
古代书画 (86-10) 64083316
古籍文献 (86-10) 64083314
邮品钱币 (86-10) 64083510
钟表珠宝尚品 (86-10) 64083306
名酒茗品 (86-10) 64083014
北京 (Beijing)
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 1 号新保利大厦 3 层
电话:(86-10) 64083188
传真:(86-10) 64083186
香港 (HongKong)
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
香港金钟道 88 号太古广场一座 7 楼
电话:+852-23039899
传真:+852-23039888
Email: sale@polyauction.com.hk
澳门 (Macau)
保利澳门拍卖有限公司
澳门宋玉生广场 336 号诚丰商业中心 16
楼G座
电话:+853 2875 1013
传真:+853 2875 1014
山东 (Shandong)
保利 ( 山东 ) 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051 号阳光 100 城市广场 8 号楼 7 楼
电话:0536-8392111
厦门 (Xiamen)
保利 ( 厦门 ) 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白鹭洲东路 86-3 号
电话:0592-5069988
传真:0592-5320009
上海 (Shanghai)
地址:延安中路 1111 号延安饭店 391 室
联系人:张 瑾 曹欢欢 李嘉悦 朱莀飏
电话:021-62319138
021-62319139
E-mail:shanghai@polyauction.com
台湾 (Taiwan)
地址:台北市中山区中山北路二段 39 巷
6 号 5 楼 ( 晶华酒店旁 )
联系人:黄宏任 汪友文
电话:886-225224080
传真:886-225222595
E-mail: taiwan@polyaution.com
日本 (Japan)
东京都中央区银座 2 丁目 12-4-601
Duplex 银座 2/12 1040061
风见治子 徐 楠
电话:81-3-6278-8011
传真:81-3-6278-8012
杭州
全球艺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书画 )
杭州市西湖大道 266 号涌金广场 219 室
邮编:310002
电话:0571-87770333
传真:0571-87770333
E-mail:wdpy@163.com
成都
成都浣花雅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市青羊区支矶石街 31 号附 2 号
邮编:610031
电话:028-62323289
广州
荣和堂 ( 书画 )
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 79 号倾城酒店十楼
电话:020-81749713
广州翰博美术馆 ( 书画 )
广州市黄浦大道西 76 号富力盈隆广场三层
电话:020-38391090
传真:020-38390736
福州
福州画院—墨园 ( 书画 )
福建省福州市于山路 2 号
电话:0591-83333867 83366176
传真:0591-83337963
河南
碧潭画苑 ( 书画 )
郑州市黄河路 109 号院 1 号楼 1 单元 2201 室
电话:0371-66976789
E-mail:zysf6789@126.com
北京保利拍卖官网:www.polypm.com.cn
拍卖品
序 号
拍卖品
名 称
出 价
(人民币元)
请注意:
填写此表时,须填写所有项目,包括拍卖品序号,名
称,出价等,否则无效。如果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人)出
价相同,先委托者先购得拍卖品。如果委托人以电话
方式委托本公司竞投,请用信件或传真确认。
拍卖会时间:2023年 月 日 此表复印有效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护照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信用卡信息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委托人签字: 日期:
海外人士办理竞投牌或委托拍卖手续:
一、提供银行帐户。
二、提供信用卡号及注册银行电话。
三、由本公司信誉客户填写担保书。
委托竞投授权书 BEIJING POLY 2023 SPRING AUCTION
BIDDER’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is now applied to and entrusted, to designate a special person to carry out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for the Lots numbered below according to the entrusted price listed below relying on thi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and agree to the following terms:
I.In the event of a successful bid, a slump-sum payment of the Hammer Price plus an additional 15% of the Hammer Price as the commission and all other expenses shall be made by the entrusting part y to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within 7 days following the Sale Date, after which, the entrusting part y may
take possession of the Lot (and shall pay for such costs such as packaging charges, cart age, transport ation insurance premium and export appraisal fees).
