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一站通”——私募基金监管2.0时代下全生命周期业务指引

发布时间:2024-3-06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私募“一站通”——私募基金监管2.0时代下全生命周期业务指引

第十二章 私募基金退出阶段一般流程197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方能实施。在股东会通过减资决议后,公司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在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2. 定向减资 定向减资往往是由于项目公司因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回购私募基金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份(股权)时进行。法定事由即《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出现:在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且符合分配条件下,连续五年公司不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而约定事由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表现为私募基金与项目公司进行回购对赌,关于该等对赌条款的效力一直存在争议,直到《九民纪要》才最终确认,私募基金与项目公司对赌要求项目公司回购其自身股权的,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对赌协议就应该有效。当然,《九民纪要》虽认可了私募基金与项目公司对赌回购的效力,但是又从程序上对其进行了限制,如项目公司未完... [收起]
[展开]
私募“一站通”——私募基金监管2.0时代下全生命周期业务指引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201页

第十二章 私募基金退出阶段一般流程

197

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方能实施。在股东会通过减资决

议后,公司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在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2. 定向减资

定向减资往往是由于项目公司因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回购私募基金所

持有的项目公司股份(股权)时进行。法定事由即《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的情形出现:在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且符合分配条件下,连续五年公司不分配利

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而

约定事由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表现为私募基金与项目公司进行回购对赌,关于

该等对赌条款的效力一直存在争议,直到《九民纪要》才最终确认,私募基金

与项目公司对赌要求项目公司回购其自身股权的,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

对赌协议就应该有效。当然,《九民纪要》虽认可了私募基金与项目公司对赌

回购的效力,但是又从程序上对其进行了限制,如项目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49。另外,实务中对于定向减资决议需要多少股

东同意才能通过也存在极大争议。在范新德与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

49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5.【与项目公司“对赌”】投资方与项目公司订立的“对赌协

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项目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

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

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项目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 35 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

第 142 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项目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

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项目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 35 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

资”和第 166 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项目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

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项目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

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第202页

私募“一站通”/第四篇 退出篇

198

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50中,法院认为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经

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进行定向减资。而在狄夕英、宿孝明等请

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51中,法院认为不同比例减资(定向减资)会直接突破

各股东原有的股权分配情况,如只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作

出决议,实际上是以多数决形式改变原有股东一致决所形成的股权架构,故对

于不同比减资(定向减资)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四)清算

私募基金无法通过前述方式退出项目公司时,基金还可以采用清算的方式

退出,即按照法定程序终止现存的法律关系、清偿所有债务、处理项目公司剩

余资产,具体可以分为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种方式。

1. 非破产清算

私募基金在进行投资时,通常要求享有优先清算权,在项目公司发生违约

事件时,会触发优先清算权条款,相应的清算财产应保障私募基金的投资及收

益。除了合同约定的情况外,法律也规定项目公司出现营业期限届满、决议解

散、合并分立、吊销营业执照司法解散等情况下,除合并分立以外的解散外,

均需要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清理项目公司的

财产和债权债务,并将剩余财产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分配给全体股东。清

算完成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公司权力机关确认后,申请登记机构注销

公司。在进行非破产清算的情况下,项目公司财产的分配通常按照其章程的约

定进行。

2. 破产清算

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

50 范新德与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1)沪

0105 民初 9710 号民事判决书。

51 狄夕英、宿孝明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2 民终 7112 号

民事判决书。

第203页

第十二章 私募基金退出阶段一般流程

199

清偿能力的情形,私募基金可以要求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处理以达到退出的目

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

当项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时,项目公司(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当项目公司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公司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

算完毕,若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理,将破

产财产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

破产清算的一般流程为:

A.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具体应当包括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若申请

人为债务人,还需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

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B.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并指定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资料、

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C.债权申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在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

予以公告。法院还需要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债权申报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D.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满,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

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审核确认和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

后,及时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申请;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企业正式进入破产

清算程序。不少地方法院对于企业破产宣告亦有自己的规定,建议参考项目公

司所在地高院的规定。

E.变价和分配。管理人拟定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财产变价方案在债

权人会议通过后由管理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自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管理人提

请法院裁决认可并执行。

F.终结。财产分配完结后,管理人向法院提交财产分配报告时;或者公司

第204页

私募“一站通”/第四篇 退出篇

200

已无财产进行分配时,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法院裁定终结的,予以公

告,管理人负责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私募基金基金端的退出

(一)私募基金份额转让

私募基金份额转让退出指私募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转让其持有的私募基金

份额的方式退出私募基金,包括向该基金的其他现有投资人转让和向第三方

(如 S 基金)转让。无论是公司型、合伙型还是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均可

以通过转让实现退出。

1. 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的限制性条件

根据《私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基金份额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含视

为“合格投资者”)进行转让,即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且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或是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或者近 3 年个人

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自然人。公司型私募基金和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

在进行转让退出时,还需分别遵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和《合伙企业法》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让人

为国有企业的,私募基金份额被转让时可能涉及《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条例》《32 号令》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程序性要求。

私募基金及其被投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法》《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投资或限

制投资领域的,私募基金的权益向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的企业

转让将被禁止或受到限制。除法律法规的要求外,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通常也

会对投资人转让基金权益作出限制或程序性要求。

2. 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中的刚性兑付条款

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了吸引基金投资人,通过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

构、财务顾问、实控人或其他关联方等向投资人保证其本金和收益的,并向投

第205页

第十二章 私募基金退出阶段一般流程

201

资人出具承诺性文件或协议,就属于“刚性兑付”。《基金法》52《监管条例》

53《私募管理暂行办法》5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55等

对刚性兑付都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针对“刚性兑付”

通常会认为违反宏观政策、金融安全、市场秩序,进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公

共利益而无效。但若私募基金因为管理人原因,出现亏损或确定要出现亏损,

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与投资人达成事后刚性兑付协议,约定由管理人或关联方向

投资人支付款项的行为是否有效呢?与事前承诺的刚性兑付不同,事后刚性兑

付可以看成管理人对投资人的赔偿,不仅未违反金融秩序,还有利于保护投资

人利益,因此事后刚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刚兑”,实践中已经开始认可这类

刚性兑付的效力56。

(二)私募基金的减资

私募基金的减资退出是指在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投

资者向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权益,从而实现从私募基金中退

52 《基金法》第一百零三条: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

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

象的合法权益。

53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不得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

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三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54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

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55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从以下三方面对刚性兑付作出了认定:

(1)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2)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

品保本保收益;

(3)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

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4)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56 新疆峰石盛茂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朱萍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

74 民终 545 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中,《回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基金赎回阶段签署,并非在合同缔

约过程中签署,结合《回购协议》的相关内容,可以视为在被上诉人客观上无法实现投资目的时,上诉人

与被上诉人就相关补偿事项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

第206页

私募“一站通”/第四篇 退出篇

202

出的方式。根据《基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依法转让

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权是投资者的重要权利,投资者可依

据基金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赎回,实现投资退出,保护财产安全。同

时,私募基金自身作为公司、合伙企业等还要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以减资方式从基金中退出与私募基金从项目公司

中减资退出方式一致,不再赘述。

合伙型基金的投资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会导致其退伙,合伙人退出合伙企

业有一般退伙、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三种退伙方式。

关于一般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以及其他合伙人严

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的情形下,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

期限,合伙人在不影响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情况下,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

人后可以退伙。

关于当然退伙,其情形有: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作为

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

破产;合伙人丧失了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

退伙生效日。

关于除名退伙,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

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时,经其

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该合伙人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若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

