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华区惠企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3-3-1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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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华区惠企政策汇编

— 200 —第三条对影视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电影(包括动画电影)在国内院线公映,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电影公映票房达 3亿元(含)以上的,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100%给予出品企业不超过 300 万元的奖励;票房达 2 亿元(含)至 3 亿元的,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80%给予出品企业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票房达 1亿元(含)至 2 亿元的,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50%给予出品企业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对影视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电影(包括动画电影)在境外发行公映,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电影海外票房达 3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100%给予出品企业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票房达在 2000 万元—3000 万元的,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80%给予出品企业不超过 70 万元的奖励;票房达 1000 万元的,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50%给予出品企业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可以与境内公映叠加享受)第四条对影视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电影(包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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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华区惠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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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页

— 199 —

成华区促进影视音乐产业发展的专项扶持政策

为全力争创世界文化名城建设排头兵,聚焦“成于中优•华在

文商”工作主题,强力实施“产业提质”行动计划,加快打造文商

旅城融合发展新名片,聚焦影视音乐主导产业,培育高质量发展的

增长极和动力源,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影视剧本创作和交易

第一条对影视企业出品的原创影视剧本在区内进行版权登记

被影视机构购买,并通过立项备案审批的,按不超过实际剧本成交

金额(不含税)的 20%给予补贴奖励,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

00 万元,同一作品不重复享受。

第二条对影视企业购买剧本(含原创、改编)并经国家电影局

或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备案公示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

励:网络剧剧本、网络电影剧本给予不超过 5 万元奖励;电视剧剧

本给予不超过 8 万元奖励;电影剧本给予不超过 12 万元奖励。对

影视企业购买剧本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网络

影视上线备案许可号)并在院线(电视台、网络平台)上映的,再

给予一次性 25 万元奖励。

二、奖励优秀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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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对影视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电影(包括动画

电影)在国内院线公映,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电影公映票房达 3

亿元(含)以上的,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100%给予出品企业不

超过 300 万元的奖励;票房达 2 亿元(含)至 3 亿元的,按年度地

方经济贡献的 80%给予出品企业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票房达 1

亿元(含)至 2 亿元的,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50%给予出品企业

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奖励不超过 300 万

元。

对影视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电影(包括动画电影)

在境外发行公映,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电影海外票房达 3000 万

元(含)以上的,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100%给予出品企业不超

过 100 万元的奖励;票房达在 2000 万元—3000 万元的,按年度地

方经济贡献的 80%给予出品企业不超过 70 万元的奖励;票房达 10

00 万元的,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50%给予出品企业不超过 50 万

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可以与

境内公映叠加享受)

第四条对影视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电影(包括动画

电影)在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电影频道黄金时段(1

8:30—22:00,下同)首播的,经认定,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60%,给予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电影频道非黄

第2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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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时段首播的,经认定,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30%,给予最高不

超过 4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奖励不超过 12

0 万元。

对影视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电视剧,在央视一套黄

金时段首播的,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80%,给予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一套非黄金时段、八套黄金时段首播的,

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60%,给予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的一次性奖

励;在八套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经认定,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4

0%,给予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

受奖励不超过 120 万元。

对影视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动画作品在央视十四套

黄金时段首播的,经认定,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60%,给予最高

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十四套非黄金时段首播或在

其他有影响力的少儿频道首播的,经认定,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30%,给予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

受奖励不超过 60 万元。

对影视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影视作品,获得中国电

影华表奖、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中国电视

剧飞天奖的主要奖项或在国际 A 类电影节获奖的,经认定,给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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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主要奖项提名的,经认定,给予

不高于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对音乐企业为主要出品方,原创音乐作品获得国际权威

音乐奖项(包括但不限于世界音乐奖、水星音乐奖、格莱美音乐奖、

Billboard 音乐大奖等),给予不超过 7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

得国内权威音乐奖项(包括中国金曲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歌

曲排行榜),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影视音乐企业制作的原创音乐、视频作品在任一线上主流平台

单个作品一个发行年内,点击量达到 2000 万次、5000 万次、1 亿

次以上的,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30 万元、60 万元一次性奖励。同

一企业每年享受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六条对影视音乐企业原创的话剧、音乐剧、歌舞剧等剧目在

国内外商业演出,年度演出不低于 40 场且在东郊艺术区结算票房

的,从首演之日起 2 年内,按境内演出 1 万元/场、境外 2 万元/

场的标准给予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一次性补贴。

对剧场运营方年度演出不低于 200 场,且在东郊艺术区结算票

房的,给予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票房补贴。

第七条对影视音乐企业创作有关成华的影视音乐作品,经备

案,体现成华特色、宣传成华形象、提升成华知名度,并在任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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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主流平台单个作品一个发行年内,点击量达到 2000 万次、5000