II.Then entrusting part y knows and accepts that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assumes no liability for the authenticity and/or quality of any Lot;
III.The “Disclaimer of Authorized Bidding” contained in the Auction Rules of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is an incontestable clause. The entrusting part y
waives investigation of responsibilities of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and its employees bear for any unsuccessful bids, bidding negligence, or failure to
carry out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IV.The entrusting part y must issue thi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on Entrusted Bidding to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at latest twenty-four hours prior to the
Auction Date with the payment of an amount of guarantee money equivalent to 30% of the entrusted price listed. In order to ensure a smooth and successful bid,
the entrusting part y shall contact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by the Auction Date for the method of payment. If the aforesaid guarantee money has not
been received by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twenty-four hours prior to the Auction Date, this Company is entitled to determine whether this entrustment
will be accepted;
V.The entrusting part y acknowledges that he/she has carefully read the Auction Rules of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as printed in this catalogue, and
agrees to abide by all such clauses as contained therein.
VI.The entrusting part y promises to undert ake the legal liability for the instant communication mode and tools fi lled in thi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on Entrusted
Bidding, the bidding information conveyed during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as well as the results arising therefrom.
The entrusted part y will bid on behalf of the entrusting part y at the lowest possible price on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ng the client’s interests and the transaction
price shall not be higher than the entrusted price listed.
Please Note:
All such items as the Lot No., Name and Bid Price in this Form must be fi lled in; otherwise it shall
be invalid. If two (including two) or more entrusting part ies successfully bid for the same Lot with
the same entrusted price and the Lot is sold out at this price fi nally, the Lot will be awarded to the
entrusting part y who submits the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on Entrusted Bidding earlier. In the event
of entrustment of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through telephone, the entrusting part y shall pay the
guarantee money based on the standard or have a reputable client to provide the joint and several
guarantee; otherwise, this entrustment is invalid.
Please Remit the Deposit to Our Bank A/C:
HKD/EUR ACCOUNT
Account Name: Kangoo Overseas Ltd
Account Address: 2501, Admiralty Centre, Tower 1, 18
Harcourt Road, HK
Bank: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Bank Address: 232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Kong
Swift Code: KWHKHKHH
Bank Code: 018
Account Number: 694-1-47423800
USD ACCOUNT
Account name: Kangoo Overseas Ltd.
Account Address: 2501, Admiralty Centre,Tower1,18 Harcourt Road, HK
Bank: Wing Lung Bank Ltd
Bank Address: 45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Bank code: 020
Swift code :WUBAHKHH
Account number: 020-601-806-8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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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No. Lot Name Bid Price (RMB Yuan)
Please tick □ for entrustment by telephone
THE PROCEDURE FOR FOREIGN CLIENTS TO HANDLE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OR ENTRUSTED AUCTION:
I. Providing your bank account information.
II. Providing your credit card information and registered bank telephone number.
III. One of our prestigious clients can sign guarantee statement for you.
Auction Date: (MM) (DD), (YY)
Full Name of the Bidder:
ID Card/Passport No:
Deposit Bank, Account and Credit Card Info.
Address:
Post Code:
Tel: Fax:
Signature of the Bidder: Date:
The Chinese version of thi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shall be the standard version, and the English version is only for reference. In case of any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Chinese version and
English version, the Chinese version shall prevail.