此外,《合伙企业法》并未对合伙型基金的退伙程序作详细要求,但仍应

履行内部决议、修改合伙协议、工商变更等程序。退伙后,有限合伙人对基于

第207页

第十二章 私募基金退出阶段一般流程

203

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

的财产承担责任。

(三)私募基金的清算

私募基金清算首先要遵循《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的清算以基金合同的终

止为前提,通常终止条件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届满而不续期;持有人

大会决议终止;管理人或托管人结束职责后六个月无人承接以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当基金合同终止时,管理人、托管人等组成的清算小组应当及时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私募基金清算依据其基金类型,还应遵守《公司法》或

者《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公司型基金在满足《基金法》的清算条件和程序之外,还需满足《公司法》

关于清算的规定,《公司法》关于清算的规定、程序及其他要求在项目公司清

算中已有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合伙型基金的清算则要在满足《基金法》的同时,遵守《合伙企业法》的

规定:“合伙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解散:合伙期限届满且合伙人决定不

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解散的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同意解散;合伙人人数不

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或者类别不符合法律规定;合伙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

进行清算。合伙型基金的清算人依《合伙企业法》由全体合伙人担任;若要指

定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则需要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十五日内,如

果还没有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有

关事项、清算期间及日常经营由清算人负责;清算完成后,清算人编制并向登

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登记注销事宜。

《基金法》及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私募基金破产清算程序。《合

伙企业法》亦只是规定了当合伙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

申请合伙企业的破产清算。因此,私募基金的破产清算主要依据于《破产法》

规定,具体情形在项目公司破产清算中已有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第208页

私募“一站通”/第四篇 退出篇

204

清算完成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基协 AMBERS 系统中办理基金产

品清算完成程序,主要流程如下:A.登录中基协 AMBERS 系统,点击“产品

备案”→“基金清算”;B.填写 AMBERS 系统中的清算信息,包括基金基本

情况、清算原因、清算的开始日(指基金合同或清算报告中约定的开始日期)、

截止日(指基金完成清算并向投资者支付清算款的日期)、清算次数(与清算

报告显示的清算次数一致)、清算组(人)构成(基金合同中约定清算组人员

构成的,按照约定勾选;基金合同没有约定,通常勾选基金管理人和托管机构;

投资者参与的,清算报告需投资者签字确认);C.上传清算报告(应当有管理

人、托管人或者投资者签章,且应当包括基金财产分配情况);D.更新投资者

信息,填写基金清算情况表(填写截至基金最后运作日,即清算开始日的相关

信息);E.上传清算承诺函(加盖管理人公章)。中基协将对 AMBERS 提交

的清算完成申请进行清算材料齐备性核查和形式合规性核查,中基协作出办理

通过意见后,将在中基协官网信息公示界面变更基金的运作状态为已清算57。

57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事项服务指南】 私募投资基金清算业务办理》,载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2023 年 11 月 29 日,https://www.amac.org.cn/fwdt/wyb/jgdjhcpbeian/smjjglrdj

hcpba/fwzn/202206/t20220624_19647.html

第209页

第十三章 私募基金退出阶段争议纠纷

205

第十三章 私募基金退出阶段争议纠纷

如前所述,“退出”包括投资端退出和基金端退出,投资端退出通常是由

私募基金作为主体,将持有的权益进行处置,以收回投资和收益;基金端退出

则是指投资者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收回本金和收益。

通常情况下,私募基金退出时,如果底层资产顺利变现,投资者能够在获

取一定回报后顺利退出私募基金,那就实现了投资目的。但实践中往往会出现

底层资产难以变现、投资标的违约、基金出现亏损情况等投资者无法顺利退出

私募基金的情况。因此便会引发大量的诉讼纠纷,即投资端诉讼纠纷和基金端

诉讼纠纷。本章拟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既往司法实践中发生相关

案例进行研究,进而对私募基金退出纠纷进行归纳和梳理。

一、私募基金退出时基金端所涉纠纷

关于私募基金退出时基金端所涉纠纷,表面上是发生在退出阶段,实际在

大部分案件中,司法机构审理关于投资者损失、管理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等问题时需要根据管理人在募、投、管、退各个阶段中的行为进行判定。因此,

基金端退出纠纷涉及法律风险贯穿整个阶段,管理人在各个阶段均需要进行风

险防范。本章主要从“因管理人在募集阶段行为所涉纠纷、因管理人在投资阶

段行为所涉纠纷、因管理人和托管人在管理阶段行为所涉纠纷、因管理人在清

算阶段行为所涉纠纷和投资人主动要求退出所涉纠纷”五个方面对基金端退出

的纠纷进行分析。

(一)因管理人在募集阶段行为所涉纠纷

1. 管理人违反适当性义务

《九民纪要》规定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

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

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

第210页

私募“一站通”/第四篇 退出篇

206

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

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

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确保金融消费

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做出自主决

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

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

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由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在私募基金

募集阶段应履行的适当性义务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了解客户”的义务,

二是“了解产品”的义务,三是“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

适合的金融消费者”义务。

违反适当性义务常见纠纷有以下几类:

A.无法确认测评人是否为本人。由于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未建

立完善的风险测评制度、回访制度与“双录”制度等,导致部分投资者在进行

认购和测评时,未进行录像和拍照,前后文件出现他人代签或签字明显不一致、

前后录音声音明显不一致等情形。当存在前述情形时,投资者否认测评人为本

人,而卖方机构又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的情况下,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58。

B.募集机构未对基金产品开展有效评级。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了解产品及其

性质和风险特征等,无法做到合理推荐和匹配,无法就产品风险做充分的揭示。

上海证监局曾就某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等行为予以警示,

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警示并要求整改59,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随后的诉讼

中被认定募集、管理阶段均存在严重过错,应赔偿投资人的实际损失60。

C.募集机构违反适当性推介、销售的义务。根据《适当性指引》,基金募

58 贡勤华与上海易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3)沪 0106 民

初 1893 号民事判决书。

5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沪证监决〔2020〕44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60 新川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李阳知止等其他合同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 74 民终

1474 号民事判决书。

第211页

第十三章 私募基金退出阶段争议纠纷

207

集机构要将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由低到高的顺序,至少划分

为:R1、R2、R3、R4、R5 五个等级;同时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

由低到高分为 C1、C2、C3、C4、C5 五种类型。投资者只能购买自身对应及

以下风险级别的基金产品和服务。前述规定是判断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违反适

当性推介义务的重要依据。在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61中,法院认为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基金产品过程中向投资人销售了与其风险承

受能力并不匹配的产品,私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人错配销售显然未能履行适当

性义务,而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 “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故而两者须承担

相应责任。

2. 管理人违反告知说明义务

募集阶段中的告知说明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消费者的实际情况,

结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向金融消

费者告知金融产品或投资活动的风险。值得一提的是适当性义务中“了解产品”

的义务包括卖方机构在了解产品的基础上,将产品的特征和主要风险告知客户,

这也就意味着募集阶段中的告知说明义务是适当性义务的一部分。在杨蓉等委

托合同纠纷案62中,上海金融法院对告知说明义务和适当性义务作出了明确的

区分:“告知说明义务与适当性义务不能等同。告知说明义务旨在缓解交易双

方信息不对称,从程序上保障投资者能够做出‘知情的同意’,而适当性义务

则是防止卖方机构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推荐不适合的产品,对其课以确保投资建

议适当的实体性义务。两者共同作用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失衡的信息秩序,以及

由此产生的交易风险。”另外,区别于适当性义务,告知说明义务旨在于私募

基金各阶段为金融消费者保驾护航。

61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广东省中级人民法

院(2020)粤 03 民终 19093、19097、19099 号民事判决书。

62 杨蓉等委托合同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 74 民终 1235 号民事判决书。