万次、1 亿次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80 万元一次性补贴。

三、支持平台建设

第八条鼓励企业、院校、文创产业园区在东郊艺术区内设立或

合作设立影视产业创作基地。对影视产业创作基地出品的原创作品

(原画、剧本)被影视机构购买并使用,经认定,按照合同交易金

额的 10%给予影视产业创作基地奖励,同一基地每年最高不超过 3

0 万元。

四、支持影视作品发行

第九条对已在四川省立项备案且由东郊艺术区影视企业出品

(第一出品方)的专供网络平台播出的电影、连续剧和综艺节目,

并在任一主流网络平台(包含但不限于优酷土豆、爱奇艺、今日头

条、腾讯视频、抖音、快手、QQ 音乐、网易云音乐等)及重要新

媒体平台首轮上映播出的,按照与平台分账金额的 3%给予出品影

视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五、支持配套服务

第十条对影视音乐企业租赁东郊艺术区企业的设备设施以及

购买其他专业服务的,经认定,按租赁费或服务费的 10%给予购买

方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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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则

(一)本政策由区委宣传部(区文产办)、区文体旅局、东郊

艺术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扶持对象为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东郊艺术区并以影

视音乐产业作为主要经营方向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日与《成华区关

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保持一

致。

(四)在执行中,省、市政策可叠加享受;同一企业在区内享

受政策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五)特重项目实施一企一策参照《成华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

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二十四条执行。(六)

成华区内除东郊艺术区以外的其他产业功能区重大影视音乐产业

项目,经区委、区政府认定可参照此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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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华区促进数字娱乐产业发展的专项扶持政策

为全力争创世界文化名城建设排头兵,聚焦“成于中优·华在

文商”工作主题,强力实施“产业提质”行动计划,加快打造文商

旅城融合发展新名片,聚焦数字娱乐主导产业,培育高质量发展的

增长极和动力源,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企业落户

第一条鼓励头部企业落户,对中国互联网企业 100 强(中国互

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联合发布榜单)、

中国上市游戏企业 20 强(伽马数据和证券时报联合发布的榜单)、

电竞一线俱乐部 1—10 名(“腾讯电竞”评选的“中国电竞俱十大

最具影响力俱乐部”1—10 名或《电子竞技》公布的俱乐部积分排

行榜 1—10 名),新办独立法人企业,且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 80 万元、7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

补贴。

第二条鼓励优质企业及俱乐部落户,对于实际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且数字娱乐产品获得国际、国家级常设性奖项(包括但不限

于 TGA、天府奖等)或获得电子竞技国际赛事、职业联赛冠军奖项

的企业、俱乐部,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 10 万元(含)以上的,给

予 6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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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研发推广

第三条支持产业自主研发,按照企业在上年度内发生的自主研

发费用总额(按照企业向税务部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中的加计

扣除基数计算)的 50%进行补贴,经认定,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

不超过 100 万元。对经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并获得

版号、正式上线运营的自主开发游戏,单个项目给予企业及工作室

25 万元奖励,1 年内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

第四条支持产品运营推广,对自主研发的游戏、动漫、网络文

学等数字娱乐品牌 IP,对品牌提升年度投入(宣传推广、活动展

演)不少于 100 万元,且该游戏项目年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50

00 万元、1 亿元的企业,按照年实际投入总额的 10%、20%、30%给

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享受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

三、鼓励增强聚集效应

第五条支持品牌赛事,对主办或承办场均观看人次超过 100

人、线上分红收入超过 500 万元电竞比赛的企业,按照赛事级别(顶

级国际职业赛事,例如英雄联盟全球总决赛(League Of Legends

World Championship)、TI(The International DOTA2 Champio

nships、DOTA2 国际邀请赛);顶级全国、次级国际赛事,例如 K

PL(王者荣耀职业联赛中国)、LPL(英雄联盟职业联赛中国);

次级全国职业联赛例如 LDL(英雄联盟次级联赛中国)、DSPL(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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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2 次级职业联赛);其他各类型国际、全国赛事,例如 OWL 全明

星赛、英雄联盟洲际赛)不同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顶级国际职业

赛事,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顶级全国、次级国际职业赛事,

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次级全国职业赛事,补贴金额不超过 5

0 万元。

第六条支持数娱融合发展,支持文创企业以电竞内容为主题原

创动漫、影视、网络作品等文化作品,并根据省、市相关电竞政策

申请扶持,给予其不超过享受到其政策实际资金的 20%给予补贴,

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七条支持数娱产业集中集群发展,对被评为以数字娱乐产业

为主的国家、省、市级文创产业示范园区的单位,经认定,分别给

予园区运营机构 120 万元、100 万元、7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

级升格的园区单位给予补齐差额奖励。

四、配套服务

第八条支持建设公共技术平台,鼓励东郊艺术区企业、院校设

立或合作设立数字娱乐产业研发(技术、创作)中心。对评为国家、

省、市级研发(技术、创作)中心的单位,经认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评级升格的研发中心,