拍卖品
序 号
拍卖品
名 称
出 价
(人民币元)
请注意:
填写此表时,须填写所有项目,包括拍卖品序号,名
称,出价等,否则无效。如果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人)出
价相同,先委托者先购得拍卖品。如果委托人以电话
方式委托本公司竞投,请用信件或传真确认。
拍卖会时间:2023年 月 日 此表复印有效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护照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信用卡信息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委托人签字: 日期:
海外人士办理竞投牌或委托拍卖手续:
一、提供银行帐户。
二、提供信用卡号及注册银行电话。
三、由本公司信誉客户填写担保书。
委托竞投授权书 BEIJING POLY 2023 SPRING AUCTION
BIDDER’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is now applied to and entrusted, to designate a special person to carry out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for the Lots numbered below according to the entrusted price listed below relying on thi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and agree to the following terms:
I.In the event of a successful bid, a slump-sum payment of the Hammer Price plus an additional 15% of the Hammer Price as the commission and all other expenses shall be made by the entrusting part y to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within 7 days following the Sale Date, after which, the entrusting part y may
take possession of the Lot (and shall pay for such costs such as packaging charges, cart age, transport ation insurance premium and export appraisal fees).
II.Then entrusting part y knows and accepts that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assumes no liability for the authenticity and/or quality of any Lot;
III.The “Disclaimer of Authorized Bidding” contained in the Auction Rules of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is an incontestable clause. The entrusting part y
waives investigation of responsibilities of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and its employees bear for any unsuccessful bids, bidding negligence, or failure to
carry out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IV.The entrusting part y must issue thi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on Entrusted Bidding to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at latest twenty-four hours prior to the
Auction Date with the payment of an amount of guarantee money equivalent to 30% of the entrusted price listed. In order to ensure a smooth and successful bid,
the entrusting part y shall contact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by the Auction Date for the method of payment. If the aforesaid guarantee money has not
been received by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twenty-four hours prior to the Auction Date, this Company is entitled to determine whether this entrustment
will be accepted;
V.The entrusting part y acknowledges that he/she has carefully read the Auction Rules of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as printed in this catalogue, and
agrees to abide by all such clauses as contained therein.
VI.The entrusting part y promises to undert ake the legal liability for the instant communication mode and tools fi lled in thi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on Entrusted
Bidding, the bidding information conveyed during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as well as the results arising therefrom.
The entrusted part y will bid on behalf of the entrusting part y at the lowest possible price on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ng the client’s interests and the transaction
price shall not be higher than the entrusted price listed.
Please Note:
All such items as the Lot No., Name and Bid Price in this Form must be fi lled in; otherwise it shall
be invalid. If two (including two) or more entrusting part ies successfully bid for the same Lot with
the same entrusted price and the Lot is sold out at this price fi nally, the Lot will be awarded to the
entrusting part y who submits the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on Entrusted Bidding earlier. In the event
of entrustment of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through telephone, the entrusting part y shall pay the
guarantee money based on the standard or have a reputable client to provide the joint and several
guarantee; otherwise, this entrustment is invalid.
Please Remit the Deposit to Our Bank A/C:
HKD/EUR ACCOUNT
Account Name: Kangoo Overseas Ltd
Account Address: 2501, Admiralty Centre, Tower 1, 18
Harcourt Road, HK
Bank: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Bank Address: 232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Kong
Swift Code: KWHKHKHH
Bank Code: 018
Account Number: 694-1-47423800
USD ACCOUNT
Account name: Kangoo Overseas Ltd.
Account Address: 2501, Admiralty Centre,Tower1,18 Harcourt Road, HK
Bank: Wing Lung Bank Ltd
Bank Address: 45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Bank code: 020
Swift code :WUBAHKHH
Account number: 020-601-806-8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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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 No. Lot Name Bid Price (RMB Yuan)
Please tick □ for entrustment by telephone
THE PROCEDURE FOR FOREIGN CLIENTS TO HANDLE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OR ENTRUSTED AUCTION:
I. Providing your bank account information.
II. Providing your credit card information and registered bank telephone number.
III. One of our prestigious clients can sign guarantee statement for you.
Auction Date: (MM) (DD), (YY)
Full Name of the Bidder:
ID Card/Passport No:
Deposit Bank, Account and Credit Card Info.
Address:
Post Code:
Tel: Fax:
Signature of the Bidder: Date:
The Chinese version of thi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shall be the standard version, and the English version is only for reference. In case of any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Chinese version and
English version, the Chinese version shall prevail.