第212页

私募“一站通”/第四篇 退出篇

208

3. 管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诚实信

用原则在私募基金领域主要体现为: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财产的受托人,应秉

持诚实,恪守承诺原则,比如不得故意夸大基金收益,误导或欺诈投资人。在

程莉华与深圳市帝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63中,法院就认为“被告

帝贸公司在基金合同订立过程中,利用被告等投资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缺乏

了解,签订对投资人具有巨大风险且与收益完全不能匹配的基金合同,恶意欺

诈投资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4. 管理人违反备案登记义务

在《基金法》《私募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都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

向中基协履行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手续。因此,私募基金备案是基金合法运

作的必要条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积极地履行备案义

务,若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其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还面临投资人

的追索赔偿。即便遇到中基协不予备案的基金产品,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应当及

时告知投资者,解除或终止基金合同并退还相应款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因管理人投资阶段行为所涉纠纷

1. 管理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

(1)管理人违反了尽职调查义务

对外投资是私募基金实现收益的前提,尽职调查是投资工作中不可或缺的

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保障投资安全的重要砝码。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履行尽

职调查的义务,则极有可能要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责任。《全国法院金融审判

63 程莉华与深圳市帝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 0391 民初

3333 号民事判决书。

第213页

第十三章 私募基金退出阶段争议纠纷

209

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 64 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投资者

以其违反勤勉义务为由请求管理人对基金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司法实践中,投资者也越来越多地以私

募基金管理人违反勤勉义务为由请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在邵笑与万方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64中,法院认为,基金

管理人万方鑫润公司对被投行业不具备专业运作能力情况下,未做尽职调查而

是依赖于被投资方(或其关联方)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而认定万方鑫润公司

投前未尽审慎调查和勤勉尽责义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承担本金和

资金占用费的赔偿责任。

(2)管理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监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须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

金并进行投资。基金合同一般也会约定“基金管理人应遵照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同时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不能突破《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范围。基金

管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应对基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新川投资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李阳知止等其他合同纠纷案65中,法院认为:“《基金

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基金投资范围系‘直接投资或通过认购中基协备案

基金份额的形式投资保和堂焦作 F 有限公司、上海 G 有限公司等拥有核心技术

或创新经营模式的高成长型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据此,新川公司投向 B 公司

的 91,930,192 元投资款全部用于受让‘恒康医疗股票收益权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虽未直接投资上市公司股票,但基金该部分收益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

直接挂钩,已明显违反基金应投资‘未上市企业’的投资范围约定。”

64 邵笑与万方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05 民初

33105 号民事判决书。

65 新川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李阳知止等其他合同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 74 民终

1474 号民事判决书。

第214页

私募“一站通”/第四篇 退出篇

210

(3)因管理人原因基金投向不合规领域

《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监管条例》《备案指引 2 号》和

《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了中基协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情形,涉及包括信贷

业务、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变相从事借贷活动、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

典当资产、资产收(受)益权、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员工

持股计划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跟投平台以及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等。如果私募基金投向不合规领域,除了民事上极大概率会导致合

同无效,行政上还会遭受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处罚,严

重的甚至会涉嫌刑事责任。实践中,还会遇到另外一种情形,即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是合规的,但是基金管理人违反合同约定投向不合规领域,此种情

形一般可以归于“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要求基金管理人承担违约赔偿

责任。

在上海佳晔苌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邸艳茹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66中,法院认为,“证监会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即叫停‘伞形信托’的融资融

券业务,在此情形下,作为专业基金管理公司的佳晔苌清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仍与邸艳茹签订相关内容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佳晔苌清公司属故意

隐瞒真实情况,欺骗邸艳茹,诱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订本案协议,佳

晔苌清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且损害国家利益”,进而要求基金管理人返还投

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4)因管理人原因未完成合同约定的风控措施

基金管理人由于内部流程原因或者基金经理个人原因,出现了风控措施落

实不到位的情形时,一方面会导致其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另一方面也违反了合

66 上海佳晔苌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邸艳茹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沪 01 民终 1643 号民事判决书。

第215页

第十三章 私募基金退出阶段争议纠纷

211

同约定的义务。在周凤新与北京信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67中,法

院认为“信文资产公司在运作基金过程中未能落实风控措施,包括未能落实股

权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实际办理抵押的不动产抵押物与计划不符且

价值偏低等情形,信文资产公司所述各项理由均不足以合理解释其未尽到勤勉

谨慎义务的事实,该种违约行为使得基金的资金损失风险增高,有悖于投资者

合理预期,应认定为重大违约”。

2. 管理人违反忠实义务

指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忠实地履行自身职责,维护基金利益及投资人的最大

利益,其本质在于避免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之间发生冲突,公平对待、公平交

易及竞业禁止是忠实义务的主要体现。

(1)管理人违反公平对待义务

《私募管理暂行办法》第 23 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

有以下行为:……(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关于加强

私募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 9 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

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

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履行公平对待义务时,要求其公

平地对待每一个投资人,不得歧视或个别对待,基金管理人对不同类型的投资

人收取不同基金管理费、进行不同利润分配顺序及绩效分成比例时,应向投资

人充分说明差异化安排的原因,并在投资文件中对不同类型投资人的利益冲突

及解决方法予以披露,在投资人知情的基础上获得其同意。公平对待义务还包

括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产品的义务,遵守公平分配原则。在《关于对内蒙古光锋

67 周凤新与北京信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 0105 民初

56741 号民事判决书。

第216页

私募“一站通”/第四篇 退出篇

212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 号)68中,内

蒙古证监局认为内蒙古光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按照不同投

资金额分设不同收益特征的基金份额,存在不公平地对待同一基金的不同投资

者,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管理人违反公平交易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对外投资或投资退出时,管理人不能做有损投

资人利益的自我交易或关联交易,向通过内部交易或外部交易向基金管理人或

其关联方输送利益。《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

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

交易决策、对价确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机制。关联交易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

优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利用关联关系从

事不正当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活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审计

的私募股权基金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通常识别是否违反公

平交易义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A.自身交易或关联交易的信息应

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充分的披露;B.自我交易或关联交易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或是符合内部风险控制程序的规定;C.交易的价格是否符合评估价

格或市场价格。D.交易是否符合正常的商业交易规则。在西安陕鼓汽轮机有限

公司与高少华、程勤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69中,法院认为“公司法保

护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并未禁止关联交易,合法有效关联交易的实质要件是

交易对价公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

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关于‘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

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

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6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出具的[2022]6号《关于对内蒙古光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69 西安陕鼓汽轮机有限公司与高少华、程勤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

法民再 181 号民事判决书。

第217页

第十三章 私募基金退出阶段争议纠纷

213

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的精神,应当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即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是否符合正常的

商业交易规则以及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查。”

在曹贵香与山东创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70中,

法院认为,涉案基金合同未明确说明威海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

人山东创道投资公司的关系及基金投资构成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违反《披露

办法》第九条第八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八、可

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第十八条第十一项(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十一、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的)的规定。

(3)管理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

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

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规定:“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

职”。可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了应该遵守公司法、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还应

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竞业禁止的特别规定。在广州怡

珀新能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陶海青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71中,

法院认为“陶海青在任职怡珀公司总经理期间,不仅以入股或担任董事的方式

加入与怡珀公司同类性质的怡青企业、杭州怡青鸿钧公司、浙江尚颉公司,还

70 曹贵香与山东创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鲁 01 民终 1897 号民事判决书。

71 广州怡珀新能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陶海青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2020)粤 01 民终 4273 号民事判决书。

第218页

私募“一站通”/第四篇 退出篇

214

作为怡青企业占 65%投资份额的出资人投资与怡珀公司属于同类性质公司的克

拉玛依丹泉公司、深圳众力公司、杭州怡青公司,陶海青的行为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陶海青作为怡珀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既违反了公司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也违反了其与怡珀公司签订的劳动

合同《补充协议》所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三)因管理人和托管人在管理阶段行为所涉纠纷