按照各级实际差额给予升格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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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到东郊艺术区

注册基金产品并投资区内数字娱乐企业,对投资东郊艺术区 2 家以

上数字娱乐企业的基金投资机构,经认定,按投资机构当年对东郊

艺术区企业投资总额的 1%给予最高 70 万奖励。

第十条支持人才培养与激励,对实际投资金额在 1000 万元

(含)以上的数字娱乐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获得国家职业技能标

准认证的人才,以其个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100%为参照数给予

奖励。

五、附则

(一)本政策由区委宣传部(区文产办)、区文体旅局、东郊

艺术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扶持对象为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东郊艺术区并以数

字娱乐产业为主要经营方向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日与《成华区关

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保持一

致。

(四)在执行中,省、市政策可叠加享受;同一企业在区内享

受政策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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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重项目实施一企一策参照《成华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

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二十四条执行。

(六)成华区内除东郊艺术区以外的其他产业功能区重大数字

娱乐产业项目,经区委、区政府认定可参照此政策执行。

第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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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华区促进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区域金融环境,推进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以传

统金融为基础、新型金融为主导、数字金融为特色,构建产业与金

融良性互动的生态圈,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效,特制定本

意见。

一、支持政策

(一)支持传统金融企业落户成华

吸引各类法人型金融机构和金融总部企业入驻成华区,夯实成

华区传统金融行业基础,提升区域金融生态多样性。

第一条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成华区的注册资本达到 10 亿元的法

人型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机构),自设立

之日起,分 3 年按 50%、30%、20%比例给予注册资本 1%的补贴,累

计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成华区的注册资本达

到 5 亿元的法人型信托、期货等持牌金融机构,自设立之日起,分

3 年按 50%、30%、20%比例给予注册资本 1%的补贴,累计最高不超

过 3000 万元。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成华区的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的

法人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自设立之日起,分 3 年

按 50%、30%、20%比例给予注册资本 1%的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 1

000 万元。

第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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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成华区的独立核算的银行、保险、证

券、信托、期货、公募基金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及其

结算性总部(中心)企业,自实现首次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当

年起,分 3 年按 50%、30%、20%比例给予企业 500 万元补贴。对新

注册或新迁入成华区的注册资本达到 5000 万元的持牌法人型金融

服务机构,自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并实现首次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

税当年起,分 3 年按 50%、30%、20%比例给予企业 300 万元补贴。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成华区的注册资本达到 5000 万元的地方金融组

织,自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并实现首次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当年

起,分 3 年按 50%、30%、20%比例给予企业 200 万元补贴。

(二)支持私募基金聚集发展

大力发展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高净值人群投资顾问

等财富管理服务,引导社会资本聚集发展、科学配置,促进财富增

长,支持成华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私募基金孵化服务平台入驻机构管理规模每增加 10 亿

元,给予平台运营方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驻私募基金孵化服

务平台且注册在成华区的证券类私募基金产品,单个产品规模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规模的 1‰给予其管理机构一

次性奖励,单个产品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入驻私募基金孵

化服务平台的证券类私募基金产品,其股东(合伙人)减持税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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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关系落户在成华区的,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 95%给予减持者奖励。

第四条对区内投资机构股权投资区内资产标的,在股权退出时

按照增值部分地方经济贡献 100%给予投资机构一次性奖励,最高

不超过 1000 万元。对区内投资机构股权投资区外资产标的,在股

权退出时按照增值部分地方经济贡献的 50%给予投资机构一次性奖

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推进并购产业聚集发展

以亚太并购大厦为核心载体构建并购产业集聚区,吸引泛金融

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

所、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培训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并购产业相关

服务机构入驻,引培并购人才,发展并购交易,推动区内企业做大

做强。

第五条对新入驻亚太并购大厦的泛金融企业和并购产业相关

服务机构,给予 3 年的房租费用补贴,第 1 年按照实际房租费用的

10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米;第 2 年、第

3 年按照《中共成都市成华区委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

华区关于加快培育市场主体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

知》(成华委发〔2020〕20 号)相关规定给予符合要求的企业房

租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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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对于区内企业并购重组区内资产标的,兼并区外资产标

的,或将被并购标的迁入成华区,并购交易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按照企业并购重组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用,一次性给予 50%补贴,最