拍卖品
序 号
拍卖品
名 称
出 价
(人民币元)
请注意:
填写此表时,须填写所有项目,包括拍卖品序号,名
称,出价等,否则无效。如果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人)出
价相同,先委托者先购得拍卖品。如果委托人以电话
方式委托本公司竞投,请用信件或传真确认。
拍卖会时间:2023年 月 日 此表复印有效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护照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信用卡信息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委托人签字: 日期:
海外人士办理竞投牌或委托拍卖手续:
一、提供银行帐户。
二、提供信用卡号及注册银行电话。
三、由本公司信誉客户填写担保书。
委托竞投授权书 BEIJING POLY 2023 SPRING AUCTION
BIDDER’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is now applied to and entrusted, to designate a special person to carry out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for the Lots numbered below according to the entrusted price listed below relying on thi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and agree to the following terms:
I.In the event of a successful bid, a slump-sum payment of the Hammer Price plus an additional 15% of the Hammer Price as the commission and all other expenses shall be made by the entrusting part y to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within 7 days following the Sale Date, after which, the entrusting part y may
take possession of the Lot (and shall pay for such costs such as packaging charges, cart age, transport ation insurance premium and export appraisal fees).
II.Then entrusting part y knows and accepts that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assumes no liability for the authenticity and/or quality of any Lot;
III.The “Disclaimer of Authorized Bidding” contained in the Auction Rules of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is an incontestable clause. The entrusting part y
waives investigation of responsibilities of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and its employees bear for any unsuccessful bids, bidding negligence, or failure to
carry out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IV.The entrusting part y must issue thi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on Entrusted Bidding to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at latest twenty-four hours prior to the
Auction Date with the payment of an amount of guarantee money equivalent to 30% of the entrusted price listed. In order to ensure a smooth and successful bid,
the entrusting part y shall contact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by the Auction Date for the method of payment. If the aforesaid guarantee money has not
been received by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twenty-four hours prior to the Auction Date, this Company is entitled to determine whether this entrustment
will be accepted;
V.The entrusting part y acknowledges that he/she has carefully read the Auction Rules of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as printed in this catalogue, and
agrees to abide by all such clauses as contained therein.
VI.The entrusting part y promises to undert ake the legal liability for the instant communication mode and tools fi lled in thi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on Entrusted
Bidding, the bidding information conveyed during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as well as the results arising therefrom.
The entrusted part y will bid on behalf of the entrusting part y at the lowest possible price on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ng the client’s interests and the transaction
price shall not be higher than the entrusted price listed.
Please Note:
All such items as the Lot No., Name and Bid Price in this Form must be fi lled in; otherwise it shall
be invalid. If two (including two) or more entrusting part ies successfully bid for the same Lot with
the same entrusted price and the Lot is sold out at this price fi nally, the Lot will be awarded to the
entrusting part y who submits the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on Entrusted Bidding earlier. In the event
of entrustment of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through telephone, the entrusting part y shall pay the
guarantee money based on the standard or have a reputable client to provide the joint and several
guarantee; otherwise, this entrustment is invalid.
Please Remit the Deposit to Our Bank A/C:
HKD/EUR ACCOUNT
Account Name: Kangoo Overseas Ltd
Account Address: 2501, Admiralty Centre, Tower 1, 18
Harcourt Road, HK
Bank: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Bank Address: 232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Kong
Swift Code: KWHKHKHH
Bank Code: 018
Account Number: 694-1-47423800
USD ACCOUNT
Account name: Kangoo Overseas Ltd.