1. 管理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的募集和运作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掌握着私

募基金全部相关信息,而投资人往往缺乏了解途径,为一定程度上消除这种信

息不对称情况,确保基金的合规运行,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就有信

息披露的义务。

《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

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

提供信息。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及时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者基本信

息、投资标的权属变更证明材料等信息”。《披露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

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披露分为定期的信息披露即月报、季报和年报等,以

及发生重大事项时(即重大变更、重大损失、重大诉讼等等)的信息披露。在

邵笑与万方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72中,法院认为“即便基金存

续期内万方鑫润公司制作了相关投后管理报告,但报告中对基金成立日、基金

到期日多处表述不一致,且无基金净值等数据,故本院认定万方鑫润公司未在

投后管理阶段尽到信息披露义务,构成严重违约”。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72 邵笑与万方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05 民初 33105

号民事判决书。

第219页

第十三章 私募基金退出阶段争议纠纷

215

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73中,上海证监局认为“下层基金相关资金

以内保外贷方式出境及产生境外贷款利息和手续费的相关情况是可能影响上层

游侠系列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小村资管作为游侠系列基金管理人,

未能审慎勤勉地及时了解基金进行投资后相关资金出境相关情况,未在相关报

告中进行披露” ,义务人未履行相应义务,应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2. 管理人违反勤勉尽责义务

(1)管理人在投资过程中风控条件未持续落实

有别于投资过程中的风控条件的落实,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投资完成后

的管理过程中去落实或者去监督风控条件持续落实情况是其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重要考量。如在《关于对新余济达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74中,江西证监局认为新余济达投资有限公司因怠于履行管理人职责,未尽勤

勉尽责义务,其管理的基金的投资标的长期未完成股权确权及工商变更,基金

利益未得到有效保护,违反了《私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故根据《私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其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管理人在基金财产发生重大损失时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在投资出现问题后积极采取行动,是衡量私募基金管

理人是否履行投资勤勉义务的标准之一。《监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以非

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

私募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由此,私募基金管

理人在发现投资可能无法及时回收的情形,应要求被投资人及时办理转让、回

购事宜或采取司法手段保全被投资人资产,积极追索并依约办理基金清算等多

7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沪〔2022〕28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

政处罚决定书》。

7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2023]1号《关于对新余济达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

第220页

私募“一站通”/第四篇 退出篇

216

种措施。在华宇国信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与吴晓红合同纠纷案75中,法

院认为“2020 年 12 月贷款逾期,借款人却在一年后承诺自 2024 年 3 月至 12

月进行还款,履行期限达四年,对投资人利益有严重影响。华宇国信公司未能

向本院举证证明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该还款方案,作为管理人亦未

采取诉讼或增加增信措施等其他方式进行催收,违反了管理人谨慎勤勉的管理

义务”,向投资人支付投资本金及相应资金占用费。

(3)管理人怠于监督投资标的

在私募基金完成投资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后义务就开始了,在这个阶

段里面,基金管理人需要对被投企业进行监督,这样的监督受两个方面的制约,

其一是投资协议的制约,其二是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制约。因此,基金管理人需

要在投后管理的过程中监督被投方款项的使用、被投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被

投方重大对外投资、担保及资产处置等各方面情况,如被投方发生资金挪用、

资产损毁,而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履行相应的监督义务的,则将对相应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在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钜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周耀华

合同纠纷案76中,法院认为,基金存续期间上市公司公示的股东名单中不包括

被投企业,管理人在有条件向上市公司核实的情况下,却轻信股权代持及合同

锁定收益的说辞,且对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未作披露和核实,未尽审慎审核义

务。

(4)托管人违反托管和监管义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

75 华宇国信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与吴晓红合同纠纷案,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 74 民终 809 号民

事判决书。

76 上海钜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周耀华合同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 74 民终 375 号民事判决

书。

第221页

第十三章 私募基金退出阶段争议纠纷

217

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托管人主要是履行《基金法》《私

募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保管义务和监督义务,除

非合同有特别规定,一般通过对私募基金运作的形式审核,与基金管理人相互

独立、相互监督、相互协作,共同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托管人被认定法律

责任的常见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A.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未尽到监督义务77;B.

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尽到安全保管职责78;C.托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召集投资人代表大会等义务79。

(四)因管理人在清算阶段行为所涉纠纷

1. 基金客观清算不能

司法实践中,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因期限到期、吊销执照、涉嫌刑事案件、

被注销基金管理人资格等原因无法进行清算,客观来说未清算则投资人损失尚

未发生或确认,但当前法院越来越趋向于推定损失发生,要求基金管理人承担

责任。在张二力与汉富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80中,法院认为,“虽然涉案

基金尚未清算,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投资人的损失金额尚未确定,但综合考虑

涉案基金的到期时间(两年有余)、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被采取行政监管

措施并被刑事立案侦查)及差额补足责任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间接控

股关系),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合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定差额

补足责任人(基金管理人的间接控股股东)在本案中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

定,按照基金净值 0.9 的标准向投资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因此,投资人以

7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与陈慧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

京 02 民终 8082 号民事判决书。

7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志平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 09

执复 48 号执行裁定书。

79 宋玉晶、杨振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2020)鲁 1311 民初 180 号民事判决书。

80 张二力与汉富控股有限公司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 0105 民初 65456 号民事判决书。

第222页

私募“一站通”/第四篇 退出篇

218

侵权案由起诉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以前

一般以基金未清算损失未发生进行抗辩,往往能获得支持,而现在司法机构已

经越来越认同推定损失发生,让有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责任,后续追回

财产的,再补偿给基金管理人,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2. 管理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私募基金存续期满后,如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未能就延期达成一致意见的,

则基金应当终止后进行清算。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在规定的时间启动清算程序义

务,清算过程往往要经历一个比较长的周期,如果管理人未及时启动、未跟进

清算事宜,清算未取得积极结果,投资人发生损失的,投资者往往会以管理人

未尽职履责或履职不当为由提起司法程序,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在谭坤麟与南方财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贵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81

中,法院认为“南方私募基金(贵州)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怠于行使清算义

务,导致谭坤麟的基金赎回金额无法确定,应视为谭坤麟申请赎回基金的条件

已经成就,故谭坤麟要求南方私募基金(贵州)公司支付基金款 147.5 万元的

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这里所说的基金管理人怠于清算的原

因都是不合规的,基金管理人需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赔偿责任,但如果管理人

有合法合规的理由的,则可以豁免自己的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另外,需要注

意的是即使基金管理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但其能证明怠于清算行为与投资

人损失无因果关系的,也可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基金已无可供清算财产

如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

基金资产被挪用或者被投方发生严重损失等基金已无可供清算财产的情况时,

则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上海钜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与陈水

81 谭坤麟与南方财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贵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8)

渝 0103 民初 41 号。

第223页

第十三章 私募基金退出阶段争议纠纷

219

鑫其他合同纠纷案82中,法院认为:“基金的清算结果是认定投资损失的重要

依据而非唯一依据,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投资损失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

认定损失。根据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发布的《临时信息披露公告》

及庭审查明事实,案涉基金资产已被案外人恶意挪用,涉嫌刑事犯罪,且主要

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其次,《私募基金合同》约定,案涉基金的权益基础为

明 XXX 对卓 XXX 的股权收益。现明 XXX 并未依照基金投资目的取得卓 XXX 股

权,合同约定的案涉基金权益无实现可能。同时……募集的基金资产已经脱离

管理人控制,清算小组也未接管基金财产。因此,考虑到基金清算处于停滞状

态,无法预计继续清算的可能期限,且无证据证明清算小组实控任何可清算的

基金财产,如果坚持等待清算完成再行确认当事人损失,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故一审判决据此认定当事人损失已经固定,以投资款、资金占用利息作为损失