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七条对于通过并购交易师培训与认证中心(四川)获得中级

及以上并购交易师资格,且在成华区从事并购交易相关工作的并购

从业人员,给予并购交易师培训费 100%的补贴。

(四)推进数字金融聚集发展

吸引从事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支付清算、互联技术、

分布式技术、网络安全、区块链等领域技术研发和应用的金融科技

企业入驻成华区,推进科技与金融相互促进、融合发展,构建安全

有序的金融科技产业生态,打造数字金融特色功能区。

第八条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成华区的金融科技企业,年度经济贡

献达到 10 万元及以上,前 3 年按照实际房租费用的 50%给予补贴,

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租补贴不超过 5

0 元/月。

第九条设立 3000 万元新经济天使投资基金,支持初创期新经

济企业成长,同等条件下优先投资区内金融科技企业和项目。对于

新经济天使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的企业和项目,在退出时超额完成了

第2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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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产业条件的,超额收益部分可适当奖励给企业和项目的创始

团队。对成华区金融科技领域实施的重大支撑性项目,以及在全市

范围内取得较强示范引领效果的金融科技类创新项目,依据其影响

力和贡献度,每年评选 1—2 个项目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可奖

励 300 万元。在同等条件下,成华区产业投资基金、新经济天使投

资基金优先考虑投资获奖项目。

(五)鼓励引培高端金融人才

第十条每年评选在金融科技、财富管理、并购产业等成华区重

点金融产业领域有突出贡献和创新的金融领军人才,给予每人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驻亚太并购大厦或区内特色楼宇的泛金融企

业中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注册会计师(CPA)、金融风险

管理师(FRM)、中国精算师资格认证的金融专业人才,给予每人

3 万元一次性安家补贴。

二、支持对象

本意见支持对象为工商、税务登记在成华区的金融机构、金融

服务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类金融机构、各类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楼

宇、孵化器、众创空间等)、通过融资和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各类

实体企业、参与优化成华区金融服务环境的相关机构,以及为成华

区金融产业和实体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个人。本意见支持对象应符

合以下条件:依法经营,合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

第217页

— 215 —

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金融监管等各类法律法规,

近 3 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本意见支持的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营性持牌金融企业。

本意见支持的金融服务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

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代理、保

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第三方支付公司、金融信息与数

据服务机构等提供金融相关服务的金融企业。

本意见支持的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国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

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

的交易场所等。

本意见支持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指工商、税务登记在成华

区,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的管理机构。

本意见支持的泛金融企业是指从事银行、保险、证券、期货、

信托、基金、私募风投、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交易场所、金融支

第218页

— 216 —

付、小额信贷、融资担保、金融租赁、消费金融、金融科技等金融

行业或与金融密切相关行业的机构和企业。

本意见支持的金融科技企业,为通过成都市金融监管局金融科

技企业认定的企业。

三、附则

(一)享受本意见中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是注册登记地、税务

登记在成华区的企业,且存续期不低于 10 年或达到相关协议约定

的年限。在此期间迁出的,其享受的扶持奖励须全部退回。

(二)本意见与成华委发〔2020〕20 号所涉及的同类型奖励、

补贴等扶持,同一企业享受政策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申报,

但不可重复享受。

(三)在执行中,省、市、区政策可叠加享受,省、市以上政

策明确由地方配套政策支持的,原则上不突破附则(二)相关要求。

(四)成华区现行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如遇

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

(五)本意见由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解释工作。

(六)本意见自 2020 年 11 月 23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如

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

第219页

— 217 —

成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

为加快推动成华区总部经济发展,着力形成大企业大集团集聚

集群发展优势,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现代产业体

系,培育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和动力源,特制定本政策。

一、引进总部企业

第一条新引进年度营业收入 3 亿元及以上或对成华区年度经

济贡献 1000 万元及以上,且拥有下属企业数量不少于 2 家的综合

型企业,以及对成华区年度经济贡献 1000 万元及以上的功能型总

部企业,给予企业高管团队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在认定为成都市

总部企业后,再给予企业高管团队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第二条新引进年度营业收入 1 亿元及以上或对成华区年度经

济贡献 350 万元及以上,且同一指标前 2 年增速连续超过 30%,同

时拥有下属企业数量不少于 2 家的成长型总部企业,给予企业高管

团队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二、鼓励提升能级

第三条原引进企业升级为区域总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 100 万

元奖励;从区域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 200 万元

奖励;从全国总部升级为大中华区总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 300 万

元奖励;从大中华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区总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 4

00 万元奖励。

第220页

— 218 —

第四条总部企业自达到认定条件之日起增资 5000 万元—1 亿

元(不含)的,按照增资额的 1.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增资 1

亿元及以上的,按照增资额的 2%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

过 600 万元。

第五条总部企业自达到认定条件之日起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

献达到 300 万元且较上年增长 15%以上的,按照年度区级地方经济

贡献增量的 70%给予企业奖励。

三、支持拓展市场

第六条总部企业在成都市外新设立 1 家及以上或在成都市内

新设立 2 家及以上分支机构的,其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5 亿元或年度

区级地方经济贡献达到 500 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

其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10 亿元或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献达到 1000 万

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

第七条总部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其年度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 1

0 亿元或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献达到 10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 30