Account Address: 2501, Admiralty Centre,Tower1,18 Harcourt Road, HK
Bank: Wing Lung Bank Ltd
Bank Address: 45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Bank code: 020
Swift code :WUBAHKHH
Account number: 020-601-806-8107-9
*This form can be copied
Lot No. Lot Name Bid Price (RMB Yuan)
Please tick □ for entrustment by telephone
THE PROCEDURE FOR FOREIGN CLIENTS TO HANDLE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OR ENTRUSTED AUCTION:
I. Providing your bank account information.
II. Providing your credit card information and registered bank telephone number.
III. One of our prestigious clients can sign guarantee statement for you.
Auction Date: (MM) (DD), (YY)
Full Name of the Bidder:
ID Card/Passport No:
Deposit Bank, Account and Credit Card Info.
Address:
Post Code:
Tel: Fax:
Signature of the Bidder: Date:
The Chinese version of thi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shall be the standard version, and the English version is only for reference. In case of any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Chinese version and
English version, the Chinese version shall prevail.
拍卖品
序 号
拍卖品
名 称
出 价
(人民币元)
请注意:
填写此表时,须填写所有项目,包括拍卖品序号,名
称,出价等,否则无效。如果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人)出
价相同,先委托者先购得拍卖品。如果委托人以电话
方式委托本公司竞投,请用信件或传真确认。
拍卖会时间:2023年 月 日 此表复印有效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护照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信用卡信息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委托人签字: 日期:
海外人士办理竞投牌或委托拍卖手续:
一、提供银行帐户。
二、提供信用卡号及注册银行电话。
三、由本公司信誉客户填写担保书。
委托竞投授权书 BEIJING POLY 2023 SPRING AUCTION
BIDDER’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is now applied to and entrusted, to designate a special person to carry out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for the Lots numbered below according to the entrusted price listed below relying on thi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and agree to the following terms:
I.In the event of a successful bid, a slump-sum payment of the Hammer Price plus an additional 15% of the Hammer Price as the commission and all other expenses shall be made by the entrusting part y to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within 7 days following the Sale Date, after which, the entrusting part y may
take possession of the Lot (and shall pay for such costs such as packaging charges, cart age, transport ation insurance premium and export appraisal fees).
II.Then entrusting part y knows and accepts that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assumes no liability for the authenticity and/or quality of any Lot;
III.The “Disclaimer of Authorized Bidding” contained in the Auction Rules of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is an incontestable clause. The entrusting part y
waives investigation of responsibilities of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and its employees bear for any unsuccessful bids, bidding negligence, or failure to
carry out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IV.The entrusting part y must issue thi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on Entrusted Bidding to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at latest twenty-four hours prior to the
Auction Date with the payment of an amount of guarantee money equivalent to 30% of the entrusted price listed. In order to ensure a smooth and successful bid,
the entrusting part y shall contact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by the Auction Date for the method of payment. If the aforesaid guarantee money has not
been received by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twenty-four hours prior to the Auction Date, this Company is entitled to determine whether this entrustment
will be accepted;
V.The entrusting part y acknowledges that he/she has carefully read the Auction Rules of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as printed in this catalogue, and
agrees to abide by all such clauses as contained therein.
VI.The entrusting part y promises to undert ake the legal liability for the instant communication mode and tools fi lled in thi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on Entrusted
Bidding, the bidding information conveyed during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as well as the results arising therefrom.
The entrusted part y will bid on behalf of the entrusting part y at the lowest possible price on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ng the client’s interests and the transaction
price shall not be higher than the entrusted price listed.
Please Note:
All such items as the Lot No., Name and Bid Price in this Form must be fi lled in; otherwise it shall
be invalid. If two (including two) or more entrusting part ies successfully bid for the same Lot with
the same entrusted price and the Lot is sold out at this price fi nally, the Lot will be awarded to the
entrusting part y who submits the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on Entrusted Bidding earlier. In the event
of entrustment of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through telephone, the entrusting part y shall pay the
guarantee money based on the standard or have a reputable client to provide the joint and several
guarantee; otherwise, this entrustment is invalid.