基数,本院予以认可。”

4. 清算程序不合规

众所周知,私募基金有三种形式,即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私募

基金的清算需要遵循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一般包括:启动

清算程序、组建清算组、发布公告并通知债权人、清产核资、制定清算方案并

编制清算报告、中基协基金清算备案、办理工商、税务等注销手续、保存基金

清算材料。此外,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还需要遵循《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

规定,这就导致上述两种形式的私募基金在清算流程稍有差别。私募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前述规定的程序对基金进行清算,如未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清算义

务的,投资人、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都能就相应损失,要求其私募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在陆州、苏州市威纽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案

83中,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威纽斯特公司在公司成立清算组后未依法办

82 上海钜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与陈水鑫其他合同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 74 民终 1743 号民

事判决书。

83 陆州、苏州市威纽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案,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1)苏 0508 强清 5 号裁定书。

第224页

私募“一站通”/第四篇 退出篇

220

理清算组备案,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示程序,该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

益,在公司债权人未向本院提起清算申请的,陆州作为公司股东向本院申请强

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五)投资人主动要求退出所涉纠纷

1. 投资者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合同

投资人以管理人过错导致基金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基金合同,

以实现退出基金的目的。基金管理人哪些违约行为能够导致投资人无法实现合

同目的呢?如果合同对此并未有明确的约定,合理区分私募基金固有的投资风

险和因基金管理人违约导致的基金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为判定私募基金合同

解除纠纷的要点所在。实践中,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备案、未履

行投资义务、资金投向约定外其他事项而产生亏损的,容易被认定为合同目的

无法实现。在励琛(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沈惠仙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案84中, 法院认为“可以认定励琛公司在签订系争合同过程中违反法律及规范

性文件相关规定,未能履行系争合同义务,约定基金尚未成立备案,合同目的

无法实现。沈惠仙诉请主张要求解除系争合同有其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

支持。合同解除后,励琛公司应当返还沈惠仙投资款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

担损失。”

2. 投资者以管理人阻碍退出条件为由主张退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

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不成就”。如果私募基金已符合退出或清算条件,但由于基金管理人

行为导致退出条件未能成就,则基金管理人行为就属于前述当事人为自己的利

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从而认定退出条件已成就,将认定投资人有权依约

84 励琛(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沈惠仙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 74 民终

123 号民事判决书。

第225页

第十三章 私募基金退出阶段争议纠纷

221

履行相关退出流程,基金由此产生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北

京万方鑫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汤丹、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瑞

佳盛特种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85中,法院认为“案涉基金于

2019 年 2 月 10 日基金到期后,万方鑫润公司未经投资人同意单方决定延长基

金期限,与《基金合同》的约定严重不符。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万方鑫润公司

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汤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投资者根据管理人或关联方作出刚性兑付承诺主张权利

私募基金刚性兑付违反了私募基金非债权投资的核心要求,在监管不断加

强的大环境下,一旦因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控人的刚性兑付而进行诉讼,基金

合同就易被宣告为无效。一般情况下,私募基金合同往往合法合规并用于备案,

而刚性兑付则通常以抽屉协议的形式体现,很显然这种通过通谋虚伪的方式达

成的协议因违反了现行的国家金融监管政策及规定而导致无效。在基金合同无

效的情况下,如有损失的,协议各方应根据各自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失。在江苏

嘉和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丁浩与江建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86中,法院认为

“案涉保底协议实为各方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监管而作出的约定,内容违

反了市场基本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的合理格局,不利于金

融市场的风险防范,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保底条款,应

属无效。”

另外,我们还需要关注到一些特殊的“兑付承诺”,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因

自身的责任而导致基金产生损失,经与投资人商讨后,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作

出的兑付承诺,这种类似刚性兑付的承诺是管理人为了履行其赔偿责任目的,

应当是有效的。

85 北京万方鑫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汤丹、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瑞佳盛特种工程承包有

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 74 民终 458 号民事判决书。

86 江苏嘉和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丁浩与江建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苏 01 民终 6867 号民事判决书。

第226页

私募“一站通”/第四篇 退出篇

222

二、私募基金退出时投资端所涉纠纷

私募基金投资端退出一般是由于私募基金与投资标的因履行投资协议或其

配套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相比于私募基金基金端的退出争议而言,投资端退出

的争议主体更为多元,争议内容相对明确、争议标的金额较大,限于篇幅,本

节仅从“明股实债”、“对赌协议”和投资者因管理人不作为而直接向投资标

的主张权利等几个热点问题进行梳理。

(一)涉及“明股实债”相关争议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 4 号》中将“名股

实债”界定为“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

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

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

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除

此之外,中基协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备案指引 2 号》

等监管规则中,亦就名股实债在行业监管层面进行了体现。根据《关于加强私

募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

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

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

提供 1 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名股实债的具体交易模式,但一般来说,私募基金架

构下的名股实债投资至少包括两项安排,即融资方与投资方之间签署股权转让

或增资协议,以及双方约定融资方需按照固定本息的金额回购投资方股权。司

法实践中,司法机构在审查底层名股实债投资行为时,也往往会以前述双方约

定中存在固定收益承诺和到期无条件回购等类似约定作为主要判断依据;此外,

投资方是否实际参与公司或项目的经营管理、固定收益率高低等也会在法院进

行认定时纳入考量。

首先,就固定收益承诺而言,其一般指底层投融资双方约定以投资方的投

第227页

第十三章 私募基金退出阶段争议纠纷

223

资数额为基数,按固定数额、固定收益率或固定收益计算公式支付投资方资金

回报,也就是说,该等资金回报并不与融资方的经营业绩或所投项目收益情况

挂钩。在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如森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87中,《回购合同》中约定回购价款=认购金额+认购金

额×回购溢价率×核算期内实际天数/365,回购溢价率为 9.2%,双方之间达成

的是借贷的合意,兼之海润公司在合同中作出承诺保本及固定收益的承诺,故

涉案合同虽名为投资,实为借款。

其次,就到期无条件回购而言,实务中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底层投

资交易各方在合同中直接约定融资方股东应在某个期限到期后按一定数额无条

件回购投资方持有的股权。在冯文伟与深圳前海泰富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合同纠纷案88中,《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认缴出资额为 50 万元,36 个

月后赎回投资份额,出资期限自 2017 年 5 月 31 日起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止,

协议到期后 5 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款,预期年化收益为 18%,法院认定案涉法

律关系属于“名为私募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的情形。二是底层投资交易各方虽

未直接约定无条件回购,而是设定了回购条件,但区别于对赌条款,该等回购

条件并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而是预期会触发或者非常容易被触发的条件。广

西高院发布的 《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裁判指引》第 46 条规定,

若对赌目标在客观上不可能或几乎不可能达成,则实质上消除了所附条件的

“不确定性”,其约定的违约责任就成为必然发生的结果,该部分收益即为投

资方获得的固定收益,该内容已不再符合“对赌”的性质,对此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个案情况认定为借贷关系。该条将同样包含附条件回购安排的“对赌”作

为参照对比概念,可以看出,即便未以前述第一种方式直接约定无条件回购,

而是以第二种更为隐蔽的方式在形式上设置了回购条件,仍然存在视个案具体

87 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如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广东省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3 民终 20473 号民事判决书。

88 冯文伟与深圳前海泰富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

粤 0391 民初 8546 号民事判决书。

第228页

私募“一站通”/第四篇 退出篇

224

情况被认定为名股实债的可能。

最后,除上述因素外,投资方是否实际参与项目公司经营管理89及具体利

息的高低也是审查“明股实债”的参考标准。

虽然投资方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被纳入考量,但实务中是否达到“实际参与

经营管理”也往往引起当事人双方的争论。在武汉缤购城置业有限公司、国通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90中,投融资各方签署《增资协议》约定,