0 万元奖励。

四、打造总部生态

第八条总部企业新引进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关联配

套企业),其实际投资额(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5 亿

元、10 亿元或年度经济贡献达到 1000 万元、2000 万元、3000 万

第221页

— 219 —

元的,分别给予引进方一次性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

第九条鼓励楼宇管理运营方引进总部企业,新引进的楼宇内总

部企业达到 3 家的,给予楼宇管理运营方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每

超过 1 家,增加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五、强化人才服务

第十条支持新引进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科技研发人才

申报国家和省、市、区各级人才计划,经评审认定后,可享受落户

安居、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等“一对一”服务。

六、附则

(一)成都市总部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

型)总部企业、功能型总部企业、例外标准型总部和成长型总部企

业 5 种类型。

(二)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必须是注册登记地、税务、统计关系

在成华区的总部企业,且正常存续期不低于 10 年或达到相关协议

约定的年限。

(三)本政策与《中共成都市成华区委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华区关于加快培育市场主体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

干政策〉的通知》(成华委发〔2020〕20 号)所涉及的同类型奖

励、补贴等扶持,同一企业享受政策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申

第222页

— 220 —

报,但不可重复享受。企业年度享受区级财政扶持奖励总额原则上

不超过其当年区级地方经济贡献总额。

(四)省、市、区政策可叠加享受,省、市以上政策明确由地

方配套政策支持的,原则上不突破附则(三)相关要求。

(五)本政策的解释和兑付工作由区商务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

负责。

(六)本政策自 2020 年 11 月 23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如

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

第223页

— 221 —

成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

十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落实《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华区促进总

部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等 3 个文件的通知》(成华府办〔202

0〕13 号)(以下简称《十条政策措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申报总体要求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所适用对象是指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成

华区,且经过成都市或成华区认定的总部企业,或相关的楼宇管理

运营企业。

(二)申报时间

原则上在下发资金申报通知的 2 个月内进行申报。

(三)申报流程

企业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属地街道(或

功能区管委会)审核→区商务局复核→分管区领导审签→区财政局

向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拨款→属地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

完成兑付。

(四)申报方式及要求

第224页

— 222 —

1.书面纸质材料一式四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2.企业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企业鲜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查验。

二、申报共性材料

(一)《成华区财政扶持奖励审批表》(附 1);

(二)《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附 2);

(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xx 公司申请十条政策措施扶持奖励的函》(附 3);

(六)《xx 年度企业对成华区地方经济贡献表》(附 4,需协

调区税务局提供);

(七)《xx 年总部企业十条政策措施奖励审批表》(附 5);

(八)其他必要佐证材料。

三、申报具体要求和个性材料

(一)引进总部企业

第一条新引进年度营业收入 3 亿元及以上或对成华区年度经

济贡献 1000 万元及以上,且拥有下属企业数量不少于 2 家的综合

型企业,以及对成华区年度经济贡献 1000 万元及以上的功能型总

第225页

— 223 —

部企业,给予企业高管团队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在认定为成都市

总部企业后,再给予企业高管团队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综合型总部企业需提交:申报企业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

业(下属企业包含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下同)信息

表(附 6);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

则第 33 号》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须提供合并财务报表);

上年度申报企业对成华区地方经济社会贡献情况表;同时提供其下

属企业税收解缴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成华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情况

(附 4)。

(2)功能型总部企业需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按

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须

提供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条新引进年度营业收入 1 亿元及以上或对成华区年度经

济贡献 350 万元及以上,且同一指标前两年增速连续超过 30%,同

时拥有下属企业数量不少于 2 家的成长型总部企业,给予企业高管

团队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信息表(附 6);

第226页

— 224 —

(2)经审计的近三个年度财务报告(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

准则第 33 号》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须提供合并财务报表);

(3)近三个年度申报企业对成华区地方经济社会贡献情况表,

同时提供其下属企业税收解缴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成华区地方经济

实际贡献情况(附 4)。

(二)鼓励提升能级

第三条原引进企业升级为区域总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 100 万

元奖励;从区域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 200 万元

奖励;从全国总部升级为大中华区总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 300 万

元奖励;从大中华区总升级为亚太区总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 400

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总部企业母公司出具的履行相应管辖范围的授权(总部

企业为集团最高机构的不提供);

(2)能级提升的实现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审计的总

部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应

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须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及总部企业上年度

来自市外、省外或境外收入的证明材料。

第227页

— 225 —

第四条总部企业自达到认定条件之日起增资 5000 万元—1 亿

元(不含)的,按照增资额的 1.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增资 1

亿元及以上的,按照增资额的 2%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

过 600 万元。

申报材料:

(1)股东会会议关于企业增资的决议;

(2)能体现增资事项的工商登记信息;

(3)增资资金到位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总部企业自达到认定条件之日起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