Please Remit the Deposit to Our Bank A/C:
HKD/EUR ACCOUNT
Account Name: Kangoo Overseas Ltd
Account Address: 2501, Admiralty Centre, Tower 1, 18
Harcourt Road, HK
Bank: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Bank Address: 232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Kong
Swift Code: KWHKHKHH
Bank Code: 018
Account Number: 694-1-47423800
USD ACCOUNT
Account name: Kangoo Overseas Ltd.
Account Address: 2501, Admiralty Centre,Tower1,18 Harcourt Road, HK
Bank: Wing Lung Bank Ltd
Bank Address: 45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Bank code: 020
Swift code :WUBAHKHH
Account number: 020-601-806-8107-9
*This form can be copied
Lot No. Lot Name Bid Price (RMB Yuan)
Please tick □ for entrustment by telephone
THE PROCEDURE FOR FOREIGN CLIENTS TO HANDLE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OR ENTRUSTED AUCTION:
I. Providing your bank account information.
II. Providing your credit card information and registered bank telephone number.
III. One of our prestigious clients can sign guarantee statement for you.
Auction Date: (MM) (DD), (YY)
Full Name of the Bidder:
ID Card/Passport No:
Deposit Bank, Account and Credit Card Info.
Address:
Post Code:
Tel: Fax:
Signature of the Bidder: Date:
The Chinese version of thi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shall be the standard version, and the English version is only for reference. In case of any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Chinese version and
English version, the Chinese version shall prevail.
ABSENTEE BIDS FORM
*This form can be copied - PLEASE PRINT CLEARLY IN BLOCK LETTER
IMPORTANCE
This form must be fi lled in completely. If identical written bids are received for the same
Lot, Ploy will give precedence to the fi rst written bid received. Absentee bid when placed
by telephone are only accepted at the caller’s risk and should be confi rmed by letter or
fax.
* Take the form in Chinese version as the standard in case of any ambiguity in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Lot No.
(in numerical order)
Lot Description
(Lot Name)
Price Bid (RMB)
(excluding buyer’s premium)
THE PROCEDURE FOR FOREIGN CLIENTS TO REGISTER PADDLES OR ABSENTEE
BIDDINGS IS AS FOLLOWING
1. Providing your bank account information.
2. Providing your credit card information and registered bank telephone number.
3. One of our prestigious clients can sign guarantee statement for you.
Please contact our foreign customer service line for more information (86-10)
64083188.
Auction Date: 2023. Month _____ Day _______First
Name:__________Last Name: ________
I.D. / Passport No.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ank A/C, or Credit Card Info: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ddres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ost Code:____________
Tel: ______________ Fax:______________Signature:
_____________Date: __________
ABSENTEE BIDS FORM
*This form can be copied - PLEASE PRINT CLEARLY IN BLOCK LETTER
IMPORTANCE
This form must be fi lled in completely. If identical written bids are received for the same
Lot, Ploy will give precedence to the fi rst written bid received. Absentee bid when placed
by telephone are only accepted at the caller’s risk and should be confi rmed by letter or
fax.
* Take the form in Chinese version as the standard in case of any ambiguity in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Lot No.
(in numerical order)
Lot Description
(Lot Name)
Price Bid (RMB)
(excluding buyer’s premium)
THE PROCEDURE FOR FOREIGN CLIENTS TO REGISTER PADDLES OR ABSENTEE
BIDDINGS IS AS FOLLOWING
1. Providing your bank account information.
2. Providing your credit card information and registered bank telephone number.
3. One of our prestigious clients can sign guarantee statement for you.
Please contact our foreign customer service line for more information (86-10)
64083188.
Auction Date: 2023. Month _____ Day _______First
Name:__________Last Name: ________
I.D. / Passport No.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ank A/C, or Credit Card Info: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ddres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ost Code:____________
Tel: ______________ Fax:______________Signature:
_____________Date: __________
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保利拍卖 2023 年春季艺术品拍卖会
BEIJING POLY 2023 SPRING A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