增资后,缤购城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缤购城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缤

购城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只有国通公司参与,缤购城公司方可召开股东会,

且国通公司对缤购城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国通公司认为对其有不利影响的事项具

有一票否决权,与举行股东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缤购城公司承担;只有国

通公司提名的董事参与,缤购城公司方可召开董事会,且国通公司提名的董事

对缤购城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国通公司认为对其有不利影响的事项均具有否决权。

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缤购城公司承担。项目公司缤购城认为,

增资行为经工商变更登记后,在缤购城公司后续经营管理过程中,国通公司已

通过控制股东会、董事会、公章、财务、拟转让股权且至今仍继续持有股权等

行为否定了最初的借款意思表示,证实国通公司的真实目的是通过增资获得缤

购城公司的股权分红而非固定借款利息。投资方国通公司则认为,从缤购城公

司内部治理和控制的角度来看,国通公司并没有实际参与到缤购城公司的决议

管理等日常事务当中,国通公司作为名义股东期间,也没有对缤购城公司形成

实际的控制权,缤购城公司的公章也不在国通公司的管控下。法院认为,虽然

《增资协议》约定有国通公司派驻人员参与缤购城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等内

容,但从协议的内容及履行方式看,国通公司不参与缤购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

理,派驻董事的目的主要是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国通公司实际不承担缤

89 西双版纳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郭启科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 793 号民

事判决书。

90 武汉缤购城置业有限公司、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

终 1532 号民事判决书。

第229页

第十三章 私募基金退出阶段争议纠纷

225

购城公司的经营风险,只是获取固定回报。而非参与或控制项目公司的经营管

理。尽管国通公司通过工商变更登记取得缤购城公司 93.07%的股权,但其股东

权利义务与普通股东不同,国通公司并非实际控制缤购城公司经营的股东。从

判决书的字面表述,法院认为投资方并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具体思路是,该

案《增资协议》虽约定投资方于项目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具有否决权,但相应

事项均仅为对投资方自身不利的事项;且投资方未管控项目公司公章,也无法

控制项目公司对外表意,不具备与其持股比例相匹配的公司治理权力。由此可

以看出,“是否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并不简单地依据投资方是否派驻董事、监

事而定,而是结合公司治理机构具体表决方式及事项、公章管理情况、控制公

司对外表意(如投资方为项目公司控股股东)情况等进行判断。

(二)涉及“对赌协议”相关争议

“对赌”即估值调整机制,即投融资双方在达成投资协议之际,对企业的

价值或未来业绩存在争议,为弥补信息不对称和减少交易成本,双方商定如被

投资方达到协议所规定的要求,投资方在获得投资股份大幅增值的前提下,须

向公司管理层进行补偿;反之,若被投资方无法达成投资协议约定的要求,则

须向投资方进行补偿。

在《九民纪要》出台确认对赌协议的效力之前,由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

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陆波增

资纠纷案91影响,投资者与项目公司本身之间的补偿条款如果使投资者可以取

得相对固定的收益,则该收益会脱离项目公司的经营业绩,直接或间接地损害

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被认定无效,投资方更倾向于与股东对赌,以保

证对赌协议的效力和实际履行,虽然在其后的强静延与被申请人曹务波、山东

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92中,明确被投企业为原股东的回购义

91 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陆波增资

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 11 号民事判决书。

92 强静延与被申请人曹务波、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

法民再 128 号民事判决书。

第230页

私募“一站通”/第四篇 退出篇

226

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有效,及江苏华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扬州锻压机床股份

有限公司、潘云虎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93中进一步明确被投企业根据对

赌协议进行股份回购的约定有效。但这种观点当时尚未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中予以确认,故投资人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冒险与项目公司进行对赌。在《九

民纪要》出台之后,除了与股东对赌,投资方与项目公司的对赌普遍被认可,

但其实相对于投资方与股东对赌,投资方与项目公司的对赌受《公司法》的限

制很多,依旧须遵守资本维持原则。

《九民纪要》第五条规定:投资方与项目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

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项目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

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

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

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项目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 35 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 142 条关于股

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项目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

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项目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据《公司法》第 35 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 166 条关于利润分

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项目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

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项目公司有

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观点

可知,私募基金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效力问题已经解决,但若想要法院

判决支持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A.主张回购股份的,

需要先完成法定减资程序,为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B.主张金钱补偿的,

项目公司需要存在利润。

《九民纪要》的规定虽然理清了对赌协议的合同效力,但是其对于资本维

持的坚守也导致投资人与被投公司进行的对赌在即使被认为有效的情况下,履

93 江苏华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潘云虎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江苏

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苏民再 62 号民事判决书。

第231页

第十三章 私募基金退出阶段争议纠纷

227

行还是可能落空。这就要求在设计对赌条例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A. 投

资人即使选择被投方作为对赌主体,也应该尽可能把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

三方一起加入;B. 让被投方全部股东对被投企业的减资义务和利润分配义务进

行担保,在义务方未能完成减资或利润分配情况下,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投资者因管理人不作为而直接向投资标的主张权利

众所周知,投资人通过认购基金产品将投资款交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具有典型的信托法律关系特征。在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外投资时,投资人与

基金投资的被投方之间不会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也基本不会有太多接触。

当基金管理人与项目公司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怠于向

项目公司主张权利时,投资人试图通过派生诉讼的方式直接向私募基金投资的

项目公司主张权利,以期能够收回投资款。在现有的规则体系下,能够实现基

金投资人这一目的的方式,主要是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以及股东、合伙人派生诉

讼。基于代位权与派生诉讼的行使条件、私募基金的特殊性,私募基金投资人

只能在特定的情形下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和股东、合伙人派生诉讼。比如代

位权的行使需要基金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基金管理人怠于行使其

债权、基金的债权已经到期、基金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相对

而言,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的基金有第二条路径,即他们可以依据于《公司法》

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确保投资人为股东或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怠于行

使权利,投资人须为基金的利益提起诉讼的前提下,对被投资方提起派生诉讼,

所获得的收益归于基金,再要求向投资人进行分配。

(四)其他优先权所涉纠纷

私募基金还会涉及各类优先权,比如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拖售权、随

售权、回购权、优先清算权等,各类优先权的争议也会导致相应的投资端纠纷

产生,因投资篇已对各类优先权有了系统性的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本篇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索引

第232页

私募“一站通”/第四篇 退出篇

228

名称 发文字号/日期 文中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年修正) 主席令第 15 号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主席令第 26 号 《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

面清单)(2021 年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 商务部令第 47 号

《负面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法》 主席令第 5 号 《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19 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 709 号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

法》

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

《32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22 年修订)》 主席令第 116 号 /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的规定》(2024 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 773 号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

要》 法〔2019〕254 号 《九民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主席令第 54 号 《破产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 证监会令第 105 号 《私募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 年修订) 主席令第 55 号 《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2015 年修正) 主席令第 23 号 《基金法》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

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告〔2020〕

71 号

《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

若干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中基协发〔2023〕5

《登记备案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762 号 《监管条例》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 2 号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中基协发〔2023〕

21 号

《备案指引 2 号》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2016.02.04 《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

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令第 172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主席令第 45 号 《民法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

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 4 号》 2017.02.13 /

第233页

案例索引

229

案例索引

按字母顺序排列

裁判文书

案件名称 文书信息 页码

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洋浦经济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资意向书纠纷

申请再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 263

号民事裁定书 130

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

陕西万泉投资有限公司,西北石化

设备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19)陕 01 民初 1205 号民事判

决书

161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

转让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

终 1646 号民事判决书 161

北京万方鑫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

汤丹、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北京天瑞佳盛特种工程承包有

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 74 民终

458 号民事判决书 221

曹贵香与山东创道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20)鲁 01 民终 1897 号民事判