献达到 300 万元且较上年增长 15%以上的,按照年度区级地方经济

贡献增量的 70%给予企业奖励。

申报材料:

区税务局出具的总部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近两个年度成华区地

方经济贡献证明材料(附 4)。

(三)支持拓展市场

第六条总部企业在成都市外新设立 1 家及以上或在成都市内

新设立 2 家及以上分支机构的,其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5 亿元或年度

区级地方经济贡献达到 500 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

第228页

— 226 —

其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10 亿元或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献达到 1000 万

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2)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并报备的上年度财务报表(按照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

须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仅营收达标地提供)

(3)区税务局出具的总部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上年度成华区地

方经济贡献证明材料(附 4)。(仅税收达标地提供)

第七条总部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其年度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人

民币 10 亿元或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献达到人民币 1000 万元的,给

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拓展海外市场的证明材料;

(2)区商务局提供的上年度外贸进出口总额证明材料;(仅

外贸进出口总额达标地提供)

(3)区税务局出具的总部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上年度成华区方

经济贡献证明材料(附 4)。(仅税收达标地提供)

第229页

— 227 —

(四)打造总部生态

第八条总部企业新引进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关联配

套企业),其实际投资额(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5 亿

元、10 亿元或年度经济贡献达到 1000 万元、2000 万元、3000 万

元的,分别给予引进方一次性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当年新引进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关联配套企业)

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企业提供关键配套项目实际投资额相关证明材料;

(3)关联配套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需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地对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

(4)区税务局出具的关联配套企业上年度对成华区经济贡献

证明材料(附 4)。

第九条鼓励楼宇管理运营方引进总部企业,新引进的楼宇内总

部企业达到 3 家的,给予楼宇管理运营方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每

超过 1 家,增加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楼宇方提供统一招商运营管理的证明材料;

(2)总部企业购买楼宇的购房合同或租赁楼宇的租房合同。

第230页

— 228 —

(五)强化人才服务

第十条支持新引进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科技研发人才

申报国家和省市区各级人才计划,经评审认定后,可享受落户安居、

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等“一对一”服务。申报落户安居、配

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等“一对一”服务的按照成华区现行人才

政策执行。

四、相关事项说明

(一)扶持(奖励)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街道(管委会)须及

时、足额兑付到企业。

(二)企业扶持资金一律通过转账支付。

(三)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单独或共同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补

贴奖励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除追回骗取的所得外,将其

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

任。

(四)本政策与《中共成都市成华区委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华区关于加快培育市场主体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

干政策〉的通知》(成华委发〔2020〕20 号)所涉及的同类型奖

励、补贴等扶持,同一企业享受政策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申

报,但不可重复享受。对被认定为成都市总部企业的,按照“就高

第231页

— 229 —

不就低、同类不重复”的原则申请市、区两级总部经济政策。同一

奖励事项符合多个政策扶持条件的,不可重复享受。企业年度享受

区级财政扶持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区级地方经济贡献总

额。

(五)本细则的解释工作由区总部办负责。本细则条款未明确

事项,参照《成华区关于加快培育市场主体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成华委发〔2020〕20 号)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六)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与《成都市成

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十条政

策措施等 3 个文件的通知》(成华府办〔2020〕13 号)保持一致,

《十条政策措施》发布之日后至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前企业扶持奖

励具体操作流程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七)在此期间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正常存续期不得低于 1

0 年或达到相关协议约定的年限。在此期间迁出的,其享受的扶持、

补贴和奖励必须全部退回。

第232页

— 230 —

成华区促进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众创空间和孵化器

高质量发展,规范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引进、建设及管理,支持提升

其服务效能,促进创新要素资源聚集,营造创新企业成长环境,助

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成华区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统称为创新创业载体,是

指工商注册、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华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管理的,以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

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入驻众

创空间和孵化器的企业其工商注册、税收和统计关系须在成华区,

其所属产业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成华区主导产业。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

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

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

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第233页

— 231 —

第四条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创新型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

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一系列创业培训、辅导、

咨询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促进在孵企业健康快速成

长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第五条企业毕业是指初创企业孵化成功并迁出创新创业载体

入驻我区产业园或商业楼宇;孵化成功是指初创企业符合以下指标

之一:

1.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400 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

300 万元,拥有租金及相关费用支付能力。

2.商业模式良好,且成功完成早期试错阶段及团队组建阶段,

并获得非关联方机构的资本投资。

3.其商业价值与某成熟企业或上市公司相匹配,以被收购或并

购的形式完成孵化阶段。

4.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备案

第六条申请成华区众创空间备案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缴资本不

少于 30 万元。

3.实际运营时间原则上满 3 个月。

第234页

— 232 —

4.拥有不低于 500 平方米的场地,或提供不少于 30 个创业工

位。同时能为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

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和会议室、接待区、展示区等共享活

动场所。

5.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 10 家,且为新入驻的创业团队

提供 6 个月以上的免租期。

6.有不少于 2 个典型孵化案例。

7.具备专门的孵化服务队伍,拥有至少 2 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

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 3 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8.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