决书

213

曾雷、甘肃华慧能数字科技有限公

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

230 号民事判决书 142

成都云端助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

玖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

纷案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20)川 01 民终 3281 号民事判

决书

162

程力栋、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

司等与当代北方(北京)投资有限

公司合同纠纷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 01

民初 363 号民事判决书 127

程莉华与深圳市帝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

粤 0391 民初 3333 号民事判决书 208

褚艳春等与吕天丽等股权转让纠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民

再 91 号民事判决书 159

狄夕英、宿孝明等请求变更公司登

记纠纷案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21)苏 02 民终 7112 号民事判

决书

198

范新德与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

团)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1)沪

0105 民初 9710 号民事判决书 197

第234页

私募“一站通”/附录

230

裁判文书

案件名称 文书信息 页码

防城港有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中

建汇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

责任纠纷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

京 03 民终 7677 号民事判决书 130

冯文伟与深圳前海泰富汇金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

粤 0391 民初 8546 号民事判决书 223

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

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

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陆波增资

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 11

号民事判决书 225

贡勤华与上海易钜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3)沪

0106 民初 1893 号民事判决书 206

广州怡珀新能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陶海青与损害公司利益

责任纠纷案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20)粤 01 民终 4273 号民事判

决书

213

韩梧丰、邬招远公司增资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申 1738 号再审审查

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154

贺莲莲与郭治民、灵宝市豫西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福 建 省 三 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14)三民初字第 61 号民事判决

160

湖州万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与杭州量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

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

0106 民初 12293 号民事判决书 149

华宇国信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

司与吴晓红合同纠纷案

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 74 民终

809 号民事判决书 216

霍尔果斯盛世佰腾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与德阳中德阿维斯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18)川 01 民初 3088 号民事判

决书

160

江苏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

彩虹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

纷案

江 苏 省 盐 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22)苏 09 民终 1727 号民事判

决书

131

江苏华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扬州

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潘云虎等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苏民

再 62 号民事判决书 226

江苏嘉和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丁

浩与江建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20)苏 01 民终 6867 号民事判

决书

221

李顺达、东源向阳金属制品有限公

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

1573 号民事裁定书 133

第235页

案例索引

231

裁判文书

案件名称 文书信息 页码

励琛(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

沈惠仙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案

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 74 民终

123 号民事判决书 220

陆州、苏州市威纽斯特智能科技有

限公司等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案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姑 苏 区 人 民 法 院

(2021)苏 0508 强清 5 号裁定书 219

南京建信兴业投资企业与安徽航天

星光热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18)苏 01 民终 9807 号民事判

决书

128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钜冠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与合普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林国华股权转

让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

沪 02 民终 3658 号民事判决书 141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理财

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3

民终 19093、19097、19099 号民事

判决书

207

强静延与被申请人曹务波、山东瀚

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民再

128 号民事判决书 225

上海保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

车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上海奋

泰企业管理中心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

沪 02 民终 681 号民事判决书 159,162

上海富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北工业

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增资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

沪 01 民终 11265 号民事判决书 154

上海佳晔苌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诉邸艳茹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

沪 01 民终 1643 号民事判决书 210

上海钜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与陈

水鑫其他合同纠纷案

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 74 民终

1743 号民事判决书 218

上海钜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周耀

华合同纠纷案

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 74 民终

375 号民事判决书 216

邵笑与万方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05 民初 33105 号民事判决书 209,214

深圳爱华红润一号投资中心、辽宁

东祥金店珠宝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

纠纷案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20)粤 03 民终 27383 号民事判

决书

159

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深圳市如森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20)粤 03 民终 20473 号民事判

决书

223

第236页

私募“一站通”/附录

232

裁判文书

案件名称 文书信息 页码

石本强、甘力、重庆促新实业有限

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18)川 01 民终 14901 号民事判

决书

162

宋玉晶、杨振兰、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山 东 省 临 沂 市 罗 庄 区 人 民 法 院

(2020)鲁 1311 民初 180 号民事判

决书

217

谭爱平、宋婵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第 一 人 民 法 院

(2021)粤 1971 民初 25161 号民事

判决书

163

谭坤麟与南方财经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贵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8)渝

0103 民初 41 号

218

唐晓蔓、曾沛股权转让纠纷案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18)川 01 民终 13214 号民事判

决书

153

武汉缤购城置业有限公司、国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

1532 号民事判决书 224

西安陕鼓汽轮机有限公司与高少

华、程勤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

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

181 号民事判决书 212

西双版纳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郭

启科民间借贷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

793 号民事判决书 224

霞浦县福宁大沙工业区开发有限公

司与福建省闽泰钢业有限公司合同

纠纷案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15)霞

民初字第 874 号民事判决书 133

咸宁循环优选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与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合

同纠纷案

湖 北 省 咸 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20)鄂 12 民初 5 号民事判决书 140,158

湘潭智造谷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湖南萌境智能三维技术有限

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湖 南 省 湘 潭 市 岳 塘 区 人 民 法 院

(2021)湘 0304 民初 2842 号民事

判决书

132

新川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

李阳知止等其他合同纠纷案

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 74 民终

1474 号民事判决书 206,209

新疆峰石盛茂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与朱萍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

纷案

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 74 民终

545 号民事判决书 201

新疆信达银通置业有限公司与乌鲁

木齐和泰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乌 鲁 木 齐 市 新 市 区 人 民 法 院

(2020)新 0104 民初 6144 号民事

判决书

126,132

第237页

案例索引

233

裁判文书

案件名称 文书信息 页码

司、新疆鼎盛世锦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合同纠纷案

杨蓉等委托合同纠纷案 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 74 民终

1235 号民事判决书 207

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射

洪县人民政府、四川沱牌舍得集团

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16)闽 02 民终 2909 号民事判

决书

126

原告 A 公司与被告 B 公司股权转让

纠纷案

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涉股权转让

类纠纷:13 个审判难点问题+典型案

例》

146

张二力与汉富控股有限公司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

0105 民初 65456 号民事判决书 21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等与陈慧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

京 02 民终 8082 号民事判决书 2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志平证

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案

山 东 省 泰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20)鲁 09执复 48号执行裁定书 217

周凤新与北京信文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等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

0105 民初 56741 号民事判决书 211

行政处罚

名称 文书信息 页码

关于对新余济达投

资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江西证监局[2023]1 号,2023 年 1 月 3 日出具 215

关于对内蒙古光锋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

内蒙古证监局[2022]6 号,2022 年 6 月 24 日出具 211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上海证监局沪证监决〔2020〕44 号,2020 年 2 月 28 日

出具 20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证监局沪〔2022〕28 号,2022 年 12 月 14 日出具 214

第238页

私募“一站通”/附录

234

术语索引

按简称字母顺序排列

简称 释义

AMBERS 系统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

PE

Private Equity Fund, 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第一篇

第三章“二、私募基金备案核心条件”下(一)“2.产品

及备案类型”部分中的含义

SHA Shareholders Agreement,即股东协议

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公司

TS Term Sheet,即投资条款清单

VC

Venture Capital Fund,即创业投资基金,具有第一篇第三

章“二、私募基金备案核心条件”下(一)“2.产品及备

案类型”部分中的含义

封闭式基金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合格投资者

具有第一篇第四章“一、私募基金募集基本要求”下

(二)“1.合格投资者定义及投资者数量限制”部分中的

含义

基金销售机构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开放式基金 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内控 内部控制