少于 12 场次。

9.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团队和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

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第七条申请成华区孵化器备案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且实缴资本不少于 50 万元。

2.组织机构健全,具备专门的孵化服务队伍,拥有至少 4 名具

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 6 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

化服务流程。

3.实际运营时间原则上满 3 个月。

第235页

— 233 —

4.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 3000 平方米,其中孵化

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总面积的 75%以上。

5.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投融资、

信息、咨询、市场、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

等孵化服务。

6.孵化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每 1000 平方米不少于 5 家,且在孵

企业总数不少于 20 家。企业的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单家

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原则上不超过 1000 万元,在孵时间原则上不

超过 48 个月(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除外)。

7.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业务联系,独自或联合设立了

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

8.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

少于 12 场次,且每场活动参加人数不低于 30 人。

9.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

息,并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第八条申请孵化器备案的,不再申请众创空间备案;备案后的

众创空间达到条件后可申请孵化器备案。

第九条成功备案为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方可参与绩效评价

及享受相关资金补贴。

第四章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绩效评价

第236页

— 234 —

第十条区经科局每年对备案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进行绩效

评价,绩效评价分为优秀(含示范类)、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

等级。

第十一条建立支持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发展的长效机制,对

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从产出效果、服务提升、人才引进、硬件建设等

方面进行绩效评价。

1.产出效果。培育上市(挂牌)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

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新增知识产权数,科技成果转化数,R

&D 投入占营收的比重,帮助入驻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区科技

计划、科技奖励数和获得投融资额度。毕业企业数。

2.服务提升。开展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情况。服务团队的专业

服务人员数。建立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及管理制度。组织在

孵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推动在孵企业与投融资、知识产权、

法律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有效对接情况。常态化组织或承办项目路

演、论坛、峰会、培训、大赛等创新创业活动情况。按要求报送相

关数据和信息情况。在孵企业满意度。

3.人才引进。引进“中科院或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

划”、四川省“千人计划”“长江学者”“蓉漂计划”“成华英才

计划”及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等的高端人才或拥

第237页

— 235 —

有优秀科技成果的创新创业人才数量。创新创业载体内创新创业的

人才数量。开展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校的合作情况。

4.硬件建设。扩大孵化场地、新建配套公共设施、维护升级已

有公共设施,提供个性化装修,新建产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等情况。

第五章对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房租补贴

第十二条对于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其运营机构可申请房租补

贴。

(一)申报条件。

1.已成功备案为区级众创空间。

2.已参加当年绩效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

(二)补贴额度。

根据实际租赁价或市场评估价,前三年按最高不超过 60 元/

月/平方米;后两年按最高不超过 30 元/月/平方米给予房租补贴,

最长可持续申请 5 年(包含本办法发布前已直接或间接获得其他同

类财政补贴的时限)。

补贴面积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执行:评价结果为合格的,依据实

际租赁面积或使用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平方米补贴;评价结

果为良好的,依据实际租赁面积或使用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 800

第238页

— 236 —

平方米补贴;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依据实际租赁面积或使用面积,

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0 平方米补贴。

第十三条对于符合标准的孵化器,其运营机构可申请房租补

贴。

(一)申报条件。

1.已成功备案为区级孵化器。

2.已参加当年绩效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

(二)补贴额度。

根据实际租赁价或市场评估价,前三年按最高不超过 60 元/

月/平方米;后两年按最高不超过 30 元/月/平方米给予房租补贴,

最长可持续申请 5 年(包含本办法发布前已直接或间接获得其他同

类财政补贴的时限)。

补贴面积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执行:评价结果为合格的,依据实

际租赁面积或使用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平方米补贴;评价

结果为良好的,依据实际租赁面积或使用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 3

000 平方米补贴;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依据实际租赁面积或使用面

积,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0 平方米补贴;评价结果为示范类的,依

据实际租赁面积或使用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0 平方米补贴。

第六章对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支持

第239页

— 237 —

第十四条支持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进行提档升级。对新认定

的国家、省、市级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按照上级扶持到位资金的

50%,给予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纳入国

家孵化器管理体系的众创空间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每年评选一家最佳孵化器,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补

贴奖励。

第十五条鼓励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联

合运营、实现共赢。鼓励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在国内外创新创业

活跃区域建设分支机构,根据其引进人才、团队、项目到成华等方

面的异地孵化绩效,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经费

补贴。

第十六条支持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促进企业科技研发和科

技成果转化,给予在孵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发投

入的 10%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在孵企业与高校院所、企业

进行科技成果转让的,经认定,按照合同成交额的 2%分别给予创

新创业载体和在孵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七条支持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引进培养人才,每新增一