中基协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239页

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索引

235

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索引

按本书中简称字母顺序排列,无简称时按全称字母顺序排列

简称/(全称) 全称及发文字号/日期

《32 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

《备案指引 1 号》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

中基协发〔2023〕21 号

《备案指引 2 号》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 2 号——私募股权、创业

投资基金》

中基协发〔2023〕21 号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

案指引(试行)》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

中基协发〔2023〕4 号

《材料清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中基协发〔2023〕11 号

《登记备案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中基协发〔2023〕5 号

《登记指引 1 号》《登记指引

2 号》《登记指引 3 号》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 1-3 号》

中基协发〔2023〕6 号、中基协发〔2023〕7 号、中

基协发〔2023〕8 号

《动态一期》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第 1 期)

2023.08.11

《法律意见书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中基协发〔2016〕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 修订)

主席令第 116 号

《非证券类材料清单》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材料清单(非证券类)》

中基协发〔2023〕21 号

《负面清单》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

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 47 号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主席令第 15 号

第240页

私募“一站通”/附录

236

简称/(全称) 全称及发文字号/日期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

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

意见》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指导意见》

法发〔2009〕40 号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的公告》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的

公告》

中基协发〔2023〕16 号

《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

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基协字〔2022〕37 号

《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若

干规定》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71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

告》

中基协发〔2016〕4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

业自律管理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

2018.03.27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

标准的规定》(2024 年修订)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 年

修订)

国务院令第 773 号

《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主席令第 5 号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 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 709 号

《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 年修订)

主席令第 55 号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 年修正)

主席令第 23 号

《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

引》

《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

中基协发〔2012〕10 号

《监管条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762 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2006 年修订)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 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1 号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

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

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保存管理办法》

第241页

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索引

237

简称/(全称) 全称及发文字号/日期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第 2 号

《九民纪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法〔2019〕254 号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主席令第 45 号

《命名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

2018.11.20

《募集行为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中基协发〔2016〕7 号

《内部控制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2016.02.01

《披露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16.02.04

《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主席令第 54 号

《涉税尽调办法》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 年第 14 号

《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30 号

《适当性指引》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

行)》

中基协发〔2017〕4 号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

标准化口径》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标准化口径》

2023.12.19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

解答》(1-15)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1-15)

2014.03.05-2018.08.29

《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处理指

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处理指引》

中基协发〔2023〕17 号

《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材

料清单》

《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材料清单》

2023.11.29

第242页

私募“一站通”/附录

238

简称/(全称) 全称及发文字号/日期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

资估值指引(试行)》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

2018.03.30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

办法(试行)》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2017.03.01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3 号)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 号)

2016.04.18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5 号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指引 1 号》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 1 号》

2016.02.04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指引 2 号》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 2 号》

2016.11.14

《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主席令第 26 号

《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主席令第 50 号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主席令第 37 号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

2014.04.28

《证券类材料清单》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材料清单(证券类)》

中基协发〔2023〕21 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 4

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

第 4 号》

2017.02.13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

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3 号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财金规〔2016〕2800 号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

法》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财预〔2015〕21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主席令第 56 号

第243页

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索引

239

简称/(全称) 全称及发文字号/日期

《资管新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8〕106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

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7 号

第244页

私募“一站通”/附录

240

图表索引

图 1 私募基金备案简要流程图.......................................................................30

图 2 横向份额分割式投资单元示意图 ............................................................48

图 3 纵向阶段划分式投资单元示意图 ............................................................49

图 4 私募基金募集流程图..............................................................................66

图 5 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图.......................................................................71

图 6 适当性指引实施指导原则.......................................................................73

图 7 风险等级划分类型示意图.......................................................................76

图 8 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动态管理示意图.........................................................81

图 9 风险承受能力示意图..............................................................................82

图 10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转化条件.......................................................83

图 11 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程序示意图 ............................................83

图 12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程序示意图............................................84

图 13 适当性匹配原则示意图 ........................................................................84

图 14 跨级购买特殊程序示意图.....................................................................86

图 15 私募股权投资基本流程图...................................................................100

图 16 投后管理的作用 .................................................................................188

图 17 投后管理工作流程图..........................................................................190

表 1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15

表 2 相关人员禁入情形以及触发中基协严格审查规定的情形 ........................16

表 3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路径 ..........................................................................21

表 4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资格要求 ............................................................22

表 5 私募基金类型.........................................................................................32

表 6 “重要信息”释义..................................................................................33

表 7 私募股权基金扩募要求 ..........................................................................35

表 8 维持运作机制相关条款核心要素及参考范例 ..........................................37

表 9 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要求.....................................................41

第245页

图表索引

241

表 10 单个投资者首次出资最低限额要求例外情形 ........................................41

表 11 资金池业务典型违规操作 .....................................................................43

表 12 私募基金投资范围要求 ........................................................................45

表 13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规范要求 .................................................................46

表 14 私募基金负债杠杆限制 ........................................................................50

表 15 私募基金分级杠杆限制 ........................................................................51

表 16 分级私募基金备案关注要点 .................................................................51

表 17 关联交易相关条款核心要素及参考范例 ...............................................53

表 18 私募基金业绩报酬计提规范要求 ..........................................................55

表 19 申请材料目录.......................................................................................59

表 20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相关规定..............................................................67

表 21 私募基金募集中禁止行为.....................................................................69

表 22 投资者问卷调查主要内容.....................................................................70

表 23 专业投资者范围 ...................................................................................79

表 24 适当性义务下的基金销售规范..............................................................85

表 25 募集推介材料内容清单 ........................................................................88

表 26 禁止的推介行为及媒介渠道 .................................................................88

表 27 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常见估值方法.....................................................138

表 28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主要内容 ...............................................................185

第246页

私募“一站通”/附录

242

参考文献

[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合规管理手册[M] .北京:中国财政

经济出版社,2021.

[2] 孙名琦.从管理人设立到投资退出:私募基金合规实务[M].第 2 版.北京:法律出版社,

2020.

[3] 李甘. 风险投资合同起草审查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

[4] 向飞. 对赌游戏:股权投资的对赌机制法律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

[5] 徐沫,杨文龙,何梦瑶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实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0

6.321.

[6] Venture Capital and Private Equity Contracting[M].Elsevier Inc.:2014-01-01.

[7] 高蔚卿,王晓光.私募股权基金[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01.381.

[8] 狄朝平,于玲玲.国有私募基金份额退出路径解析[J].上海国资,2023,(02):41-46.

[9] 杨春宝.私募基金定向减资退出的困境[J].中国金融,2023,(02):69-70.

[10] 郭魏.意向书的法律性质和效力[J].人民司法,2015,(22):27-32.

[11] 金涛.金融消费者保护中的适当性制度分析[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

20,24(06):85-92.

[12] 许可.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统合论[J].北方法学,2016,10(02):40-52.

[13] 上海高院.涉股权转让类纠纷:13 个审判难点问题+典型案例[EB/OL].(2023-11-16)

[2024-02-22] .https://www.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9686571000

79797

[14] 张雪.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8.

[15] 眭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比较及案例分析[D].厦门大学,2020.

第247页

参考文献

243

[16] 李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浅析[EB/OL].[2024-02-21]. https://mp.weixin.

qq.com/s/T4X51891wndvbNYSyEUzsQ.

[17] 义信资本,私募基金退出系列(一):私募基金 IPO 退出锁定期的关注要点[EB/OL].

[2024-02-21].https://mp.weixin.qq.com/s/cgijsQgQz0JvupB3R3dmKw.

[18] 基小律,私募基金退出系列(二):私募基金 IPO 退出减持的关注要点[EB/OL].[202

4-02-21].https://mp.weixin.qq.com/s/0LLaqNkVOFmFE4Yzhj34eg

[19] 雷小龙,王平平:《私募基金退出系列研究(二):IPO 退出路径详解[EB/OL].[20

24-02-21].https://mp.weixin.qq.com/s/E_3Ep6_DTjlf_9uPkw51RA.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电子期刊在线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