家成华区“成华英才计划”、成都“蓉漂计划”、四川省“千人计

划”“国家千人计划”“中科院或工程院院士”的创新创业企业,

分别给予载体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补贴。

第240页

— 238 —

第十八条新增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注册

商标、软件著作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成电路版

图、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合计 40 项以上的,给予创新创业载体

5 万元补贴,每增加 30 项再给予 5 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最高不

超过 50 万元。其中,获得中国(含港澳台)发明专利、国际 PCT

发明专利、国家标准、国际先进标准的,再分别给予创新创业载体

2000 元/项、4000 元/项、2000 元/项、4000 元/项补贴。

第十九条支持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培育更多优质创新企业,

每新增一家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创新创业载体 10 万元补贴;

每新增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上规入库的非工业企业,给予创新创业

载体 5 万元补贴;每新增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创新创业

载体和在孵企业各 3000 元补贴。每新增一家在主板、创业板或科

创板、新三板、四板成功上市(挂牌)的创新创业企业,分别给予

创新创业载体 3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1 万元补贴。

第二十条支持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提供优质就业岗位,人员

密度达 50 人/1000 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 1000 平方米 1 万元补贴。

第二十一条支持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引进高质量创新创业

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创新创业载体和企业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和

5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

第241页

— 239 —

第二十二条鼓励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自建或合建基金,按照

投向成华区内资金的 2%,给予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补贴,最高不超

过 100 万元,且不超过其在基金中的出资总额的 20%。支持众创空

间和孵化器提升投资能力,在其对在孵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成华

区政府创投基金可按投资额的 1:1 进行跟投。对获得专业股权投资

机构(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以股权投资为主

营业务的专业投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经营实体或在发改部

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100 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的科技型企业,按

实到融资金额的 5%,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支持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以成华区创新创业活

动品牌开展具有市级以上影响力的重大创新创业活动,按不超过活

动实际发生费用的 30%,给予最高单次不超过 50 万元的经费补贴。

同一单位每年获得活动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二十四条对于在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内毕业企业,经认

定,将其毕业时间视为成立时间,享受中共成都市成华区委成都市

成华区人民政府《关于成华区勇当成都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排头兵支

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华委发〔2017〕1 号)相关

扶持政策。

第七章备案、绩效评价、补贴拨付流程

第242页

— 240 —

第二十五条备案流程

1.通知发布。每年由区经科局负责对外发布备案通知。对已备

案过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无须重复备案。

2.申请及初审。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备案表和申报材料后,报

属地街道(或有直管区的功能区)进行初审;属地街道办事处(或

有直管区的功能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将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一

并报送区经科局。

3.复审。区经科局受理申报后,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负责

将拟备案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区经科局统一

纳入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体系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流程

1.通知发布。每年由区经科局负责对外发布通知。

2.申请初审。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后,报属地街道办事

处(或有直管区的功能区)进行审核;属地街道办事处(或有直管

区的功能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将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区经科局。

3.项目评审。由区经科局牵头,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

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由区经科局负责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补贴拨付流程

第243页

— 241 —

第十二条至第二十条在当年绩效评价后即申报补贴,第二十一

条至第二十四条为常年申报补贴。

(一)当年绩效评价后补贴项目。

1.项目立项。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由区经科局负责进行公示,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经科局负责将拟立项的补贴项目名单报

送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拟定立项文件。

2.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根据立项文件按程序拨付补贴经费。

(二)常年申报补贴项目。

1.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后,报属地街道(或有直管区的

功能区)进行审核;属地街道办事处(或有直管区的功能区管委会)

审核通过后,将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区经科局。

2.由区经科局牵头,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项目评审

结果,由区经科局负责进行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经科

局负责将拟立项的补贴项目名单报送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定后,拟

定立项文件。

3.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根据立项文件按程序拨付补贴经费。

第二十八条申请补贴的单位,其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

使用的,需提供孵化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

第八章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管理

第244页

— 242 —

第二十九条区经科局对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

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并开展数据统计、评价与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条属地街道(或有直管区的功能区)对区级众创空间和

孵化器备案及补贴申报进行初审,协助区经科局对众创空间和孵化

器进行动态管理和数据统计。

第三十一条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

依托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加强对孵化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和考核认定。

第三十二条区经科局负责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绩效评价

工作,对备案后不参加绩效评价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不予享受相

应补贴;连续 2 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区级众创空间和孵

化器资格。

第三十三条区财政局对区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补贴进行财政

审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经费和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贴

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

不良信息纳入诚信体系等措施,追缴已领取补贴,并追究其相应法

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第245页

— 243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与区政府或授权单位签订协议引

进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 2019 年 2 月 25 日起生效,有效期 5 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华区创新空间引进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华府办〔2017〕6 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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